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顺优选混合 : 景顺长城景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原标题:景顺优选混合 : 景顺长城景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景顺长城景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修订稿) 基金发起人: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 二○ 年十一月 目录 一、 前言 ................................ ................................ ................................ ................... 2 二、 释义 ................................ ................................ ................................ ................... 4 三、 基金合同当事人 ................................ ................................ ................................ . 6 四、 基金发起人的权益与义务 ................................ ................................ ................... 7 五、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 ................................ ................... 7 六、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 ................................ ................... 8 七、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 义务 ................................ ................................ .......... 10 八、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 ........................ 10 九、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 14 十、 基金的基本情况 ................................ ................................ ............................... 15 十一、 基金的设立募集 ................................ ................................ ............................ 15 十二、 基金合同的生效 ................................ ................................ ............................ 16 十三、 基金的申购、赎回 ................................ ................................ ........................ 16 十四、 基金的转换 ................................ ................................ ................................ ... 22 十五、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 ................................ ................................ .......... 25 十六、 基金财产的托管 ................................ ................................ ............................ 25 十七、 基金的销售及其代理 ................................ ................................ ..................... 25 十八、 基金的注册登记 ................................ ................................ ............................ 26 十九、 基金的投资 ................................ ................................ ................................ ... 26 二十、 基金专用交易席位的选择与租用 ................................ ................................ ... 31 二十一、 基金的融资 ................................ ................................ ............................... 32 二十二、 基金财产 ................................ ................................ ................................ ... 32 二十三、 基金财产估值 ................................ ................................ ............................ 33 二十四、 基金费用与税收 ................................ ................................ ........................ 37 二十五、 基金收益与分配 ................................ ................................ ........................ 39 二十六、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 ..................... 41 二十七、 基金的信息披露 ................................ ................................ ........................ 42 二十八、 基金的终止和清算 ................................ ................................ ..................... 46 二十九、 违约责任 ................................ ................................ ................................ ... 47 三十、 争议的解决 ................................ ................................ ............................... 48 三十一、 基金合同的效力 ................................ ................................ ........................ 48 三十二、 基金合同的修改与终止 ................................ ................................ .............. 48 三十三、 其他事项 ................................ ................................ ................................ ... 48 三十四、 合同当事人盖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签订地、签订日 ................................ 49 一、 前言 (一)订立《景顺长城景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 、订立《景顺长城景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或“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 与义务、规范景顺长城景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系列基金”)的运作。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1997 年 11 月 14 日经国务院批准发布的《证券投资 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20 00 年 10 月 8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 点办法》)、 《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 有关问题的规定》、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以下简称“《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信息 披露办法》 ”) 及其他有关规定。 3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二)景顺长城景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 称“本系列基金”)下设景顺 长城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以下简称“优选混合型基金” ) 、景顺长城货币市场证券 投资基金 ( 以下简称“货币市场基金”或“货币基金” ) 、景顺长城动力平衡证券投资基 金 ( 以下简称“动力平衡基金”或“平衡基金” ) 三只基金。本基金合同为本系列基金共 同适用的基金合同,对三只基金具有相同的法律约束力,但是,本基金合同中针对其中 一只基金的特殊规定仅对该只基金适用。三只基金作为独立的法律主体设立并存续,三 只基金在基金财产管理、基金交易及交易席位、基金估值、基金收益分配、基金费用支 出、基金终止等方面具有独 立性。三只基金通过基金间转换构成一个统一的基金体系。 (三)本系列基金由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依照《暂 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发起设立。 中国证监会对本系列基金设立的批准,并不表明其对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 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系列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由于证券投资 具有一定的风险,因此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投资者购买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者 存款类金融机 构,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四)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 持有人。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本基金合同签订并生效之日起成为本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的规定认购或申购了本系列基金份额,即 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 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享受权利,同时需承担相应义务。 (五)基金发起人、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的涉及本系列 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定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以本基金合同的 规定为准。 (六)现行法规变更引起本基金合同事项变更,或者相关事项变更对持有人权利或 权益无不良影响,经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协商,并经监管机关批准,可以不召开持有人 大会修改。 (七) 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 (八) 本 系列 基金 下设 的 优选混合型基金 和 动力平衡基金 的 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 若投资可能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创新企业、 境外发行人、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以及交易机制等相关的风险。 