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欧创业板两年混合C : 中欧创业板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时间:2020年11月04日 10:56:14 中财网

原标题:中欧创业板两年混合C : 中欧创业板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中欧创业板两年定期开放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零年十一月




本基金经2020年6月22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监会”)下发的《关于准予中欧创业板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
批复》(证监许可[2020]1209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重要提示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
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
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认购(或申购)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
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和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
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投资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
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
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
场基金,但低于股票型基金。本基金将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需承担港股通机制
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投资人购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基金法律文件,
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
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并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
人委托的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基金。投资人在获得基金投资收
益的同时,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可能包括:证券市场整体环境引
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大量赎回或暴跌导致的流动性
风险、基金管理人在投资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以及本基金特有风险等。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可上市交易,投资者可在二级市场买卖基金份额。受市


场供需关系等各种因素的影响,投资者买卖基金份额有可能面临相应的折溢价风
险。C类基金份额不上市交易。


本基金投资创业板上市企业,会面临创业板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
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退市风险(创业板执行更为严格的退市标准)、
股价波动风险(创业板股票的涨跌幅限制更大因此可能会带来更大的波动)、投
资战略配售股票风险(战略配售股票有可能出现股价波动较大的情况)等。具体
风险烦请查阅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章节的具体内容。


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
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
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A
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
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
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具体
风险烦请查阅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章节的具体内容。


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
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存
在不对港股进行投资的可能。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存托凭证是由存托人签发、以境外证券为
基础在中国境内发行,代表境外基础证券权益。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享有的权益
与境外基础证券持有人的权益虽然基本相当,但并不能等同于直接持有境外基础
证券。投资于存托凭证可能会面临由于境内外市场上市交易规则、上市公司治理
结构、股东权利等差异带来的相关成本和投资风险。在交易和持有存托凭证过程
中需要承担的义务及可能受到的限制,应当关注证券交易普遍具有的宏观经济风
险、政策风险、市场风险、不可抗力风险等。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
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
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注意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作出投资决策后,基
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为对冲信用风险,本基金可能投资于信用衍生品,信用衍生品的投资可能面
临流动性风险、偿付风险以及价格波动风险等。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法律
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本次更新招募说明书涉及参与存托凭证投资相关内容,包括明确投资
范围包含存托凭证、增加存托凭证的投资策略、投资比例限制、估值方法等,并
增加投资存托凭证的风险揭示。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1

第二部分 释义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9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18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22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26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33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35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37

第十部分 基金的投资 ..................................................................................................................51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61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62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 ......................................................................................................69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71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74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75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83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合并、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93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95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96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97

第二十二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98

第二十三部分 备查文件 ..............................................................................................................99

附件一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100

附件二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29


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等
有关法律法规及《中欧创业板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
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中欧创业板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
称“本基金”或“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
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中欧创业板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指《中欧创业板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中欧创业板两
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中欧创业板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中欧创业板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中欧创业板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上市交易公告书:指《中欧创业板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上
市交易公告书》

10、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1、《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


日实施的,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
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4、《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
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港股通: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
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17、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8、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19、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0、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1、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2、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3、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
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4、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5、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26、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7、销售机构:指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及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办理基金销售业务
的会员单位

28、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开放式基金账户/深圳证券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
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
理非交易过户等

29、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欧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和/或接受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30、开放式基金账户:指投资人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在登记机构注册的开放式
基金账户,用于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
的账户

31、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
况的账户

32深圳证券账户: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
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投资人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场内赎回和上市交易等业务时需持有
深圳证券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机构的证券登记系统

33、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4、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5、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3个月

36、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7、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8、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9、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0、封闭期:指本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第一个开放期
的首日(不含该日)之间的期间,之后的封闭期为每相邻两个开放期之间的期间。

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可在本基金符合法律
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的情况下上市交易

