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创ETF : 工银瑞信上证科创板50成份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时间:2020年11月11日 10:35:36 中财网

原标题:科创ETF : 工银瑞信上证科创板50成份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工银瑞信
上证科创板
50成份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管理人: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市地点:
上海
证券交易所


上市时间:
2020年
11月
16日


公告时间:
2020年
11月
11日






目 录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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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二、基金概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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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三、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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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四、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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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五、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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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7
六、基金合同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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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13
七、基金财务状况(未经审计)
................................
................................
................................
.
13
八、基金投资组合
................................
................................
................................
.........................
14
九、重大事件揭示
................................
................................
................................
.........................
17
十、基金管理人承诺
................................
................................
................................
.....................
17
十一、基金托管人承诺
................................
................................
................................
.................
18
十二、基金上市推荐人意见
................................
................................
................................
.........
18
十三、备查文件目录
................................
................................
................................
.....................
18
附件:基金合同摘要
................................
................................
................................
.....................
20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工银瑞信上证科创板
50成份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交易公告书》(以
下简称“本公告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号
<上市交易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
>》和《
上海

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的规定编制,
工银瑞信上证科创板
50成份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董事会
及董事保证本公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
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托管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保证本公告书中基金财务会计资料等内容的
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国证监会、
上海
证券交易所对本基金上市交易及
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基金
的任何保证。



凡本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详细查阅刊登在
2020年
9月
15日
工银瑞信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
www.icbccs.com.cn)、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和中
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http://eid.csrc.gov.cn/fund)
上的《
工银瑞信上证科创板
50成份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二、基金概览


1、基金名称:
工银瑞信上证科创板
50成份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二级市场交易简称:
科创
ETF

扩位证券简称:
科创
ETF;


3、二级市场交易代码:
588050


4、基金申购、赎回简称:
科创
ETF


5、申购、赎回代码:
588051


6、截至公告日前两个工作日即
2020年
11月
9日
基金份额折算前的
基金份额总额:
5,242,627,057.00份
;折算后的
基金份额总额:
3,653,241,293.00份


7、截至公告日前两个工作日即
2020年
11月
9日
基金份额折算前的
基金份额净值:
1.0349元

折算


基金份额净值:
1.4852元


8、本次上市交易份额:
3,653,241,293.00份


9、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10、上市交易日期:
2020年
11月
16日


11、基金管理人:
工银瑞信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2、基金托管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3、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14、上市推荐人:
招商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三、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一)上市前募集情况


1、本基金注册申请的
注册
机构和
准予注册
文号:中国证监会
证监
许可【
2020】
2190号


2、基金运作方式:交易型开放式


3、基金合同期限:不定期


4、发售日期:
2020年
9月
22日


5、发售面值:
1.00元人民币


6、发售方式: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股票认购


7、发售机构:



1)网上现金发售代理机构:


网上现金发售通过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办理,具体名单可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查询。




2)网下现金
发售机构



直销机构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发售代理机构


招商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建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华泰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兴业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网下
股票发售机构



直销机构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发售代理机构


招商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建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
有限公司

华泰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安信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证券(山东)有



限责任公司

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8、
验资机构名称: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9、
募集资金总额及入账情况:
截至
2020年
9月
22日,本基金募集工作已顺利结束。

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本次募集相关的资产总额为
5,242,627,057.00元人民币(含股票部分),其中网下现金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折
份额部分共计人民币
1,041.00元。现金认购资金及折份额的利息已于
2020年
9月
28日划
入本基金托管账户。网下认购股票截至
2020年
9月
28日已过户至本基金证券账户。网上现
金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共计人民币
1,453,599.33元归入基金资产,将于下一个季
度结息日(若遇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后划入本基金托管账户




10、基金备案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等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
工银瑞信上证科创板
50成份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本基金募集结果符合备案条件,工银瑞信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已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

2020年
9月
28日获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本基金合同自该日起正式生效。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11、基金合同生效日:
2020年
9月
28日。



12、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基金总份额:
5,242,627,057.00份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主要内容


