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正富邦科技创新A : 方正富邦科技创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原标题:方正富邦科技创新A : 方正富邦科技创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方正富邦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方正富邦 科技创新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基金管理人: 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建设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零年 十一 月 【重要提示】 方正富邦 科技创新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本基金”) 经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201 9 年 12 月 4 日证监许可 [ 201 9 ] 2667 号文 准予 注册募集。 方正富邦基金 管理 有限公司(以下称“基金管理人”或“管理人”) 保证《 方 正富邦科技创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 “ 招募说明书 ” 或 “ 本招募说明书 ” )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投资 价值和 市场前景 做出 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 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 、期货 市场,基金净值会因证券 、期货 市场波动等因素产 生波动,投资者 在投资本基金前 , 应 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承担基 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 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 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 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其他风险 等。 本基金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 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 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 险,包括港股 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 T+0 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 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 A 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 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 (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 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具体风险请查阅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 章节的具体内容。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 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 然投资港 股。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但低于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将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将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 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科创板上市交易股票的,将承担科创板因上市条件、交易规则、 退市制度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 资产支持证券 , 可能面临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 提前偿付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 本基金可投资股指期货,股指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由于保证金交易具 有杠杆性,当出现不利行情时,股价指数微小的变动就可能会使投资人权益遭受 较大损失。股指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 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给投资带来重大损失。 本基金可投资国债期货, 可能给本基金带来额外风险,包括杠杆风险、期货 价格与基金投资品种价格的相关度降低带来的风险等,由此可能增加本基金净值 的波动性。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及《基金合同》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等信息披露文件,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 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投资者应当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或其他销售机构 认 / 申购 和赎回基金。本基金 在募集期内按 1.00 元面值发售并不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投资者按 1.00 元 面值购买基金份额以后,有可能面临基金份额净值跌破 1.00 元从而遭受损失的 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 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 买者自负 ” 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 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 ,但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技术条件不允许 等基金管理人无法予以控制的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 的除外。 本次招募说明书更新内容主要包括基金经理相关信息,其他所载内容截止日 为 20 19 年 12 月 16 日。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 ............................... 2 第二部分 释义................................ ................................ ................................ ............................... 3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 ................... 8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 ................. 18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 ............. 22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 ................. 24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 ......... 29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 30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 ................................ ................. 42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 ................................ ................. 50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 ......... 51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 . 58 第十三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 ..... 60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 . 63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 ..... 64 第十六部分 风险揭示................................ ................................ ................................ ................. 71 第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 78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 80 第十九部分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 104 第二十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 125 第二十一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 ....... 127 第二十二部分 备查文件................................ ................................ ................................ ........... 