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商智多宝稳健一年持有期A : 浙商智多宝稳健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原标题:浙商智多宝稳健一年持有期A : 浙商智多宝稳健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浙商智多宝稳健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浙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 ................................ ................................ ................................ ............................... 3 第二部分 释义 ................................ ................................ ................................ ............................... 5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 ................................ ................................ ......... 11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 ................................ ................................ ......... 13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 ................................ ................................ ..................... 15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 ............................. 16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 ..................... 25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 ................................ . 33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 41 第十部分 基金的托管 ................................ ................................ ................................ ................. 44 第十一部分 基 金份额的登记 ................................ ................................ ................................ ..... 45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 ................................ ................................ ............. 47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财产 ................................ ................................ ................................ ............. 55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 ................................ ......... 56 第十五部 分 基 金 费用与税收 ................................ ................................ ................................ ..... 63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 ................................ . 66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 ................................ . 68 第 十 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 ................................ ................................ ..... 69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 77 第二十部 分 违约责任 ................................ ................................ ................................ ................. 79 第二十一部分 争 议 的处理和 适用的法 律 ................................ ................................ ................. 80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 ................................ ................................ . 81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事项 ................................ ................................ ................................ ............. 82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 ............................. 83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 立本基 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 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 (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销 售办法》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信 息披 露 办 法 》 ”) 、 《公开 募集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 简称 “ 《流 动性 风险管理 规 定 》 ”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 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 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 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 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 资人 自依本 基 金 合同取得基金份 额,即成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 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 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 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 浙商智多宝稳健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 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以下简称 “ 中国证监会 ”) 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 景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 利,也不 保证最低 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 同 、基金招募说明书 、 基金 产品 资料概要 等信息 披露文件 ,自主判断基金 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 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 险(港股市场实行 T+0 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 现出比 A 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 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 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 的 情形下, 港股通不 能正常交 易,港股 不 能及时卖出,可 能 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 险) 等。具体风险 请参见招募说明 书的“风险揭示 ”章节 。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 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 金合同为准。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六、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对每一份认购 / 申购的基金份额分别计算 一年 的锁定持有期,锁定持 有期到期后进入开放持 有期,每份基金 份额自开 放持有 期 首日起才 能办理赎回 及转换转出业务 。 因此基金份额持有人面临 在锁定持有期 内 不能赎回基金 份额的风险。 七、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 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 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投资存托凭证的特殊风险,详见本基金 招募说明书。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 浙商智多宝稳健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 浙商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4 、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 浙商智多宝稳健一年持有 期 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 何有效 修订和补充 5 、托 管协 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 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浙商智多宝稳 健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 补充 6 、招募说明书:指《 浙商智多宝稳健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及其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 浙商智多宝稳健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 浙商智多宝稳健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9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 施的法律 、行政法 规、规范 性文 件、 司 法解释、行政规 章以及其他对基 金合同当事 人有约束力 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 、 《 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 1 、《销售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 2 、《信息披露办法》:指《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 3 、《运作办法》:指《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 4 、《流动性 风险管理 规定》 :指《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 时做出的修订 1 5 、中国证监 会:指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 6 、银行业监督管 理机构:指中国 人民银行和 / 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1 7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 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 8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 9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 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 组 织 20 、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 :指 符合 《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境内 