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力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意向书附录
原标题:艾力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意向书附录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上海艾力斯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科创 板上市之 发行保荐书 保荐机构 (主承销商) 广东省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二零 二零 年 九 月 目 录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 .. .. 3 一、保荐机构名称 .. .. .. 3 二、保荐代表人、项目协办人及其它项目组成员情况 .. .. 3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 .. .. 4 四、本次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的类型 .. .. 4 五、保荐机构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 .. .. .. 4 六、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 .. 5 第二节 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 .. .. 7 第三节 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 .. 8 一、推荐结论 .. .. .. .. 8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 .. .. 8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 .. 9 四、发行人符合《科创板首发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 9 五、发行人符合科创板定位 .. .. .. 11 六、发行人面临的主要风险 .. .. .. 13 七、发行人的发展前景评价 .. .. .. 36 八、其他事项的核查意见与说明 .. .. .. 40 九、关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 影响的核查 .. .. 41 声 明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保荐代表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 中 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 《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以下 简称 “ 《科创板首发管理办法》 ” )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 中国证监会 ” ) 的有关规定,诚实 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 发行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 和 完整性。若因保荐机构为发 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 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保荐机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本文件所有简称释义,如无特别说明,均与招股说明书一致 。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一、 保荐机构 名称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 保荐机构 ” 、 “ 本 保荐机构 ” 、 “ 保荐人 ” 、 “ 本保荐人 ” 或 “ 中信证券 ” )。 二、保荐代表人、项目协办人及其它项目组成员情况 中信证券指定 杨沁、褚晓佳 为 上海艾力斯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 发行人 ” 或 “ 上海艾力斯 ” )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的保荐代 表人;指定 范新亮 为项目协办人;指定 张军、 杨睿、 周增骏、赖亦然、陈枢 为项 目组成员。 (一)保荐代表人 保荐业务主要执业情况 杨沁 : 保荐代表人, 美国 哥伦比亚大学统计学硕士,现任中信证券投资银行 委员会医疗健康组 高级 副总裁。曾 主持或 参与了上机数控 IPO 、美康生物可转债、 莱美药业非公开发行、上海三毛非公开发行、霞客环保配股、上海三毛重大资产 出售等项目 。 褚晓佳:保荐代表人,上海交通大学管理学硕士,现任中信证券投资银行委 员会医疗健康组总监。曾担任振德医疗 IPO 、九洲药业再融资、华海药业再融资 等项目负责人,并在上海莱士重大资产重组、美的电器再融资、飞科电器 IPO 、 京运通 IPO 等项目中担任现场负责人或核心成员 。 (二)项目协办人 保荐业务主要执业情况 范新亮:现任 中信证券投资银行委员会医疗健康组 高级经理 ,注册会计师 。 曾作为项目组核心成员参与了悦康药业、优科生物等医 药企业 IPO 项目,万达 信息发行可转债等再融资项目 。 (三)项目组其他成员 项目组其他成员包括 张军、 杨睿、 周增骏、赖亦然、陈枢 。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 上海艾力斯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Shanghai Allist Pharmaceuticals Co., Ltd. 注册资本: 人民币 36,0 万元 法定代表人: 杜锦豪 成立日期: 204 年 3 月 22 日 成立, 201 9 年 1 2 月 2 3 日 整体变更为股份 公司 公司住所 :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衡路 127 号、哈雷路 118 号 1 幢 5 楼 邮政编码: 201203 联系电话: 021 - 5137 1858 传真号码: 021 - 5132 023 互联网址: www.allist.com.cn 电子邮箱: [email protected] 信息披露部门: 证券 事务部 信息披露负责人: 李硕,董事会秘书 信息披露部门联系电话: 021 - 5137 1858 四、本次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的类型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五 、 保荐机构 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 (一) 本 保荐机构 或其 控股 股东、 实际控制人、 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或其控 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 重要关联方股份情况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 本保荐机构或本保荐机构控股东、实际控制人、 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 况 。 根据《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实施办法》的要求,科创板试行保荐机构相 关子公司 “ 跟投 ” 制度。 