128 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 《基金 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 风险管理 规定》”) 和其他有关 法 律法规 及《 方正富邦科技创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 基金 合同 ”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 方正富邦科技创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投资目标、策 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出 投资决策前 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本基金 管理人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 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 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 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 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 招募说明书 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 基金或本基金:指 方正富邦科技创新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2 、 基金管理人:指 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 基金托管人:指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 基金合同:指《 方正富邦科技创新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方正富邦科技 创新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 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募说明书 :指《 方正富邦科技创新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 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 、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 方正富邦科技创新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8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 方正富邦科技创新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9 、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 、 《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 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 中华 人 民共和国港口法 >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 正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 1 、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 2 、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 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 的《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 3 、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 公 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 4 、 《流动性 风险管理 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1 5 、港股通:指 内地 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 经由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 买卖规定范 围内的香港联 合 交易 所上市的股票 1 6 、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 7 、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 或中国银行 保险 监督管理委 员会 1 8 、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 9 、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0 、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 1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 2 、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 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 3 、 投资人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和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 4 、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 5 、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 6 、 销售机构:指 方正富邦 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 销售 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 7 、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2 8 、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 方正富邦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或接受 方正富邦 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 9 、 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0 、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 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 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 1 、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 2 、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 3 、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 4 、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 5 、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 6 、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 7 、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 不包含 T 日 ) 3 8 、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若 该 交易日 为非港股通交易日 , 则基金管理人有权暂停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业务 3 9 、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 交易 的时间段 40 、 《业务规则》:指《 方正富邦 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 1 、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 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 2 、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 3 、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 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 4 、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 5 、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 6 、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 申 购 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 自动完成扣款及 受理 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 7 、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 8 、 元:指人民币元 4 9 、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0 、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 1 、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 2 、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 3 、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 4 、 指定媒 介 :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等媒介 5 5 、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 6 、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根据认购 / 申购费用 、销售服务费 收取方式的不 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 / 申购费 用,而不 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 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 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不收取认购 / 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 售服务费的,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5 7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 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 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 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 易的债券等 5 8 、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 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 投资 人 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 9 、 不可抗力:指 基金 合 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12 号东侧 8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院 5 号楼 11 层 02 - 11 房间 设立日期: 2011 年 7 月 8 日 法定代表人: 何亚刚 联系人: 蒋金强 电话: 010 - 57303 969 注册资本: 6.6 亿元 人民币 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 许可 〔 2011 〕 1038 号文批准设立。 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股权比例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66.7% 富邦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33.3%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何亚刚先生,董事长,硕士。曾任泰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部门总经理,民生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助理,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助理总裁,泰阳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总裁,方正期货有限公司董事长,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方正富 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董事,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代行董事会秘书。