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红中证竞争力指数A : 东方红中证竞争力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0年第2号)
原标题:东方红中证竞争力指数A : 东方红中证竞争力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0年第2号) 东方红中证竞争力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0年第2号) 基金管理人: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重要提示】 东方红中证竞争力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的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4日证监许可【2019】1191号文准 予注册。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19年7月31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 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 生波动。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 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 基金的投资价值,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 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或申购)基 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投资人在获得基金投资收益的同时,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 险,可能包括:证券市场整体环境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 的非系统性风险、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投资经营过程中产生的 操作风险、本基金特有的风险等。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 “卖者尽责、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 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本基金可投资于科创板股票,会面临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 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股价波动风险、退市 风险、流动性风险、投资集中风险等。具体风险请查阅本基金招募说 明书“风险揭示 ”章节的具体内容。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 市场环境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或选择不将基金资 产投资于科创板,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于科创板。 本基金可投资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存托凭证,基金净值可能受到 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价格波动影响,与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 境外基础证券的发行人及境内外交易机制相关的风险可能直接或间 接成为本基金风险。具体风险揭示烦请查阅本基金招募说明书“风险 揭示”章节内容。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 资产投资于存托凭证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存托凭证,基金资产 并非必然投资存托凭证。 本基金是一只股票型基金,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基 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是指数型基金,具有与标的 指数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 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单一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 数的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 或超过50%的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至2020年11月6日,基金投资组合报 告和基金业绩表现截止至2020年9月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录 一、绪言................................ ................................ ..... 6 二、释义................................ ................................ ..... 7 三、基金管理人 ................................ .............................. 12 四、基金托管人 ................................ .............................. 22 五、相关服务机构 ................................ ............................ 28 六、基金的募集 ................................ .............................. 37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 39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 .............. 40 九、基金的投资 ................................ .............................. 52 十、基金的业绩 ................................ .............................. 63 十一、基金的财产 ................................ ............................ 65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 ........................ 66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 74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 76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 81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 ........................ 8 2 十七、风险揭示 ................................ .............................. 89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 99 十九、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 101 二十、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 118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 136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 ..................... 138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 140 二十四、备查文件 ................................ ........................... 141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东方红中 证竞争力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 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本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 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 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上 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 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 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 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招募说明书主要向投资 人披露与本基金相关事项的信息,是投资人据以选择及决定是否投资于本基金 的要约邀请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 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 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东方红中证竞争力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指《东方红中证竞争力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东方红中证竞争力指数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本招募说明书:指《东方红中证竞争力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东方红中证竞争力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东方红中证竞争力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9、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 解释 、行政规章以 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 等 10、 《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 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 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13、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 会 17、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 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0、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 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 券投资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 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2、 