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CICHNA : 招商MSCI中国A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时间:2020年11月10日 10:01:15 中财网

原标题:MSCICHNA : 招商MSCI中国A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招商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
MSCI中国
A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录
第一部分
前言
................................
................................
................................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
................................
...............................
3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
................................
................................
...........
9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
................................
................................
.........
11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
................................
................................
.....................
13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
................................
................................
.........................
15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
................................
.
16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
.............................
18
第九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
.....................
26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
................................
.
33
第十一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
42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托管
................................
................................
................................
.............
45
第十三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
................................
................................
.....
46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投资
................................
................................
................................
.............
48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财产
................................
................................
................................
.............
55
第十六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
................................
.........
56
第十七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
................................
.....
63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
................................
.
66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
................................
.
67
第二十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
................................
.....
68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
76
第二十二部分
违约责任
................................
................................
................................
.............
78
第二十三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
................................
.................
79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
................................
................................
.
80
第二十五部分
其他事项
................................
................................
................................
.............
81
第二十六部分
基金合同摘要
................................
................................
................................
.....
82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
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
“《
合同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
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
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
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
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招商
MSCI中国
A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
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
(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募集的注册审查以要件齐备和内容合规为基础,以充分的
信息披露和投资者适当性为核心,以加强投资者利益保护和防范系统性风险为目
标。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
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等信息
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
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
金合同为准。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六、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
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七、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可能面临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
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
招商
MSCI中国
A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
《招商
MSCI中国
A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招商
MSCI中

A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
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指《
招商
MSCI中国
A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指《
招商
MSCI中国
A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
招商
MSCI中国
A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上市交易公告书:指《招商
MSCI中国
A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10、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1、
《基金法》:

2003年
10月
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
次会议通过,经
2012年
12月
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年
6月
1日起实施,并经
2015年
4月
24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3年
3月
15日颁布、同年
6月
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4、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年
7月
7日颁布、同年
8月
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年
8月
31日颁布、同年
10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定义的“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基金”,简称“
ETF”(
Exchange
Traded Fund)


17、
ETF联接基金、联接基金:指将绝大多数基金财产投资于本基金,与本
基金的投资目标类似,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


18、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9、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
保险
监督管理委
员会


20、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1、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2、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4、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
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5、特定机构投资者:指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布
的《特定机构投资者参与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申购赎回业务指引》所定义的机构投资者


26、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7、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28、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9、
销售机构:
指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包括发售代理机构和办理场内申购赎回业务的
申购赎回代理机构


30、发售代理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
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在募集期间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31、申购赎回代理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在《基金合同》生效后代理办理本基金场内申购、赎回业
务的机构


32、
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
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相关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基金交易
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
交易过户等


33、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招商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34、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5、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
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6、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
3个月


37、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8、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9、
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40、
T+n日:
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
(不包含
T日
),
n为自然数


41、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2、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3、
《业务规则》:

上海
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基金管理人及基金销售机
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及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44、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5、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6、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

定的条件

要求
将基金份额兑换为基金合同所规定对价的行为


47、场内份额:指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登记结算业务的基
金份额


48、场内: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
和上市交易业务的场所


49、申购赎回清单:指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等
信息的文件,适用于场内份额的申购、赎回


50、申购对价:指在场内申购赎回方式下,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按基金
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51、赎回对价:指在场内申购赎回方式下,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
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
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
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52、标的指数:指
MSCI中国
A股国际通指数(
MSCI China A Inclusion RMB


Index)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或基金管理人根据需要更换的其他指数


53、组合证券: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


54、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指投资人申购、赎回本基金场内份额的最低数量,
投资人申购、赎回的本基金场内份额数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55、现金替代:指在场内申购赎回方式下,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人按基
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56、现金差额:指在场内申购赎回方式下,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资产净值
与按
T日收盘价计算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中的组合证券市值和现金替代之差;
投资人申购、赎回时应支付或应获得的现金差额根据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
现金差额和申购或赎回的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数量计算


57、预估现金部分:指在场内申购赎回方式下,
由基金管理人估计并在
T
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的当日现金差额的估计值,预估现金部分由申购赎回代理
机构
预先冻结


