中融成长优选混合A : 中融成长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原标题:中融成长优选混合A : 中融成长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中融成长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建设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中融成长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本基金”)的 募集申请 经中国 证监会 2020 年 7 月 2 9 日证监许可〔 2020 〕 1 618 号文注册。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基金 由基金管理人 依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和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募集, 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 和 市场前景 做 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 者根据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 同时承担相应的 投资 风险。投资有风险, 投资人在 投资本基金前, 应 充分了解 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 出现的 各类风险 ,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 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 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 风险等。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但低于股票型基金。 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 基金合同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等 信息披露文件 ,自主判断基金 的投资价值,自主做 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 基金除了投资于 A 股市场优质企业外,还可在法 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投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本基金 的基金资产投资于 港股, 还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 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 T+0 回转 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 A 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 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 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 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 。 具体风 险烦请查阅本招募说明书的 风险揭示章节的具体内容。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的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 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 本 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 股。 基金管理人建议投资人根据自身的风险收益偏好,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 并且中长期持有。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 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 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招募说明书关于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 将不晚于 2020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 。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 ................................ ................................ ................................ .. 4 第二部分 释义 ................................ ................................ ................................ .. 5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 .................... 11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 .................... 19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 ................ 23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 .................... 25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 ............ 29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 30 第九部分 基金的侧袋机制 ................................ ................................ ............ 42 第十部分 基金的投资 ................................ ................................ .................... 45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 ................................ ................ 54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 ........ 55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 .... 61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 .... 63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 ................................ .... 66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 ........ 67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 ................................ .................... 74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80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 82 第二十部分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 98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服务 ................................ .................. 118 第二十二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 120 第二十三部分 备查文件 ................................ ................................ .............. 121 第一部分 前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 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 管理 规定》”)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以及《 中融成长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本基 金管理人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 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 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 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 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 权利、承担义务。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 同。 第二部分 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 基金或本基金:指 中融成长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 . 基金管理人:指 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 基金托管人:指 中国建设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4 . 基金合同:指《 中融成长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 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中融成长优选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 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募说明书 :指《 中融成长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及其更新 7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 中融成长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及其更新 8 .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 中融成长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9 .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 . 《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 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 等 七部法律的决定》修 改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 1 . 