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中小盘 : 长城中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20年第2号)

时间:2020年11月04日 09:25:34 中财网

原标题:长城中小盘 : 长城中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20年第2号)


长城中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长城中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020年第
2号)


基金管理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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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中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长城中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长城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名而成。

根据《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变更基金名称、基金类别并相应修改
基金合同条款的公告》,长城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自
2015年8月3日起更名为
“长
城中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类别由“股票型
”变更为“混合型
”,并相应修改
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长城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经2010年11月29日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1721号文批准发起设立。基金合同于2011年1月27日生效。


重要提示

(一)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
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
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二)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和基金合同。


(三)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
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四)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20年
10月
30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
截止日为
2020年
6月
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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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中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目录

一、绪言.......................................................................................................................4
二、释义.......................................................................................................................4
三、基金管理人...........................................................................................................8
四、基金托管人.........................................................................................................20
五、相关服务机构.....................................................................................................21
六、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23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23
八、基金的投资管理.................................................................................................33
九、基金的业绩.........................................................................................................45
十、基金的财产.........................................................................................................45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46
十二、基金收益与分配.............................................................................................50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51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56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57
十六、风险揭示.........................................................................................................61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63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65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77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85
二十一、其他应披露事项.........................................................................................86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86
二十三、备查文件.....................................................................................................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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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中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管理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
下简称“《流动性规定》
”)等有关法律法规及《长城中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长城中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
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
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

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

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

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本基金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

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指长城中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长城中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指《长城中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
定期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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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中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长城中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及其更新;
发售公告:指《长城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托管协议指《长城中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
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法》:指
2012年
12月
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
2013年
6月
1日起实施,并经
2015

4 月
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
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
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指
2013年
3月
15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同年
6月
1日起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年
7月
7日颁布、同年
8月
8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
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流动性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年
8月
31日颁布、同年
10月
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元:指人民币元;
基金管理人:指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
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
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
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
代为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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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
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
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
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
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第九部分之规定召集、召开并由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进行表决的会议;
基金募集期: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基
金份额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
3个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募集结束,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募集金额和基金份
额持有人人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管
理人依据《基金法》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后,中国证
监会的书面确认之日;
存续期:指本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购买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
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
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
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基金账户内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从
一个销售机构托管到另一销售机构的行为;
指令: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管人发
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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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定媒介:

基金账户:
交易账户:

开放日:

T 日:
T+n日:
基金收益: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流动性受限资产:

基金资产估值:
摆动定价机制:

金代销业务资格并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基金认购、
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销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
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册
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
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
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指投资者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交易
日;

T日后(不包括
T日)第
n个工作日,n指自然数;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指基金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的应收款
项以及以其他资产等形式存在的基金资产的价值总和;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指以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所得的单
位基金份额的价值;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
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个交易日以
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
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
券等;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
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
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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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
待;
法律法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
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
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不可抗力:指任何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的事件和因素,包括
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疫情、骚乱、
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变化、突发停电以及其他突发
事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名称: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9号新世界商务中心
40-41层
3、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9号新世界商务中心
40-41层
4、法定代表人:王军
5、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6、设立日期:2001年
12月
27日
7、电话:0755-23982338 传真:0755-23982328
8、联系人:袁柳生
9、管理基金情况:
目前管理长城久恒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久泰沪深
300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长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长城消费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安心回报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久富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长城品牌优选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长城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双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景
气行业龙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中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积
极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优化升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稳健成长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核心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增强收益定期开
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医疗保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工资宝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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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稳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新兴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环
保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改革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
久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行业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新
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久润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久益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久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久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长城久稳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中国智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长城转型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创业板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长城久嘉创新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长城智能产
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久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久荣纯债
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中证
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久惠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久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核心优势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长城量化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港股通价值精选多策略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长城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久瑞三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长城嘉鑫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长城嘉裕六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量化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
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价值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恒康稳健养老目
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长城创新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泰丰纯
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中债
1-3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长城健康生活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0、客户服务电话:400-8868-666

11、注册资本:壹亿伍仟万元人民币


12、股权结构:

持股单位占总股本比例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7.059%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7.647%
中原信托有限公司
17.647%
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17.647%
合计
100%

(二)基金管理人主要人员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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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介绍

(1)董事
王军先生,董事长,学士。现任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1999年
7月进入中国
华能集团工作,曾任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副主任。