1、基金上市交易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
上海
证券交易所
自律监管决定书

2020】
362



2、上市交易日期:
2020年
11月
16日


3、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上海
证券交易所


4、基金
二级市场
简称:
科创
ETF


5、
基金
二级市场
交易代码:
588050


投资者在
上海
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证券营业部均可参与基金二级市场交易




6、本次上市交易份额:
3,653,241,293.00份


7、基金资产净值的披露: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或上市交易后,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交易日的次日,通过
规定
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
点披露开放日
/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行情发布
系统揭示基金份额净值




8、未上市交易份额的流通规定:
本基金所有份额均上市交易




四、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


(一)持有人户数


截至
公告日前两个工作日即
2020年
11月
9日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户数为
173,168
户,平均每户持有的
基金份额为
30,274.80份




(二)持有人结构


截至公告日前两个工作日即
2020年
11月
9日,基金份额合计为
5,242,627,057.00份,
基金份额持有人结构如下:


机构投资者持有的本基金的基金份额为
361,112,440.00份,占比
6.89%;


个人投资者持有的本基金的基金份额为
4,881,514,617.00 份,占比
93.11%。



(三)基金场内份额前十名持有人情况(截至
2020年
11月
9日



序号


持有人名称(全称)


持有基金份额
(份)


占场内基金总份
额的比例(
%)


1


国新投资有限公司


239,538,240.00


4.57


2


浙江华川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23,093,200.00


0.44


3


吴红赛


13,278,590.00


0.25


4


烟台盛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11,546,600.00


0.22


5


邱利华


11,546,600.00


0.22


6


邱莉莎


11,546,600.00


0.22


7


周幼马


9,930,076.00


0.19


8


曹建华


9,237,280.00


0.18


9


大庆俊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8,659,372.00


0.17


10


李秉毅


7,692,922.00


0.15




注:
本章节涉及的基金份额数据均为折算前数据。



五、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一)基金管理人


1、基本信息


名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号、甲
5号
6层甲
5号
601、甲
5号
7层甲
5号
701、

5号
8层甲
5号
801、甲
5号
9层甲
5号
9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号新盛大厦
A座
6-9层


邮政编码:
100033


法定代表人:
王海璐


成立日期:
2005年
6月
21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5]93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营业执照注册号:
100000400011263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信息披露联系人:朱碧艳


联系电话:
400-811-9999


股权结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80%;瑞士信贷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20%.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经营概况


本公司下设二十二个部门和三个分公司,权益投资部、固定收益部、专户投资部、指数
投资中心、
FOF投资部、研究部、中央交易室、营销管理部、战略客户部、养老金投资中心、
互联网金融部、北京分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销
售服务部、产品管理部、财务部、
人力资源部、战略发展部、法律合规部、内控稽核部、风险管理部、信息科技部、运作部、
纪委办公室。



权益投资部在投资决策委员会授权范围内负责权益投资组合日常理工作。



固定收益部在投资决策委员会授权范围内负责固定收益投资组合日常管理工作。



专户投资部在投资决策委员会授权范围内负责公司旗下除共同基金外其余资产组合的



日常投资管理工作。



养老金投资中心是公司养老金业务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养老金业务的投资、销售、产
品和服务工作。



指数投资中心是公司被动业务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被动业务的投资、销
售、产品开发
和服务工作。



