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欧瑾通灵活配置混合A : 中欧瑾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时间:2020年11月04日 10:56:08 中财网

原标题:中欧瑾通灵活配置混合A : 中欧瑾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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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中欧瑾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








重要提示



2016年8月31日中欧瑾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欧瑾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主要变更了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费率,并基
于上述变更,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对基金的其他部分条款
进行相应修改。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自
2016年9月5日起,原《中欧瑾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失
效且修订后的《中欧瑾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时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
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
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申购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
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
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
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投资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
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
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存在因市场交
易量不足而不能迅速、低成本地转变为现金的流动性风险,以及债券的发行人出
现违约、无法支付到期本息的信用风险,可能影响基金资产变现能力,造成基金
资产损失。本基金管理人将秉承稳健投资的原则,审慎参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
投资,严格控制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
场基金,但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中等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水平的投资品种。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存托凭证是由存托人签发、以境外证券为
基础在中国境内发行,代表境外基础证券权益。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享有的权益


与境外基础证券持有人的权益虽然基本相当,但并不能等同于直接持有境外基础
证券。投资于存托凭证可能会面临由于境内外市场上市交易规则、上市公司治理
结构、股东权利等差异带来的相关成本和投资风险。在交易和持有存托凭证过程
中需要承担的义务及可能受到的限制,应当关注证券交易普遍具有的宏观经济风
险、政策风险、市场风险、不可抗力风险等。


投资人购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
益特征,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
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并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具有基金
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基金。投资人在获得基金投资收益的同时,亦承担
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可能包括:证券市场整体环境引发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大量赎回或暴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
在投资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以及本基金特有风险等。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
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
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注意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作出投资决策后,基
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本基金本次更新招募说明书涉及参与存托凭证投资相关内容,包括明确投资
范围包含存托凭证、增加存托凭证的投资策略、投资比例限制、估值方法等,并
增加投资存托凭证的风险揭示。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18年12
月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5

第二部分 释义 ...............................................................................................................................6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12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21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26

第六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与存续 .............................................................................................28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30

第八部分 基金的投资 .................................................................................................................41

第九部分 基金的业绩 .................................................................................................................57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60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61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67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69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71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72

第十六部分 风险揭示 .................................................................................................................79

第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82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84

第十九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85

第二十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86

第二十一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87

第二十二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88

第二十三部分 备查文件 .............................................................................................................89

附件一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90

附件二 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106








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管理规定》”)等有关
法律法规及《中欧瑾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
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中欧瑾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
基金”或“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
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中欧瑾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指《中欧瑾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中欧瑾通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中欧瑾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中欧瑾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
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欧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基金份额变动及
结余情况的账户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修订后的《中欧瑾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日,原《中欧瑾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
一日起失效

2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3、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业务规则》:指《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7、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39、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40、基金份额类别:指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
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41、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3、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申购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5、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46、元:指人民币元

4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8、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0、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1、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2、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等媒介

53、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5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中欧瑾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招募说明书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
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名称: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333号5层

3、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333号东方汇经中
心5层、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18号8栋-嘉昱大厦7层

4、法定代表人:窦玉明

5、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6、设立日期:2006年7月19日

7、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8、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6]102号

9、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10、电话:021-68609600

11、传真:021-33830351

12、联系人:袁维

13、客户服务热线:021-68609700,400-700-9700(免长途话费)

14、注册资本:22000万元人民币

15、股权结构: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

(人民币万元)

出资比例

1

Unione di Banche Italiane S.p.A.

