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优势 : 招商优势企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时间:2020年11月10日 09:56:03 中财网

原标题:招商优势 : 招商优势企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招商优势企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一、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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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2
二、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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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3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
................................
................................
...........
8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与认购
................................
................................
...............................
9
五、基金的备案
................................
................................
................................
..................
11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
................................
.............................
12
七、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
................................
.................
20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
................................
.
27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
34
十、基金的托管
................................
................................
................................
.................
37
十一、基金的销售
................................
................................
................................
.............
38
十二、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
................................
.............................
39
十三、基金的投资
................................
................................
................................
.............
41
十四、基金的融资、融券
................................
................................
................................
.
51
十五、基金的财产
................................
................................
................................
.............
52
十六、基金资产的估值
................................
................................
................................
.....
53
十七、基金费用与税收
................................
................................
................................
.....
58
十八、基金收益与分配
................................
................................
................................
.....
60
十九、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
................................
.
62
二十、基金的信息披露
................................
................................
................................
.....
63
二十一 基金的业务规则
................................
................................
................................
..
69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
70
二十三、违约责任
................................
................................
................................
.............
73
二十四、争议的处理
................................
................................
................................
.........
74
二十五、基金合同的效力
................................
................................
................................
.
75



一、前言


(一)订立《招商优势企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基
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明确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招商优势企业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运作,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
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募集,
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
核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
有风险。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
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由于证
券投资具有一定的风险,因此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
低收益。



(三)本基金合同是约定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
金相关的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本基金合同为
准。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
本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
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本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本基金合同当
事人并不以在本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基金法》、本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四)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
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五)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可能面临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
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




二、释义

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招商优势企业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招商优势企业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招商优势企业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即用于公开披露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相关服
务机构、基金的募集、基金合同的生效、基金份额的交易、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基金的投资、基金的业绩、基金的
财产、基金资产的估值、基金收益与分配、基金的费用与税
收、基金的信息披露、风险揭示、基金的终止与清算、基金
合同的内容摘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服务、其他应披露事项、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
式、备查文件等涉及本基金的信息,供基金投资者选择并决
定是否提出基金认购或申购申请的要约邀请文件,及其更新;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招商优势企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及其更新

发售公告:

指《招商优势企业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托管协议

指《招商优势企业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法》:


2003

10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的自
2004

6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2011

6

9
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
2011

10

1

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2004

6

29
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
2004

7

1

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
19

7

26
日颁布并于
20
19

9

1
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不时作
出的修订



《流动性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管理人:

指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业务: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
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
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
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
代为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
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
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
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
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第九部分之规定召集、召开并由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进行表决的会议;

基金募集期:

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基
金份额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3个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募集结束,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募集金额和基金份
额持有人人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
,基金管
理人依据《基金法》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后,中国证
监会的书面确认之日;

存续期:

指本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购买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
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
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
为;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
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基金账户内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从
一个销售机构托管到另一销售机构的行为;




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管人发
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
金代销业务资格并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
基金认购、
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
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册
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
户;

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
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
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 日:

指投资者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
日;

T+n日:


指T日后(不包括T日)第n个工作日,n指自然数;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指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
益的孰低数;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以及
以其他资产等形式存在的基金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以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所得的单





位基金份额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货币市场工具

现金;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剩余
期限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内(含三百九十七天)的债券;期限在
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
中央银行票据;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
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
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
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
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
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
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
券等

不可抗力:

指任何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的事件和因素,包括
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疫情、骚乱、
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变化、突发停电、电脑系统或
数据传输系统非正常停止以及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
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招商优势企业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投资目标

通过积极主动选时操作,灵活配置大类资产,发掘受益于国家经济增长和经济增长方式
转变过程中涌现出来的具有一定核心优势且成长性良好的优秀企业进行积极投资,在控制风
险的前提下为基金持有人谋求长期、稳定的资本增值。



(五)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本基金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六)基金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最低募集金额