FOF投资部在投资决策委员会授权范围内负责公司
FOF类产品日常投资管理工作。



研究部负责对宏观经济、行业、公司及市场进行研究并提出决策意见,以及公司投资服
务工作。



中央交易室负责投资指令的交易执行工作。



营销管理部负责公司渠道代销和券商直销业务的管理
,以及品牌管理和媒体关系维护。



战略客户部负责公司主权类机构业务、非银行机构业务、公司业务、养老金战略客户等
销售管理。



互联网金融部负责公司互联网金融创新业务。



销售服务部负责销售支持和客户服务工作。



产品管理部负责产品创新、开发与管理。



财务部负责公司财务管理工作。



人力资源部负责公司人力资源招聘、薪酬、考核等工作,承担党委宣传部、党委组织部
职能。



战略发展部负责公司发展战略研究分析、股权管理及培训管理、行政管理,承担党委办
公室、办公室、董监事会办公室相关职能。



纪委办公室承担纪委日常工作职责。



法律合规部负责公司法律合规工作。



内控稽核部负责公司内控稽核工作。



风险管理部负责公司投资风险管理、投资合规性监控、组合绩效评估和分析等工作。



信息科技部负责公司的计算机设备维护、系统开发及网络运行、网络安全和维护。



运作部负责公司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清算、核算和会计工作。



北京分公司负责实施区域内渠道代销、机构等业务的营销、拓展、维护和服务等工作。



上海分公司负责实施区域内渠道代销、机构等业务的营销、拓展、维护和服务等工作。



深圳分公司负责实施区域内渠道代销、机构等业务的营销、拓展、维护和服务等工作。




截至
2020年
6月
30日,公司共有员工逾
670人,平均年龄
34岁,
74%的员工拥有硕
士以上学历。公司投研团队由资深基金经理和研究员组成,投研人员

150人,投资人员平
均拥有约
12年的从业经验。



截至
2020年
6月
30日,公司旗下管理
155只开放式基金,品种涵盖货币型、债券型、
混合型、股票型、指数型、
QDII、
FOF等不同类型,建立了覆盖高中低风险等级的公募基金
产品线。



3、本基金基金经理


赵栩先生,
12年证券从业经验;
2008年加入工银瑞信,曾任风险管理部金融工程分析
师,现任指数投资中心投资部副总监,
2011年
10月
18日至今担任工银上证央企
ETF基金
基金经理;
2012年
10月
9日至今担任工银深证红利
ETF基金基金经理;
2012年
10月
9日
至今担任
工银深证红利
ETF联接基金基金经理,
2015年
7月
9日至
2020年
7月
27日,担
任工银瑞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基金基金经理,
2015年
7月
9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中证
新能源指数分级基金基金经理,
2017年
12月
25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8年
3月
21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
2018年
12月
7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上证
50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8年
12月
25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上证
50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

2019年
10月
17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中证
500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9年
12月
19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深证
100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20年
2月
18日担任工银瑞信中证
500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
2020年
4月
24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黄金交易型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20年
5月
22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
2020年
6月
1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中证
800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
2020年
7月
24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深证
100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
2020年
9月
28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上证科创板
50成份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二)基金托管人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成立日期:
2009

1

15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
[2009]13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1998]23



注册资本:
34,998,303.4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
010
-
66060069


传真:
010
-
68121816


联系人:贺倩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总行设在北京。经国务院
批准,中国农业银行整体改制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于
2009年
1月
15日依法成
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继原中国农业银行全部资产、负债、业务、机构网点和员
工。中国农业银行网点遍布中国城乡,成为国内网点最多、业务辐射范围
最广,服务领域最
广,服务对象最多,业务功能齐全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之一。在海外,中国农业银行同样通
过自己的努力赢得了良好的信誉,每年位居《财富》世界
500强企业之列。作为一家城乡并
举、联通国际、功能齐备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一贯秉承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
理念,坚持审慎稳健经营、可持续发展,立足县域和城市两大市场,实施差异化竞争策略,
着力打造“伴你成长”服务品牌,依托覆盖全国的分支机构、庞大的电子化网络和多元化的
金融产品,致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与广大客户共创价值、共同成长。



中国农业银行是中国
第一批开展托管业务的国内商业银行,经验丰富,服务优质,业绩
突出,
2004年被英国《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

2007年中国农业银行通过
了美国
SAS70内部控制审计,并获得无保留意见的
SAS70审计报告。自
2010年起中国农
业银行连续通过托管业务国际内控标准(
ISAE3402)认证,表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对中国农
业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程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中国农业银行着
力加强能力建设,品牌声誉进一步提升,在
2010年首届“‘金牌理财’
TOP10颁奖盛典”中
成绩突出,获“最佳托管
银行”奖。

2010年再次荣获《首席财务官》杂志颁发的“最佳资产
托管奖”。

2012年荣获第十届中国财经风云榜“最佳资产托管银行”称号;
2013年至
2017
年连续荣获上海清算所授予的“托管银行优秀奖”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授予的



“优秀托管机构奖”称号;
2015年、
2016年荣获中国银行业协会授予的“养老金业务最佳
发展奖”称号;
2018年荣获中国基金报授予的公募基金
20年“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
2019
年荣获证券时报授予的“
2019年度资产托管银行天玑奖”称号。



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于
1998年
5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
立,目前内设综合管理部、业务管理部、客户一部、客户二部、客户三部、客户四部、风险
合规部、产品研发与信息技术部、营运一部、营运二部、市场营销部、内
控监管部、账户管
理部,拥有先进的安全防范设施和基金托管业务系统




