添富优势 : 汇添富优势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时间:2020年11月13日 10:56:25 中财网

原标题:添富优势 : 汇添富优势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汇添富
优势精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部分
前言和释义
1
第二部分
汇添富优势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本情况
7
第三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8
第四部分
基金备案
10
第五部分
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11
第六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19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6
第八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33
第九部分
基金的托管
35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36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投资
38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
46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48
第十四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52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55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57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58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64
第十九部分
违约责任
66
第二十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67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68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摘要
69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事项
91



第一部分 前言和释义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
汇添富优势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
国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
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
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汇添富优
势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
本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本
合同为准。《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
人。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
和接受。《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享有权利,
同时需承担相应的义务。


汇添富优势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由
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中
国证监会对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
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必须自担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者超过50%的除外。


《基金合同》应当适用《基金法》及相应法律法规之规定,若因法律法规的
修改或更新导致《基金合同》的内容存在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之
处,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及时作出相应的变更和调整,同时


就该等变更或调整进行公告。


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
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普通股票投资可能面临的宏观经济风
险、政策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外,还将面临存托凭证持有人与持有基础
股票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发行人采用协
议控制架构的风险、增发基础证券可能导致的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
险、交易机制相关风险、存托凭证退市风险等其他风险。















《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本合同、《基金合同》

《汇添富
优势精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及对本合同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中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
(
就本合同而言,
不包括香港特
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行
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地方法规、地方规章及规范
性文件


《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证券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
指依据《基金合同》所募集的汇添富优势精选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



招募说明书
指《汇添富优势
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一份公开披露本基金管理人及托管人、相关
服务机构、基金的募集、基金合同的生效、基金份



额的交易、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基金的投资、
基金的业绩、基金的财产、基金资产的估值、基金
收益与分配、基金的费用与税收、基金的信息披露、
风险揭示、基金的终止与清算、基金合同的内容摘
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服务、其他应披露事项、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
阅方式、备查文件等涉及本基金的信息,供基金投
资者选择并决定是否提出基金认购或申购申请的
要约邀
请文件,及其




认购或发售
指本基金在募集期内投资者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



发售公告
指《汇添富优势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业务规则》
指《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8

31
日颁布、同年
10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监管机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
权的机构


基金管理人

汇添富基金管理
股份
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代销机构
指依据有关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办理本基金
发售、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



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
网点


注册与过户
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



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
利并
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


个人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
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登记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设立的机构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
行办法》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的中国境外的机
构投资者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的总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
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
后,基金合同生效的日期


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基金
存续期

《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


公历日




公历月


工作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



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

指日常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



T+n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常
申购
指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
金管理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申购
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日常
赎回
指基金投资者根据
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
金管理人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赎回
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基金账户
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
资者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份额情况
的凭证


交易账户
指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
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交易所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
及结余情况的账



转托管
指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
从某一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基金转换
指投资者将其所持有的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一
开放式基金向本基金管理人提
出申请将其原有基
金(转出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何其他开放式基金(转入基金)
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
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
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
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股票红利、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
益、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益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所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
息和本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
成的价
值总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
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行在外的基
金份额总数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
产净值的过程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
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
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
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
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流动性受
限资产,如未来法律法规变动,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对上述流动性受限资产范围进行调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全国性
报刊
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
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
媒介


不可抗力
指本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
在本合同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签署之日后发
生的,使本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履行或无法部分履
行本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
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
收、
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
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汇添富优势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第二部分 汇添富优势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汇添富优势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投资具有持续竞争优势的企业,分享其在中国经济持续高速成长背景下的长
期优异业绩,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求长期稳定的投资回报。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




六、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份额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采取金额认购方式,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认购金额的 1.2%。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第三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本基金份额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按面值发售。


一、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发售公告。


二、发售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禁止投资证券投
资基金的除外)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三、募集目标

本基金不设募集目标。


四、发售方式和销售渠道

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公开发售。

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
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五、认购费用

本基金以认购金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认购费用,认购费率不得超过认
购金额的 1.2%。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
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根据
《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六、认购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认购款项在基金合同生效前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有,其中利息以注册登记人的记录为准。


七、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1、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
金额。计算公式为:

(1)认购费用=认购金额×认购费率;

(2)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认购费用;

