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海联合新思路混合A : 新疆前海联合新思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0年第3号)

时间:2020年11月03日 11:15:46 中财网

原标题:前海联合新思路混合A : 新疆前海联合新思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0年第3号)


新疆前海联合新思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0年第
3号)


基金管理人:新疆前海联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


新疆前海联合新思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重要提示】


新疆前海联合新思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募集的准予注册文件名称为:《关于准予新疆前海联合新思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
2016】65号),注册日期为:
2016年
1月
8日,基金合同已于
2016年
11月
11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
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
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
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因基金价格可升可跌,亦不保证
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全数取回其原本投资。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
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投资本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
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者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需承
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因
素对证券价格波动产生影响而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
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
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
基金,但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中高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水平的
投资品种。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
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
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自主判断
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谨慎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基金的过往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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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前海联合新思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新基金业绩
表现的保证。


本基金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
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
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基金本次招募说明书(更新)主要对基金经理相关信息进行更新,基金经
理相关信息更新截止日为
2020年
10月
29日。除非另有说明,本招募说明书(更
新)信息披露相关内容截止日为
2020年
5月
9日,其他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20

3月
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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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前海联合新思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目录

第一部分绪言
..................................................................................................................................4
第二部分释义
..................................................................................................................................5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
10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
19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24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募集
............................................................................................................29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30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31
第九部分基金份额的登记
............................................................................................................42
第十部分基金的投资
....................................................................................................................
44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业绩
................................................................................................................53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财产
................................................................................................................55
第十三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56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61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63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66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67
第十八部分风险揭示
....................................................................................................................
74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78
第二十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80
第二十一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97
第二十二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11
第二十三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
..................................................................................................113
第二十四部分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116
第二十五部分备查文件
..............................................................................................................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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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治
理准则(试行)》、《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
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新疆前海联合新
思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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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释义

《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新疆前海联合新思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新疆前海联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指《新疆前海联合新思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新疆前海联合
新思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
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新疆前海联合新思路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新疆前海联合新思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新疆前海联合新思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
2003年
10月
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2年
12月
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年
6月
1日起实施,并经
2015年
4月
24日第十二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年
3月
15日颁布、同年
6月
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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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年
7月
7日颁布、同年
8月
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年
8月
31日颁布、同年
10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
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新疆前海联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
销售服务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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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新疆前海联合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其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导致基金份额变
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
3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5、T+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
(不包含
T日),n为自然数
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业务规则》:指《新疆前海联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及其修订,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
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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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43、基金份额类别:指本基金根据认购
/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
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
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44、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5、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6、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7、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情形


48、元:指人民币元
49、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0、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1、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2、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各自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

各自类别的基金份额总数
53、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4、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用、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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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A类基金份额和
C类基金份额。两类基
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基金份额净值


55、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
/申购时收取认购
/申购费,但不从本类
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6、C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
/申购时不收取认购
/申购费,而从本类
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7、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58、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
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
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9、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等媒介


60、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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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新疆前海联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维泰南路
1号维泰大厦
1506室

设立日期:
2015年
8月
7日

法定代表人:王晓耕

办公地址:深圳市宝安区兴业路
1100号金利通大厦
(前海人寿金融中心
)T2

33层

联系人:张绍东

联系电话:
0755-23695990

传真:
0755-82788000

基金管理人新疆前海联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5】1842号文核准设立,注册资本为贰亿元人民币。目前的股权结构为: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比例
1深圳市钜盛华股份有限公司
30%
2深圳粤商物流有限公司
25%
3深圳市深粤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5%
4凯信恒有限公司
2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公司董事会共有
7名成员,其中
3名独立董事。


黄炜先生,董事长,硕士研究生。

1997年
7月至
2002年
5月在工商银行广
东省分行工作,担任信贷部副经理;
2002年
5月至
2013年
11月在工商银行深
圳分行工作,担任机构业务部总经理,现任新疆能源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长、深圳市宝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高级副总裁。


乔宗利先生,副董事长,博士研究生。曾先后任职于深圳石化集团、深圳鹏
基龙电安防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凯欣达多媒体有限公司、宝能地产股份有限公
司、深圳市宝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前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现任深圳市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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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


孙磊先生,董事,硕士研究生。曾先后任职于中国工商银行深圳红围支行、
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市分行投资银行部、中信银行长沙分行投资银行部,现任杭州
新天地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前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中心副总监。


