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瑞尚六个月持有混合A : 平安瑞尚六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时间:2020年11月02日 15:25:44 中财网

原标题:平安瑞尚六个月持有混合A : 平安瑞尚六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平安
瑞尚六个月持有期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
平安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平安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
二〇

十一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 4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原则和解释 ................................................................... 6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 7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 13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 14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 17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 20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 25
九、基金收益分配 ................................................................................................................. 31
十、基金信息披露 ................................................................................................................. 32
十一、基金费用 ..................................................................................................................... 34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 36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 37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 38
十五、禁止行为 ..................................................................................................................... 41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42
十七、违约责任 ..................................................................................................................... 44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 46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 47
二十、其他事项 ..................................................................................................................... 48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 ..................................................................................................... 49



鉴于
平安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
的有
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拟募
集发行
平安
瑞尚六个月持有期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鉴于
平安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
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
平安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
平安
瑞尚六个月持有期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的基金管理人,
平安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
平安
瑞尚六个月持有期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
平安
瑞尚六个月持有期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
平安
瑞尚六个月持有期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下简称“基金合同”

)
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
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托管协议
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
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相关安排见基金合同和招募
说明书的规定。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
平安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33
号平安金融中心
34



邮政编码:
518048


法定代表人:
罗春风


成立日期:
2011

1

7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0

1917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
人民币
1
30
,
000
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
0755
-
22623179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
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5023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成立日期:
19
87

12

22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19,405,918,198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08]1037



联系人:高希泉


联系电话:
(0755) 22197701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贷、结算、汇兑业务;人民币票据承兑和贴现各
项信托业务;经监管机构批准发行或买卖人民币有价证券;发行金融债券;代理
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外汇存款、汇款;境内境外借



款;从事同业拆借;外汇借款;外汇担保;在境内境外发行或代理发行外币有价
证券;
买卖或代客买卖外汇及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贸易、非贸易结算;
办理国内结算;国际结算;外币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贷款;资信调查、咨询、
见证业务;保险兼业代理业务;代理收付款项;黄金进口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
及担保;提供保管箱服务;外币兑换;结汇、售汇;信用卡业务;经有关监管机
构批准或允许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原则和解释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以下

称“《运
作办法》”)、《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

称“《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等有关法律法规、《
平安
瑞尚六个月持有期混合型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

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
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
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四)解释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托管协议的所有术语与基金合同的相应术语具有相同
含义。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
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括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
允许
上市的股票)、
衍生
工具(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信用衍生品)、债券(包括国债、央行
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
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可转换债券、可分离
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
货币市场工具、现金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
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
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
-
30%


本基金投资于同业存单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

每个交易日日
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现金不包括结算
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股指期货、国债期货
、股票期权
的投资比
例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或变更投资比例限制
,基
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
相应
调整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规定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

30%




2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3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

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



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
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完全
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
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4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6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
指同一信用级别
)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7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8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0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40%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
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
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
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2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
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
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
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
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3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
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
(不
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
押式回购)等;



14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
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15
)基金因未平仓的股票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开仓卖出认购股票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
沽股票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股票

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未平仓的股票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6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投资;



17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8
)本基
金总资产不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9
)本基金不持有具有信用保护卖方属性的信用衍生品;不持有合约类信
用衍生品;本基金持有的信用衍生品名义本金不得超过本基金中所对应受保护债
券面值的
100%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信用保护卖方的各类信用衍生品名义本金合



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因证券
/
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
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
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3
个月内进行调整;



20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
8

、(
14
)、(
16
)、(
17

、(
19

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
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
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
基金


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
议第十五条第



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按照规定的数据格式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
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
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
托管人事后监督基金管



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
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
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
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
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并承担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
场成交单对
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
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
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
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
宣传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
何责任,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
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
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
面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
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
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
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
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
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
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
理人
,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
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
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投资所需
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根
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
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
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
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
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
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
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
告中国证监会。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投资所需账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
整与独立;


5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
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
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7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
立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开立并管理。



2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
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
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同时
在规定时间内,聘请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
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
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
师签字方为有效。



