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强债C : 招商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时间:2020年11月10日 09:55:54 中财网

原标题:招商强债C : 招商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招商信用增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录
一、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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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二、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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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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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与认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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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五、基金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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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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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七、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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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八、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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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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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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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十一、基金的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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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十二、基金的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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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十三、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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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十四、基金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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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十五、基金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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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十六、基金资产的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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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十七、基金费
用与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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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十八、基金收益与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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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十九、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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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二十、基金的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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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二十一、基金的业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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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9
二十
二、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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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0
二十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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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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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二十四、争议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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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3

二十五、基金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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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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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4



一、前言


一)订立
《招商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本基金合同”)
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明确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
招商信用增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本基金”)的运作,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运作办法》)、《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
《流动性
规定

”)
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权益。



(二)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募集,
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核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
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由于证
券投资具有一定的风险,因此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
低收益。



(三)本基金合同是约定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
金相关的涉
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本基金合同为
准。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
本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
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本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本基金合同当
事人并不以在本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基金法》、本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
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
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四)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
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五)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可能面临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



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







二、释义

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招商信用增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
招商信用增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
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
招商信用增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招商信用增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及

更新;


发售公告:


指《
招商信用增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托管协议


指《
招商信用增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
效修订和补充;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法》:



2003年
10月
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的自
2004年
6月
1日起
实施
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1年
6月
9日颁布、同年
10月
1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运作办法》:



2004年
6月
29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
2004年
7月
1日

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
并于
2019年
9月
1日实
施的《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颁布机关
对其
不时作出的修订



《流动性
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
2017年
8月
31日颁布、同年
10月
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管理人:



招商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业务: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
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
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
招商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
招商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
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
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效
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
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
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第九部分之规定召集、召开并由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进行表决的会议;


基金募集期:


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基金
份额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
3个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募集
结束
,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募集金额和基金份额
持有人人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管理人
依据《基金
法》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后,中国证监会的
书面确认之日;


存续期:


指本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购买本
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
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
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基金账户内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从一
个销售机构托管到另一销售机构的行为;





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
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
代销业务资格并
接受
基金管理人
委托,
代为办理
基金认购、申
购、赎回和其他
基金业务的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指定
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
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
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册登
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
办理认
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
而引起的
基金份额的变
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 日:


指投资者向
销售
机构提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T+n日:



T日后(不包括
T日)第
n个工作日,
n指自然数;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
存款利息
以及
其他合法收入;


基金
资产
总值:


指基金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
款项
以及以
其他资产等形式存在的基金财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


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以计算日
基金


净值除以
计算日
基金份额余额所得的单位
基金份额的价值;


基金
资产
估值:





基金份额分类









A类基金份额






C类基金份额






指计算、评估
基金财产
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
基金


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
分为不同的类别:
A类基金份额和
C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
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基金份额净值


指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但不从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
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指在投资者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但从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
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销售服务费



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
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货币市场工具


现金;
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剩余期限
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内
(含三百九十七天
)的债券;期限在一年以

(含一年
)的债券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中央银行票
据;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
金融
工具



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地
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该等
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
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个交易日以上的
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
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
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摆动定价机制:


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
的方式,将基金
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
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
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不可抗力:

















指任何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的事件和因素。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招商信用增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债券型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投资目标


通过合理安排固定收益品种

组合期限结构,
运用
积极主动的管理,力争
获得高于业绩
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为投资者创造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五)基金份额
初始
面值


本基金的初始面值为
人民币
1.00元




(六)基金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最低募集金额


本基金的募集份额总额应不少于
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亿元人民币。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八)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收取申
购费,但不从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但从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和
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
况下,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停止某类基金份额的销售、
调低某类基金份额的费率水平或者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等,此项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但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与认购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按初始面值发售。



(一)发售时间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
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披露。



(二)发售方式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向投资者公开发售
,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
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增加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
缴款认购的方式。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基金发售机构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发售机构确实接收到
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公司的确认结果为准。



(三)发售对象


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购买者除外)和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基金认购费用


本基金认购费不高于认购金额的
5%,实际执行费率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认购费用用
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不列入
基金财产






