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新兴产业 : 长城新兴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时间:2020年11月04日 09:36:45 中财网

原标题:长城新兴产业 : 长城新兴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长城新兴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0年第
2号)


基金管理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


长城新兴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长城新兴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经
2014年12月1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证监许可[2014]1347号文注册募集。基金合同于2015年2月17日生效。


重要提示

(一)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
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
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二)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和基金合同。


(三)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
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四)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20年
10月
30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
截止日为
2020年
6月
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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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新兴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目录

一、绪言........................................................................................................................4
二、释义........................................................................................................................5
三、基金管理人............................................................................................................9
四、基金托管人..........................................................................................................20
五、相关服务机构......................................................................................................24
六、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26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27
八、基金的投资管理..................................................................................................36
九、基金的业绩..........................................................................................................47
十、基金的财产..........................................................................................................48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49
十二、基金的收益分配..............................................................................................53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54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59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60
十六、风险揭示..........................................................................................................66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69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71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83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94
二十一、其他应披露的事项......................................................................................94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96
二十三、备查文件......................................................................................................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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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新兴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长城新兴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长城新兴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
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

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

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

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本基金基金合同。


本基金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

一年后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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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长城新兴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长城新兴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长城新兴产业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长城新兴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长城新兴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长城新兴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
2012年
12月
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
会议通过,自
2013年
6月
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年
3月
15日颁布、同年
6月
1日实施的《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年
7月
7日颁布、同年
8月
8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年
8月
31日颁布、同年
10月
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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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
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
受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金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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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5、T+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不包含
T日)
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业务规则》:指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
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
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
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4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
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6、元:指人民币元
4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8、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0、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1、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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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
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53、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
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
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4、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5、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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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情况


1.名称: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9号新世界商务中心
41层
3.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9号新世界商务中心
40-41层
4.法定代表人:王军
5.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6.设立日期:2001年
12月
27日
7.电话:0755-23982338 传真:0755-23982328
8.联系人:袁柳生
9、管理基金情况:
目前管理长城久恒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久泰沪深
300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长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长城消费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安心回报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久富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长城品牌优选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长城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双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景
气行业龙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中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积
极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优化升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稳健成长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核心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增强收益定期开
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医疗保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工资宝货币市场基金、
长城稳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新兴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环
保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改革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
久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行业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新
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久润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久益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久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久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长城久稳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中国智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长城转型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创业板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长城久嘉创新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长城智能产
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久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久荣纯债
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中证
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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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久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核心优势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长城量化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港股通价值精选多策略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长城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久瑞三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长城嘉鑫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长城嘉裕六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量化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
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价值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恒康稳健养老目
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
FOF)、长城创新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
泰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中债
1-3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长城健
康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0.客户服务电话:400-8868-666
11.注册资本:壹亿伍仟万元
12.股权结构:
持股单位占总股本比例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7.059%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7.647%
中原信托有限公司
17.647%
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17.647%
合计
100%

(二)基金管理人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介绍
(1)董事
王军先生,董事长,学士。现任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1999年
7月进入中国
华能集团工作,曾任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副主任。

2018年
11月出任长城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董事长。


邱春杨先生,董事,博士研究生。现任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2001年
3
月至
2002年
10月任职于南方证券资产管理部;
2002年
11月至
2020年
7月任职于广发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含广发基金筹备期),历任研究发展部产品设计小组组长、机构理财部副
总经理、金融工程部总经理、产品总监、公司副总经理和督察长职务。

2020年
7月出任长
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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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飞先生,董事,硕士。现任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1997年
6月加入长城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历任营业部总经理、创新产品开发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营销管理总
部副总经理、广州天河北营业部总经理、广东分公司(筹)负责人等职务;
2015年
3月至
2018

12月,任长城证券广东分公司总经理;
2018年
12月至
2019年
8月,任长城证券经纪业
务总部总经理兼广东分公司总经理;2019年
8月至今,任长城证券副总裁。


许明波先生,董事,博士。现任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兼党建工作部
(党委办公室)主任。曾任职于安徽省无为县农机公司。

1998年加入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历任计划财务部财务管理室经理、财务管理中心会计核算部总经理助理、深圳东园路证
券营业部副总经理、财务管理中心主任会计师、审计监察部总经理、国际业务发展(香港)
办公室总经理。