41、开放期:指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等业务的期间。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
结束之后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等业务。本基金每2年开放一次,
每个开放期原则上不少于5个工作日且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每个开放期的
首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的每2年年度对日,若该日为非工作日或不存在对应日期
的,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且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开放
期开始前2日进行公告。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
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
素消除之日次一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到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42、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若
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
情况决定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具体以届时提前发布的公告为准)

43、年度对日:指某一特定日期在后续年度中的对应日期,如该对应日期为
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若该日历年度中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
该月最后一日的下一工作日

44、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5、《业务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
基金管理人的相关业务规则


46、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7、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8、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9、上市交易: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
方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50、场外: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外的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
回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外认购、场
外申购、场外赎回

51、场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利用交易所开
放式基金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的场所。通过该等
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5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3、转托管:指系统内转托管及跨系统转托管的总称

54、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同一登记结算
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
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5、跨系统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
和证券登记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包括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
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与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如适用)

56、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
系统和/或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登记结算系统

57、证券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
系统

58、场外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59、场内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60、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开放期内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
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
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20%

61、摆动定价机制: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
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
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
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2、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63、元:指人民币元

64、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5、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6、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7、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8、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9、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
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
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70、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71、基金份额类别:指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以
及登记机构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


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72、信用衍生品:指符合证券交易所或银行间市场相关业务规则,专门用于
管理信用风险的信用衍生工具

73、信用保护买方:亦称信用保护购买方,指接受信用风险保护的一方

74、信用保护卖方:亦称信用保护提供方,指提供信用风险保护的一方

75、名义本金:亦称交易名义本金,指一笔信用衍生品交易提供信用保护的
金额,各项支付和结算以此金额为计算基准

76、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本基金以一定费率通过证券交易所综合业务平台
向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出借证券,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到期归还所
借证券及相应权益补偿并支付费用的业务。


77、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以上释义中涉及法律法规的内容,法律法规修订后,如适用本基金,相关内
容以修订后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名称: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333号5层

3、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333号5层、上海
市虹口区公平路18号8栋-嘉昱大厦7层

4、法定代表人:窦玉明

5、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6、设立日期:2006年7月19日

7、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8、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6]102号

9、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10、电话:021-68609600

11、传真:021-33830351

12、联系人:马云歌

13、客户服务热线:021-68609700,400-700-9700(免长途话费)

14、注册资本:2.20亿元人民币

15、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出资额

(人民币万
元)

出资比例

1

Unione di Banche Italiane S.p.A.

5,500

25.0000%

2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400

20.0000%

3

北京百骏投资有限公司

4,400

20.0000%

4

上海睦亿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

4,400

20.0000%

5

窦玉明

1,100

5.00000%

6

万盛基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726

3.3000%




7

周玉雄

328.35

1.4925%

8

卢纯青

163.8340

0.7447%

9

于洁

163.8340

0.7447%

10

赵国英

163.8340

0.7447%

11

方伊

117.0180

0.5319%

12

关子阳

117.0180

0.5319%

13

卞玺云

92.4660

0.4203%

14

魏博

87.7580

0.3989%

15

郑苏丹

87.7580

0.3989%

16

曲径

87.7580

0.3989%

17

黎忆海

64.3720

0.2926%

合计

22,000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窦玉明先生,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本科、硕士,美国杜兰大学MBA,中国
籍。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上海盛立基金会理事会理事,国寿投资控股
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天合光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曾任职于君安证券有限公司、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总经理助理、副
总经理兼基金经理,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朱鹏举先生,中国籍。现任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国都景瑞投资有限
公司副总经理。曾任职于联想集团有限公司、中关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都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高级经理、副总经理、投行业务董事及内核小组副组
长。


刘建平先生,北京大学法学学士、法学硕士,美国亚利桑那州立大学凯瑞商
学院工商管理博士,中国籍。现任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历任北
京大学教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基金监管部副处长,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督察长。


David Youngson先生,英国籍。现任IFM(亚洲)有限公司创办者及合伙人、


The Red Flag Group非执行董事,英国公认会计师特许公会-资深会员及香港会
计师公会会员,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历任安永(中国香港特别行政
区及英国伯明翰,伦敦)审计经理、副总监,赛贝斯股份有限公司亚洲区域财务
总监。