(3)认购份数=净认购金额/基金份额面值。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2、本基金的认购费率将按照《运作办法》、《销售办法》的规定,参照行
业惯例,结合市场实际情况收取。具体详见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份额发
售公告》。


八、基金认购金额的限制

在募集期内,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账户的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
制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第四部分 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
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
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后,自中
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应
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
动用。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
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募集期结
束后30天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额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
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



第五部分 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
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基金
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 2 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赎回
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另行公告。基金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
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
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
人可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不应对投资者利益造成实质影响并
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实施日 2 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
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日 3个工作日前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
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
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在 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
确认,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
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
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
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
《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
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
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
参见招募说明书;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规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基金规模上限或基金单日净
申购比例上限,以及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
的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2个工作
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
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


2、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


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
入基金财产;对于持续持有期不少于7日的投资者,扣除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
费后的余额归基金财产, 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为25%。


3、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5%,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基金份
额赎回金额的5%,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


4、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
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
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2日前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
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地域范围、特定行业、特定职业的投资
者以及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
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
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1)如果投资者选择前端收费模式申购本基金,申购时申购份额计算公式
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2)如果投资者选择后端收费模式申购本基金,申购时申购份额计算公式
为:

申购份额 = 申购金额/申购日基金份额净值

2、赎回金额的计算

(1)如果投资者在申购时选择前端收费,则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采用“份
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 = 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 赎回总总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2)如果投资者在申购时选择后端收费,则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的赎回金
额计算方式如下:

后端申购费=赎回份额×申购日基金份额净值×对应的后端申购费费率

赎回费=赎回份额×赎回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赎回日基金份额净值-后端申购费-赎回费

3、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
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
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
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4 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


八、申购和赎回的注册与过户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 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
理注册与过户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
的注册与过户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与过户登记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 个工作日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或暂停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
算;


(4)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5)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
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6)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个
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8)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购款项将全部或部分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1)、
(2)、(3)、(4)、(7)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
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
施;

(3)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4)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
支付出现困难;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备案。已
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支付的,可支付部分按每
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
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
放日予以支付。


同时在出现上述第(4)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
款项,最长不超过正常支付时间 20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投资者在


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 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
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
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
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按正
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
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
以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
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
时明确作出不参加顺延下一个开放日赎回的表示外,自动转为下一个开放日赎回
处理。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将以下一个开
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准进行计算,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部分顺延
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如果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开放日内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的
基金份额占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超过30%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单
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30%比例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赎回申请。


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超过30%比例的赎回申请,与当日其他赎回申请
一起,按上述(1)、(2)方式处理。如下一开放日,该单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剩
余未赎回部分仍旧超出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30%时,继续按前述规则处理,
直至该单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单个开放日内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占前一开放日基
金总份额的比例低于30%。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有权根据当时市场环境调整前述比例及处理
规则,并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4)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 3
个工作日内通过邮寄、传真等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 处理方法,
并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本基金连续 2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
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
支付时间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十二、其他暂停申购和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
由认为需要暂停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应当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基金管理人
应当立即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十三、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一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 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自行确定公告增加次
数,并根据《信息披露办法》在指定媒介刊登公告。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3 个 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 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


十四、基金的转换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来在各项技术条件和准备完备的情况下,投资者
可以选择在本基金和本基金管理人旗下其他基金(如有)之间进行基金转换。基金
转换的数额限制、转换费率等具体规定可以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另行规定。


十五、转托管

本基金目前实行份额托管的交易制度。投资者可将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从一个
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个交易账户进行交易。



进行份额转托管时,投资者可以将其某个交易账户下的基金份额全部或部分
转托管。办理转托管业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应首先在转入方办理开放式基金账户
注册确认业务(即新增交易账户业务),注册确认成功后,在转出方办理转托管
手续。具体办理方法参照《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
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者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
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
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执行等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无
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合格的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


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须到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处办理。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
易过户申请按《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
办理。


十八、基金的冻结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第六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北京东路666号H区(东座)6楼H686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富城路 99 号震旦国际大楼20楼

法定代表人:李文

设立日期:2005年2月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5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132,724,224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认购和申购费用、基金赎回手续费以及基
金管理费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委托、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对基金代销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
督和处理;


(9)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0)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1)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开放式基
金业务规则;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3)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
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4) 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如认为基金代销机构违反本《基金合
同》、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
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