3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三)
基金托管专户
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基金托管专户,保管基金
的银行存款。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
回金额、
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专户进行。



2
.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
构的其他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
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
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本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
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
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
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银行间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本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
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本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本基金
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
代表本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基金托管人保管协议正本,基金管理人保存协议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签订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
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
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
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
深圳分公司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或票据营业中
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及基金托管人
委托保管的机构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
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
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
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
30
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

15
年。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付款
指令,基金托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等有关事项。



(一)基金管理
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1
.基金管理人应指定专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



2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书面授权文件,内容包括被授权人名单、
预留印鉴及被授权人签字样本,授权文件应注明被授权人相应的权限
及授权时





3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权文件原件并经基金管理人电话确认后,授权文件
即生效。



4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被授
权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漏。但法律法规规定或有权机关要求的除
外。



(二)指令的内容


1
.指令包括赎回、分红付款指令、回购到期付款指令、与投资有关
的付款
指令、实物债券出入库指令以及其他资金划拨指令等。



2
.基金管理人发给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到账时
间、金额、账户等,加盖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签字或盖章。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1
.指令的发送


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应采用深证通或托管网银电子指令或传真的方式向


托管人发送。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
权限内发送指令;被授权人应严格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指令。对于被授权人依约
定程序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但如果基金管理人
已经撤销或
更改对交易指令发送人员的授权,并且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确认后,则对于此
后该交易指令发送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超权限发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
担责任,授权已更改但未经基金托管人确认的情况除外。




指令发出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电话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

基金托管人
在复核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不得延误。

基金
托管人仅对基金管理人提交的指
令按照本协议的约定进行表面一致性审查,基金托管人不负责审查基金管理人发
送指令同时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基金管理
人应保证上述文件资料合法、真实、完
整和有效。如因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上述文
件不合法、不真实、不完整或失去效力而影响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或给任何第三人
带来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后将银行间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成交单加盖预留印
鉴后及时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电话确认。如果银行间簿记系统已经生成的交易
需要取消或终止,基金管理人要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应于划款前
1
个工作日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投资划款指令并确认

如需在划款当日下达投资划款指令,在发送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留出执行指
令所必需的时间
(该必需的时间不长于正常情况
下基金托管人日常处理该指令所
用的平均时间)
。基金管理人发送有效指令(包括原指令被撤销、变更后再次发
送的新指令)的截止时间为当天的
15:
0
0
。如基金管理人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
则交易结算指令需提前
2
个工作小时发送,并进行电话确认




2
.指令的确认


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预先通知基金管理人其名
单,并与基金管理人商定指令发送和接收方式。指令到达基金托管人后,基金托
管人应指定专人立即审慎验证有关内容及印鉴和签名,如有疑问必须及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



3
.指令的时间和执行


基金托管人对指令验证
通过
后,
应及时办理。指令执行完毕后,基金托管人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基金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
额,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投资指令、赎回、
分红资金等的划拨指令,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但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
基金管理人审核、查明原因,出具书面文件确认此交易指令无效。基金托管人不
承担因未执行该指令造成损失的责任。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指令发
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
指令。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有权拒绝执
行,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如需撤销指令,基金管理人应出具书面说明,
并加盖业务用章。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
的,应当
视情况
暂缓或
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未按照基金管理人发送的
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本协议

指令执行并对基金财产或投资人造成的损失
,由基金托管人承担相
应的责任。



(七)更换被授权人员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更换被授权人、更改或终止对被授权人的授权,应当至少提前一
个工作日
书面
通知基金托管人,同时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新的被授权人
的姓名、权限、预留印鉴和签字样本。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权文件原件并经电话
与基金管理人确认后,授权文件即生效。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生效前,基金托管人
仍应按原约定执行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



基金托管人更换接受基金管理人指令的人员,应提前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八)其他事项


基金托管人在接收指令时,应对指令的要素是否
齐全、印鉴与被授权人是否
与预留的授权文件内容相符进行检查,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对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对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托管人
无正当理由
未执行或未及时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导致基金财
产遭受损失的,由基金托管人赔偿由此造成的直接损失。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择证券

