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添富保鑫混合 : 汇添富保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原标题:汇添富保鑫混合 : 汇添富保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汇添富保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一、 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原则和解释 ................................ ...................... 4 二、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 .................. 5 三、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 ............................ 13 四、 基金财产保管 ................................ ................................ ................................ .... 14 五、 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 ................................ ................ 17 六、 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 ................................ ........................ 20 七、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 ................................ ........ 25 八、 基金收益分配 ................................ ................................ ................................ .... 31 九、 信息披露 ................................ ................................ ................................ ............ 31 十、 托管费用 ................................ ................................ ................................ ............ 33 十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 ................................ ........ 34 十二、 基金有关文件和档 案的保存 ................................ ................................ ........ 34 十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 ................................ 35 十四、 禁止行为 ................................ ................................ ................................ ........ 37 十五、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 38 十六、 违约责任 ................................ ................................ ................................ ........ 40 十七、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方式 ................................ ................................ ............ 41 十八、 基金托管协议的效 力和文本 ................................ ................................ ........ 41 十九、 其他事项 ................................ ................................ ................................ ........ 41 基金管理人: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北京东路 666 号 H 区(东座) 6 楼 H686 室 法定代表人:李文 成立时间: 2005 年 2 月 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5 】 5 号 注册资本: 人民币132,724,224元 组织形式 : 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永久续存 电话:( 021 ) 28932888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 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北京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 郑杨 成立日期: 1992 年 10 月 19 日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批准机关: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文号:证监基金字 [2003]105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 293.52 亿元人民币 经营期限:永久存续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 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 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 业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 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买卖和代理买卖股 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资信调查、咨询、见证 业务;离岸银行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托管业务; 专项委托资金托管业务;中比产业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业 务;农村养老保险基金 托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QFII )境内证券投资托管业 务;企业年金账户管理业务;短期融资 券承销业务;中央单位预算外资金收入收 缴代理业务;网上银行业务;网上支付税费业务;产业(创业)投资基金托管业 务;网上银行(外汇)结售付汇业务;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保险资产托管业务; 保险资本金存款行业务;企业年金托管业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一、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原则和解释 (一)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 式准则第 7 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 《汇添富保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 (二) 目的 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 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有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 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四)解释 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本协议所有术语与《基金合同》的相应术语具有相同 含义。 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约定的内容为准。 二、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 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 ( 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 存托凭证、 债 券 ( 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 资 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机构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可交换债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可转换债券 ( 含分离交易可转债 ) 等 ) 、资产 支持证券、债券 回购、银行存款 ( 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 ) 、货币市场工具、权 证、股指期货、国债期货 、股票期权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 其他金融工具 (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合同》已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 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 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 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投资于可交换 债券、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国债期货和参与融资业务。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 资工具。 2.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 1 )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股票 及存托凭证投资 占基金资产的比 例范围为 0 - 95%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 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 ,本基金所指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等 。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因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 应在合理的期限内调整基金的投资组合,以符合上述比例限定。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时,从其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 整投资范围。 ( 2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 下投资限制: a 、本基金股票 及存托凭证投资 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0 - 95% ; b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 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 ,本基金所指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c 、本基金如 投资股指期货或国债期货的,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 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95%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d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5% ;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 值的 30%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 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基 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e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f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g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0.5 %; h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 i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 j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 指同一信用级别 )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k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 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l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m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 ;本基金在全国银 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n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 o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p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 计算)应当符合 a 款约定的 股票投资比例; q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r 、本基金持有的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s 、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t 、本基金参与融资的,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 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u 、因未平仓的 股票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 v 、开仓卖出认购 股票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 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 等价物; w 、未平仓的 股票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其中,合约 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x 、 本基金主动投资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投资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 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y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 的定期开放基金,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特殊投资组合除外)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 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 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z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方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aa 、 本基金投资存 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a b 、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 b 、 k 、 x 、 z 项外, 因证券 / 期货 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 合并、基金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 除外 。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基金托管人对上述指标的监督义务,仅限于监督由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基金 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公募基金是否符合上述比例限制。《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或监管部门取 消或变更上述限制的,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 经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 监督内容进行变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 3 )法律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至少提前 2 个工作 日正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的变动规模和 基 金管理人应对措施,便于 基金托管人实施交易监督。 ( 4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 ( 5 )相关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3.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 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 1 )承销证券; (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 3 )从事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4.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关联 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 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 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 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有关于基金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 关系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并加盖业务章并书面提交,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真实、 完整、全面。基金管理人有责任保管关联交易名单,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 时发送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基金管理人 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5.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 1 )基金托管人按以下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 的资信风险控制措施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其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库,交易对 手库由银行间交易会员中财务状况较好、实力雄厚、信用等级高的交易对手组成。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对交易对手库予以更新和调整,并及 时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据以对基金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 是否符合上述名单进行监督。 ( 2 )基金托管人对银行间交易市场的交易方式的 控制按如下约定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对银行间交易对手的资信状况进行 评估,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确定与各类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在具体的交易中,应尽力争取对基金有利的交易方式。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 起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6.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如投资银行存款,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事先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 金管理人可以根 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对存款银行的名单予以更新和调整,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据此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上述 名单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存款银行的资信控制,并对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包 括但不限于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的支付能力等)进行评估。对于基金 投资的银行存款,由于存款银行发生信用风险事件而造成损失时,先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赔偿,之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 7.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明确基金 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的比例,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 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 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 1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 与上文所述的流动性受限资产并不完全一 致, 须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 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 , 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 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 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本基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 证券。 ( 2 )基金管理人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制订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其 董事会批准。风险处置预案应包括但不限于因投资受限证券需要解决的基金投资 比例限制失调、基金流动性困难以及相关损失等问题的应对解决措施,以及有关 异常情况的处置。基金管理人应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 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险 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因基 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 现金周转出现困难时,基金管 理人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并承担所有损失。对本基金因投 资流通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因基金管理 人原因导致本基金出现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 3 )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执行投资指令之前 两个工作日将有关资料书面提交基金托管人,并保证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有关资 料真实、准确、完整。有关资料如有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调整后的资料。 上述书面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 )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2 ) 有关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资料。 3 )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 4 )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 问题的通知》规定,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 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有 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 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 风险评估报告等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 令。因拒绝 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 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就上述问题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 会请求解决。基金托管人履行了本协议规定的监督职责后,不承担任何责任。 8.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期票据的监督责任仅限于 依据本协议第二条第(一)款第 2 项对投资比例和投资限制进行事后监督;除此 外,无其它监督责任。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基 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进行监督和核查。基金因投资中小企业私 募债券、 中期票据导致的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因基金管理 人原因导致基金出现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在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中期票据前,基金管理人须 根据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规定,制定严格的关于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中期 票据的风险控制制度和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管理人在此承诺将严格执行该风险 控制制度和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 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 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基 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等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 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 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 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 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的监督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必须在规定 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 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 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发出但未执行的投资指令或依据交易程序已 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 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 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的上述违规 失信行为给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投 资指令,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 人提出 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 于基金托管人是否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是否分别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 账户和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是否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是否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 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无故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 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 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 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 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 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 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 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按本 协议规定安全保管托管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托管人主动扣收的 汇划费除外)。 托管人不对处于自身实际控制之外的账户及财产承担责任。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为托管的基金财产开设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和期货账 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 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 独立核算、确保基金财产的完 整与独立。 5. 对于因基金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托 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 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 承担责任。 (二)基金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或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 管专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有效指令办理资金收付。基金管理人应根 据法律法规及托管行的相关要求,提供开户所需的资料并提供其他必要协助。本 基金的资产托管专户的预留印鉴的印章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预留印鉴由管 理人刻制在托管 账户开立前移交托管人。(或本基金的资产托管专户的预留印鉴 的印章由基金托管人、刻制、保管和使用)。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的资产托管专户进 行。基金的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除因 本基金业务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 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以基金名义开立的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 行条例》、《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利率管理暂行规定》、《支付结算办 法》以及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有关规定。 (三)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 司上海分公司 / 深圳分公司开立专门的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本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 使用本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由基金托管人负责,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基金托管人保管证券账户卡原件。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 / 深圳分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基金托管人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 结算备付金、 证券结算保证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 定和基金托管人为履行结算参与人的义务所制定的业务规则执行。 (四)银行间市场债券托管和资金结算专户的开立和管理及市场准入备案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符合监管机构要求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 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 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 交易;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 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以本基金的名义分别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和资金结算账 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交易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负责完成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备案。 (五)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 、因业务发展而需要开立的其它账户,可以根据《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为基金 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 、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办理。 (六)基金投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就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 业务签订书面协议。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应由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签订 总体合作协议,并将资金存放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 存款账户必须以基金名义开立,账户名称为基金名称,存款账户开户文件上 加盖预留印鉴及基金管理人公章。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与存款银 行签订具体存款协议,明 确存款的类型、期限、利率、金额、账号、对账方式、支取方式、账户管理等细 则。 为防范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定期存款协议中应当约定提前支取条款。 基金所投资定期存款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 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对的真实、准确。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其 中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 司 / 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 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 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 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实物证券、 银行定期存款存单对应的财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 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 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持有 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5 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 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原件应存放于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 15 年以上。 五、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付款 指令,基金托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且符合本协议相关约定的指令、办理 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等有关事项。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预留印鉴和被授权人签字样本,事先书面通 知(以下称“授权通知”)基金托管人有权发送指令的人员名单,注明相应的交 易权限,并规定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时基金托管人确认有权发送人 员身份的方法。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授权通知书由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或 其授权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公章,若由授权代理人签署的,还应附上法定代表人的 授权书。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权通知当日回函或回电向基金管理人确认。划款指 令授权书无论产品成立时或后续更新,都需要在原件到达后方可生效。划款指令 授权书原件未按时送达托管人 的,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该授权书对应的划款指令, 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 务,其内容不得向授权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 (二)指令的内容 1 、指令是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付款指令(含 赎回、分红付款、回购到期付款指令等)以及其它资金划拨的指令等,证券交易 所证券投资的资金结算不需要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登记结 算公司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结算数据进行资金结算。 2 、基金管理人发给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付款账号、付款户名、开户行 、 收款账号、收款户名、开户行、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到账时间、金额、账户等, 加盖预留印鉴并有被授权人签字。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指令由“授权通知”确定的有权发送人(下称“被授权人”)代表基金管理 人用传真的方式或其他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书面确认过的方式向基金托管 人发送。基金管理人有义务在发送指令后及时与托管人进行确认,因基金管理人 未能及时与基金托管人进行指令确认 , 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基 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基金托管人依照 “ 授权通知 ” 规定的方法确认指令有 效后,方可执行指令。 对于被授权人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法》、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 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划款指令, 被授权人应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划款指 令。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间。 一般划款指令(不含银行间指令、定期存款指令、非担保交收指令、新股、 新债、增发等申购指令)应在 15 点(指令截至时间)前提交托管人,如投资管 理人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则指令需提前 2 个工作小时 ( 工作时间 9 点至 11 点 30 分 ,13 点至 17 点 ) 提交 基金托管人。 新 股、新债、增发等申购指令,基金管理人须在申购前 1 个工作日向托管人 发送指令,如需在申购当日下达指令,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 所必需的时间,指令最迟不得晚于上午 11 : 00 点(指令截至时间)提交 基金托 管人。 如划款指令中给予基金托管人的划拨时间小于 2 个工作小时或晚于前述指 令截至时间的, 基金托管人应尽力在指定时间内完成资金划拨 , 但不承担因时间 不足导致执行失败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于当天 16 : 30 之后发送划款指令的, 基金托管人不予执行,由 此造成的相应损失不由托管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的指令传输不及时、 未能留出足够划款所需时间,致使 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后 将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成交单加盖预留印鉴后及时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电话通知 基金托管人。 指令到达基金托管人后,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及时对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 印鉴与被授权人是否与预留的授权文件内容相符进行检查,如发现问题或有疑问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有权附注相应说明后立即将指令退还给基金管理人, 要求其重新下达有效指令。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相关托管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 额,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基金托管 人有权决定暂缓执行或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 为不执行该指令而造成损失的任何责任。 基金管理人应将同业市场国债交易通知单加盖预留印鉴后传真给基金托管 人。 指令执行完毕后,基金托管人应将执行完毕的指令回传给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应授权专人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预先通知基金管理人其名单,并与基 金管理人商定指令发送和接收方式。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 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指令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 限发送指令及交割信息错误,指令中重要信息模糊不清或不全 , 指令违反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及本协议约定等。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如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有权拒绝执 行,并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如需撤销指令,基金管理人应出具书 面说明,并加盖预留印鉴。 (五)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 因造成未按照或者未及时按照 基金管理人发送的符合本协议约定的、按照正常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执行, 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造成损失的,应负责赔偿相应的直接损失。 (六)更换被授权人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更换被授权人员、更改或终止对被授权人员的授权范围的,必须 提前至少一个交易日,使用传真或其他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书面确认的方式 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加盖基金管理人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的 被授权人变更通知,同时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变更通知应载明生效时间,并提 供新的被授权人的签字样本。