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商智多兴稳健回报一年持有混合A : 浙商智多兴稳健回报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原标题:浙商智多兴稳健回报一年持有混合A : 浙商智多兴稳健回报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Y:\浙商基金及产品介绍\公司VI\logo.jpg 浙商智多兴 稳健回报 一年持有期混合型 证 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基金管理人: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兴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1 、 浙商智多兴 稳健回报 一年持有期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 本基金 ” ) 由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 基金管理人 ”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发起,并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 中国证监会 ” ) 2020 年 2 月 2 5 日 《关于准 予 浙商智多兴 稳健回报 一年持有期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 许可【 2020 】 334 号)准予注册。 2 、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 基金 经中国 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投资 价 值 、 市场前景 和收益 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3 、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货币市 场基金,但低于股票型基金。 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 募说明书》 和 《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 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自主判断基金的投 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谨慎做出投资决策。根据自身 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 受能力相适应。 投资者在获得基金投资收益 的同时,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可 能 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 / 期货 市场价格产生影响的 市场风险,因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而导致证券 / 期货 市场价格和收益率变动的利 率风险,因债券和票据发行主体信用状况恶化而可能产生的到期不能兑付的信用 风险,因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因投资者连续 大量赎回基金份额 或 交易市场流动性不足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因本基金投资的证 券 / 期货 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等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造成赎回款顺延划出的 风险等。 此外, 本基金可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 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 动较大的风险、汇率风险、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等。 本基 金的投资范围包括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等金融衍生品、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 等品种,可能给本基金带来额外 的 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 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 。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 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 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 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对每一份认购 / 申购的基金份额分别计算一年的锁 定持有期,锁定持有期到期后进入开放持有期,每份基金份额自开放持有期首日 起才能办理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因此基金份额持有人面临在锁定持有期内不能 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与债券,基金投资者有可能获得较高的收益,也有可能 损失本金。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 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 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 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亦不构成对本基金 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 买者自负 ” 原则,在作出投 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投资者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认 / 申购和 赎回基金,基金销售机构名单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以及相关公告 。 本基金本次更新招募说明书对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 修订的相关信息进行更 新 ,相关信息更新截止日为 2020 年 11 月 6 日 。 基金经理相关信息及管理人信息 更新截止日为 2020 年 10 月 30 日。除非另有说明,其余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20 年 5 月 12 日, 投资组合报告为 2020 年 3 季度报告,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 止日为 2020 年 9 月 30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 ................................ ...... 5 第二部分 释义 ................................ ................................ ................................ ...... 6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 ........................ 12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 ........................ 21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 .................... 24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 ................................ ................ 26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 ................ 27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 .... 28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 ................................ ........................ 40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 ................................ ........................ 55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 ............ 57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 ........ 64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 ........ 66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 ........ 69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 ............ 70 第十六部分 风险提示 ................................ ................................ ........................ 78 第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85 第十八部分 基金 合同的内容摘要 ................................ ................................ .... 87 第十九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 103 第二十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 123 第二十一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 126 第二十二部分 备查文件 ................................ ................................ .................. 