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医疗 : 汇添富中证互联网医疗主题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原标题:互联医疗 : 汇添富中证互联网医疗主题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汇添富 中证互联网医疗主题 指数型 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 LOF )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 工商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 ................................ ................................ ................................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 ................................ ............................... 3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 ................................ ................................ ........... 9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 ................................ ................................ ......... 11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 ................................ ................................ ..................... 13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 ................................ . 15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 ............................. 17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 ..................... 27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 ................................ . 34 第十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 42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托管 ................................ ................................ ................................ ............. 45 第十二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 ................................ ................................ ..... 46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投资 ................................ ................................ ................................ ............. 48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财产 ................................ ................................ ................................ ............. 56 第十五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 ................................ ......... 57 第十六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 ................................ ..... 62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 ................................ . 65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 ................................ . 67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 ................................ ..... 68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 75 第二十一部分 违约责任 ................................ ................................ ................................ ............. 77 第二十二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 ................................ ................. 78 第二十三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 ................................ ................................ . 78 第二十四部分 其他事项 ................................ ................................ ................................ ............. 79 第二十五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 ............................. 80 第一部分 前言 一、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 、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 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 、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以下简称 “ 《合同 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公开募 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 (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 、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 益。 二、 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 律文件,其 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 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 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 本基金 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以下简称 “ 中国证监会 ”) 注册 。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投资价值和市场前 景 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等信息 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 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 金 合同为准。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 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六、本基金单一投资者(基金管理人作为发起资金提供方的除外)持有基金 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 ,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 回、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技术条件不允许等基金管理 人无法予以控制的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 的除外。 七 、 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 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 八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普通股票投资可能面临的经济风险、 政策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外,还将面临存托凭证持有人与持有基础股票 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发行人采用协议控 制架构的风险、增发基础证券可能导致的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交 易机制相关风险、存托凭证退市风险等其他风险。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 基金或本基金:指 汇添富 中证互联网医疗主题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 LOF ) 2 、 基金管理人:指 汇添富 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3 、 基金托管人:指 中国 工商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 汇添富 中证互联网医疗主题指数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汇添富 中证互 联网医疗主题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 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 招募说明书:指《 汇添富 中证互联网医疗主题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 LOF ) 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 、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 汇添富 中证互联 网医疗主题指数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 LOF )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上市交易公告书:指《 汇添富 中证互联网医疗主题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 LOF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9 、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 、 《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 , 并经 2 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修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 改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 1 、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 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 2 、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 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 3 、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 实施 的《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 4 、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5 、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 6 、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 7 、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 8 、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 9 、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0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 、 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 、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 3 、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 4 、 销售机构:指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 销售 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 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以及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办 理基金销售业务的会员单位 25 、场内:通过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利用上海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 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等业务的场所。通 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场内 赎回 26 、场外: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外的销售机构利用其自身柜台或者其 他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基金销售机构和场所。通过该 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也称为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和场外赎回 27 、会员单位:指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28 、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2 9 、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 汇添富基金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 或接受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 构 30 、 开放式 基金账户:指 投资者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在中国证券 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注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用于 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1 、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 通过该销售机 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2 、上海证券账户: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设的 上海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 ( 即 A 股账户 ) 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基金投 资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 办理基金交易、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和场内赎 回等业务时需持有上海证券账户 ,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机构的 证券登记系统 33 、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4 、 基金合同终止 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5 、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6 、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 7 、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 8 、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 9 、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 不包含 T 日 ) 40 、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1 、 开放时间: 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2 、 《业务规则》: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汇 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 43 、标的指数:中证互联网医疗主题指数 44 、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 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5 、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6 、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 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7 、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 8 、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 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 登记结算系统 内不同销 售机构 ( 网点 ) 或 证券登记系统 内不同会员单位 ( 席位或交易单元 ) 之间进行转托管 的行为 ,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49 、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 登记结算系统 内 不同销售机构 ( 网点 ) 之间 进行转托管 或 证券登记系统 内不同会员单位 ( 席位或交 易单元 ) 之间进行 指定 关系变更 的行为 50 、跨系统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 登记结算系统 和 证券登记系统 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1 、 登记结算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 登记结算 系统 52 、 证券登记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登记 结算系统 53 、场内份额:指登记在 证券登记系统 下的基金份额 54 、场外份额:指登记在 登记结算系统 下的基金份额 55 、上市交易:指投资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 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56 、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 申 购 