5,500

25.0000%

2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400

20.0000%

3

北京百骏投资有限公司

4,400

20.0000%

4

上海睦亿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4,400

20.0000%

5

窦玉明

1,100

5.00000%

6

万盛基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726

3.3000%

7

周玉雄

328.35

1.4925%

8

卢纯青

163.8340

0.7447%




9

于洁

163.8340

0.7447%

10

赵国英

163.8340

0.7447%

11

方伊

117.0180

0.5319%

12

关子阳

117.0180

0.5319%

13

卞玺云

92.4660

0.4203%

14

魏博

87.7580

0.3989%

15

郑苏丹

87.7580

0.3989%

16

曲径

87.7580

0.3989%

17

黎忆海

64.3720

0.2926%

合计

22,000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窦玉明先生,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本科、硕士,美国杜兰大学MBA,中国
籍。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上海盛立基金会理事会理事,国寿投资控股
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天合光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曾任职于君安证券有限公司、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总经理助理、副
总经理兼基金经理,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Marco D’Este 先生,意大利籍。现任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历
任布雷西亚农业信贷银行(CAB)国际部总监,曾在意大利信贷银行(Credito
Italiano,现名:联合信贷银行Unicredit)圣雷莫分行、米兰分行、伦敦分行、
纽约分行、东京分行(财务部负责人)及米兰总部工作。


朱鹏举先生,中国籍。现任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国都景瑞投资有限
公司副总经理。曾任职于联想集团有限公司、中关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都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高级经理、副总经理、投行业务董事及内核小组副组
长。


刘建平先生,北京大学法学学士、法学硕士,美国亚利桑那州立大学凯瑞商
学院工商管理博士,中国籍。现任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历任北
京大学教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基金监管部副处长,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督察长。


David Youngson先生,英国籍。现任IFM(亚洲)有限公司创办者及合伙人、
The Red Flag Group非执行董事,英国公认会计师特许公会-资深会员及香港会
计师公会会员,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历任安永(中国香港特别行政
区及英国伯明翰,伦敦)审计经理、副总监,赛贝斯股份有限公司亚洲区域财务
总监。


郭雳先生,中国籍。现任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欧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法学博士、应用经济学博士后,德国洪堡学者,中国银行法
学研究会副会长。历任北京大学法学院讲师、副教授,美国康奈尔大学法学院客
座教授等,毕业于北京大学、美国南美以美大学、哈佛大学法学院。


戴国强先生,中国籍。上海财经大学金融专业硕士,复旦大学经济学院世界
经济专业博士。现任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
立董事、荣威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国绿地博大绿泽集团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交银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历任上海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常务副
院长、院长、党委书记,上海财经大学MBA学院院长兼书记,上海财经大学商学
院书记兼副院长。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唐步先生,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中欧盛世资产管理(上海)
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籍。历任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副总经理,上海证券
交易所会员部总监、监察部总监,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国都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廖海先生,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国
籍。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复旦大学金融研究院博士后。历任深圳市深华工贸总公
司法律顾问,广东钧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美国纽约州Schulte Roth & Zabel
LLP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合伙人。


陆正芳女士,监事,现任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总监,中国籍,上海财
经大学证券期货系学士。历任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华路营业部经纪人。


李琛女士,监事,现任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理财规划总监,中国籍,同济
大学计算机应用专业学士。历任大连证券上海番禺路营业部系统管理员,大通证


券上海番禺路营业部客户服务部主管。


3.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

窦玉明先生,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籍。简历同上。


刘建平先生,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中国籍。简历同上。


顾伟先生,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分管投资副总经理,中国籍。上海财经大
学金融学硕士,18年以上证券及基金从业经验。历任平安集团投资管理中心债
券部研究员、研究主管,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助理、副
总经理、总经理。


卢纯青女士,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分管投资副总经理,兼任中欧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研究总监、策略组负责人,中国籍。加拿大圣玛丽大学金融学硕士,13
年以上基金从业经验。历任北京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中信基金管理有
限责任公司研究员,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行业主管、研究总监助理、
研究副总监。


许欣先生,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分管市场副总经理,中国籍。中国人民大
学金融学硕士,17年以上基金从业经验。历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
司销售经理,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总监,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
经理助理。


卞玺云女士,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中国籍。中国人民大学注册会
计师专业学士,11年以上证券及基金从业经验。历任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助理
审计经理,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副总监,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风
控总监。