127 第一部分 绪言 《 浙商智多兴 稳健回报 一年持有期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以下 简称 “ 招募说明书 ” 或 “ 本招募说明书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 《运 作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公开 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公开 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 风险 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 风险管理 规 定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以及《 浙商智多兴 稳健回报 一年持有期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 基金合同 ” 或 “ 《基金合同》 ”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浙商智多兴 稳健回报 一年持有期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 基金 ” 或 “ 本基金 ” )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 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 本招募说 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 意 另有所指,下列词语 或简称 具有以下 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 浙商智多兴 稳健回报 一年持有期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 兴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指《 浙商智多兴 稳健回报 一年持有期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浙商智多兴 稳 健回报 一年持有期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 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 浙商智多兴 稳健回报 一年持有期混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 浙商智多兴 稳健回报 一年持有期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浙商智多兴 稳健回报 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9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 、《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1 、《销售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2 、《信息披露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运作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 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17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 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0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 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2 、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4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 、销售机构:指浙商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浙商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 、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1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3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 、锁定持有期:指投资者持有本基金的最短持有期限,基金合同生效后, 对每一份认购 / 申购的基金份额分别计算锁定持有期。对于每份基金份额,锁定 持有期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申购份 额而言)或基金份额转换转入确认日(对转换转入份额而言)起(即锁定持有期 起始日),至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或基金份额转换转入确认日 次 1 年的 年度对日的前一日(即锁定持有期到期日)之间的区间,基金份额在锁 定持有期内不办理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若该年度对日为非工作日或不存在对应 日期的,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35 、开放持有期:对于每份基金份额,自锁定持有期结束后即进入开放持有 期,开放持有期首日为锁定持有期到期后的下一个工作日,每份基金份额自开放 持有期首日起才能办理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 36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7 、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8 、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 不包含 T 日 ) , n 为自然数 39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若 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 申购及赎回业务,具体以届时提前发布的公告为准) 40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1 、《业务规则》:指《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2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5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6 、转托管: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7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8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9 、元:指人民币元 50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1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 金应收款项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52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3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4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5 、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 交易所分别和香港联合 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合交易所”)建立技 术连接,使内地和香港投资者可以通过当地证券公司或经纪商买卖规定范围内的 对方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包括沪港股票市 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和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 56 、港股通标的股票: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上海证券交易 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 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57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 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等媒介 58 、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 C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9 、 A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认购 / 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费、申购费而不 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60 、 C 类基金份额:指不收取认购费 / 申购费,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 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61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 (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62 、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 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 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3 、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环城北路 208 号 180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西路 99 号万向大厦 10 楼 法定代表人:肖风 成立时间: 2010 年 10 月 21 日 注册资本: 3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 021 - 60350819 传真: 021 - 60350919 联系人:郭梦珺 股权结构: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 50%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出资比例 25% ,养生堂有限公司出资比例 25% 。 二、主要人员情况 肖风先生,董事长, 1961 年生,中共党员,南开大学经济学博士。历 任深 圳证券管理办公室副处长、处长、证券办副主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 现任中国万向控股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兼执行董事、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副 董事长、万向信托股份公司董事长、民生通惠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通联数 据股份公司董事长、浙江股权交易中心独立董事、上海万向区块链股份公司董事 长兼总经理、众安金融服务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众安银行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 和云锋金融集团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 葛旋先生,董事, 1971 年生,长江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经济师职称。历 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投资管理部副总经理 / 总经理、成都营业 部副总经理等职务;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交易投资部总经理;鹏 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兼交易部总监;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总监; 华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民生人寿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现任民生通惠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及董事、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委员、通惠期货有限公司董事、万向信 托股份公司董事、祖龙娱乐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通惠康养游股份公司董事、通联 数据股份公司董事。 