王晓耕女士,董事,硕士研究生。曾先后任职于深圳发展银行总行国际部、
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经纪业务总部、《新财富》杂志社,
2009年
1月起担任五
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2015年
1月任新疆前海联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筹备组负责人,公司成立至今任公司总经理、董事。


孙学致先生,独立董事,博士。历任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副院长,吉林省
高级人民法院庭长助理,现任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吉林功承律师事务所独立管
理人。


冯梅女士,独立董事,博士。历任山西高校联合出版社编辑、山西财经大学
副教授、中国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研究院研究员、北京工商大学经济学院教授,现
任北京科技大学东凌经济管理学院教授。


张卫国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曾先后任职于宁夏师范学院、宁夏大学;
2004
年至今任职于华南理工大学,历任华南理工大学经济与贸易学院副院长,华南理
工大学工商管理学院副院长、常务副院长,现任华南理工大学工商管理学院院长、
教授、博士生导师。



2、监事基本情况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
2名。


宋粤霞女士,监事,大学本科。历任深圳市金鹏会计师事务所文员、中国平
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会计、深圳市足球俱乐部财务主管,现任凯信恒有限公司总
经理、执行董事。


赵伟先生,监事,硕士研究生。先后任职于厦门南鹏电子有限公司、深圳证
券通信有限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项目经理等职,
2015年
1月加入新疆前海
联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组,现任新疆前海联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
部门负责人。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王晓耕女士,董事,总经理,简历参见董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邱张斌先生,硕士研究生;历任安永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经理,银华基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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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监察员,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执行总监及大成
创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监察稽核与风险管理部总监,现任新疆前海联
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周明先生,硕士研究生;先后任职于日本电信电话有限公司
(日本
)研发部,
深圳市联想信息产品有限公司开发部,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乾坤
期货有限公司合规部,
2015年
8月加入新疆前海联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
风险管理部负责人、产品开发部负责人兼机构业务部、渠道业务部负责人,现任
新疆前海联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张永任先生,博士研究生,
2015年
6月至
2019年
4月和
2012年
7月至
2014

7月就职于前海人寿资产管理中心,历任投资经理助理、投资经理;
2014年
7
月至
2015年
6月就职于四川金融资产交易所,任互联网金融部总经理;
2010年
3月至
2012年
6月就职于华西证券研究所,任行业研究员,现任新疆前海联合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4、本基金基金经理

张磊先生,硕士研究生,
7年证券基金投资研究经验,先后从事
TMT、医
药等行业研究。于
2017年
2月加入前海联合基金,现任职于权益投资部。

2013

7月至
2017年
2月任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研究员。现任前
海联合新思路混合(
2020年
7月
7日至今)兼前海联合科技先锋混合(
2020年
6月
8日至今)和前海联合沪深
300混合(
2020年
7月
7日至今)的基金经理。


张文先生,硕士研究生,7年基金投资研究交易经验。2019年
9月加入前海
联合基金,任职于固定收益部。2016年
11月至
2019年
9月任深圳慈曜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交易管理部交易主管,2014年
5月至
2016年
9月任第一创业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高级交易经理,2012年
11月至
2014年
5月任中山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固定收益部交易员。现任前海联合新思路混合(2020年
10月
29
日至今)兼前海联合泓元定开债券(2020年
10月
28日至今)和前海联合淳安
3
年定开债券(2020年
10月
28日至今)的基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情况:何杰先生,管理时间为
2018年
12月
18日至
2019

12月
30日;林材先生,管理时间为
2016年
11月
11日至
2020年
7月
6日;
王静女士,管理时间为
2019年
6月
19日至
2020年
10月
28日。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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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包括:总经理王晓耕女士,总经理助理、基金经理
张永任先生,权益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何杰先生,研究发展部总经理助理王
静女士,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基金经理黄浩东先生,基金经理林材先生,基金经
理敬夏玺先生。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办理基金份
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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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
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
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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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运
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活动,并承诺建立健全内
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违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的禁止行为: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
事相关的交易活动;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
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9)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10)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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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2)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五、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的,在适用于本基金的情况