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 受理 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7 、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58 、 A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 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但不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9 、 C 类基金份额:指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而不收取认购、 申购 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 60 、 元:指人民币元 61 、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2 、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3 、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4 、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5 、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 过程 66 、 指定 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全国性 报刊 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 (包括基 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7 、 发起资金:指用于认购发起式基金且来源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资金、基 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指基金管理人员工中 依法具有基金经理资格者,包括但可能不限于本基金的基金经理,同时也可以包 括基金经理之外公司投研人员,下同)等人员的资金 68 、 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 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基金管 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 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 69 、 不可抗力:指本 基金 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70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流动性受限资产,如未来法律 法规变动,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上 述流动性受限资产范围进行调 整 7 1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 汇添富中证互联网医疗主题指数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 LOF )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汇添富 中证互联网医疗主题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LOF ) 二、基金的类别 股票型 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上市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标的指数 中证互联网医疗主题指数 五 、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进行被动式指数化投资,紧密跟踪中证互联网医疗主题指数,追求跟 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以便为投资者带 来长期收益 。 六、发起资金的认购 基金管理人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 金经理等人员认购本基金的发起资金金额不少于 1000 万元人民币,且发起资金 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 3 年 ( 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年提前终止的情况除 外 ) ,法律法规或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七 、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和金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1000 万 份 ,最低募集金额为 1000 万元人民币 。 八 、基金份额 发售 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 A 类基金份额的具体认购费率按招募说 明书的规定执行。 九 、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十、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 / 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 为不同的类别。其中: 1 、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 取赎回费用、但不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A 类基金份额。 2 、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而不收取认购 / 申购费用、在赎回时 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 同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 分别为计算日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 间不得互相转换。 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基金管理人可在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 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 者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水平或收费方式、或者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 等,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 一 、未来条件许可情况下 的基金模式转换 若将来本基金管理人推出同一标的指数的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基金( ETF ), 则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使本基金采取 ETF 联接基金模式并相应修改《基 金合同》,届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 、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2 、发售方式 本基金通过场内、场外两种方式公开发售。场外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 构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或按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代销机构提供的其他 方 式办理公开发售。场内将通过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且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其 指定的登记机构认可的会员单位发售。 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业务公告。 通过场外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 登记结算系统 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 账户下;通过场内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 证券登记系统 基金份额持有人上海证券 账户下。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 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3 、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人 。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 、认购费用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 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 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 、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 、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 、 认购份额余额 的处理方式 基金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 三 、 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 、 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 、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 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 3 、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 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 4 、 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 销。 四、发起资金的认购 基金管理人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 金经理等人员认购本基金的发起资金金额不少于 1000 万元人民币,且发起资金 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 3 年 ( 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年提前终止的情况除 外 ) 。本基金发起资金的认购情况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 金额不少于 1000 万元 人民币的条件下 , 发起资金的提供方承诺持有期限不少于 3 年 的条件下, 基金管 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 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 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 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 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 基金备案 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 、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 活期 存款利息 ; 3 、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 销售 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 销售 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 三年后继续存续的 , 连续二十日工作日出现 基金份额持有 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 元 情形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 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 六十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 国证监会 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 合并或者终止基金 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四、基金的自动终止 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之日 ( 指自然日 ) ,若基金规模低于 2 亿元人民币的,本 基金合同自动终止, 且 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 若 届时的法律法规或 中国 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 时,则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 中国 证监会规定执行。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份额的上市 1 、上市交易的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 2 、上市交易的时间 在符合相关基金份 额上市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 后申请本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上市交易公告书》。 3 、基金上市条件 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证 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本基金份额上市: ( 1 )基金募集金额不低于 2 亿元人民币; ( 2 )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 1,000 人; ( 3 )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4 、上市交易公告 基金上市前,基金管理人应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签 订上市协议书。基金获准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上市日前至少 3 个工作日发布基 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二、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循《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 投资基金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 三、上市交易的费用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 四、上市交易的停复牌和终止上市 上市基金份额的停复牌和终止上市按照《基金法》相关规定和上海证券交易 所的相关规定执行。具体情况见基金管理人届时相关公告。 五、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 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六、若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 易的新功能,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其中,场外申购和赎回场所为基 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场外非直销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场内申购和赎回场 所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且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其指定的登记 机构认可的会 员单位。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 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开放日的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 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 2 、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三个月 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三个月 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 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 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 未知价 ” 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除指定赎回外,遵循“先进先出” 原则 ,即登记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登记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 赎回,以确定所使用的赎回费率; 5 、 投资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场内申购、赎回时, 需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和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登记机构对申购、赎回业务等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 执行,并在招募说明书中进行更新; 6 、投资人通过场外申购、赎回应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 的开放式基金账户,通过场内申购、赎回应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开立的证券账户 ( 人民币普通股 票账户和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 、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款项, 申购 申 请 成立 ; 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 投资人 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 7 日 ( 包括该日 ) 内支付赎回款项。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 3 、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 有效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 (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 + 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 应 在 T + 2 日后 ( 包括该日 ) 及时 到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 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管理人或登记机构可根据业务规则,对上 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 、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 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或 相关公告 。 2 、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 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 3 、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 参见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 4 、对于场内申购、赎回及持有场内份额的数量限制,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有规定的,从其最新规定办理。 