二、 释义 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本系列基金: 指景顺长城景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下设相互独立的三只基金,分别 为:景顺长城优选混合型基金、景顺长城货币市场基金和景顺长城动力平 衡基金; 基金合同或本基 金合同: 指《景顺长城景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 指《景顺长城景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指景顺长城景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暂行办法》: 指 1997年 11月 5日经国务院批准并于同年 11月 14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试点办法》: 《管理办法》: 《实施规定》: 指 2000年 10月 8日由中国证监会发布并实施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试点办法》; 指《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 指《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本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基金发起人、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发起人: 指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 指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业务: 指本系列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 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代理机 构: 指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系列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注册登记人: 指办理本系列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系列基金的 注册登记人为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 注册登记代理机构;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本系列基金达到成立条件后,基金发起人宣告基金合 同生效的日期; 设立募集期: 指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到基金合同生效日的时间 段,最长不超过 3个月; 认购: 指在本系列基金设立募集期内,投资者申请购买本系列 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在本系列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申请购买本系列基 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 管理人购回本系列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换: 指在本系列基金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按本基金合 同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将其持有的本系列基金下任一基 金(转出基金)的基金份额全部或部分转换为本系列基 金下其他基金(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巨额赎回: 指在单个开放日内,本系列基金下任一基金净赎回申请 份额(该基金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申请总份额之余 额)与净转出申请份额(该基金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转 入申请总份额之余额)之和超过上一开放日该基金总份 额 10%的情形; 销售代理人: 指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系列基金的认购、申 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及转托管等业务的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销售代理人; 销售服务费用: 指本系列基金中的货币市场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该笔费用从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 资产中扣除,属于该基金的营运费用; 基金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指合法持有现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军 人证、护照等合法身份证件的中国居民; 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关政府部 门批准设立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法人或其 他组织;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人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份 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基金份额等级: 本系列基金中的货币市场基金自2010年4月30日起分设 两级基金份额:A级基金份额和B级基金份额。两级基金 份额分设不同基金代码,按照不同的费率计提持续销售 费,各级基金份额单独公布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七 日年化收益率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并存续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和转换等业务的工作日; T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转换或 其他业务申请的日期; T+n日: 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不包含 T日); 元: 指人民币元; 摊余成本法: 指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 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按实际利 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收益;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股票分红、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七日年化收益率: 指货币市场基金以最近七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 年收益率;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及其他投资等的 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财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财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中国债券总指数: 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推出的一只基于全市场角 度衡量国内债券市场价格总体变动水平的指标; 不可抗力: 指任何无法预见、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事件或因素, 包括但不限于: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战争、骚乱、 火灾、政府征用、没收,相关法律、法规的变更,突发 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暂停或停止交易; 指定媒介: 影子定价: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 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 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货币基金的基金资 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 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 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 术,对货币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 子定价”; 《流动性风险管 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理规定》: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 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 (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 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 易的债券等; 摆动定价机制: 《信息披露办 法》: 指当优选混合基金、动力平衡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 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 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三、 基金合同当事人 (一)基金发起人 名称: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进 成立时间: 2003 年 6 月 12 日 住所:深圳市中心四路 1 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一座 21 层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3 】 76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1.3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管理人 同基金发起人 (三)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刘连舸 成立时间: 1983 年 10 月 31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革中国银行体制 的请示报告》(国发 [1979]7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1998 】 24 号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系列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本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 资者自取得依据本基金合同发行的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 事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当事人并不以在本基金合同上的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 四、 基金发起人的权益与义务 (一)基金发起人的权利 1 、申请设立基金; 2 、经中国证监会 批准后,在本系列基金下增设其他基金; 3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发起人的义务 1 、遵守基金合同; 2 、公告招募说明书和发行公告; 3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4 、基金不能成立时按规定退还所募集资金本息、承担发行费用; 5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 、自本系列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基金合同运用本系列基金财产; 2 、决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3 、获取基金管理费及其他约定和法定的收入; 4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制订和调整开放式基金业务规 则,决定本系列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5 、销售基金份额,获取认(申)购费、转换费; 6 、选择和更换销售代理人,并对其销售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 7 、代表基金对其所投资的企业依法行使股东权利或行使因投资于其他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8 、担任注册登记人或选择和更换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并对其注册登记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 监督; 9 、基金合同规定的情形出现时,决定拒绝或暂停受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暂停受理基金份额 的赎回及转换申请; 10 、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呈报中国证 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11 