保荐机构 将安排依法设立的相关子公司参与本次发行战 略配售,并按照股票发行价格认购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 2%至 5%的股 票,具体比例根据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规模分档确定。保荐机构及相关子 公司后续将按要求进一步明确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具体方案,并按规定向上 交所提交相关文件。 (二)发行人或其 控股东 、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 持有 本 保荐机构 或其 控 股股东 、 实际控制人、 重要关联方股份情况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发行人或其 控股东 、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 不存在持有本 保荐机构 或 其 控股东 、 实际控制人、 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三) 本 保荐机构 的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拥有发 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情况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本 保荐机构 的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荐 代表人及其配偶不存在拥有发行人权益或在发行人任职的情况。 (四) 本 保荐机构 的 控股东 、 实际控制人、 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 控股东 、 实际控制人、 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 本 保荐机构 的控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 方与发行人控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 情况。 (五) 本 保荐机构 与发行人之间的其他关联关系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本 保荐机构 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六 、 保荐机构 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一)内核程序 中信证券设内核部,负责本机构投资银行类项目的内核工作。本保荐机构内 部审核具体程序如下: 首先,由内核部按照项目所处阶段及项目组的预约对项目进行现场审核。内 核部在受理申请文件之后,由两名专职审核人员分别从法律和财务的角度对项目 申请文件进行初审,同时内核部还外聘律师及会计师分别从各自的专业角度对项 目申请文件进行审核。审核人员将依据初审情况和外聘律师及会计师的意见向项 目组出具审核反馈意见。 其次,内核部将根据项目进度召集和主持内核会议审议项目发行申报申请, 审核人员将把项目审核过程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形成书面报告在内核会上报告给 参会委员;同时保荐代表人和项目组需要对问题及其解决措施或落实情况向委员 进行解释和说明。在对主要问题进行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由内核委员投票表决 定项目发行申报申请是否通过内核委员会的审核。内核会后,内核部将向项目组 出具综合内核会各位委员的意见形成的内核会反馈意见,并由项目组进行答复和 落实。 最后,内核部还将对持续督导期间项目组报送的相关文件进行审核,并关注 发行人在持续督导期间出现 的重大异常情况。 (二)内核意见 20 20 年 3 月 1 6 日,中信证券内核部 通过电话会议的方式 召开了 上海艾力斯 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科创 板上市项目内核会,对 上海艾 力斯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科创 板上市申请进行了讨论 。 经全体参会内核委员投票表决,本 保荐机构 内核 委员会 同意将 上海艾力斯医药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文件 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 审核 。 第二节 保荐机构 承诺事项 本 保荐机构 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及其 控股 股东 、实际控制人 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同意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 并据此出具本发行保荐书。 本 保荐机构 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 行上市相关规定;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的依据充分 合理;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本 保荐机构 保证:本 保荐机构 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 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 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提供的专业服务和 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本 保荐机构 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 取的监管措施。 若因本 保荐机构 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 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将 依法 赔偿投资者损失。 第三节 保荐机构 对本次证券发行的 推荐意见 一、 推荐 结论 本 保荐机构 根据《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 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实施办法》《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 (试行)》《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 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证监会公告 [2012]14 号)和《关于做好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年度财务报告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发行监管函 [2012]51 号) 《科创 属性 评价 指引 (试行)》 《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科创板 企业 发行上市 申报 及 推荐暂行规定 》 (以下简称 “ 《申报 及 推荐暂行规定》 ” ) 等法规的规定 ,对发行人 进行了认真充分的尽职调查与审慎核查,由内核会议进行了集体评审, 并与发行 人、发行人律师及发行人独立审计师经过了充分沟通后, 认为:发行人具备《证 券法》 《科创板首发 管理 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科 创 板上市的条件 , 发行人行业领域归类和科创属性符合科创板定位要求 。