4.本基金基金经理

(1)现任基金经理

姓名

华李成

性别



国籍

中国

毕业院校及专业

上海社会科学院经
济学专业

其他公司历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研究员、专户产品投资经
理(2014.07-2016.04)

本公司历任

投资经理助理、投资经理




本公司现任

基金经理

本基金经理
所管理基金
具体情况

产品名称

起任日期

离任日期

1

中欧瑾通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2018年03月29日

 

2

中欧兴华定期开
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2018年10月17日

2020年04月30日

3

中欧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LOF)

2019年12月04日

 

4

中欧睿尚定期开
放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2020年04月30日

 

5

中欧可转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0年05月06日

 





(2)历任基金经理

基金经理

起任日期

离任日期

张跃鹏

2015年11月27日

2020年07月09日

朱晨杰

2017年04月07日

2018年08月21日

刘德元

2015年11月27日

2017年06月27日

吴启权

2015年11月17日

2016年12月22日

孙甜

2015年11月17日

2016年12月22日





5.基金管理人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进行基金投资管理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由总经理刘
建平,副总经理兼策略组负责人顾伟,副总经理兼研究总监、策略组负责人卢纯
青,策略组负责人周蔚文、陆文俊、周玉雄、刁羽、黄华、陈岚、赵国英、曲径、
曹名长、王培、王健,信用评估部总监张明,风险管理部总监孙自刚,中央交易
室总监陆正芳组成。其中总经理刘建平任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
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
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6、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牟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
交易活动;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
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
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


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
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体系结构

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各个业务
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监察稽核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

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负责制定公司的内部控制政策,对内部控制负完全的和最终
的责任。


(2)监事会:对公司的经营情况进行检查,并对董事会和管理层履行职责
的情况进行监督。


(3)督察长:独立行使督察权利,直接对董事会负责;就内部控制制度和
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向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进行
定期、不定期报告。


(4)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指导基金财产的运作,对基金投资的所有重大
问题进行决策。


(5)风险控制委员会:协助确立公司风险控制的原则、目标和策略,并就
风险控制重要事项进行讨论和决策。


(6)监察稽核部:独立于其他部门和业务活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
况进行全面及专项的检查和反馈,使公司在良好的内部控制环境中实现业务目标。


(7)业务部门:具体执行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及政策,确保各项业务活
动合法、合规进行。


3、内部控制的措施

(1)部门及岗位设置体现了职责明确、相互制约原则。


各部门及岗位均设立明确的授权分工及工作职责,并编制详细的岗位说明书
和业务流程;建立重要凭据传递及信息沟通制度,实现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
的监督制衡。


(2)严格授权控制。



授权控制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始终。公司建立了合理的授权标准和流程,
确保授权制度的贯彻执行。重大业务的授权应采取书面形式,明确授权内容和实
效,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


(3)实行恰当的岗位分离。


建立科学的岗位分离制度,各业务部门在适当授权的基础上实行恰当的岗位
分离。重要业务和岗位进行物理隔离,投资与交易、交易与清算、基金会计与公
司会计等重要岗位不得有人员重叠。


(4)建立完善的资产分离制度。


建立完善的资产分离制度,基金资产与公司资产、不同基金的资产和其他委
托资产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


(5)建立严密有效的风险管理系统。


风险管理系统包括两方面:一是公司主要业务的风险评估和检测办法、重要
部门风险指标考核体系以及业务人员道德风险防范体系等;二是公司灵活有效的
应急、应变措施和危机处理机制。通过严密有效的风险管理系统,对公司内外部
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分析,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6)建立完整的信息资料保全系统。


真实、全面、及时、准确地记载每一笔业务,及时准确地进行会计核算和业
务记录,完整妥善地保管好会计、统计和各项业务资料档案,确保原始记录、合
同契约、各种信息资料数据真实完整。


4、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书

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
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本基金管理人特
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根据市场的
变化和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公司法定英文名称: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法定代表人:彭纯