郭雳先生,中国籍。现任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欧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法学博士、应用经济学博
士后,德国洪堡学者,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历任北京大学法学院讲师、
副教授,美国康奈尔大学法学院客座教授等,毕业于北京大学、美国南美以美大
学、哈佛大学法学院。


戴国强先生,中国籍。上海财经大学金融专业硕士,复旦大学经济学院世界
经济专业博士。现任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
立董事、荣威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中国绿地博大绿泽集团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交
银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上海袅之文学艺术创作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利群
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历任上海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常务副院长、院长、
党委书记,上海财经大学MBA学院院长兼书记,上海财经大学商学院书记兼副院
长。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唐步先生,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中欧盛世资产管理(上海)
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籍。历任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副总经理,上海证券
交易所会员部总监、监察部总监,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国都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廖海先生,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国
籍。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复旦大学金融研究院博士后。历任深圳市深华工贸总公
司法律顾问,广东钧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美国纽约州Schulte Roth & Zabel
LLP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合伙人。


陆正芳女士,监事,现任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总监,中国籍,上海财
经大学证券期货系学士。历任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华路营业部经纪人。


李琛女士,监事,现任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理财规划总监,中国籍,同济
大学计算机应用专业学士。历任大连证券上海番禺路营业部系统管理员,大通证


券上海番禺路营业部客户服务部主管。


3、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

窦玉明先生,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籍。简历同上。


刘建平先生,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中国籍。简历同上。


顾伟先生,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分管投资副总经理、固收投决会主席,中
国籍。上海财经大学金融学硕士,19年以上证券及基金从业经验。历任平安集
团投资管理中心债券部研究员、研究主管,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固定收益
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经理。


卢纯青女士,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分管投资副总经理、权益投决会委员、
投资总监、基金经理,中国籍。加拿大圣玛丽大学金融学硕士,15年以上基金
从业经验。历任北京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中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研究员,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行业主管、研究总监助理、研究副总监。


许欣先生,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分管市场副总经理,中国籍。中国人民大
学金融学硕士,19年以上基金从业经验。历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
司销售经理,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总监,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
经理助理。


卞玺云女士,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中国籍。中国人民大学注册会
计师专业学士,12年以上证券及基金从业经验。历任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助理
审计经理,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副总监,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风
控总监。


4、本基金拟任基金经理

姓名

许文星

性别



国籍

中国

毕业院校及专业

上海交通大学计算机科学
与技术

其他公司历任

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行业研究员(2014.03-2016.03),
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2016.04-2018.01)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历任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现任

基金经理

本基金经理所管理基
金具体情况

产品名称

起任日期

离任日期

1

中欧瑾和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2018年04月16日

 

2

中欧养老产业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2018年04月16日

 

3

中欧嘉泽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2018年04月16日

 

4

中欧新动力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2018年04月16日

 

5

中欧电子信息产业沪港深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0年5月18日







5、基金管理人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刘建平、周蔚文、卢纯青、周应波、曹名长、王培、卞玺云担任权益投资决
策委员会委员,负责权益投研领导工作。刘建平为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


刘建平、刁羽、顾伟、黄华、李彤、卞玺云担任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
委员,负责固收投研领导工作。顾伟为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
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
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6、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牟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
交易活动;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
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
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
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
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体系结构

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各个业务
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监察稽核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
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负责制定公司的内部控制政策,对内部控制负完全的和最终
的责任。


(2)监事会:对公司的经营情况进行检查,并对董事会和管理层履行职责
的情况进行监督。


(3)督察长:独立行使督察权利,直接对董事会负责;就内部控制制度和
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向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进行


定期、不定期报告。


(4)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指导基金财产的运作,对基金投资的所有重大
问题进行决策。