发行人 具有自主创新能力和成长性,法人治理结构健全,经营运作规范;发行人主营业 务突出,发展前景良好;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发 行人的经营发展战略, 预期 能够产生 较好 的经济效益,有利于推动发行人持续稳 定发展 ; 发行 人具备了相关法律、法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的条件 。因此,本 保荐机构 同意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 板上市予以 保荐。 二、 发行人 本次发行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 (一)董事会 20 20 年 1 月 2 日,发行人召开了 第一届董事会第 二 次会议 , 全体 董事出席 会议,审议通过 《 关于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议案 》、 《 关于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其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 等 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 科创板 上市的相关议案 ,并决定于 20 20 年 1 月 17 日召开 20 20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上述与本次发行并上市相关的议案。 (二)股东大会 20 20 年 1 月 17 日 ,发行人 召开 20 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 全体股东一 致同意 通过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科创板 上市相关议案。 综上,本 保荐机构 认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科创板 上市已获得了 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三、发行人 本次发行 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本 保荐机构 依据《证券法》相关规定,对发行人 本次证券发行 是否符合《证 券法》 规定 的发行条件进行了逐项核查,核查意见如下: (一) 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 二 条第 (一)项的规定; (二) 发行人具有持续 经营 能力,符合《证券法》第十 二 条第(二)项的规 定 ; (三) 发行人 最近三年 及一期 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符 合《证券法》第十 二 条第(三)项之规定; (四)发行人 及其控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 资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 符合《证券法》第 十 二 条第( 四 )项之规定 ; ( 五 ) 发行人符合 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证券法》第十 二 条第( 五 )项之规定 。 四、发行人符合《 科创板首发管理办法 》规定的发行条件 本 保荐机构 依据《 科创板首发管理办法 》相关规定,对发行人是否符合《 科 创板首发管理办法 》规定的发行条件进行了逐项核查,具体核查意见如下: (一)依据本保荐人取得的发行 人 工商档案资料,发行人前身 上海艾力斯医 药科技有限公司 成立于 20 4 年 3 月 22 日。 2019 年 11 月 27 日,艾力斯有限作 出董事会决议,同意艾力斯有限 整体 变更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决定以艾力斯有 限截至 2019 年 10 月 31 日经审计净资产按 1:0.2567 的比例折合为发行人注册资 本 36,0 万元。 各发起人按照其所持有的艾力斯有限的股权比例相应持有发行 人的股份。 上海艾力斯于 2019 年 12 月 6 日取得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 理委员会出具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回执》(编号: ZJ201901280 号)。 上海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19 年 12 月 23 日向发行人核发了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为 9131015759595927U 的《营业执照》。 发行人为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 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经营时间在 3 年以上。 综上,本保荐人认为,发行人符合《科创板首发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二)根据普华永道 中天 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 (普华永道中天审字 ( 2 020 ) 第 1109 号) 以及《审计报告》(普华永道中天审 字( 2 020 )第 1103 号) ,并核查发行人的原始财务报表,本保荐机构认为:发 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 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 金流量,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根据普华永道 中天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内部控制 审核 报 告》(普华永道中天 特 审字 ( 2020 )第 1505 号 ) 以及《内部控制审核报告》(普 华永道中天特审字( 2020 )第 2 852 号) ,并核查发行人的内部控制流程及其运行 效果,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内部控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 理 保证 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结论 的内部控制 审核 报告。 综上,本保荐人认为,发行人符合《科创板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三)经核查发行人工商档案资料、主要资产权属证明文件、主要业务合同, 取得的工商、税收、劳动和社会保障、住房公积金等方面的主管机构出具的有关 证明文件,进行公开信息查询,对发行人 主要股东、管理团队和核心技术团队进 行访谈并取得相关声明承诺,本保荐人认为: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 务、机构独立,与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 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发行人主营业务、控制权、管理团队和核心技术人员稳定,最近 2 年内主营业务 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控股东和受 控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最近 2 年实际控 制人没有发生变更,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 ;发行人不存在 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 仲裁等或有事项,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 影响的事项。 