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泰紫金科创3年封闭混合A : 华泰紫金科技创新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C类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时间:2020年11月11日 10:35:37 中财网

原标题:华泰紫金科创3年封闭混合A : 华泰紫金科技创新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C类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华泰紫金科技创新
3
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C
类份额
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管理人: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登记结算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时间:2020年11月16日

公告日期:2020年11月11日














目录
一、
重要声明与提示
................................
.............
3
二、
基金概览
................................
...................
3
三、
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
.......
4
四、
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
.......................
6
五、
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
.........
7
六、
基金合同摘要
................................
...............
9
七、
基金财务状况
................................
...............
9
八、
基金投资组合
................................
..............
10
九、
重大事件揭示
................................
..............
13
十、
基金管理人承诺
................................
............
13
十一、
基金托管人承诺
................................
............
13
十二、
基金上市推荐人意见
................................
........
14
十三、
备查文件目录
................................
..............
14
附件:基金合同摘要
................................
...............
15



一、 重要声明与提示


华泰紫金科技创新
3
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交易公告书》(以
下简称“本公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
号〈上市交易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

《上海

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的规定编制,
华泰紫金科技创新
3
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
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以
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公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本基金托管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保证本公告中基金财务会计资料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国证监会、上海
证券交易所对本基金上市交易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基金
的任何保证。凡本公告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阅读刊登在
中国证监会
基金
电子披露网


http://eid.csrc.gov.cn/fund
)及
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网站

htamc.htsc.com.cn
)上的《
华泰紫金科技创新
3
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招募说明书》。






二、 基金概览

(一)基金名称和基金代码


基金名称:华泰紫金科技创新
3
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A
类基金代码:
009663


A
类基金简称:华泰紫金科创
3
年封闭混合
A


C
类基金代码:
501202


C
类基金场外简称:华泰紫金科创
3
年封闭混合
C


C
类基金场内简称:科创华泰


(二)基金份额总额


截至
20
20

11

9
日,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为
1,000,029,656.67
份;其中,
A

基金份额为
71,759,469.19
份,
C
类基金份额为
928,270,187.48





(三)基金份额净值


截至
20
20

11

9
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750


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743





(四)本次上市交易份额


截至
20
20

11

9
日,
C

基金场内
份额为
210,398,114.00份。



(五)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六)上市交易日期


20
20

11

16



(七)基金管理人


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八)基金托管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九)登记结算机构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十)上市推荐人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三、 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一)本
基金
募集
情况


1

基金募集申请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许可
[2020
]
74



2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
20

7

17



3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前
3
年为封闭运作期。在封闭运作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赎回
业务。封闭运作期内基金上市交易后,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场外基金份额通过办理跨系统转
托管业务转至场内后上市交易。封闭运作期届满后,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基
金名称调整为“华泰紫金创新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继续上市交易,并接受场
内、场外申购赎回。



4
、基金合同期限


不定期


5

发售日期


2020

6

18
日至
2020

7

13



6

发售
价格


人民币
1.00



7

发售
方式


场外、
场内两种方式发售


8

发售
机构




1
)场外销售
机构



直销机构

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其他场外
销售机构: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
公司、北京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
有限公司、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联泰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诺亚正行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蛋卷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2)场内
销售机构


本基金办理场内认购

申购和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且经上海
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会员单
位名单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查询。



9

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自
20
20

6

18
日起公开募集,截至
2020

7

13
日,基金募集工作已顺利
结束。经
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验资,
本次募集的有效净认购金额为人
民币
999,529,894.72
元,认购款项在基金验资确认日前产生的利息共计人民币
499,761.95
元;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
1.00
元计算,本次募集期的有效认购份额为
999,529,894.72
份,
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
499,761.95
份,合计共
1,000,029,656.67
份;有效认购户数共计
30
,
779
户。

其中,
本基金的
A
类份额场外认购的基金份额确认为
71,759,469.19
份。

本基
金的
C
类份额场外认购的基金份额确认为
717,872,073.48
份;场内认购的基金份额确认为
210,398,114.00
份。



本基金已于
2020

7

16
日验资完毕,当日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了验资报告,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并于
2020

7

17
日获书面确认,本基金基金合同自
20
20

7

17
日起正式
生效。






基金上市交易


1、基金上市交易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0] 365号

2、上市交易日期

2020年11月16


3、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4、本次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C
类份额)场内简称及基金代码



C
类基金代码:
501202



C
类基金场内简称:科创华泰


5、截至2020年11月9日,本次上市交易份额(C类份额)为210,398,114.00份

6、基金资产净值的披露

基金上市交易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交易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上海证
券交易所、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7、未上市交易份额的流通规定

未上市交易的份额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系统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转托管至上海证券交易所场内(即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后,即可上市流通。


8、本基金转托管的主要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自2020年11月16日起可以开始办理本基金C类份额转托管业务,转
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本基金
A
类基金份
额不开通跨系统转托管业务。