本基金的募集份额总额应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与认购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初始面值发售。


(一)发售时间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
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披露。


(二)发售方式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向投资者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
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基金发售机构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发售机构确实接收到
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公司的确认结果为准。


(三)募集目标

本基金不设最高募集目标。


(四)发售对象

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购买者除外)和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五)基金认购费用

本基金认购费率不高于认购金额的5%,实际执行费率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认购费用
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六)认购份数的计算方法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
/

1
+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
-
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数
=
(净认购金额
+
认购期间的利息)
/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第
3
位开始舍去,舍去部分归基金
财产。




(七)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的认购款项在基金合同生效前产生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将折算为基金份额,
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利息
的具体金额,以
注册登记
机构
的记录
为准。

计算结果保留到小
数点后第2位,小数点后第3位开始舍去,舍去部分归基金财产。


(八)基金认购的具体规定

投资者认购原则、认购限额、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认购时间安排、投资者认购应提交
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等事项,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披露。


(九)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五、基金的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验资和基金备案
手续:

1、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


(二)基金的备案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具备上述基金备案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
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基金合同的生效

1、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四)基金募集失败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不能满足基金备案的条件的,则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当: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
利息。


(五)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本合同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
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
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投资者可以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
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
外),投资者应当在开放日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
中载明或另行公告。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
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
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
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视为下一个开
放日的申请,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
价格。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本基金的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申购或赎回开始前2日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即对该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时,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
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更改
上述原则,但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
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
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
予成交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应自身或要求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有效性的确认,在
T+2
日后(包含该日)投资者可向销售机构或
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基金发售机构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
仅代表发售机构确实接收到
申购申请。申购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公司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或申购申
请被确认失败,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交后,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注册登记机构或相关基金销售机构
按规定向
投资者支付赎回款项,赎回款项在自受理基金投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7个工作日
的时间内划往投资者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赎回款项的支付办法按本基金合同和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份


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
募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
明书;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的金额和
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公告。


(六)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申购费用后,
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第2位,小数点后
第3位舍去,舍去部分归基金财产。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
/

1
+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
-
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
=
净申购金额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基金份
额净值的金额,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除赎回费用的金额,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
点后第2位,小数点后第3位舍去,舍去部分归基金财产。


本基金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
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3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按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公告。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七)申购和赎回的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5%,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赎回金额的5%。


2、本基金申购费率按照申购金额递减,即申购金额越大,所适用的申购费率越低,申
购费用等于申购金额减净申购金额(见前述计算公式)。实际执行的申购费率在招募说明书
中载明。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3、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按照持有时间递减,即相关基金份额持有时间越长,所适用的赎
回费率越低,赎回费用等于赎回金额乘以所适用的赎回费率(见前述计算公式)。实际执行
的赎回费率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
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4、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
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其中不低于赎回费总额25%的部分归入基金
财产(具体比例见招募说明书),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5、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
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和调整收费方式,并最迟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与销售机构协
商一致后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对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
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
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并最迟于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基金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
间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者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


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含该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者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
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
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总份额后的余
额)与净转出申请(
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转入申请总份额后的余额)之和超过上一日基金总
份额的
10%
,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
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
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
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若进行上
述延期办理,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
部分,将自动进行延期办理。对于其余当日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非
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量占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
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延迟
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
回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3)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2日内在指
定媒介予以上公告。


(4)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本基金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
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


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受理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
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6)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时;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
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


(8)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1)到(5)项和(8)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介刊登
暂停申购公告。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某些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申购款项将退回
投资者账户。在暂停申购的情形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依法公告。


(十一)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出现巨额赎回,导致本


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基金管理人应
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
付的,可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
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
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同时,在出现上述第(3)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延
续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介公告。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
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十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暂停申购或赎回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依法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将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
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至少每两周重复刊登暂停公告
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
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提供本
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服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基金
转换的数额限制、转换费率等具体事项可以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另行规定且公告,并提前告知
基金托管人与其他相关机构。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的
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

