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新优选混合A : 长城新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时间:2020年11月04日 09:25:28 中财网

原标题:长城新优选混合A : 长城新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长城新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0年第
2号)


基金管理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年十一月


长城新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长城新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经
2015年11月1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2015] 2672号文注册募集。基金合同于2016年3月22日生效。


重要提示

(一)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
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
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二)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和基金合同。


(三)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
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四)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20年
10月
30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
截止日为
2020年
6月
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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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新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目录

第一部分绪言............................................................................................................4
第二部分释义............................................................................................................5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9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25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31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59
第七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60
第八部分基金的投资管理......................................................................................70
第九部分基金的业绩..............................................................................................83
第十部分基金的财产..............................................................................................85
第十一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86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收益分配..................................................................................90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费用与税收..............................................................................91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97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98
第十六部分风险揭示............................................................................................106
第十七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108
第十八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110
第十九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23
第二十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39
第二十一部分其他应披露的事项........................................................................140
第二十二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143
第二十三部分备查文件........................................................................................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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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新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一部分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长城新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
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长城新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
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

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

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

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本基金基金合同。


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

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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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新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二部分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长城新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长城新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

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长城新优选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长城新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长城新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

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长城新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11、《销售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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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
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直销机构:指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6、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

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7、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8、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9、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
受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30、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1、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金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2、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3、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4、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三

个月
35、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6、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7、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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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T+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不包含
T日)
39、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0、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1、《业务规则》:指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2、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4、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
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5、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
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
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6、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47、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根据销售服务费及赎回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
不同的类别:
A类基金份额和
C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并分别公
布基金份额净值


48、A类基金份额:指不从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49、C类基金份额: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0、销售服务费: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该笔费用从基

金财产中计提,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51、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
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2、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
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
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53、元:指人民币元
54、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5、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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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6、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7、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8、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
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9、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60、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
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1、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2、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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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情况


1.名称: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9号新世界商务中心
41层
3.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9号新世界商务中心
40-41层
4.法定代表人:王军
5.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6.设立日期:2001年
12月
27日
7.电话:0755-23982338 传真:0755-23982328
8.联系人:袁柳生
9.管理基金情况:目前管理长城久恒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久泰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长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长城消费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
城安心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久富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长城品牌
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双动力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长城景气行业龙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中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长城积极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优化升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稳
健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核心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
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医疗保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工资宝
货币市场基金、长城稳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新兴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长城环保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改革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长城久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行业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长城新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久润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
久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久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久鼎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久稳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久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长城中国智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转型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长城创业板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久嘉创新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长城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长城智能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
城久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久荣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长城中证
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久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久
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核心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量化精选股票型证券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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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基金、长城港股通价值精选多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长城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久瑞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等四十八只基金。



10.客户服务电话:400-8868-666
11.注册资本:壹亿伍仟万元
12.股权结构:
持股单位占总股本比例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7.059%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7.647%
中原信托有限公司
17.647%
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17.647%
合计
100%

二、基金管理人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介绍


(1)董事
王军先生,董事长,学士。曾任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副主任,
1999年
7月进
入中国华能集团工作,历任主管、副处长、处长,副主任等职务。

熊科金先生,董事、总经理,硕士。曾任中国银行江西信托投资公司证券业务部负责人,
中国东方信托投资公司南昌证券营业部总经理、公司证券总部负责人,华夏证券有限公司江
西管理总部总经理,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基金部负责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
组负责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


何伟先生,董事,硕士。曾任职于北京兵器工业部计算机所、深圳蛇口工业区电子开发
公司、深圳蛇口百佳超市有限公司等公司,曾任君安证券有限公司投资二部经理、总裁办主
任、公司总裁助理兼资产管理公司常务副总经理、营业部总经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总裁助理,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拟任总经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
理、公司副总裁,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党委副书记,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杨超先生,董事,博士。现任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金融研究所所长助理(主持工作),
首席研究员。曾任职于安徽省冶金科学院研究所、天津港集团财务公司、鹏华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2012年
4月起加入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历任长城证券金融研究所行业三部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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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兴产业部经理。