邱冠华先生,董事, 1980 年生,南京大学会计学硕士。曾任 国泰君安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副所长等职务,现任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兼研究 所所长。 李志惠先生,董事, 1967 年生,南开大学经济学博士。历任深圳市住宅局 房改处主任科员、助理调研员,深圳市委政策研究室城市处助理调研员、综合处 副处长,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政及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总裁办公室总经理 兼董事会秘书、公司副总裁,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上海分公司总经理、 上海聚潮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钟睒睒先生,董事, 1954 年生,大专。历任养生堂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 经理、董事、董事长;农夫山泉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长。现任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 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养生堂有限公司董事长。 聂挺进先生,董事, 1979 年生,南开大学世界经济系硕士,历任博时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投资总监;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 理;上海聚潮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暨法定代表人。现任浙商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总经理、上海分公司总经理。 章晓洪先生,独立董事, 1973 年生,西南政法大学法学硕士、博士。历任 浙江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现任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浙江财经大学中国金融研究院院长及教授、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 会常务理事、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金融与公司专业委员会委员,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 会特聘专家、复旦大学法学院、浙江大学法学院、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的客座教 授。 金雪军先生,独立董事, 1958 年生,南开大学经济学硕士。历任浙江大学 经济学院副院长等,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 董事;哈尔滨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浙江省国际金融学会会长; 大地期货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监事长。现任浙江大学教授、 博士生导师,浙江大学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主任,浙江省公共政策研究院执行院长, 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华融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肖幼航女士,独立董事, 1963 年生,上海财经大学硕士,高级会计师,注 册会计师。历任杭州市审计局副主任科员;浙江天健会计师事务所五部副经理、 综合部经理;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浙江中秦房地产开发有 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上海龙力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2 、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王平玉先生,监事, 1951 年生,大专,经济师。历任建设银行杭州分行科 长、支行行长、党组副书记、副行长;养生堂有限公司总经济师。现任养生堂有 限公司顾问。 徐初斌先生,监事, 1976 年生,硕士。历任上海证券市场部业务主管;生 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产品精算部项目经理;海尔纽约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产品 开发部负责人;中融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精算师;北大方正人寿保险有限公 司总精算师;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精算师兼首席风险官。现任民生人寿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总精算师、执行委员、副首席财务官兼精算部总 经理、财务部总经理。 王峥先生,职工监事, 1983 年生,硕士。历任华宝兴业基金管理公司海外 投资部投资助理,交易部交易员、高级交易员、交易主管,上海国富投资管理有 限公 司交易主管。现任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央交易室总经理。 贾腾先生,职工监事, 1988 年生,硕士。曾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 员,现任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智能权益投资部总经理助理。 3 、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 聂挺进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王瑞华女士,副总经理, 1976 年生,南开大学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 曾任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总经理、日发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总 经理、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东区域总经理。 郭乐琦女士,督察长, 1980 年生,南开大学法学硕士。曾任北京中伦律师 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平安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台风控、北京市柳沈律师事 务所律师、上海嘉路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及合伙人、平安集团投资管理委员会投 资管理中心、 CIO 办公室 PE 投资管理经理。 唐生林先生,首席信息官, 1980 年生,北京邮电大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学 士。曾任深圳市脉山龙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集成部系统工程师、博时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信息技术部系统运维主管、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 监。现任上海聚潮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暨法定代表人。 4 、本基金基金经理 查晓磊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1982 年生,香港中文大学金融学 博士。 历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策略分析师兼投资经理助理。 2015 年 4 月加入浙商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目前任智能权益投资部总经理、浙商科技创新一个月滚动持 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浙商智多宝稳健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浙商 智多兴稳健回报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浙商大数据智选消费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浙商智能行业优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浙商港股 通中华交易服务预期高股息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陈亚芳女士, 1990 年生,约翰霍普金斯大学硕士。 2017 年 3 月加入浙商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目前担 任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职务。 5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聂挺进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简历同上。 查晓磊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简历同上。 王峥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1983 年生,简历同上。 