综上,本保荐人认为,发行人业务完整,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 能力。发行人符合《科创板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四)经与发行人主要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访谈, 查阅工商登记资料 ,核查主要股东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具声明与承诺, 取得的工商、税收、劳动和社会保障、住房公积金等方面的主管机构出具的有关 证明文件,以及公开信息查询,本保荐人认为:发行人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最近三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东、实际控制 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 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 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 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 形。 综上,本保荐人认为,发行人符合《科创板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五 、发行人 符合科创板定位 (一)发行人 符合行业领域要求 公司战略性专注于肿瘤小分子靶向创新药的研发,核心在研产品 伏美替尼 属 于化学药品 1 类新药,用于晚期非小细胞肺癌患者的治疗。根据《战略性新兴产 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 2016 版)》,公司产品属于生物医药产业目录下的 “ 治疗肺癌、肝癌等我国高发肿瘤疾病的毒副作用小、临床疗效高的靶向、高选 择性抗肿瘤药 ” 。 公司行业领域归类属于《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第三条第六款 “ 生物医药领 域,主要包括生物制品、高端化学药、高端医疗设备与器械及相关服务等 ” ,符 合科创板行业领域要求 ,符合《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第三条的规定 。 (二)发行人 科创属性符合要求 ( 1 )公司 2017 、 2018 、 2019 年 以及 2020 年 1 - 6 月 研发投入分别为 3,791.26 万元、 9,248.70 万元 、 16,19.89 万元 及 9,52.8 万元 ,最近三年研发投入金额累 计超过 6 ,0 万元,符合《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 2 )截至 20 20 年 6 月 30 日 ,公司已取得 6 2 项发明专利授权,其中与核心 在研产品 伏美替尼 相关的发明专利 10 项,符合《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第四条 第二款的规定; ( 3 )公司系采用《上市审核规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五)项上市标准 申报科创板发行上市的企业,不适用《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三款的规 定。 (三)发行人 科技创新能力突出 ( 1 )公司独立承担了 3 项国家 “ 重大新药创制 ” 科技重大专项目,其中, 核心产品 伏美替尼 的 临床研究 获得卫计委国家 “ 重大新药创制 ” 重大科技专项支 持,符合《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第五条第三款的规定; ( 2 )国家发改委发布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 ( 2 016 版) 》将 “ 治疗肺癌、肝癌等我国高发肿瘤疾病的毒副作用小、临床疗效高的靶 向、高选择性抗肿瘤药 ” 列为我国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公司依靠核心技术 形成的核心产品甲磺酸 伏美替尼 片系针对晚期非小细胞肺癌的 1 类小分子靶向 创新药,属于国家鼓励、支持和推动的关键产品。目前相关领域国内的主要竞争 对手为阿斯利康公司的进口产品奥希替尼,公司产品获批上市后可实现进口替代, 符合《申报及 推荐暂行规定》第五条第四款的规定; ( 3 )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 ,公司拥有与核心技术相关的已授权发明专利 共 6 2 项,其中境内专利 3 0 项,境外专利 3 2 项,符合《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 第五条第五款的规定。 发行人行业领域归类和科创属性符合科创板定位要求,符合《科创属性评价 指引(试行)》和《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相关规定。 六 、发行人面临的主要风险 (一) 技术风险 1 、 新药研发相关风险 ( 1 ) 无法成功筛选新候选化合物和适应症的风险 创新药研发企业未来的可持续发展有赖于公司能否成功识别用于治疗目标 适应症的潜在候选化合物,上述化合物及适应症的筛选环节具有不确定性。公司 无法保证其研发流程能够成功识别及筛选具有临床价值的化合物或适应症,筛选 出的潜在的化合物也可能因产生严重毒副作用或者未达治疗预期等而失去后续 开发潜力。若公司将过多的技术、财力和人力资源投入上述无后续开发潜力的化 合物或适应症,可能会对公司的研发管线布局及财务状况造成不利影响。 ( 2 ) 公司在研药品临床试验进展不及预期的风险 新药研发临床试验进展受到多重因素的共同影响。截至 本发行保荐 书签署日 , 公司仅有伏美替尼一个产品处于临床研究阶段,除正在进行的非小细胞肺癌一线 治疗 I II 期临床试验外,即将开展多项单药和联合用药适应症拓展的临床试验。 此外,随着处于临床前研究阶段产品研发进程的推进,公司预计将在未来三年内 有多个产品进入临床研究阶段。公司临床试验在招募患者和确定临床试验机构时, 可能因入组患者的人数、性质、界定资格标准、竞争对手同期开展类似临床试验 等因素而遇到困难,从而阻碍临床试验的如期完成。公司在临床试验进展过程中 可能遇到多种不可预见事件从而推迟临床进度并妨碍在研产品获得监管批准,上 述因素均 可能对公司业务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 3 ) 公司核心产品伏美替尼临床试验结果不及预期的风险 新药研发过程漫长、成本高昂,且结果具有高度不确定性。行业实践表明, 即使某些候选药物在临床前研究及初期临床试验阶段取得进展,但由于多种原因 可能导致其在临床试验阶段后期无法显示出理想的安全性及疗效,甚至直接导致 项目失败。公司无法保证任何临床前研究以及早期临床研究数据能够预测候选药 物的临床结果。截至 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 ,公司核心产品伏美替尼针对非小细胞 肺癌一线治疗适应症的 I II 期临床试验正在进行中,公司尚未获得该临床试验的 结果, 若公司的核心产品伏美替尼未能获取良好的临床数据,不得不放弃后续研 发工作,将使得公司对该产品的前期研发投入无法收回,公司未来的盈利能力也 将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 4 ) 公司核心产品伏美替尼审评审批进度及结果不及预期的风险 由于新药审评审批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公司无法保证提交的新药上市申请 能够取得监管机构的批准。如公司在研药品的获批时间较发行人预期有较大延迟, 或无法就在研药品获得新药上市批准,或该等批准包含重大限制,则将对公司的 业务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尽管公司最为接近新药上市及商业化的核心在研产 品甲磺酸 伏美替尼 片已于 2019 年 1 1 月向 N MPA 提交了新药上市申请并获受理, 但能否于预期时间内顺利获得监管机构批准上市亦存在不确定性。 