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 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 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4、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 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 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 基金销售网点: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7、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 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8、 基金登记机构:指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上海东方证券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基金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9、 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 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0、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 办理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 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1、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 的日期 32、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 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3、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 得超过3个月 34、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5、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6、 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 放日 37、 T+n 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8、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9、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0、 《业务规则》: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及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登记及资金结算业务指南》以及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其他适用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业务规则 41、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购买 基金份额的行为 42、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4、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 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5、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6、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 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7、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 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8、 标的指数:指中证东方红竞争力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49、 元:指人民币元 50、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 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1、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 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2、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3、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4、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5、 货币市场工具:指现金;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 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内(含三百九十七 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中国证监会、中国人 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56、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 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 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 或交易的债券等 57、 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 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 资人,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 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8、 发起式基金:指符合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由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股 东、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承诺认购一定金额并持有一定 期限的证券投资基金 59、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 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等媒介 60、 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且在基金 合同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 部履行或无法部分履行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 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 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本基金基金管理人为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318号31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8、9、31、37、39、40层 授权代表:任莉 设立日期:2010年7月28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0]518号 开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3]1131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3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63325888 联系人:彭轶君 股东情况: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公司100%的股权。 公司前身是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总部, 2010 年 7 月 28 日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证券资产管 理子公司的批复》(证监许可 [2010]518 号)批准,由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 资 3 亿元,在原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总部的基础上正式成 立,是国内首家获批设立的券商系资产管理公司。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任莉女士,董事长(代行)、总经理、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负责人、财 务负责人,社会学硕士、工商管理硕士。拥有十多年海内外市场营销经验,曾 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总部副总经理,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联席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现任上海东方证 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负责人、财务负责 人。 金文忠先生,董事,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研究生。曾任上海万国证券发 行部副经理、研究所副所长、总裁助理,野村证券企业现代化委员会项目室副 主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 总经理、证券投资业务总部总经 理。现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代行)、党委副书记、执行董事、总 裁,上海东方证券资本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上海东证期货有限公司董事长,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董事长,上海东方证券创新投资有限公司董事,上 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杨斌先生,董事,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曾任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非 银行金融机构管理处科员,上海证管办稽查处、稽查局案件审理处副主任科 员、主任科员,上海证监局稽查一处、机构二处主任科员、机构一处副处长、 期货监管处处长、法制处处长;现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首席风险官兼合规 总监、稽核总部总经理、上海东证期货有限公司董事、东方金融控股(香港) 有限公司董事、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董事、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杨洁琼女士,董事,中共党员,法学学士。