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道卓远混合A : 博道卓远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0年第1号)
原标题:博道卓远混合A : 博道卓远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0年第1号) 博道卓远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 20 20 年第 1 号) 基金管理人:博道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宁波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博道卓远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2018年9月21日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8】1532号文准 予募集注册。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8年11月7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 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 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因基金价格 可升可跌,亦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全数取回其原本投资。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 人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 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投资本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 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人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 投资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 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市场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运作过 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交易对手违约产生的信用风险;本基金投 资策略所特有的风险;投资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的特定风险;投资股指期货和 国债期货的特定风险;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特定风险;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特定风 险;投资科创板股票的特定风险;投资存托凭证的特定风险;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风险;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 险;投资本基金的其他风险等等。本基金是一只混合型基金,理论上其预期风险与 预期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若本基金投资于存托凭证,在承担境内上市 交易股票投资的共同风险外,还将承担存托凭证的特有风险。具体风险请查阅本招 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章节的具体内容。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选择将部 分基金资产投资于存托凭证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存托凭证,基金资产并非必 然投资存托凭证。 本基金采用证券经纪商交易结算 模式,即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选定的证券 经营机构进行场内交易,并由选定的证券经纪机构作为结算参与人代理本基金进行 结算。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 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 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 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 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在基金运 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超过前述50%比例的除外。法律法规、监 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除非另有说明,本招募说明书其他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0年11月6日,有关 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0年9月30日。本招募说明书所载的财务数据未 经审计。 目 录 一、绪言................................ ............................. 4 二、释义................................ ............................. 5 三、基金管理人................................ ...................... 10 四、基金托管人................................ ...................... 17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1 六、基金的募集................................ ...................... 29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30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1 九、基金的转换................................ ...................... 46 十、基金的投资 ................................ ...................... 51 十一、基金的业绩................................ .................... 64 十二、基金的财产................................ .................... 67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 68 十四、基金收益与分配................................ ................ 74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76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79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 80 十八、风险揭示................................ ...................... 87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96 二十、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98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14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30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 132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35 二十五、备查文件................................ ................... 136 一、绪言 《博道卓远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博道卓远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 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 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 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 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 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 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博道卓远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指博道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指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指《博道卓远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 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指基 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博道卓远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 本 招募说明书或《招募说明书》:指《博道卓远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博道卓远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及其更新 8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博道卓远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 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 、《基金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 1 、《销售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 2 、《信息披露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 3 、《运作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 4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 5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 6 、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 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 会 1 7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 8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 9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 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 或其他组织 20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 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 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 外的机构投资者 21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 券投资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中国境内 