姬宏俊先生,董事,硕士。现任中原信托有限公司副总裁。曾任河南省计划委员会老干
部处副处长、投资处副处长,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金融处副处长,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
信贷一处副处长。


朱静女士,董事,硕士。现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战略发展总部总经理兼东方金融控
股(香港)有限公司总经理,上海东证期货有限公司董事,东证国际金融集团有限公司董事,
诚泰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自
1992年
7月至
1995年
5月任西安矿山机械
厂职员,1995年
5月至
1999年
2月任上海财通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证券管理部经理、副
总经理,1999年
3月至
2015年
2月历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纪业务总部职员、业务规
划董事、运行资深主管、总经理助理,营运管理总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董事会办公室
副主任。


张文栋先生,董事,硕士。现任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运营总监。曾任职于深圳新
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
10月起历任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信托业务二部总经
理、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业务总监、运营总监。


万建华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现任上海市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会
长,通联支付网络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任中国人民银行资金管理司宏观分析处处长;
招商银行总行常务副行长;长城证券董事长;招商证券董事长;中国银联首任董事长、总裁;
上海国际集团总裁;国泰君安证券董事长等职务。


唐纹女士,独立董事,学士,现已退休。曾任电力部科学研究院系统所工程师,中国国
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经济信息部副处长、处长,中国华能集团香港公司副总经理、党委书记。


徐英女士,独立董事,学士,现已退休。曾任北京财贸学院金融系助教、讲师,海南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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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副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长、党
委书记,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证券业协会理事,新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
公司副董事长。


温子健先生,独立董事,硕士,现已退休。曾任内蒙古广播事业局技术员
,南京物资学
校教师,人民日报记者,深圳证券时报社有限公司社长兼总编辑。


(2)监事
吴礼信先生,监事会主席,会计师、中国注册会计师(非执业)。现任长城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董事会秘书。曾任安徽省地矿局三二六地质队会计主管,深圳中达信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一部部长,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计财综合部经理,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金结算部副
总经理,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计划财务部副总经理。

2003年
4月至
2015年
3月,历
任长城证券财务部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2015年
3月至
2019年
4月,任长城证券董事会秘
书兼财务负责人;2019年
4月至今,任长城证券董事会秘书。


曾广炜先生,监事,高级会计师。现任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风险总监。曾任职于
中国燕兴天津公司、天津开发区总公司、天津滨海新兴产业公司,
2003年
1月起历任北方
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信托业务四部副总经理、证券投资部副总经理、财务中心总经理、风
险控制部总经理。


杨斌先生,监事,硕士。现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席风险官兼合规总监、合规法务
管理总部总经理,上海东证期货有限公司董事,东方金融控股(香港)有限公司董事,上海
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董事。曾任职于中国人民银行
上海分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管理处,自
1998年
7月至
2004年
3月任上海证管办稽查处、稽查
局案件审理处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自
2004年
3月至
2015年
5月先后于上海证监局稽查
一处、机构二处、机构一处、期货监管处、法制处等部门任职,历任主任科员、副处长、处
长。


黄魁粉女士,监事,硕士。现任中原信托有限公司固有业务部总经理。

2002年
7月进
入中原信托有限公司。曾在信托投资部、信托综合部、风险与合规管理部、信托理财服务中
心工作。


赵永强先生,监事,学士。现任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行保障部总经理。

2004年
7
月加入华润(深圳)有限公司任职财务会计;
2008年
4月加入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任职于资金部、财务部;
2010年
4月加入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职于运行
保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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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柳生先生,监事,硕士。现任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总经理。

2008年
6
月至
2014年
2月任职于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
2014年
3月至
2018年
4月任
长城嘉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综合运营部总监;
2018年
4月任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
理部总经理。


崔金宝先生,监事,学士。现任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副总经理。

2002年
8
月至
2013年
9月任职于华能临沂发电有限公司财务部,2013年
9月至
2019年
10月任职于
华能山东发电有限公司财务部。2019年
10月加入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综合管理部副
总经理。