证 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 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 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 1 、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投资 试点办法》及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 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 2 、投资人、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 3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 招募说明 书合法取 得基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 4 、基金销 售业务: 指基金 管理人或销 售机构宣传 推 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 5 、销售机构:指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 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 6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 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和 办理非交 易过户等 2 7 、登记机构:指办理 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 记机构为浙 商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浙商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 8 、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 额及其变动情 况的账户 2 9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 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 、基金合同生 效日:指基金 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 会办理基 金备案手 续完毕, 并获 得中 国证监会书面确认 的 日期 3 1 、 基 金合同终 止日:指 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 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 2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 间,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 3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 4 、锁定持有期:指投资者持有本基金的最短持有期限,本基金合同生效后, 对每一份认购 / 申购的基金份额分别计算锁定持有期 。 对于每 份基金 份额,锁定 持有期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基金份额申购确认 日(对申 购份 额而 言)或基 金份 额转 换转入确认日(对 转换转入份额 而 言 )起(即 锁定持有 期 起始日),至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或基金份额转换转入确认日 次 1 年的年度对日的前一日(即锁定持有期到期日)之间的区间,基金份额在锁 定持有期内不办理 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若该年度对日为非工作日或不存在对应 日期的,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3 5 、开放持有期: 对于每份基金份额,自锁定持有期结束后即进入开放持有 期,开放持有期首日 为 锁定持有期到期后的下一个工作 日, 每份基金份额自开放 持有期首日起才能办理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 36 、工作日 :指上海 证券交易所、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的正常 交易日 37 、 T 日: 指 销 售机构在 规定时间 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 申请的 开放日 38 、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 不包含 T 日 ) , n 为自然数 39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 若 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 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 申购及赎回业务,具体以届时提前发布的公告为准 ) 40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1 、《业务规则》:指《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 范 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 的开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登记方面的业 务规则,由基金 管理人 和投 资人共同遵 守 4 2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 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 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 3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 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 5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 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 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 他基金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46 、转托 管:指 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本 基金的不同 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 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7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 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 每期约定 扣款 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8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 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 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9 、元 :指 人民币元 5 0 、 基 金收益:指基金投资 所得 红利、股息 、 债券利息 、买卖证 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 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 节约 51 、基金资产总值: 指 基金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 金应收款 项 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5 2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 3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 4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 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5 、 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 联互通机 制:指上 海证券交 易所 、深 圳证券 交易所分别 和香港联合交易 所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 香港联合交易所 ” )建立技 术 连接,使内 地和香港投资者可以通过当地证券公司或经纪商买卖规定范围内的 对方 交易所上市 的股票。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包括 沪港股票市 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和深港股票市场交易 互联互通机制 56 、 港股通 标的股票 :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上海证券交易 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 规 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57 、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 进行信息 披露的 全国性 报刊 及指 定 互联网网站 (包括基 金管理人 网站、 基金托管人 网站、中国 证 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等 媒 介 5 8 、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 C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 9 、 A 类基金份额:指 在投 资人 认购 / 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费、申购费而不 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 计提销售服务费的 基 金份额 60 、 C 类基金份额:指 不收取认购费 / 申购费,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 提销售 服务费 的基金份额 61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 、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 包括但不 限于到期 日在 10 个交 易日 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 行定期存款(含 协议约定有 条件提前支 取的银行存款)、 停牌股票、流 通受 限的新股 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6 2 、摆动定价机制:指当 本 基金 遭遇大额申 购赎回时, 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 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 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 3 、不可抗 力:指本 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 、 基 金 名称 浙商智多宝稳 健一年持有期 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混合 型证券投资 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对于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设定锁定持有期,锁定持 有期为 1 年。锁定持有期 到期后进入开放持有期, 每份基金份额自开放持有期首日起才能办理赎回及转换 转出业务。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基于基金管理人对市场机会的判断,灵活应用多种 稳健回报 策略,在严格的 风险管理下,追求基金资产长期持续稳定的绝对回报。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 六、 基金 份额 面值 和认购费用 本基 金基 金份额发售面值为 人民币 1.00 元 。 本基 金认 购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七 、 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八、 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 认购 / 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 / 申 购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A 类基 金份额;从本类 别 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并不收取认购 / 申购费用的基金 份额,称为 C 类基金份额。相关费率的设置及费率水平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 告中列 示。 本基金两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公布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 值。 