(5)风险控制委员会:协助确立公司风险控制的原则、目标和策略,并就
风险控制重要事项进行讨论和决策。


(6)监察稽核部:独立于其他部门和业务活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
况进行全面及专项的检查和反馈,使公司在良好的内部控制环境中实现业务目标。


(7)业务部门:具体执行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及政策,确保各项业务活
动合法、合规进行。


3、内部控制的措施

(1)部门及岗位设置体现了职责明确、相互制约原则。


各部门及岗位均设立明确的授权分工及工作职责,并编制详细的岗位说明书
和业务流程;建立重要凭据传递及信息沟通制度,实现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
的监督制衡。


(2)严格授权控制。


授权控制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始终。公司建立了合理的授权标准和流程,
确保授权制度的贯彻执行。重大业务的授权应采取书面形式,明确授权内容和实
效,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


(3)实行恰当的岗位分离。


建立科学的岗位分离制度,各业务部门在适当授权的基础上实行恰当的岗位
分离。重要业务和岗位进行物理隔离,投资与交易、交易与清算、基金会计与公
司会计等重要岗位不得有人员重叠。


(4)建立完善的资产分离制度。


建立完善的资产分离制度,基金资产与公司资产、不同基金的资产和其他委
托资产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


(5)建立严密有效的风险管理系统。


风险管理系统包括两方面:一是公司主要业务的风险评估和检测办法、重要
部门风险指标考核体系以及业务人员道德风险防范体系等;二是公司灵活有效的
应急、应变措施和危机处理机制。通过严密有效的风险管理系统,对公司内外部


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分析,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6)建立完整的信息资料保全系统。


真实、全面、及时、准确地记载每一笔业务,及时准确地进行会计核算和业
务记录,完整妥善地保管好会计、统计和各项业务资料档案,确保原始记录、合
同契约、各种信息资料数据真实完整。


4、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书

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
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本基金管理人特
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根据市场的
变化和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2004年9月17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复【2004】
143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中国建设银行成立于1954年10月,是一家国内领先、国际知名的大型股份
制商业银行,总部设在北京。中国建设银行于2005年10月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
牌上市(股票代码939),于2007年9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
601939)。


2018年6月末,中国建设银行资产总额228,051.82亿元,较上年末增加
6,807.99亿元,增幅3.08%。上半年,中国建设银行盈利平稳增长,利润总额较
上年同期增加93.27亿元至1,814.20亿元,增幅5.42%;净利润较上年同期增
加84.56亿元至1,474.65亿元,增幅6.08%。


2017年,中国建设银行先后荣获香港《亚洲货币》“2017年中国最佳银行”,
美国《环球金融》“2017最佳转型银行”、新加坡《亚洲银行家》“2017年中国最
佳数字银行”、“2017年中国最佳大型零售银行奖”、《银行家》“2017最佳金融
创新奖”及中国银行业协会“年度最具社会责任金融机构”等多项重要奖项。中
国建设银行在英国《银行家》“2017全球银行1000强”中列第2位;在美国《财
富》“2017年世界500强排行榜”中列第28名。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与合规管理处、基金市场处、
证券保险资产市场处、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QFII托管处、养老金托管处、清


算处、核算处、跨境托管运营处、监督稽核处等10个职能处室,在安徽合肥设
有托管运营中心,在上海设有托管运营中心上海分中心,共有员工315余人。

自2007年起,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
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二)主要人员情况

纪伟,资产托管业务部总经理,曾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南通分行、总行计划
财务部、信贷经营部任职,并在总行公司业务部、投资托管业务部、授信审批部
担任领导职务。其拥有八年托管从业经历,熟悉各项托管业务,具有丰富的客户
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龚毅,资产托管业务部资深经理(专业技术一级),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
北京市分行国际部、营业部并担任副行长,长期从事信贷业务和集团客户业务等
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黄秀莲,资产托管业务部资深经理(专业技术一级),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
行总行会计部,长期从事托管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
经验。