杨玉成先生,董事,硕士。现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董事会秘书,东方金融
控股(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曾任上海财经大学财
政系教师,君安证券有限公司证券投资部总经理助理,上海大众科技创业(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上海申能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东方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副总经理,申能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姬宏俊先生,董事,硕士。现任中原信托有限公司副总裁。曾任河南省计划委员会老干
部处副处长、投资处副处长,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金融处副处长,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
信贷一处副处长。


金树良先生,董事,硕士。现任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总经济师。曾任职于北京大
学经济学院国际经济系。

1992年
7月起历任海南省证券公司副总裁、北京华宇世纪投资有
限公司副总裁、昆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总经理
及公司总经理助理兼资产管理部总经理、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及总经理、
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万建华先生,独立董事,硕士。现任上海市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会长,通联支付网络股
份有限公司董事。曾任中国人民银行资金管理司处长,招商银行总行常务副行长兼上海分行
行长
(期间兼任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国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现招商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董事长),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总裁,上海国际集团党委副书记、副
董事长、总经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证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唐纹女士,独立董事,学士,现已退休。曾任电力部科学研究院系统所工程师,中国国
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经济信息部副处长、处长,中国华能集团香港公司副总经理、党委书记。


徐英女士,独立董事,学士。现已退休。曾任北京财贸学院金融系助教、讲师,海南汇
通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副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长、党
委书记,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证券业协会理事,新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
公司副董事长。


鄢维民先生,独立董事,学士。现任深圳市证券业协会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深圳上市
公司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曾任江西省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发展室副主任,深圳市体改委
宏观调控处、企业处副处长,深圳市证券管理办公室公司审查处处长,招银证券公司副总经
理。


(2)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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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礼信先生,监事会主席,会计师、中国注册会计师(非执业)。现任长城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曾任安徽省地矿局三二六地质队会计主管,深圳中达信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一部部长,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计财综合部经理,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
金结算部副总经理,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计划财务部副总经理。

2003年进入长城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任财务部总经理。


曾广炜先生,监事,高级会计师。现任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风险控
制部总经理。曾任职于中国燕兴天津公司、天津开发区总公司、天津滨海新兴产业公司,2003

1月起历任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信托业务四部副总经理、证券投资部副总经理、财
务中心总经理、风险控制部总经理。


杨斌先生,监事,硕士。现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席风险官、合规总监。曾任职于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管理处,自
1998年
7月至
2015年
5月先后于上海证
监局稽查处、案件审理处、案件调查一处、机构监管一处、期货监管处、法制工作处等部门
任职,历任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副处长、处长。


黄魁粉女士,监事,硕士。现任中原信托有限公司固有业务部总经理。2002 年
7 月进
入中原信托有限公司。曾在信托投资部、信托综合部、风险与合规管理部、信托理财服务中
心工作。


何小乐女士,监事,硕士。现任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2003年
7月起先
后任职于中国农业银行四川省分行、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任客户经理,
2010

10月至
2018年
2月就职于成都弘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历任投资经理、总经理。


袁柳生先生,监事,硕士。现任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总经理。

2008年
6
月至
2014年
2月任职于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
2014年
3月至
2018年
4月任
长城嘉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综合运营部总监。


王燕女士,监事,硕士。现在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行保障部工作。

2007年
5月进
入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在运行保障部登记结算室从事基金清算工作,曾任综合管理部
副总经理。


张静女士,监事,硕士。现任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法务主管。曾任摩根士
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监察稽核员。


(3)高级管理人员
王军先生,董事长,简历同上。

熊科金先生,董事、总经理,简历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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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洪波先生,副总经理兼国际业务部总经理,硕士。曾就职于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历任深圳东园路营业部电脑部经理,公司电子商务筹备组项目经理,公司审计部技术主审。

2002年
3月进入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监察稽核部业务主管、部门副总经理、部门
总经理、公司督察长兼监察稽核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兼运行保障部总经理、信息技术
部总经理。


杨建华先生,副总经理、投资总监兼基金管理部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金经
理,硕士。曾就职于大庆石油管理局、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和君创业有限公司、长城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
10月进入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曾任公司总经理助理、研
究部总经理。