张静女士,监事,硕士。现任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业务主管。

2005年
7
月至
2007年
5月曾任职于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2007年
5月进入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本基金基金经理简历
陈良栋先生,清华大学工学与经济学双学士、清华大学工学硕士。

2011年进入长城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行业研究员、“长城消费增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


2015年
11月至
2018年
9月任“长城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自
2015年
11月至
2018年
11月任
“长城久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自
2016年
5月

2018年
11月任“长城久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自
2016年
3月至
2019

1月任
“长城久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自
2016年
8月至
2019年
7月
任“长城久鼎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自
2018年
11月至
2020年
6月任“长
城久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7年
3月至今任“长城新兴产业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自
2018年
12月至今任
“长城久富核心成长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如下:吴文庆自
2015年
2月至
2017年
3月担任基金经理;徐九
龙先生自
2015年
2月至
2016年
3月担任基金经理。



3.本公司公募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和职务如下:
杨建华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代),公司副总经理、投资总监兼基金管理部总经
理、基金经理。

张勇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公司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兼固定收益部总经理。

何以广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公司研究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马强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公司多元资产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4.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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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
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
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年以
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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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

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

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
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

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

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

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
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
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的禁止性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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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
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健全、完善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是规范公司行为,有效防范经营风险,实现公司持续、
稳健发展的主要保证,也是公司经营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为此,公司建立高效运行、控制
严密、科学合理、切实有效的风险控制制度。



1.风险控制的目标
公司风险控制的总体目标是建立一个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和持续、稳定、
健康发展的基金管理实体。具体目标是:

(1)确保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2)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机
制和监督机制;
(3)不断提高基金管理的效率和效益,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努力实现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最大化;
(4)努力将各种风险控制在规定的范围内,保障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全面实施,
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5)建立有利于查错防弊、堵塞漏洞、消除隐患、保证业务稳健运行的风险控制制度。

2.建立风险控制制度的原则
公司按照合法、合规、稳健的要求,制定明确的经营方针,建立合理的经营机制。在
建立风险控制制度时应严格遵循以下原则:


(1)全面性原则:风险控制制度应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
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审慎性原则:内部风险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公司组织体系的构成、
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3)独立性原则:公司风险控制的检查、评价部门应当独立于风险控制的建立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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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风险控制委员会、合规审查委员会、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风险管理部应保持高度的
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评价和检查;

(4)有效性原则:风险控制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章,具有高度
的权威性,成为所有员工严格遵守的行动指南;执行风险控制制度不能存在任何例外,公司
任何员工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5)适时性原则:内部风险控制应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
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6)防火墙原则:公司基金投资、研究策划、市场开发等相关部门,应当在空间上和
制度上适当分离,以达到风险防范的目的。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应制定严格
的批准程序。

3.风险控制的主要内容
(1)确立加强内部风险控制的指导思想,确定风险控制的目标和原则;
(2)建立层次分明、权责明确的风险控制体系;
(3)建立公司风险控制程序;
(4)对公司内部风险进行全面、系统的评估,制定风险控制计划;
(5)确定公司风险控制的路径和措施;
(6)保障风险控制制度的持续性和有效性,制定可行的风险控制制度的评价和检查机
制。

4.风险控制体系
公司根据基金管理的业务特点设置内部机构,并在此基础上建立层层递进、严密有效
的多级风险防范体系:

(1)一级风险防范
一级风险防范是指在公司董事会层面对公司的风险进行的预防和控制。

董事会下设风险控制与审计委员会,负责公司内部控制的监督、审查和公司的审计工
作。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业务运作的合法合规
性进行监督检查,协助董事会建立并有效维持公司内部控制系统,对公司经营中的风险进
行研究、分析和评估,并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建议,保证公司的规范健康发展。风险控制
与审计委员会的基本职能为:

①协助董事会建立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组织体系和制度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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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审查、评价公司基金投资管理制度、市场营销管理制度、风险管理制度等各项内部
控制制度的合法合规性、合理性和有效性。

③检查和评价公司管理和资产经营、基金管理和资产经营中对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部门规章以及基金合同的遵守和执行情况,并出具评估意见或改正方案。