药品的注册审评审批包括 CDE 技术审评环节、中检院承担的药品注册检验 环节和药品核查中心承担的药品注册现场核查环节,以上三个方面均通过并经国 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获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后上市。可能影响甲磺酸伏 美替尼及甲磺酸伏美替尼片审评审批进度的主要风险因素包括: ① 伏美替尼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技术审评的风险 2019 年 12 月 10 日,发行人甲磺酸伏美替尼片的药品注册申请获 CDE 承办 并被 纳入优先审评审批程序,根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的规定,优先审评审批 时限为一百三十个工作日。 CDE 审评共分为临床、药学、药理毒理、统计与临 床药理四个专业,经四个专业审评,公司于 2020 年 6 月 30 日收到 CDE 下发的 补充资料通知,并于 2020 年 8 月 4 日向 CDE 递交了发补问题回复资料。根据《药 品注册管理办法》的规定,药品审评中心收到申请人全部补充资料后启动审评, 适用优先审评审批程序的,审评时限延长四分之一。 如果在上述审评时限内无法完成技术审评,则存在药品无法正常获批上市或 延迟上市的风险。 ② 伏美替尼不能通过中检 院药品注册检验的风险 中检院承担药品注册检验的职责,药品注册检验包括质量标准复核和样品检 验,以及药品注册现场核查抽样的检验工作。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 伏美替 尼制剂和原料药已通过中检院标准复核 。 伏美替尼如果无法顺利通过中检院的药品注册检验、注册现场核查抽样不符 合质量标准要求,或不能在既定时间内完成相关 检测或复核 ,则存在药品无法正 常获批上市或延迟上市的风险。 ③ 伏美替尼不能通过药品核查中心药品注册研制和生产现场核查的风险 药品核查中心承担药品注册现场核查的职责,药品核查中心于 2020 年 7 月 23 日至 7 月 31 日完成药物临床试验数据核查,下一步将开展药品注册研制和生 产现场核查。 如果伏美替尼不符合药品注册研制和生产现场核查判定标准,不能顺利通过 核查中心组织的现场核查或不能在既定时间内完成上述核查,则存在药品无法正 常获批上市或延迟上市的风险。 由于药品审评审批环节较多、周期较长、不确定性较大,如核心在研药品 伏 美替尼 的新药上市进程受到较大程度的延迟或无法获得上市批准,则将对公司未 来的业务及经营业绩造成较大不利影响 。 ( 5 ) 第三方委托研发风险 新药研发涉及的工作量较大、技术难度较高。虽然公司在筛选第三方机构时 有较高的准入要求,且在委托研发合同中对第三方机构的权利义务有明确的约定, 但公司并不完全控制该等第三方机构的工作。若该等第三方机构出现合同履行未 达预期或未能遵守监管规定等情形,公司获得的临床前及临床数据在进度或质量 上将受到不利影响,可能导致临床前研究或临床试验延长、延迟或终止,从而影 响公司药物研发项目的整体时间表。 ( 6 ) 伏美替尼二线治疗适应症有条件批准上市后无法获得完全批准或被注 销药品注册证书的风险 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同意,发行 人伏美替尼针对非小细胞肺 癌的二线治疗适应症可根据 IIb 期临床试验结果申请附条件批准上市,该新药上 市申请于 2019 年 11 月 29 日获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受理,并于 2019 年 12 月 10 日由药品审评中心承办,并纳入优先审评审批程序。 伏美替尼二线治疗适应症获批上市后,国家药监局将以《药品注册批件》附 件的形式将药品上市所附条件以及申请人承诺的研究和完成期限通知发行人。发 行人在药品说明书按要求注明 “ 附条件批准上市 ” 字样,在药品的上市销售、医 生用药偏好、适应人群等方面不存在差异。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国家药品监督 管理局依法处理,直至注销附条件批准药品的药品注册证书:(一)逾期未按要 求完成后续相关研究且无合理由的;(二)要求证实药品预测临床获益的试验 未能证实该获益的;(三)上市后临床研究结果经审评不能证明获益大于风险的; (四)其他不符合继续上市条件的情形。发行人应在药品上市后采取相应的风险 管理措施,并在规定期限内按照要求完成药物临床试验等相关研究,以补充申请 方式申报。 因此,发行人伏美替尼 二线治疗适应症有条件批准上市后,发行人如果未采 取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或在规定期限内未按照要求完成药物临床试验等相关研 究,或药品预测临床获益的试验未能证实该获益的,存在无法获得完全批准的风 险或者被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处理直至注销附条件批准药品的药品注册证 书的风险。 2 、 技术升级及产品迭代风险 公司是一家专注于肿瘤治疗领域的创新药企业。创新药的开发受到快速及重 大的技术变革的影响。公司面临来自全球主要医药公司及生物科技公司的竞争, 部分竞争对手有可能开发出在疗效和安全性方面显著优于现有上市药品的创新 药物。若前述药物在较短周期内获批上市,实现药 品迭代,将对现有上市药品或 其他在研药品造成重大冲击。若公司在研药品相关领域出现突破性进展,或公司 药物治疗领域内诞生更具竞争优势的创新药物,公司在研产品可能面临被市场淘 汰、失去商业价值的风险,从而对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对于发行人核心产品伏美替尼而言,近年来,以 P D - 1/PD - L1 抗体为代表的 肿瘤免疫疗法兴起,目前国内外尚未出现其它有望与 E GFR - TKI 在 EGFR 突变 阳性晚期非小细胞肺癌领域竞争的药物或疗法,伏美替尼短期内不存在被除 EGFR - TKI 之外的其他疗法替代的风险。以 P D - 1/PD - L 1 抗体为例, P D - 1/PD - L1 在多个肿瘤中表现出色疗效,已成为目前市场关注的热点。但以 Checkmate - 057 、 Keynote - 010 、 POPLAR 为代表的多项已完成的临床研究结果均表明, EGFR 突 变阳性晚期非小细胞肺癌患者无法从 P D - 1/PD - L1 肿瘤免疫疗法中获益。尽管如 此,虽然尚未有已知的疗法对 E GFR - TKI 疗法在 EGFR 突变阳性晚期非小细胞 肺癌领域产生较强竞争,但如果短期内出现其他未预知的重大技术突破,不排除 存在发行人产品及 E GFR - TKI 疗法被替代的风险;另外,长期来看,随着技术进 步,不排除在 E GFR - TKI 市场出现更好的产品或市场上出现更好的疗法使得发行 人伏美替尼甚至 E GFR - TKI 疗法被替代的风险。 3 、 核心技术人员 流失的风险 创新驱动型医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在于新产品的研发创新能力。公司目前高 度依赖核心技术人员的研发能力和技术水平,与其他医药企业在争取科研技术人 才方面存在激烈竞争。为了吸引及稳定人才队伍,公司可能需要提供更高薪酬及 其他福利,有可能对公司短期内的财务状况及经营业绩产生一定不利影响。此外, 核心技术人员的流失以及相关技术泄密可 能对公司研发及商业化目标的实现造 成不利影响,从而可能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和业务战略产生不利影响。 4 、 药品生产风险 公司的药品生产过程和质量管理体系须接受监管机构的持续监督和检查,并 确保符合现行的 GMP 要求。由于药品的生产工艺复杂,药品生产进度和药品质 量会受较多因素的影响。如果在原辅料采购及供应、生产过程中出现偶发性供应 短缺或设施设备故障、人为失误等因素,将导致公司不能及时或无法提供足够的 临床样品和商业化产品满足临床研究和商业化销售需求,从而影响公司临床研究 和生产经营的正常开展;若发生重大的质量安全事故,公司将 面临监管部门的处 罚并导致公司声誉严重受损。上述因素都将对公司的盈利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造 成重大不利影响。 5 、 知识产权风险 ( 1 ) 知识产权受到侵害的风险 公司主营业务属于创新药研发领域,其知识产权保护涉及多方面。