郑绍平,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投资部、委
托代理部、战略客户部,长期从事客户服务、信贷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
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原玎,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国际业务部,
长期从事海外机构及海外业务管理、境内外汇业务管理、国外金融机构客户营销
拓展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
持“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
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
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
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
户、(R)QFII、(R)QDII、企业年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前国内托管
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2018年二季度末,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


857只证券投资基金。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赢得
了业内的高度认同。中国建设银行先后9次获得《全球托管人》“中国最佳托管
银行”、4次获得《财资》“中国最佳次托管银行”、连续5年获得中债登“优秀
资产托管机构”等奖项,并在2016年被《环球金融》评为中国市场唯一一家“最
佳托管银行”、在2017年荣获《亚洲银行家》“最佳托管系统实施奖”。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
业监管规章和中国建设银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
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
作,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资产托管业务部配备了专职内控合
规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合规工作,具有独立行使内控合规工作职权和能力。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
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
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
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
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
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
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一)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
作。利用自行开发的“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
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
况进行监督。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


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
监督。


(二)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
制等情况进行监控,如发现投资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进行风险提示,与基金
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如有重大异常事项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指令要素等内容进行核查。


3.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
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如有必要将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场内销售机构

本基金场内销售机构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深圳
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会员单位。


二、场外销售机构

(一)直销机构:

名称: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333号5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333号5层、上海市虹
口区公平路18号8栋-嘉昱大厦7层

法定代表人:窦玉明

联系人:马云歌

电话:021-68609602

传真:021-68609601

客服热线:021-68609700,400-700-9700(免长途话费)

网址:www.zofund.com

(二)其他销售机构

1)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客服热线:95533

网址:www.ccb.com

2)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中国光大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李晓鹏

客服热线:95595


网址:www.cebbank.com

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管理人官网披露的基金销售机构名录。基金管
理人可以根据情况针对某类份额变化、增加或者减少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
网站公示。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并另
行公告。各销售机构提供的基金销售服务可能有所差异,具体请咨询各销售机构。


三、登记机构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登记机构信息如下: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人代表:周明

联系人:赵亦清

电话:010-50938782

传真:010-50938828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登记机构信息如下:

名称: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333号5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333号5层、上海市虹
口区公平路18号8栋-嘉昱大厦7层

法定代表人:窦玉明

电话:021-68609600

传真:021-68609601

联系人:杨毅

四、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经办律师:黎明、陆奇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陆奇

五、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联系人: 王珊珊

经办会计师: 王珊珊、许培菁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2020年6月22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20]1209号文准予募集。


二、基金类别与运作方式

本基金的类别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基金的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每2年开放一次,每个开放期原则上不少于5个工作日且最长不超过
20个工作日。每个开放期的首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的每2年年度对日,若该日
为非工作日或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本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第一个开放期的首日(不含该
日)之间的期间,之后的封闭期为每相邻两个开放期之间的期间。本基金在封闭
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可在本基金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的情况下上市交易。


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且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开放
期开始前2日进行公告。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
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
素消除之日次一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到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三、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用收取方式以及登记机构的不同,
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但不从
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本基金A类基金份
额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不收取
认购/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
额,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登记机构为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

计算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该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该计算
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且对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调整现有基
金份额类别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
的销售等,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


五、募集方式

本基金将通过场外和场内两种方式发售。场外将通过基金销售机构(包括基
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及其他销售机构,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及基金管理人官网披露的基金销售机构名录)公开发售。场内将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内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认可的会员单位发售。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
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
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六、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七、募集规模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人民币2亿元。


本基金可设置首次募集规模上限,具体募集上限及规模控制的方案详见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若本基金设置首次募集规模上限,基金合同生效后不
受此募集规模的限制。


八、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九、基金份额初始面值、认购费用及认购份额的计算

1、本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初始面值发售。


2、认购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收取认购费,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A
类基金份额场外和场内的认购费率相同,认购费率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本
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认购A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实施优惠的认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包括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
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具体包括:

(1)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2)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