证券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 2 2 、投资人或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 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 投资人的合称 2 3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 4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 5 、销售机构:指博道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 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 6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 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 7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博道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或接受博道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 8 、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 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 9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 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 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 期 31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 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 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 2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 得超过 3 个月 3 3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 4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 5 、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 放日 3 6 、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 7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 8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 、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 9 、《业务规则》:指《博道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 投资人共同遵守 40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 2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 3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 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 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 4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 5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 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指定的销售机构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 款并于每期约定的申购日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 6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 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情形 4 7 、元:指人民币元 4 8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 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 9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 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 2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 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 3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 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 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 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 等 5 4 、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 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 具体处理 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5 5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 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等媒介 5 6 、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博道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87号1幢262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 500 号城建国际中心 1601 室 邮政编码: 200122 法定代表人:莫泰山 成立时间:2017年6月12日 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叶文瑛 电话:(021)80226288 传真:(021)80226289 博道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7]822 号文批准设立。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股权比例 莫泰山 35.00% 上海博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5.50% 沈斌 8.25% 史伟 6.75% 上海博道如知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4.50% 上海博道如见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4.50% 上海博道如思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4.50% 上海博道相形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4.50% 上海博道如舍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25% 何晓彬 3.25% 合计 100% (二)主要成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莫泰山先生,董事长、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中国人民大学学士、中国人民银 行研究生部经济学硕士、清华大学经管学院经济学博士,兼任上海博道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执行董事。历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基金监管部副处长、基金监管部处 长;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董事、总经理;上海重阳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高级合伙人、总经理;参与创立上海博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任高级合伙人、 董事长。 沈斌先生,董事、总经理,MBA。历任齐鲁证券上海斜土路营业部总经理;泰 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总监;上海重 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市场总监;上海博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高级合伙人、 首席市场官。 赵卫群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硕士。历任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 研究员;上海证大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财务总监;上海天行健商贸有 限公司总经理;上海永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深圳市长城长富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副总经理。 高峰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现任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金融系副教授。 历任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金融系助理教授;MIT斯隆管理学院访问学者。 姜文涛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硕士。历任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 行部项目经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研究员;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 部研究员;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基金经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票投 资部基金经理;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票投资部基金经理。 全奋先生,独立董事,法学学士,现任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历任广东明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广东信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北京大成(广州)律 师事务所合伙人。 2、基金管理人监事 佟琳女士,监事,文学硕士,现任博道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营销及服务副总监兼 营销策划部和电子商务及客服部总经理。历任上海《理财周刊》社主笔;交银施罗 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营销策划高级经理;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营销策划总监;上 海重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企划部总经理;上海博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营销策划部总 经理。 3、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 莫泰山先生,董事长。