期货
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
经纪机构
、期货经纪机构


基金管理人应设计选择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基金管理人
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租用其交易单元作为基金的专用

易单元。基金管理人和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委托协议,基金管理人应提
前通知基金托管人。交易单元保证金由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交付。基金管理人
应根据有关规定,在基金的
中期
报告和年度报告中将所选证券经营机构的有关情
况、基金通过该证券经营机构买卖证券的成交量、回购成交量和支付的佣金等予
以披露,并将上述情况及基金交易单元号、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
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因相关法律法规或交易规则的修改带来的变化以
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相关交易规则为准。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期货交易的期货经纪机构,并
与其签订期货
经纪合同,其他事宜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执行,若无明确规
定的,可参照有关证券买卖、证券经纪机构选择的规则执行。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
、清算与交割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备付金管理办法》、《证券结算保
证金管理办法》,在每月第二个工作日内,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结
算参与人的最低结算备付金限额或结算保证金和证券结算保证金进行重新核算、
调整,基金管理人应提前一个交易日匡算最低备付金和证券结算保证金调整金
额,留出足够资金头寸,以保证正常交收。基金托管
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调整最低结算备付金和证券结算保证金当日,在资金调节表中反映调整
后的最低备付金和证券结算保证金。基金管理人应预留最低备付金和证券结算保
证金,并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确定的实际下月最低备付金和证券
结算保证金数据为依据安排资金运作,调整所需的现金头寸。



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买卖证券的清算交收。场内资金结算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数据办理;场外资金汇划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基金管理人的交易划款指令具体办理。



如果因为基金托管人自身原因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财产的损
失,应由基金托管



人负责赔偿;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基金托管人增加交易单元等事宜,
致使基金托管人接收数据不完整,造成清算差错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
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需要单独结算的交易,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违反市场操作规则的规定进行超买、超卖等原因
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托管人、本基金和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资产
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必要措施,确保T日日终有足够的资金头寸完成
T+1日的投资交易资金结算;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资金头寸不足,基金管理
人应在T+1日上午10:00前补足透支款项,确保资金清算。如果未遵循上述规
定备足资金头寸,影响基金资产的清算交收及基金托管人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之间的一级清算,由此给基金托管人、基金资产及基金托管人托管的
其他资产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时,基金银
行账户或资金交收账户
(
除登记公司收保或冻结资金外
)
上有充足的资金。基金的
资金头寸不足时,基金
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并同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
并视账户余额充足时为指令送达时间
。基金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
令时应充分考虑基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时间,一般为
2
个工作小时。在基金资金
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本协议
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



2
、交易记录、资金和证券账目核对的时间和方式



1
)交易记录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日进行交易记录的核对。按规定对外披露净值之
前,必须保证当天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录完全一致。如
果实际交易记录与会计
账簿记录不一致,造成基金会计核算不完整或不真实,由
此导致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
)资金账目的核对


资金账目按日核实,账实相符。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网点无需与基金管理人
进行银企对账。




3
)证券账目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交易日结束后核对基金证券账目,确保双方账目
相符。




4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月末核对实物证券账目。



(三)基金申购和赎回业务处理的基本规定


1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确认、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负
责。



2
、基金管理人应将每个开放日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
传送
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真实
性负责。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申购及转入资金的到账情况并根据基金管理人指
令及时划付赎回及转出款项。



3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本基金(或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每个工作

15:00
前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前一开放日上述有关数据,并保证相关数据的准
确、完整。



4
、登记机构应通过与基金托管人建立的加密系统发送有关数据,如因各种
原因,该系统无法正常发送,双方可协商解决处理方式。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
人发送的数据,双方各自按有关规定保存。



5
、如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的登记业务,应保证上述相关事
宜按时进行。否则,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6
、关于清算专用账户的设立和管理


为满足申购、赎回及分红资金汇划的需要,由基金管理人开立资金清算的专
用账户,该账户由登记机构管理。



7
、对于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款,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应收款没有到达基金资金账户的,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造成基金损失的,基金管
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8
、赎回和分红资金划
拨规定