基金托管人收到变更通 知当日将回函书面传真基金 管理人或通过电话向基金管理人确认。授权变更于变更通知载明的生效时间起生 效。若变更通知载明的生效时间早于基金托管人收到变更通知时间,则授权变更 于基金托管人收到变更通知时生效。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生效前,基金托管人仍应 按原约定执行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基金管理人在此后三日内将被 授权人变更通知的正本送交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人员名单、权限有 变化时,未能按本协议约定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预留新的印鉴和签字样本而导 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受损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基金托管人更 换 接受基金管理人指令的人员,应提前通过录音电话通知基金管理人。 (七)其它事项 基金管理人承担下达违法、违规或违反《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约定的指令所 导致的责任。基金托管人对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按照正常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 对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六、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 / 期货 买卖的证券 / 期货 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选择的标准是: 1. 资历雄厚,信誉良好。 2. 财务状况良好,经营行为规范,最近一年未发生重大违规行为而受到有关 管理机关的处罚。 3. 内部管理规范、严格,具备健全的内控制度,并能满足本基金运作高度保 密的要求。 4. 具备基金运作所需的高效、安全的通讯条件,交易设施符合代理本基金进 行证券交易的需要,并能为本基金提供全面的信息服务。 5. 研究实力较强,有固定的研究机构和专门研究人员,能及时、定期、全面 地为本基金提供宏观经济、行业情况、市场走向、 个券分析的研究报告及周到的 信息服务,并能根据基金投资的特定要求,提供专题研究报告。 基金管理人负责根据以上标准以及 内部管理制度对有关证券经营机构进行 考察后确定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证券经营机构,并承担相应责任。基金管理人和 被选择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席位使用协议,由基金管理人通知基金托管人,并在 法定信息披露公告中披露有关内容。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起始运作前将基金专用交易单元号、佣金费率等基本信 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 并将被选中证券经营机构提供 的《交易单元租用协议》及时送达基金托管人,确保基金托管人申请接收结算数 据。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期货交易的期货经纪机构,并与其签订期货 经纪合同,其他事宜根据法律 法规、《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执行,若无明确规 定的,可参照有关证券买卖、证券经纪机构选择的规则执行。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发生的所有场内、场外交易的资金清算交割,全部由 基金托管人负责办理。 2 、本基金投资于场内交易的投资品种前,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另 行签署托管银行证券资金结算协议。 3 、本基金投资于非担保交收的投资品种时, 基金管理人应遵守基金托管人 提前以告客户书形式提供的书面通知。 4 、银行间债券券款对付结算 银行间上清所划款指令和成交通知单应在结算日 15 点(指令截至 时间)前 提交托管人。银行间 中债登划款指令和成交通知单应在结算日 15 : 30 分(指令 截至时间)前提交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中债登、上清所提供的查询功能,实时跟踪交易结算情况、 证券与资金到账与余额变动情况,便于监控结算过程,做好资金与交易匹配的前 端控制。资管理人应根据中债登、上清所提供的查询功能,实时跟踪交易结算情 况、证券与资金到账与余额变动情况,便于监控结算过程,做好资金与交易匹配 的前端控制。 5 、定期投资 基金管理人与存款行签订的存款协议条款格式应在定期存款起息日的前一 个工作日发送给托管人,定期存款的划款指令及存款协议盖章版(传真件或扫描 件)最迟不得晚于起息日 13 : 00 (指令截至时间)提交托管人。 存款银行无法在存入 17 点前向托管人送达存款证实书的, 基金管理人应敦 促存款银行将存款证实扫描件发送至托管人。存款证实书送达托管人后,托管人 负责保管存款证实书原件。托管人仅对存款证实书进行形式审核,形式审核内容 为账户名称、起息日、到期日、金额、利率。托管人不对存款证实书真实性承担 审核职责。 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 签订的存款协议,应包括: ( 1 )存款银行为托管资产办理定期存款业务的存款账户开立、资金存入和 支取提供必要的支持和高效的结算服务; ( 2 )存款银行为托管资产所投资的定期存款的存款证明文件提供上门服务, 即:定期存款资金到账当日,存款银行派授权代理人将“存款证实书”(以下简 称“证实书”)妥善送至托管人处。“证实书”移交给托管人之前,因“证实书” 丢失、损毁而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存款银行承担。 ( 3 )定期存款到期日当日或提前支取日当日,存款银行应派授权代理人前 往托管人处提取 “ 证实书 ” 。 “ 证实书 ” 移交给存款行授权代理人之后 ,因 “ 证 实书 ” 丢失、损毁而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存款银行承担。 存款银行应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向托管人提供对前述授权代理人办理相关 事务的书面授权书。授权代理人提供上门服务时,应出示有效身份证或工作证。 ( 4 )存款银行应保证及时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于支取当日将本息划付至 基金开立在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处的托管账户, 并列明账户的开户行、 账号、户名、大额支付号。存款银行应确认,定期存款的本息只能划入开立在托 管人的相应托管账户或经托管人确认的指定账户。上述指定收款账户信息如需变 更,必须经托管人书面同意。 ( 5 )存款银 行应为定期存款业务提供定期对账服务。首次对账应不晚于存 款资金存入后的一个自然月。除首次对账外,对账频率不少于每年一次。存款银 行应配合托管人对 “ 证实书 ” 的书面征询。 ( 6 )在存款存续期内, “ 证实书 ” 的预留印鉴发生变更的,存款银行应配 合办理变更手续。 (三)可用资金余额的确认 基金托管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上午 9 : 30 前将托管账户的可用资金余额以双 方认可的方式提供给基金管理人。 (四)交易记录、资金、证券账目的核对 1 、交易记录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日进行交易记录的核对。每日对外披露净值之前, 必须保证当天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录一致。 2 、资金账目的核对 资金账目包括基金的银行存款等会计资料。资金账目由基金托管人每日进行 账实核对,基金管理人复核托管人提供的可用头寸表核对资金余额。银行存款账 户每日核对,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3 、证券账目的核对 证券账目是指以基金名义开立的证券交易账户和实物托管账户中的证券种 类、数量和金额。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日核对证券账目余额。证券账目的 账实核对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证券交易 所证券账目每交易日结束后核对一次,银 行间市场证券账目每月末核对一次,确保账实相符。 (五)基金申购、赎回、转换业务处理的基本规定 1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起开始办理申购与赎 回,具体办理时间以公告为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确认、清算由基金管理人 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负责。 2 、基金管理人应在每个交易日按本协议第七条相关规定向基金托管人发送 基金管理人确认的申购、赎回和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有关数据,并对上述数据的真 实、准确、完整性负责。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申购及转入资金的到账情况并根 据基金管理人指 令及时划付赎回及转出款项。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本基金(或本基 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每个工作日 15:00 前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前一开放日 的上述有关数据,并保证相关数据的准确、完整。 3 、基金管理人通过与基金托管人建立的共同约定的数据传送系统发送申购 赎回等有关数据,如因各种原因,该系统无法正常发送,双方可协商解决处理方 式。由此引起基金或本协议一方损失的,由系统无法正常传送数据的一方承担赔 偿责任,但不可抗力导致的情形除外;若由双方共同引起,根据各自过错程度承 担相应责任。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数据,双方各自按有关 规定保存。 4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其发送的注册登记数据的接口规范与基金托管人的接 口规范保持一致。 5 、基金注册登记清算专用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为满足申购、赎回等资金汇划的需要,基金管理人应开立用于基金申购、赎 回等资金清算的基金注册登记清算专用账户。 6 、 对于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 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资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 任何责任。 基金托管人给予必要的协助与配合,保障基金财产的安全运作。 7 、赎回资金的支付 基金托管人在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支付赎回款时,如托管专户中本基金有足 够的资金,基金托管人应按《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规定支付;如托管专户中本 基金有足额的资金且基金托管人有足够合理的时间进行划款,而基金托管人未及 时执行合法合规的指令的,责任由基金托管人承担,但不可抗力导致的情形除外。 因托管专户中本基金没有足够的资金,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支付,如是基金 管理人的原因造成,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款义务;如是 除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外的第三方原因造成的,责任由第三方承担,基金托 管人不承担垫款义务,若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基金托管人负有配合基 金管理人向第三方追偿的义务。 8 、资金支付执行和责任界定 除申购款项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账户需双方按约定方式对账外,净额 划出、赎回资金支付时,应按照本协议第五条规定执行。若本协议没有规定的按 双方协商一致内容执行。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采取所有必要措施确保申购和赎回等资金在本 协议第七条规定的时间内划到指定账户。