投 资 者在认购 / 申购 基金 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 份额类别。本基金 不同基金 份额类别 之间的转换规定请见招募说明书 和相 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 实际运作情况,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 以及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 致,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新增 、减少 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或停止现有基金份额 类别销售,或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 , 或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 定的范围内变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调低销售 服务 费 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 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并依照 《信息披 露办 法》的规定 公告,不需 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审 议。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 、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 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2 、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3 、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 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及法 律法规 或 中 国证监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金 的其他投资 人。 二、基金份 额的认购 1 、认购费用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收取 认 购 费用,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 本基 金 A 类基金份额 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 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 认购费用不 列入基金财产。 2 、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据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 、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 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 、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 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 2 位 以 后 的 部 分四舍五入,由 此误 差产生的收益或损 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 。 5 、认购申请的确认 基金销售 机构对认 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申 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 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 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 否则,由 此产生的投资者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 、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 、基 金管 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 参看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 告。 3 、基金 管 理 人 可 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 投资人的累计认购 金额进行 限制,具 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 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4 、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 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 比例 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 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 为准。 5 、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费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 计算,但 已受理的 认购申 请 不 允 许 撤销。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一、基金 备案的条 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 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 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 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 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 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 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 》不生效 。基 金管 理人在 收 到 中 国 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 日对《基金合同》 生效事宜 予以公告 。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 间募集 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 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 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 、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 3 、如基金募集失败 ,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 售机构为 基金募集 支付之一 切费 用应 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 内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 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 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 10 个工作日内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 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 于 六个月内 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 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将通过销售机构进 行。具体 的销售机 构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 招募说 明书或其 他相关公 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 并在管理人网站公示 。基金投资 者应当在销 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 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在锁定持有期后,相应的基金 份 额可以办理基金份额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上海 证券交易 所、深圳 证券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日为 非港股通 交易日,则基金管 理人可根 据实际情 况决定本基金是否开 放申购 及赎回 业 务,具体 以届时提前发布的公告为准),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 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的 锁定持有期 为 一年 。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 / 期货 交易市场、证券 / 期货 交易所交易时 间变更、其他特殊情况或根据业务需要,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 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 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 2 、申购、赎 回开始日 及 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 管理 人可根据实际情况 依法决定本基金开 始办理申 购的具体 日期,具体 业务办理 时间在 申购开始 公告 及相关业务公告 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 相应基金份额的 开放持有期首日起 开始办理赎回,具 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 赎回开始公告 及相关业务公告 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 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 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 记机构确 认接 受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下一 开放日 相 应 类别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 价格。 三、申 购与赎 回的原则 1 、 “ 未知价 ” 原则,即 任一类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 算 的 相应类别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对该 基金 份额 持有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先确认的份额先赎 回,后确认 的份额后 赎回,以 确定所适 用的 赎回 费率 ; 5 、办理 申购、赎 回业务时 ,应当遵 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优先原 则 ,确 保 投 资者 的合 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 基金管理人可在 不违反 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 行调整。基 金管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 、申购和赎回的 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 申 购成立 ; 基金份额 登记机 构确 认 基金份额时,申购生 效。 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递 交 赎回申请时,赎回成立; 基 金 份额 登记机构 确认赎回 时,赎回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经本基金的登记机构确认生效后, 基金 管理人将 指示基金托管 人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支付赎回款项。如遇交易所或 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 、 港股通交易系 统或港股通资金交收规则限制 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 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上述 情形消失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在 发生巨额赎回或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暂停赎回或 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的情形时 , 款 项的 支付办法参照本基 金合同有关条款处 理。