④定期或不定期听取公司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关于风险管理工作的汇报。

⑤检查和评价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并提出改进意见。

⑥评估公司管理和基金管理中存在或潜在的风险,检查和评价公司各项业务风险控制
工作的有效性,并提出改进意见。

⑦检查公司会计政策、财务状况和财务报告程序,与外部审计机构进行交流。

⑧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工作进行考核。

⑨董事会安排的其他事项。

公司设督察长。督察长作为风险控制与审计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对董事会负责,按照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风险控制与审计委员会的授权进行工作。


(2)二级风险防范
二级风险防范是指在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和监察稽核部、风险管理部层次对公司的风
险进行的预防和控制。

投资决策委员会在总经理的领导下,研究并制定公司基金资产的投资战略和投资策略,
对基金的总体投资情况提出指导性意见,从而达到分散投资风险,提高基金资产的安全性
的目的。其在风险控制中主要职责为:

①研究并确立公司的基金投资理念和投资方向;
②决定基金资产在现金、债券和股票中的分配比例;
③审核基金经理提出的投资组合方案,对其运作过程中的风险进行评估和控制;
④批准基金经理拟订的投资原则,对基金经理做出投资授权;
⑤对超出投资决策委员会执行委员及基金经理权限的投资项目作出决定。

监察稽核部、风险管理部在总经理的领导下,独立于公司各业务部门和各分支机构,
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中的风险控制情况实施监督。其在风险控制中主要
职责是:

①根据各项风险的产生环节,和相关的业务部门一起,共同制定对风险的事前防范和
事后审查方案;
②就各部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及建议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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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调查公司内部的违规案件,协助监管机构处理相关事宜;
④对基金运作和公司内部管理进行日常监督与稽核,并向总经理汇报。

(3)三级风险防范
三级风险防范是公司各部门对自身业务工作中的风险进行的自我检查和控制。

公司各部门根据经营计划、业务规则及本部门具体情况制定本部门的工作流程及风险
控制措施,达到:

①一线岗位双人双职双责,互相监督;直接与交易、资金、电脑系统、重要空白支票、
业务用章接触的岗位,实行双人负责;属于单人、单岗处理的业务,强化后续的监督机制;
②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关键部门和相关岗位之间建立重要业务凭
据顺畅传递的渠道,各部门和岗位分别在自己的授权范围内承担各自的职责,将风险控制
在最小范围内。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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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号院
1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2004年
09月
17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联系人:田青

联系电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行成立于
1954年
10月,是一家国内领先、国际知名的大型股份制商业银行,
总部设在北京。本行于
2005年
10月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
(股票代码
939),于
2007

9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
601939)。



2018年末,集团资产规模
23.22万亿元,较上年增长
4.96%。2018年度,集团实现净
利润
2,556.26亿元,较上年增长
4.93%;平均资产回报率和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分别为


1.13%和
14.04%;不良贷款率
1.46%,保持稳中有降;资本充足率
17.19%,保持领先同业。

2018年,本集团先后荣获新加坡《亚洲银行家》
“2018年中国最佳大型零售银行奖
”、
“2018年中国全面风险管理成就奖
”;美国《环球金融》
“全球贸易金融最具创新力银行
”、
《银行家》
“2018最佳金融创新奖
”、《金融时报》
“2018年金龙奖
—年度最佳普惠金融
服务银行”等多项重要奖项。本集团同时获得英国《银行家》、香港《亚洲货币》杂志
“2018
年中国最佳银行
”称号,并在中国银行业协会
2018年“陀螺
”评价中排名全国性商业银行
第一。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与合规管理处、基金市场处、证券保险
资产市场处、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养老金托管处、全球托管处、新兴业务处、运营管理处、
托管应用系统支持处、跨境托管运营处、合规监督处等
11个职能处室,在安徽合肥设有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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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运营中心,在上海设有托管运营中心上海分中心,共有员工
300余人。自
2007年起,托
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
作手段。



2、主要人员情况

蔡亚蓉,资产托管业务部总经理,曾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资金计划部、信贷经营部、
公司业务部以及中国建设银行重组改制办公室任职,并在总行公司业务部担任领导职务。长
期从事公司业务,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龚毅,资产托管业务部资深经理(专业技术一级),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
国际部、营业部并担任副行长,长期从事信贷业务和集团客户业务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
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黄秀莲,资产托管业务部资深经理(专业技术一级),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会计
部,长期从事托管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郑绍平,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投资部、委托代理部、
战略客户部,长期从事客户服务、信贷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
验。s