《证券法》:指 1998 年 12 月 29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六次会议通过,经 2005 年 10 月 27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 次会议第一次修订,并经 2019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自 2020 年 3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 2 .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 实施的,并经 2020 年 3 月 20 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规定》 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14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 . 《流动性风险 管理 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 起 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 .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7 . 银行 保险 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 或中国银行 保险 监督管理委 员会 18 .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9 .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0 .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 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 或其他组织 21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 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 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 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2 、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 券投资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 境内证券 投资的境外法人 23 . 投资人 / 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 民币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 他投资人的合称 24 .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5 .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6 . 销售机构:指中融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 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7 .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 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8 .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融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或接受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9 . 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 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 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0 .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 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基金份额变动 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1 .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2 .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 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3 . 基 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 得超过 3 个月 34 .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5 .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及相关金融期 货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6 .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 放日 37 .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 不包含 T 日 ) , n 为自然数 38 .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若本 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基金管理人 有权 根据实 际情况决定本基金 暂停 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 并公告 ) 39 .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0 . 《业务规则》:指《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由基 金管理人制定并不时修订,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 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1 .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 .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 .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4 . 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 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45 . 基金份额类别:指根据认 / 申购费用、赎回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 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代码不同, 并分别计算、公告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46 . A 类基金份额或 A 类份额:指在投资人认 / 申购时收取认 / 申购费用、赎回 时收取赎回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47 . C 类基金份额或 C 类份额:指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赎 回时收取赎回费用,而不收取认 / 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 48 . 摆动定价机制:指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 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 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49 .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 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0 . 转托 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51 .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 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 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2 .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 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53 . 港股通: 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沪港通、深 港通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54 .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 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 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 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 券等 55 . 元:指人民币元 56 .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 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 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7 .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 项 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8 .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 9 .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0 .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1 . 规定 媒介: 指 符合 中国证监会 规定条件 的 全国性报刊及 《信息披露办法》 规定的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 及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 披露网站)等 媒介 62 . 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 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 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 侧袋账户 63 . 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 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仍导致 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的资产 6 4 . 