拨付赎回款或进行基金分红时,如基金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金,基金托管人
应按时拨付;因基金资金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拨付,
如系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款义
务。




9
、资金指令


除申购款项到达基金资金账户需双方按约定方式对账外,回购到期付款和与
投资有关的付款、赎回和分红资金划拨时,基金管理人需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



(四)申赎净额结算


基金申购、赎回等款项采用轧差交收的结算方式。基金托管账户与“注册登
记清算账户”间的资金清算遵循“净额清算、净额交收”的
原则,即按照托管账
户当日应收资金(包括申购资金及基金转换转入款)与托管账户应付额(含赎回
资金、赎回费、基金转换转出款及转换费)的差额来确定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或净
应付额,以此确定资金交收额。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时,基金管理人负责将
托管账户净应收额在当日
15:00
前从“注册登记清算账户”划往基金托管账户,
基金托管人在资金到账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账务处理;当存在托管账户
净应付额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
9

30
前将划款指令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
金托管人按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将托管账户净应付额在当日
12:00
前划往
“注册登
记清算账户”,基金托管人在资金划出后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账务处理。



如果当日基金为净应收款,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资金是否到账,对于因基
金管理人的原因未准时到账的资金,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划付,由此产生的责
任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如果当日基金为净应付款,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划
付。对于因基金托管人的原因未准时划付的资金,基金管理人应及时通知基金托
管人划付,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五)基金转换


1
、在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开展转换业务之前,基金管理人
应函告基金
托管人并就相关事宜进行协商。



2
、基金托管人将根据基金管理人传送的基金转换数据进行账务处理,具体
资金清算和数据传递的时间、程序及托管协议当事人承担的权责按基金管理人届
时的公告执行。



3
、本基金开展基金转换业务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
公告。



(六)基金现金分红


1
、基金管理人确定分红方案通知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定后

2
日内
在中国



证监会
规定媒介
上公告。



2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分红进行账务处理并核对后,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现金红利的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将资金划入专用账
户。



3

基金管理人在下达指令时,应给基金托管人留出必需的划款时间。



(七)关于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应当按照本部分的规定或其他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双方书面共同确认的方式执行。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
余额数量计算,精确

0.00
0
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基金管理人可以
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

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定
披露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
暂停估值时除外




2
.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

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
对外
公布。



3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
信息
的计算结果
按规定
对外予以公布
,基金托管人对
该结果不承认任何责任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

股票
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
国债期货、
股指
期货、
股票期权、
信用衍生品及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
.估值方法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证券发行机
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
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
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
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
)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
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

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
值全价减去估
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税后)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估值;


5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
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
)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
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
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
允价值;对于不存在
市场活动
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
公允价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
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

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
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
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
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
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同一证券
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
证券
所处的市场分别
估值。




5

本基金投资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
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



估值。




6
)本基金投资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
选定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7

信用衍生品按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当日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但管
理人依法应当承担的估值责任不因委托而免除;选定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
值价格的,依照
有关法律法规及《企业会计准则》要求采用合理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




8

本基金投资期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的规定估值。




9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10

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
1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
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
信息
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
.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按估值方法的第

9

项条款进行估值时,所造成
的误差不作为基金
资产估值
错误处理。



由于不可抗
力,或由于证券

期货
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存款银行
等机构
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
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

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



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
估值错误
时,视为
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
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
额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
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0%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报中国证监会备





2.
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
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
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
题,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
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
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2

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
披露

而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基金份额净
值出错且
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
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按照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向获得不当得
利之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利。




3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
新计算和核对或对基金管理人采用的估
值方法,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
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
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

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
等),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正常复核程序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
进而导致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
付。



3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4
.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

监管
机关
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处理


如果行业另
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
商。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
.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

期货
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2
.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
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
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分别
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
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
披露
的,以基金
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
.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
.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
对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
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
一致。



3
.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
)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每个季



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个月
内完成基金
中期
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三个月
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的编制。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规定
的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
当期季度报告、
中期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
)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
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
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九、基金收益分配