原玎,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国际业务部,长期从事海
外机构及海外业务管理、境内外汇业务管理、国外金融机构客户营销拓展等工作,具有丰富
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持“以客户
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
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
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
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户、
(R)QFII、(R)QDII、企业年金、存托业务等产品在内
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
2019年二季度末,
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
924只证券投资基金。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
平,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中国建设银行先后
9次获得《全球托管人》
“中国最佳托管银
行”、4次获得《财资》“中国最佳次托管银行”、连续
5年获得中债登“优秀资产托管机构


等奖项,并在
2016年被《环球金融》评为中国市场唯一一家
“最佳托管银行
”、在
2017年
荣获《亚洲银行家》“最佳托管系统实施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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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
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
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
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资产托管业务部配备了专职内控合规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
内控合规工作,具有独立行使内控合规工作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
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
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
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
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
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用自
行开发的
“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
”,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
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
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
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等情
况进行监控,如发现投资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进行风险提示,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
实,督促其纠正,如有重大异常事项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指令要素等内容进行核查。

(3)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人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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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或举证,如有必要将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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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9号新世界商务中心
41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9号新世界商务中心
40层
法定代表人:王军
电话:0755-23982244
传真:0755-23982259
联系人:黄念英
客户服务电话:400-8868-666
网址:www.ccfund.com.cn
(2)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系统
网上直销系统包括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平台
(https://etrade.ccfund.com.cn/etrading/)、长城基金管家(手机
APP)和基金管理
人指定的电子交易平台。个人投资者可以登录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平台、长城基金管家(手

APP)和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电子交易平台,在与基金管理人达成网上交易相关协议、接
受基金管理人相关服务条款、了解基金网上交易业务规则后,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系
统办理开户、申购、赎回等业务。



2.代销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
时在网站上公示。

本基金销售机构及联系方式请查阅本基金管理人网站上的公示信息。


(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9号新世界商务中心
41层
法定代表人:王军
成立时间:2001年
12月
27日
电话:0755-23982338
传真:0755-23982328
联系人:阳雄
客户服务电话:400-8868-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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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律师事务所与经办律师
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
6号
SK大厦
36-37层
负责人:张学兵
电话:0755-33256666
传真:0755-33206888
联系人:李伟健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层
01-12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Tony Mao 毛鞍宁
电话:0755-25028023
传真:0755-25026023
联系人:昌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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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4年
12月
11日证监许可[2014]1347号文核准,
由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募集,募集期自
2015年
1月
26日至
2015年
2月
13日,共募集
1,257,842,009.37
份基金份额,募集户数为
12,469户。


(二)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已于
2015年
2月
17日正式生效。

(三)基金的类型和运作方式
基金的类型:灵活配置混合型。

基金的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五)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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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
书或者基金管理人网站披露并不时更新的销售机构名录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
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
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
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
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
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或
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
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
”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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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成立和生效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款项,申购申请即成立。

投资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申请即成立。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
(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基金登记机
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申请即生效。基金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申请即生效。

T日提
交的申请,投资人可在
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
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3、赎回款项的支付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接受投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
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
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
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往基金份额持有
人银行账户。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自
2015年
10月
12日起,本基金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由
1000元调整为
10
元,基金代销机构另有规定的,以基金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本基金每笔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0份,全额赎回时不受该限制;
2、本基金不对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进行限制;
3、本基金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
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费用


1、本基金的申购费用
本基金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投资者可以多次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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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本基金,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自
2015年3月13日起对通过直销柜台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
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具体如下:

(1)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
(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100万元以下
1.5%
100万元(含)-300万元
1.0%
300万元(含)-500万元
0.5%
500万元以上(含)每笔
1000元

注:上述申购费率适用于除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以外的其他投资者。


(2)特定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
(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100万元以下
0.3%
100万元(含)-300万元
0.2%
300万元(含)-500万元
0.1%
500万元以上(含)每笔
1000元

注:上述特定申购费率适用于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包括
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
具体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
集合计划;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


如未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本公司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
提下可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申购费由申购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申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
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2、本基金的赎回费用