曾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人 力资源管理总部高级主管、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现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管理总部总经理,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董事。 尤文杰先生,董事,中共党员,经济学学士。曾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项目经理、高级经理、合伙人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 管理总部副总经理。现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管理总部副总经理 (主持工作),上海东证期货有限公司董事、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董 事、东方金融控股 ( 香港 ) 有限公司董事、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 事。 2 、基金管理人监事 朱静女士,监事,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曾任西安矿山机械厂职员,上 海财通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证券管理部经理、副总经理,东方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经纪业务总部职员、业务规划董事、运行资深主管、总经理助理,营运管 理总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董事会办公室副主任。现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战略发展总部总经理兼东方金融控股(香港)有限公司总经理,上海东证 期货有限公司董事,东方金融控股(香港)有限公司董事,东证国际金融集团 有限公司董事,诚泰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长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董事,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3 、经营管理层人员 任莉女士,总经理(简历请参见上述关于董事的介绍)。 饶刚先生,副总经理,硕士研究生。曾任兴业证券职员,富国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研究员、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兼基金经理、总经理助理,富国资产管理 (上海)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固 定收益研究部总经理。 周代希先生,副总经理,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曾任深圳证券交易所会 员管理部经理、金融创新实验室高级经理、固定收益与衍生品工作小组执行经 理,兼任深圳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现任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 理。 张锋先生,副总经理,硕士研究生。曾任上海财政证券公司研究员,兴业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员 ,上海融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信诚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股票投资副总监、基金经理,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投 资部总监、私募权益投资部总经理、公募集合权益投资部总经理、执行董事、 董事总经理。现任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公募权益投资部 总经理兼权益研究部总经理。 汤琳女士,副总经理,本科学士。曾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业 务总部市场营销经理,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副总监、董 事总经理。现任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综合 管理部总经理(兼)。 4 、合规总监 、首席风险官 李云亮先生,合规总监兼首席风险官,中共党员,博士研究生。曾任重庆 理工大学计算机学院大学讲师,重庆证监局机构监管处副调研员,西南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证券资管部总经理,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深圳前海金 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现任上海东方证 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规总监、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合规负责人、首席风险 官(兼)、合规与风险管理部总经理(兼)。 5 、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合规负责人(督察长) 李云亮先生,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合规负责人(简历请参见上述关于合 规总监、首席风险官的介绍)。 6 、本基金基金经理 ( 1 )现任基金经理 徐习佳先生,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公募指数与多策略部副总经 理(主持工作)、 2019 年 7 月至今任东方红中证竞争力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天普大学金融学博士。曾任联合证券投资银行部投行经理,美国 Towers Watson 资深分析师,兴业全球基金金融工程与专题研究部副总监、基 金经理助理,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副总监、量化投资部总经 理、投资主办人。具备证券投 资基金从业资格。 戎逸洲先生, 2019 年 11 月至今任东方红中证竞争力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福特汉姆大学理学硕士。曾任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量化投资部研究员、高级研究员,公募指数与多策略部高级研究员。具备证券 投资基金从业资格。 (2)历任基金经理 李响女士, 2019 年 7 月至 2020 年 11 月任东方红中证竞争力指数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7 、公募产品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公募产品投资 决策委员会 成员构成如下:主任委员饶刚先生,委员张锋先生, 委员胡伟先生,委员徐习佳先生,委员刚登峰先生。 8 、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 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 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 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 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 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 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受到损失,而基金管理人首先承担了 责任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 追偿;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 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 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 《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 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办法》,建立健全的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以下《基金法》、《运作办法》禁止的行为发 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 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 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0)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1)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2)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行为。 (五)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 为。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以调整后的规定为准。 (六)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能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 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七)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基金管理人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 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 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 立,基金管理人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2、内部控制的组织架构 基金管理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建立了规范的治理机构和议 事规则,明确了决策、执行、监督等方面的职责权限,形成了科学有效的职责 分工和制衡机制。董事会、监事、经营管理层能够根据公司章程以及有关议事 规则运行并行使职权。 基金管理人设董事会,对股东负责。董事会有5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 人。董事会下设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基金管理人已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 规定了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及表决程序和职责等。 基金管理人设监事一名。公司监事依照法律及章程的规定负责检查财务和 合规管理;对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 者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督促落实风险管理体系的建立和实施及相关事项的整 改;并就涉及基金管理人风险的重大事项向股东汇报。 经营管理层负责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主持基金管理人的经营管理工作, 负责经营管理中风险管理工作的日常运行。负责董事会授权范围内重大经营项 目和创新业务的风险评估和决策。基金管理人已制定《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会议议事规则》,对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的种类及程序做 出了明确规定。