基金收益分配是指按规定将基金的可分配收益按基金份额进行比例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
相应类别的
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红利再投资所形
成的基金份额按原基金份额最短持有期锁定
;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
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其持有的
A
类、
C
类基金份额分别
选择不同的收益分配方式



同一投资人持有的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只能选择一种分红方式,如投资人
在不同销售机构选择的分红方式不同,则基金登记机构将以投资人最后一次选择
的分红方式为准;


2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

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
C

基金份额收取销售

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

本基金同一类别的

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不利
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进行调整,不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
规定媒介
公告。



(二)基金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收益分配方
案公告后,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
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三)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
的规定。




十、基金信息披露


(一)保密义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
露,拟公开披露的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应予保密。除按《基金法》、基金合同、
《信息披露
管理
办法》


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
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外,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运作中产生的信息以及从对方获得的业务信息
应予保密。但是,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
.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开;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或裁定、仲裁裁决或中
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净值
信息
、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
中期
报告和基金季
度报告)、临时报告、澄清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投资于资产支持证
券、
国债期货、
股指期

、股票
期权

信用衍生品
的信息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信息。基金年度报告需经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
的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后,方可披露。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1
.职责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应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为宗旨,诚实信用,严守秘密。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与基金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本章第(二)条规定
的应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事项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
予以公布。



对于不需要基
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复核的信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在公告前应告知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互相监督,保证按照法定方式和时限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
国证监会
规定媒介
披露。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基金托
管人将通过
规定媒介
或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公开披露。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
息:



1
)不可抗力;



2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

期货
交易市场
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
停营业时;



3

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2
.程序


按有关规定须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信息披露文件,由基金管理人起草、并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由基金管理人公告。发生基金合同中规定需要披露的事项时,
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



3
.信息文本的存放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
理时间获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
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十一、基金费用


(一)基金管理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
0.60
%
年费
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
0.6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二)基金托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
%
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0.1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三)基金的销售服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年费为
0.50
%
。计算方法如下:


H

E
×
C

基金份额
对应的
销售服务年费率
÷当年天数


H

C

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C

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四

证券账户开户费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无误后,自本基金成
立一个月内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划付,如基金财产余额不足支付该开户费
用,由基金管理人于本基金成立一个月后

5
个工
作日内进行垫付,基金托管人
不承担垫
付开户费用义务。



(五)账户开户费用、证券

期货、信用衍生品
交易费用、基金财产划拨支
付的银行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

诉讼费

仲裁

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六)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
相关
费用,包括
律师费、会计师费、信息披露费用以及其
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
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
关的事项发生的
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七)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的复核程序、支付方式和时间


1
.复核程序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等,
根据本托管协议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核。



2
.支付方式和时间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按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基金托管费
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
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按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
延。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2
-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
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
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
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
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违规处理方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运作办法》及其他
有关规定从基金财产中列支费用时,基金托管人可要求基金管理人予以说明解
释,如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基金托管人可拒绝支付。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


保存期

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少于
20



基金管理人应定期向基金托管人
提供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托管人
得到基金管理人提供的
持有人名册
后与基金管理人
分别进行保管。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如
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基金托管人因编制基金定期报告等合理原因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相关资料
时,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
证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一)档案保存


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
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
料。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
15
年。



(二)合同档案的建立


1
.基金管理人签署重大合同文本后,应及时将合同文本正本送达基金托管
人处。



2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与本基金账务处理、资金划拨等有关的合同、协议
传真基金托管人。



(三)变更与协助


若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发生变更,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变更后的接
任人接收相应文件。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完
整保存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基金账册、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承担保密义务并保存至少
20
年以上。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
)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
)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
)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1
)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
合计持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

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
以上(含
三分之二
)表决通过

决议
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
)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
基金管理人;



4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更换
基金管理人的决议


中国证监会






5
)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
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

2

内在

定媒介
公告




6
)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
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
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
或临时基金管理

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和净值




7
)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审
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8
)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
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
)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
)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
)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
)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提名;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

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
以上(含
三分之二
)表决通过

决议
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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