2018年
11月出任长城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董事长。


邱春杨先生,董事,博士研究生。现任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2001年
3
月至
2002年
10月任职于南方证券资产管理部;
2002年
11月至
2020年
7月任职于广发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含广发基金筹备期),历任研究发展部产品设计小组组长、机构理财部副
总经理、金融工程部总经理、产品总监、公司副总经理和督察长职务。

2020年
7月出任长
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韩飞先生,董事,硕士。现任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1997年
6月加入长城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历任营业部总经理、创新产品开发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营销管理总
部副总经理、广州天河北营业部总经理、广东分公司(筹)负责人等职务;
2015年
3月至
2018

12月,任长城证券广东分公司总经理;
2018年
12月至
2019年
8月,任长城证券经纪业
务总部总经理兼广东分公司总经理;2019年
8月至今,任长城证券副总裁。


许明波先生,董事,博士。现任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兼党建工作部
(党委办公室)主任。曾任职于安徽省无为县农机公司。

1998年加入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历任计划财务部财务管理室经理、财务管理中心会计核算部总经理助理、深圳东园路证
券营业部副总经理、财务管理中心主任会计师、审计监察部总经理、国际业务发展(香港)
办公室总经理。


姬宏俊先生,董事,硕士。现任中原信托有限公司副总裁。曾任河南省计划委员会老干
部处副处长、投资处副处长,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金融处副处长,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
信贷一处副处长。


朱静女士,董事,硕士。现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战略发展总部总经理兼东方金融控
股(香港)有限公司总经理,上海东证期货有限公司董事,东证国际金融集团有限公司董事,
诚泰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自
1992年
7月至
1995年
5月任西安矿山机械
厂职员,1995年
5月至
1999年
2月任上海财通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证券管理部经理、副
总经理,1999年
3月至
2015年
2月历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纪业务总部职员、业务规
划董事、运行资深主管、总经理助理,营运管理总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董事会办公室
副主任。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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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文栋先生,董事,硕士。现任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运营总监。曾任职于深圳新
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
10月起历任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信托业务二部总经
理、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业务总监、运营总监。


万建华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现任上海市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会
长,通联支付网络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任中国人民银行资金管理司宏观分析处处长;
招商银行总行常务副行长;长城证券董事长;招商证券董事长;中国银联首任董事长、总裁;
上海国际集团总裁;国泰君安证券董事长等职务。


唐纹女士,独立董事,学士,现已退休。曾任电力部科学研究院系统所工程师,中国国
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经济信息部副处长、处长,中国华能集团香港公司副总经理、党委书记。


徐英女士,独立董事,学士,现已退休。曾任北京财贸学院金融系助教、讲师,海南汇
通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副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长、党
委书记,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证券业协会理事,新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
公司副董事长。


温子健先生,独立董事,硕士,现已退休。曾任内蒙古广播事业局技术员
,南京物资学
校教师,人民日报记者,深圳证券时报社有限公司社长兼总编辑。


(2)监事
吴礼信先生,监事会主席,会计师、中国注册会计师(非执业)。现任长城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董事会秘书。曾任安徽省地矿局三二六地质队会计主管,深圳中达信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一部部长,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计财综合部经理,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金结算部副
总经理,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计划财务部副总经理。

2003年
4月至
2015年
3月,历
任长城证券财务部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2015年
3月至
2019年
4月,任长城证券董事会秘
书兼财务负责人;2019年
4月至今,任长城证券董事会秘书。


曾广炜先生,监事,高级会计师。现任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风险总监。曾任职于
中国燕兴天津公司、天津开发区总公司、天津滨海新兴产业公司,
2003年
1月起历任北方
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信托业务四部副总经理、证券投资部副总经理、财务中心总经理、风
险控制部总经理。


杨斌先生,监事,硕士。现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席风险官兼合规总监、合规法务
管理总部总经理,上海东证期货有限公司董事,东方金融控股(香港)有限公司董事,上海
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董事。曾任职于中国人民银行
上海分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管理处,自
1998年
7月至
2004年
3月任上海证管办稽查处、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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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案件审理处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自
2004年
3月至
2015年
5月先后于上海证监局稽查
一处、机构二处、机构一处、期货监管处、法制处等部门任职,历任主任科员、副处长、处
长。