沈阳女士,副总经理兼机构理财部总经理,硕士。曾就职于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
国证券报、恒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9

1月加入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赵建兴先生,副总经理兼电子商务部、信息技术部总经理,硕士。曾就职于天津通信广
播公司、光宝电子
(天津)有限公司、北京长天集团、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宝盈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2017年
6月加入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总经理助理、信息技术部和电子
商务部总经理。


车君女士,督察长兼监察稽核部总经理,硕士。曾任职于深圳本鲁克斯实业股份有限公
司,1993年起先后在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市场处、机构监管处、审理执行处、稽查一处、
机构监管二处、党办等部门工作,历任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副处长、正处级调研员等职
务。



2.本基金基金经理简历
马强先生,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工学学士、北京大学理学硕士、特许金融分析师(
CFA)。

曾就职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2012年进入长城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曾任产品研发部产品经理、“长城积极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长城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和“长城久恒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助理,现任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固定收益部总经理。


2015年
6月至
2017年
3月任“长城久恒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自
2015年
12月至
2018年
6月任
“长城久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自
2017

7月至
2018年
9月任“长城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6年
4月至
2018

11月任“长城久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自
2016年
5月至
2019年
1月
任“长城久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自
2016年
11月至
2019年
1月任
“长城久盛安
稳纯债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7年
7月至
2019年
1月任“长
城新视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5年
12月至
2019年
1月任“长城新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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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新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自
2016年
5月至
2019年
5月任
“长城久润保

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自
2016年
7月至
2019年
7月任
“长城久鼎保本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6年
4月至今任“长城新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经理,自
2017年
7月至今任
“长城积极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自
2018


8月至今任
“长城久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自
2018年
11月至今

任“长城久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自
2019年
2月至今任“长城久悦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长城新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历任基金经理如下:史彦刚先生自
2016年
4月
15日


12月
1日担任基金经理,蔡旻先生自
2016年
3月
22日至
2017年
7月
27日担任基金经

理。



3.本公司公募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和职务如下:
熊科金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公司董事、总经理。

杨建华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执行委员,公司副总经理、投资总监兼基金管理部总经
理、基金经理。

张勇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公司固定收益投资总监。

何以广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公司研究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马强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4.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
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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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

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年以
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
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
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
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
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

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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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

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
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
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的禁止性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
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泄
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
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健全、完善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是规范公司行为,有效防范经营风险,实现公司持续、
稳健发展的主要保证,也是公司经营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为此,公司建立高效运行、控制
严密、科学合理、切实有效的风险控制制度。



1.风险控制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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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风险控制的总体目标是建立一个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和持续、稳定、健
康发展的基金管理实体。具体目标是:

(1)确保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2)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机
制和监督机制;
(3)不断提高基金管理的效率和效益,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努力实现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最大化;
(4)努力将各种风险控制在规定的范围内,保障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全面实施,
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5)建立有利于查错防弊、堵塞漏洞、消除隐患、保证业务稳健运行的风险控制制度。

2.建立风险控制制度的原则
公司按照合法、合规、稳健的要求,制定明确的经营方针,建立合理的经营机制。在
建立风险控制制度时应严格遵循以下原则:

(1)全面性原则:风险控制制度应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
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审慎性原则:内部风险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公司组织体系的构成、
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3)独立性原则:公司风险控制的检查、评价部门应当独立于风险控制的建立和执行
部门;风险控制委员会、合规审查委员会、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风险管理部应保持高度的
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评价和检查;
(4)有效性原则:风险控制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章,具有高度
的权威性,成为所有员工严格遵守的行动指南;执行风险控制制度不能存在任何例外,公司
任何员工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5)适时性原则:内部风险控制应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
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6)防火墙原则:公司基金投资、研究策划、市场开发等相关部门,应当在空间上和
制度上适当分离,以达到风险防范的目的。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应制定严格
的批准程序。