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 福田街道岗厦社区金田路 3088 号中洲大厦 3202 、 3203B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 望京东园四区 2 号中航资本大厦 17 楼 法定代表人 王瑶 总裁 黄震 成立日期 2013 年 5 月 31 日 注册资本 11 .5 亿元 股权结构 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占注册资本的 51% ,上海融晟投资有限公司 占注册资本的 49%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电话 (010)56517000 传真 (010)56517001 联系人 肖佳琦 二、主要人员 情况 1 . 基金管理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 1 )基金管理人董事 王瑶女士,董事长,法学硕士。曾任职于中国证监会培训中心、机构监管部、 人事教育部等部门。 2013 年 5 月加入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公司督察长、 总经理,自 2015 年 2 月起至今任公司董事长。 黄言先生,副董事长,经济学硕士。曾任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资金计划部债券发 行处处长、资金部债券发行处处长、资金部副总经理。 2018 年 11 月至 2020 年 1 月任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自 2020 年 2 月起至今任公司副董事长、常 务副总裁。 王强先生,董事,法学博士。曾任职于大连五丰船务有限公司、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中共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区委、北京蚂蚁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现任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合规总监、兼任总法律顾问、兼任创新研发部总经理。 黄震先生,董事,金融学硕士。曾任辽宁东方证券公司投资总部投资经理、 中 天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总部高级投资经理、办公室主任、资产管理总部总经理。 2015 年 5 月加入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战略研究部总监、研究部总监、交 易部总监、总经理助理、董事总经理、副总裁、常务副总裁等,自 2019 年 8 月起 至今任公司总裁。 姜国华先生,独立董事,会计学博士。任职于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同时担 任北京大学研究生院副院长。 李骥先生,独立董事,法学学士。曾任西安飞机工业公司法律顾问、中国管理 科学研究院投资与市场研究所办公室主任、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控股有限公 司总裁。现任中农科创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长、中农科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长。 董志勇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曾任中国人民大学副教授、院长助理, 现任北京大学 校长助理、总务长, 经济学院院长 、 教授。 ( 2 )基金管理人监事 卓越女士,监事,经济学硕士。曾任职于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 2017 年 5 月加入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职于法律合规部。 ( 3 )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 王瑶女士,董事长,法学硕士。曾任职于中国证监会培训中心、机构监管部、 人事教育部等部门。 2013 年 5 月加入中融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公司督察长、总 经理,自 2015 年 2 月起至今任公司董事长。 黄震先生,总裁,金融学硕士。曾任辽宁东方证券公司投资总部投资经理、中 天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总部高级投资经理、办公室主任、资产管理总部总经理。 2015 年 5 月加入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战略研究部总监、研究部总监、交易 部总监、总经理助理、董事总经理、副总裁、常务副总裁等,自 2019 年 8 月起至今 任公司总裁。 黄言先生,常务副总裁,经济学硕士。曾任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资金计划部债券 发行处处长、资金部债券发行处处长、资金部副总经理。 2018 年 11 月至 2020 年 1 月 任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自 2020 年 2 月起至今任公司副董事长、常务副 总裁。 曹健先生, 副总裁 ,工商管理硕士,注册税务师。曾任黑龙江省国际信托投资 公司证券部财务负责人、天元证券公司财务负责人、江海证券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 2013 年 5 月加入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公司首席财务官、副总裁 、督察长 等, 自 2020 年 9 月起至今任公司 副总裁 。 马荣荣女士,副总裁, 工商管理硕士。曾任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 行财富管理部高级经理、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财富管理部区域总监、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总部金融市场部副经理、经理、资产管理总部总经 理助理、副总经理。 2018 年 7 月加入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总裁助理等,自 2019 年 12 月起至今任公司副总裁。 周妹云女士,督察长,企业管理硕士。 曾任职于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审计部,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长盛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监察稽核部。 2016 年 6 月加入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公 司法律合规部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法律合规部总经理、风险管理部总经理、总裁助理 , 自 2020 年 9 月起至今任公司督察长 。 黎峰先生,首席信息官,工程学硕士。曾任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信息技术部 信息技术经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信息技术经理。 2013 年 11 月加入 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董事总经理等,自 2019 年 6 月起至今任公司首席信息 官。 2 .本基金拟任基金经理 甘传琦先生,中国国籍,毕业于北京大学金融学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具有 基金从业资格。 2010 年 7 月至 2017 年 3 月曾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 理助理。 2017 年 4 月加入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权益投资部基金经理。现任 本基金、 中 融产业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7 年 6 月起至今)、 中融沪港深大消费 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 2 月至 2020 年 9 月)、中融医疗健 康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 018 年 9 月至 2020 年 9 月)、中融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0 年 3 月起至今)、中融创业板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2020 年 8 月起至今 ) 的基金经理。 3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成员包括: 主席 : 黄震 先生 ,本公司总裁 ; 常设委员 : 寇文红先生,研究部总经理;张开阳女士,交易部副总经理。 一般委员 : 田刚先生,本公司总裁助理、权益投资部总经理、分管权益投资部、策略投资 部、研究部;罗杰先生,本公司总裁助理、固收投资部总经理;孙亚超先生,本公 司总裁助理,协管指数投资部;赵菲先生,指数投资部总经理;杨萍女士,信评部 总经理;柯海东先生,权益投资部联席总经理;刘李杰先生,量化投资部总经理; 哈图先生,策略投资部总经理助理。 4 .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 中期报告 和年度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2.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销售 办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的禁止行为: ( 1 )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 2 )不公平地对待公司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 3 )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 6 )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 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 8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 2 )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 托管协议; (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合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 7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 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 8 )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 9 )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利用对 敲、倒仓等非法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 10 )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 11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份; ( 12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 13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 14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 .