下,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六、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能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牟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
事相关的交易活动;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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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七、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为了保证公司规范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管理风险、经营风险以及操作风
险,确保基金财务和公司财务以及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从而最大程度地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
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司为实现内部控制目标而建立的一系列组织机制、管理
方法、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的总称。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
度、部门业务规章等组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对各项基
本管理制度的总揽和指导,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
内控措施等内容。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披露
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和紧急情况处理处理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
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2、内部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涵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
人员,并包括决策、执行、反馈和监督等各个环节;
(2)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的设置保持相对独立,公
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与其他类型资产的运作相互分离;
(3)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
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设置的各部门、各岗位权责分明、职责明确并相
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
经济效益,合理地控制成本以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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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主要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
《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了基金会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
程和会计岗位职责,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包括固有资金投资制度、货币资金管理制度、风险准备金
管理制度、基金估值制度和程序、基金清算制度和程序、财务开支管理制度、会
计档案管理制度、会计人员工作交接制度等。


(2)风险管理控制制度
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管理委员会组织各部门制定,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
的目标、原则和主要内容、风险识别、风险控制的基本要求等部分组成。

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主要包括风险管理部管理制度、投资交易风险控制指标
管理、受托资产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以及保密、员工行为准则等程序性风险管理
制度。


(3)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设立督察长,负责监察稽核工作,督察长由总经理提名,经董事会聘任,
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除应当回避的情况外,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任何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案,
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督察长应
当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应当对督察长的报
告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门,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作。公司配备了充足合格的监
察稽核人员,明确规定了监察稽核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程。


监察稽核制度包括内部监察稽核管理办法等。通过制度的建立,检查公司各
业务部门和人员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情况;检查公司各业务部门和
人员执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的情况。



4、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合规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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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号

成立时间:
1984年
1月
1日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089万元

联系电话:
010-66105799

联系人:郭明


2、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
2019年
9月,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208人,平均年龄
33
岁,
95%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
级技术职称。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
1998年在国内首家提供
托管服务以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
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履
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
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
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
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基金、
QFII资产、
QDII资产、股权投
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信
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QDII专户资产、
ESCROW等门类
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
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截至
2019年
9月,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
证券投资基金
1006只。自
2003年以来,本行连续十六年获得香港《亚洲货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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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全球托管人》、香港《财资》、美国《环球金融》、内地《证券时报》、《上
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
68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
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
评。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在资产
托管行业的优势地位。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一手抓业务拓展,一
手抓内控建设”的做法是分不开的。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
理工作,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时,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精心
培育内控文化,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
来做。从
2005年至今共十二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最权威的
ISAE3402审阅,全部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充分表明独立第三
方对我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
,也
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达到
国际先进水平。目前,
ISAE3402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强化和建立守法
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
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持
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
察部门(内控合规部、内部审计局)、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
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对各业务
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
的内部风险控制处,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
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
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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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
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
和监督制约;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
部门、岗位和人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
照“内控优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
章制度。

(4)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
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
修改完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操作人员和
控制人员必须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
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了明
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
列规章制度,并采取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
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
略的制定者和管理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以检查
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
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自控防线”、“互
控防线”、“监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树立“以人为
本”的内控文化,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并
通过进行定期、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
与控制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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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
营销活动、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
益最大化目的。

(5)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
风险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监控,指导业务部门进行
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数据安全控制。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数
据传输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制定了基
于数据、应用、操作、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
练。为使演练更加接近实战,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从最初的按照预订
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随机演练”。从演练结果看,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
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
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确保资
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2)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
下每个员工的共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资产
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
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多部门制
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坚持
把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经过多
年努力,资产托管部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岗位职责、业
务操作流程、稽核监察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
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

资产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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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运作,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
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资产托管
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
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对象、基金投融资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金参与
银行间债券市场、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其中对基金的投
资比例的监督和核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后六个月开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或有
关基金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
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在限
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
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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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前海联合基金网上交易平台
交易网站:
www.qhlhfund.com
客服电话:
400-640-0099


(2)前海联合基金直销交易平台
名称:新疆前海联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维泰南路
1号维泰大厦
1506室
法定代表人:王晓耕
办公地址:深圳市宝安区兴业路
1100号金利通大厦
(前海人寿金融中心
)T2

33层
电话:(0755)82785257
传真:(0755)82788000
客服电话:
400-640-0099
联系人:余伟维
2、其他基金销售机构情况

(1)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号
4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号
40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电话:
021-33388229
传真:
021-33388224
联系人:陈宇
网址:
www.swhysc.com
(2)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号大成国际大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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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楼
2005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号大成国际大厦


