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沪深300ETF联接A : 华夏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托管协议
原标题:华夏沪深300ETF联接A : 华夏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托管协议 华夏 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 ................................ ................................ ............... 1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 ................................ ....................... 2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 查 ................................ ................................ ....... 2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 ................................ ................... 8 五、基金财产保管 ................................ ................................ ................................ ........................... 9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 ................................ ................................ ..... 11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 ................................ ................................ ............. 12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 ................................ ............................. 14 九、基金收益分配 ................................ ................................ ................................ ......................... 19 十、信息披露 ................................ ................................ ................................ ................................ . 19 十一、基金费用 ................................ ................................ ................................ ............................. 20 十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 ................................ ............................. 22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 ................................ ................................ ............................. 23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 ................................ ..................... 23 十五、禁止行为 ................................ ................................ ................................ ............................. 25 十六、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 的清算 ................................ ............................. 26 十七、违约责任 ................................ ................................ ................................ ............................. 27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 ................................ ................................ ..................... 28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 ................................ ................................ ................................ ......... 28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签订 ................................ ................................ ................................ ......... 29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顺义区安庆大街甲 3 号院 法定代表人:杨明辉 成立时间: 19 98 年 4 月 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1998]16 号文 注册资本: 2.38 亿元 组织形式 : 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 100 年 经营范围:(一)基金募集;(二)基金销售;(三)资产管理;(四)从事特定客户资产 管理业务;(五)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 100 年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100 140 ) 法定代表人 : 陈四清 电话:( 010 ) 66105799 传真:( 010 ) 66105798 联系人: 郭明 成立时间: 1984 年 1 月 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 35,640,625.7089 万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 (国发 [1983]146 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同业拆借业务;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贴现、 转贴现、各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销售业务;代理发行、 代理承销、代理兑付政府债券;代收代付业务;代理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银证转账); 保险代理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 构贷款业务;保管箱服务;发行金 融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受托管理 服务;年金账户管理服务;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资信调查、咨 询、见证业务;贷款承诺;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 汇贷款;外币兑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发 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汇金融 衍生业务;银行卡业务;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业务;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 务 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7 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 华夏 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基金合同》(原《华夏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 ) , 以下 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 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有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本协议所使用的词语或简称与其在《基金合同》的释义部分具有 相同含义。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 为行使监督权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 ETF 基金份额、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为更好地实现 投资目标,基金还可投资于非成份股 (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注册或核准上市 的股票) 、债券 ( 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 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 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 ) 、 衍生品(包括 股指期货、股票期权 、国债期货 )、资产支持证券、 货币市场工具(含同业存单、债券回购等)、银行存款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还可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的 (包括但不限于股指期权等金融衍生品) ,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资工具。 2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 进行监督: ( 1 )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 例为: 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投资于目标 ETF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已申购但尚 未确认的目标 ETF 份额可计入在内)。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 股票 期 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因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合理的 期限内调整基金的投资组合,以符合上述比例限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 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投资范围。 ( 2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① 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 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 ②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 股票 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 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③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 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④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 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 ⑤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 股票总市值的 20% ,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20 % 。 ⑥ 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 值的 30% ;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 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⑦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 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 ⑧ 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 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⑨ 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i .出借证券 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出借期限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出借证 券应纳入《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所述流动性受限证券的范围; ii .单只证券不得超过基金持有该证券总量的 50% ; iii .最近 6 个月内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 2 亿元; iv .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0 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均计算。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 后, 本基金可相应调整投资组合限制的规定,不受上述限制。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 3 )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除上述第 ②、 ③ 、 ④ 、 ⑨ 项另有约定外, 由于证券 / 期货 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 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目标 ETF 暂停申购赎回、 目标 ETF 未上市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 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 行调整,以达到标准。 因证 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 述 ⑨ 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证券出借业务。 但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至少提前 2 个工作日正式向基 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便于托管人实施交易监督。 ( 4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 5 )相关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 、 基 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基金管理人应遵守审慎经营原则,配备专门的技 术系统和管理人员,制定科学合理的投资策略和风险管理制度,完善业务流程,有效防范和 控制风险,基金托管人将对基金参与出借业务进行监督和复核。 