住 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长宁区仙霞路18号

邮政编码:200336

注册时间:1987年3月30日

注册资本:742.63亿元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号

联系人:陆志俊

电 话:95559

交通银行始建于1908年,是中国历史最悠久的银行之一,也是近代中国的
发钞行之一。1987年重新组建后的交通银行正式对外营业,成为中国第一家全
国性的国有股份制商业银行,总部设在上海。2005年6月交通银行在香港联合
交易所挂牌上市,2007年5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根据2018年英国
《银行家》杂志发布的全球千家大银行报告,交通银行一级资本位列第11位,
连续五年跻身全球银行20强;根据2018年美国《财富》杂志发布的世界500强
公司排行榜,交通银行营业收入位列第168位,较上年提升3位。


截至2018年12月31日,交通银行资产总额为人民币95,311.71亿元。2018
年1-12月,交通银行实现净利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人民币736.30亿元。


交通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中心(下文简称“托管中心”)。现有员工具有
多年基金、证券和银行的从业经验,具备基金从业资格,以及经济师、会计师、
工程师和律师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员工的学历层次较高,专业分布合理,职
业技能优良,职业道德素质过硬,是一支诚实勤勉、积极进取、开拓创新、奋发
向上的资产托管从业人员队伍。



(二)主要人员情况

彭纯先生,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会计师。


彭先生2018年2月起任本行董事长、执行董事。2013年11月至2018年2
月任本行副董事长、执行董事,2013年10月至2018年1月任本行行长;2010
年4月至2013年9月任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兼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
任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2005年8月至2010年4月任本行执行董事、副行长;
2004年9月至2005年8月任本行副行长;2004年6月至2004年9月任本行董
事、行长助理;2001年9月至2004年6月任本行行长助理;1994年至2001年
历任本行乌鲁木齐分行副行长、行长,南宁分行行长,广州分行行长。彭先生1986
年于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获经济学硕士学位。


任德奇先生,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高级经济师。


任先生2018年8月起任本行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2016年12月至2018
年6月任中国银行执行董事、副行长,其中:2015年10月至2018年6月兼任
中银香港(控股)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2016年9月至2018年6月兼任中国银
行上海人民币交易业务总部总裁;2014年7月至2016年11月任中国银行副行
长,2003年8月至2014年5月历任中国建设银行信贷审批部副总经理、风险监
控部总经理、授信管理部总经理、湖北省分行行长、风险管理部总经理;1988
年7月至2003年8月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岳阳长岭支行、岳阳市中心支行、岳
阳分行,中国建设银行信贷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信贷风险管理部工作。任先生
1988年于清华大学获工学硕士学位。


袁庆伟女士,资产托管业务中心总裁,高级经济师。


袁女士2015年8月起任本行资产托管业务中心总裁;2007年12月至2015
年8月,历任本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本行资产托管业务中心副
总裁;1999年12月至2007年12月,历任本行乌鲁木齐分行财务会计部副科长、
科长、处长助理、副处长,会计结算部高级经理。袁女士1992年毕业于中国石
油大学计算机科学系,获得学士学位,2005年于新疆财经学院获硕士学位。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2018年12月31日,交通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400只。此外,交
通银行还托管了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私募投资基金、保险资金、全国社保基金、养老保障
管理基金、企业年金基金、QFII证券投资资产、RQFII证券投资资产、QDII证
券投资资产、RQDII证券投资资产和QDLP资金等产品。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交通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及行内相关管理规定,加强内部
管理,保证托管中心业务规章的健全和各项规章的贯彻执行,通过对各种风险的
识别、评估、监控,有效地实现对各项业务风险的管控,确保业务稳健运行,保
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托管中心制定的各项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
监管要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全面性原则:托管中心建立各二级部自我监控和风险合规部风险管控的
内部控制机制,覆盖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
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监督机制。


