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欧远见两年定期开放混合C : 中欧远见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原标题:中欧远见两年定期开放混合C : 中欧远见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中欧远见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零年十一月 本基金经2019年1月2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下发的《关于准予中欧远见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9]142文)准予募集注册。 重要提示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 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 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认购(或申购)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 明书和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 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投资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 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 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 场基金,但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中等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水平的投资品种的产 品。本基金将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需承担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 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投资人购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基金法律文件, 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 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并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 人委托的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基金。投资人在获得基金投资收 益的同时,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可能包括:证券市场整体环境引 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封闭期无法赎回和开放期大量 赎回或暴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投资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 场内基金折价交易风险、本基金特有的风险等。 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机制下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 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 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 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 价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 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 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 流动性风险)等。具体风险烦请查阅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章节的具 体内容。 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 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存 在不对港股进行投资的可能。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存托凭证是由存托人签发、以境外证券为 基础在中国境内发行,代表境外基础证券权益。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享有的权益 与境外基础证券持有人的权益虽然基本相当,但并不能等同于直接持有境外基础 证券。投资于存托凭证可能会面临由于境内外市场上市交易规则、上市公司治理 结构、股东权利等差异带来的相关成本和投资风险。在交易和持有存托凭证过程 中需要承担的义务及可能受到的限制,应当关注证券交易普遍具有的宏观经济风 险、政策风险、市场风险、不可抗力风险等。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 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 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注意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作出投资决策后,基 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 本基金每2年开放一次,每个开放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且最长不超过20个 工作日。每个开放期的首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的每2年年度对日。本基金的首个 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第一个开放期的首日(不含该日)之间的期间, 之后的封闭期为每相邻两个开放期之间的期间。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 赎回业务,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可在本基金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规定的上市条件的情况下上市交易,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不上市交易。开放 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且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开放期开始前 2日进行公告。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 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 日次一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到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本基金本次更新招募说明书涉及参与存托凭证投资相关内容,包括明确投资 范围包含存托凭证、增加存托凭证的投资策略、投资比例限制、估值方法等,并 增加投资存托凭证的风险揭示。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1 第二部分 释义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9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18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23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26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28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29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31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45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56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57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 ......................................................................................................63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65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68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69 第十六部分 风险揭示 ..................................................................................................................77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合并、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84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86 第十九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87 第二十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88 第二十一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89 第二十二部分 备查文件 ..............................................................................................................90 附件一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91 附件二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08 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管理规定》”)等有关 法律法规及《中欧远见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中欧远见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 “本基金”或“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 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中欧远见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中欧远见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中欧远见两年 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中欧远见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中欧远见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 8、上市交易公告书:指《中欧远见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2年12月28日修订通过,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并 经2015年4 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 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 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港股通: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 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16、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7、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18、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9、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0、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1、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2、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及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 销售业务的会员单位 2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开放式基金账户和/或深圳证券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 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欧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和/或接受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开放式基金账户:指投资人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用于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深圳证券账户: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 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即A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30、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 的账户 31、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2、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3、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3个月 34、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5、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6、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7、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8、定期开放:指本基金采取的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封闭期与封闭期之间 定期开放的运作方式 39、封闭期:指本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第一个开放期 的首日(不含该日)之间的期间,之后的封闭期为每相邻两个开放期之间的期间。 