4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禁止行 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 1 )承销证券; ( 2 ) 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 4 )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 5 )从事内幕交易、 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 6 )法律 、行政 法规 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 门修改或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相 应调整投资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5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关联投资限制 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 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加 盖公章并书面提交,并确保所提供的 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 有责任保管真实、完整、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名单变更后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如 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并造成基金 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 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 的发生,若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 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 证监会报告。对于交易所场内已成交的违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 所规则的规定进行结算,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6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 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 1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 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的名单, 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 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 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 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名单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时须向基金托 管人提出书面申请,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对名单进行更新。基金管 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 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交易,应及时 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 交易,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 管人不承担责任,发生此种情形时,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 2 )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约定的该 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 定的有利于信用风险控制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与交易 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 3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核心交易对手为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 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根据当 时的市场情况调整核心交易对手名单。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在与核 心交易对手以外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先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其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上述监督流 程,则对于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7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 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的支付能力等 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本基金核心存款银行名单为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 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本基金投资除核心存款银行以外的银行存款出现由 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时,先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之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 进行赔偿,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过程中遵循上述监督流程,则对于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 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 情况对于核心存款银行名单进行调整。 8 、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 1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为的紧急 通知》、《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 定。 ( 2 )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 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 限证券。 ( 3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 管理人 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非公开 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 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管 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 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 4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 有关 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发行证券数量、发行 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总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有 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资金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 完整,并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 间进行审核。 ( 5 )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情况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基金托管人认 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 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 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 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 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如果基金 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没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 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二)基 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 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 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 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 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基金合同》而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 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 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 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 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 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 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 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或 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划款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 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 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 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 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 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 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 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 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 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 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 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 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对于因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 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 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 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 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华夏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 管理。基金募集期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 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 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 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 定办理退 款事宜。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 款。该资产托管专户是指基金托管人在集中托管模式下,代表所托管的基金与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一级结算的专用账户。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 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 金业务以 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利率管理暂行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 司 / 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 深圳分 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 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 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和 银行间 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 账户 和 资金结算专户 ,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 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国债市场回购主协 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 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金管理人协助托管人根 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 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 有关银行存款证实书等实物证券 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属于基金托管 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 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 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管人、基金 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 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 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5 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 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原件应 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 15 年以 上。