黄魁粉女士,监事,硕士。现任中原信托有限公司固有业务部总经理。

2002年
7月进
入中原信托有限公司。曾在信托投资部、信托综合部、风险与合规管理部、信托理财服务中
心工作。


赵永强先生,监事,学士。现任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行保障部总经理。

2004年
7
月加入华润(深圳)有限公司任职财务会计;
2008年
4月加入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任职于资金部、财务部;
2010年
4月加入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职于运行
保障部。


袁柳生先生,监事,硕士。现任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总经理。

2008年
6
月至
2014年
2月任职于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
2014年
3月至
2018年
4月任
长城嘉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综合运营部总监;
2018年
4月任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
理部总经理。


崔金宝先生,监事,学士。现任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副总经理。

2002年
8
月至
2013年
9月任职于华能临沂发电有限公司财务部,2013年
9月至
2019年
10月任职于
华能山东发电有限公司财务部。2019年
10月加入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综合管理部副
总经理。


张静女士,监事,硕士。现任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业务主管。

2005年
7
月至
2007年
5月曾任职于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2007年
5月进入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高级管理人员
王军先生,董事长,简历同上。

邱春杨先生,董事、总经理,简历同上。

杨建华先生,副总经理、投资总监兼基金管理部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金经
理,硕士。曾就职于大庆石油管理局、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和君创业有限公司、长城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
10月进入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曾任公司总经理助理、研
究部总经理。


沈阳女士,副总经理兼机构理财部总经理,硕士。曾就职于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
国证券报、恒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9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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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加入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赵建兴先生,副总经理兼电子商务部、信息技术部总经理,硕士。曾就职于天津通信广
播公司、光宝电子
(天津)有限公司、北京长天集团、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宝盈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2017年
6月加入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总经理助理、信息技术部和电子
商务部总经理。


车君女士,督察长兼监察稽核部总经理,硕士。曾任职于深圳本鲁克斯实业股份有限

公司,1993年起先后在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市场处、机构监管处、审理执行处、稽查一

处、机构监管二处、党办等部门工作,历任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副处长、正处级调研

员等职务。2011年
12月加入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本基金基金经理简历

何以广先生,清华大学工学学士、工学博士(硕博连读),特许金融分析师(
CFA)。2011

年进入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行业研究员、“长城消费增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助理。现任公募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研究部总经理兼基金经理,自
2015年
5

月至
2016年
7月任“长城优化升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自
2017年
8月至
2018


12月任“长城环保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自
2016年
9月至
2018年
12月

任“长城久富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经理。自
2015年
6月至今任
“长

城中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7年
3月至今任“长城安心回报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8年
6月至今任“长城智能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9年
8月至今任“长城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长城中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历任基金经理如下:杨建华先生自
2011年
1月该

基金合同生效至
2013年
6月担任基金经理,于雷先生自
2013年
6月至
2015年
6月担任基

金经理。



3、本公司公募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和职务如下:

杨建华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代),公司副总经理、投资总监兼基金管理部总经
理、基金经理。


张勇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公司固定收益投资总监。


何以广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公司研究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马强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4、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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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运用基金财产;
(3)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
转托管、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4)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获得基
金管理费,收取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及其他事先核准或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
定的其他费用;
(5)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6)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
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合同的情况进行
必要的监督。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
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和有关法律法
规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理基金注册
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0)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12)按照法律法规,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代表基金行使因投资于其
他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
有关费率;
(1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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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法申请并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
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7)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
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9)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
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6)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代表基金签订的重大合同及其
他相关资料;
(17)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
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应承担
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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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
托管人追偿;
(2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基金法》、《运作管理办法》、《销售管理
办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
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的禁止性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
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健全、完善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是规范公司行为,有效防范经营风险,实现公司持续、

稳健发展的主要保证,也是公司经营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为此,公司建立高效运行、控

制严密、科学合理、切实有效的风险控制制度。



1、风险控制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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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风险控制的总体目标是建立一个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和持续、稳定、
健康发展的基金管理实体。具体目标是:

(1)确保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2)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机
制和监督机制;
(3)不断提高基金管理的效率和效益,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努力实现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最大化;
(4)努力将各种风险控制在规定的范围内,保障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全面实施,
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5)建立有利于查错防弊、堵塞漏洞、消除隐患、保证业务稳健运行的风险控制制度。