1、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
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
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
人继承;“捐赠”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
社会团体的情形;“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
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相关资料。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上述情况下
的非交易过户
,其他销售机构不得办理该项业务。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照《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2
、基金目前实行份额托管的交易制度。投资者可将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从一个交易账户转
入另一个交易账户进行交易。具体办理方法参照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
务规则。



3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
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监管规章以及国家有权
机关的要求决定是否冻结。在国家有权机关作出决定之前,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先行一并
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4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
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七、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名称: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法定代表人:刘辉

成立日期:2002年12月27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100号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3.1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755)83199596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运用基金财产;

(3)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
转托管、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4)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获得基
金管理费,收取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及其他事先核准或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
定的其他费用;

(5)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6)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



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合同的
情况进行
必要的监督。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
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和有关法律法
规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理基金注册
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0)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12)按照法律法规,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代表基金行使因投资于其
他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
有关费率;

(1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申请并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
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如认为基金代销机构违反基金合同、基金销售与服务代
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
投资者的利益;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7)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
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9)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的方法符合基金合
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6)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代表基金签订的重大合同及其
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
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应承担
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
托管人追偿;


(22)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成立日期:1983年10月31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
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
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
担保;结汇、售汇;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
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营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
及付款;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国际贵金属买卖;海外分支机
构经营与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或参与代理
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以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
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6)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7)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8)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9)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
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根据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1)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的相关内容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
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2)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7)按照法律法规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8)因过错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责任不因其退任而
免除;

(19)因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连带责任;

(2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1、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
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基金份额持有
人作为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
益。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
诉讼;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活
动;

(5)执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组
成,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
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二)有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
准的除外);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7、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9、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1、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2、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以及其他应由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的费
用;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或收费方式、调低赎回
费率;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按
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四)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能作出书面答复,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
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能作出书面答复,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
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能作出书面答复的,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五)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前40天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将至少载明以下内


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4、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5、权益登记日;

6、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还应载明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
系人、表达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投票表决的截止日以及表决票的送达地址等内容。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作为监督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作为监督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
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作为监督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效力。


(六)开会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
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
表应当出席;通讯方式开会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表决意见以书面形式或会议
通知等相关公告中指定的其他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
以书面方式或会议通知等相关公告中指定的其他形式进行表决。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
定。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全部有效凭证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
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
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
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

4、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见的其他代表,同
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
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果出现任何不符合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条件的情况,则对同一议题可履行再
次开会程序。再次开会日期的提前通知期限为40天,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应发生变化。再次开会仍然必须达到上述所有相关条件,才能视为有
效。


(七)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限为本条前述第(二)款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范围内的
事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
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
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
至少
35



交召集人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a、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
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
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
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b、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
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
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
序进行审议。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
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得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应当最迟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30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
告日期有30日的间隔期。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按照前述约定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
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
议。


(八)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特别决议

对于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
二)通过。



(2)一般决议

对于一般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含50%)以上通过。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或终止基金合同应当以特别决议通
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
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决。


(九)计票

1、现场开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为召集人授权出席大会的代表,如大会由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
如果基金管
理人为召集人,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担任;如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
人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指定
)
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
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
果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对
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
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在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担任召集人的情形下,如果在计票过程中基金管理人
或者基金托管人拒不配合的,则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推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
表共同担任监票人进行计票。





5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
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可采取如下方式: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
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但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应当至少提前两个工作日通知召集人。



(十)生效与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基金法》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
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
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均有法律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2日内,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十一)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须更换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须更换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原基金管理人退任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在
6
个月内选任新基金管理人。在新基金
管理人产生前,中国证监会可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代表10%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
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含2/3)表
决通过。


(3)核准并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由大会召集人报中
国证监会核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
执行,并应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后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