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预留印鉴和授权人签字样本,事先书面通知(以下称 “ 授 权通知 ” )基金托管人有权发送指令的人员名单,注明相应的交易权限,并规定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时基金托管人确认有权发送人员身份的方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授权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 (二)指令的内容 指令是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资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 的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支付的 指令。基金管理人发给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到账时间、金额、账户等,加盖 预留印鉴并有被授权人签字。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指令由 “ 授权通知 ” 确定的有权发送人(下称 “ 被授权人 ” )代表基金管理人用加密传真的 方式或其他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书面确认过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人有义 务在发送指令后及时与托管人进行确认,因管理人未能及时与托管人进行指令确认 , 致使资 金未能及时到帐所造成的损失不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依照 “ 授权通知 ” 规定的方法 确认指令有效后 ,方可执行指令。对于被授权人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法》、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 和交易权限内发送划款指令,发送人应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划款指令。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指 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的指令传输不及 时、未能留出足够划款所需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收到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后,应立即审慎验证有关内容及印鉴和签名,复 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不得延误。 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基金银行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对基金 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并立即 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为不执行该指令而造成损失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应将同业市场国债交易通知单加盖印章后传真给基金托管人。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令及交割信 息错误,指令中重要信息模糊不清或不全等。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有权拒绝执行 ,并及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或有关基 金法规的有关规定,不予执行,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 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造成未按照或者未及时按照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正常指令执行, 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七)更换被授权人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撤换被授权人员或改变被授权人员的权限,必须提前至少一个交易日,使用 加密传真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由授权人签字和盖章的被授权人变更通知,同时电话通知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人收到变更通知当日通过电话 或 邮件 向基金管理人确认。被授权人变更通知, 自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以加密传真形式发出的回函确认时开始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此 后三日内将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的正本送交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更换被授权人通知生效 后,对于已被撤换的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被改变授权人员超权限发送的指令,基金管理 人不承担 责任。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选择的标准是: 1 、资历雄厚,信誉良好。 2 、财务状况良好,经营行为规范,最近一年未发生重大违规行为而受到有关管理机关 的处罚。 3 、内部管理规范、严格,具备健全的内控制度,并能满足基金运作高度保密的要求。 4 、具备基金运作所需的高效、安全的通讯条件,交易设施符合代理本基金进行证券交 易的需要,并能为本基金提供全面的信息服务。 5 、研究实力较强,有固定的研究机构和专门研究人员,能 及时、定期、全面地为本基 金提供宏观经济、行业情况、市场走向、个券分析的研究报告及周到的信息服务,并能根据 基金投资的特定要求,提供专题研究报告。 基金管理人负责根据以上标准以及内部管理制度对有关证券经营机构进行考察后确定 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证券经营机构,并承担相应责任。基金管理人和被选择的证券经营机构 签订席位使用协议,由基金管理人通知基金托管人,并在法定信息披露公告中披露有关内容。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基金专用席位号、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 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清算和交收中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业务规则,签订《证券交易资金结 算协议》,用以具体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证券交易资金结算业务中的责任。 对基金管理人的资金划拨指令,基金托管人在复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 。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发生的所有场内、场外交易的资金清算交割,全部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办理。 本基金证券投资的清算交割,由基金托管人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 / 深圳分公司及清算代理银行办理。 如果因基金托管人原因在清算和交收中 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赔偿 基金的损失;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证券投资或违反双方签订的《证 券交易资金结算协议》而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 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 、基金出现超买或超卖的责任认定及处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如果发现基金投资证券过程中出现超买或超卖现象,应 立即提醒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如果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发生超买行为,必须于 T +1 日上午 10 时之前完成融资,用以完成清 算交收。 3 、基金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的责任认定及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时,有足够的头寸进行交 收。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基金管理人 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基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所需的合理时间。如由于基金管理人的 原因导致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的指令不得拖延 或拒绝执行。如由于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按时支付 证券清算款,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三)资金、证券账目及交易记录的核对 对基金的交易记录,由基金管理人按日进行核对。 每日对外披露基金份额净值之前,必 须保证当天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录完全一致。如果实际交易记录与 会计账簿记录不一致,造成基金会计核算不完整或不真实,由此导致的损失由基金的会计责 任方承担。 对基金的资金账目,由相关各方每日对账一次,确保相关各方账账相符。 对基金证券账目,由每周最后一个交易日终了时相关各方进行对账。 对实物券账目,每月月末相关各方进行账实核对。 对交易记录,由相关各方每日对账一次。 (四)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资金清算、数据传递及托管协议当事人的责任 1 、托管协议当事人在开放式基金的申购赎回、转换中的责任 基金的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和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点进行申购和赎回 申请,由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和登记,基金托管人负责接收并确认资金的到账情 况,以及依照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来划付赎回款项。 2 、开放式基金的数据传递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 14 : 00 之前将前一个开放日经确认 的基金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以书面形式并加盖业务专用章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赎回数据 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3 、开放式基金的资金清算 基金申购、赎回等款项采用轧差交收的结算方式,净额在最晚不迟于 T+3 日上午 11 : 00 前在基金管理人总清算账户和资产托管专户之间交收。 如果当日基金为净应收款,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资金是否到账,对于未准时到账的资 金,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划付。对于未准时划付的资金,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 人划付,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后果严重的基金托管人应向 中国证监会报告。 如果当日基金为净应付款,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划付。对于未 准时划付的资金,基金管理人应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划付,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 承担。后果严重的基金管理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 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总份额后的数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 小数点 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 入基金财产 。 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 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 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 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净值 信息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 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并以加密传真方式发送给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签名、盖章并以加密传真方式传送给基金管 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 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 信息 ,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 理人计算的基金净值 信息 。因此,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净值 信息 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 会计问题,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 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净值 信息 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及负债。 