经营管理层下设投资决策委员会、产品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 会、信息技术战略发展和治理委员会,并分别制定了相应的议事规则,对各项 重大业务及投资进行决策与风险控制。 3、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指规范内部控制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和业务规则,是内部控制的 重要组成部分。内部控制制度制订的基本依据为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其他主 管部门有关文件的规定。内部控制制度分为四个层次: (1)《公司章程》——指经股东批准的《公司章程》,是基金管理人制定 各项基本管理制度和具体管理规章的指导性文件; (2)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部控制原则的细化和展 开,是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 (3)公司基本管理制度——是基金管理人在经营管理宏观方面进行内部控 制的制度依据。基本管理制度须经董事会审议并批准后实施。基本管理制度包括 但不限于风险管理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核算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监 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危机处理制度等; (4)部门规章制度以及业务流程——部门规章制度以及业务流程是在公司 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 等的具体说明。它不仅是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管理、监督的需要,同时也是避免 工作中主管随意性的有效手段。部门制度及具体管理规章根据总经理办公会的决 定进行拟订、修改,经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后实施的。制定的依据包括法律法规、 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及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4、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 控制制度。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将积极配合外部风险监督工作。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1、基本情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 设立日期:1987年4月8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注册资本:252.20亿元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行长:田惠宇 资产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号 电话:0755-83199084 传真:0755-83195201 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负责人:张燕 2、发展概况 招商银行成立于1987年4月8日,是我国第一家完全由企业法人持股的股份 制商业银行,总行设在深圳。自成立以来,招商银行先后进行了三次增资扩 股,并于2002年3月成功地发行了15亿A股,4月9日在上交所挂牌(股票代码: 600036),是国内第一家采用国际会计标准上市的公司。2006年9月又成功发行 了22亿H股,9月22日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交易(股票代码:3968),10月5日行使 H股超额配售,共发行了24.2亿H股。截至2020年6月30日,集团总资产 80,318.26亿元人民币,高级法下资本充足率14.90%,权重法下资本充足率 12.49%。 2002年8月,招商银行成立基金托管部;2005年8月,经报中国证监会同 意,更名为资产托管部,现下设业务管理团队、产品管理团队、项目管理团 队、稽核监察团队、基金外包业务团队、养老金团队、系统与数据团队7个职能 团队,现有员工96人。2002年11月,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批准获得证 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成为国内第一家获得该项业务资格上市银行;2003 年4月,正式办理基金托管业务。招商银行作为托管业务资质最全的商业银行, 拥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受托投资管理托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 (QFII)、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托管(QDII)、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保险 资金托管、企业年金基金托管、存托凭证试点存托人等业务资格。 招商银行确立“因势而变、先您所想”的托管理念和“财富所托、信守承 诺”的托管核心价值,独创“6S托管银行”品牌体系,以“保护您的业务、保 护您的财富”为历史使命,不断创新托管系统、服务和产品:在业内率先推出 “网上托管银行系统”、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和“6心”托管服务标准,首家发布 私募基金绩效分析报告,开办国内首个托管银行网站,推出国内首个托管大数 据平台,成功托管国内第一只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第一只FOF、第一只信托 资金计划、第一只股权私募基金、第一家实现货币市场基金赎回资金T+1到账、 第一只境外银行QDII基金、第一只红利ETF基金、第一只“1+N”基金专户理 财、第一家大小非解禁资产、第一单TOT保管,实现从单一托管服务商向全面投 资者服务机构的转变,得到了同业认可。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持续稳健发展,社会影响力不断提升,四度蝉联获 《财资》“中国最佳托管专业银行”。2016年6月招商银行荣膺《财资》“中国 最佳托管银行奖”,成为国内唯一获得该奖项的托管银行;“托管通”获得国 内《银行家》2016中国金融创新“十佳金融产品创新奖”;7月荣膺2016年中国 资产管理“金贝奖”“最佳资产托管银行”。2017年6月招商银行再度荣膺《财 资》“中国最佳托管银行奖”; “全功能网上托管银行2.0”荣获《银行家》 2017中国金融创新“十佳金融产品创新奖”;8月荣膺国际财经权威媒体《亚洲 银行家》“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奖”。2018年1月招商银行荣膺中央国债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2017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奖项;同月,招商银行托管大数 据平台风险管理系统荣获2016-2017年度银监会系统“金点子”方案一等奖,以 及中央金融团工委、全国金融青联第五届“双提升”金点子方案二等奖;3月荣 膺公募基金20年“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5月荣膺国际财经权威媒体《亚洲银 行家》“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奖”;12月荣膺2018东方财富风云榜“2018年度最 佳托管银行”、“20年最值得信赖托管银行”奖。2019年3月招商银行荣获《中 国基金报》“2018年度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6月荣获《财资》“中国最佳托 管机构”“中国最佳养老金托管机构”“中国最佳零售基金行政外包”三项大 奖;12月荣获2019东方财富风云榜“2019年度最佳托管银行”奖。2020年6月荣 获《财资》“中国最佳托管机构”“最佳公募基金托管机构”“最佳公募基金 行政外包机构”三项大奖。 (二)主要人员情况 缪建民先生,董事长、非执行董事,2020年9月起担任招商银行董事、董事 长。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十九届中央候补委员。招商局集 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任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副董事长、总裁,中国人 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裁、董事长,曾兼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健康保险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保险(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人保资本投资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养老保险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人寿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田惠宇先生,行长、执行董事,2013年5月起担任行长、执行董事。美国哥 伦比亚大学公共管理硕士学位,高级经济师。曾于2003 年7 月至2013年5月历 任上海银行副行长、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副行长、深圳市分行行长、中国 建设银行零售业务总监兼北京市分行行长。 汪建中先生,副行长。1991年加入招商银行;2002年10月至2013年12月历 任招商银行长沙分行行长,总行公司银行部副总经理,佛山分行筹备组组长, 佛山分行行长,武汉分行行长;2013年12月至2016年10月任招商银行业务总监 兼公司金融总部总裁,期间先后兼任公司金融综合管理部总经理、战略客户部 总经理;2016年10月至2017年4月任招商银行业务总监兼北京分行行长;2017年 4月起任招商银行党委委员兼北京分行行长。2019年4月起任招商银行副行长。 刘波先生,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硕士研究生毕业,高级经济师, 具有基金托管人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1999年7月加入招商银行,历任招商银 行重庆分行干部、总行计划财务部副经理、经理、高级经理、总行资产负债管 理部总经理助理、深圳分行党委委员、行长助理、副行长等职务,具有20余年 银行从业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2020年6月30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累计托管641只证券投资基 金。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目标 招商银行确保托管业务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制度,坚持守 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理念;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确保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托管资产的安全;建立有利于 查错防弊、堵塞漏洞、消除隐患,保证业务稳健运行的风险控制制度,确保托管 业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确保内控机制、体制的不断改进和各项业务 制度、流程的不断完善。 2、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三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体系: 一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在招商银行总行风险管控层面对风险进行预防 和控制; 二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设立稽核监察团队,负责部 门内部风险预防和控制; 三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设置专业岗位时,遵循内 控制衡原则,视业务的风险程度制定相应监督制衡机制。 