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可在本基金符 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的情况下上市交易 40、开放期:指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等业务的期间。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 结束之后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等业务。本基金每2年开放一次, 每个开放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且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每个开放期的首日为 基金合同生效日的每2年年度对日。 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且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开放 期开始前2日进行公告。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 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 素消除之日次一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到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41、年度对日:指某一特定日期在后续年度中的对应日期,如该对应日期为 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若该日历年度中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 该月最后一日的下一工作日 42、开放日:指在开放期,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 工作日(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具体以届时提前 发布的公告为准) 43、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4、业务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基金 管理人的相关业务规则 45、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6、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7、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8、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 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49、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50、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1、基金份额类别:指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用收取方式 以及登记机构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 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2、A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前端认购/申购费用,但不 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 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53、C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是从 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登 记机构为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54、上市交易: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 方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55、场外: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外的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 回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外认购、场 外申购、场外赎回 56、场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利用交易所开 放式基金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的场所。通过该等 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57、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开放期内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 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 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8、转托管:指系统内转托管及跨系统转托管的总称 59、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同一登记结算 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 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60、跨系统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A类基金份额在登记结 算系统和证券登记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除非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本基 金不支持C类基金份额进行跨系统转托管 61、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 系统和/或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登记结算系统 62、证券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 系统 63、场外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64、场内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6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20% 66、元:指人民币元 6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8、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70、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71、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72、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等媒介 73、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7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中欧远见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招募说明书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 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名称: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333号5层 3、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333号5层、上海 市虹口区公平路18号8栋-嘉昱大厦7层 4、法定代表人:窦玉明 5、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6、设立日期:2006年7月19日 7、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8、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6]102号 9、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10、电话:021-68609600 11、传真:021-33830351 12、联系人:袁维 13、客户服务热线:021-68609700,400-700-9700(免长途话费) 14、注册资本:2.20亿元人民币 15、股权结构: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 (人民币万元) 出资比例 1 Unione di Banche Italiane S.p.A. 5,500 25.0000% 2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400 20.0000% 3 北京百骏投资有限公司 4,400 20.0000% 4 上海睦亿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 4,400 20.0000% 5 窦玉明 1,100 5.00000% 6 万盛基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726 3.3000% 7 周玉雄 328.35 1.4925% 8 卢纯青 163.8340 0.7447% 9 于洁 163.8340 0.7447% 10 赵国英 163.8340 0.7447% 11 方伊 117.0180 0.5319% 12 关子阳 117.0180 0.5319% 13 卞玺云 92.4660 0.4203% 14 魏博 87.7580 0.3989% 15 郑苏丹 87.7580 0.3989% 16 曲径 87.7580 0.3989% 17 黎忆海 64.3720 0.2926% 合计 22,000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窦玉明先生,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本科、硕士,美国杜兰大学MBA,中国 籍。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上海盛立基金会理事会理事,国寿投资控股 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天合光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曾任职于君安证券有限公司、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总经理助理、副 总经理兼基金经理,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Marco D’Este 先生,意大利籍。现任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历 任布雷西亚农业信贷银行(CAB)国际部总监,联合信贷银行(Unicredit)米兰 总部客户业务部客户关系管理、跨国公司信用状况管理负责人,联合信贷银行东 京分行资金部经理,意大利意联银行股份合作公司(UBI)机构银行业务部总监, 并曾在Credito Italiano(意大利信贷银行)圣雷莫分行、伦敦分行、纽约分行 及米兰总部工作。 朱鹏举先生,中国籍。现任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国都景瑞投资有限 公司副总经理。曾任职于联想集团有限公司、中关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都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高级经理、副总经理、投行业务董事及内核小组副组 长。 刘建平先生,北京大学法学学士、法学硕士,美国亚利桑那州立大学凯瑞商 学院工商管理博士,中国籍。现任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历任北 京大学教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基金监管部副处长,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督察长。 David Youngson先生,英国籍。