简历同上。 沈斌先生,董事、总经理。简历同上。 史伟先 生,副总经理,理学硕士、 EMBA 。历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员; 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基金经理;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 经理、权益投资部副总经理;上海博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高级合伙人、股票投资总 监。 陈超女士,督察长,经济学硕士。历任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秘 书、监察稽核部总经理;上海博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规风控总监。 张丽女士,首席运营官兼任首席信息官,管理学学士。历任普华永道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部高级审计员;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运营部总经理、投资运 营部总经理;上海博道投资管 理有限公司营运总监。 4、本基金基金经理 袁争光先生,经济学硕士,14年证券、基金从业经验。2006年1月至2007年 4月担任上海金信证券研究所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员,2007年4月至2008年4月担任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研究所研究员,2008年4月至2009年9月担任光大保 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2009年10月至2017年6月担任中欧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高级研究员、基金经理,2017年9月加入博道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自2018年 11月7日起担任博道卓远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至今,自2019年9月17日 起担任博道志远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至今,自2020年1月17日起担任博 道安远6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至今。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委员:莫泰山(董事长) 史伟(副总经理) 何晓彬(研究部总经理兼专户投资二部总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 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 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季度 报告、中期报告 和年度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 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2 、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 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 生; 2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 1 )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 2 )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 6 )法律 、行政 法规 和 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 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 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 者谋取利益; 3 、不 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露在 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 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 、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内部控制工作应严格遵循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必须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 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运作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 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 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相互制衡,并 通过切实可行的措施来实行。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应充分发挥各机构、各部门及各级员工的工作积极性, 运用科学化的方法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 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公司内部控制组织结构遵循“统一领导、分级实施、集中报告、独立监督”原 则,董事会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建设承担最终责任,董事会风险控制专 业委员会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经营管理层负责 建立并实施有效的内部控制体系,各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相关内部控制工作的开展 和落实,公司设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对公司的内部控制承担独立评估、监控、检 查和报告职责。 (1)董事会 公司董事会负责对公司经营活动中的现存的和潜在的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并 审核和监督公司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制度的有效执行。 (2)风险控制委员会 董事会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业务运作的合法性、合规性 进行检查和评估,对公司风险管理制度进行评价,草拟公司风险管理战略,对公司 风险管理制度的实施进行检查,评估公司风险管理状况。 (3)公司经营管理层 公司经营管理层负责建立和实施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和对公司经营活动中各类 风险的总体控制和管理。公司管理层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 决策委员会对涉及基金投资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对基金的总体投资情况提出指导 性意见,从而对投资风险进行控制和管理。风险管理委员会是负责控制公司的经营 风险、合规风险、操作风险和其他业务风险的议事决策机构,负责检查公司外部审 计、合规监察、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程序。 (4)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 督察长负责组织指导公司监察稽核工作。督察长履行职责范围涵盖基金及公司 运作的所有业务环节,根据公司章程规定行使职责。 监察稽核部独立于业务部门,具体负责公司经营活动中各类风险的日常控制和 管理,根据相关制度规定履行职责。 (5)业务部门 公司其他各业务部门和岗位是风险控制的第一线,各部门应根据具体情况制定 本部门的作业流程及风险控制措施,加强对重要岗位和工作环节的风险控制,并定 期进行风险控制的内部总结。 3、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为了保证公司规范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管理风险、经营风险以及操作风险, 确保基金财务和公司财务以及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从而最大程度地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公司建立了合理、完备、执行有效的全面内部控制制度体系, 并分为五个层次。 第一个层面是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控制大纲,它们是公司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的 纲要和总揽;第二个层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 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 资料档案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第三个层面是部门管理制度, 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 则等的具体说明;第四个层面是业务管理制度及流程,是各项具体业务和管理工作 的运行办法和流程,是对业务运行规范、流程进行的描述和约束;第五个层面是岗 位手册和操作表单,是日常业务岗位和操作所遵循的细化规范。 公司各项制度流程的制订、修改、实施、废止遵循规范的审批程序,公司结合 业务的发展、法规及监管环境的变化以及公司风险控制的要求,不断检讨和增强公 司制度的完备性、有效性。 4、内部控制措施 (1)公司风险控制和内部控制体系涵盖公司各个层面,业务各环节,每个岗位; (2)公司建立有效授权制度、双人复核、职责分工、印章管理、员工培训、对 账、电子化处理、密码和进入控制、风险报告、监察稽核等内部控制机制和措施来 防止和及时发现业务过程中不当风险事件的发生; (3)公司建立危机处理制度、备份制度、业务连续性方案等来化解和降低因突 发事件给公司带来的损失。 四、基金托管人 ( 一 ) 基金托管人 概 况 名称: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银行”)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345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345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注册日期:1997年04月10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7]6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陆拾亿零捌佰零壹万陆仟贰佰捌拾陆人民币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2012】1432号 托管部门联系人:王海燕 电话:0574 - 89103171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2020年9月底,宁波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119人,100%以上员工拥 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宁波银行自2012年获得证券投资基金资产托 管的资格以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 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履行资 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高 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丰富 和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QDII资产、股权投资基金、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 管理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 服务,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 截至2020年9月底,宁波银行共托管69只证券投资基金,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规模1071.18亿元。 (四)基金托管人的职责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 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 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 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 的事项进行核查。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 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 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 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 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 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 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 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 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 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五)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强化内部管理,保障国家的金融方针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贯彻执行,保证自觉 合规依法经营,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保障 业务正常运行,维护基金持有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由宁波银行总行审计部和资产托管部内设的审计内控部门构成。资产托管部内 部设置专门审计内控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 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必须符合国家及监管部门的法律法规和各项制度并贯穿于托 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一切业务、管理活动的发生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督 制约;监督制约必须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到基金托管部 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照“内 控优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4)审慎性原则:必须实现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完整。 (5)有效性原则:必须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宁波银行经营管理的发展变化进 行适时修订;必须保证制度的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基金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的操作人员 和控制人员必须相对独立、适当分开;基金托管部内部设置独立的负责审计内控部 门专责内控制度的检查。 (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 利用“基金投资监督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 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写基金 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 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 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 例行监控,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金管 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及交 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基金 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 会。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 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和网上直销交易平台。 名称: 博道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87 号 1 幢 262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 500 号城建国际中心 1601 室 法定代表人: 莫泰山 成立时间: 20 17 年 6 月 12 日 电话: 021 - 80226288 传真: 021 - 80226289 联系人: 郭宇晴 客户服务电话: 40 0 - 085 - 2888 网址: www.bdfund. cn 个人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平台(网址:www.bdfund.cn)办 理开户、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 基金管理人网站。 2 、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其他销售机构 ( 1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长柳路 36 号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客户服务电话: 95562 网址: www.xyzq.com.cn ( 2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 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客户服务电话: 95555 网址: www.cmbchina.com ( 3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路 167 号兴业银行大厦 4 楼 法定代表人:陶以平(代为履行法定代表人职权) 客户服务电话: 95561 网址: www.cib.com.cn ( 4 )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 345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 345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客户服务电话 : 95574 网址: www.nbcb.com.cn ( 5 )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669 号博华广场 19 楼 法定代表人: 贺青 电话: 021 - 3867666 6 联系人:钟伟镇 客户服务电话: 95521 网址: www.gtja.com ( 6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969 号 3 幢 5 层 599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 18 号黄龙时代广场 B 座 6F 法定代表人:祖国明 联系人:韩爱彬 客服电话: 4000 - 766 - 123 公司网址: www.fund123.cn ( 7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电话:( 021 ) 54509977 联系人:潘世友 客户服务电话: 95021 网址: www.1234567.com.cn ( 8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 ~ 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电话:( 021 ) 20613999 联系人:王诗玙 客户服务电话: 400 - 700 - 9665 网址: www.ehowbuy.com ( 9 )兴证期货有限公司 住所:福建省鼓楼区温泉街道湖东路 268 号 6 层(兴业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长柳路 36 号兴业证券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陈德富 电话: 0591 - 38117666 联系人:张涛 客户服务电话: 95562 - 5 网址: www.xzfutures.com ( 10 )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上 海泰和经济 发展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488 号 1503 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电话: 021 - 35385521 - 210 联系人:蓝杰 客户服务电话: 400 - 820 - 5369 网址: www.jiyufund.com.cn ( 11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客户服务电话: 95548 网址: www.cs.ecitic.com ( 12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 28 号龙翔广场东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姜晓林 联系人:孙秋月 客户服务电话: 95548 网址: http://sd.citics.com ( 13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权唐 客户服务电话: 400 - 8888 - 108 网址: www.csc108.com ( 14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 3 层 1301 - 1305 室、 1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 - 1305 室、 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刘宏莹 客户服务电话: 400 - 990 - 8826 网址: www.citicsf.com ( 1 5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客户服务电话: 95310 网址: www.gjzq.com.cn ( 16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 2 号 618 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 26 号广发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客户服务电话: 95575 网址: www.gf.com.cn ( 17 )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 20 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 20 层 法定代表人:胡伏云 客户服务电话: 95548 网 址: www. gzs.com.cn ( 18 )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安志勇 客户服务电话: 400 - 651 - 5988 网址: www.ewww.com.cn ( 19 )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8 号华泰证券广场 法定代表人:张伟 客户服务电话: 95597 网址: www.htsc.com.cn ( 20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 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 53 层 5312 - 15 单 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1 号北京国际俱乐部 C 座写字楼 11 