6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办理基金份 额的 发售、 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 、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 认购价格、 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 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 信 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 编制季度 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 11 、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 人泄露; 13 、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 、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 、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 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 5 、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决议; 2 6 、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 7 、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 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 1 )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 2 )不公平地对待 其 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 3 )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 6 )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 8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 3 、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 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 五、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牟取利益; 3 、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 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 、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的目标 ( 1 ) 保 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 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 ( 2 )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 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 3 ) 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及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 4 ) 建立和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形成合理的决策、执行和监督机制。通过 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和风险控制流程,保护基金持有人利益不受侵犯。 2 、内部控制的原则 ( 1 ) 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所有部门、岗位业务过程和业务 环节,并普遍适用于公司每位员工; ( 2 ) 独立性原则:公司根据业务的需要设立相对独立的机构、部门和岗位; ( 3 )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 4 ) 有效性原则:用科学合理的内控程序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 保证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 5 ) 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公司组织体系的 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 6 ) 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司的经营战略、 经营目标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 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 7 ) 防火墙原则:公司基金投资、交易、研究、评估、市场开发等相关部 门,应当在空间上和制度上适当分离,以达到防范风险的目的。对因业务需要知 悉内部信息的人员,应制定严格的批准程序和监督措施; ( 8 )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通过科学有效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各种成本,提 高经营效益,通过控制成本实现最佳经济效益,从而达到最佳内控效果。 3 、内部控制的组织机构 公司内部控制 的组织机构可以划分为监督系统、决策与业务执行两大系统, 均有明确的层次分工和畅通的监督与执行通道,并建立完善的报告与反馈机制。 ( 1 ) 监督系统 公司监事会、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监察稽核部为公司不同层面的监督机 构,构成相互独立的监督系统。 监事会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董事和公司管理层的行 为行使监督权。董事会下设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 资产运作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查、分析和评估。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独立行 使职责。监察稽核部独立于公司各业务部门和各分支机构,对各岗位、各部门 、 各机构、各项业务中的风险控制情况实施监督。督察长由董事会聘任,根据董事 会的授权对公司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 ( 2 ) 决策和执行系统 股东会、董事会、管理层及职能部门构成公司决策与业务执行系统。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行使职权。股东会选举 董事组成董事会。董事会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行使职权。独立董事对公司事项发 表不受任何人干预的独立意见并参与表决。董事会聘任公司总经理,由总经理负 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 公司根据独立性、防火墙以及相互制约、互为衔接的原则,设立满足公司经 营运作必需的机构、部门及 岗位。各部门在分工合作的基础上,明确各岗位相应 的责任和职权,建立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的工作关系。通过制定规范 的岗位责任制、合理的工作标准和严格的操作程序,使各项工作规范化、程序化、 标准化。 4 、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 公司制定合理、完备、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制度体系。公司制度体系由不同层 面的制度构成。按照其效力大小分为四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公司章程,是公司 经营管理遵循的最高文件;第二个层面是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公司制定各项基 本管理制度的基础和依据;第三个层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公司日常运作的有 针对性并较为具 体的行为要求与规范;第四个层面是公司各部门根据业务的需要 制定的各种规章及实施细则等。上述不同层面的控制制度的制定、修改、实施、 废止应该遵循相应的程序,较高层面的制度与较低层面的制度有机联系,前者的 内容指导和制约后者内容,后者的内容体现和细化前者的内容。 公司章程的修改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监管部门核准后生效。公司内部控制 大纲、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制订与修改由公司总经理提出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实施。各部门的规章及实施细则由相关部门依据公司章程和内部控制大纲提 出议案,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 监察稽 核部对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各部门规章及实施细则的执行情况进行日 常性的检查和评价,并报公司总经理和督察长。总经理和督察长向有关部门提出 改进意见由相关部门负责落实,并由监察稽核部跟踪落实情况并继续检查评估。 各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涉及到本部门的公司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并负 责落实相关事项。 5 、内部控制的层次体系 公司内部控制的层次体系共分四层:建立一线岗位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属于 单人、单岗处理业务的,必须有相应的后续监督机制;建立相关部门、相关岗位 之间相互制约的工作程序作为第二道监控防线,建立业务文件在公司与托 管银行 之间、相关部门和相关岗位之间传递的标准,明确文字签字的授权;成立独立的 监察稽核部,对各部门、各岗位各项业务全面实行监督反馈,必要时对有关部门 进行不定期突击检查,形成第三道防线;董事会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和公司风 险控制委员会形成公司的第四道防线。 6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本公司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是 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本公司特别声明以上关于 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根据市场的变化和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 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1 、基本情况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银行”)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路 167 号 法定代表人:陶以平(代为履行法定代表人职权) 成立时间: 1988 年 8 月 22 日 注册资本: 207.74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5]74 号 托管部门联系人:吴玉婷 电话: 021 - 52629999 传真: 021 - 62159217 2 、发展概况及财务状况 兴业银行成立于 1988 年 8 月,是经国务院、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首批 股份制商业银行之一,总行设在福建省福州市, 2007 年 2 月 5 日正式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 601166 ),注册资本 207.74 亿元。 开业二十多年来,兴业银行始终坚持“真诚服务,相伴成长”的经营理念, 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全面、优 质、高效的金融服务。截至 201 8 年 12 月 31 日,兴 业银行资产总额达 6. 71 万亿元,实现营业收入 1582.87 亿元,全年实现归属于母 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606.20 亿元。根据 2017 年英国《银行家》杂志“全球银行 1000 强”排名,兴业银行按一级资本排名第 28 位,按总资产排名第 30 位,跻身全球 银行 30 强。按照美国《财富》杂志“世界 500 强”最新榜单,兴业银行以 426.216 亿美元总营收排名第 230 位。同时,过去一年在国内外权威机构组织的各项评比 中,先后获得“亚洲卓越商业银行”“年度最佳股份制银行”“中国最受尊敬企业” 等多项殊荣。 (二)托管业务部的部门设置及员工情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设资产托管部,下设综合管理处、市场处、委托 资产管理处、 产品管理 处、稽核监察处、 运行管理 处、养老金管理中心等处室, 共有员工 100 余人,业务岗位人员均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 2005 年 4 月 26 日取得基金托管资格。