3.风险控制的主要内容
(1)确立加强内部风险控制的指导思想,确定风险控制的目标和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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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立层次分明、权责明确的风险控制体系;
(3)建立公司风险控制程序;
(4)对公司内部风险进行全面、系统的评估,制定风险控制计划;
(5)确定公司风险控制的路径和措施;
(6)保障风险控制制度的持续性和有效性,制定可行的风险控制制度的评价和检查机
制。

4.风险控制体系
公司根据基金管理的业务特点设置内部机构,并在此基础上建立层层递进、严密有效
的多级风险防范体系:

(1)一级风险防范
一级风险防范是指在公司董事会层面对公司的风险进行的预防和控制。

董事会下设风险控制与审计委员会,负责公司内部控制的监督、审查和公司的审计工
作。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业务运作的合法合规
性进行监督检查,协助董事会建立并有效维持公司内部控制系统,对公司经营中的风险进
行研究、分析和评估,并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建议,保证公司的规范健康发展。风险控制
与审计委员会的基本职能为:

①协助董事会建立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组织体系和制度体系。

②审查、评价公司基金投资管理制度、市场营销管理制度、风险管理制度等各项内部
控制制度的合法合规性、合理性和有效性。

③检查和评价公司管理和资产经营、基金管理和资产经营中对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部门规章以及基金合同的遵守和执行情况,并出具评估意见或改正方案。

④定期或不定期听取公司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关于风险管理工作的汇报。

⑤检查和评价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并提出改进意见。

⑥评估公司管理和基金管理中存在或潜在的风险,检查和评价公司各项业务风险控制
工作的有效性,并提出改进意见。

⑦检查公司会计政策、财务状况和财务报告程序,与外部审计机构进行交流。

⑧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工作进行考核。

⑨董事会安排的其他事项。

公司设督察长。督察长作为风险控制与审计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对董事会负责,按照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风险控制与审计委员会的授权进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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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二级风险防范
二级风险防范是指在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和监察稽核部、风险管理部层次对公司的风
险进行的预防和控制。

投资决策委员会在总经理的领导下,研究并制定公司基金资产的投资战略和投资策略,
对基金的总体投资情况提出指导性意见,从而达到分散投资风险,提高基金资产的安全性
的目的。其在风险控制中主要职责为:

①研究并确立公司的基金投资理念和投资方向;
②决定基金资产在现金、债券和股票中的分配比例;
③审核基金经理提出的投资组合方案,对其运作过程中的风险进行评估和控制;
④批准基金经理拟订的投资原则,对基金经理做出投资授权;
⑤对超出投资决策委员会执行委员及基金经理权限的投资项目作出决定。

监察稽核部、风险管理部在总经理的领导下,独立于公司各业务部门和各分支机构,
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中的风险控制情况实施监督。其在风险控制中主要
职责是:

①根据各项风险的产生环节,和相关的业务部门一起,共同制定对风险的事前防范和
事后审查方案;
②就各部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及建议职能;
③调查公司内部的违规案件,协助监管机构处理相关事宜;
④对基金运作和公司内部管理进行日常监督与稽核,并向总经理汇报。

(3)三级风险防范
三级风险防范是公司各部门对自身业务工作中的风险进行的自我检查和控制。

公司各部门根据经营计划、业务规则及本部门具体情况制定本部门的工作流程及风险
控制措施,达到:

①一线岗位双人双职双责,互相监督;直接与交易、资金、电脑系统、重要空白支票、
业务用章接触的岗位,实行双人负责;属于单人、单岗处理的业务,强化后续的监督机制;
②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关键部门和相关岗位之间建立重要业务凭
据顺畅传递的渠道,各部门和岗位分别在自己的授权范围内承担各自的职责,将风险控制
在最小范围内。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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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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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民生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号

法定代表人:高迎欣

成立时间:1996年
2月
7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101号

组织形式: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28,365,585,227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1996年
02月
07日至长期

电话:010-58560666

联系人:罗菲菲

中国民生银行是我国首家主要由非公有制企业入股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同时又是
严格按照《公司法》和《商业银行法》建立的规范的股份制金融企业。多种经济成份在中国
金融业的涉足和实现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使中国民生银行有别于国有银行和其他商业银行,
而为国内外经济界、金融界所关注。中国民生银行成立二十年来,业务不断拓展,规模不断
扩大,效益逐年递增,并保持了快速健康的发展势头。



