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弘荣创一年 : 天弘荣创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及转换业务
天弘荣创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 及转换业务的公告 1.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天弘荣创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天弘荣创一年 基金主代码 010058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20年 9月 29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天弘荣创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天弘荣创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等相关文件 申购起始日 2020年 11月 12日 赎回起始日 2021年 9月 29日 定期定额投资起始日 2020年 11月 12日 转换转入起始日 2020年 11月 12日 转换转出起始日 2021年 9月 29日 注:本基金对每份基金份额设置一年的最短持有期。认购份额可于 2021年 9月 29日起申请赎回,申 购份额在持有本基金满一年后可申请赎回。 2.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 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期货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 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日常申购业务 3.1申购金额限制 (1)、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不含网上交易)的首次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 10,000.00元(含申 购费、下同),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 1,000.00元。在其他销售机构及基金管理人网上交 易的首次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 10.00元,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 10.00元。各销售 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本基金目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 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但需符合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规定和基 金合同的约定。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 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 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 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的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 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2申购费率 本基金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 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申购费率 M〈100万 1.00% 100万≤ M〈300万 0.70% 300万≤ M〈500万 0.40% M≥500万 1,000元/笔 同一交易日投资人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3.3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1)申购价格为“未知价”原则,即开放期内申购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 (2)“金额申购”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内撤销; (4)办理申购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 得到公平对待。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并在新规则实施前依照规定 在指定媒体公告。 (6)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 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 立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7)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 申购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 利。 3.4申购业务适用的销售机构 同本公告中“7.基金销售机构”。 4.日常赎回业务 4.1赎回份额限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份额不得少于 10份,某笔赎回导 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某一销售机构全部交易账户的份额余额少于 10份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强制该基金份 额持有人全部赎回其在该销售机构全部交易账户持有的基金份额。如因分红再投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 巨额赎回、基金转换等原因导致的账户余额少于 10份之情况,不受此限,但再次赎回时必须一次性全部 赎回。 (2)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 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2赎回费率 本基金不收取赎回费,但每笔基金份额持有期满一年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方可就基金份额提出赎回申 请。 4.3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1)赎回价格为“未知价”原则,即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 算; (2)“份额赎回”原则,即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办理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 得到公平对待。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并在新规则实施前依照规定 在指定媒体公告。 (7)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申请的当天作为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日后(包括 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立或无效,则 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8)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 账户。遇证券、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 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 作日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 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9)基金销售机构对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 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 利。 4.4赎回业务适用的销售机构 同本公告中“7.基金销售机构”。 5.日常转换业务 5.1转换费率 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的赎回费和基金转换的申购补差费两部分构成,具体收取情况视每次转换时 不同基金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的差异情况而定。 5.2其他与转换相关的事项 投资者办理本基金日常转换业务时,基金转换费用计算方式、业务规则按照本公司于 2014年 12月 15日披露的《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旗下开放式基金转换业务规则说明的公告》执行。 5.3转换业务适用的销售机构 直销机构: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含直销网点与网上交易) 非直销机构:天天基金、好买基金、同花顺、诺亚正行、众禄基金、北京展恒、盈米基金、中证金牛、 蛋卷基金、利得基金、联泰基金、汇成基金、奕丰基金、基煜基金、凤凰金信、乾道基金、金斧子、植信 基金、苏宁基金、和耕传承、汇林保大、中信建投、招商证券、广发证券、中信证券、中信证券山东、中 信证券华南、中信期货、长江证券、安信证券、湘财证券、万联证券、新时代证券、大同证券、国联证券、 东海证券、中泰证券、世纪证券、东方财富证券、华融证券、中天证券、恒泰证券、蚂蚁基金、民生银行、 华夏银行、宁波银行、九江银行。 6、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6.1“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是指投资人通过本公司指定的销售机构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 扣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款方式,由指定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 和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定期定额申购费率与普通申购费率一般情况下相同,但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促销 活动范围内的投资者调低基金定期定额申购费率或普通申购费率。 销售机构将按照与投资者申请时所约定的每期固定扣款日、扣款金额扣款,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 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若遇非基金交易 日时,扣款是否顺延以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则为准。 6.2定期定额投资业务适用的销售机构 直销机构: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含直销网点与网上交易)。 非直销机构:天天基金、好买基金、同花顺、诺亚正行、众禄基金、北京展恒、盈米基金、陆金所、 中证金牛、蛋卷基金、利得基金、联泰基金、汇成基金、奕丰基金、基煜基金、凤凰金信、乾道基金、金 斧子、植信基金、苏宁基金、和耕传承、汇林保大、中信建投、招商证券、广发证券、中信证券、中信证 券山东、中信证券华南、中信期货、长江证券、安信证券、湘财证券、万联证券、新时代证券、大同证券、 国联证券、东海证券、中泰证券、世纪证券、东方财富证券、华融证券、中天证券、恒泰证券、蚂蚁基金、 民生银行、华夏银行、宁波银行、九江银行。 7.基金销售机构 7.1直销机构 本基金的直销机构为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含直销网点与网上交易)。 7.2场外非直销机构 天天基金、好买基金、同花顺、诺亚正行、众禄基金、北京展恒、盈米基金、陆金所、中证金牛、蛋 卷基金、利得基金、联泰基金、汇成基金、奕丰基金、基煜基金、凤凰金信、乾道基金、金斧子、植信基 金、苏宁基金、和耕传承、汇林保大、中信建投、招商证券、广发证券、中信证券、中信证券山东、中信 证券华南、中信期货、长江证券、安信证券、湘财证券、万联证券、新时代证券、大同证券、国联证券、 东海证券、中泰证券、世纪证券、东方财富证券、华融证券、中天证券、恒泰证券、蚂蚁基金、民生银行、 华夏银行、宁波银行、九江银行。 8.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的披露安排 自 2020年 11月 12日起,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 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9.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基金对每份基金份额设置一年的最短持有期。对于每份基金份额,最短持有期起始日指基金 合同生效日(对于认购份额而言)或者该基金份额申购申请确认日(对于申购份额而言);最短持有期到 期日指该基金份额持有期起始日起一年后的对应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如 该年无此对应日,则取该年对应月份最后一日的下一个工作日。在每份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前 (不含当日),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对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申请;每份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起 (含当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申请。 (2)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及转换业务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 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本基金相关法律文件。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 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有关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及转换等业务的具体规定若发生变化,本基金 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5)投资者可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www.thfund.com.cn)或拨打客户服务电话(95046)了解本基 金的相关事宜。 风险提示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 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等相关法律文件。 特此公告。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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