基金托管业 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 [2005]74 号。 截 至 201 9 年 6 月 30 日,兴业银行已托管 开放式基金 267 只,托管基金财产规模 10468.1 亿元。 ( 四 )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兴业银行高度重视资产托管业务中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根据法律法规、 监管机构各项内部控制指引的规定,以及兴业银行各项制度的规定,兴业银行资 产托管部在总行风险管理部、审计部、法律与合规部等相关管理部门的指导、监 督下,坚持贯彻内控优先的要求,遵循完整性、独立性、有效性、审慎性、责任 追究五项原则,在内部控制环境、风险识别和评估、内部控制活动、信息交流与 反馈、监督评价与纠正等方面不断强化内部控制措施,健全内部控制机制,将风 险控制的理念、制度、措施贯穿于资产托管业务的全过程。资产托管业务在依法、 合规、安全、稳健的基础上 快速发展,基本建立了架构清晰、控制有效的内部控 制机制,内部控制的要求在各重要环节均得到有效执行。 同时,为了保证业务的健康发展,兴业银行构建了由总行审计部、总行风险 管理部、总行法律与合规部、资产托管部内设稽核监察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 室共同组成的,深入各业务环节的稽核监察体系。总行审计部、总行风险管理部、 总行法律与合规部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资产托管部内设独 立、专职的稽核监察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 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 施具体 的风险控制措施。 2009 年起,兴业银行聘请安永会计师事务所开展了资产托管业务 SAS70 ( Statement on Auditing Standards No.70 ,美国会计师协会制定的针对金融服务机 构向客户提供服务的内部控制、安全保障、稽核监督措施的国际审计标准)评审, 计划每两年进行一次 SAS 国际认证,对资产托管业务的内控状况进行了评估和 审计,外部审计师在 SAS70 控制及有效性测试独立审计报告中发表了控制描述 表达适当,控制目标可以实现的基本结论。这标志着兴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 控制的水平达到了行业前 列的水平。 ( 五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的 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申购资金的 到账和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 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 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 、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西路 99 号万向大厦 10 楼 电话: 021 - 603508 57 传真: 021 - 60350 836 联系人: 郭梦珺 网址: h ttp://www.zsfund.com 客服电话: 400 - 067 - 9908 (免长途话费)、 021 - 60359000 2 、其他销售机构 基金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可依据实际情况 增减、变更基金销售机构,并 在管理人网站公示 。 二、登记机构 名称: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下城区环城北路 208 号 180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西路 99 号万向大厦 10 楼 法定代表人:肖风 联系电话: 021 - 60350830 传真: 021 - 60350836 联系人:高日 三、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140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1405室 负责人:廖海 电话: (021)51150298 传真: (021)51150398 联系人:刘佳 经办律师:刘佳、张雯倩 四、 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毕马威大楼 8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南京西路 1266 号恒隆广场 2 号楼 25 楼 法定代表人: 邹俊 电话: 021 - 22122888 传真: 021 - 62881889 联系人:王国蓓 经办注册会计师:王国蓓、叶凯韵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本基金的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1919号文核准,募集期 自2020年5月19日起至2016年5月29日止。募集期内,本基金的有效认购份 额为1,125,067,431.99 份,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为170,209.17份,两项合计共 1,125,237,641.16份基金份额。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 合同生效 本 基金基金合同于 2 020 年 6 月 4 日生效。 二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 1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 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 基金合同等,并 于 六个月内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并 在管理人网站公示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 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在锁定持有期后,相应的基金 份额可以办理基金份额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为 非港股通交易日,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申购及赎回 业务,具体以届时提前发布的公告为准),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的 锁定持有期 为 一年 。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 / 期货 交易市场、证券 / 期货 交易所交易时 间变 更、其他特殊情况或根据业务需要,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 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 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决定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期,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 及相关业务公告 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相应基金份额的 开放持有期首日起 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 及相关业务公告 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 相应类别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 未知价 ” 原则,即 任一类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 算的 相应类别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 “ 金额申 购、份额赎回 ”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对该基金 份额持有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先确认的份额先赎回, 后确认的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 5 、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 购成立; 基金份额 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递交赎回申请时,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 时,赎回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 赎回申请经本基金的登记机构确认生效后, 基金 管理人将指示基金托管人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支付赎回款项。如遇交易所或 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 港股通交易系 统或港股通资金交收规则限制 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 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上述情形消失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在 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 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 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 (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 ) 及时 到 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 成立 或无效 ,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 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基金登记机构的 确认结果为准。对于 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 合法权利。 基金管理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可对上述程序规则进行调整。基金 管理人应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五、申购 和 赎回的 数量 限制 1、销售机构销售网点每个账户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元人民币(含申购费), 直销中心每个账户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1元人民币(含申购费),详情请见当地 销售机构公告。 投资人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再投资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每个交易账户最低持有基金份额余额为1份,若某笔赎回导致单个交易账 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1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3、本基金目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 单日申购金额 和单笔申购金额 不设上限限制,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 单日申购 金额 和单笔申购金额数量限制,具体规定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但本 基金单 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 (运作过程 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 的除外)。 