虽然公司 已经寻求通过在中国、美国、欧洲、日本、韩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家和地 区提交专利申请以及结合使用商业秘密等方法来保护具有商业重要性的在研药 品及技术,但不排除公司知识产权仍存在可能被侵害或保护不充分的风险。若公 司无法为在研药品取得及维持知识产权保护,或所取得的知识产权保护范围不够 广泛,第三方可能 通过不侵权的方式开发与公司相似或相同的产品及技术并直接 与公司竞争,从而对公司产品成功实现商业化的能力造成不利影响。 此外,如果候选药物的专利权到期,第三方公司可能通过公开渠道获得相关 数据,开发与公司产品存在直接竞争的产品,从而影响公司产品和技术的商业化 以及公司的盈利能力。 ( 2 ) 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的风险 创新药企业较易涉及专利及其他知识产权方面的诉讼、索赔等法律程序,公 司在研药品的领域可能存在公司目前并不知悉的第三方专利或专利申请。 保荐机 构和发行人律师已经取得了第三方专利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核心产品 伏美替尼 核 心化合物专利情况的法律意见书,确认其在中国大陆境内上市不会侵犯已授权 且有效的中国专利权,目前不存在潜在争议或者风险, 但随着第三方专利申请或 专利保护的动态变化,以及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细分领域对新药发明专利保护的不 断强化,公司正在开发或未来拟开发的候选药物仍可能存在被指控侵犯第三方专 利权的风险,可能面临知识产权侵权索赔、申诉或其他潜在的法律纠纷,从而可 能导致公司支付损害赔偿或对进一步研发、生产或销售候选药物造成不利影响。 (二) 经营风险 1 、 单一产品依赖风险 公司核心产品为小分子靶向抗肿瘤新药甲磺酸伏美替尼片,该产品已就二线 治疗适应症提交新药上市申请。除伏美替尼外,目前公司其他主要在研产品均处 于临床前研究阶段,距离产品研发成功并获批上市尚需一定时间。基于伏美替尼 的市场竞争情况、新药上市申请的审批进程、获批上市后进入医保目录情况,发 行人的持续经营能力将受到单一产品的限制,发行人将面临单一产品依赖的市场 风险。 2 、 市场竞争风险 公司核心产品甲磺酸伏美替尼属于第三代表皮生长因子受体酪氨酸激酶抑 制剂( EGFR - TKI )。截至 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 ,已有第三代 EGFR - TKI 同类药 物在国内获批上市销售或已提交上市申请,并有多个同类药物处于不同的临床试 验阶段。伏美替尼获批上市销售后,不仅面临与上述品种的直接竞争,未来还将 与上述原研品种各自化合物专利到期后的仿制药展开竞争。相比伏美替尼,已上 市销售的同类竞品拥有先行者优势,可能将加大发行人产品面临的市场竞争难度。 此外,若伏美替尼的临床进展和审批进度落后于其他竞品,或公司无法建立有效 的商业化销售团队,产品的销售收入可能无法达到预期,从而对公司的业务、财 务状况、经营业绩及前景产生不利影响。 具体而言,截至 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 ,公司 核心 产品 伏美替尼的基本情况和 国内外已获批及处于临床研究阶段的主要 竞争 产品 情况如下表所示: 项目名称 作用 靶点 适应 症 所属 市场 发行人 研发 进度 竞争产品 类别 主要竞争产品 所属公司 产品研发 / 获 批状态 伏美替尼 (第三代 EGFR - TKI ) EGFR T790M EGFR T790M 突变阳 性 晚期 非小细 胞肺癌 (二线 治疗) 国内 提交新 药上市 申请 第三代 E GFR - TKI 奥希替尼 阿斯利康 已获批 阿美替尼 豪森药业 已获批 艾维替尼 艾森医药 N DA BPI - 771 倍而达药业 临床 IIb 期 SH - 1028 圣和药业 临床 II 期 D - 0316 益方生物 / 贝 达药业 临床 II 期 ASK12067 江苏奥赛康 临床 I/I 期 FHND9041 江苏正大丰海 制药 临床 I/I 期 国外 美国 第三代 奥希替尼 阿斯利康 已获批 项目名称 作用 靶点 适应 症 所属 市场 发行人 研发 进度 竞争产品 类别 主要竞争产品 所属公司 产品研发 / 获 批状态 I ND 申 请中 E GFR - TKI 艾维替尼 艾森医药 临床 II 期 阿美替尼 豪森药业 临床 I/I 期 Nazartinib 诺华制药 临床 I/I 期 CK - 101 /RX518 Checkpoint 临床 I/I 期 Lazertinib Yuhan Corporation 临床 I/I 期 EGFR EGFR 敏感突 变 的晚 期 非小 细胞肺 癌(一 线治 疗) 国内 II 期临 床 第三代 E GFR - TKI 奥希替尼 阿斯利康 已获批 阿美替尼 豪森药业 临床 II 期 BPI - 771 倍而达药业 临床 II 期 艾维替尼 艾森医药 临床 II 期 ASK12067 江苏奥赛康 临床 II 期 SH - 1028 圣和药业 临床 II 期 D - 0316 益方生物 / 贝 达药业 临床 II/I 期 FHND9041 江苏正大丰海 制药 临床 I/I 期 第一代 E GFR - TKI 吉非替尼 阿斯利康(原 研药)、齐鲁制 药、正大天晴、 科伦药业、恒 瑞药业、扬子 江药业(仿制 药) 已获批 厄洛替尼 罗氏(原研 药)、上海创诺 (仿制药) 已获批 埃克替尼 贝达药业 已获批 第二代 E GFR - TKI 阿法替尼 勃林格殷格翰 (原研药)、豪 森药业(仿制 药) 已获批 达克替尼 辉瑞 已获批 国外 暂无 第三代 E GFR - TKI 奥希替尼 阿斯利康 已获批 Lazertinib Yuhan Corporation 临床 II 期 Nazartinib 诺华制药 临床 II 期 项目名称 作用 靶点 适应 症 所属 市场 发行人 研发 进度 竞争产品 类别 主要竞争产品 所属公司 产品研发 / 获 批状态 CK - 101/RX518 Checkpoint 临床 I/I 期 第一代 E GFR - TKI 吉非替尼 阿斯利康(原 研药)及仿制 药企业 已获批 厄洛替尼 罗氏(原研药) 及仿制药企业 已获批 第二代 E GFR - TKI 阿法替尼 勃林格殷格翰 已获批 达克替尼 辉瑞 已获批 数据来源:弗若斯特沙利文分析 公司核心产品伏美替尼所处市场的竞争情况和相关竞争风险如下: ( 1 )晚期非小细胞肺癌二线治疗市场的竞争情况及相关风险 伏美替尼针对晚期非小细胞肺癌二线治疗适应症是既往经表皮生长因子受 体酪氨酸激酶抑制剂( EGFR - TKI )治疗时或治疗后出现疾病进展、并且经检测 确认存在 EGFR T790M 突变阳性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非小细胞肺癌成人患者的 治疗 ,目前已提交新药上市申请并获得受理。截至 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 ,国内已 上市的针对上述晚期非小细胞肺癌二线治疗适应症的靶向药物为阿斯利康的奥 希替尼(泰瑞沙)和豪森药业的阿美替尼(阿美乐)。奥希替尼的二线治疗适应 症于 2017 年 3 月获批上市,其化合物中国专利保护期至 2032 年 。根据弗若斯特 沙利文的市场数据, 2018 年 奥希替尼 在中国的销售额约为 25 亿元 。阿美替尼于 2 020 年 3 月获批上市。除上述已获批的产品外,国内一些针对晚期非小细胞肺 癌二线治疗的第三代 E GFR - TKI 靶向药物已处于上市申请或临床试验阶段。 公司的伏美替 尼所处的非小细胞肺癌二线治疗市场目前已有两个产品获批 上市,并有多个产品处于上市申请或注册临床阶段。伏美替尼获批上市后,在二 线治疗市场将与奥希替尼和阿美替尼直接竞争,其中奥希替尼在国内市场已有较 长的销售时间,其市场教育和销售渠道建设更为成熟;阿美替尼虽然获批上市时 间较短,但相比于伏美替尼,仍具有一定的先行者优势,这些因素均可能加剧伏 美替尼上市后的市场竞争。若伏美替尼上市审批进度不达预期,其商业化时间可 能进一步落后于其它竞争对手。伏美替尼获批上市后,若公司商业化进展较慢, 伏美替尼的销售收入可能会不达预期,进而对 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及发 展前景产生不利影响。 ( 2 )晚期非小细胞肺癌一线治疗市场的竞争情况及相关风险 伏美替尼针对晚期非小细胞肺癌一线治疗适应症是 EGFR 敏感突变 的局部 晚期或转移 性非小细胞肺癌成人患者的治疗,目前处于 I II 期临床试验阶段。