2、建立风险控制制度的原则
公司按照合法、合规、稳健的要求,制定明确的经营方针,建立合理的经营机制。在
建立风险控制制度时应严格遵循以下原则:

(1)全面性原则:风险控制制度应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
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审慎性原则:内部风险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公司组织体系的构成、
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3)独立性原则:公司风险控制的检查、评价部门应当独立于风险控制的建立和执行
部门;风险控制委员会、合规审查委员会、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风险管理部应保持高度
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评价和检查;
(4)有效性原则:风险控制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章,具有高度
的权威性,成为所有员工严格遵守的行动指南;执行风险控制制度不能存在任何例外,公
司任何员工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5)适时性原则:内部风险控制应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
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6)防火墙原则:公司基金投资、研究策划、市场开发等相关部门,应当在空间上和
制度上适当分离,以达到风险防范的目的。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应制定严
格的批准程序。

3、风险控制的主要内容

(1)确立加强内部风险控制的指导思想,确定风险控制的目标和原则;
(2)建立层次分明、权责明确的风险控制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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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建立公司风险控制程序;
(4)对公司内部风险进行全面、系统的评估,制定风险控制计划;
(5)确定公司风险控制的路径和措施;
(6)保障风险控制制度的持续性和有效性,制定可行的风险控制制度的评价和检查机
制。

4、风险控制体系
公司根据基金管理的业务特点设置内部机构,并在此基础上建立层层递进、严密有效

的多级风险防范体系:

(1)一级风险防范
一级风险防范是指在公司董事会层面对公司的风险进行的预防和控制。

董事会下设风险控制与审计委员会,负责公司内部控制的监督、审查和公司的审计工
作。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业务运作的合法合规
性进行监督检查,协助董事会建立并有效维持公司内部控制系统,对公司经营中的风险进
行研究、分析和评估,并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建议,保证公司的规范健康发展。风险控制
与审计委员会的基本职能为:

①协助董事会建立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组织体系和制度体系。

②审查、评价公司基金投资管理制度、市场营销管理制度、风险管理制度等各项内部
控制制度的合法合规性、合理性和有效性。

③检查和评价公司管理和资产经营、基金管理和资产经营中对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部门规章以及基金合同的遵守和执行情况,并出具评估意见或改正方案;
④定期或不定期听取公司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关于风险管理工作的汇报;
⑤检查和评价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并提出改进意见;
⑥评估公司管理和基金管理中存在或潜在的风险,检查和评价公司各项业务风险控制
工作的有效性,并提出改进意见;
⑦检查公司会计政策、财务状况和财务报告程序,与外部审计机构进行交流;
⑧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工作进行考核;
⑨董事会安排的其他事项。

公司设督察长。督察长作为风险控制与审计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对董事会负责,按照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风险控制与审计委员会的授权进行工作。


(2)二级风险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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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风险防范是指在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和监察稽核部、风险管理部层次对公司的风
险进行的预防和控制。


投资决策委员会在总经理的领导下,研究并制定公司基金资产的投资战略和投资策略,
对基金的总体投资情况提出指导性意见,从而达到分散投资风险,提高基金资产的安全性
的目的。其在风险控制中主要职责为:

①研究并确立公司的基金投资理念和投资方向;
②决定基金资产在现金、债券和股票中的分配比例;
③审核基金经理提出的投资组合方案,对其运作过程中的风险进行评估和控制;
④批准基金经理拟订的投资原则,对基金经理做出投资授权;
⑤对超出投资决策委员会执行委员及基金经理权限的投资项目作出决定。

监察稽核部、风险管理部在总经理的领导下,独立于公司各业务部门和各分支机构,
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中的风险控制情况实施监督。其在风险控制中主要
职责是:

①根据各项风险的产生环节,和相关的业务部门一起,共同制定对风险的事前防范和
事后审查方案;
②就各部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及建议职能;
③调查公司内部的违规案件,协助监管机构处理相关事宜;
④对基金运作和公司内部管理进行日常监督与稽核,并向总经理汇报。

(3)三级风险防范
三级风险防范是公司各部门对自身业务工作中的风险进行的自我检查和控制。

公司各部门根据经营计划、业务规则及本部门具体情况制定本部门的工作流程及风险
控制措施,达到:

①一线岗位双人双职双责,互相监督;直接与交易、资金、电脑系统、重要空白支票、
业务用章接触的岗位,实行双人负责;属于单人、单岗处理的业务,强化后续的监督机制;
②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关键部门和相关岗位之间建立重要业务凭
据顺畅传递的渠道,各部门和岗位分别在自己的授权范围内承担各自的职责,将风险控制
在最小范围内。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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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年
10月
31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许俊

传真:(010)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
1998年,现有员工
110余人,大部分员工具有丰富的银行、
证券、基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历,
60%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
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务,中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展托
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一对多、一对一)、社保基金、保险资金、
QFII、RQFII、QDII、境外三类机构、券商资
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企业年金、银行理财产品、股权基金、私募基金、资金托管等门类
齐全、产品丰富的托管业务体系。在国内,中国银行首家开展绩效评估、风险分析等增值服
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
2020年
6月
30日,中国银行已托管
830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基金
783只,
QDII基金
47只,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型、
FOF等多种类型的基
金,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组成部分,秉
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坚持“规范运作、稳健经营
”的原则。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
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通过风险识别与评估、风险控制措施设定及制度建设、内外部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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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及审计等措施强化托管业务全员、全面、全程的风险管控。



2007年起,中国银行连续聘请外部会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审阅工作。

先后获得基于
“SAS70”、“AAF01/06” “ISAE3402”和“SSAE16”等国际主流内控审阅准则
的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

2017年,中国银行继续获得了基于
“ISAE3402”和“SSAE16”

双准则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国银行托管业务内控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能够有效保
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相
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
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
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9号新世界商务中心
41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9号新世界商务中心
40层
法定代表人:王军
电话:0755-23982244
传真:0755-23982259
联系人:黄念英
客户服务电话:400-8868-666
网址:www.ccfund.com.cn
(2)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系统
网上直销系统包括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平台(
https://etrade.ccfund.com.cn/etrad
ing/)、长城基金管家(手机
APP)和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电子交易平台。个人投资者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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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录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平台、长城基金管家(手机
APP)和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电子交易
平台,在与基金管理人达成网上交易相关协议、接受基金管理人相关服务条款、了解基金
网上交易业务规则后,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系统办理开户、申购、赎回等业务。



2、代销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
时在网站上公示。

本基金销售机构及联系方式请查阅本基金管理人网站上的公示信息。


(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9号新世界商务中心
41层
法定代表人:王军
成立时间:2001年
12月
27日
电话:0755-23982338
传真:0755-23982328
联系人:阳雄
客户服务电话:400-8868-666


(三)律师事务所与经办律师

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
6号
SK大厦
36-37层
负责人:张学兵
电话:0755-33256666
传真:0755-33206888
联系人:李伟健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层
01-12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Tony Mao 毛鞍宁
电话:0755-25028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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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755-25026023

联系人:昌华

六、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0年11月29日证监许可【2010】1721号文核准,
由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募集,募集期自2010年12月20日至2011年1月25日,共募集953,329,491.75
份基金份额,募集户数为10,964户。


(二)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已于2011年1月27日正式生效。


(三)基金的类型和运作方式

基金的类型:混合型。


基金的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五)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
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
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投资者可以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
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
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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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
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
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
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始日前
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
种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
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自
2015年
10月
12日起,本基金每笔申购最低金额由
1000元调整为
10元(含申购
费)。本基金定期定额业务不受此最低申购金额限制。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笔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0份,全额赎回时不
受该限制。投资者每个交易账户不设最低基金份额余额限制。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的申购的金
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进行前述调整必须提前
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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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即对该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时,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
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业务办理时
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5、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最迟应在新
的原则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
(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日提
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
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
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
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退还给投
资人。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日(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
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本基金的申购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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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的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
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本基金自
2015年3月13日起对通过直销柜台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
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具体如下:

(1)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申购费率
50万元以下
1.5%
50万元(含)-200万元
1.0%
200万元(含)-500万元
0.5%
500万元以上(含)每笔
1000元

注:上述申购费率适用于除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以外的其他投资者。


(2)特定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申购费率
50万元以下
0.3%
50万元(含)-200万元
0.2%
200万元(含)-500万元
0.1%
500万元以上(含)每笔
1000元

注:上述特定申购费率适用于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包括
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
具体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
集合计划;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


如未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本公司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
提下可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归基金管理人及代销机构所有,主要用于本基金

的市场推广、销售等各项费用。

2、本基金的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按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费率如下:

持续持有期赎回费率
1-6天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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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天-1年
0.5%
1年(含)-2年
0.25%
2年(含)以上
0

注:上表中,1年按365天计算。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

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
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
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
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
3个工作日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
(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
)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
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证监会备案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促销活动范围内的投资者调整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5、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
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对于
500万元(含)以上的申购,净申购金

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投资者申购本基金
6,000.00元,T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2000元,其获得的基金份

额计算如下:
净申购金额=6,000.00/(1+1.5%)=5,911.33 元
申购费用=6,000.00-5,911.33=88.67 元
申购份额=5,911.33/1.2000=4,926.11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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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投资者缴纳申购款
6,000.00元,获得
4,926.11份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例:假定
T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2000元,投资者赎回其持有的
10,000份基金
份额,持有期
10个月,则:

赎回总额=10,000×1.2000=12,000.00 元

赎回费用=12,000.00×0.5%=60.00 元

赎回金额=12,000.00-60=11,940.00 元

即投资者赎回其持有的
10,000份本基金的基金份额,获得赎回金额
11,940.00元。



3、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收市后的该基金资产净值/T日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
误差在基金财产中列支。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日内公告。遇特
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
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
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受理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
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4、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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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等申购申请进
行部分确认或拒绝接受该等申购申请。

5、基金财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某些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申购申请时,应当依法公告。在暂停申购的情形消除时,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依法公告。


(九)暂停赎回的情形

在以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况。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5、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当按单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
请量占已接受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延期支付最长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
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法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总份额后的余
额)与净转出申请(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转入申请总份额后的余额)之和超过上一日基金总
份额的
10%,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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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
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
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
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
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
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
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转
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
份额的
20%,基金管理人有权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
20%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
理,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20%以内(含
20%)的赎回申请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
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巨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
回或部分延期赎回。所有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
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具体见相关
公告。

(4)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日内在指
定媒介予以上公告。

(5)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本基金连续
2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
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
限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十一)其它暂停申购和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为了更好的保护投资人,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出现可能有损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需要暂停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在指定媒介
上刊登暂停公告。



2、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
需要暂停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在指定媒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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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刊登暂停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暂停申购或赎回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依法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暂停公告。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将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刊登基
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时,基金管理人将提前两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
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
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
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三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连续刊登基
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

(十三)基金的转换

基金转换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按规定申请将所持有的本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并在同一注册登记人登记的其它开放式基金份额。基金转换收取相应费用,费用详情
请参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十三部分“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基金管理人已开通本基金与长城久恒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久泰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长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长城消费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
安心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品牌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稳健增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长城双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景气行业龙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长城积极增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优化升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稳健成长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核心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医疗保健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工资宝货币市场基金、长城久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长城稳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新兴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环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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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改革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久惠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久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行业轮动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新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久润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长城久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久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长城久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久稳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中国智造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转型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创业板指数增
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久嘉创新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收益宝货
币市场基金、长城智能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中证
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
资基金、长城久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量化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短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量化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
间的基金转换业务。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的非交
易过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
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
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定期定额投资”是指投资者可通过本基金的销售机构提交申请,约定每月扣款时间、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指定的销售机构于每月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资金账户内自动完
成扣款和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长期投资方式。


本基金管理人已通过本招募说明书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中的
“一、基金份额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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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机构”中列明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提供本基金的定期定额投资服务,具体业务开通情况及
办理程序请查阅相关公告并遵循各销售机构的规定。


(十七)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
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八、基金的投资管理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重点投资于具有较高成长性的中小盘股票,在控制风险的基础上,采用积极主动
的投资策略,力求实现基金资产的持续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
创业板、存托凭证)、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其中,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60-95%;
债券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0-35%;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范围为
0-3%;现
金以及到期日在
1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类资产不包括
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本基金以不低于
80%的股票资产投资于具有较高成
长性和基本面良好的中小盘股票。


本基金每半年对中国
A股市场中的股票按流通市值从小到大排序并相加,累计流通市值
占比达到总流通市值
60%的股票为中小盘股票。


在此期间,对于未纳入最近一次排序范围的股票
(如新股上市、恢复上市股票等
),如果
其流通市值或预计流通市值(如对于未上市新股)能够满足以上标准,也将纳入中小盘股票的
备选投资范围。排序时遇到停牌或暂停交易的股票,本基金将根据市场情况,取停牌前收盘
价或最能体现投资者利益最大化原则的公允价值计算其流通市值。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今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理念