、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在更换基金托管人时,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 13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 、遵守基金合同;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3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 , 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 作基金财产; 4 、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专业人 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其他 业务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这些业务; 5 、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的注册登记工作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 项业务; 6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 财产和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保证不同基金在资产运作、财务管理等方面相互独立; 7 、除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的规定外,不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 、接受基金托管人依法进行的监督; 9 、 按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 、严格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和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受理并办理申购、 赎回和转换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 、严格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和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暂行办法》、《试点办法》 和本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3 、依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不谋求对上 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5 、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和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编制季度、中期报告和年度基金报告 ;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 15 年以上; 17 、确保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招 募说明书公告的时间和方式查阅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消、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 基 金托管人; 20 、因过错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因估值错误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 除; 22 、基金托管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3 、为基金聘请会计师和律师; 2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5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六、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 、依法持有并保管基金财产; 2 、获取基金托管费; 3 、监督基金的投资运作; 4 、监督基金管理人,如认为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呈报中国 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5 、在更换基金管理人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6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 、遵守基金合同; 2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 、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 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4 、除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委托 其他人托管基 金财产; 5 、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6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 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 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 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7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8 、设立证券账户、银行存款账户等基金财产账户,负责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 执行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负责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9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 、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 11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等事项符合基金合同等 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2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注 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3 、采取适当、合理 的措施,使基金投资和融资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4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 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 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5 、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等 15 年以上; 16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7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收益、赎回等款项; 18 、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中国 银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0 、因过错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基金管理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2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根据《暂行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会 计暂行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就基金的投资对象和范围、投资组合比例、投资 限制、基金管理人报酬和基金托管人托管费的计提比例和支付方法、基金会计核算、基金财 产估值和基金净值的计算、收益分配以及其他有关基金投资运作的事项,对基金管理人进行 业务监督、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规行为,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对基 金管理人发出的违法违规投资指令不予执行,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 后应及时进行核对确认 并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如基金管 理人未予纠正,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涉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时,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七、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2 、取得基金收益; 3 、监督基金运作情况; 4 、知悉基金合同规定的有关信息披露内容; 5 、获取基金业务及财务状况的公开资料; 6 、按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份额,并在规定的时间取得有效申请的 款项或基金份额; 7 、取得基金清算后的剩余资产; 8 、提请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履行按本合同规定应尽的义务; 9 、因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人的过错导致利益受到损害,有权要求赔偿; 10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 、遵守基金合同及相关业务规则; 2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和转换等事宜涉及的款项,承担规定的费用; 3 、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5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八、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召开原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的授权代表共同组成。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遵循利益相关原则。若本系列基金中某基金提交讨论的事项可能实质影 响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则该事项须经所有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讨论通过。如果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认为该事项只涉及部分基金的持有人利益,则可以召集由相应基金份额 持有人参加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列席该会 议,但对该事项无表 决权。各基金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持有人大会决议须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上述通过事项如无需监管部门批准, 则即刻生效;需监管部门批准的,在获得相关批准后生效。 (二)召开事由 本系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分共同事由和单独事由。 