但由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外的 第三方原因、不可抗议力原因 导致资金不能按时到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不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如因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第三 方追偿,基金托管人有义务协助追偿。 9 、暂停赎回和巨额赎回处理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对暂停赎回 的情形进行相应处理,并在发生暂停赎回的当日及时以双方认可的形式通知基金 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对巨额 赎回的情形进行相应处理,并在决定部分延期赎回的当日及时以双方认可的形式 通知基金托管人。 (六)申购赎回资金结算 T+1 日前(含 T + 1 日, T 日为申请日),基金管理人负责根据 T 日投资人申 购、赎回基金的确认数据汇总传输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据此 进行申购的基金会计处理。 T 日申购、赎回申请的对应款项均在 T + 2 日进行交收。基金托管账户与 “ 基 金清算账户 ” 间的资金结算遵循 “ 全额清算、净额交收 ” 的原则,每日按照托管 账户应收资金与应付资金的差额来确定当日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或净应付额,以此 确定资金交收额。如存在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时,基金管理人应在 T+2 日 15:00 之 前从基金清算账户划到基金托管账户,基金托管人在资金到账后应 立即通知基金 管理人,并将有关书面凭证传真给基金管理人进行账务管理;如存在托管账户净 应付额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前一工作日将划款指令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人按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将托管账户净应付额在 T+2 日 12:00 之前划往基金 清算账户,基金托管人在资金划出后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将有关书面凭证交 给基金管理人进行账务管理。 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付额时,如基金银行账户有足够的资金,基金托管人应 按时拨付;因基金银行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拨付,基 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如系基金管理人的原因 造成,责任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款义务。 (七)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本协议的规 定办理基金转换。 ( 八 ) 基金出现超买或超卖的责任认定及处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如果发现基金投资证券过程中出现超买或超 卖现象,应立即提醒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及基金托 管人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非因基金托管人原因发生超买行为,基 金管理人必须于 T+1 日上午 12 时之前划拨资金,用以完成清算交收。 七、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 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 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 金财产。 每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 《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 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 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 额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 值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 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就与 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 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法律法规 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二) 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股指期货、国 债期货、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 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为: (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①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 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 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②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 的估值净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 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③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债券收 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 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 全价减去债券收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④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 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 2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①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 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②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③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 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 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 3 )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 4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股指期货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 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 日结算价估值。 ( 5 )国债期货合约以估值日的结算价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如法律法规 今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7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 8 )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进行。 ( 9 )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 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差错处理 1.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 份额净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 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 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当发生净值 计算错误时,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 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基金托管人不 承担任何责任。 2. 当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原因致使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 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 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 1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 题,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 议执行,由此给基金 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赔付。( 2 ) 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 而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的,在基金份 额净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对于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 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各自收取的管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承担相应的责任。 ( 3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 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 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 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直接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 )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 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 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致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仍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 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3.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 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4.