2000年
12月
19日,中国民生银行
A股股票(
600016)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2003年
3月
18日,中国民生银行
40亿可转换公司债券在上交所正式挂牌交易。2004年
11

8日,中国民生银行通过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功发行了
58亿元人民币次级债券,成为中国
第一家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功私募发行次级债券的商业银行。

2005年
10月
26日,民
生银行成功完成股权分置改革,成为国内首家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商业银行,为中国资本市
场股权分置改革提供了成功范例。 2009年
11月
26日,中国民生银行在香港交易所挂牌上
市。


中国民生银行自上市以来,按照“团结奋进,开拓创新,培育人才;严格管理,规范行
为,敬业守法;讲究质量,提高效益,健康发展”的经营发展方针,在改革发展与管理等方
面进行了有益探索,先后推出了“大集中
”科技平台、“两率”考核机制、“三卡”工程、独
立评审制度、八大基础管理系统、集中处理商业模式及事业部改革等制度创新,实现了低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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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快增长、高效益的战略目标,树立了充满生机与活力的崭新的商业银行形象。

民生银行荣获第十三届上市公司董事会“金圆桌”优秀董事会奖;
民生银行在华夏时报社主办的第十一届金蝉奖评选中荣获
“2017年度小微金融服务银

行”;
民生银行荣获《亚洲货币》杂志颁发的“2016中国地区最佳财富管理私人银行”奖项;
民生银行荣获新浪财经颁发的“年度最佳电子银行”及“年度直销银行十强”奖项;
民生银行荣获 VISA 颁发的“最佳产品设计创新奖”;
民生银行在经济观察报举办的“中国卓越金融奖”评选中荣获“年度卓越资产管理银行”;
民生银行荣获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授予的“2016年度银行间本币市场优秀交易商”、


“2016年度银行间本币市场优秀衍生品交易商
”及“2016年度银行间本币市场优秀债券交
易商”奖项;
民生银行荣获中国银行间交易协商会授予的
“2016年度优秀综合做市机构
”和“2016
年度优秀信用债做市商”奖项;
民生银行荣获英国
WPP(全球最大的传媒集团之一)颁发的
“2017 年度最具价值中国

品牌
100强”;
民生银行在中国资产证券化论坛年会上被授予“2016年度特殊贡献奖”。

二、主要人员情况
张庆先生,中国民生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博士研究生,具有基金托管人高级管理人

员任职资格,从事过金融租赁、证券投资、银行管理等工作,具有
25年金融从业经历,不
仅有丰富的一线实战经验,还有扎实的总部管理经历。历任中国民生银行西安分行副行长,
中国民生银行沈阳分行筹备组组长、行长、党委书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
2004年
7月
9日获得基金托管资格,成为《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颁布后首家获批从事基金托管业务的银行。为了更好地发挥后发优势,
大力发展托管业务,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伊始就本着充分保护基金
持有人的利益、为客户提供高品质托管服务的原则,高起点地建立系统、完善制度、组织人
员。资产托管部目前共有员工
70人,平均年龄
37岁,100%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61%
以上员工具有硕士以上文凭。


中国民生银行坚持以客户需求为导向,秉承“诚信、严谨、高效、务实”的经营理念,
依托丰富的资产托管经验、专业的托管业务服务和先进的托管业务平台,为境内外客户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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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准确、及时、高效的专业托管服务。截至
2019年
9月
30日,中国民生银行已托管
191
只证券投资基金。中国民生银行资产托管部于
2018年
2月
6日发布了
“爱托管
”品牌,近
百余家资管机构及合作客户的代表受邀参加了启动仪式。资产托管部始终坚持以客户为中心,
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全面的综合金融服务。对内大力整合行内资源,对外广泛搭建客户服务平
台,向各类托管客户提供专业化、增值化的托管综合金融服务,得到各界的充分认可,也在
市场上树立了良好品牌形象,成为市场上一家有特色的托管银行。自
2010年至今,中国民
生银行荣获《金融理财》杂志颁发的“最具潜力托管银行
”、“最佳创新托管银行”、“金牌创
新力托管银行
”奖和
“年度金牌托管银行
”奖,荣获《
21世纪经济报道》颁发的
“最佳金
融服务托管银行”奖。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1)建立完整、严密、高效的风险控制体系,形成科学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
制,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障资产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托管财产的安全完整。