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 金 管理 人应以交 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 (T 日 ) ,在正 常情况下,本 基金登记机构 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 可 在 T+2 日后 ( 包括该日 ) 及时 到 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 成立 或无效 ,则申购款项 本金 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 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 一定成功,而仅代表 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 。申购、 赎回申请 的确认以 基金 登记 机构的 确认结果为 准。对于 申购、赎回申请的 确认情 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并妥善 行使 合法 权利。 基金管理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可对上述程序规则进行调整。基金 管理人应在新 规则开始实施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 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 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 ,具 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 、 基 金管理 人可以 规定单个投 资人 累计 持 有的基金份额上 限、 单日申购金 额 上限 和 单 笔 申购金额上限,具体规定请 参见招 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 告。 4 、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以及单日申购金额上限和净 申购比 例上限,具体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 予以控 制 。具体见 基金管理 人 相 关 公告。 6 、基金管 理人可在 不违反法 律法规的 情况下, 调整上述 规定申购金 额和赎 回份额等 数量限制 ,或者新增基金规模控制措施。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 实施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 格、费用及其用途 1 、 本基金分为 A 类和 C 类两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 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 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的计算, 均 保留到小数 点 后 4 位 ,小数点后 第 5 位 四舍五入,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 基金财产承担。 遇特殊情况, 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 或公告。 2 、申购份额的 计算 及余 额的 处理方式:本 基金申购份额的计 算详见招 募说 明书 。本基金的 A 类基金 份额 申 购 费率由 基金管 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 列示。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有效份额单位为 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 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 、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赎回金额为 按实 际确认 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 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 单位为元 。上述计 算结果均 按四 舍五 入方法 ,保留到小 数点后 2 位,由此 产生的 收 益或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 4 、 A 类基金份 额的 申购费用由 申购 A 类基金份额的 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 金财产。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5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赎回费用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设定,具体 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 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 费 。 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 资者收 取不低于 1.5% 的赎回费,并全额计 入 整体 基金财产 。 6 、本基金的申购 费率、申 购份额 具体的计算 方法 、赎 回 费率、赎回金额 具 体的计算方法和 收费方式 由基金管 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 规定确 定,并在 招募说明 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 迟应于新 的费 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7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8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 ,且在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 响 的情况 下根 据 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 销计划,定期 或不 定期地开 展基金促 销活动。在基金促销 活动期 间,基金 管理人可 以适当调低 基金销售费用,或针对特定渠道、特定投资群体开展有差别的费用优 惠活动。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 3 、证券 、期货 交易场所 或外 汇市 场 交易时间 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 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 4 、接 受某 笔或 某些 申购申 请可能 会影 响 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时。 5 、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 无法找 到合适的 投资品种 ,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 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 6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7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 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 ,或者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 的情形。 8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 登记机构、销售机构 、支付结算机构等 因异 常情 况导致基 金销售系统、基金销 售支付 结算系统 、基金登 记系统、基金会计系 统等无法正常运行。 9 、当一笔新的申购申请被确认成功,使本基 金总规模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 的本基金总规 模上限时;或使本基金单日申购金额或净申购比例超过基金管理人 规定的当日申购金额或净申购比例上限时;或该投资者累计持有的份额超过单个 投资者累计持有的份额上限时;或该投资者当日申购金额超过单个投资者单日申 购金 额上限时;或该投资者单笔申购金额超过单个投资者单笔申购金额上限时。 10 、 法 律法规 规定或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 其他情形。 发生上 述第 1 、 2 、 3 、 5 、 6 、 8 、 10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 且基金 管理人决 定 暂停接 受投资人 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申购公告。如 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 资人。在暂停申 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 、 因 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 资产估值 情况时 ,基金管理 人可 暂停 接 受 投资人的赎回 申请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 。 3 、 证券 、期货 交易场所 或 外 汇市 场 交易时 间 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 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 4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 生巨额赎回。 5 、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继续接 受赎回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 、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7 、 当 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 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 重大 不确 定性时,经与 基金 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 ,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 暂停接 受基金赎 回申请。 8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 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 申请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 按规定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 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 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缓支付。若 出现 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 时可事先 选择将当 日可能未 获受 理部 分予以撤销。在暂 停赎回的情况消除 时,基 金 管理人应 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 办理。 九、巨 额赎回 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 的资产组合状 况决定 全额赎回、部分延期或暂停赎回。 ( 1 )全额赎回:当基金管 理人认为 有能力支 付投 资人 的全 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 赎回程序执行。 ( 2 )部 分延 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 为支付 投资人的 赎回申请 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 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该单个账户的赎回份额;对于 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 申请时可以选 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 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 续赎回, 直到全部 赎回为止 ;选 择取 消赎 回的,当日未 获受理的部分赎回 申请将被 撤销。延 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 开放日 赎 回申请 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 相应类别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 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 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 明确 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 低份额的限制。 ( 3 )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 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5 0% 的情形下, 基金管理 人可以 对于该 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 日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5 0% 以上部分的 赎回申请 延期办理。 