本基金认为,在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都会涌现出具备投资价值的成长型中小市值公司。

在各细分行业中占据优势地位的中小市值公司的存续和发展往往依托于企业独特的竞争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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势。本基金通过投资于具备较高成长性的中小市值公司,力争获取超越市场平均水平的超额
收益。


(四)投资策略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将采用
“自上而下” 的策略进行基金的大类资产配置。

本基金主要通过对宏观经济运行周期、财政及货币政策、利率走势、证券市场估值水平等可
能影响证券市场的重要因素进行研究和预测,分析股票市场、债券市场、现金等大类资产的
预期风险和收益,动态调整基金大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以控制系统性风险。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自下而上
”的股票投资策略,股票投资的主要对象是具有较高成长性的中
小市值上市公司。在股票选择方面,本基金以成长性为分析重点,对中小市值公司的基本面
进行全面考察,挖掘投资机会。


(1)股票筛选
本基金每半年对中国
A股市场中的股票按流通市值从小到大排序并相加,累计流通市值
占比达到总流通市值
60%的股票为中小盘股票。在此期间对于未纳入最近一次排序范围的股
票(如新股上市、恢复上市股票等
),如果其流通市值或预计流通市值(如对于未上市新股)能
够满足以上条件,也将其认定为中小盘股票。排序时遇到停牌或暂停交易的股票,本基金将
根据市场情况,取停牌前收盘价或最能体现投资者利益最大化原则的公允价值计算其流通市
值。在中小盘股票筛选的基础上,本基金将剔除投资限制中规定的禁止投资股票,以剩余的
中小盘股票建立基础股票池。


(2)股票精选
在基础股票池基础上,本基金将结合衡量股票成长性的定量指标,对中小盘股票进行进
一步筛选。进行成长性定量筛选的指标包括:销售收入增长率、每股收益增长率、净利润率
和净资产收益率。


其中,销售收入增长率和每股收益增长率是反映企业成长能力的主要指标,增长率高的
企业其产品和服务更加受到目标客户的认可,产品市场需求旺盛。销售收入增长率和每股收
益增长率反映了企业创造收入和利润的能力高低;同时,每股收益增长率可以从一定程度上
平衡销售收入和成本之间的变化关系,是销售收入增长率对成长性描述的有益补充。另外,
净利润率衡量的是企业净利润和销售收入之间的比例关系,深入地反映了盈利能力的稳定性
和持续性,是企业成长性的基础。净资产收益率反映了股东权益的收益水平,衡量公司对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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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投入资本的利用效率。本基金将选择上述四项指标的综合排名位于细分行业前列的中小盘
公司进行进一步分析。


在中小盘股票量化筛选的基础上,本基金将深入分析个股的基本面情况,以确认中小盘
股票的持续成长能力,构建股票资产组合。本基金将从五个方面来分析中小盘股票的基本面,
确定其持续成长性及投资价值。这五个方面分别是:经营模式、公司治理、团队建设、研发
能力和销售渠道。


本基金认为具有高成长性的中小市值上市公司一般处于企业生命周期前期的成长期或
者高速发展期,具有领先的经营模式、逐渐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团队、可持续的研发能力、
可控制的销售渠道等特征,这类公司在特殊的产品或服务细分市场具有不可替代的竞争优势。



1)经营模式
中小市值上市公司,大多是具有领先经营模式、清晰市场定位的市场补缺者,能够集中
力量专注于某个特定的目标市场,或针对一个细分市场,或重点经营一个产品或服务,通过
专业化的经营、差异性的产品、有竞争力的成本等优势满足消费者多层次需求,从而使公司
得以存续和成长。



2)公司治理
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将有助于处于高速成长期的中小盘公司更加稳健地发展。完善的公
司治理结构主要包括: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稳定的管理层、实际控制人及管理层的良好的
诚信记录和影响公司发展的骨干人员的稳定性等。中小市值上市公司在逐步完善公司治理结
构的过程中能够实现公司资源的有效利用,降低公司代理成本、融资成本,从而在持续经营
中体现出高成长性。



3)团队建设
中小盘公司团队建设分析的要点在于企业管理层次的构建。企业管理层次的构
建是影响企业长期稳定发展的要素之一。企业应致力于构建、完善不同层次的管理
团队,以备企业规模迅速扩张时,其管理能力能够支持企业的发展,同时防止企业
出现管理层的断档。