(2)大力培育合规文化,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严格控
制合规风险,保证资产托管业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

(3)以相互制衡健全有效的风控组织结构为保障,以完善健全的制度为基础,以落实到
位的过程控制为着眼点,以先进的信息技术手段为依托,建立全面、系统、动态、主动、有
利于差错防弊、堵塞漏洞、消除隐患、保证业务稳健运行的风险控制制度,确保托管业务信
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总行高级管理层负责部署全行的风险管理工作。总行风险管理委员会是总行高级管理层
下设的风险管理专业委员会,对高级管理层负责,支持高级管理层履行职责。资产托管业务
风险控制工作在总行风险管理委员会的统一部署和指导下开展。


总行各部门紧密配合,共同把控资产托管业务运行中的风险,具体职责与分工如下:总
行风险管理部作为总行风险管理委员会秘书机构,是全行风险管理的统筹部门,对资产托管
部的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总行法律事务部负责资产托管业务项下的相关合同、协议等文
本的审定;总行内控合规部负责该业务与管理的合规性审查、检查与督导整改;总行审计部
对全行托管业务进行内部审计。包括定期内部审计、现场和非现场检查等;总行办公室与资
产托管部共同制定声誉风险应对预案。按资产托管部需求对由托管业务引发的声誉风险事件
进行定向舆情监测,对由托管业务引起的声誉风险进行应急处置,包括与全国性媒体进行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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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避免负面报道、组织正面回应等。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合法合规原则。风险控制应符合和体现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政策。

(2)全面性原则。风险控制覆盖托管部的各个业务中心、各个岗位和各级人员,并涵盖
资产托管业务各环节。

(3)有效性原则。资产托管业务从业人员应全力维护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任何人
都没有超越制度约束的权力。

(4)预防性原则。必须树立
“预防为主
”的管理理念,控制资产托管业务中风险发生的
源头,防患于未然,尽量避免业务操作中各种问题的产生。

(5)及时性原则。资产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具有前瞻性,并且随着托管部
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
改变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堵塞漏洞。

(6)独立性原则。各业务中心、各岗位职能上保持相对独立性。风险监督中心是资产托
管部下设的执行机构,不受其他业务中心和个人干涉。业务操作人员和检查人员严格分开,
以保证风险控制机构的工作不受干扰。

(7)相互制约原则。各业务中心、各岗位权责明确,相互牵制,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
衡措施来消除风险控制的盲点。

(8)防火墙原则。托管银行自身财务与托管资产财务严格分开;托管业务日常操作部门
与行政、研发和营销等部门隔离。

4.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
(1)制度建设: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
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2)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结构:前后台分离,不同部门、岗位相互牵制。

(3)风险识别与评估:风险监督中心指导业务中心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
险控制措施。

(4)相对独立的业务操作空间: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实施门禁管理和音像监控。

(5)人员管理:进行定期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并
签订承诺书。

(6)应急预案:制定完备的《应急预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建立异地灾备中心,保
证业务不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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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从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监控等五个
方面构建了托管业务风险控制体系。



(1)坚持风险管理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理念。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范运作,一直将建立一个
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
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
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2)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每个员工的共同参与,只有
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实施全
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中心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
围内的风险负责。

(3)建立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风险控制组织结构。托管部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
多中心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中心、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4)以制度建设作为风险管理的核心。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
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业务管理办法、内部控制
制度、员工行为规范、岗位职责及涵括所有后台运作环节的操作手册。以上制度随着外部环
境和业务的发展还会不断增加和完善。