延期的 赎回 申 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 申请一并处理,无 优先权并 以下一开 放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 基础计算赎回 金额,以此类 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 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其余 当日非 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基 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前段“ ( 1 )全额赎回”或“( 2 ) 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 但是, 如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 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 4 )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 上 ( 含本数 ) 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 受的赎回 申请可以 延缓 支付 赎回款项,但不得 超过 20 个工作日 ,并应当 在指定媒介上 进行公 告。 3 、巨额赎回的公 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 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 并 在 两日内在 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 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基金管 理人可以 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 回的公告 ;也可以 根据 实际 情况在暂停公告中 明确 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 时间,届 时不再另行 发布重 新开放的公告。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 费,相关 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 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 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 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 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 非交易过 户。无论 在上述何 种情 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 必须是依法可以持 有本基金 基金份额 的投资 人。 继承 是指 基金份额持有 人死亡,其持 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 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 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 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 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质押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可 办理已持有 基金 份额 在 不同销售机构之 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 可以按照 规定的标准 收取转 托管费。 在条件 许可的 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业务规则,办 理基金份额质押业务,并可收 取一定的手续费。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 扣款 金额,每期 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 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五、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 受理国家 有权机 关依法要求 的基 金份 额 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 律法规的 其他情况下 的冻结 与解冻。 基金份 额被冻 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 参与收益分配。法律法规或监 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六、基金份额转让 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且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业务规 则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 转让的申请。具体由基金管理人提前发布公告。 十七、基金份额折算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 经与基金托 管人 协商一致 ,可对 基金份额进 行折 算, 不 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 基金 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下城 区环城北路 208 号 180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西路 99 号万向大厦 10 楼 法定代表人:肖风 设立日期: 2010 年 10 月 21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0 】 1312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 资本 : 3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 021 - 603508 19 ( 二 ) 基金管理人 的权 利与 义 务 1 、根据《 基金法》 、《运作 办法》及 其他有关 规定,基 金 管理人 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 于: ( 1 )依法募集资金; (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 4 )销售基金份额; (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 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 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 必要措施 保护基金 投资者的 利益 ; ( 7 )在基金托管 人更换时,提 名新 的基金托 管人; ( 8 )选择 、更换 基金销售机构 ,对 基金 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 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 规定的费用; (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 和转换申 请; (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 对被投资公 司行使股东 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 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 1 3 )在法 律法规 允许的前提 下, 为基 金 的利益依法为基 金进行融资; ( 14 ) 以 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行使诉 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 15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 、期货 经纪商或其他为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和收益分配等业务规则; ( 1 7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决定和调整 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 费方式; ( 1 8 )法律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 定的 其他权利。 2 、 根 据《基金法》、 《运作办 法》及其 他 有关规定 ,基金 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 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 5 )建 立健 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 财产和基 金管理人 的财产相 互独 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 金分别 管理,分别 记账,进 行证券投 资; ( 6 )除依 据《基 金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 运作基金财产; (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 信息 ,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的价格 ; ( 9 )进行基金会计核 算并编制基金财务 会计报告; ( 10 )编制季度 报告 、 中期 报告 和年度报告; ( 11 )严 格按 照《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有关 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及 报告 义务; ( 12 )保 守 基金商 业秘密,不泄露 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 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 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 1 6 )按规定保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务 活动的会计 账册、报表、记录 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 以 上; ( 17 )确保需要向基 金投资者提供的 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 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 关资料的复印件; (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合法 权 益时,应 当承 担赔 偿责任,其赔偿责 任不因其退任而免 除; ( 21 )监督基金 托管 人 按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 同》规定履行自 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 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 能达到基金 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 已募集资 金并加计 银行同期 活期 存款 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 结束后 30 日内退 还基金 认 购 人; ( 25 )执 行 生效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 浙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简称: 浙商银行 )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鸿宁路 1788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延安路 368 号 邮政编码: 310000 法定代 表人: 沈仁康 成立日期: 1993 年 04 月 16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银 行业监督 管理委员 会 银 监 复〔 2004 〕 91 号 基金托管业务 批准文号 :证 监许可〔 2013 〕 1519 号 组织形 式:股 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18,718,696,778 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 1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 2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 得 基金 托管 费以及法律 法规规定或 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发现 基金管理 人有违反 《基 金合 同 》及国家法律法 规行为,对基金财 产、其他 当事人的 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 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未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