3、内部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覆盖各项业务过程和操作环节、覆盖所有团队 和岗位,并由全部人员参与。 (2)审慎性原则。托管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均以防范风 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体现“内控优先”的要求。 (3)独立性原则。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各团队、各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 不同托管资产之间、托管资产和自有资产之间相互分离。内部控制的检查、评价 部门独立于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部门。 (4)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有效性包含内部控制设计的有效性、内部控制 执行的有效性。内部控制设计的有效性是指内部控制的设计覆盖了所有应关注的 重要风险,且设计的风险应对措施适当。内部控制执行的有效性是指内部控制能 够按照设计要求严格有效执行。 (5)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适应招商银行托管业务风险管理的需要,并能 够随着托管业务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 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6)防火墙原则。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办公场地与招商银行其他业务场地 隔离,办公网和业务网物理分离,部门业务网和全行业务网防火墙策略分离,以 达到风险防范的目的。 (7)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在实现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托管业务 事项和高风险环节。 (8)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能够实现在托管组织体系、机构设置及权责分 配、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4、内部控制措施 (1)完善的制度建设。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从资产托管业务内控管理、产 品受理、会计核算、资金清算、岗位管理、档案管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制定一系 列规章制度,保证资产托管业务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运作。 (2)业务信息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数据传输和保存方面有严 格的加密和备份措施,采用加密、直连方式传输数据,数据执行异地实时备份, 所有的业务信息须经过严格的授权方能进行访问。 (3)客户资料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对业务办理过程中形成的客 户资料,视同会计资料保管。客户资料不得泄露,根据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调用资料,须经总经理室成员审批,并做好调用登记。 (4)信息技术系统风险控制。招商银行对信息技术系统管理实行双人双岗 双责、机房24小时值班并设置门禁管理、电脑密码设置及权限管理、业务网和办 公网、托管业务网与全行业务网双分离制度,与外部业务机构实行防火墙保护, 对信息技术系统采取两地三中心的应急备份管理措施等,保证信息技术系统的安 全。 (5)人力资源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通过建立良好的企业文化和员工 培训、激励机制、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及建立人才梯级队伍及人才储备机制,有效 的进行人力资源管理。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比例、投资组合等情况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在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 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支付情况进行检查监 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指令拒绝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 理人进行整改,整改的时限应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允许的调整期限。基金管 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 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直销中心 名称: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318号31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9层 授权代表:任莉 联系电话:(021)33315895 传真:(021)63326381 联系人:于莉 客服电话:4009200808 公司网址:www.dfham.com (2)网上交易系统 网上交易系统包括基金管理人公司网站(www.dfham.com)、东方红资产管 理APP、基金管理人微信服务号和基金管理人指定且授权的电子交易平台。个人 投资者可登录上述网上交易系统,在与基金管理人达成网上交易的相关协议、 接受基金管理人有关服务条款、了解有关基金网上交易的具体业务规则后,通 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开户、申购、赎回等业务。 2、代销机构 (1)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传真:(0755)83195050 客服电话:95555 公司网站:www.cmbchina.com (2)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119号东方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13层、21层-23层、25层-29层、 32层、36层、39层、40层 授权代表:金文忠 联系电话:(021)63325888 联系人:朱琼玉 客服电话:(021)95503 公司网站:www.dfzq.com.cn (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联系电话:010-66108608 传真:010-66107571 客户电话:95588 公司网站:www.icbc.com.cn (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传真:010-66275654 客服电话:95533 公司网站:www.ccb.com (5)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联系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客服电话:95559 公司网站:www.bankcomm.com (6)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北京东路689号 法定代表人:郑杨 联系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230807 联系人:杨国平、吴蓉 客服电话:95528 公司网站:www.spdb.com.cn (7)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联系电话:021-38637673 客服电话:95511 公司网站:www.bank.pingan.com (8)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金煜 联系电话:021-68475888 传真:021-68476111 联系人:王景斌 客服电话:95594 公司网站:www.bosc.cn (9)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345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345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传真:0574-87050024 客服电话:95574 公司网站:www.nbcb.com.cn (10)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甲25号中国光大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甲25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李晓鹏 传真:010-63636713 客服电话:95595 网址:www.cebbank.com (11)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228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28号华泰证券广场、深圳市福田区深南 大道4011号港中旅大厦18楼 法定代表人:张伟 联系电话:025-83387249 传真:025- 83387254 客服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12)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客服电话:95521 网址:www.gtja.com (13)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2号618室 法定代表人: 孙树明 联系电话:020-66338888 客服电话:95575 网址:www.gf.com.cn (14)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2-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客服电话:95551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5)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传真:0531-68889357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16)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453 联系人:李颖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公司网站:www.guosen.com.cn (17)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2号凯恒中心B、E座3层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电话:010- 85130628 传真:010-65182261 联系人:刘芸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公司网站:www.csc108.com (18)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 法定代表人:李新华 联系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服电话:95579 网址:www.95579.com (19)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59号30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59号30层 