(3)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4)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5)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

(6)职业年金计划;

(7)养老目标基金;

(8)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等产品。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
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
监会备案。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人。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的优惠
认购费率见下表:

认购费率

认购金额(M)

费率

M<100万元

0.12%

100万元≤M<500万元

0.08%

M≥500万元

每笔1000元





其他投资者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见下表:

认购费率

认购金额(M)

费率

M<100万元

1.20%

100万元≤M<500万元

0.80%






M≥500万元

每笔1000元





3、认购份额的计算

(1)场外认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计算:

1)场外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法,当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
的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1.00元

利息折算的份额=认购利息/1.00元

认购总份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

当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1.00元

利息折算的份额=认购利息/1.00元

认购总份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

场外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在认购期内投资100,000元场外认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率为1.20%,假设这100,000元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
29.50元,则其可得到的A类基金份额数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0/(1+1.20%)=98,814.23元

认购费用=100,000-98,814.23=1,185.77元

认购份额=98,814.23/1.00=98,814.23份

利息折算的份额=29.50/1.00=29.50元

认购总份额=98,814.23+29.50=98,843.73份

即: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在认购期投资100,000元场外认购本基金A类
基金份额,在认购期结束时,假设这100,000元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29.50
元,投资人账户登记有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98,843.73份。



2)场外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计算: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1.00元

利息折算的份额=认购利息/1.00元

认购总份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

场外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在认购期投资100,000 元场外认购本基金
的C类基金份额,假设这100,000元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30.00元,则其可
得到的C类基金份额数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100,000/1.00=100,000.00份

利息折算的份额=30.00/1.00=30.00份

认购总份额=100,000.00+30.00=100,030.00份

即: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在认购期投资100,000元场外认购本基金C类
基金份额,在认购期结束时,假设这100,000元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30.00
元,投资人账户登记有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100,030.00份。


(2)场内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方法,场内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
率时,计算公式为:

认购金额=1.00元×认购份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1.00元×认购份额×认购费率

利息折算的份额=认购利息/1.00元

认购份额总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

场内认购金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在认购期内场内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
100,000份,认购费率为1.20%,假设认购款项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29.00
元,则其可得到的A类基金份额数计算如下:

认购金额=1.00×100,000×(1+1.20%)=101,200.00元

认购费用=1.00×100,000×1.20%=1,200.00元


利息折算的份额=29.00/1.00=29份

认购份额=100,000+29=100,029份

即: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场内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100,000份,需
缴纳认购金额101,200元,在认购期结束时,假设认购款项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
息为29.00元,投资人账户登记有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100,029份。


十、投资人对本基金的认购

1、认购时间安排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投资人认购本基金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投
资人在T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应于T+2日(包括该日)后及时在原申
请网点或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中心查询认购申请是否被成功受理。投资人
应于基金合同生效后及时在原申请网点或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中心查询
认购确认份额。


4、认购的限额

(1)场外认购限额

本基金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每个账户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元;直销机
构每个账户的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为10,000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
10,000元,不设级差限制(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认购本基金暂不受此
限制,具体规定请至基金管理人网站查询)。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
有人场外最高累计认购金额不设限制,但本招募说明书另有规定的除外。各销售
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场内认购限额

投资人通过场内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时,单笔最低认购份额为1,000份
或其整数倍。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场内最高累计认购份额不设
限制,本招募说明书另有约定的除外。



(3)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
的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
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
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5、关于本基金的认购事项,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认购金额/认购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
理人必须最迟在调整实施前两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二、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
何人不得动用。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
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
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
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
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
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
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
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


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在任一开放期的最后一日日终,如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则无须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第二十部分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并终
止:

(1)基金资产净值加上当日有效申购申请金额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金额
扣除有效赎回申请金额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金额后的余额低于5000万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少于200人。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申请本基金上市交易。基
金上市后,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中的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中的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可通过办理跨系统转
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托管在证券登记系统中后,再上市交易。本基金的C类
基金份额不上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交易的时间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在符合基金上市交易条
件下,申请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本基金场内资产净值不少于2 亿元人民币;