基金经理承诺 (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勤勉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 2 )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牟取利益; ( 3 )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 4 )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 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 1 . 内部控制 的原则 ( 1 )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涵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 员,并包括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 2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 内控程序,维护 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 3 )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的设置保持相对独立,公司 基金资产、自有资产与其他资产的运作相互分离; ( 4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设置的各部门、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 5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 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 . 内部 控制 组织 体系 公司的 内部 控制 的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 ,由公司董 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公司管理层对内部 控制制度的有效 执行承担责任,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法 律合规部、风险管理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 组成部分: ( 1 )董事会:负责监督检查公司的合法合规运营、内部控制、风险管理,从 而控制公司的整体运营风险; ( 2 )督察长:独立行使督察权利,直接对董事会负责; ( 3 )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 制定公司的重大投资决策,确立公司投资总体方 针、投资方向和投资原则 ; ( 4 )内控及风险管理委员会:分为内控和风险管理 2 个专业小组,其中,内控 小组主要负责研究审议公司 合规管理、 内控机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 制度、业务流 程)建设等内部管理方面的事项;风险管理小组主要负责研究制订公司业务风险政 策,研究处理紧急情况和风险事件等业务风险管理方面的事项; ( 5 )法律合规部 :负责公司的法律事务和监察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风 险管理政策和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6 )风险管理部:通过投资交易系统的风控参数设置,保证各投资组合的投 资比例合规;参与各投资组合新股申购、一级债申购、银行间交易等场外交易的风 险识别与评估,保证各投资组合场外交易的事中合规控制;负责各投资组合投资绩 效、风险的计量和控制; ( 7 )业务部门:风险管理 是每一个业务部门最首要的责任。各部门的部门负 责人对本部门的风险负第一责任,负责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 对本部门业务范 围内的业务风险负有管控和及时报告的义务; ; ( 8 )岗位员工:公司努力树立内控优先和风险管理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 险防范意识,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 和公司规章制度,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员工在 其岗位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的内控责任,并负有对岗位工作中发现的风险隐患或 风险问题及时报告、反馈的义务。 3 .内部控制制度综述 为加强内部控制,有效地防范和化解风险,促进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营, 保障基金持有人利益,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 制制度。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业务操作规定等部分组成。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公司内控大纲和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 基金会计制度、信息 披露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人事管理制 度 和危机处理制度等。部门业务规章是对各部门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职责以 及工作报告序列等方面的具体规定。业务操作规定是根据具体业务的需要制定的 各类业务指引、细则、规范、流程等。 4 .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的措施 ( 1 )建立、健全内控体系,完善内控制度。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结构,高 管人员关于内控有明确的分工,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监察 稽核工作是独立的,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 ( 2 )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公司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做 到基金经理分开、投资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形成不 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 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 3 )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公司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都 明确自己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 风险; ( 4 )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公司建立了内控及风险 管理委员会,使用适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险;公司建立了自 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 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做出决策。 5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基金管理人特别声明以上 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将根据 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第 四 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 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 2004 年 09 月 1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1998]12 号 联系人:田青 联系电话: (010)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行成立于 1954 年 10 月,是一家国内领先、国际知名的大型股份制商 业银行,总部设在北京。本行于 2005 年 10 月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 ( 股票代码 939) ,于 2007 年 9 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 股票代码 601939) 。 2018 年末,集团资产规模 23.22 万亿元,较上年增长 4.96% 。 2018 年度,集团实 现净利润 2,556.26 亿元,较上年增长 4.93% ;平均资产回报率和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 率分别为 1.13% 和 14.04% ;不良贷款率 1.46% , 保持稳中有降;资本充足率 17.19% , 保持领先同业。 2018 年,本集团先后荣获新加坡《亚洲银行家》“ 2018 年中国最佳大型零售银 行奖”、“ 2018 年中国全面风险管理成就奖”;美国《环球金融》“全球贸易金融最具 创新力银行”、《银行家》“ 2018 最佳金融创新奖”、《金融时报》“ 2018 年金龙奖 — 年 度最佳普惠金融服务银行”等多项重要奖项。本集团同时获得英国《银行家》、香 港《亚洲货币》杂志“ 2018 年中国最佳银行”称号,并在中国银行业协会 2018 年“陀 螺”评价中排名全国性商业银行第一。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 业务部,下设综合与合规管理处、基金市场处、 证券保险资产市场处、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养老金托管处、全球托管处、新兴业 务处、运营管理处、托管应用系统支持处、跨境托管运营处、合规监督处等 11 个职 能处室,在安徽合肥设有托管运营中心,在上海设有托管运营中心上海分中心,共 有员工 300 余人。自 2007 年起,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 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二) 主要人员情况 蔡亚蓉,资产托管业务部总经理,曾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资金计划部、信 贷经营部、公司业务部以及中国建设银行重 组改制办公室任职,并在总行公司业务 部担任领导职务。长期从事公司业务,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龚毅,资产托管业务部资深经理(专业技术一级),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北 京市分行国际部、营业部并担任副行长,长期从事信贷业务和集团客户业务等工作, 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黄秀莲,资产托管业务部资深经理(专业技术一级),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 总行会计部,长期从事托管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郑绍平,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投资部、委托 代理部、战略客户部 ,长期从事客户服务、信贷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 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原玎,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国际业务部,长 期从事海外机构及海外业务管理、境内外汇业务管理、国外金融机构客户营销拓展 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三) 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 持“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人 的各项职责,切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 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不断 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户、 (R)QFII 、 (R)QDII 、企业年金、存托业务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 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 2019 年二季度末,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 924 只证 券投资基金。