2 、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为: ( 1 )目标 ETF 估值方法 本基金投资的目标 ETF 份额 按照估值日目标 ETF 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如果基金管理 人认为按上述 价格 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后,按最能反映其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 2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①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 价) 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 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② 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 ③ 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 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或推 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 ④ 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以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 ⑤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市场挂 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⑥ 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以活 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 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 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 ( 3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 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①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②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③ 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 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 定确定公允 价值 。 ( 4 ) 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 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 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 登记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 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 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 5 ) 存款的估值方法 持有的银行 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利息收入 。 ( 6 ) 投资证券衍生品的估值方法 ①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估值。 ② 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③ 本基金投资股票期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的规定估值 。 ( 7 )基金参与 转融通 证券 出借业务的,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 行业协会的相关规定进行 估值 。 ( 8 ) 本基金可以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按照上述公允价值确定原则提供的估值价格数据。 ( 9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 1 0 )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 估值的公平性。 ( 11 ) 其他资产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 12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 新规定估值。 (三)估值差错处理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 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 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净值 信息 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的,由此造成的投资 者或基金的损失,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 金支付的赔偿金额,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 应的责任。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仍不能发现 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造成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以及由 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基 金份额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 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由于证券 / 期货 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 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净值 信息 与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相关各方应本着 勤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 致,应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 对外公布,由此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净值 信息 计算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四)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 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 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 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 因并 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 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净值 信息 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五)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 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3 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 募说明书并登载在 规定网站 上。基金招募说明书的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 年更新一次。基金合同终止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 金管理人在季 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 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 内完成 中期报告 编制并公告;在 每年结束之日起 3 个月 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对报表加盖公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将有关报表提供 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 到后 7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中期报告 完 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 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 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 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45 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 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鉴 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 见书 ,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 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 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 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 中期 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 向基金 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七)对于相关信息的发送与复核,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也可以采用法律法规规定 或者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九、基金收益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每次分 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20% ,基 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 分配利润计算截至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 进行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 现金红利按 分红权益再投资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具体以届时的基金分红公 告为准) 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 、 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 ,不同类别的基金份额在收益分配数额方面可能有所不同,基 金管理人可对各类别基金份额分别制定收益分配方案,同一类别内的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 分配权; 5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登记结算机构可对基金收益分配的有关业务规 则进行调整,并及时公告。 (二)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制定和实施程序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 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确定后,基金管理人 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告 。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收益分配的付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指令将收 益分配的全 部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的指定账户。 十、信息披露 (一)保密义务 除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关于基金信息披露的有 关规定进行披露以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运作中产生的信息以及从对方获得的 业务信息应恪守保密的义务。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任何信息,除法律法规规定 之外,不得在其公开披露之前,先行对任何第三方披露。 但是,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 、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开; 2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或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 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信 息披露职责。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负有积极配合、互相督促、彼此监督、保证其履行按 照法定方式和时限披露的义务。 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要求,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 、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定期 报告、临 时报告、基金净值 信息 、 清算报告 等其他必要的公告文件,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负 责公布。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净值 信息 、基金业绩表现数据、基金定期报告 、 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 、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清算报告 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 向基金管理人 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 基金年报中的财务报告部分 ,经 符合《证券法》规定 的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 规 定媒介 披露。根 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将通过 规定媒介 公 开披露。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 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以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三)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 / 期货 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 、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 于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紧急事故的 任何情况; 5 、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四)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信息披露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一、基金费用 (一)基金管理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扣 除基金资产中目标 ETF 份额所对 应资产净值后剩余部分 0.5% 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 E×0.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扣除基金资产中目 标 ETF 份额所对应资产净值后剩余部分, 若为负数,则 E 取 0 (二)基金托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1% 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扣 除基金资产中目标 ETF 份额所对 应资产净值后剩余部分 的 0.1% 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 E×0.1%÷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扣除基金资产中目标 ETF 份额所对应资产净值后剩余部分, 若为负数,则 E 取 0 (三) 销售服务费 销售服务费可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各 项费用。