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丰电子:股东及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
证券代码:300666 证券简称:江丰电子 公告编号:2020-155 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及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的 预披露公告 公司股东宁波江阁实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宏德实业投资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董事兼高级管理人员钱红兵先生、于泳群女士,监事白清女 士和张英俊先生,以及高级管理人员王学泽先生、周友平先生、窦兴贤先生、边 逸军先生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近日 收到股东宁波江阁实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江阁实业”)、 宁波宏德实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宏德实业”)以及部分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的《关于减持江丰电子股份计划的告知函》。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 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减持股东的基本情况 1、股东名称及拟减持企业的持股情况: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占公司目前总股本 比例(%) 宁波江阁实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7,344,076 3.27 宁波宏德实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7,344,076 3.27 注:江阁实业和宏德实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均为公司董事长姚力军先生。 2、拟减持的董监高持股情况: 姓名 职务 直接持有公 司股份数量 (股) 间接持有公 司股份数量 (股) 持股总数 (股) 合计占公司目 前总股本比例 (%) 钱红兵 董事、副总经理 12,000 829,447 841,447 0.38 于泳群 董事、财务总监 0 172,799 172,799 0.08 王学泽 副总经理 12,000 656,649 668,649 0.30 周友平 副总经理 12,000 829,447 841,447 0.38 窦兴贤 副总经理 60,000 172,799 232,799 0.10 边逸军 副总经理 0 345,605 345,605 0.15 白清 监事 0 259,202 259,202 0.12 张英俊 监事 0 138,238 138,238 0.06 注:1、钱红兵先生、于泳群女士、王学泽先生、周友平先生、窦兴贤先生通过江阁实 业间接持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2、边逸军先生、白清女士、张英俊先生通过宏德实业间接持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 发行的股份。 3、钱红兵先生、王学泽先生、周友平先生、窦兴贤先生通过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本次减持计划相关内容 1、减持原因:资金需求。 2、减持股份来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3、减持数量及比例 (1)拟减持企业 股东名称 减持股份数量(股) 占该企业总持股比例(%) 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比例(%) 江阁实业 1,836,000 25.00 0.82 宏德实业 1,836,000 25.00 0.82 合计 3,672,000 25.00 1.64 (2)拟减持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姓名 拟减持股份数量 (股) 占个人直接和间接持股 比例(%) 占公司目前总股本 的比例(%) 钱红兵 210,300 25.00 0.09 于泳群 43,100 25.00 0.02 王学泽 167,100 25.00 0.07 周友平 210,300 25.00 0.09 窦兴贤 58,100 25.00 0.03 边逸军 86,400 25.00 0.04 白清 64,800 25.00 0.03 张英俊 34,500 25.00 0.02 合计 874,600 24.99 0.39 注:1、钱红兵先生、于泳群女士、王学泽先生、周友平先生、窦兴贤先生通过江阁实 业减持其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边逸军先生、白清女士、张英俊先生通过宏德实业减持其间 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4、减持方式:集中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方式;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 的,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江阁实业和宏德实业合计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 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 江阁实业和宏德实业合计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5、减持期间:采用集中竞价方式的,将于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之 后的六个月内(2020年11月25日至2021年5月8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规定不得减持的时间除外)进行;采用大宗交易方式的,将于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3个交易日之后的六个月内(2020年11月9日至2021年5月8日,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规定不得减持的时间除外)进行。 6、减持价格:根据减持时的市场价格及交易方式确定。 (二)股东承诺与履行情况 上述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 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 所做的承诺及其履行情况如下: 1、公司股东江阁实业、宏德实业承诺: (1)自发行人股份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本企业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 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2)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方可进行减持:①上 述锁定期届满且没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如有锁定延长期,则顺延;②如发 生本企业需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本企业已经承担赔偿责任。 (3)本企业减持发行人股票时,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 “深交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2、钱红兵先生、于泳群女士、张英俊先生、王学泽先生、周友平先生、窦 兴贤先生、边逸军先生承诺: (1)自发行人股份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 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 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人持 有的发行人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6个月的锁定期(若上述期间 发行人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发行价 以经除息、除权等因素调整后的价格计算);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 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在延长锁定期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 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3)在本人于发行人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 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 起6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8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 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7个月至第12个月之间申 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 份。 (4)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方可进行减持:①上 述锁定期届满且没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如有锁定延长期,则顺延;②如发 生本人需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本人已经承担赔偿责任。 (5)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时,将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 会和深交所的相关规定执行;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 承诺。 2018年4月19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 名监事候选人的议案》,监事会提名白清女士为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 2018年5月14日,公司召开2017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选举监事的 议案》,同意白清女士担任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监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之日起至本届监事会届满之日止。 白清女士承诺在担任上述职务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承诺人直接或 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上述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严格履行了 上述承诺,未出现违反上述承诺的行为。本次计划减持股份不存在违反其承诺的 情况。 三、相关风险提示 1、在按照上述计划减持公司股份期间,上述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将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东、董 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并依据计划进展情况及时履行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 2、上述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根据市场环境、公司股价情况 等情形决定是否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本次减持计划存在减持时间、数量、价 格的不确定性,也存在是否按期实施完成的不确定性。 3、本次减持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 续经营产生影响。 四、备查文件 1、上述股东出具的《关于减持江丰电子股份计划的告知函》。 特此公告。 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1月3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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