法定代表人:宋卫东 客服电话:4008211357 网址:www.huajinsc.cn (20)上海东证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500号上海期货大厦14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318号35层 法定代表人:卢大印 联系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752 客服电话:400-885-9999 网址:www.dzqh.com.cn (21)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34号院6号楼15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34号院6号楼17层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传真:010-84997571 客户服务电话:400-159-9288 公司网址:www.danjuanapp.com (22)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53层 5312-15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A座6层 法定代表人:张峰 传真:021-68880023 客服电话:4000218850 网址:www.harvestwm.cn (23)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弄9号3724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长阳路1687号2号楼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郭哲晗 电话:021-80358532 传真:021-38509777 客服电话:400-821-5399 公司网站:www.noah-fund.com (24)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2层 公司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传真:021-64385308 客服电话:95021 网址:http://fund.eastmoney.com (25)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11层1108号 公司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1号院2号楼19层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传真:010-62680827 客服电话:400-619-9059 网址:www.hcjijin.com (26)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天二路腾讯滨海大厦南塔15层 法定代表人:刘明军 客服电话:95017(拨通后转1转8) 公司网站:www.txfund.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 基金。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戴文华 电话:010-50938600 传真:010-50938907 联系人:赵亦清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层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陈颖华 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 507单元0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202号领展企业广场二座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经办注册会计师:陈熹、叶尔甸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乐美昊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4日证监 许可【2019】1191号文准予注册。 (一)基金类型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三)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 同的类别。 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费、申购费,在赎回时 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而不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 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申购费,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 服务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 T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T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该类基金份 额余额总数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 说明书中公告。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在 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就清 算交收、核算估值、系统支持等协商一致,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增加、减少或 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或者调整基金份额分类规则等,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 公告。 (五)基金募集情况期限 本基金募集期为2019年7月15日至2019年7月26日。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人民币1.00元计算,本 基金募集期共募集4,410,025,078.29份基金份额(含利息转份额),有效认购 户数为47,774户。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于2019 年7月31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 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基金合 同自动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若届时 的法律法规或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时,则 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证监会规定执行。 《基金合同》生效满3年后继续存续的,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 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 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 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 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具体的 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 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 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 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 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 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申购,具 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赎回,具 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于2019年9月2日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 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 该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份额登记日期的先 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申请的提出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 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 时,赎回生效。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 支付赎回款项。遇证券、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 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 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或 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 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 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 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否则,如因申请未得到 基金登记机构的确认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若申购不成功,则申 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 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基金登记机构的 确认结果为准。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申购金额的限制 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 金额为1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通过代销机构申购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单 笔最低金额以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但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不低于10元人民币 (含申购费)。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基金份额最 低申购金额的限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首次申购的最低 金额。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但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 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等申购申请进行部分确 认或拒绝接受该等申购申请。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对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赎回申请 不得低于1份。