(5)制度的执行和监督是风险控制的关键。制度执行比编写制度更重要,制度落实检查
是风险控制管理的有力保证。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风险监督
中心,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定期对业务的运行进行稽核检查。总行审计部也不定期对资产托
管部进行稽核检查。

(6)将先进的技术手段运用于风险控制中。在风险管理中,技术控制风险比制度控制风
险更加可靠,可将人为不确定因素降至最低。托管业务系统需求不仅从业务方面而且从风险
控制方面都要经过多方论证,托管业务技术系统具有较强的自动风险控制功能。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对象、
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
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申购资金的到账和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
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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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
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
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
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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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9号新世界商务中心
41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9号新世界商务中心
40层
法定代表人:王军
电话:0755-23982244
传真:0755-23982259
联系人:黄念英
客户服务电话:400-8868-666
网址:www.ccfund.com.cn
(2)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系统
网上直销系统包括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平台(https://etrade.ccfund.com.cn/etradin
g/)、长城基金管家(手机
APP)和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电子交易平台。个人投资者可以登录
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平台、长城基金管家(手机
APP)和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电子交易平台,
在与基金管理人达成网上交易相关协议、接受基金管理人相关服务条款、了解基金网上交易
业务规则后,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系统办理开户、申购、赎回等业务。



2.代销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
时在网站上公示。

本基金销售机构及联系方式请查阅本基金管理人网站上的公示信息。


(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9号新世界商务中心
41层
法定代表人:王军
成立时间:2001年
12月
27日
电话:0755-23982338
传真:0755-23982328
联系人:张真珍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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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400-8868-666

(三)律师事务所与经办律师
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
6号
SK大厦
36-37层
负责人:张学兵
电话:0755-33256666
传真:0755-33206888
联系人:李伟健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层
01-12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Tony Mao 毛鞍宁
电话:0755-25028023
传真:0755-25026023
联系人:昌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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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5年
11月
19日证监许可[2015]2672号文核准,
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有关法律、法
规及基金合同募集,募集期自
2016年
2月
22日至
2016年
3月
17日,共募集
200,940,439.21份基金份额,募集户数为
259户。


(二)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已于
2016年
3月
22日正式生效。

(三)基金的类型和运作方式
基金的类型:混合型
基金的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五)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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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
书或者基金管理人网站披露并不时更新的销售机构名录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
或增减销售机构。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
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
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
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
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或
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
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
”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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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成立和生效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款项,申购申请即成立。

投资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申请即成立。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
(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基金登记机
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申请即生效。基金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申请即生效。

T日提
交的申请,投资人可在
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
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3、赎回款项的支付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日(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
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
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
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往基金份额持有
人银行账户。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本基金管理人规定,本基金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
10元,投资人通过销售机构申购本
基金时,当销售机构设定的最低申购金额高于该申购金额限制时,除需满足基金管理人规定
的最低申购金额限制外,还应遵循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
2、本基金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另
有规定的除外;
3、本基金单笔赎回份额不得低于
10份,投资人全额赎回时不受该限制;
4、本基金不对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进行限制;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
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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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基金的申购费用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按
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对通过直销柜台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
差别的申购费率。具体如下:

(1)申购费率
A类基金份额
申购金额
(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100万元以下
1.5%
100万元(含)-300万元
1.0%
300万元(含)-500万元
0.5%
500万元以上(含)每笔
1000元

注:上述申购费率适用于除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以外的其他投资者。


(2)特定申购费率
A类基金份额
申购金额
(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100万元以下
0.3%
100万元(含)-300万元
0.2%
300万元(含)-500万元
0.1%
500万元以上(含)每笔
1000元

注:上述特定申购费率适用于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包括
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
具体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
集合计划;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


如未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本公司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
提下可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本基金申购费由申购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申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
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本基金的赎回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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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持有期(天)赎回费率
1-6 1.5%
7-29 0.75%
30-184 0.5%
185-365 0.1%
366及以上
0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
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天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
长于
30天(含)但少于
92天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的
75%计入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
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92天(含)但少于
185天的基金份额所
收取的赎回费的
50%计入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对持续
持有期长于
185天(含)的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的
25%计入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
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持续持有期(天)赎回费率
1-6 1.5%
7-29 0.5%
30及以上
0