现任IFM(亚洲)有限公司创办者及合伙人, 英国公认会计师特许公会-资深会员及香港会计师公会会员,中欧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独立董事。历任安永(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及英国伯明翰,伦敦)审计经理、 副总监,赛贝斯股份有限公司亚洲区域财务总监。 郭雳先生,中国籍。现任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欧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法学博士、应用经济学博士后,德国洪堡学者,中国银行法 学研究会副会长。历任北京大学法学院讲师、副教授,美国康奈尔大学法学院客 座教授等,毕业于北京大学、美国南美以美大学、哈佛大学法学院。 戴国强先生,中国籍。上海财经大学金融专业硕士,复旦大学经济学院世界 经济专业博士。现任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 立董事、荣威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国绿地博大绿泽集团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交银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历任上海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常务副 院长、院长、党委书记,上海财经大学MBA学院院长兼书记,上海财经大学商学 院书记兼副院长。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唐步先生,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中欧盛世资产管理(上海) 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籍。历任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副总经理,上海证券 交易所会员部总监、监察部总监,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国都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廖海先生,监事,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国籍。武汉大学法学博士、 复旦大学金融研究院博士后。历任深圳市深华工贸总公司法律顾问,广东钧天律 师事务所合伙人,美国纽约州Schulte Roth & Zabel LLP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 市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合伙人。 陆正芳女士,监事,现任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总监,中国籍,上海财 经大学证券期货系学士。历任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华路营业部经纪人。 李琛女士,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现任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理财规 划总监,中国籍,同济大学计算机应用专业学士。历任大连证券上海番禺路营业 部系统管理员,大通证券上海番禺路营业部客户服务部主管。 3、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 窦玉明先生,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籍。简历同上。 刘建平先生,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中国籍。简历同上。 顾伟先生,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分管投资副总经理,中国籍。上海财经大 学金融学硕士,17年以上证券及基金从业经验。历任平安集团投资管理中心债 券部研究员、研究主管,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助理、副 总经理、总经理。 卢纯青女士,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分管投资副总经理,兼任中欧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研究总监、策略组负责人,中国籍。加拿大圣玛丽大学金融学硕士,13 年以上基金从业经验。历任北京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中信基金管理有 限责任公司研究员,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行业主管、研究总监助理、 研究副总监。 许欣先生,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分管市场副总经理,中国籍。中国人民大 学金融学硕士,17年以上基金从业经验。历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 司销售经理,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总监,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 经理助理。 卞玺云女士,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中国籍。中国人民大学注册会 计师专业学士,11年以上证券及基金从业经验。历任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助理 审计经理,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副总监,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风 控总监。 4、本基金基金经理 姓名 周应波 性别 男 国籍 中国 毕业院校及专业 北京大学控制理论与 控制工程专业 其他公司历任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员(2010.02-2011.08),华夏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2011.08-2014.10) 本公司历任 研究员、投资经理助理、投资经理 本公司现任 基金经理 本基金经理所 管理基金具体 情况 产品名称 起任日期 离任日期 1 中欧时代先锋股票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015年11月03日 2 中欧明睿新常态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2016年12月01日 3 中欧时代智慧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2018年01月25日 5、基金管理人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进行基金投资管理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由总经理刘 建平,副总经理兼策略组负责人顾伟,副总经理兼研究总监、策略组负责人卢纯 青,策略组负责人周蔚文、陆文俊、周玉雄、刁羽、黄华、陈岚、赵国英、曲径、 曹名长、王培、王健,信用评估部总监张明,风险管理部总监孙自刚,中央交易 室总监陆正芳组成。其中总经理刘建平任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 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 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6、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牟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 交易活动;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 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 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 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 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体系结构 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各个业务 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监察稽核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 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负责制定公司的内部控制政策,对内部控制负完全的和最终 的责任。 (2)监事会:对公司的经营情况进行检查,并对董事会和管理层履行职责 的情况进行监督。 (3)督察长:独立行使督察权利,直接对董事会负责;就内部控制制度和 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向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进行 定期、不定期报告。 (4)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指导基金财产的运作,对基金投资的所有重大 问题进行决策。 (5)风险控制委员会:协助确立公司风险控制的原则、目标和策略,并就 风险控制重要事项进行讨论和决策。 (6)监察稽核部:独立于其他部门和业务活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 况进行全面及专项的检查和反馈,使公司在良好的内部控制环境中实现业务目标。 (7)业务部门:具体执行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及政策,确保各项业务活 动合法、合规进行。 3、内部控制的措施 (1)部门及岗位设置体现了职责明确、相互制约原则。 各部门及岗位均设立明确的授权分工及工作职责,并编制详细的岗位说明书 和业务流程;建立重要凭据传递及信息沟通制度,实现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 的监督制衡。 (2)严格授权控制。 授权控制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始终。公司建立了合理的授权标准和流程, 确保授权制度的贯彻执行。重大业务的授权应采取书面形式,明确授权内容和实 效,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 (3)实行恰当的岗位分离。 建立科学的岗位分离制度,各业务部门在适当授权的基础上实行恰当的岗位 分离。重要业务和岗位进行物理隔离,投资与交易、交易与清算、基金会计与公 司会计等重要岗位不得有人员重叠。 (4)建立完善的资产分离制度。 建立完善的资产分离制度,基金资产与公司资产、不同基金的资产和其他委 托资产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 (5)建立严密有效的风险管理系统。 风险管理系统包括两方面:一是公司主要业务的风险评估和检测办法、重要 部门风险指标考核体系以及业务人员道德风险防范体系等;二是公司灵活有效的 应急、应变措施和危机处理机制。通过严密有效的风险管理系统,对公司内外部 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分析,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6)建立完整的信息资料保全系统。 真实、全面、及时、准确地记载每一笔业务,及时准确地进行会计核算和业 务记录,完整妥善地保管好会计、统计和各项业务资料档案,确保原始记录、合 同契约、各种信息资料数据真实完整。 4、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书 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 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本基金管理人特 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根据市场的 变化和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注册资本:人民币34,932,123.46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郭明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2018年12月,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202人,平均年龄33岁, 95%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 术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1998年在国内首家提供 托管服务以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 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履 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 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 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 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基金、QFII资产、QDII资产、股权投资 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信贷 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专户资产、ESCROW等门类齐全的 托管产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为各 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截至2018年12月,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 基金923只。自2003 年以来,本行连续十五年获得香港《亚洲货币》、英国《全 球托管人》、香港《财资》、美国《环球金融》、内地《证券时报》、《上海证 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64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最多的 国内托管银行,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在资产 托管行业的优势地位。