58、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机
构在开市后根
据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并通过上海证券交
易所发布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简称
IOPV


59、基金份额折算: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的需要,在基金资产净值不
变的前提下,按照一定比例调整基金份额总额及基金份额净值


60、
元:指人民币元


61、
基金收益: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
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62、收益评价日:指基金管理人计算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标的指数
同期增长率差额之基准日


63、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指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上市
前一日基
金份额净值之比减去
1乘以
100%(如期间基金份额发生折算,则采用剔除折算
因素的基金份额净值)


64、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指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
标的指数收盘值之比减去
1乘以
100%


65、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6、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7、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8、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9、
指定
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等媒介


70、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71、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指本基金以一定费率通过证券交易所综合业务平
台向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出借证券,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到期归还
所借证券及相应权益补偿并支付费用的业务


72、
不可抗力:指本
基金
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招商
MSCI中国
A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交易型
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五、基金标的指数


MSCI中国
A股国际通指数(
MSCI China A Inclusion RMB Index)






、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亿份。







、基金份额
发售
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



本基金认购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九、增设新的份额类别或发行联接基金等相关业务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发展需要,为本基金增设新的份额类别
并制定相应的业务规

,或募集并管理以本基金为目标
ETF的一只或多只联接基金,无须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2、发售方式


投资人可选择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股票认购三种方式。



网上现金认购是指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利用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上系统以现金进行认购。



网下现金认购是指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以现金
进行认购。



网下股票认购是指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
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以股票
进行认购。



投资人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发售代理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营业
场所,或者按基金管理人或发售代理机构提供的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基金
管理人、发售代理机构接受的认购方式、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
式,请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发售代理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可依据实际情况
增减、变更发售代理机构。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认购申请及认
购份额的确认情
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认购费
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募集期
认购资金与股票
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
用。

投资人进行网下股票认购的,认购股票由登记机构予以冻结,该股票自认购
日至登记机构进行股票过户日的冻结期间所产生的权益归认购投资人本人所有。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基金认购
的其他具体
规定


投资人认购原则、认购限额、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认购时间安排、投资人
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等事项,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
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披露。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
(含募集的股票市值)
不少于
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人的条件下,
基金募集期届满或
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
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

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
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
将基金募
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网下股票认购募集的股票由登记机构
予以冻结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
及股票
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
基金备案
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活期
存款利息。

对于基金募集期间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登记机构应予
以解冻,基金管理人不承担相关股票冻结期间交易价格波动的责任。登记机构及
发售代理机构将协助基金
管理人完成相关资金和证券的退还工作。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
发售代理
机构不得请求报
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
发售代理
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
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
连续
20个工作日出现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

情形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定期报告

予以
披露;
连续
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

10个工作日内
向中国证监会



报告

提出
解决方案
,如
持续运作、
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
金合同等,并

6个月内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




基金份额折算是指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的需要,在基
金资产净值不变的前提下,按照一定比例调整基金份额总额及基金份额净值。






一、基金份额折算的时间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确定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进行公告。






二、基金份额折算的原则


基金份额折算由基金管理人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并由登记机构进行基金份
额的变更登记。



基金份额折算后,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数额将发生调整,但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额的
比例不发生变化。基金份额折算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
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份额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照折算后的基金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
义务。



如果基金份额折算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基金管理人可延迟办理基金份额折
算。






三、基金份额折算的方法


基金份额折算的具体方法在
份额折算公告中列示。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份额上市


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证
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基金份额上市:


1、基金募集金额(含募集的股票市值)不低于
2亿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
1000人;


3、《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应遵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基金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






三、终止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可终止基
金的上市交易: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3、基金合同约定的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4、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若因上述
1、
3、
4项等原因使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易所
终止上市的,本基金将由交易型开放式基金变更为跟踪标的指数的非上市的开放
式基金,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与公告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IOPV)的计算与公告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五、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
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按照新规定执行,且此项调整无须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六、若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
易的新功能,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
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七、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申请在包括境外交易所在内的
其他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
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资人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机构
办理基金
申购、赎回
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

购赎回代理机构
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
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基金管理人在开始申购、赎回业务前公告申购赎回代理机构的名单,并可依
据实际情况变更或增减申购赎回代理机构。