2、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近
310名,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
60名,服务团
队成员专业水平高、业务素质好、服务能力强,高级管理层均有
20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和
高级技术职称,精通国内外证券市场的运作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
情况


截止到
2020年
6月
30日,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共
529只




(三)
登记结算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号


注册登记业务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号


法定代表人:
戴文华


电话:
010-50938931


传真:
010-50938907


联系人:徐一文


(四)
会计师事务所及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层
01-1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层
01-12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联系电话:(
010)
58153000


传真电话:(
010)
85188298



经办注册会计师:王珊珊、马剑英


联系人:马剑英


(五)基金上市推荐人


名称:
招商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1
号招商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1
号招商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霍达


联系人:黄婵君


电话:
0755
-
82943666


传真:
0755
-
83734343


客户服务电话:
95565

4008888111


网址:
http://www.newone.com.cn/


六、基金合同摘要


本基金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请见附件。



七、基金财务状况(未经审计)


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
支付。



本基金成立后至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告前无重要财务事项发生。



本基金截至
2020年
11月
9日
的资产负债表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期末数


负债



期末数


银行存款


419,416,420.07


短期借款


-


结算备付金


32,837,122.55


交易性金融负债


-


存出保证金


861,592.29


衍生金融负债


-


交易性金融资产


5,247,202,060.09


卖出回购金融资
产款


-


其中:股票投资


5,247,202,060.09


应付证券清算款


275,793,377.13


债券投资


-


应付赎回款


-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


应付管理人报酬


646,755.93


基金投资


-


应付托管费


129,351.20


衍生金融资产


-


应付销售服务费


-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应付交易费用


3,057,178.37


应收证券清算款





应付税费


-


应收利息


3,267,183.95


应付利息


-


应收股利


-


应付利润


-


应收申购款


-


其他负债


215,922.01


其他资产


1,974,870.59


负债合计


279,842,584.64





-


所有者权益:


-





-


实收基金


5,242,627,057.00





-


未分配利润


183,089,607.90





-


所有者权益合计


5,425,716,664.90


资产合计


5,705,559,249.54


负债与持有人权
益总计


5,705,559,249.54




八、基金投资组合


截至
2020年
11月
9日

本基金
的投资组合如下:


(一)截至
2020年
11月
9日
,本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
例(
%



1


权益投资


5,247,202,060.09


91.97





其中:股票


5,247,202,060.09


91.97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
入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
合计


452,253,542.62


7.93


8


其他资产


6,103,646.83


0.11


9


合计


5,705,559,249.54


100.00




注: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金额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二)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截至
2020年
11月
9日
,本基金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3,666,252,257.70


67.57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
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
服务业


1,580,385,198.39


29.13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



564,604.00


0.01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5,247,202,060.09


96.71




注: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三)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明细


1、截

2020年
11月
9日
,本基金
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
股票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






1


688111


金山办公


1,528,598.00


512,768,199.10


9.45


2


688036


传音控股


2,200,895.00


296,020,377.50


5.46


3


688012


中微公司


1,514,328.00


264,544,522.88


4.88


4


688188


柏楚电子


819,336.00


246,333,368.40


4.54


5


688029


南微医学


1,091,714.00


236,039,483.94


4.35


6


688009


中国通号


37,870,000.00


234,036,600.00


4.31


7


688363


华熙生物


1,318,248.00


211,051,504.80


3.89


8


688266


泽璟制药


1,966,772.00


209,854,572.40


3.87


9


688139


海尔生物


2,621,784.00


206,858,757.60


3.81


10


688008


澜起科技


2,483,743.00


196,786,957.89


3.63







(四)按券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截至
2020年
11月
9日,本基金未持有债券。



(五)按公允价值占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明细


截至
2020年
11月
9日,本基金未持有债券。



(六)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截至
2020年
11月
9日,本基金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七)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截至
2020年
11月
9日,本基金未持有权证。



(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截至
2020年
11月
9日,本基金未持有股指期货。



2、截至
2020年
11月
9日,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进行股指期货交易。



(九)按公允价值占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明细


截至
2020年
11月
9日,本基金未持有贵金属。



(十)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截至
2020年
11月
9日,本基金未持有国债期货。