持续持有期(天)赎回费率
1-6 1.5%
7-29 0.75%
30-184 0.5%
185-365 0.25%
366及以上
0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
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天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
长于
30天(含)但少于
92天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的
75%计入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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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92天(含)但少于
185天的基金份额所
收取的赎回费的
50%计入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对持续
持有期长于
185天(含)的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的
25%计入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
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
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
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地域范围、特定行业、特定职业的投资者以及以特定交易方式
(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
购费率。



5、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用摆动定价
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
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注:对于
500万元(含)以上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
100,000元申购本基金,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1.5%,若申购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为
1.0500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申购金额=100,000/(1+1.5%)=98,522.17元
申购费用=100,000-98,522.17=1,477.83元
申购份额=98,522.17/1.0500=93,830.64份
2、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数×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手续费=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手续费
例:某投资者赎回其持有的本基金
50,000份,持有期为
85天,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5%,若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500元,则其得到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总金额=50,000×1.1500=57,500元
赎回手续费=57,500×0.5%=287.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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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赎回金额=57,500-287.50=57,212.50元
3、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计算
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申购
申请。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
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或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5、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
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等申购申请
进行部分确认或拒绝接受该等申购申请。

6、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
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6、7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
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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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赎回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时。



5、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
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
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
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
5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
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
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
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
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
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
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
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
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
份额的
20%,基金管理人有权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
20%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
办理,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20%以内(含
20%)的赎回申请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巨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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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所有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
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具体见
相关公告。


(4)暂停赎回:连续
2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
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个
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两日内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
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日但少于
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个开
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
2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
1
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日在指定媒介上连续刊登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基金的转换

基金转换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按规定申请将所持有的本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并在同一注册登记人登记的其它开放式基金份额。基金转换收取相应费用,费用详情
请参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十三部分“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基金管理人已开通本基金与长城久恒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久泰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长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长城消费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
安心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品牌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稳健增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长城双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景气行业龙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长城中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积极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优化
升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稳健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核心优选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医疗保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工资宝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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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久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稳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环保主题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改革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久惠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久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行业轮动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新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久润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长城久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久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
城久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久稳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中国智造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转型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创业板指数增强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久嘉创新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收益宝货币
市场基金、长城智能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中证
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
基金、长城久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量化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短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长城量化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间
的基金转换业务。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
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定期定额投资
”是指投资者可通过本基金的销售机构提交申请,约定每月扣款时间、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指定的销售机构于每月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资金账户内自动完
成扣款和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长期投资方式。


本基金管理人已通过本招募说明书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中的
“一、基金份额发
售机构”中列明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提供本基金的定期定额投资服务,具体业务开通情况及
办理程序请查阅相关公告并遵循各销售机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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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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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的投资管理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重点关注新兴产业发展过程中带来的投资机会,将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追
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
中小板、创业板、存托凭证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债券(含国家债
券、金融债券、次级债券、中央银行票据、企业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公司债券、中期
票据、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纯债、资产支持证券等)、权证、货币市
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
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95%,其中投资于新兴产业公司证券
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本基金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
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


(三)投资策略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将采用“自上而下”的策略进行基金的大类资产配置。

本基金主要通过对宏观经济走势、市场政策、利率走势、证券市场估值水平等可能影响证券
市场的重要因素进行研究和预测,分析股票市场、债券市场、现金等大类资产的预期风险和
收益,动态调整基金大类资产的投资比例,控制系统性风险。



2、股票投资策略

(1)新兴产业的界定
本基金投资的新兴产业指以新技术或新需求为基础,对经济社会全局及其长远发展具有
重大引领带动作用,知识技术密集、物质资源消耗少、成长潜力大、综合效益好的产业。

未来本基金将根据经济发展情况、社会生活习惯、产业结构变迁、科技变革,以及国家
的相关政策等因素,定期评估现有的行业、公司是否可能在未来成为经济增长动力,并且保
持较高增速,动态调整新兴产业的范围。部分传统行业如果能通过新的技术、经营方式或商
业模式等的运用而获得新的成长动力,也将被纳入本基金的新兴产业范畴。