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一手抓业务拓展,一 手抓内控建设”的做法是分不开的。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 理工作,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时,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精心 培育内控文化,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 来做。2005、2007、2009、2010、2011、2012、2013、2014、2015、2016、2017 共十一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最权威的ISAE3402审阅,获得无 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充分表明独立第三方对我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 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 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目前,ISAE3402 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强化和建立守法 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 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持 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 察部门(内控合规部、内部审计局)、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 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对各业务 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 的内部风险控制处,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 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 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 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 和监督制约;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 部门、岗位和人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 照“内控优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 章制度。 (4)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 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 修改完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操作人员和 控制人员必须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 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了明 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 列规章制度,并采取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 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 略的制定者和管理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以检查 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施, 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自控防线”、“互 控防线”、“监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树立“以人为 本”的内控文化,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并 通过进行定期、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 与控制理念。 (4)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 营销活动、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 益最大化目的。 (5)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 风险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监控,指导业务部门进行 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数据安全控制。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数 据传输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制定了基 于数据、应用、操作、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 练。为使演练更加接近实战,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从最初的按照预订 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随机演练”。从演练结果看,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 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 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确保资 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2)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 下每个员工的共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资产 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 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多部门制 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坚持 把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经过多 年努力,资产托管部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岗位职责、业 务操作流程、稽核监察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 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 资产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 规范运作,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 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资产托管 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 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对象、基金投融资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金参与 银行间债券市场、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 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 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其中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和核查自 基金合同生效之后六个月开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或有 关基金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 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在限 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 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场内销售机构 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二、场外销售机构 (一)直销机构: 名称: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333号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18号8栋-嘉昱大厦7层 法定代表人:窦玉明 联系人:袁维 电话:021-68609602 传真:021-68609601 客服热线:021-68609700,400-700-9700(免长途话费) 网址:www.zofund.com (二)其他销售机构 1)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客服热线: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2)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客服热线:95555 公司网站:www.cmbchina.com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 站公示。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并另行 公告。各销售机构提供的基金销售服务可能有所差异,具体请咨询各销售机构。 三、登记机构 1、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登记机构信息如下: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人代表:周明 联系人:赵亦清 电话:010-50938782 传真:010-50938828 2、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登记机构信息如下: 名称: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333号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18号8栋-嘉昱大厦7层 法定代表人:窦玉明 电话:021-68609600 传真:021-68609601 联系人:杨毅 四、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陈颖华 五、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联系人:徐艳 经办会计师:徐艳、印艳萍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2019年1月28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9]142 号文准予募集。募集期自2019年4月15日至2019年4月15日止,经安永华明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人民币1.00元计 算,募集期共募集3,215,873,283.04(含利息)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 49,859户。 二、基金类别与运作方式 本基金的类别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基金的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每2年开放一次,每个开放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且最长不超过20个 工作日。每个开放期的首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的每2年年度对日。 本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第一个开放期的首日(不含该 日)之间的期间,之后的封闭期为每相邻两个开放期之间的期间。本基金在封闭 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可在本基金符合法律法规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的情况下上市交易,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 不上市交易。 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且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开放 期开始前2日进行公告。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 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 素消除之日次一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到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三、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份额类别的设置 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用收取方式以及登记机构的不同, 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但不从 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本基金A类基金份 额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不收取 认购/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 额,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登记机构为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 计算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该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该计算 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 书中列明。