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份额余额为1 份。基金份额持有人因赎回、转换等原因导致其单个基金交易账户内剩余的基 金份额低于1份时,登记机构可对该剩余的基金份额自动进行强制赎回处理。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 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 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的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的金额和赎回 的份额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基金的申购费和赎回费 1、申购费率 1)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按申购金额递减。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 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本基金对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申购 A 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 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 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 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 产管理计划、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等产品、养老 目标基金以及职业年金计划等。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 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 户范围。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者。 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申购 A 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 客户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 M ) 费率 M < 10 0 万元 0. 48 % 100 万元 ≤M < 2 0 0 万元 0. 24 % M≥ 2 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其他投资者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 金额( M ) 费率 M < 10 0 万元 1.2 % 100 万元 ≤M < 2 0 0 万元 0. 6 % M≥ 2 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 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因红利自动再投资而产生的基金份额,不收取相应的申购费用。 2)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收取销售服务费。 2、赎回费率 本基金在赎回时收取基金赎回费用,赎回费率随赎回基金份额持续持有时 间的增加而递减。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赎回,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 算。 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具体如下: 份额持续持有时间( L ) 适用赎回费率 L<7 日 1.5% 7 日 ≤L<30 日 0.5% 30 日 ≤L< 365 日 0. 2 5% L≥ 365 日 0 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具体如下: 份额持续持有时间( L ) 适用赎回费率 L<7 日 1.5% 7 日 ≤L<30 日 0.5% L≥ 30 日 0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基金份额时收取。对份额持续持有时间小于30日的,赎回费用全部归基金财 产,对份额持续持有时间大于等于30日但小于3个月的,赎回费用总额的75%归 基金财产,对份额持续持有时间大于等于3个月但小于6个月的,赎回费用总额 的50%归基金财产,对份额持续持有时间大于等于6个月的,赎回费用总额的25% 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注:1个月=30日)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4、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摆动定价机制的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组织的规定,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的相关 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 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 当调低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七)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计算: (1)A类基金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 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投资40,000元申购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为1.2%,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40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 为: 净申购金额=40,000/(1+1.2%)= 39,525.69元 申购费用=40,000-39,525.69=474.31元 申购份额=39,525.69/1.0400=38,005.47份 即:该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投资40,000元申购A类基金份额,假定申购 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400元,可得到38,005.47份A类基金份额。 (2)C类基金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40,000元申购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 净值为1.040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40,000/1.0400=38,461.54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40,000元申购C类基金份额,假定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 净值为1.0400元,可得到38,461.54份C类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赎回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进行计算,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人赎回10,000份A类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是1.0160元,假设持有时间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25%,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 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0160=10,160.00元 赎回费用=10,160.00×0.25%=25.40元 净赎回金额=10,160.00-25.40=10,134.60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0,000份A类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 净值是1.0160元,假设持有时间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25%,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 金额为10,134.60元。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分为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各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 码,并将单独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 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 产享有或承担。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 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申购份额的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 位为份,申购份额、申购金额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享有或承担。 5、赎回金额的余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 应的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用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两位以 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享有或承担。 (八)申购和赎回的登记 投资者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 理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 的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 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应在调整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或拒 绝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 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 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因技术故障或异常 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人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 有权对该等申购申请进行部分确认或拒绝接受该等申购申请; 9、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 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人单日申购金额上限,基金管 理人有权对该等申购申请进行部分确认或拒绝接受该等申购申请; (未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