现任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执行委员会副主任、总裁、首席运营官( COO )、 党委委员、董事会秘书,方正和生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方正 中期期货有限公司董事,北京方正富邦创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方正证券(香 港)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董 事,湖南省证券业协会会长 , 瑞信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董事。 史纲先生,副董事长,博士。曾任 Bridgewater Group(USA) 副总经理、台湾 中央大学教授,台湾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富邦综合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副总经理、顾问、代理董事长、副董事长,富邦期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富 邦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富邦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富邦康 宏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富邦综合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富邦证股权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富邦证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富邦闽 投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富邦证券英属维京群岛有限公司董事,富邦期 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台湾证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北京方正富邦创融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富邦证券(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富邦资产管理股份有 限公司董事,富邦基金管 理 ( 香港 ) 有限公司董事长,社团法人亚太公私合伙建设 (PPP) 发展协会理事,富邦麦格理基础设施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胡德兴先生,董事,硕士。曾任台湾华信证券投资顾问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员、 襄理、副理,摩根证券投资顾问股份有限公司经理、董事长兼总经理,摩根证券 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协理、副总经理,富邦证券投资顾问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富邦康宏资产管理 ( 香港 ) 有限公司董事。现任富邦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长,富邦康宏资产管理 ( 香港 ) 有限公司董事长,北京方正富邦创融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董事,基富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 察人,富邦基金管理 ( 香港 ) 有限公司董 事。 李长桥先生,董事,美国麻省理工学院硕士。曾任 IBM 公司商业咨询顾问 主管,国信证券广州分公司投资顾问部总经理,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零售业务 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零售业务部总经理、零售与互联网金融部总经理(兼)、 公司助理总裁,分管财富管理、投资顾问、零售业务、金融科技等业务线。现任 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北京方正富邦创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邱慈观女士,独立董事,博士。曾任美国加州州立大学圣荷西分校助理教授, 美国 CSI 公司研究分析师,台湾中央大学财务金融学系 教授。现任上海交通大学 上海高级金融学院教授,台湾华通电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委员、 薪资报酬委员会委员。 祝继高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曾任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商学院讲师、副 教授。现任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商学院教授及博士生导师,北京莱伯泰科仪器 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医药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青木数字技术有限公司、北京 木瓜移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李庆民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曾任吉林建设开发集团公司职员,北京市广 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众一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及律师,万方城镇投资发展股 份有限公司董事及 总裁,北京安贞东方医院(筹备)投资总监。现任东方安贞(北 京)医院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2 、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程明乾先生,监事会主席,硕士。曾任富邦综合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业务区部 部长、资深副总经理、执行副总经理,台湾集中保管结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现任富邦综合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富邦期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富 邦证券 ( 香港 ) 有限公司董事,富邦证券英属维京群岛有限公司董事,富邦证创业 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富邦闽投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富邦基金管理 ( 香 港 ) 有限公司董事,台湾证券商业同业公会常务监事,台湾上市柜公司协会理事, 财团法人证券柜台买卖中心公益董事, 富邦麦格理基础设施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 司监察人 。 雍苹女士,监事,硕士。曾任浙江理工大学经济管理系讲师,方正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财务管理部总经理,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稽核审计部总经理,方正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办公室总经理(兼)、行政负责人。现任方正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监事会主席,方正证券投资有限公司监事、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监 事会主席,瑞信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主席、湖南方正证券汇爱公益基金 会理事长。 毕薇 女士,职工监事,硕士。曾任国金证券四川营销中心销售总监、人力资 源部经理,方正证券人力资源部高级副总裁。 2017 年 8 月加入方正富邦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曾任人力资源部总监,现任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 总经理兼综合管理部总经理、执行董事。 钱鹏女士,职工监事,硕士。 2014 年 7 月加入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曾任人力资源部人事助理、专员、薪酬主管、薪酬经理;现任人力资源部薪酬福 利高级经理。 3 、公司高管人员 何亚刚先生,董事长,简历同上。 李长桥先生,总裁,简历同上。 曹磊先生,督察长,学士。曾任湖南电梯厂财务部财务主管、泰阳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财务管理部经理助理、稽核审计部初级业务经理、大有期货有限公司财 务总监、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律合规与风险管理部高级经理、总监、副总经 理、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董事、执行董事。现任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 察长。 潘英杰先生,首席信息官、信息技术部总经理(兼) , 学士。曾任浙江申浙 汽车职员、杭州弘一计算机有限公司软件工程师、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产品技 术经理、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IT 主管、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 技术部高级经理、副总监 、总监、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营总监、方正富 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职工监事、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 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方正富邦创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 事。现任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信息技术部总经理(兼)。 4 、本基金基金经理 吴昊先生,本科毕业于北京邮电大学,研究生毕业于北京邮电大学, 2014 年 9 月至 2018 年 4 月于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数量投资部任副总裁; 2018 年 4 月至 2019 年 6 月于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指数投资部任部门副总经理(主 持工作); 2019 年 6 月至今于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指数投资部任部门总经 理。 2018 年 6 月至今,任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 经理, 2018 年 11 月至今,任方正富邦深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经理, 2018 年 11 月至今,任方正富邦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9 年 1 月至今,任方正富邦深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9 年 3 月至今,任方正富邦中证 500 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9 年 5 月至今,任方正 富邦红利精选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9 年 9 月至今,任方正富邦 天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9 年 9 月至今,任方正富邦 天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9 年 9 月至今,任方正富邦 天恒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9 年 9 月至今,任方正富邦 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9 年 9 月至今,任方 正富邦恒生沪深港通大湾区综合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基金经理。 