截 至 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 ,国内已上市的针对上述晚期非小细胞肺癌一线治疗适应 症的靶向药物包括第一代、第二代和第三代 E GFR - TKI 。其中,第一代 E GFR - TKI 包括阿斯利康的吉非替尼原研药(易瑞沙)和国内齐鲁制药、正大天晴、科伦药 业、恒瑞药业和扬子江药业的吉非替尼仿制药、 罗氏的厄洛替尼原研药(特罗凯) 和国内上海创诺的仿制药、贝达药业的埃克替尼(凯美纳);第二代 E GFR - TKI 包括勃林格殷格翰的阿法替尼原研药(吉泰瑞)和豪森药业的仿制药、辉瑞的达 克替尼(多泽润);第三代 E GFR - TKI 包括阿斯利康的奥希替尼(泰瑞沙)。 F LAURA 研究结果显示,第三代 E GFR - TKI 奥希替尼在与第一代 E GFR - TKI 吉 非替尼 / 厄洛替尼于晚期非小细胞肺癌一线治疗的头对头比较中展现出显著的总 生存期( O S )和无进展生存期( P FS )等疗效优势和安全性优势,奥希替尼已取 代第一代 E GFR - TKI ,被美国 立综合癌症网络( NCN ) 指南在内的全球多个 治疗指南 列 为 EGFR 敏感突变晚期非小细胞肺癌患者一线治疗的 首选 推荐 。目前, 国内针对上述非小细胞肺癌一线治疗的在研靶向药物主要为第三代 E GFR - TKI , 已有多个产品处于 II 期临床试验阶段 。 公司的伏美替尼所处的非小细胞肺癌一线治疗市场目前已有多个 E GFR - TKI 靶向药物获批上市,其中第三代 E GFR - TKI 只有奥希替尼获批一线治 疗适应症。相比于伏美替尼,奥希替尼具有先行者优势。同时,由于多家企业的 在研第三代 E GFR - TKI 产品已处于 II 期临床试验阶段 ,如果伏美替尼临床试验 或上市审批进展不达预期,则有可能在市场竞争中落后。虽然第三代 E GFR - TKI 在疗效和安全性方面展现的良好临床研究数据加速了其在一线治疗领域的渗透, 同时第三代 E GFR - TKI 已被美国立综合癌症网络( NCN )等全球多个癌症诊 断指南列为一线治疗的首选推荐,但由于第一代和第二代 E GFR - TKI 产品已上市 较长时间,在市场推广、渠道建设、医生用药习惯等方面更有优势,同时可能通 过低价策略进一步加剧市场竞争。伏美替尼获批上市后,若公司商业化进展较慢, 则可能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劣势,从而导致销售收入可能 会不达预期,对发行人的 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及发展前景等产生不利影响。 ( 3 )公司处于临床前研究阶段的产品的竞争情况及相关风险 公司目前临床前研究阶段产品包括 RET 抑制剂、 KRAS G12C 抑制剂、 EGFR 外显子 20 插入突变抑制剂、 c - MET 抑制剂。截至 2020 年 8 月 14 日,在中国尚 无已上市竞品。 全球范围内,礼来 /Loxo Oncology 的 RET 抑制剂 LOXO - 292 于 2020 年 5 月 获得 FDA 批准在美国上市 ; 默克雪兰诺公司的 c - MET 抑制剂 Tepotinib 于 2020 年 3 月获批在日本上市,随后,诺华制药的 c - MET 抑制剂卡马替尼于 2020 年 5 月获 FDA 批准在美国上市。 公司针对 RET 抑制剂、 KRAS G12C 抑制剂、 EGFR 20 外显子插入突变抑制 剂和 c - MET 抑制剂的新药项目处于临床前研究阶段,公司计划于 2021 - 2023 年 间提交上述研发项目的 IND 。若公司商业化进展较慢,则可能在市场竞争中处于 劣势,从而导致销售收入可能会不达预期,对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及发 展前景等产生不利影响。 3 、 药品商业化不达预期风险 创新药的研发具有高投入、长周期及高风险的特点。创新药物研发成功后, 需要经历市场开拓及学术推广等 过程才能实现最终的产品上市销售。截至 本发行 保荐书签署日 ,公司自主研发的国内首个 1.1 类抗高血压沙坦类新药阿利沙坦酯 已对外转让,公司并无商业化销售产品的经验。现阶段公司规模较小,尚处于产 品知名度和品牌形象的培育期,存在销售团队招募进度不及预期以及入职后短期 内流失的风险,从而对药品的商业化推广带来一定不利影响。此外,药品获批上 市到销售放量,需要经过医院招标、医保准入等一系列环节。若公司的销售团队 不能紧跟政策动向,把握市场竞争态势,或销售团队的市场推广能力不达预期, 未来获准上市的药物未能在医生、患者、医院或医疗领 域其他各方取得市场认可, 将对公司实现产品商业化并获得经济效益造成不利影响。 4 、 医药行业政策相关风险 ( 1 ) 行业政策变动风险 药品是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安全的特殊消费品,医药行业受到国家及各 级地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部门等监管部门的严格监管。随着国家医疗卫生 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社会医疗保障体制的逐步完善,行业政策环境可能面临重 大变化。如果公司不能及时调整经营策略以适应市场规则和监管政策的变化,将 难以实现满足市场需求和适应行业政策的目标平衡,从而对公司的经营产生不利 影响。 ( 2 ) 产品未能进入国家医保目录风 险 列入国家医保目录的药品可由社保支付全部或部分费用,因此较同类未进入 医保目录的产品更具市场竞争力。尽管公司核心在研产品甲磺酸 伏美替尼 片处于 国内相应领域临床研究和上市申请进展前列, 但国内市场存在已获批同类药物 的 竞争, 其中第三代 E GFR - TKI 同类药物奥希替尼已于 2 018 年通过谈判进入国家 医保目录,适应症为非小细胞肺癌的二线治疗。另外,在一线治疗领域,多个已 上市的第一代和第二代 E GFR - TKI 已进入国家医保目录,具体情况如下: 类别 药物 通用名 生产企业 首次进入 医保时间 1 所属 目录 2 协议有效期 医保 支付 适应 症 医保支付标准 3 第一年 化治费用 第一代 E GFR - TKI 吉非替尼 阿斯利康 齐鲁制药 正大天晴 科伦药业 2 016 西药 - 一线 治疗 阿斯利康 5 4.7 元;齐鲁制药 2 5.7 元;正大天 晴 4 5 元 (2 50 mg / 片 ) 0 .94 万元 (按最低 价计算) 厄洛替尼 罗氏 上海创诺 2 018 谈判 药品 2 020.1.1 - 2021.12.31 一线 治疗 13.6 元 (10mg/ 片 ) 182.3 元 (150mg/ 片 ) 6 .7 万元 ( 1 50mg 推荐剂量 ) 埃克替尼 贝达药业 2 016 西药 - 一线 治疗 6 4.05 元 ( 1 25 mg/ 片) 2 .3 万元 第二代 E GFR - TKI 阿法替尼 勃林格殷 格翰 2 018 谈判 药品 2 019.1.1 - 2020.12.31 一线 治疗 160.5 元 (30mg/ 片 ) 20 元 ( 40mg/ 片 ) 7 .3 万元 ( 40mg 推荐剂量 ) 类别 药物 通用名 生产企业 首次进入 医保时间 1 所属 目录 2 协议有效期 医保 支付 适应 症 医保支付标准 3 第一年 化治费用 达克替尼 辉瑞 尚未进入 - - - - - 第三代 E GFR - TKI 奥希替尼 阿斯利康 2 018 谈判 药品 2 019.1.1 - 2020.12.31 二线 治疗 30 元 (40mg/ 片 ) 510 元 (80mg/ 片 ) 1 8.6 万元 ( 80mg 推 荐剂量 ) 阿美替尼 豪森药业 尚未进入 - - - - - 数据来源:国家医疗保障局,弗若斯特沙利文分析 注 1 :首次进入医保时间以品种参加医保谈判并谈判成功的年份为准。 注 2 : 2 019 年国家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制定并发布的《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 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分为凡例、西药、中成药、协议期内谈判药品、中药饮片五部分。 以上药物中,吉非替尼、埃克替尼于 2 016 年通过谈判进入医保目录, 2 019 年医保目录已将 其调整为常规品种,编入西药部分,其余药物编入协议期内谈判药品部分。 注 3 :医保支付标准为医保谈判成功的价格。吉非替尼已纳入国家药品集中采购 目录范围,所列示价格为各企业集采中标价格。 