赎回费用由赎回
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C类基金
份额时收取。对
C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
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
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
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地域范围、特定行业、特定职业的投资者以及以特定交易方式
(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
购费率。



5、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用摆动定价
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
自律规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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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注:对于
500万元(含)以上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非养老金客户)
100,000元申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对应的申购
费率为
1.5%,若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申购金额=100,000/(1+1.5%)=98,522.17元

申购费用=100,000-98,522.17=1,477.83元

申购份额=98,522.17/1.0500=93,830.64份


2、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数×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手续费=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手续费


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份额计算如下:

例:某投资者赎回其持有的本基金
50,000份
A类基金份额,持有期为
85天,对应的赎
回费率为
0.5%,若赎回
A类基金份额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500元,则其得到的赎回金额
计算如下:

赎回总金额=50,000×1.1500=57,500元

赎回手续费=57,500×0.5%=287.50元

净赎回金额=57,500-287.50=57,212.50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50,000份
A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
85天,假设赎回当日本基

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1500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57,212.50元。



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份额计算如下:

例如: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50,000份
C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20天,对应的赎回费
率为
0.5%,假设赎回当日
C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15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50,000×1.1500=57,500元

赎回费用=57,500×0.5%=287.50元

净赎回金额=57,500-287.50=57,212.50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50,000份
C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
20天,假设赎回当日本基

C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1500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57,212.50元。



3、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计算
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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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申购
申请。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
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
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或对存量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5、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
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等申购申请进行部
分确认或拒绝接受该等申购申请。

6、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
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6、7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
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
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赎回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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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
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
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
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
5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
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
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
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
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
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
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
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
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
份额的
20%,基金管理人有权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
20%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
理,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20%以内(含
20%)的赎回申请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
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巨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
回或部分延期赎回。所有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
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具体见相关
公告。

(4)暂停赎回:连续
2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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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个

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两日内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
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日但少于
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个开
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
2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
1
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日在指定媒介上连续刊登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基金的转换

基金转换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按规定申请将所持有的本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并在同一注册登记人登记的其它开放式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已开通本基金与长城久恒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久泰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长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长城消费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
安心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品牌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稳健增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长城双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景气行业龙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长城中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积极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优化
升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稳健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核心优选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医疗保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工资宝货币市场基金、
长城久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稳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新兴产业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环保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改革红利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久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久祥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行业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久润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久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久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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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基金、长城久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久稳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久信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中国智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转型成长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创业板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久嘉创新成长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长城智能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长城中证
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久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量化
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间的基金转换业务。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
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定期定额投资
”是指投资者可通过本基金的销售机构提交申请,约定每月扣款时间、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指定的销售机构于每月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资金账户内自动完

成扣款和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长期投资方式。


本基金管理人已通过本招募说明书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中的
“一、基金份额发
售机构”中列明的销售机构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示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提供本基金的定
期定额投资服务,具体业务开通情况及办理程序请查阅相关公告并遵循各销售机构的规定。


(十六)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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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新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八部分基金的投资管理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通过灵活的资产配置策略和积极主动的投资管理,追

求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
中小板、创业板、存托凭证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债券(含国家债
券、金融债券、次级债券、中央银行票据、企业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公司债券、中期
票据、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纯债、资产支持证券等)、权证、货币市
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
规定)。


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30%;本基金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类资产不包括结算
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将依据市场情况灵活进行基金的大类资产配置。在资本
市场深入分析的基础上,本基金将参考基金流动性要求,以使基金资产的风险和收益在股票、
债券及短期金融工具中实现最佳匹配。



2、债券投资策略

在大类资产配置基础上,本基金通过综合分析宏观经济形势、财政政策、货币政策、债
券市场券种供求关系及资金供求关系,主动判断市场利率变化趋势,确定和动态调整固定收
益类资产的平均久期及债券资产配置。本基金具体债券投资策略包括久期管理策略、收益率
曲线策略、个券选择策略、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策略、债券回购杠杆(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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