2、截至
2020年
11月
9日,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进行国债期货交易。



(十一)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声明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
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截至
2020年
11月
9日,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未出现被监
管部门立案
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声明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截至
2020年
11月
9日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861,592.29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3,267,183.95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1,974,870.59


9


合计


6,103,646.83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截至
2020年
11月
9日
,本基金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
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流通受限部分的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流通受限情况说明

1

688012

中微公司

94,534,200.00

1.74

大宗交易流通受限






九、重大事件揭示


本基金管理人以2020年11月9日为折算日对工银瑞信上证科创板50成份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进行了基金份额折算。当日科创50指数收盘值为1,485.15点,基金资
产净值为5,425,716,664.90元,折算前基金份额总额为5,242,627,057.00份,折算前基金份
额净值为1.0349元。根据基金份额折算公式,基金份额折算比例为0.69684763,折算后基
金份额总额为3,653,241,293.00份,折算后基金份额净值为1.4852元。详见基金管理人在
规定媒介发布的公告。


十、基金管理人承诺


本基金管理人就基金上市交易之后履行管理人职责做出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诚实信用、勤勉
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二)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地披露定期报告等有关信息披露文件,披
露所有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监会、
上海
证券交易所的监督管理。



(三)在知悉可能对基金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的任何公共传播媒介中出
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十一、基金托管人承诺


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上市交易后履行托管人职责做出如下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本基金《基金合
同》、《托管协议》的规定,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托管基金资产。



(二)根据《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本基金《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进行监督和核查;如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规定,将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纠
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
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将及时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




十二、基金上市推荐人意见


本基金上市推荐人为
招商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推荐人与本基金管理人
之间不存在任
何关联关系。



上市推荐人就基金上市交易事宜出具如下意见:


1、本基金上市符合《基金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规定的相关
条件;


2、基金上市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符合相关规定要求,文件内所载的资料均经过核
实。





、备查文件目录


下列文件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
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一)中国证监会
准予
工银瑞信上证科创板
50成份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的文件


(二)
法律意见书



(三)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四)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五)《
工银瑞信上证科创板
50成份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六)《
工银瑞信上证科创板
50成份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七)《
工银瑞信上证科创板
50成份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文件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
二〇

十一

十一







附件:基金合同摘要




基金合同当事人简介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号、甲
5号
6层甲
5号
601、甲
5号
7层甲
5号
701、

5号
8层甲
5号
801、甲
5号
9层甲
5号
901


法定代表人:王海璐


设立日期:
2005年
6月
21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
2005】
93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
400-811-9999


(二)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号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成立时间:
2009年
1月
15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
[2009]13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34,998,303.4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1998]23号


二、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
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
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款项或股票、申购对价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
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并获得
《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及债权人权利,为基
金的
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转融通证券出借
业务;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
务的外部机构;



16)选择、更换基金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对基金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相关行为进行监
督和处理;



17)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等业务
规则;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
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价格、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的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
对价、赎回对价,编制申购赎回清单;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因审计、
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而向其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
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的认购款项、连同认购款项的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对于基金募集期间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
登记机构应予以解冻,基金管理人不承担相关股票冻结期间交易价格波动的责任。登记机构
及发售代理机构将协助基金管理人完成相关资金和证券的退还工作;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
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
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
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
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
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
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而
向其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对价的现金部分;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
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年以上;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和赎回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鉴于本基金和本基金联接基金(即“工
银瑞信上证科创板
50成份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以下简称“联接基金”)的相关性,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
凭所持有的联接基金的份额直接参加或者委派代表参加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

在计算参会份额和计票时,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享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和表决
票数为:在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联接基金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总数乘以
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联接基金份额占联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
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联接基金的名义代表
联接基金的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但可接受联接基金的特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
托以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
决。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须先遵照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联接
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由联接基金的基
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
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以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
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要求或者根
据基金合同约定调整上述报酬标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2)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13)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或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而应当
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管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登记
机构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交易、
转托管、非交易过户等业务的规则;



6)调整基金的申购赎回方式,调整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调整申购赎回清单计算和
公告时间或频率;



7)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增设新的基金份额类别、在其他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开通或暂停跨系统转托
管业务;



9)增加、减少、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10)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

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
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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