本基金 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适用不同的销售服务费率。其中, A 类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C 类销售 服务费年费率为 0. 3 % 。 各类别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算方法如下: H = E×R÷ 当年天数 H 为各类别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各类别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R 为各类别基金份额适用的销售服务费率 ( 四 )证券 / 期货 交易费用、基金信息披露费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基金合同》 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等根据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及相应协议的规定, 由基金托管人按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并根据费用实际支 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 费用。 ( 五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 失、《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信息披露费 用等费用)、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 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不列入基金费用。 ( 六 )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规模等因素协商一致,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 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高上 述费率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管理费、托管费的情形除外。 ( 七 )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的复核程序、支付方式和时间。 基金托管人对不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其他费用 有权拒绝执行。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等,根据本托管协议和《基金 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 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销售服务费 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销售服务费 划款 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 前 2 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产中划出,经 登记结算机构分别支付给各个基金销售机构。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法定节假日、休息日 结束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支付。 ( 八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 基金管理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 本协议的约定,从基金财产中列支费用,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做出书面解释,如果基金托管 人认为基金管理人无正当或合理的理由,可以拒绝支付。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 《基金合同》生 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 12 月 31 日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 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 基金登记结算机构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 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 式。保管期限为 15 年。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合同》 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 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 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 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备份,保存期 限为 15 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 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 法规规定各自 承担相应的责任。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基金账册、交易记 录和重要合同等,保存期限不少于 15 年,对相关信息负 有保密义务,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 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除外。其中,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 他相关资料。 基金管理人签署重大合同文本后,应及时将合同文本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将与本基金账务处理、资金划拨等有关的合同、协议传真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变更后,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接任人接受基金的有关文 件。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 、基金管理人的更 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可以更换基金管理人: ( 1 ) 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人资格; ( 2 ) 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 3 ) 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 4 )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 或中国证监会 规定 的其它情形。 2 、更换基金管理人的程序 ( 1 )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代表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 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含 2/3 )表 决 通过; ( 3 ) 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 4 )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 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 ( 5 )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 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生效 后 2 日内在 规定媒介 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与原任基金管理人进行资产管理的交 接手续,并与基金托管人核对资产总值和净值。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 应 当依照有关规定 在 规定媒介 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 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 管理人办理基金管 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 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 ( 6 )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 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7 )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 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任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3 、原任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接受基金管理业务 前,原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需采取审慎措施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利益造成 损失,并有义务协助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尽快恢复基金财产的投 资运作。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可以更换基金托管人: ( 1 ) 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人资格; ( 2 ) 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 3 ) 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 4 )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 或中国证监会 规定 的其它 情形。 2 、更换基金托管人的程序 ( 1 )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代表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 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 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含 2/3 )表 决通过; ( 3 )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 4 )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托管人的决议 须 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 ( 5 )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 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生效 后 2 日内在 规定媒介 公告。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原基金托管人进行资产托管的交接 手续,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资产总值和净值。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 应当 依照有关规定 在 规定媒介 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 6 )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 财产进行审计,并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接受基金财产和基金 托管业务前,原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需采取审慎措施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不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失,并有义务协助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尽快交接基金资 产。 (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同时更换程序 同时更换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分别按照上述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更换程序进 行。 十五、禁止行为 1 、基金管理人不得从事《基金法》第二十条禁止的任一行为。 2 、基金托管人不得从事《基金法》第三十一条禁止的任一行为。 3 、除非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本协议当事人不得用基金财产从事《基金法》 第五十九条禁止的投资或活动。 4 、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 利用基金财产为自身和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5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经营过程中任何尚未按基金法规规定的方式公开披 露的信息,不得对他人泄露。 6 、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正常指令不得拖延和拒绝执行。 7 、除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基金托管人不得动用或处分基 金财产。 8 、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不得相互兼职。 9 、本协议当事人不得从事《基金合同》投资限制中禁止投资的行为。 10 、本协议当事人不得从事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禁止的其他 行为。 十六、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 、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 的托管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 备 案 后生效。 2 、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 1 )《基金合同》终止; ( 2 )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 3 )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 4 )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 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 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 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 1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 4 )制作清算报告; (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未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