(2)个股精选
本基金将在新兴产业范畴下优选具备较高成长性的个股进行投资。在个股选择时,本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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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将采用定性研究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评价拟投资标的的成长能力,构建股票组合。本
基金认为具有高成长性的新兴产业公司一般处于企业生命周期前期的成长期或者高速发展
期,具有领先的商业模式、可持续的研发能力、可控制的销售渠道、爆发式增长的市场需求、
逐渐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等特征,这类公司在特殊的产品或服务细分市场具有不可替代的竞
争优势,并能带动一批下游企业共同成长,形成完整的产业链条。



1)定性分析
①政策制度
国家政策、行业政策的支持是新兴产业形成和发展的重要推动因素。本基金将积极关注
国家政策、行业政策,尤其是与新兴产业的界定、支持相关的政策制度,筛选重点获益的行
业和公司进行进一步的调研、分析。


②商业模式
创新的商业模式是新兴产业有别于传统行业的重要特征。本基金将根据行业、企业特点,
分析商业模式优化对企业成长的贡献,重点分析市场需求、上下游关系、竞争优势等方面。


③研发能力
对于以新技术作为驱动因素而诞生的新兴产业或行业,本基金将重点关注其研发能力。

本基金对公司研发能力的考察集中于分析其过往的研发投入,研发团队的稳定性,及已市场
化的研发成果对利润的贡献度等。


④管理能力
管理能力主要考察企业管理层对股东的责任感,管理层长效约束与激励机制的建立,管
理层的长远眼光及战略能力等定性指标。



2)定量分析
前述定性分析筛选出的上市公司的可投资性都须经过下列定量指标评价进行进一步确
认。下述指标将通过企业财务报告或行业研究员的预测得到。


①盈利能力
新兴产业上市公司受益于行业成长,其盈利能力将能维持在稳定水平,并呈现一定的上
升趋势。盈利能力分析主要考察毛利率和净利率指标。本基金将对上市公司未来毛利率和净
利率指标进行预测和趋势分析,选择受益于行业成长,盈利水平稳步提升的公司进行投资。


②成长性
新兴产业的形成和发展是一个较长的过程,其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引领带动作用也将逐步
体现。为此,本基金将滚动分析近三年每股盈利的复合增长率和近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复合增
长率指标的变化情况,分析上市公司的成长能力和成长空间。


(3)股票市场评价
1)相对估值指标
相对估值指标用以判断新兴产业上市公司的估值高低,以选择恰当的买入时点。相对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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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指标如
PE、PB、PEG反映了市场价格、企业盈利或企业净资产和企业成长性之间的关系。

本基金将通过对相对估值指标的横向、纵向分析,选择估值位于合理区间下限的新兴产业上
市公司进行投资,动态构建资产组合。



2)流动性、换手率
本基金的投资限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进行股票资产配置时,本基金将考察上
市公司的流动性和换手率指标,参考基金的流动性需求,以降低股票资产的流动性风险。

对于存托凭证投资,本基金将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通过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
方式,精选出具有比较优势的存托凭证。



3、债券投资策略

当股票市场投资风险和不确定性增大时,本基金将择机把部分资产转换为债券资产,以
此降低基金资产组合风险水平。本基金对于债券的投资以久期管理策略为基础,在此基础上
结合收益率曲线策略、个券选择策略、跨市场套利策略对债券资产进行动态调整,并择机把
握市场低效或失效情况下的交易机会。



4、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审慎原则,制定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制度和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董事会批准,以防范信用风险、流动
性风险等各种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比例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未来法律法
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在中小企业私募债选择时,本基金将采用公司内部债券信用评级系统对信用评级进行持
续跟踪,防范信用风险。在此基础上,本基金重点关注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发行要素、担保机
构等发行信息对债项进行增信。


本基金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投资情况。



5、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进行权证投资时将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谋取最大的收益,以不改变投资组

合的风险收益特征为首要条件,运用有关数量模型进行估值和风险评估,谨慎投资。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95%,其中投资于新兴产业公司
证券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本基金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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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的
5%,其中,现金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
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5)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6)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与基金
托管人在本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根据比例进行投资;
(1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
(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
放基金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
30%;

(18)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9)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0)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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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新兴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的股票合并计算;

(2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
2)、(12)、(18)、(19)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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