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
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
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基金合同》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帐册、报表、记录和其他
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
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
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
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但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连带承担基金托管人的
责任;

(22)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23)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在募集期结束后 30 天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5)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1983年9月 17 日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
行专 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

注册资本:35,640,625.71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其他法定收入和其他法律法
规允许或监管部门批准的约定收入;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
资者的利益;

(4) 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
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5) 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6) 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托管账
户,负责基金的债券及资金的清算;


(7) 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资产;

(2) 设立专门的资产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
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
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
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
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
果基金管 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
采取了适当 的措施;

(11) 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和赎回款项;

(1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向基金管理人追偿,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连带承担基金管理人的责任;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据《基金合同》募集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
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遵守《基金合同》;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
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
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
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 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
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7)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
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以外的其他情形。


二、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
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开。


5、如在上述第 4 条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
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
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 天,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
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
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的截止时间


和收取方式。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
现场开会方式召开。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
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
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如上述条件未能满足,则召集人应当将会议至少推迟 15 个工作日后重新召
集,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和地点,再次开会日期的提前通知期限为 10 天,但
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重新以现场开会方
式再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仍应满足上述条件。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
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
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如上述条件未能满足,则召集人应当将会议至少推迟 15 个工作日后重新召
集,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和地点,再次开会日期的提前通知期限为 10 天,但


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重新以通讯方式再
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仍应满足上述条件。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
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
(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
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
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15 天提交召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 10 天前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
并保证至少有 10 天的间隔期。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
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10 天前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
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


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
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
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
行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
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
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
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公告会议通知时应当同时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
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提前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
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
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
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
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
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 日内报中
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
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均有约束力。





第八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一)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人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人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代表 50%以上(含50%)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含 2/3)表决通过;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金管理人;

4、核准:新任基金管理人须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方可出任,原基金管理人须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方可退任;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日内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与原基金管理人 进行资产管理的交接手续,
并与基金托管人核对资产总值。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由新任


的基金管理人和新任的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批准后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 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
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 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接收;

6、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7、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代表 50%以上(含50%)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含 2/3)表决通过;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金托管人;

4、核准:新任基金托管人须经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核准方可出任,
原基金托管人须经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批准方可退任;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
核准后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新任基金托管人 与原基金托管人进行资产托
管的交接手续,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资产总值。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
时更换,由新任的基金管理人和新任的基金托管人在 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
构批准后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6、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九部分 基金的托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
立托管协议。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登记、基金财产的保管、基金财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
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一、基金注册登记业务

本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
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
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二、基金份额注册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本基
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基金管理人已经与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
资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
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权益。


三、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1、取得注册登记费;

2、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的义务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份额的注册登
记业务;

3、保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与赎回等业务记录 15 年以上;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
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5、按本《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人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提
供其他必要的服务;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投资具有持续竞争优势的企业,分享其在中国经济持续成长背景下的长期优
异业绩,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求长期稳定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和投资对象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主要包括国内依法发行、
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
工具。本基 金的股票投资对象主要是“持续竞争优势企业”。所谓持续竞争优
势企业是指公 司治理结构完善、管理层优秀,并在生产、技术、市场、政策环
境等经营层面上 具有一方面或多方面难以被竞争对手在短时间所模仿或超越的
竞争优势的企业。 具体来说,持续竞争优势企业具有以下五个基本特征:

1、 持续竞争优势企业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信息透明,注重公众股东
利益和投资者关系,历史上没有发生过由公司治理结构带来的风险事件;

2、 持续竞争优势企业具有优秀的管理层,且企业的经营实绩证明管理层是
精明能干、正直诚实、富有理性的;

3、 持续竞争优势企业在生产、技术、市场、政策环境等经营层面上具有一
方面或几方面竞争优势,而且,这种优势难以在短时间被竞争对手所模仿或超越;

4、 持续竞争优势企业的竞争优势与行业发展关键因素相契合,且其竞争优
势能不断提升经营能力,强化其技术壁垒、市场占有率、品牌影响力等;