20楼
2005室
法定代表人:韩志谦
电话:
0991-2307105
传真:
0991-2301927
联系人:陈宇
网址:
www.hysec.com

(3)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号
14楼
09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号西裙楼
法定代表人:胡学勤
电话:
021-20665952
传真:
021-22066653
客服电话:
400-866-6618
联系人:程晨
网址:
www.lu.com
(4)北京唐鼎耀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延庆县延庆经济开发区百泉街
10号
2栋
236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38号院
1号泰康金融中心
38层
法定代表人:张冠宇
电话:
010-85870662
传真:
010-59200800
客服电话:
400-819-9858
联系人:刘美薇
网址:
www.datangwealth.com
(5)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号
11楼
B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
33号
8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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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王廷富
电话:
021-51327185
传真:
021-50710161
联系人:徐亚丹


(6)深圳盈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商报东路英龙商务大厦
8楼
A-1(811-812)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海军广场街道人民东路
52号民生金融中心
22楼
法定代表人:苗宏升
电话:
0411-62623081
传真:
0411-62623236
联系人:王清臣
网址:
www.fundying.com

(7)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三亚市迎宾路
360-1号三亚阳光金融广场
1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乙
12号院
1号昆泰国际大厦
12层
法定代表人:李科
联系人:王超
电话:
010-59053660
传真:
010-59053700
客服电话:
010-59053660
网址:
http://fund.sinosig.com/
(8)深圳前海财厚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号
A栋
201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深圳湾科技生态园三区
11栋
A座
3608室
法定代表人:杨艳平
电话:
0755-22676026
传真:
0755-26640652
联系人:胡闻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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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
www.caiho.cn

(9)民商基金销售
(上海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黄浦区北京东路
666号
H区(东座)
6楼
A3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
707号生命人寿大厦
32楼
法定代表人:贲惠琴
联系人:杨一新
电话:
021-50206002
传真:
021-50206001
(10)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
(西扩
)N-1、N-2地块
新浪总部科研楼
5层
51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
(西扩
)N-1、N-2地块
新浪总部科研楼
5层
518室
法定代表人:李昭琛
联系人:李唯
客服电话:
86-010-62675369
公司网址:
http://www.xincai.com/

(11)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文二西路
1号
903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街
18号同花顺大楼
邮政编码:
310000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刘宁
电话:
0571-88911818-8554
传真:
0571-86800423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变更、调整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并
在招募说明书中列明或见基金管理人网站披露的基金销售机构名录。

二、登记机构
机构名称:新疆前海联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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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前海联合新思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维泰南路
1号维泰大厦
1506室

法定代表人:王晓耕

办公地址:深圳市宝安区兴业路
1100号金利通大厦
(前海人寿金融中心
)T2

33层

电话:
(0755)25129526

传真:
(0755)82789277

客服电话:
400-640-0099

联系人:陈艳

三、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号时代金融中心
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号时代金融中心
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联系人:陈颖华

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

电话:
(021)31358666

传真:
(021)31358600

四、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
507
单元
0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
202号企业天地
2号普华永道中心
11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电话:
(021)23238888

传真:
(021)23238800

联系人:李隐煜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李隐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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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
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募集,经
2016年
1月
8日中国
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6】65号文《关于准予新疆前海联合新思路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注册募集。本基金自
2016年
10月
10日起开始发
售,每份基金份额的发售面值为
1.00元人民币。截至
2016年
11月
9日募集结
束,共募集份额
200,781,590.76份,有效认购户数为
438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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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相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已于
2016年
11月
11日正式生效。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基金存续期间为不定期。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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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中列明或见基金管理人网站披露的基金销售机构名录。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
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已于
2016年
11月
25日开放办理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
”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基金销
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以基金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4、赎回遵循
“先进先出
”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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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
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
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
退回投资者账户。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
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
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如遇
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
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了业务流程,则赎回款项划付时
间相应顺延。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
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
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
记机构在
T+1日(包括该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日提交的有效申
请,投资人应在
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机构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
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生效,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已经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与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因投资者怠于查询,致使其相关权益
受损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
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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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
整,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平台或其他销售机构首次和追加申购本基金份
额的,每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
1元人民币(含申购费);通过基金管
理人直销柜台首次申购本基金份额的,每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
5万元
(含申购费)。直销柜台追加申购本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金额为
5万元(含申购
费)。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本基金对每个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不设限制,对单个投
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不设上限,但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
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