9、本基金将以2020年11月13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作为上市首日(即2020年11月16
日)的开盘参考价。



四、 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

(一)持有人户数

截至2020年11月9日,本基金持有人总户数为30,779户,其中A类场外份额持有人
户数为2,209户,平均每户持有的 A类场外基金份额为32,485.05份;C 类场外份额持有
人户数为22,920户,平均每户持有的C类场外基金份额为31,320.77 份;C 类场内份额持
有人户数为6,434户(按基金账号统计),平均每户持有的C类场内基金份额为32,700.98
份。


(二)持有人结构

截至20
20

11

9

,本次上市交易的C类份额持有人结构如下:

机构投资者持有的本次上市交易的C类基金份额为5,999,906.00 份,占上市交易C类
基金份额比例为2.85 %;个人投资者持有的本次上市交易的C类基金份额为204,398,208.00
份,占上市交易C类基金份额比例为97.15%。


(三)本基金C类份额场内前十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情况

截至20
20

11

9

,前十名场内
基金份额持有人情况如下表。


序号


持有人
名称


持有份额






场内总份额比例

%



1


乔洪华


2,300,702.00


1.09%


2


海南侑霖拍卖有限公司


2,001,530.00


0.95%


3


曾济君


2,000,945.00


0.95%


4


陈健民


2,000,630.00


0.95%





5


李居庸


2,000,540.00


0.95%


6


南京市城市与交通规划设计研究
院股份有限公司


2,000,450.00


0.95%


7


万三妹


1,501,620.00


0.71%


8


喻红丹


1,060,358.00


0.50%


9


王澍


1,044,281.00


0.50%


10


肖永富


1,002,438.00


0.48%






五、 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一)基金管理人

1

名称:
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

法定代表人:
崔春


3、总经理:王锦海

4、注册资本:26
亿元人民币


5、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基隆路6号1222室

6、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东方路
18

21



7、设立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2014

679



8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000312590222J


9、经营范围:证券资产管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



10、股东: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1、股权结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12、组织结构


本基金管理人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经营运作规范,能够切实维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股
东有权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以及委派和更换董事、监事等事宜。公司董事会由
6
名董事组成,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行使向股东报告工作,执行股东的
决定
,决定
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等职责。公司设监事
1
名,对公司的经营行使监督权。




13
、人员情况


截至
20
20

9

3
0

,我公司共有员工
245
人。



14
、信息披露负责人


白海燕

400
-
889
-
5597


15
、本基金基金经理简介


俞天甲,浙江大学理学学士,悉尼大学经济学硕士,曾任财通证券、日信证券家电、零
售行业研究员、尚雅投资高级研究员、Pinpoint基金副基金经理,具有丰富的行业研究和投
资经验。2016年3月加入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刘瑞,2009年加入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从事研究员工作。2011年加入海通证券,从


事研究员工作。2015年加入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先后从事研究员、投资经理
工作。


(二)基金托管人


1
、基金托管人概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
1983

10

31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
会证监基字【
1998

24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许俊


传真:(
010

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
95566


2

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
1998
年,现有员工
110
余人,大部分员工具有丰富的银行、
证券、基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历,
60
%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
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务,中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展托
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一对多、一对一)、
社保基金、保险资金、
QFII

RQFII

QDII
、境外三类机构、券商资
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企业年金、银行理财产品、股权基金、私募基金、资金托管等门类
齐全、产品丰富的托管业务体系。在国内,中国银行首家开展绩效评估、风险分析等增值服
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3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
2020

6

30
日,中国银行已托管
830
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基金
783
只,
QDII
基金
47
只,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型、
FOF
等多种类型的基
金,满足了不
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三)上市推荐人


名称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伟


注册
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江东中路228号


联系人

黄娜


联系电话

95597


(四)
验资机构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北京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毕马威大楼8层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毕马威大楼8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邹俊

联系电话: (010)85085000

传真: (010)85185111

联系人:钱茹雯

经办注册会计师:张楠 钱茹雯




六、 基金合同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






七、 基金财务状况

(一)基金募集期间费用


本次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资
产中支付。


(二)基金上市前重要财务事项


本基金发售后至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告前无重要财务事项发生。



(三)基金资产负债表


本基金
20
20

11

9
日资产负债表如下:


资 产

期末余额

年初余


负债和所有者权


期末余额

年初余


资 产 :





负债:





银行存款

458,938,079.73




短期借款





结算备付金

48,011,618.81




交易性金融负债





存出保证金

133,170.73




衍生金融负债





交易性金融资产

565,871,628.68




卖出回购金融资
产款





其中:股票投资

565,871,628.68




应付证券清算款





债券
投资





应付赎回款





资产
支持证券投资





应付管理人报酬

311,809.29




基金
投资





应付托管费

51,968.21




衍生金融资产





应付销售服务费

48,237.02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应付交易费用

114,899.65




应收证券清算款

1,860,465.00




应付税费

6,236.63







应收利息

186,346.41




应付利息






应收股利






应付利润






应收申购款






其他负债

83,966.38




其他资产






负债合计

617,117.18











所有者权益:













实收基金

1,000,029,656.67











未分配利润

74,354,535.51











所有者权益合计

1,074,384,192.18


















资产合计:

1,075,001,309.36







负债与持有人权
益总计:

1,075,001,309.36















八、 基金投资组合

截止到
20
20

11

9

,本基金的
投资组合如下:


(一)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

)


占基金总资产的
比例
(%)


1


权益投资


565,871,628.68


52.64





其中:股票


565,871,628.68


52.64


2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
资产


-


-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506,949,698.54


47.16


7


其他各项资产


2,179,982.14


0.20


8


合计


1,075,001,309.36


100.00








二)按行业分类的股票组合投资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432,607,450.20


40.27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4,474,778.00


0.42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105,712,304.48


9.84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564,604.00


0.05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22,512,492.00


2.10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565,871,628.68


52.67







(三)按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
(

)


公允价值
(

)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

)


1


300760


迈瑞医疗


237,000.00


90,057,630.00


8.38%


2


000333


美的集团


805,300.00


73,056,816.00


6.80%


3


603259


药明康德


588,615.00


70,310,061.75


6.54%


4


002821


凯莱英


174,313.00


50,247,465.38


4.68%


5


002600


领益智造


2,927,500.00


41,219,200.00


3.84%


6


300750


宁德时代


149,014.00


39,701,800.02


3.70%


7


300759


康龙化成


306,000.00


35,190,000.00


3.28%





8


002050


三花智控


1,090,400.00


29,222,720.00


2.72%


9


000725


京东方A


5,053,200.00


27,034,620.00


2.52%


10


600763


通策医疗


95,400.00


22,512,492.00


2.10%







(四)按券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未持有债券。




五)按市值占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明细


本基金未持有债券。



(六)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七)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未持有贵金属。



(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未持有权证。



(九)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未
投资
股指期货。



(十)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未
投资
国债期货。



(十一)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声明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
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未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
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
、声明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
、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名称


金额
(

)


1


存出保证金


133,170.73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1,860,465.00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86,346.41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179,982.14




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未持有流通受限的股票。



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因四舍五入原因,投资组合报告中市值占净值比例的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存在尾差。






九、 重大事件揭示


本基金自合同生效至上市交易期间未发生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十、 基金管理人承诺


本基金管理人就基金上市交易之后履行管理人职责做出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诚实信用、勤勉
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二)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地披露定期报告等有关信息披露文件,
披露所有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的监督管理。



(三)在知悉可能对基金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的任何公共传播媒介中出
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后,将
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十一、 基金托管人承诺


基金托管人就基金上市交易后履行托管人职责做出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和约定,设立专门的
基金托管部,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二)根据《基金法》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和约定,对基金的投资范
围、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费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
费的计提和支付等行为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行为违反《基金法》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基
金合
同的规定,将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在限期内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
金管理人改正。



(四)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将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二、 基金
上市推荐人意见


本基金上市推荐人就基金上市交易事宜出具如下意见:


1
、本基金上市符合《基金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规定的相关
条件;


2
、基金上市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符合相关规定要求,文件内所载的资料均经过核
实。






十三、 备查文件目录


(一)本基金备查文件包括下列文件


1
、中国证监会准予华泰紫金科技创新
3
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
文件


2
、《华泰紫金科技创新
3
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
、《华泰紫金科技创新
3
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
、法律意见书


5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
、注册登记协议


8
、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投资者查阅方式:


以上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0

11

11




附件:基金合同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
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
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
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
定的费用;



5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
督和处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
《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



12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
下,为支付本基金应付的赎回、交易清算等款项,基金管理人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
金资产作为质押进行融资;



13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
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5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6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
外部机构;



17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
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和收益分配的业务规则;



18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
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
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

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
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
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
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
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
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
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



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
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
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2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
用;



3
)监督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
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
资金清算。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
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
按照《基金合同》
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
除外;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
购、赎
回价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
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
)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
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
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
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
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
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暂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1
)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提高销售服务费率;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事项。



2
、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
)调低销售服务费
率和其他除管理费、托管费之外的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或变更收费方式;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
)基金管理人、登记结算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
的范围内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
管、转让、质押
等业务规则;



7
)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
)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约定,变更业绩比较基准;




9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
集;


2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
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
当配合。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
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
、代表基金
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
扰。



6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
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
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允许
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
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
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
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的有关证明文件、受托出席
会议者出示的委托人的代理投票
授权委托证明及有关证明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
)经核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
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
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
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
、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或基金
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
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
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书
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
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
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
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
)上述第(
3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
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有关证明文件、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示的委托人的代理
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及有关证明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
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3
、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
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
、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
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
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
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
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
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选举产生一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



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
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
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
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
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
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
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
表决。



(七)计票


1
、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
举三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
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
影响计票的效力。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
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
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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