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且对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 响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增加 新的基金份额类别、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 费方式、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合同于2019年4月15日正式生效。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 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在任一开放期的最后一日日终,如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则无须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第二十部分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并终 止: (1)基金资产净值加上当日有效申购申请金额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金额 扣除有效赎回申请金额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金额后的余额低于5000万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少于200人。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申请本基金上市交易。 基金上市后,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中的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中的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可通过办理跨系统 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托管在证券登记系统中后,再上市交易。本基金的C 类基金份额不上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交易的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在符合基金上市交易条 件下,申请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本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 亿元人民币; 2、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1000 人; 3、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基金上市前,基金管理人应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在确定上 市交易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最迟在上市前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三、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 四、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当基金发生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因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而应当终止上市的情形时,本基金将变更为非上市基金,除此之外,本基金的基 金名称,开放期和封闭期安排,基金费率,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等均不变,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转型并终止上市后,对于本基金场内份额的 处理规则由基金管理人提前制定并公告。 五、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六、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 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 七、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 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 加本基金上市交易方面的新功能,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 应功能。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基金份额的封闭期和开放期 本基金每2年开放一次,每个开放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且最长不超过20个 工作日。每个开放期的首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的每2年年度对日。 本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第一个开放期的首日(不含该 日)之间的期间,之后的封闭期为每相邻两个开放期之间的期间。本基金在封闭 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可在本基金符合法律法规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的情况下上市交易,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 不上市交易。 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且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开放 期开始前2日进行公告。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 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 素消除之日次一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到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二、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本基金场外申购和赎回场所为基 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各场外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场内申购和赎回场所为 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 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针对某类份额变 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 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三、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开放期内的每个工作日(若本 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 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具体以届时提前发布的公告为 准),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 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 申购、赎回时除外。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本基金的A 类基金份额可在本基金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的情况 下上市交易。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不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每个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且基金管理人最 迟于开放期开始前2日进行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在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 日该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但若投资者在开放期最后一个开放日业务办 理时间结束之后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 开放期以及开放期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 的相关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场外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 进行顺序赎回; 5、投资者通过场外申购、赎回应使用登记机构开立的开放式基金账户,通 过场内申购、赎回应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的深圳 证券账户(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6、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赎回等业务,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申购、赎回业务等规 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 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 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 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 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 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 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 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六、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者办理场外申购时,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每个账户单笔申购的 最低金额为10元(含申购费,下同)。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申购金额及交易 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直销机构每个账户首次申购 的最低金额为10,000元,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10,000元。其他销售机构 的销售网点的投资者欲转入直销机构进行交易须受直销机构最低申购金额的限 制。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通 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申购业务的不受直销机构单笔申购最低金 额的限制,具体规定请至基金管理人网站查询。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 整本基金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 投资者办理场内申购A类基金份额时,单个账户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 元。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的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但单一投 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 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 2、投资者办理场外赎回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对本 基金的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份基金份额。若某笔份额减少类业务导致单个基金账 户的某类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份的,登记机构有权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该 类基金份额做全部赎回处理(份额减少类业务指赎回、转换转出、非交易过户等 业务,具体种类以相关业务规则为准)。 3、对于场内申购、赎回及持有场内份额的数量限制等,深圳证券交易所和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有规定的,从其最新规定办理。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 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特殊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与基 金托管人、登记机构协商增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位数,以维护基金投资人利益。