4、基金管理人目前对本基金的总规模、单日申购金额和净申购比例不设上 限,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本基金的总规模、单日申购金额和净申购比例上限,具 体规定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 回份额等数量限制,或者新增基金规模控制措施。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基金的申购费和赎回费 1 、 本基金分为 A 类和 C 类两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 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 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的计算, 均 保留到小数 点 后 4 位 ,小数点后 第 5 位 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遇特殊情况, 经履行适当程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费率: 本基金 C 类 基金份额 不收取 申购 费用 。 表 2 :本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M(单位:元) A 类基金份额 申购费率 C 类基金份额 申购费率 M<100万 1.20% 0 100万≤M<300万 0.80% 300万≤M<500万 0.60% M≥500万 1 , 000 元 / 笔 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的申购费用由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投资人承担,不列 入基金财产,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3、赎回费率: 本基金 A 类、 C 类基金份额 的赎回费 均为 0 。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 5、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 ,且在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 或 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 基金销售费 用 ,或针对特定渠道、特定投资群体开展有差别的费 用 优惠活动。 七、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 、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 1 )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申 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 本基金分为 A 类和 C 类两类基金份额,两类 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申购涉及金额、份 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 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 2 )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 该类 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后的余额 。 本基金分为 A 类和 C 类两类基金份额, 两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 回金额的单位为人民币元,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 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2 、 基金 申 购份额的计算 ( 1 )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 申购本基金 A 类 基金 份额时采用前端收费模式(即申购基金时缴纳申购费), 投资者 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 申购 A 类 基金 份额的计算方式 如下: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 / ( 1 +申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用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 购费用金额) 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 - 净申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用的申购,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用金额)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 / 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 者 投资 1 0,000 元申购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对应申购费率为 1. 2 0 % ,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 元,则可得到的 A 类基金份 额为: 净申购金额 =10,000/(1+ 1. 2 0 % )= 9 ,8 81.42 元 申购费用 =10,000 - 9 ,881.42 = 118.58 元 申购份额 = 9 ,881.42 /1.0500= 9410.88 份 即:该投资者投资 1 0,000 元 申 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对应申购费率为 1. 2 0 % ,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 元,则可得到 9410.88 份 A 类基金 份额。 ( 2 ) C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 申购 C 类 基金 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 / 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 投资者 投资 50,000 元申购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 元,则可得到的 C 类基金份额为: 申购份额 =50 , 000/1.0500=47,619.05 份 即:该投资者投资 50,000 元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申购当日 C 类基金 份额净值为 1.0500 元,则可得到 47,619.05 份 C 类基金份额。 3 、 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金额 = 赎回份额 × 赎回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 赎回总金额 × 该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 赎回总金额 - 赎回费用 例:某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开放日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 连续 持有时间为 1 年以上 ,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 ,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 50 0 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 =10,000 × 1.5 0 00 =1 5 , 0 00 元 赎回费用 = 0 元 净赎回金额 =15 ,0 00 元 即: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10,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 份额净值是 1. 5 0 00 元, 连续 持有时间为 1 年以上 ,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5,000 元。 4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T 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 =T 日该类基金份额的资产净值 /T 日该类基金份额数 量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单位为元,计算结果保留在 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 担。遇特殊情况, 经履行适当程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申购、赎回的登记 正常情况下,投资者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增 加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起(含该日)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 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 其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登记机构可以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于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九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 3 、证券 、期货 交易场所 或 外汇市场 交易时间 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 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 4 、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7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 ,或者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 的情形。 8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支付结算机构等因异 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销售支付结算系统、基金登记系统、基金会计系 统等无法正常运行。 9 、当一笔新的申购申请被确认成功,使本基金总规模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 的本基金总规模上限时;或使本基金单日申购金额或净申购比例超过基金管理人 规定的当日申购金额或净申购比例上限时;或该投资者累计持有的份额超过单个 投资者累计持有的份额上限时;或该投资者当日申购金额超过单个投资者单日申 购金额上限时;或该投资者单笔申购金额超过单个投资者单笔申购金额上限时。 10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 2 、 3 、 5 、 6 、(未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