2、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
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单个投资人累
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单日累计申购金额
/净申购金额上限、单个账户单日累
计申购金额
/净申购金额上限、单笔申购上限等。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费率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
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用。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
M)申购费率
M<100万元
1.5%
100万元
≤M<300万元
1.0%
300万元
≤M<500万元
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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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万元
≤M按笔收取每笔
1000元


2、赎回费率

(1)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
N)赎回费率
N<7日
1.5%
7日≤N<30日
0.75%
30日≤N<1年
0.5%
1年≤N<2年
0.25%
N≥2年
0%

对于持续持有
A类基金份额少于
3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
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
A类基金份额长于或等于
30日但少于
3个月的投资人收
取的赎回费的
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
A类基金份额长于或等于
3个月
但少于
6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的
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
A类基
金份额长于或等于
6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的
25%归入基金财产。未计入基
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备注:针对持有期限而言,
3个月指
90日,
1年指
365日。


(2)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
N)赎回费率
N<7日
1.50%
7日

N<30日
0.5%
30日≤N
0

对于持续持有
C类基金份额少于
3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
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
C类基金份额长于或等于
3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的
25%计入基金财产。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
费。


3、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采
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
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自律组织的规定。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的相关公告。



4、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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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申购采用金额申购的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
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申购份额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
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1)对于申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A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假定申购当日
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200元,两笔申购金额分别为
1万
元和
200万元,则各笔申购负担的申购费用和获得的该
A类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
1申购
2
申购金额(元,A)
10,000
2,000,000
适用申购费率(B)
1.5%
1%
申购费(C=A-D)
147.78
19801.98
净申购金额(D=A/(1+B)
))9852.22
1980198.02
申购份额(=D/1.200)
8210.18
1650165.02

(2)对于申购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C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
50,000元申购本基金的
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6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50,000/1.016=49,212.60份
4、赎回金额的计算及余额处理方式
本基金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赎回当日对应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对应类别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份
A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5天,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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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赎回费率为
1.5%,假设赎回当日
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50元,则其可得到

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
10,000×1.050=10,500.00元

赎回费用=
10,500.00×1.50%=157.50元

赎回金额=
10,500.00-157.50=10,342.5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份
A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5天,假设赎
回当日
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5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342.50元。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份
C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20天,适用
的赎回费率为
0.50%,假设赎回当日
C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50元,则其可得到
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
=10,000×1.050=10,500.00元

赎回费用=
10,500×0.50%=52.50元

赎回金额
=10,500-52.50=10,447.5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份
C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20天,假设赎
回当日
C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5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447.50元。



5、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各个基金份额类别单独设置代码,各类份额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
净值。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3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
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
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6、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
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
费用。

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七、申购和赎回的登记

(一)投资人
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
T+1日为投资人增加
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投资人自
T+2日(含该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二)投资人
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
T+1日为投资人扣除
权益并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三)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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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当一笔新的申购申请被确认成功,使本基金总规模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
的本基金总规模上限时;或使本基金当日申购金额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当日申
购金额上限时;或单个账户单日累计申购上限或该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超过单
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上限时;或该投资人当日申购金额超过单个投资人当日
申购金额上限时。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
金销售系统或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时。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9、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申请。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7、9、10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
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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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5、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
赎回业务。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赎
回公告。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
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兑付部
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兑付,并
以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
5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
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
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
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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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
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
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个开放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4)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
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30%(“大额赎回申请人”),基金管理人可对大额赎回申请人
的赎回申请延期处理,即按照保护其他赎回申请人(“小额赎回申请人”)利益的
原则,基金管理人优先确认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具体为:如小额赎回申
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被全部确认,则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大额赎回
申请人的赎回申请按比例确认,对大额赎回申请人未予确认的赎回申请延期办
理;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未被全部确认,则对全部未确认的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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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含小额赎回申请人的其余赎回申请与大额赎回申请人的全部赎回申请)延

期办理。延期办理的具体程序,按照本条规定的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的方式办理。


具体见相关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并在两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
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暂停结束,基金管理人按上述规定公告最近
1个开放日各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未完)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