有以下共同事由情形之一时,应召开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参加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修改基金合同的,但本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或根据法律法规变更做出相应更改的 除外; 2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 、更换基金管理人; 4 、更换基金托管人; 5 、决定终 止基金合同; 6 、与其他基金合并; 7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 除外; 8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系列基金权益登记日总份额百分之十或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 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9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就涉及本系列基金的共同事宜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以下单独事由情形之一时,应召开相应基金份额持有人参加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决定终止某基金; 2 、单独或合计持有某基金百分之十或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 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就该基金的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就仅涉及某基金的事宜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下情况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系列基金的申购、赎回、转换费率或收费方 式;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变化;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三)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开会时间、地点及权益登记日由基金管理人选择确定; 2 、在更换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未行使召集权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 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4 、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未行使召集权的情况下,单独或合计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 总份额百分之十或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合计持有某基金百分之十或以上份 额的持有人可以就单独事由自行推选的持有人代表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单独或合计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百分之十或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 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 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或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 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 日内召开。 6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按照《证 券投资基金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7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 合,不得阻碍、干扰。 (四)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在会议召开前三十日,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介 公告通知。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至少应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2 、会议拟审议 的主要事项; 3 、会议的议事程序; 4 、会议的表决方式; 5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6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7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8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若采取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会议通知中还应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 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 (五)召开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以采取现场方式召开,也可以采取通讯等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 由召集人确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百分 之五十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但确定有 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应发生变化。就共同事由召开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基金总份额指本系列基金的基金总份额。就单独事由召开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基金总份额指涉及该单项事由的该只基金的基金总份额。 1.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 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亲自出席会议者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 受托出席会议者应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 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 权委托书应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 通讯方式开会。通讯方式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 1 )召集人应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告会议通知; ( 2 )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 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 3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提交的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 票授权委托书应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决定终止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 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以及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 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开日前三十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有三十日的间隔 期。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百分之十或以上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共同事由(单独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 1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 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 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 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 2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 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 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 进行审议。 2 、议事程序 ( 1 )现场开会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 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 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不含百分之五十)多数选 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八)款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 2 )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由召集人提前三十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天 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构监督下形成决议。 (七)表决 1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 1 )一般决议,对于共同事由的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百 分之五十以上(不含百分之五十)通过方为有效,对于单独事由的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 该单独事由涉及的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不含百分之五十) 通过方为有 效;除下列( 2 )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 的方式通过。 ( 2 )特别决议,对于共同事由的特别决议须经代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五十以 上(不含百分之五十)通过方可做出,对于单独事由的特别决议须经代表权益登记日该单独 事由所涉及的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不含百分之五十)通过方可做出。更换基金管 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决定终止基金等重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但法律法 规、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有充分相反证据证明,否则其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 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意见模糊或相互矛盾的视为无效表决。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决。 (八)计票 1 、现场开会 ( 1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 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 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 2 )监票人应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 3 )如果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果会 议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对会议 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会议主持人应 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2 、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 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九)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构核准或者 备案,自其核准之日或相关核准另行确定的日期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法律约束力。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在 指定媒介 公告。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本基金为系列基金,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均针对本系列基金而言,即若更换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本系列基金下设三只基金必须同时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更换基金管理人: ( 1 )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的; ( 2 )基金托管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管理人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 3 )代表本系列基金 50 %以上(不含 50%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要求基金管理人退任; ( 4 )中国证监会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管理人不能继 续履行基金管理职责。 