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公告。遇特殊 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 单位为份。场内申购A类基金份额按截位法保留至整数位,计算所得整数位后 小数部分的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至投资人资金账户。场外申购份额按四舍五入方 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1) 申购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申购时收取申购费,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 费。申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 费用。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 其他投资人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包括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 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具体包括: 1)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2)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 3)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4)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5)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 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 监会备案。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人。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申购费 率见下表: 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M) 费率 M<100万元 0.15% 100万元≤M<500万元 0.10% M≥500万元 每笔1000元 其他投资人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见下表: 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M) 费率 M<100万元 1.50% 100万元≤M<500万元 1.00% M≥500万元 每笔1000元 (2)申购份额的计算 1)场外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计算方式 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当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场外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投资100,000元场外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 额,其对应的申购费率为1.50%,假设申购当日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1.000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1+1.50%)=98,522.17元 申购费用=100,000-98,522.17=1,477.83元 申购份额=98,522.17/1.0000=98,522.17份 即: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投资100,000元场外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000元,则其可得到本基金A类基 金份额98,522.17份。 2)场外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计算方式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场外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投资100,000 元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000元,则可得到的申 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1.0000=100,000.00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0元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本基 金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000元,则其可得到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 100,000.00份。 3)场内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计算方式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手续费=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场内申购A类基金份额按截位法保留到整数位,计算所得整数位后小数部分 的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至投资人资金账户。 例:某投资人投资100,000元场内申购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其对应的申 购费率为1.50%,假设申购当日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00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1+1.50%)=98,522.17元 申购费用=100,000-98,522.17=1,477.83元 申购份额=98,522.17/1.0000=98,522.17份 因场内申购A类基金份额按截位法保留至整数份,故投资人申购所得份额为 98,522份,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申购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给投资人。具体计算公 式为: 实际净申购金额=98,522×1.0000=98,522.00元 退款金额=100,000-98,522.00-1,477.83=0.17元 即:投资人投资100,000元场内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本 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000元,则其可得到本基金场内A类基 金份额98,522份,并得到退还金额0.17元。 3、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净 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 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1)赎回费用 1)对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场外和场内赎回费率见下表: 持有期限(N) 费率 N<7日 1.50% 7日≤N<30日 0.75% 30日≤N<180日 0.50% 赎回费率 N≥180日 0 (注:赎回份额持有时间的计算,以该份额在登记机构的登记日开始计算。) 本基金基金份额场内赎回费收取的具体方式,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2)对于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场外赎回费率见下表: 持有期限(N) 费率 N<7日 1.50% 7日≤N<30日 0.10% 赎回费率 N≥30日 0 (注:赎回份额持有时间的计算,以该份额在登记机构的登记日开始计算。) (2)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 例:某投资人场外赎回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10,000份,持有期限为730 日,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假设赎回当日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 1.1500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1500=11,500.00元 赎回费用=11,500.00×0=0.00元 净赎回金额=11,500.00-0.00=11,500.00元 即:某投资人场外赎回持有的10,000份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730 日,假设赎回当日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1500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 金额为11,500.00元。 例:某投资人场外赎回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10,000份,持有期限为730 日,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假设赎回当日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 1.1500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1500=11,500.00元 赎回费用=11,500.00×0=0.00元 净赎回金额=11,500.00-0.00=11,500.00元 即:某投资人场外赎回持有的10,000份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730 日,假设赎回当日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1.1500元,则其可得 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1,500.00元。 例:某投资人场内赎回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10,000份,持有期限为730日, 赎回费率为0,假设赎回当日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1500元,则其可 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1500=11,500.00元 赎回费用=11,500.00×0=0.00元 净赎回金额=11,500.00-0.00=11,500.00元 即:某投资人场内赎回持有的10,000份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730 日,假设赎回当日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1500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 回金额为11,500.00元。 4、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C类基金份 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人,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 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30日但少于3个月的投资人,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75% 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3个月但少于6个月的投资人,将不低于赎 回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6个月的投资人,不收取赎 回费;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注:1个 月以30日计算)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7、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 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8、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 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 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并进行公告。 9、办理A类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赎回业务应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 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 的规定,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并按照新规定执行,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 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 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8、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 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9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全部或部分被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 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且开放期时间将(未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