在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未来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可以
开通申购赎
回业务,具体业务的办理时间及办理方式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
上海证券交易
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


他特殊情况
或根据业务需要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
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
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
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本基金可在基金上市交易之前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但在基金申请上市期间,
可暂停办理申购、赎回。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
份额开放日常申购之前
,可向本基金联接基



金开通特殊申购,申购价格以特殊申购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按金额申
购,不收取与申购相关的费用和成本。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或者赎回。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本基金场内份额申购、赎回的原则如下:


1、场内份额采取“份额申购、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赎回均以份额
申请;


2、场内份额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
其他对价;


3、场内份额的
申购

赎回申请
提交后不得
撤销;


4、场内份额的申购、赎回应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及其他相关规定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
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或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和登记机构相关规则及其变更调
整上述规则,但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
申购赎回代理机构
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
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申购本基金场
内份额时,须根据申购赎回清
单备足申购对价。投资人提交场内份额赎回申请时,必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
额和现金,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
申购和赎回
申请

确认


本基金场内份额申购申请、赎回申请的确认根据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
具体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如投资人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则场内份额



申购申请失败。如投资人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可用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要求准
备足额的现金,或本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则场内
份额赎回申请失败。



申购赎回代理
机构
受理
场内份额的
申购、赎回申请并不代表该申购、赎回申
请一定成功。

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人

通过其
办理申购、赎回的
申购赎回代理机构或以
申购、赎回的
申购赎回代理机构规定的
其他方式
查询有关申请的确认情况。



3、
申购和赎回的
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场内份额申购和赎回过程中涉及的申购赎回对价和基金份额的交收
适用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




如果登记机构在清算交收时发生清算交收参与方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
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和
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4、
登记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申购与赎回的程
序以及清算交收和登记的办理时间、方式、处理规则等进行调整。







、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人参与本基金场内份额的日常申购、赎回,
需按最小申购、赎回单
位的整数倍提交申请。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由基金管
理人确定和调整,具体请参
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的规定。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本基金当日申购份额及当日赎回份额上限,具体规
定详见相关公告。



3、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市场情况和投资人需求,在法律法规
允许的情况下,调整场内份额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如规定每个基金交易账户
的最低场内基金份额余额、单个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份额上限和净申购比例上
限等,或者新增基金规模控制措施
。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申购和赎回
对价
、费用及其用途


1、
本基金份额净值
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
计算,并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公告。

遇特殊情况,经履行
适当程序
,可以适当延
迟计算或公告。如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则依规定执行。



2、场内份额申购对价、赎回对价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人申购、赎回的
基金份额数额确定。场内份额申购对价是指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组合
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场内份额赎回对价是指投资人赎回基金
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交付给
投资人的
组合证券、现金替
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





3、申购赎回清单由基金管理人编制。

T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在当日上海证券
交易所开市前公告。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详见招募说明书。



4、投资人在申购或赎回本基金场内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可按照一定
标准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具体规定详
见招募说明书。



若市场情况发生变化,或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化,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
相关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对基金份额
净值、申购赎回清单计算和公告时间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七、拒绝或
暂停申购
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
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无法接受申购;


2、
因特殊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依法决定
临时停市或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或无
无法进行证券交易;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
其他
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5、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当日申购申请达到基金管理人设定的申购份额或净申购比例或基金总规
模上限时;


7、
因异常情况,申购赎回清单无法编制、编制错误或无法公布,或基金管
理人在开市后发现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错误;


8、相关证券交易所、申购赎回代理机构、登记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
申购,本项所称异常情况指基金管理人无法预见并不可控制的情形,包括但不限
于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数据错误等;


9、基金所投资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时;


10、
当前一估值
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11、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除第
5项和第
6项以外的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接受
投资人
申购申请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上刊登
暂停申

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对价将退还给投资人。


暂停申购的情

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对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
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无法接受赎回;


2、
因特殊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依法决定
临时停市或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或无
无法进行证券交易;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
因异常情况,申购赎回清单无法编制、编制错误或无法公布,或基金管
理人在开市后发现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错误;