2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 1 )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提名; (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 3 )批准:新任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审查批准后方可继任,原任基金管理人经中 国证监会批准后方可退任; ( 4 )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将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批准后 5 个工作日内在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上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与原基金管理人进行资产管理的交 接手续,并与基金托管人核对资产总值。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由新任的 基金管理人和 新任的基金托管人在获得批准后 5 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 报刊上公告; ( 5 )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基金管理人要求,新任基金管理人应按照 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景顺长城”的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及中国银监会批准,基金托管人必须更换: ( 1 )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 ( 2 )基金管理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托管人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 3 )代表本系列基金总份额 50% 以上(不含 5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要求基 金托管人更换的; ( 4 )中国银监会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托管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托管职责。 2 、基金托管人更换的程序 ( 1 )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提名; (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 3 )批准:新任基金托管人应经中国银监会和中国证监会审查批准后方可继任,原任 基金托管人应经中国银监会和中国证监会批准后方可退任; ( 4 )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银监会和中国证监会批准后 5 个 工作日内在 指定媒介 上公告。新任基金托管人与 原基金托管人进行资产管理的交接手续,并 与基金管理人核对资产总值。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由新任的基金管理人 和新任的基金托管人在批准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在 指定媒介 上联合刊登公告。 十、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景顺长城景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本系列基金下设景顺长城优选混合 型基金、景顺长城货币市场基金、景顺长城动力平衡基金三只基金。 (二)基金类型:契约型开放式。 (三)基金投资者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法律法规及其他 有关规定禁止购买证券投资基金者除外)。 (四)存续 期限:不定期。 (五)基金份额面值:每份基金份额面值为 1.00 元。 十一、 基金的设立募集 (一)设立募集期限、销售场所、募集目标 1 、募集期限:本系列基金的设立募集期限不超过三个月,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计 算。 2 、销售场所:本系列基金通过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网点公开发售。 3 、募集目标:本系列基金及下设各基金均不设募集目标。 (二)投资者认购原则和限制 1 、投资者可同时认购本系列基金中的单只基金或多只基金。 2 、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金额。 3 、设立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本系列基金各基金份额,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 许撤销。 4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对单只基金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的限制,具体规定请参 看本系列基金招募说明书。 5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认购期间单个投资者的累计认购规模的限制,具体规定请参看 本系列基金招募说明书。 (三)首次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若本系列基金合同生效,则认购资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前形成的利息在本系列基金合同生 效后折算成投资者的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 (四)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系列基金采用金额认购方法,计算公式如 下: 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认购费率 认购份额 = 【(认购金额 + 认购利息) - 认购费用】 / 基金份额面值 认购费计算原则为单笔单次收费。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舍去部分所代表 的资产归属基金所有。 十二、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 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若本系列基金下任一基金净认购金额超过 2 亿元人民 币且认购户数达到或超过 100 人,则该基金合同生效。若本系列基金中所有基金满足成立 条件,则本系列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商业银行,不作它用。 (二)基金发行失败 1 、设立募集期满,任一基金未达到成立条件,则该基金发行失败。 2 、设立募集期满,本系列基金下任一基金未达到成立条件,则本系列基金所有基金发行失 败,同时本系列基金发行失败。 3 、如本系列基金发行失败,基金发起人应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加计银行活期 存款利息在设立募集期结束后 30 天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4 、本系列基金不成立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为本系列基金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条件 本系列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 任一基金有效持有人数量连续 20 个工作日达不到 100 人,或连续 20 个工作日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 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以及解决方案。存续期内,任一基金有效持有人数量连续 60 个工作日达不到 100 人,或连续 60 个工作日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基金管 理人有权宣布该基金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法律、法规或证券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四)本系列基金结构下,可以发行新基金,发行新基金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 十三、 基金的申购、赎回 本章中第(一)节至第(十一)节的内容适用于优选混合型基金和动力平衡基金,第(一) 节、第(二)节、第(六)节、第(八)节至第(十)节、第(十二)节至第(十六)节的 内容适用于货币市场基金。 (一)申购、赎回办理时间 1 、开放日 本系列基金为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基金业务的时间(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开始的 公告中规定。 本系列基金设立以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 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进行相 应的调整并公告。 2 、申购、赎回的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系列基金自成立日后不超过 30 个工作日的时间起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在确定申购、赎回开始时间后 ,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 (二)申购、赎回的场所 本系列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投资者应当在销售 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赎回。具 体申购、赎回场所请见本系列基金的发行公告。 (三)申购、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持有的基金份额申请。 3 、投资者可同时申购、赎回本系列基金中的单只基金或多只基金。当日的申购、赎回 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前撤销。 4 、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 。 在变更上述原 则时 , 基金管理人应当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 (四)申购、赎回的程序 1 、申请方式:书面申请或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 2 、基金投资者必 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向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赎回的 申请。投资人在申购本系列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 回申请时,账户中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3 、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者可在 T+2 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 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4 、申购、赎回的款项支付 基金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 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确认后,赎回款项通常 在 T+5 日但不超过 T + 7 日内划往赎回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延期支付的情 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条款办理。 5 、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公告。遇特殊情况,基金份额 净值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赎回的数额限制 1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购买的最低金额、 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每个交易 账户的最低基金余额、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等,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及相关公告 。 