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新基金管理人或者临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或
临时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5)审计并公告: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
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本基金应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
理人有关的名称或商号字样。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原基金托管人退任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在六个月内选任新基金托管人。在新基金
托管人产生前,中国证监会可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代表10%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
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含2/3)表
决通过。


(3)核准并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由大会召集人报中
国证监会核准,并应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后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
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
收。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5)审计并公告: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4、新基金管理人接受基金管理或新基金托管人接受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应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原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在继续履行相关职责期间,仍有
权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收取基金管理费或基金托管费。



十、基金的托管

本基金财产由基金托管人依法保管。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法》、本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订立《招商优势企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
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登记、基金财产的保管、
基金财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十一、基金的销售

(一)本基金的销售业务指接受投资者申请为其办理的本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转
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定期定额投资和客户服务等业务。


(二)本基金的销售业务由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

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认购、申购、赎回业务的,应与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
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之间在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
务,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投资者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销售机构应严格
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的销售业务。



十二、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一)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交收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二)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
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
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投
资者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1、向基金管理人收取注册登记费;

2、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注册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依照有关规定
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义务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

3、保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与赎回等业务记录15年以上;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者或基
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除
外;

5、按《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提供其他必要的


服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三、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通过积极主动选时操作,灵活配置大类资产,发掘受益于国家经济增长和经济增长方式
转变过程中涌现出来的具有一定核心优势且成长性良好的优秀企业进行积极投资,在控制风
险的前提下为基金持有人谋求长期、稳定的资本增值。


(二)投资理念

灵活的资产配置能够有效回避证券市场的系统性风险,专业的研究分析可以有效发掘具
有核心优势且成长性良好的投资品种,从而捕捉市场中的投资机会。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限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A股股票和存托
凭证(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它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和存托凭证)、债券、资产
支持证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股指期货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
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其中,股票的主要投资对象是具有一定核心优势且
成长性良好的股票。债券的主要投资对象是基金管理人认为具有相对投资价值的固定收益品
种,包括国债、金融债、企业(公司)债与可转换债等。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
金投资的其它品种,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取主动投资管理,灵活资产配置的投资模式。在投资策略上,本基金从两个层
次进行,首先是进行大类资产配置,在一定程度上尽可能地降低证券市场的系统性风险,把
握市场波动中产生的投资机会;其次是采取自下而上的分析方法,通过深入的基本面研究分
析,精选具有一定核心优势且成长性良好的个股和个券,构建股票组合和债券组合。


1、 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基金资产的
30%
-
80
%投资于股票
和存托凭证
,权证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3
%,股指期货的投资比例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将基金资产的
20%
-
70
%投资于
现金和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其中,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5
%,其中,现金类资
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一定核心优势且成长性良好的股票
和存托凭证
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股

和存托凭证
资产的
80%


其中优势企业指具有市场优势、渠道优势、客户优势、品牌优
势、产品优势、技术优势、管理优势、资源优势、政策优势、垄断优势、成本优势、商业模


式优势等其中一项或多项优势的上市公司。



在大类资产配置层面,本基金主要通过宏观经济因素分析、经济政策分析、资本市场因
素分析,对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的运行趋势做出全面的评估。随着市场风险相对变化趋势,
及时调整大类资产的比例,实现投资组合动态管理最优化。


. 宏观经济因素分析。



由宏观研究组根据各项反映宏观经济的指标,如:GDP增长率及构成、利率水平、消费
价格水平、消费者信心指数、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速度、工业增加值、工业品价格指数、进
出口数据、货币信贷数据、居民收入水平、居民储蓄率等指标判断当前宏观经济所处的周期,
并根据具体情况配置相应的资产类别。本资产管理人凭借实力雄厚的宏观经济研究团队,将
根据各项宏观经济指标及其发展变动趋势,对宏观经济的未来走向做出判断,指导本基金的
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 国家经济政策分析。