5、 持续竞争优势企业财务状况稳健,主营业务收入、净利润等主要财务指
标具有良好增长性。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金投资于四类资产的比例范围为:股票及存托凭证
40-95%,债券0-50%,权证0-3%,现金类资产不低于5%,本基金所指的现金不包
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持续竞争优势企业为股票及存托凭
证主要投资对象,这类股票及存托凭证占股票及存托凭证资产净值的比例不低于
80%。


今后在有关法律法规许可时,本基金资产配置比例可作相应调整,股票资产
投资比例可达到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限额。


三、投资理念


本基金认为企业竞争优势的持续性必将在股票价格上得到体现。这种投资理
念是价值投资和成长投资理念的一种融汇。本基金管理人认为,价值投资和成长
投资这两种理念不是对立的,而是统一的。企业的价值在于它有成长性,而企业
的成长性又为它增添了价值。企业的持续成长靠的是它有持续竞争优势。


通过汇添富持续竞争优势企业评估系统,基金管理人将挑选出一批有持续竞
争优势的企业,并且在它们的股票没有反映出它们的价值时,作投资布局。因为
本基金管理人相信,企业的价值迟早会在股价上反映出来。只要一个企业保持和
提升它的竞争优势,本基金就作长期投资。如果一个企业丧失了它的竞争优势或
它的股价已经超过价值,本基金就出售该股票。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适度动态资产配置策略,同时运用汇添富持续竞争优势企业评估
系统自下而上精选个股,并对投资组合进行积极而有效的风险管理。


1、资产配置

本基金在资产配置中采用自上而下的策略,根据全球经济形势、中国经济发
展(包括宏观经济运行周期、财政及货币政策、资金供需情况)、证券市场估值
水平等,采用情景分析法,分析股票、债券、现金三大类资产的预期风险收益特
征,适时动态地调整其在基金资产的比例,以规避或控制市场系统性风险。


2、股票投资策略

通过汇添富持续竞争优势企业评估系统,本基金管理人将挑选出一批具有持
续竞争优势的企业,并且在它们的股票没有反映出它们的价值时,作投资布局。


本基金管理人运用汇添富持续竞争优势企业评估系统,通过对备选上市公司
翔实的案头分析和深入的实地调研,发掘出在影响行业演变的关键因素上具有持
续竞争优势的企业,且这种竞争优势已在过去财务状况上体现,使其进入本基金
的优势企业股票池。


汇添富持续竞争优势企业评估系统包括行业背景分析、企业竞争优势评估和
财务分析三个部分。行业背景分析在于找出该企业所在行业演变的关键因素,为
竞争优势评估提供切入点;对企业在管理层等六个方面是否具备竞争优势做深入
分析,考察其竞争优势对其经营业绩的重要性,决定竞争优势的关键因素,估量


竞争优势的可持续性;评估系统还透过财务分析对公司状况及经营能力作更细致
的考察,从而进一步验证本基金管理人对该企业竞争优势的分析,考察竞争优势
与经营绩效之间的内在模式,预测企业未来财务数据,形成估值判断的基础。


汇添富持续竞争优势企业评估系统



本基金基于定性定量分析、动态静态指标相结合的原则,采用内在价值、相
对价值、收购价值相结合的评估方法,如动态市盈率(PEG)、市盈率(P/E)、
市净率(P/B)、企业价值/息税前利润(EV/EBIT)、企业价值/息税、折旧、摊
销前利润(EV/EBITDA)、自由现金流贴现(DCF)等,对优势企业股票池中个股
进行价值评估,确定价格低于价值的股票,并在此基础上建立核心股票池。基金
经理根据本基金的投资决策程序,从核心股票池选择股票,权衡风险收益特征后,
构建投资组合。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策略依照上述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投资策略执行。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债券投资综合考虑收益性、风险性和流动性,在深入分析宏观经济、
货币政策以及市场结构的基础上,灵活运用各种消极和积极策略。消极债券投资
的目标是在满足现金管理需要的基础上为基金资产提供稳定的收益。积极债券投
资的目标是利用市场定价的无效率来获得低风险甚至是无风险的超额收益。


(1) 消极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通过利率免疫策略来进行消极债券投资。利率变动对债券价格与
再投资收益所产生的影响是相反的。当利率上升时,债券价格下跌,但投资期间


的现金流入就能获得较高的再投资收益。利率下降时的情形则相反。利率免疫策
略就是构造一个恰当的债券组合,使得利率变动导致的价格波动风险与再投资风
险相互抵消。这样无论市场利率如何变化,本基金的债券组合都能获得一个比较
确定的收益率。