层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客户服务电话: 400 - 021 - 8850 网址: www.harvestwm.cn ( 21 )北京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建材城中路 12 号 17 号平房 157 办公地址:北京市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18 号 A 座 15 层 法定代表人:王苏宁 客户服务电话: 95118 网址: kenterui.jd.com ( 22 )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珠海市横琴新区 宝华路 6 号 105 室 — 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01 - 1203 室 法定代表人:肖雯 客户服务电话: 020 - 89629066 网址: http://www.yingmi.cn/ ( 23 )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法定代表人:王之光 客户服务电话: 400 - 821 - 9031 网址: www.lufunds.com ( 24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 大街 1 号院 2 号楼 17 层 19C13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 1 号院 2 号楼 19 层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客服电话: 400 - 619 - 9059 网址: www.hcfunds.com 投资人可通过上述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上述销售机构提 供的其他方式进行申购、赎回、转换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各销售机构可办理的 基金业务类型以其各自规定为准,投资者可向各销售机构进行咨询。 其中,兴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销售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其他销售机构 销售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 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 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登记机构 名称:博道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87号1幢262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500号城建国际中心1601室 法定代表人:莫泰山 电话:021-80226288 传真:021-80226289 联系人:严娅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陈颖华 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507单元 0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202号领展企业广场2座11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沈兆杰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沈兆杰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 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2018年9月21日证监许 可【2018】1532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的存续期间为不定期。 本基金募集期间基金份额净值为人民币1.00元,按初始面值发售。 本基金自2018年10 月 15 日 至2018年11月2日进行发售,本基金设立募集期 共募集748,716,895.54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6,335户。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已于2018年11月7 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 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 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 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投资人可通过下述场所按照规定的方式进行申购或赎回: 1 、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和网上直销交易平台 。 名称:博道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87 号 1 幢 262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 500 号城建国际中心 1601 室 电话: 021 - 80226288 传真: 021 - 80226289 客户服务电话: 400 - 085 - 2888 网址: www.bdfund. cn 个人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 网上直销交易平台(网址:www.bdfund.cn)办 理开户、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 基金管理人 网站。 2、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其他销售机构 本基金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其他销售机构参见本招募说明书“五、相关服务机 构”章节及基金管理人披露的基金销售机构名录 或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进行咨 询。 投资人 应当 通过上述销售机构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上述销 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进行申购或赎回。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 销售 机构,并 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 销售 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 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及 / 或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 / 期货交易市场、证券 / 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 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 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 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已于 2018 年 1 2 月 10 日起开放申购、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 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 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但申请经登 记机构受理的不得撤销; 4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除指定赎回外,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 对该持有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登记确认日期在先的基 金份额先赎回,登记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被赎回基金份额的持 有期限和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 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申购金额的限制 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100,000元,追加申购的最低 金额为单笔10,000元;已在直销机构有认购或申购过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一基金 (包括本基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 直销交易平台办理基金申购业务的不受直销柜台单笔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申购最 低金额详见届时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本基金直销机构单笔申购最低金额可 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其他销售机构接受申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单笔10元,如果 销售机构业务规则规定的最低单笔申购金额高于10元,以该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以上金额均含申购费)。 2、赎回份额的限制 单笔赎回最低份额为10份基金份额,如果销售机构业务规则规定的最低单笔赎 回份额高于10份,以该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 售机构保留的本基金某类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申请赎 回,否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将剩余部分的该类基金份额强制赎回。 3、最低保留余额的限制 每个工作日投资人在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本基金 某类 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10 份 时,若当日该账户同时有 该类 基金 份额 的 基金 份额减少类业务(如赎回、转换出等) 被确认,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人在该账户 保留的本基金 该类 基金份额一次性全 部赎回。 4 、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 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 5 、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个投资人申购金额上限、基金规模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 例上限,以及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 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 定 申购金额、赎回份额 和最低基金份额保留余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 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不成立。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赎 回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 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支付 相应顺延。