2、本基金场内份额持有人不少于1000 人;

3、《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满6个月后可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基金上
市前,基金管理人应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
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上市前3 个工作日将基金份额上市
交易公告书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上市交易公告书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
上。


三、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


四、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当基金发生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因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而应当终止上市的情形时,本基金将变更为非上市基金,除此之外,本基金的基
金名称,开放期和封闭期安排,基金费率,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等均不变,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转型并终止上市后,对于本基金场内份额的
处理规则由基金管理人提前制定并公告。


五、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六、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
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


七、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
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
本基金上市交易方面的新功能,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
功能。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基金份额的封闭期和开放期

本基金每2年开放一次,每个开放期原则上不少于5个工作日且最长不超过
20个工作日。每个开放期的首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的每2年年度对日,若该日
为非工作日或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本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第一个开放期的首日(不含该
日)之间的期间,之后的封闭期为每相邻两个开放期之间的期间。本基金在封闭
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可在本基金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的情况下上市交易。


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且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开放
期开始前2日进行公告。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
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
素消除之日次一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到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二、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本基金场外申购和赎回场所为基
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各场外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场内申购和赎回场所为
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
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
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
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三、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开放期内的每个工作日(若本
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
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具体以届时提前发布的公告为
准),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
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
申购、赎回时除外。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本基金的基金


份额可在本基金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的情况下上市
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每个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且基金管理人最
迟于开放期开始前2日进行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在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
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但若投资者在开放期最后一个开放日业务办理时
间结束之后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


开放期以及开放期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
的相关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场外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
进行顺序赎回;

5、投资者通过场外申购、赎回应使用登记机构开立的开放式基金账户,通
过场内申购、赎回应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的深圳
证券账户(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6、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赎回等业务,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申购、赎回业务等规
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7、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
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
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
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
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
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
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
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
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六、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六)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者办理场外申购时,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每个账户单笔申购的
最低金额为1元(含申购费,下同)。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申购金额及交易
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直销机构每个账户首次申购
的最低金额为10,000元,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10,000元。其他销售机构
的销售网点的投资者欲转入直销机构进行交易须受直销机构最低申购金额的限
制。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通
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申购业务的不受直销机构单笔申购最低金
额的限制,具体规定请至基金管理人网站查询。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
整本基金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


投资者办理场内申购A类基金份额时,单个账户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
元。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的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但单一投
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
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


2、投资者办理场外赎回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对本
基金的赎回申请不得低于0.01份基金份额。若某笔份额减少类业务导致单个基
金账户的某类基金份额余额不足0.01份的,登记机构有权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
持有的该类基金份额做全部赎回处理(份额减少类业务指赎回、转换转出、非交
易过户等业务,具体种类以相关业务规则为准)。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4、对于场内申购、赎回及持有场内份额的数量限制等,深圳证券交易所和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有规定的,从其最新规定办理。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七)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特殊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与基金
托管人、登记机构协商增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位数,以维护基金投资人利益。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公告。遇特殊情况,
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
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2、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
单位为份。场内申购A类基金份额按截位法保留至整数位,计算所得整数位后
小数部分的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至投资人资金账户。场外申购份额按四舍五入方
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投资人在一
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1) 申购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申购时收取申购费,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
购费。申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
项费用。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实施优
惠的申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包括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
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具体包括:

(1)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2)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

(3)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4)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5)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

(6)职业年金计划;

(7)养老目标基金;

(8)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等产品。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
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


监会备案。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人。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的优惠
申购费率见下表:

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M)

费率

M<100万元

0.15%

100万元≤M<500万元

0.10%

M≥500万元

每笔1000元





其他投资者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见下表:

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M)

费率

M<100万元

1.50%

100万元≤M<500万元

1.00%

M≥500万元

每笔1000元





(2)申购份额的计算

1)场外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计算方式

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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