2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申购与赎回的有关数额限制, 基金管理人 应当 依 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 3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优选混合基金或动力平衡基金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 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对该只基金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 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优选混合基金或动 力平衡基金的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六)申购、赎回的费用 1 、本系列基金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3% 。 2 、本系列基金的申购费由申购人承担,归销售机构所有。 3 、本系列基金中优选混合 基金、动力平衡基金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将 收取不低于 1.5% 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对应基金的基金财产,对于持续持有期不少于 7 日的 投资者,赎回费的 25% 归入基金财产,其余作为注册登记费及其他基本手续费。 4 、货币基金在一般情况下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但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 1 )在满足相关流动性风险管理要求的前提下,当货币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 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 计低于 5% 且偏离度为负时; ( 2 )当货币基金前 10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 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 50% ,且货币 基金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 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10% 且偏离度为负时; 为确保货币基金平稳运作,避免诱发系统性风险,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 (含转换出) 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1% 以上的赎回 (含转换出) 申请(超过基金总份 额 1% 以上的部分)征收 1% 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货币基金的基金资 产。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5 、本系列基金的申购费率 、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 及相关公告 中 列示。 6 、当优选混合基金、动力平衡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 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组织的规定。 (七)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 、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 / ( 1+ 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 - 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申购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2 、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费用 = (赎回份额×基金份额资产净值)×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 = (赎回份额×基金份额资产净值)-赎回费用 基金赎回金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舍去部分所代 表的资产归基金财产。 (八)申购、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人在 T+1 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投资者在 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投资者赎回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人在 T+1 日 为投资者扣除权益。 (九)巨 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指在单个开放日内,本系列基金中任一基金净赎回申请份额(该基金赎回申请总份额扣 除申购申请总份额之余额)与净转出申请份额(该基金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转入申请总份额 之余额)之和超过上一开放日该基金总份额 10% 的情形。针对某只基金的巨额赎回不影响 本系列基金及本系列基金下设的其他基金。 2 、巨额赎回的处理 ( 1 )全额赎回和转换: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赎回和基金间转换时, 按正常赎回和转换程序执行。 ( 2 )部分延期赎回和转换:当基金管理人认为该基金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及 转出申 请有困难,或认为为实现投资者的赎回、转出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份额资产净值 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及转出的比例不低于上一日该基金总份额 10 % 的前提下,对其余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及转出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或转出 申请量占该基金赎回及转出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或转出份额;未受理部分 除投资者在提交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转 入下一开放日的申请不享有赎回和转出优先权并将以该开放日的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 算,以此类推,直到全部完 成赎回和转出申请为止。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 部分 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 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并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 3 )如果本系列基金中任一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开放 日基金总份额 20% (货币市场基金为 10% )以上的赎回申请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 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 20% (货币市场基金为 10% )以上的部分延期办理赎回申请。若进行该 种超比例延期赎回,对于当日非延期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非延 期赎回申请量占非延 期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 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 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 4 )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 赎回和转换申请;已经确认的赎回和转换申请可以延期支付赎回和转出款项,但不得超过正 常支付时间后的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介 上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形与处理 1 、本系列基金任一基金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可全部或部分拒绝或暂停接 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 1 )不可抗力; ( 2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其他情形,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接受申购申请; ( 4 )基金管理人认为市场缺乏合适的投资机会,继续接受申购可能对已有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产生损害; ( 5 )基金管理人认为会严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申购; ( 6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代理人或注册登记人的技术保障或人员支持等不 充分; ( 7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 例达到或者超过 50% ,或者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的情形时; ( 8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当货币基金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正偏离 度绝对值达到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发生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 指定媒介 上 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发生本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 停基金申购,基金管理人应当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 上刊登暂停申购 公告。 2 、拒绝或暂停赎回的情形和处理 本系列基金任一 基金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 赎回申请: ( 1 )不可抗力; ( 2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其他情形,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 4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当货币基金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 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 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 0.5% 时,基金管理人决定履行适当程序终止基金合同的,应 当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 理人将足额按时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 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在后续开放日予以兑付,并以该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 据计算赎回份额。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以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发生本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 为需要暂 停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规定期限内在 指定媒介 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在暂停赎回的情况 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为公平对待不同类别货币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单个货币基金基金份额持有 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货币基金基金总份额 10% 的,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延 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 指定媒介 上刊登暂停公 告。(未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