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 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 在T+1日内(包括该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 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 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时 间进行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 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 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4 、申购和赎回的登记 ( 1 )投资人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 T + 1 日为投资人 增加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投资人自 T + 2 日 起 (包括该日)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 份额。投资人应及时查询有关申请的确认情况。 ( 2 )投资人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 T + 1 日为投资人 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 3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于开始实施前按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基金的申购费和赎回费 1 、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所收取费用的差异,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人认购 / 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 / 申购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 份额,称为 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认购 / 申购基金时不收取认购 / 申购费用,而是 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 A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申购费不 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赎回费用由赎 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 份额时收取。 2 、申购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基金申购费用,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 申购费用。投资人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 申购费 用 按每笔 A 类基金 份额的 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 金额(含 申购 费)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 费率 50 万元以下 1. 5 % 50 万元(含)至 100 万元 1. 2 % 100 万元(含)至 500 万元 0. 5 % 500 万元以上(含 500 万元) 1000 元 / 笔 A 类基金份额因红利自 动再投资而产生的基金份额,不收取相应的申购费用。 本基金对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特定投资群体实 施特定申购费率。 特定投资群体包括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 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具体包括: 1)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2)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 3)依法设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4)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5)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6)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 7)可以投资基金的其他社会保险基金。 如将来出现可以投资基金的住房公积金、享受税收优惠的个人养老账户、经养 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或发布 临时公告将其纳入特定投资群体范围。 特定投资群体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A 类 基金份额的特定申购费 率如下表: 申购 金额(含 申购 费) A 类基金份额申购 费率 50 万元以下 0.15 % 50 万元(含)至 1 00 万元 0.12 % 1 00 万元(含)至 500 万元 0. 05 % 500 万元以上(含 500 万元) 1000 元 / 笔 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享有如下费率优惠,有关费率优 惠 活动的具体费率折扣及活动起止时间如有变化,敬请投资者留意本基金管理人的 有关公告,届时费率优惠相关事项以最新公告为准: 1 )投资者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享受申购费率 1 折优惠;对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交易的实施特定申购费率的特定投资群体(包 括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 老基金等),以其目前适用的特定申购费率和上述享受 1 折优惠后的申购费率中孰 低者执行。如基金原申购费率为单笔固定金额的,则按原费率执行,不再享有费率 折扣。 2 )个人投资者通过本基金管 理人网上直销交易平台选择通联支付方式申购(含 定期定额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享受申购费率(含定期定额申购费率,下同) 4 折优惠,但优惠后申购费率不低于 0.6% ,如优惠后申购费率低于 0.6% ,按照 0.6% 执行;如基金原申购费率低于或等于 0.6% 的或者单笔申购费为固定金额的,按原费 率执行。 本基金管理人基金网上直销业务已开通的银行卡及各银行卡交易金额限额请参 阅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个人投资者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平台选择网上直销汇款交易方式申 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享受申购费率 1 折优惠;如基金原申购费率单笔固 定金额 的,则按原费率执行,不再享有费率折扣。网上直销汇款交易的相关业务规则请参 阅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3、赎回费用 ( 1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 A 类基金份额 赎回费率 7 日 以内 1 .5% 7 日(含)至 30 日 0.75% 30 日(含)至 365 日 0.5% 365 日(含)至 730 日 0.2 5 % 730 日以上(含) 0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 赎回费用由赎回 A 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A 类基金份额 时收取 , 对持有期少于 30 天(不含)的 A 类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收取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有期在 30 天以上(含)且 少于 90 天(不含)的 A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收取赎回费用总额的 75% 计入基金财 产;对持有期在 90 天以上(含)且少于 180 天(不含)的 A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收取赎回费用总额的 50% 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 180 天以上(含)的 A 类基 金份额持有人所收取赎回费用总额的 25% 计入基金财产。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 用 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 2 )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 C 类基金份额 赎回费率 7 日 以内 1 .5% 7 日(含)至 30 日 0. 5 % 30 日以上(含) 0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 赎回费用由赎回 C 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C 类基金份额 时收取 。对持有期少于 30 天(不含)的 C 类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收取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 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 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投资人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 用。 6、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 门、自律规则的规定。基金管理人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将摆动定价 机制的具体操作规则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七)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和赎回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1)本基金分为A类和C类两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 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该类基金 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 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 相应的费用(如有),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赎回金额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 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申购份额的计算 (1)A类基金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申购总金额=申请总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总金额/(1+申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用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总金额-固定申 购费用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总金额-净申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用的申购,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用金额) 申购份额=(申购总金额 - 申购费用) / 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四:某投资者(非 特定投资群体) 投资40,000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400元,申购费率为1.5%,则其可得到的申 购份额为: 申购总金额=40,000元 净申购金额=40,000/(1+1.5%)=39,408.87元 申购费用=40,000-39,408.87=591.13元 申购份额=(40,000-591.13)/1.0400=37,893.14份 (未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