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赢得了业内的高 度认同。中国建设银行先后 9 次获得《全球托管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 4 次获得 《财资》“中国最佳次托管银行”、连续 5 年获得中债登“优秀资产托管机构”等奖 项,并在 2016 年被《环球金融》评为中国市场唯一一家“最佳托管银行”、在 2017 年荣获《亚洲银行家》“最佳托管系统实施奖”。 二 、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 监管规章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 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 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 作,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资产托管业务部配备了专职内控合规 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合规工作,具有独立行使内控合规工作职权和能力。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 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 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 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 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 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一)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 》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 利用自行开发的“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 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 督。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 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二)监督流程 1. 每工作日按时通过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 等情况进行监控,如发现投资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进行风险提示,与基金管理 人进行情况核 实,督促其纠正,如有重大异常事项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 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指令要素等内容进行核查。 3. 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人 进行解释或举证,如有必要将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 五 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 1 )名称: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 福田街道岗厦社区金田路 3088 号中洲大厦 3202 、 3203B 办公地址: 北京市 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2 号中航资本大厦 17 楼 法定代表人:王瑶 邮政编码: 100 102 电话: 010 - 56517002 、 010 - 56517003 传真: 010 - 64345889 、 010 - 84568832 邮箱: [email protected] 联系人: 杨佳 、 赵敏 网址: www.zrfunds.com.cn ( 2 )中融 基金 直销 电子交易 平台 基金管理人 直销 电子交易 方式 包括网上交易、移动客户端交易等。投资者可以 通过 基金管理人 网上交易系统或移动客户端办理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情况及业务 规则请登录 基金管理人 网站查询。 网址 : https://trade.zrfunds.com.cn/etrading/ 2 . 其他销售机构 其他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以及基金管理人 网站公示 。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其他机构销售 本基金,并 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 福田街道岗厦社区金田路 3088 号中洲大厦 3202 、 3203B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 望京东园四区 2 号中航资本大厦 17 楼 法定代表人:王瑶 电话: 010 - 56517000 传真: 010 - 56517001 联系人: 李克 网址: www.zrfunds.com.cn 三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 : 上海市华阳路 112 号 2 号楼东虹桥法律服务园区 302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东方路 69 号裕景国际商务广场 A 座 15 层 负责人: 冯加庆 电话: 021 - 58773177 传真: 021 - 58773268 联系人: 张兰 经办律师: 张兰、梁丽金 四、审计基金资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上会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威海路 755 号文新报业大厦 25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威海路 755 号文新报业大厦 25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张晓荣(首席合伙人) 电话: 021 - 52920000 传真: 021 - 52921369 经办注册会计师: 陈大愚、 江嘉炜 联系人:杨伟平 第 六 部分 基金的募集 一、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 , 已于 2020 年 7 月 29 日 经中国证监会 证监许可〔 2020 〕 1618 号 文注册 。 二、基金类别 、运作方式 及存续期限 基金类别 :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 、 开放式 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三 、募集期限 本基金 募集 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具体发售时间见 基金 份额 发售公告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 并及时公告。 四 、 基金份额的 类别设置 本基金根据认购费 用 、申购费 用 、 赎回费 用、 销售服务费 用 等费 用 收取方式的 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 A 、 C 两类份额。在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申 购费用 , 赎回时收取赎回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 基金 份额 ,称为 A 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赎回时收取赎 回费用,而认购、申购基金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的 基金份额 ,称为 C 类基金 份额。 本基金 A 类 基金份额 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 同,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 并单独公告。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认购 / 申购 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 不得互相转换。 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者变更收费方式、增加新的基 金份额类别或者调整本基金份额的分类规则等,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募集方式及 场所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 调整 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或基金管理人网 站上的公示信息 。 六、募集对 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 七、认购时间 本基金发售募集期间 每天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 由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或各销 售机构的相关公告或者通知规定。 各个销售机构在本基金发售募集期内对于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的具体业 务办理时间可能不同,若本招募说明书或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没有明确规定,则由各 销售机构自行决定每天的业务办理时间。 八、 认购的数额限制 认购以金额申请。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 缴款 , 投资人在基金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份额,认购费用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 计算,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认购本基金时, 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 首次单笔最低 认购金额为 1 元人民币,单笔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 1 元人民币。 