4)研发能力
研发能力,即对产品及技术进行改进或者开发新产品的能力。研发能力能够有效地提高
企业生产效率、降低生产成本、提高产品市场占有率等。随着公司的发展,研究活动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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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入、人员素质、研发团队建设、设备及技术积累等都将逐步上升到新的层次。研发能力和
基础不断夯实的中小市值上市公司有望出现持续性成长。



5)销售渠道
销售渠道的建设和控制力是评价企业发展可持续性的要素之一。较强的渠道维护能力和
控制力将有助于帮助企业根据既定的计划实现销售扩张和企业发展目标。对销售渠道控制能
力强的中小盘公司将能够较好地实现市场扩张计划和企业发展规划,因此其成长性也更加具
备确定性。


本基金将以上述五个指标分析中小盘企业成长的持续性,进行组合构建。


(3)估值分析
在估值分析中,本基金将根据上市公司所处的细分行业,运用
PE、PB、PEG等相对估值
指标,对备选中小盘股票成长性的投资价值进行动态评估。本基金重点关注
PEG指标,因为
它能够很好地反映公司在特定成长性下的估值水平。在其他相对估值指标评价接近的情况下,
本基金将重点关注具备较低
PEG的中小盘企业。


(4)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对于存托凭证投资,本基金将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通过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
方式,精选出具有比较优势的存托凭证。



3、债券投资策略

当股票市场投资风险和不确定性增大时,本基金将择机把部分资产转换为债券资产,或
通过参与一级债券市场交易获取低风险收益,以此降低基金组合资产风险水平。本投资组合
对于债券的投资以久期管理策略为基础,在此基础上结合收益率曲线策略、个券选择策略、
跨市场套利策略对债券资产进行动态调整,并择机把握市场低效或失效情况下的交易机会。



(1)久期管理策略
本基金建立了债券分析框架和量化模型,通过预测利率变化趋势,确定投资组合的目标
平均久期,实现久期管理。

本基金将债券市场视为金融市场整体的一个有机部分,通过“自上而下
”对宏观经济形
势、财政与货币政策,以及债券市场资金供求等因素的分析,主动判断利率和收益率曲线可
能移动的方向和方式,并据此确定资产组合的平均久期。



(2)收益率曲线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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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将在确定资产组合平均久期的基础上,根据利率期限结构的特点,以及收益率曲
线斜率和曲度的预期变化,遵循风险调整后收益率最大化配比原则,建立最优化的债券投资
组合,例如子弹组合、哑铃组合或阶梯组合等。



(3)个券选择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对个券基本面和估值的研究,选择经信用风险或预期信用风险调整后收益
率较高的个券,收益率相同情况下流动性较高的个券以及具有税收优势的个券。

在个券基本面分析方面,本基金重点关注:信用评级良好的个券,预期信用评级上升的
个券和具有某些特殊优势条款的个券。在个券估值方面,本投资组合将重点关注估值合理的
个券,信用利差充分反映债券发行主体的风险溢价要求的个券,经风险调整后的收益率与市
场收益率曲线比较具有相对优势的个券。



(4)跨市场套利
跨市场套利是指基金管理人从债券各子市场所具有的不同运行规律、不同参与主体和不
同风险收益特征的差异中发掘套利机会,从而进一步增强债券组合的投资回报。本基金将在
确定套利机会可行性的基础上,寻找合适的介入时机,进行一定的跨市场套利。



(5)把握市场低效或失效状况下的交易机会
在市场低效或失效状况下,本基金将根据市场实际情况,积极运用各类套利以及优化策
略对资产投资组合进行管理与调整,捕捉交易机会,以获取超额收益。



①新券发行溢价策略
在特殊市场环境下新券发行利率可能远高于市场合理收益率,在发行时认购新券可能获
得超额收益。



②信用利差策略
不同信用等级的债券存在合理的信用利差,由于短期市场因素信用利差可能暂时偏离均
衡范围,从而出现短期交易机会。通过把握这样的交易机会可能获得超额收益。



4、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进行权证投资时将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谋取最大的收益,以不改变投
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征为首要条件,运用有关数量模型进行估值和风险评估,谨慎投
资。


此外,本基金还将根据市场情况,适度参与新股申购(含增发新股),以增加收益。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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