)认购份数的计算方法


净认购金额
=认购金额
/(
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
=认购
金额
-净

购金额



购份数
=(


购金额
+认购
资金
的利息)
/基金份额
初始
面值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小数点后第
3位开始舍去,舍去部分归基金财
产。






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的
有效
认购款项在
基金合同生效前
产生的利息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
将折算为基金
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利息
的具体金额,

注册登记
机构
的记录
为准。

计算结果保
留到小数点后第
2位,小数点后第
3位开始舍去,舍去部分归基金财产。






基金认购的具体规定


投资者认购原则、认购限额、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认购时间安排、投资者认购应提交
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等事项,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披露。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五、基金的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验资和基金备案
手续:


1、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亿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
200人。



(二)基金的备案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具备上述基金备案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
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
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基金合同的生效


1、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

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四)基金募集失败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不能满足基金备案的条件的,则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当: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
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
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
销售
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
销售
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五)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本合同存续期内,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
基金


净值低于
5000万元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
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六)
基金存续期间异常情况的处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在依法履行有关程序后,本基金将
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债券型基金进行合并:


1、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60 个工作日达不到
200 人;


2、基金资产净值连续
60 个工作日低于
3,000 万元;


3、本基金前十大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份额数在本基金全部份额数中所占比例连续
60个
工作日达到
90%以上。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
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
更或增减代销机构


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投资者可以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
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
本合同生效后
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
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
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或另行公告。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
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投资
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申请的,
视为下一个开放日的申请,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超过
3个
月的时间
开始办理。



本基金的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超过
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申购或赎回开始前
2日
在指定
媒介

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
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进行计算;


2、基金采用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
“先进先出”

的原则,即对该基
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时,
认购、
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
额先赎回,
认购、
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
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
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
更改
上述原则,但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
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所提
交的赎回申请无效,不予成交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
有效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T日
),正常情况下,

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


T+1日内对该交易

有效性
进行
确认,

T+2日后


T+2日)投资者可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

回的成交情况。



基金发售机构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发售机构确实接收到
申购申请。申购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公司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
缴款
方式,若
申购
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申购款项
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
成功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向投资者支付赎回款项,赎回款项在
自受理基金投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
7个工作日的时间内划往投资者银行账户。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赎回款项的支付办法按本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
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份
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
募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
明书;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的金额和
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5、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六)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和
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基金份额净



值。



2、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某类基金份额的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申购
的有效
份额计算结果
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
小数点后第
3位
开始
舍去,舍去部分归基
金财产




3、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某类基金份额的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
该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的金额,

赎回金
额为赎回金额扣除赎回费用的金额,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
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

数点后第
3位
开始
舍去,舍去部分归基金财产




4、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日的
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公告
。遇特殊
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
数点后
3位,小数点后第
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七)申购和赎回的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

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
5%,
各类基金份额的
赎回
费率最高不超过赎回金额的
5%。



2、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
申购费率按照申购金额递减,即申购金额越大,所适用的申
购费率越低,申购费用等于申购金额
减净申购金额(见前述计算公式)
。实际执行的申购费
率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

分别计算。



3、本基金的
各类基金份额的
赎回费率按照持有时间递减,即相关基金份额持有时间越
长,所适用的赎回费率越低,赎回费用等于赎回金额乘以
该类基金份额
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见前述计算公式)


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
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实际执行的
各类基金份额的
赎回费率在招募说明书中载
明。



4、
A类基金份额
的申购费用由
申购
A类基金份额
申购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
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份额时收取,所
有赎回费全部归入基金资产。



5、
本基金
各类基金份额
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
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

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




6、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
与销售机构协
商一致后
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对
投资者
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
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并于

费率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媒介
上公告




7、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在不提高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适用的费率的
前提下,增加新的收费方式,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修改基金合同,及时公告,
但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基金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
间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者
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
1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
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
2日
(含该日)
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者
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
1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
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
迟于开始实施前
3个工作日
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总份额后的余
额)与净转出申请(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转入申请总份额后的余额)之和超过上一日基金总
份额的
10%,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
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
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
理。若进行上述延期办理,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10%以上的部分,将自动进行延期办理。对于其余当日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应当
按单个账户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量占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
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
部分予以撤销外,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依照
上述规
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部分顺延



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
2个
工作
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并在
2日内
在指