5 、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规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基金规模上限或基金单日净 申购比例上限,以及拒绝大额申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6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 、 本基金 各类 基金 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 日的 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 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 + 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 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 2 、 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 说明书》。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由基金 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 该 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场外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四舍 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场内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 先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再采用截位方式, 保留到整数位,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投资者。 3 、 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 :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及处理方式 详见《招 募说明书》,赎回金额单位为元。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 募说明书中列示。 4 、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C 类基金份 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5 、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赎回费中扣除应归基金财产的部分后 ,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 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本基金管理人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 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6 、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 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 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 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 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 介 上公告。 7 、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 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 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并进行公告。 8 、办理基金份额的场 内申购、赎回业务应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 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 定,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并按照新规定执行,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七 、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 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 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 3 、 证券 / 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4 、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5 、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 基 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 、指数编制单位或指数发布机构因异常情况使指数数据无法正常计算、计 算错误或发布异常时。 8 、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 ,或者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的情形时。 9 、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个投 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10 、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 2 、 3 、 5 、 6 、 7 、 10 项暂停申购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暂停接受投资者申购 申请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刊登暂 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 全部或部分 拒绝 的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 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 理。 八 、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 、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 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出现无可参考 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 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 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 3 、 证券 / 期货 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4 、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6 、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 回申请或者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 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 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 付 。 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 场外 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对于场内赎回 申请,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 、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 巨额赎回 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 、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 1 )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 2 )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 该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 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场内赎回申请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和登记机构的有关业 务规则办理。基金转换中转出份额申请的处理方式遵照相关的业务规则及届时开 展转换业务的公告。 ( 3 ) 如果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开放日内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的 基金份额占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超过 30% 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单 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 30% 比例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赎回申请。 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不超过 30% 比例的赎回申请,与当日其他赎回申请 一起,按上述( 1 )、( 2 )方式处理。如下一开放日,该单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剩余 未赎回部分仍旧超出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30% 时,继续按前述规则处理,直 至该单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单个开放日内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占前一开放日基金 总份额的比例低于 30% 。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有权根据当时市场环境调整前述比例及处理 规则,并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 4 ) 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 ( 含本数 ) 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 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 支付赎回款 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 媒介 上进行公告。 3 、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 并在 2 日内 在指定 媒介 上刊登公告。 十 、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 媒 介 上刊登暂停公告。 2 、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 媒介 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 开放日的 各类 基金份额净 值。 3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 媒介 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 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 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一 、 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 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 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 二 、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 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 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三 、 基金的转托管 1 、基金份额的登记 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认购、申购或通过跨系统转托管 从场内转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 登记结算系统 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 场内认购、申购、上市交易买入或通过跨系统转托管从场外转入的基金份额登记 在 证券登记系统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上海证券账户下。 2 、系统内转托管 (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 登记结算系统 内不同销售机 构(网点)之间进行系 统内转托管或在 证券登记系统 内不同会员单位之间进行 指 定 关系变更 。 ( 2 )基金份额登记在 登记结算系统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赎回业务 的销售机构 ( 网点 ) 时,须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 3 )本基金系统内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证券交易所以及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 3 、跨系统转托管 ( 1 )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 登记结算系 统 和 证券登记系统 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 2 )本基金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的相关规定办理。 十四 、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在 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 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五 、 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黄浦区北京东路 666 号 H 区(东座) 6 楼 H686 室 法定代表人: 李文 设立日期: 2005 年 2 月 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5 】 5 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 132,724,224 元 存续期限: 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 (021)28932888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 1 )依法募集 资金 ; (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 4 )销售基金份额; ( 5 ) 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 8 )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 9 )担任或 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 15 )选择、更换 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 、期货 经纪商或其他为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 等 业务规则; (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 1 )依法募集 资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 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 运 用基金财产; (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 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 信息 ,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 10 )编制季度 报告 、 中期报告 和年度报告 ; ( 11 )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务; (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 收益; (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 承担责任; (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 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 (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 陈四清 成立时间: 1984 年 1 月 1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 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 行职能的决定》(国发 [1983]146 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 35,640,625.71 万元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文号: 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证监基字【 1998 】 3 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 1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 2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 4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 资金账户、 证券 账户 和期货账户等投 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 、期货 交易资金清算 ; (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 金管理人; (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 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 4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 证券账户 和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 户,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 割事宜; (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 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 (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报告、中期报告 和年度 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 了适当的措施; (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 (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6(未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