2019 年 11 月至今,任方正富邦中证主要消费红利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基金 经理。 2020 年 1 月至今,任方正富邦天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 2020 年 9 月至今,任方正富邦创新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20 年 10 月至今,任方正富邦科技创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李长桥先生,美国麻省理工学院工学硕士,曾任职于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 9 月至 2017 年 7 月,历任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零售业务部副总经理, 零售业务部总经理,零售与互联网金融部总经理,公司助理总裁,分管财富管理 业务、投资顾问业务、金融科技等; 2017 年 8 月至今,任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总裁、北京方正富邦创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 主任,兼任国际投资部总经理,曾兼任权益投资部总经理。具有中国基金从业资 格。 2020 年 9 月至今,任方正富邦创新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20 年 10 月至今,任方正富邦科技创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 、 基金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主任:李长桥先生,总裁。 委员: 王瑞海先生,王瑞海,助理总裁兼权益投资部总经理; 王靖先生,固定收益基金投资部总经理; 张璞先生,交易部总经理; 吴昊先生,指数投资部总经理兼基金经理; 符健先生,研究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兼基金经理; 郑猛先生,基金经理; 程同朦先生,基金经理 。 6 、上述人员之间无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按照《基金法》,基金管理人必须履行以下职责: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 编制基金季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年度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 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8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 务; 9 、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并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 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办法》,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 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以下《基金法》、《运作办法》禁止的行为发生: ( 1 )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 5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 3 )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 7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 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 8 )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交易; ( 9 )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它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 10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 11 )故意损害基金投资者及其它同业机构、人员的合法权益; ( 12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 13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 14 )信息披露不真实,有误导、欺诈成分; ( 15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五 、 基金管 理人关于禁止行为的承诺 本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 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 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 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 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六、 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 、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 交易活动; 4 、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七 、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的原则 ( 1 )权威性原则:公司颁布实施的各项制度具有高度的权威性,是公司所 有员工行为及所有经营活动都必须严格遵循的准则。 ( 2 )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渗透到公司的决策、执行、监督和反馈层次, 贯穿了业务流程的所有环节,覆盖了公司所有的部门、岗位和风险点,消灭控制 盲点的存在。 ( 3 )有效性原则:各项内控制度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得与之相抵 触:同时必须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切实可行。 ( 4 )独立性和相互制约原则:要作到公司决策、执行、监督体系的独立和 分离,公司各职能部门中关键部门、岗位的设置独立和分离,形成权责分明、相 互牵制的局面,并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降低各种内控风险的发生。 ( 5 )及时性原则:公司树立“内控优先”的思想。在发生机构调整、新业 务开办等情况时,首先建章立制,将其纳入内控体系;同时,公司根据法律法规 和客观情况的变化及时修改、增补和完善各种内控制度。 ( 6 )防火墙原则: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和其他资产的运作严格分离, 基金投资、决策、执行、清算、评估等部门和岗位物理上适当隔 离。 ( 7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将充分发挥各机构、各部门及广大员工的工作积 极性,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保证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 、内部控制的内容 内部控制的内容包括 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和内部监控。 ( 1 ) 公司管理层牢固树立内控优先 的 风险管理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 防范意识,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 和公司规章制度,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 2 ) 公司 逐步 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 严禁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 司合法权益。 ( 3 ) 公司 设置 的组织结构 充分 体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各部门有 明确的授权分工,操作相互独立。公司 逐步 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 的运行机制,包括民主、透明的决策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高效、严谨的业务执 行系统,以及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 4 ) 公司设立 了 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内控防线: 1 ) 各岗位职责明确,有详细的岗位说明书和业务流程,各岗位人员在上 岗 前均知悉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2 ) 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 监督制衡。 3 ) 公司督察 长 和 合规与风险管理部 独立于其他部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 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 5 ) 公司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健全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公司人 员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 6 ) 公司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评 估和分析,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 7 ) 授权控制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始终,授权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 1 )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充分履行各自的职权,建立健全公司 逐级授权制度,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2 )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公司各业务部门、各级分支机 构和公司员工在各自的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的经营管理职能; 3 )各项经营业务和管理程序遵从公司制定的操作规程,经办人员的每一项 工作在业务授权范围内进行; 4 )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采取书面形式,授权书须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经 授权人签章确认后下达到被授权人,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 5 )公司对授权的实施情况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 已 不适用的授权 及时修改或取消。 ( 8 ) 公司建立科学、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明确划分各岗位职责,投资和 交易、交易和清算、基金会计和公司会计等重要岗位 没有 人员的重叠 , 重要业务 部门和岗位进行物理隔离。 ( 9 ) 公司建立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 , 制订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 ( 10 ) 公司建立清晰的报告系统 , 维护信息沟通渠道的畅通。 ( 11 ) 公司建立 健全 有效的内部监控制度,设置督察 长 和独立的 合规与风险 管理部 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保证内部控制制度 落实。 3 、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 1 )本公司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的责任。 ( 2 )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 3 )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 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 、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 2004 年 09 月 1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1998]12 号 联系人:田青 联系电话: (010)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行成立于 1954 年 10 月,是一家国内领先、国际知名的大型股份 制商业银行,总部设在北京。 中国建设银行 于 2005 年 10 月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 牌上市 ( 股票代码 939) ,于 2007 年 9 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 股票代码 601939) 。 2018 年 6 月末,集团资产总额 228,051.82 亿元,较上年末增加 6,807.99 亿 元,增幅 3.08% 。上半年,集团盈利平稳增长,利润总额较上年同期增加 93.27 亿元至 1,814.20 亿元,增幅 5.42% ;净利润较上年同期增加 84.56 亿元至 1,474.65 亿元,增幅 6.08% 。 2017 年,集团先后荣获香港《亚洲货币》“ 2017 年中国最佳银行”,美国《环 球金融》“ 2017 最佳转型银行”、新加坡《亚洲银行家》“ 2017 年中国最佳数字银 行”、“ 2017 年中国最佳大型零售银行奖”、《银行家》“ 2017 最佳金融创新奖”及 中国银行业协会“年度最具社会责任金融机构”等多项重要奖项。集团在英国《银 行家》“ 2017 全球银 行 1000 强”中列第 2 位;在美国《财富》“ 2017 年世界 500 强排行榜”中列第 28 名。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与合规管理处、基金市场处、 证券保险资产市场处、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 QFII 托管处、养老金托管处、清 算处、核算处、跨境托管运营处、监督稽核处等 10 个职能处室,在安徽合肥设 有托管运营中心,在上海设有托管运营中心上海分中心,共有员工 315 余人。自 2007 年起,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 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2 、主要人员情况 纪伟,资产托管业务 部总经理,曾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南通分行、总行计划 财务部、信贷经营部任职,并在总行公司业务部、投资托管业务部、授信审批部 担任领导职务。其拥有八年托管从业经历,熟悉各项托管业务,具有丰富的客户 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龚毅,资产托管业务部资深经理(专业技术一级),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 北京市分行国际部、营业部并担任副行长,长期从事信贷业务和集团客户业务等 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黄秀莲,资产托管业务部资深经理(专业技术一级),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 行总行会计部,长期从事托管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 务和业务管理 经验。 郑绍平,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投资部、委 托代理部、战略客户部,长期从事客户服务、信贷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 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原玎,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国际业务部, 长期从事海外机构及海外业务管理、境内外汇业务管理、国外金融机构客户营销 拓展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3 、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 持“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 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 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 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 户、 (R)QFII 、 (R)QDII 、企业年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前国内托管 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 2018 年二季度末,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 857 只证 券投资基金。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赢得 了业内的高度认同。中国建设银行先后 9 次获得《全球托管人》“中国最佳托管 银行”、 4 次获得《财资》“中国最佳次托管银行”、连续 5 年获得中债登“优秀 资产托管机构”等奖项,并在 2016 年被《环球金融》评为中国市场唯一一家“最 佳托管银行”、在 2017 年荣获《亚洲银行家》“最佳托管系统实施奖”。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 业监管规章和 中国建设银行 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 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 作,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资产托管业务部配备了专职内控合 规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合规工作,具有独立行使内控合规工作职权和能力。 3 、内部 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 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 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 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 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 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 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 整、独立。 三 、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 、 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 作。利用自行开发的“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 ,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 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 况进行监督。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 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 监督。 2 、 监督流程 ( 1 ) 每工作日按时通过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 例控制等情况进行监控,如发现投资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进行风险提示,与 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如有重大异常事项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 2 ) 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指令要素等 内容进行核查。 ( 3 ) 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 管理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如有必要将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销售机构及联系人 1 、 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基金管理人的直销 柜台 。 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院 5 号楼 11 层 02 - 11 房间 邮编: 100101 电话: 010 - 57303850 、 0 10 - 57303803 传真: 010 - 57303716 联系人: 赵静 客户服务电话: 4008180990 (免长途话费) 网址: www.founderff.com 2 、 其他销售机构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增加其他销售机构的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 金或变更上述销售机构,并 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 二、 基金 登记机构 名称: 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12 号核建大厦东侧 8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院 5 号楼 11 层 02 - 11 房间 法定代表人: 何亚刚 联系电话: 010 - 57303985 传真: 010 - 57303716 联系人: 郭宇前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和 16 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 021 - 31358666 传真: 021 - 31358600 联系人:丁媛 经办律师:黎明、丁媛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222 号 30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222 号 30 楼 负责人:曾顺福 联系人:杨婧 联系电话: 021 - 61418888 传真电话: 021 - 63350003 经办注册会计师:杨丽 、杨婧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 《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 、 《基金合同》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募集。 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 201 9 年 12 月 4 日证监许可 [201 9 ] 2667 号 文 准予 注册 募集 。 