经济政策体现了国家对宏观经济的调控作用和指导方向。本基金管理人的宏观研究团队
从国家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和市场监管政策着手,对国家宏观经济政策进行分析
和研究,以便对宏观经济的未来走向做出分析判断,从而指导本基金大类资产的配置。其中
货币政策由信贷政策、利率等政策组成,具体包括调整法定存款准备金率、变更再贴现率和
公开市场操作业务等;财政政策由财政收入政策和财政支出政策组成,主要目的在于调节总
供给与总需求的平衡,具体包括税收、预算、国债、购买性支出和财政转移支付等手段;产
业政策是国家根据未来经济发展的需要,促进各产业部门均衡发展而采取的政策措施,具体
包括产业布局、产业结构、产业技术等政策。


. 资本市场分析。



对国家宏观经济和政策的分析研究能判断未来一段时间大类资产的价格变动趋势,但不
一定能得出中短期证券市场的趋势方向,因此,对资本市场资金和流动性等因素的分析可以
弥补这一缺点。对资本市场的分析主要从证券市场的资金供求水平(货币供应量、居民储蓄
存款余额、银行信贷规模、基金发行规模、保险资金增量、QFII获批额度、股票IPO筹资
额等等)、股票和债券市场的整体估值水平、各类资产的预期投资收益率水平、市场资金流
向、股票市场的成交量和成交金额、居民证券账户的开户数等方面来分析。






. 市场资金供求分析
. 股票和债券市场的
整体估值水平
. 各类资产的预期投
资收益率水平
. 市场资金流向
. 股票市场的成交量
和成交额
. 证券账户开户数
大类资产配置
. GDP增速
. 消费价格指数\工业
品价格指数
. 市场利率水平
. 货币供应量
M0\M1\M2及信贷
数据
. 消费品零售总额增
长速度\固定资产投
资增速\进出口状况
. 汇率\外汇储备状况
. 消费者信心指数
. 货币政策
. 财政政策
. 产业政策
. 市场监管政策
宏观经济环境
经济政策环境
资本市场因素


























在进行大类资产配置时,本基金管理人运用联邦模型作为资产配置的辅助工具。


一般而言,所有的证券投资品种(国内市场上主要是指股票、存托凭证和债券)风险调
整后收益率水平的差别应保持在一定范围内,如不同投资品种的收益率水平之差超出一定的
范围,资金的自由转投和市场间的套利将会使这些投资品种(如债券、存托凭证和股票)的
收益率水平相接近。基于上述认识,招商基金使用联邦模型来衡量股票、存托凭证和债券的
投资价值。联邦模型以指数的形式给出了债券市场和股票市场的投资价值参考,为配置债券、
存托凭证和股票的比例提供了客观的标准。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股票投资采取自下而上的方法,以深入的基本面研究为基础,精选具有一定核
心优势的且成长性良好、价值被低估的上市公司股票,构建投资组合,以寻求超越业绩基准
的超额收益。


深入的公司研究和分析是发掘优质股票的核心,本基金通过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法构
建股票备选库和精选库。本公司研究人员在公司一级股票库的基础上,利用企业核心优势评
估系统,筛选出一批具有核心优势的企业,构成本基金的备选库,在此基础上,本基金对初
选股票池中的股票进行财务分析,对企业的未来盈利能力、成长能力、估值水平进行全方位
的评价,发掘出符合本基金投资理念的具有一定核心优势且成长性良好、价值被低估的个股
形成本基金的精选股票库,构建股票组合,并实时进行风险监控,对组合进行优化调整。


(1)公司一级股票库的建立

在沪深证券交易所市场上市的所有
A
股中,剔除以下股票后的剩余部分即形成本公司
的一级股票库:



1

ST

*ST
股票;


2
)公司最近一年受到监管部门的公开谴责或处罚、财务报告有重大问题的公司股票;


3
)公司最
近一年有重大异常或重大亏损的公司股票;


4
)与基金管理人在股权、债权等方面有重大关联的公司发行的股票;


5
)本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剔除的股票。


(未完)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