5、相关证券交易所、申购赎回代理机构
、登记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
赎回,本项所称异常情况指基金管理人无法预见并不可控制的情形,包括但不限
于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数据错误等;


6、
接受某笔或某些赎回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7、当日赎回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设置的当日净赎回份额上限、
当日累计赎回份额上限、单个账户当日净赎回份额上限或单个账户当日累计赎回
份额上限;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对价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9、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6项和第
7项以外的暂停赎回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
回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时
,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根据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

上刊登
相关
公告,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
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
公告







九、基金清算交收与登记模式的切换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若上海证券交易所针对跨市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推出新的清算交收与登记模式,在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
响的前提下,经履行有关程序后,本基金管理人有权调整本基金的清算交收与登
记模式,无须召开持有人大会审议。






十、基金的质押


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登记机构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业务规则,办理基
金份额质押业务,并可收取一定的手续费。






十一、集合申购和其他服务


1、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开放集合申购即允许多个投资人集合其持有的资金或组合证券共
同构成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或其整数倍进行申购。基金管理人有权制定集合申购
业务的相关规则。



2、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机构可依据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开展其
他服务,双方需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协议,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为本基金增设新的份额类别,制定并
公布相应的业务规则。



4、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
况下,基金管理人也可以采取其他申购赎回方式,并提前公告。



5、若基金管理人推出以本基金为目标
ETF的联接基金,本基金可根据实际
情况需要向本基金的联接基金开通特殊申购,不收取申购费用。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限制可以参与本基金申购、赎回的投资人类型,并提前公
告。



7、对于符合《特定机构投资者参与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申购赎回业务指
引》要求的特定机构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安排专门的申购方式,并于新的申购方式开始执行前
另行公告。






十二、联接基金的投资


本基金的联接基金可投资于本基金,与本基金跟踪同一标的指数。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冻结、解冻与其他基金业务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
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
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
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五、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且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
况下,开通其他服务功能,并提前公告。







第九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号


法定代表人:
刘辉


设立日期:
2002年
12月
27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
[2002]100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13.1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
0755)
83199596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
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
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其他费用;



4)
销售
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
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
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
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
、赎回或转换
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转融
通证券出借业务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
、期货经纪机构
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基金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
则、通知、指南的规定以及本基金合同
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
购、赎回
、转换、
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和收益分配等
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

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
和注销价格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
信息
,确
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对价,编制申购赎回清单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
中期
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
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
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
存款利息在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
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对于基金募集期间网下股票认购所募
集的股
票,登记机构应予以解冻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
1983年
10月
31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法定代表人:
刘连舸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1998】
2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
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



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
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
资金
账户、证券
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

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
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对价的现金部分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中期
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



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
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年以
上;



12)
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
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
对价的现金部分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
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
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人
持有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
金投资人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
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
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
转让
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
服务
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纳基金认购
款项或股票
、申购
对价、现金差额
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
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若以本基金为目标基金,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一致的联接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鉴于本基金和联接基金的相关性,
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有的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直接出席本基
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委派代表出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
与表决。在计算参会份额和票数时,联接基金持有人持有的享有表决权的参会份
额数和表决票数为:在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联接基金持有
本基金份额的总数乘以该持有人所持有的联接基金份额占联接基金总份额的比
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
保留到整数位。联接基金折算为本基金后的
每一参会份额和本基金的每一参会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联接基金的名义代表联接基金的全体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但可接受联接基金的特
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托以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本基
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须先遵照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联接基金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
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由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
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
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
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
上市的情形除外;



13)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的事项。



2、
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

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外的其他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或变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
、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

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
涉及基金
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
变化;



6)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质押等业
务规则(包括申购赎回清单的调整、场内开放时间的调整等),或证券交易所和
登记机构调整上述业务规则;




7)调整基金的申购赎回方式;



8)调整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组成,调整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调整申购
赎回清单计算和公告时间或频率;



9)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10)基金管理人可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
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



11)按照指数编制公司的要求,根据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的约定变更标的指
数许可使用费费率和计算方法;



12)调整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3)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本基金的联接基金采取其他方式参与本
基金的申购赎回;



14)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
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
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日内召开
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日,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
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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