二、基金 类 别 及存续期限 1 、基金类 别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2 、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3 、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三、 基金的 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四、基金的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五 、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 总 额 和募集金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 本基金 不设首次募集规模上限。 六、 本基金的 募集方式及场所 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其他销售机构向社会公开募集。 具体销售机构联系方式以及发售方案以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后续关于变更 或增减本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为准,请投资人就募集和认购的具体事宜仔细阅读 该等 公告。 七 、 基金 份额 的 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 / 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 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认购 / 申购时收取认购 / 申购费用 ,而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 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的,称为 A 类 基金 份额;在投资者认购 / 申购时不收取认购 / 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C 类 基金 份额。 本基金 A 类 基金 份额和 C 类 基金 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 基金 A 类 基金 份额和 C 类 基金 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并单独公告。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 / 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 间不得互相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调整认购 / 申购各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限制及规则。在不违 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 下,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 调整、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变更 收费方式或者停止现有基金 份额的销售等,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须提前公告。 八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九 、基金份额的认购 1 、认购时间 投资人可在募集期内前往本基金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份额认购手续,具体的业 务办理时间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各销售机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2 、认购手续 ( 1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份额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应开立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 账户。募集期内,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他销售机构的营业网点办理开户 和认购手续。 在募集期间,投资者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应当按照基金管理人及其他销售机 构销售机构的规定,到相应的销售机构填写认购申请书,并按照其规定的方式全 额缴纳认购款。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份额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或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 ( 2 )认购的确认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 认购 申请 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 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 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3 、认购金额的限制 ( 1 )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 2 )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份额,认购费按每笔认购申请 单独计算 ,已受理 的 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 3 )投资人在其他销售机构首次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 1 元人民币(含认购 费,下同),追加认购的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 1 元人民币。投资人在直销中心首 次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 1 元人民币,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 1 元人民币。 ( 4 )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 的 50%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 比 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 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 5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市场情况,调整认购的数额 限制,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 予以公告。 ( 6 )具体规则请参照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和各基金销售机 构的规定。 4 、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收取基金认购费用,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 购费用。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按认购金额进行分档,认购费率随认 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最高认购费率不超过 1.2 0% , 投资人如果有多笔认购,适 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费率如下: 认购金额M A类份额认购费率 M<100万元 1.20% 100万元≤M<200万元 0.80% 200万元≤M<500万元 0.60% M≥500万元 1000元/笔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 等基金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5 、认购份额的计算 ( 1 ) 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份额计算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采用前端收费模式,即投资人在认购基金 时缴纳认购费。登记机构根据单次认购的实际确认金额确定每次认购所适用的费 率并分别计算。 当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 / ( 1 +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 / 基金份额 发售 面值 当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 / 基金份额 发售 面值 净认购金额和认购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 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举例说明: 假设某投资人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认购金额 10,000 元,认购费率为 1.20 % ,假定募集期间认购资金所得利息为 5 元且该笔认购全部予以确认,则其 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 =10,000/ ( 1+ 1.20 % ) =9, 881.42 元 认购费用 =10,000 - 9, 881.42 = 118.58 元 认购份额 = ( 9, 881.42 + 5 ) /1.00 = 9,886.42 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加上认购资金在募集 期内获得的利息,可得到 9, 886.42 份 A 类基金份额。 ( 2 ) C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份额计算 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则认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认购份额 = (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 / 基金份额 发售 面值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 产承担。 举例说明: 假设某投资人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认购金额 100,000 元,假定募集期 间认购资金所得利息为 50 元且该笔认购全部予以确认,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 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 100,000 + 50 ) /1.00 = 100,050.00 份 即:投资人在募集期投资 10 万元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认购金额在募 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为 50 元,则其可得到的 C 类基金份额为 100,050.00 份。 十 、 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 一 、 募集资金的管理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 得动用。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 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 ,并 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 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未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