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另有 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 / 期货 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占基 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 资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4. 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 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5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时; 6 .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 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双 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 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 人的账册为准。 (六)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 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 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 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 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 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两个月 内完成 中期 报告编制并 公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三个月 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告,在月度报告完成当日,对报告加 盖公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7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 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7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30 日内完成 中期 报告,在 中期报告 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 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 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 人在 45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45 日内复核,并将复核 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 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印鉴或者出具加盖 托管业务部门业务章的复核意见书,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 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 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 中期 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盖章确 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八、基金收益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1.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2 .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 .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制定和实施程序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确定后,由基金管理人在 2 日内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收益分配的付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 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九、信息披露 (一)保密义务 除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 会关于基金信 息披露的有关规定进行披露以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运作中产生的 信息以及从对方获得的业务信息应恪守保密的义务。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的任何信息,除法律法规规定之外,不得在其公开披露之前,先行对任何第 三方披露。但是,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 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开;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或中国证监会 等监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各自承 担相应的信息披露职责。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负有积极配合、互相督促、彼 此监督、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和时限披露的义务。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 、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 、基金托管协议、定期报告、临时公告、基金净值 信息 等其他必要的公告文件, 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负责公布。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严格遵守《基金合同》所规定的信息披露要求。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业绩表现数据、基金定期报告 、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基金清算报告 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按有关规 定需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的,须由基金托管人进行复核、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进 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相关信息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方可公布。其他不需经基 金托管人复核的信息披露内容,应及时告知基金托管人。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部分,需经有证券 、期货相关 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 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基金托 管人将通过指定报刊或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公开 披露。 (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1 、职责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应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为宗旨,诚实信用,严守秘密。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的与基 金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对于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应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事项, 应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在接到通知后的规定时间内予以书面答复。 2 、程序 按有关规定须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信息披露文件,由基金管理人起草,并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由基金管理人公告。 发生《基金合同》中规定需要披露的事项时, 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告。 3 、信息文本的存放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在支付工本费后可以获 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4 、暂停 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 / 期货 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2.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 产价值时; 3. 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 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 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5. 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十、托管费用 本基金托管费的计收方式如下: 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1 5 % 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 5 % 年费率计提。计 算方法如下: H = E×0.1 5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 首日起 2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 支付的,顺延至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结束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 除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支付。 十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基 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 12 月 31 日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 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 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方式 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 15 年。 在基金托管人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每年 6 月 30 日、 12 月 31 日的基金持有人名册送交基金托管人,文件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并且 保证其的真实、准确、完整。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不得将持有人名册用于基 金 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 (未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