通过 其他销售机构 认 购本基金时, 每个基金账户每次认购金额不得低于 1 元人民币,其他销售机构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按照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合并计算, 如本基金单 一 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 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 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 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 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 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九、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分为 A 类和 C 类两类不同的基金份额类别。投资人认购 A 类基 金份额时支付认购费用,投资者认购 C 类基金份额不支付认购费用,而是从该类别 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随认购金额的增 加而 递减(适用固定金额费率的认购除外),具 体费率结构如下表所示 A 类基金份额 单笔金额 认购费率 100 万元以下 1 .20% 100 万元(含)- 3 00 万元 0. 8 0% 3 00 万元(含)- 500 万元 0. 6 0% 500 万元以上(含) 每笔 1000 元 C 类基金份额 0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由投资人承担。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募集期 间发生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和律师费等各项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十、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初始 面值为每份基金份额 1.00 元 ,按初始面值发售 。 1 、 A 类基金份额认购份额计算方法: 1 )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的情形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 / ( 1 +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 + 募集期间利息) / 基金份额 初始 面值 2 )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的情形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 - 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募集期间利息) / 基金份额 初始 面值 2 、 C 类基金份额认购份额计算方法: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募集期间利息) / 基金份额 初始 面值 认购费用、净认购金额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 到小数点后两位;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 分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例 1 :某投资人投资 10 , 000 .00 元认购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则 其 所对应 的认 购费率为 1.2 0% 。假定 该笔 认购金额募集期间产生利息 5 .00 元,则其可得到的 A 类基 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 =10 , 000 .00 / ( 1+1.2 0 % ) =9 , 881.42 元 认购费用 =10 , 000 .00 - 9 , 881.42=118.58 元 认购份额 = ( 9 , 881.42+5 .00 ) /1.00=9 , 886.42 份 即: 该 投资人投资 10 , 000 .00 元认购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假定 该笔 认购金额 募集期间产生利息 5 .00 元, 则其可得到 的 A 类 基金份额为 9 , 886.42 份。 例 2 :某投资人投资 10,000 .00 元认购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假设该笔认购产 生利息 5 .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认购份额 = ( 10,000 .00 + 5 .00 ) /1.00=10,005 .00 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 10,000 .00 元认购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 假设该笔认购产生 利息 5 .00 元, 则其 可得到 10,005 .00 份 C 类 基金份额。 十一、认购的方法与确认 1 .认购方法 投资人认购时间安排、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由基金管理人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2 .认购申请的确认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 生效 ,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 申请 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 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 生的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十二、募集 期 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有,其中利息转份额 的具体数额 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 三 、募集期内募集资金的 管理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 动用。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 、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 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 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 提交验 资报告,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 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 基金备案 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 . 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 2 .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 缴纳 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存款 利息 ; 3 . 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 销售 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 销售 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 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 10 个工作日内 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 提出解决方案,如 持续运作、 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 于 6 个月内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 机构 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相关公告中列明 或 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 售机构,并 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 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 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或 指定的 销售机构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 在开放日 办理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 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及相关 金融 期货交易所 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 若本基金参与 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基金管理人 有权 根 据实际情况决 定本基金 暂停 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 并公告 ,具体以届时 基金管理人 提前发布的公 告为准 。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 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 、期货 交易市场 , 证券 、期货 交易所交易时 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 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规定 媒介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规定 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 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或转换 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别 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 或转换 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 各 类别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在当日的 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4 、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 序赎回 ; 5 、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 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可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 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规定 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未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