3、独立性原则:托管中心独立负责受托基金资产的保管,保证基金资产与
交通银行的自有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受托基金资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4、制衡性原则:托管中心贯彻适当授权、相互制约的原则,从组织架构的
设置上确保各二级部和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有效的相互制衡措施
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5、有效性原则:托管中心在岗位、业务二级部和风险合规部三级内控管理
模式的基础上,形成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通过
行之有效的控制流程、控制措施,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保障内控管理的有效执
行。


6、效益性原则:托管中心内部控制与基金托管规模、业务范围和业务运作
环节的风险控制要求相适应,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以合理的控制成本实现最
佳的内部控制目标。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资产托
管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托管中心制定了一整套严密、完整的证券投资基金托
管管理规章制度,确保基金托管业务运行的规范、安全、高效,包括《交通银行
资产托管业务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办法》、《交通银行
资产托管业务系统建设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制度》、《交
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商业秘密管理规定》、《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从业人员行
为规范》、《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等,并根据市场变化和基
金业务的发展不断加以完善。做到业务分工科学合理,技术系统管理规范,业务
管理制度健全,核心作业区实行封闭管理,落实各项安全隔离措施,相关信息披
露由专人负责。


托管中心通过对基金托管业务各环节的事前揭示、事中控制和事后检查措施
实现全流程、全链条的风险管理,聘请国际著名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托管业务运
行进行国际标准的内部控制评审。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
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
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的申购资金的到账与赎回资金的划付、
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关证券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行为,及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予以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及时核对确认并进行调整。

交通银行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交通银
行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及时纠正的,交通银行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有权立即报告
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四、其他事项

最近一年内交通银行及其负责资产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违法违
规行为,未受到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银保监会及其他有关机关的处


罚。负责基金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基金管理公司无兼职的情况。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名称: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333号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18号8栋-嘉昱大厦7层

联系人:袁维

电话:021-68609602

传真:021-68609601

客服热线:021-68609700,400-700-9700(免长途话费)

网址:www.zofund.com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
站公示。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并在基
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各销售机构提供的基金销售服务可能有所差异,具体请咨询
各销售机构。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333号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18号8栋-嘉昱大厦7层

法定代表人:窦玉明

总经理:刘建平

成立日期:2006年7月19日

电话:021-68609600

传真:021-68609601

联系人:杨毅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经办律师:黎明、陆奇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陆奇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联系人:徐艳

经办会计师:徐艳、印艳萍






第六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与存续



一、本基金的历史沿革

中欧瑾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中欧瑾通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1241号)注册,基金
管理人为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欧瑾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于2015年11月13日进行公开募集,
并于当天结束募集,募集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经中国
证监会书面确认,《中欧瑾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2015
年11月17日生效。


为更好地实现本基金“在严格控制投资组合风险的前提下,通过积极主动的
资产配置,力争获得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的投资目标,本基金管理人拟增
加投资范围中的投资品种。另外,为进一步降低投资者成本以提高产品竞争力,
本基金拟降低费率。基于上述考虑并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基金管理人经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决定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2016年8月31日中欧瑾
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修改中欧瑾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
案》,主要变更了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费率,并基于上述变更,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对基金的其他部分条款进行相应修改。上述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自2016年9月5日起,原《中欧
瑾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失效且修订后的《中欧瑾通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时生效。


二、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登记机构将进行本基金份额必要信息的变更。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第十八部分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并终止。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四、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
的类别。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
费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
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

计算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该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该计算
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
书中列明。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且对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
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调整现
有基金份额类别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停止现有基金份额
类别的销售等,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
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
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本基金自2015年11月26日起开放日常申购和赎回业务。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
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
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
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每个账户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元。各销售
机构对本基金最低申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


为准。


直销机构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0元,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
为单笔10,000元。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的投资者欲转入直销机构进行交易
须受直销机构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
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申购业务的不
受直销机构单笔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具体规定请至基金管理人网站查询。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的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本招募说
明书另有约定的除外。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对本基金的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
份基金份额。若某笔份额减少类业务导致单个基金基金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份的,登记机构有权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做全部赎回处理(份
额减少类业务指赎回、转换转出、非交易过户等业务,具体种类以相关业务规则
为准)。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
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
或公告。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2、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
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1)申购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申购时收取申购费,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
费。申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
费用。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
的其他投资人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包括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
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具体包括:

1)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2)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

3)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4)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5)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
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
监会备案。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者。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申购费
率见下表:

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M)

费率

M<100万元

0.30%

100万元≤M<500万元

0.18%

M≥500万元

每笔1000元





其他投资者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见下表:

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M)

费率

M<100万元

1.00%

100万元≤M<500万元

0.60%

M≥500万元

每笔1000元





(2)申购份额的计算


1)若投资者选择申购A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当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投资100,000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
其对应的申购费率为1.00%,假设申购当日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1.000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1+1.00%)=99,009.90元

申购费用=100,000-99,009.90=990.10元

申购份额=99,009.90/1.0000=99,009.90份

即: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投资100,000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
设申购当日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000元,则其可得到本基
金A类基金份额99,009.90份。


2)若投资者选择申购C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100,000 元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本
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00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1.0000=100,000.00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0元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000元,则其可得到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
100,000.00份。


3、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扣
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
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1)赎回费用

1)对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见下表:

持有期限(N)

费率

N<7日

1.50%

7日≤N<30日

0.75%

30日≤N<365日

0.50%



365日≤N<730日

0.25%

赎回费率

N≥730日

0



(注:赎回份额持有时间的计算,以该份额在登记机构的登记日开始计算。)

2)对于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见下表:

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N)

费率

N<7日

1.5%

7日≤N<30日

0.50%

N≥30日

0





(注:赎回份额持有时间的计算,以该份额在登记机构的登记日开始计算)

(2)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赎回份额×赎回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

例:

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0,000份A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5个月,对应的
赎回费率为0.50%,假设赎回当日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1.0500
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0500=10,500.00元

赎回费用=10,500.00×0.50%=52.50元

净赎回金额=10,500.00-52.50=10,447.50元

即:某投资人赎回持有的10,000份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5个
月,假设赎回当日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1.0500元,则其可得
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0,447.50元。


4、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人,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
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30日但少于3个月的投资人,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75%


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3个月但少于6个月的投资人,将不低于赎回
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6个月的投资人,应当将不低于
赎回费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
必要的手续费。(注:1个月以30日计算)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
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
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并进行公告。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
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8、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


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9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被部分或全部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
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选择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
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
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
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
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
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
办理并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
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
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工
作日基金总份额30%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该比例的
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剩余赎回申请与其他账户赎回
申请按前述条款处理。


(4)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并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工作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五、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六、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第八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投资组合风险的前提下,通过积极主动的资产配置,力争获得超
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存托凭证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债券(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机构债、金融债、次级债、中小企业私
募债、中央银行票据、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
券)、可转换债券(含分离型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等)、质押及买断式债券
回购、协议存款、通知存款、同业存单、定期存款、现金、资产支持证券、权证、
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
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95%,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比例为0%–3%,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股指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
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三、投资策略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运用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大类资产配置,强调通过
自上而下的宏观分析与自下而上的市场趋势分析有机结合进行前瞻性的决策。综
合考虑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市场发展趋势、风险控制要求等因素,制定本基金资
产的大类资产配置比例。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坚持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投资理念,在以整个宏观策略为前


提下,把握结构性调整机会,将行业分析与个股精选相结合,寻找出表现优异的
子行业和优质个股。


(1)行业分析

在综合考虑行业的周期、竞争格局、技术进步、政府政策、社会习惯的改变
等因素后,精选出行业地位高、行业的发展空间大的子行业。


(2)个股选择

本基金在选择个股时关注如下几个方面:

1)基本面

.主营业务竞争力强,包括技术、品牌、政策或者规模等方面

.盈利能力强,不仅有短期的业绩与盈利支撑,盈利的稳定性、持续性好,
具有长期的投资空间

.良好的治理结构

.管理层能力强

.商业模式优越

2)估值水平

本基金除了关注个股的基本面之外,还要考查个股业绩的增长性和估值的匹
配程度,如果估值比较合理或者低估就会选择买入并坚持持有,相反如果估值已
透支了未来几年的增长,即业绩增长的速度与股价和市盈率不相匹配,那么就会
相应减持这种股票。


3)对于存托凭证的投资,本基金将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通过定性分
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式,精选优质上市公司;并最大限度避免由于存托凭证
在交易规则、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等方面的差异而或有的负面影响。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采取久期偏离、期限结构配置、类属配置、个券选择等积极的投资
策略,构建债券投资组合。


(1)久期偏离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走势、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市场结构变化等方面的
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预测利率的变化趋势,从而采取久期偏离策略,根据对利
率水平的预期调整组合久期。



(2)期限结构配置

本基金将根据对利率走势、收益率曲线的变化情况的判断,适时采用哑铃型
或梯型或子弹型投资策略,在长期、中期和短期债券间进行配置,以便最大限度
的避免投资组合收益受债券利率变动的负面影响。


(3)类属配置

类属配置指债券组合中各债券种类间的配置,包括债券在国债、央行票据、
金融债、企业债、可转换债券等债券品种间的分布,债券在浮动利率债券和固定
利率债券间的分布。


(4)个券选择

个券选择是指通过比较个券的流动性、到期收益率、信用等级、税收因素,
确定一定期限下的债券品种的过程。


4、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主要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
的股指期货合约。本基金力争利用股指期货的杠杆作用,降低股票仓位频繁调整
的交易成本。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池结构和质量的跟踪考察、分析资产支持证
券的发行条款、预估提前偿还率变化对资产支持证券未来现金流的影响,谨慎投
资资产支持证券。


6、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策略

与传统的信用债券相比,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由于以非公开方式发行和转让,
普遍具有高风险和高收益的显著特点。本基金将运用基本面研究,结合公司财务
分析方法对债券发行人信用风险进行分析和度量,选择风险与收益相匹配的更优
品种进行投资。具体为:①研究债券发行人的公司背景、产业发展趋势、行业政
策、盈利状况、竞争地位、治理结构等基本面信息,分析企业的长期运作风险;②运
用财务评价体系对债券发行人的资产流动性、盈利能力、偿债能力、成长能力、
现金流水平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评估发行人财务风险;③利用历史数据、市场
价格以及资产质量等信息,估算私募债券发行人的违约率及违约损失率;④考察
债券发行人的增信措施,如担保、抵押、质押、银行授信、偿债基金、有序偿债


安排等;⑤综合上述分析结果,确定信用利差的合理水平,利用市场的相对失衡,
选择具有投资价值的品种进行投资。


7、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权证投资以控制风险和锁定收益为主要目的。在个券层面上,本基
金通过对权证标的公司的基本面研究和未来走势预判,估算权证合理价值,同时
还充分考虑个券的流动性,谨慎进行投资。


8、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国债期货作为利率衍生品的一种,有助于管理债券组合的久期、流动性和风
险水平。基金管理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对宏观经济形势和政策趋
势的判断、对债券市场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构建量化分析体系,对国债期货和
现货的基差、国债期货的流动性、波动水平、套期保值的有效性等指标进行跟踪
监控,在最大限度保证基金资产安全的基础上,力求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
值。


9、股票期权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按照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参与股票期权的投
资。本基金将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权合约进
行投资。本基金将基于对证券市场的预判,并结合股指期权定价模型,选择估值
合理的期权合约。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审慎原则,建立股票期权交易决策部门或小组,按照有关
要求做好人员培训工作,确保投资、风控等核心岗位人员具备股票期权业务知识
和相应的专业能力,同时授权特定的管理人员负责股票期权的投资审批事项,以
防范期权投资的风险。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95%;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股指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
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
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
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
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0.5%;

(9)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1)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3)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4)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6)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未完)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