(2) 积极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积极债券投资主要基于对利率期限结构的
研究。利率期限结构描述
了债券市场的平均收益率水平以及不同期限债券之间的收益率差别,它决定于三
个要素:货币市场利率、均衡真实利率和预期通货膨胀率。在判断货币市场利率
时,基金管理人将主要考察央行的基础货币供给与市场的流动性需求。均衡真实
利率指的是无通货膨胀情形下的均衡利率水平,它主要由国民财富、人口特征、
生产技术、社会保障体系以及文化等长期因素决定,经济的周期波动在短期内也
会造成相当大的影响。通货膨胀率的决定因素是总需求与总供给的相对变化。在
总需求方面,基金管理人需要考察消费、投资和对外贸易的需求变化
;在总供给
方面,基金管理人需要考察自然资源、劳动力以及其他生产要素的供给变化。在
深入分析利率期限结构的基础上,本基金将运用利率预期策略和收益率曲线追踪
策略进行积极投资。



本基金也将从债券市场的结构变化中寻求积极投资的机会。国内债券市场正
处于发展阶段,交易制度、债券品种体系和投资者结构也在逐步完善,这些结构
变化将对市场产生深远影响。投资者对市场结构变化的认识是一个渐进的过程,
在这个过程中市场的某些局部可能会出现风险与收益不对称的现象。本基金将借
助经济理论和金融分析方法努力把握市场结构变化所带来的
影响,并在此基础上
寻求低风险甚至无风险的套利机会。



4
、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权证投资将以保值为主要投资策略,以充分利用权证来达到控制下
跌风险、实现保值和锁定收益的目的;在个股层面上,充分发掘可能的套利机会,
以达到增值的目的。



本基金可以持有在股权分置改革中被动获得的权证,并可以根据证券交易所
的有关规定卖出该部分权证或行权。




本基金可根据权证投资策略主动投资于在股权分置改革中发行的权证。






五、投资程序


1

策略分析师就宏观、政策、投资主题、市场环境提交策略报告并讨论;
行业研究员就行业发展趋势和行业组
合的估值比较,会议讨论确定行业评级。



2

基金经理在策略会议的基础之上提出资产配置的建议。



3

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基金经理提交的资产配置建议,并确定资产配置比
例的范围。



4

投资研究部提交备选股票池和优势企业股票池,在此基础上,基金经理、
行业研究员决定核心股票池名单。



5

基金经理在考虑资产配置的情况下,经过风险收益的权衡,决定投资组
合方案。



6

投资总监审核投资组合方案后,交由基金经理实施。



7

集中交易室执行交易指令。



8

数量分析师进行全程风险评估和绩效分析。




、投资限制


1

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
或者活动:



1

买卖其他证券投资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

将基金资产用于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

承销证券;



4

从事可能使基金财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5

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发
行的股票或债券;



6

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
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
行为。



对上述事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2
、基金
投资限制



1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

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超过该证券的
10%




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单只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该本基

的总资产,本单只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
票的
总量;



4

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权证投资,不得有下
列情形:


A
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千分
之五;


B
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三;


C
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总和,超过该权证
的百分之十;



5

本基金主动投资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
股票
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投资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
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
基金以及处于开放
期的定期开放基金,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
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特殊投资组合除外)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
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7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方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一致;



8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9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0

除上述第

5



7

项外,
因基金规模、市场变化、有关法律法规或
交易规则调整等原因导致投资组合超出上述规定的要求,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上述标准。





11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业绩比较基准


70%
×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
+30%
×上证国债指数收益率。



基金管理人在两种情况下可以修改业绩比较基准:一是在《基金合同》修改
的前提
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投资目标和投资政策的变更,确定新的业绩比较基
准,并及时公告;二是当市场出现更合适、更权威的比较基准时,本基金管理人
有权选用新的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精选股票、并且进行积极风险控制的混合型基金,本基金的风险和
预期收益比较均衡,在证券投资基金中属于风险适中的基金品种。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
、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
股东权利,保护基金投
资者的利益;


4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
投资者的利益。



十、
基金的融资


本基金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经理的承诺


1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
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
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
立健全的
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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