媒介
予以

公告。




4)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本基金连续
2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
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延缓期
限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
,并应当在指定
媒介

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


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受理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
非正常
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


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
基金财产
估值情况;



4)基金财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
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6)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时;



7)
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
1)到(
5)项
和(
7)项
暂停申购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某些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
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在暂停申购的情形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
办理并
依法
公告。



(十一)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出现
以下
情形


基金管理人可以
暂停
接受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
非正常
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


净值;



3)
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出现巨额赎回,导致本
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
基金财产
估值的情况;



5)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

基金管理人应
按规定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
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
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
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为依
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
3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
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指定
媒介
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公告。



(十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暂停申购或赎回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依法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

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
媒介

刊登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
公布
最近一个开放日的
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
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金管理人应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
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
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至少
每两周
重复刊登暂停公告
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
媒介

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
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
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
)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提供本
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服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
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提前告知基金
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
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
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七、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

(一)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
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
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
承人继承;“捐赠”仅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
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
机构规定的相关资料。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
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三)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
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

(包括现金分红和红利再投资)一并冻结




(四)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
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五)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
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八、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名称:
招商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
福田区
深南大道
7088号


法定代表人:
刘辉


成立日期:
2002年
12月
27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2]100号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13.1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
电话:

0755)
83199596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运用基金财产;



3)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
转托管、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
方面的业务规则;



4)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获得基
金管理费,收取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及其他事先核准或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
定的其他费用;



5)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6)
在本
合同
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
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
合同
的情况进行
必要的监督。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
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
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和有关法律法
规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
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0)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1)依据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12)按照法律法规,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代表基金行使因投资于其
他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
选择、更换
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
申请并
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
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
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7)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
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9)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编制
季度
报告

中期报告
和年度报告;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

各类
基金
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
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计算并公告
基金
净值
信息
,确定
各类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6)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
、代表基金签订的重大合同及

他相关资料
15年以上





17)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
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应承担
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
托管人追偿;



22)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
并在支付合理成
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4)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保留向第三方追偿的权利




25)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
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日内
退还基金认购人;



2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7)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
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
西城区
复兴门内大街
1号


法定代表人:
刘连舸


成立日期:
1983年
10月
31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1998】
2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仟





亿

仟柒佰











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
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
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



担保;结汇、售汇;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
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营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
及付款;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
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国际贵金属买卖;海外分支机
构经营与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或参与代理
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
以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
非法
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6)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7)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8)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9)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
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
根据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1)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度报告

中期
报告
和年度报告的相关内容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
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
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2)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
基金


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7)按照
法律法规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8)

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连带责任




1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
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1、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
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基金份额持有
人作为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
合法权益。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
诉讼;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
、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
人合法利益的活
动;



5)执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6)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7)
遵守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规则;



8)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
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
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
票权。



(二)有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提高
销售服务费
,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
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7、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议事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
程序;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9、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1、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

其他事项;


12、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
调整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变更
收费方式

调低
赎回费率
、调低销售服务费率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7、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他情形。



(四)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
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
10%(含)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
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含)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
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
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
10%(含)
以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
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
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能作出书面答复
的,

独或合计
代表基金份额
10%(含)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日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作为监督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作为监督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
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作为监督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
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效力。



(五)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

40天在指定
媒介

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将至少载明以下内
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4、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5、权益登记日;


6、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还应载明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
系人、表达意见的寄交和收取
方式、投票表决的截止日以及表决票的送达地址等内容。




(六)开会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
人确定
,但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金托管人的更换、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和终止基金合同事宜必
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派其代理人出
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
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
或会议通知等相关公告中指定的其他形

进行表决
,在表决截止日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全部有效凭证

代表
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以上。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
表决
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表决
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
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以上;


4、直接出具
表决
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
表决
意见的其他代表,同
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
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至少应
在40 个工作日后),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应保持不变。


(七)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限为本条前述

第(二)款


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范围
内的事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表基金份额
10%(含)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
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
至少
35


提交召集人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a、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
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



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
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b、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
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
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
序进行审议。




4)代表基金份额
10%(含)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
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得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
少于
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应当最迟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
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

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
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
和基金托管人
授权代表
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含)
以上
选举
产生一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等事项。
(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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