由于国家医保目录会不定期根据治疗需要、药品使用频率、疗效及价格等因 素进行调整,如公司开发出的新产品或新适应症在获批上市后的较长时间内未能 成功被列入医保目录,或已列入医保目录的产品或适应症后续被调整出医保目录, 则可能导致相关产品的销售额不能快速增长或者出现下降,从而对公司的持续盈 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 3 ) 药品价格政策调整风险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关于完善公立 医院药品 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等规定,现行药品招标采购与配送管理主要 实行以政府主导、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的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 的模式。若未来公司药品参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集中采购,投标未中标或 中标价格大幅下降,将可能对公司的业务、财务状况及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 响。此外,近年来,受到国家医保价格谈判的推行、带量采购制度等政策和措施 的影响,部分药品的终端招标采购价格逐渐下降,各企业竞争日益激烈,公司未 来上市药品可能面临药品降价风险,从而对公司未来的产品收入构成一定的潜在 负面影响。 ( 4 ) 医保目录调整和谈判政策风险 国家医保局 2020 年 4 月发布《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 稿)》,明确了医保目录将建立完善动态调整机制,原则上每年调整 1 次;明确了 药品的医保准入方式和支付标准,其中独家药品进入谈判环节,非独家药品进入 企业准入竞价环节;建立《药品目录》准入与医保药品支付标准衔接机制,其中 独家药品通过准入谈判的方式确定支付标准。从过往医保谈判的执行经验来看, 2017 年、 2 018 年和 2 019 年医保谈判新增品种平均价格降幅分别为 37% 、 5 7% 和 6 1% 。 总体而言,医保目录动态调整机制有利于发行 人产品上市后尽快通过谈判方 式纳入医保,尽管医保新增谈判药品的价格平均降幅较大,但对于大多数新上市 的创新药产品而言,在医保支付价格相对合理的情况下,通过谈判降价进入医保, 实现 “ 以价换量 ” ,大幅提升产品上市后对患者的可及性,并快速提升产品的市 场份额和销售收入,仍是优先选择。如果医保谈判中医保意愿支付价格大幅低于 发行人预期,则可能导致伏美替尼医保谈判失败未能纳入医保,或即使谈判成功 但医保支付价格大幅低于发行人预期的情形。上述情形将可能对伏美替尼上市后 的销售收入产生不利影响,进而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此外,若 伏美替 尼未来进入医保后又被调整出医保目录,可能对伏美替尼的市场份额和销售收入 产生较大波动,进而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5 、 员工及合作方不当行为风险 公司业务开展过程中涉及公司的员工、经销商及其他第三方与医疗机构、医 生及患者之间的交流互动。若上述主体的不正当行为导致违反中国或其他司法辖 区反商业贿赂相关法律,公司又无法进行有效控制,公司的声誉可能会受损。此 外,公司可能需要对其员工、经销商或其他第三方所采取的行动承担责任,这可 能使公司面临利益受到损害、被监管机构调查及处罚的风险,从而可能对公司的 业务、财务状 况及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6 、 药品质量控制风险 药品质量直接关系到患者身体健康,其风险控制尤为重要。公司在原料采购、 产品生产、存储和运输等过程若出现偶发性或设施设备故障、人为失误等因素, 可能使产品发生物理、化学等变化,从而影响产品质量,甚至导致医疗事故的发 生。若发生重大的质量安全事故,公司将面临主管部门的处罚并导致公司声誉受 损,并且可能危及公司拥有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体系及相关资质证照。 此外,在自建原料药生产线竣工投产之前,公司将委托第三方 CMO 完成甲 磺酸 伏美替尼 原料药的生产。若 CMO 在前述生产环节出 现管理问题,公司作为 该药品的上市许可持有人将直接面临药品质量控制风险。因发行人主要产品相对 集中,如果这些产品未来发生质量问题,将对发行人生产经营、市场声誉和经营 业绩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7 、 研发技术服务及原材料供应风险 公司的业务经营需要大量的研发技术服务(包括临床前、临床阶段等)以及 原材料(包括临床试验对照药、原料药、药用辅料以及其他研发试剂耗材)供应。 若研发技术服务及原材料的价格大幅上涨,公司的经营成本将相应上涨。如果在 自然灾害或经济环境、市场供求关系等因素发生较大变化的情况下,研发技术服 务及原材料供应商 不能及时、足额、保质的提供合格的服务或产品,或者供应商 经营状况恶化,亦或是与发行人的业务关系发生变化,将影响发行人的正常生产 经营活动,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将会受到不利的影响。 8 、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对公司产生的经营风险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爆发对我国人民日常生活、医院正常运营等方面均 产生了一定的负面影响,由于部分地区的医院集中力量应对新冠肺炎疫情,以及 部分癌症患者的就诊受到一定程度延迟,因此可能对公司已开展和拟开展的临床 试验患者随访、试验进度造成不利影响。此外,新冠肺炎疫情在全球范围内的传 播,使得全球经济 面临下行压力,从而可能对公司未来研发、销售等经营活动造 成一定负面影响。 公司目前开展的 伏美替尼 临床研究在疫情前均已完成入组,因此疫情未对患 者入组造成影响;患者在疫情期间均继续接受药物治疗,未出现因疫情终止治疗 或脱落的情形;疫情隔离导致部分患者缺失 1 次影像学检查,但未对患者的整体 疗效评估造成影响。由于 伏美替尼 为口服给药,对于无法返回研究中心取药的患 者,医院采取邮寄方式提供患 者试验药物,因此没有出现因疫情导致患者断药的 情况。 公司 2019 年完成股权融资,满足研发投入的资金需求,公司研发活动有序 推进,研发投入按计划发生,公司重大合同正常履行。疫情对公司一季度经营和 财务状况未产生重大影响,预计对公司全年经营情况不会产生重大负面影响,对 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及发行条件没有重大不利影响。 9 、 目前 伏美替尼 原料药仅委托单一生产方的风险 公司目前仅委托浙江瑞博一家 C MO 进行 甲磺酸 伏美替尼 原料药的生产 ,并 与其签署相关委托生产协议和质量协议。若伏美替尼获批上市前,浙江瑞博中止 与公司的合作,将影响伏美替尼启动生产的时间进度安排;若伏美替尼获批上市 后,浙江瑞博因不可抗力因素无法按照公司预定备产计划供货或中止与公司合作, 或其与受托生产相关的资质文件到期无法及时续展,将对公司的生产和市场供货 能力造成不利影响。 1 0 、 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变动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一定变动增加的情况,除公司独立 董事、原股东委派董事或发行人内部培养高级管理人员外,变动增加的人数共计 9 人, 变动减少的人数共计 1 人 ,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共计 30 人,未构成重大不利变化。但若后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续频繁发生 较大变化,则将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1 1 、 江苏艾力斯经营风险 若未来江苏艾力斯的生产条件未能满足国家药监局新药注册生产现场核查(未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