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添富社会责任混合 : 汇添富社会责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时间:2020年11月13日 10:56:33 中财网

原标题:汇添富社会责任混合 : 汇添富社会责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汇添富社会责任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汇添富基金管理
股份
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一、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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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二、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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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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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份额的发售与认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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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金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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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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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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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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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条件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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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基金的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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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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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基金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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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基金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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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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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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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十六、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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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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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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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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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6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
66
二十、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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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二十一、争议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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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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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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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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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
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保障基金财产的安全。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
称“《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合
法权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
其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
与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本基金合同签订并生效之日起成为本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基金投资者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
接受。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三)汇添富社会责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核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
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
其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
基金合同为准。



(五)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者超过50%的
除外。


(六)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
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基金合同应当适用《基金法》及相应法律法规之规定,若因法律法规的修改
或更新导致基金合同的内容存在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存在冲突之处,应
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及时作出相应的变更或调整,同时就该等
变更或调整进行公告。


(七)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普通股票投资可能面临的宏观经
济风险、政策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外,还将面临存托凭证持有人与持有
基础股票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发行人采
用协议控制架构的风险、增发基础证券可能导致的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
风险、交易机制相关风险、存托凭证退
市风险等其他风险。




二、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汇添富社会责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指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汇添富社会责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或本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汇
添富社会责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
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汇添富社会责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汇添富社会责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
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规范
性文件及对该等法律法规不时作出的修订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5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
019

7

26
日颁布、同年
9

1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8

31
日颁布、同年
10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4、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基金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


18、机构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
共和国注册登记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机构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投资于中国证券市
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基金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基金
投资者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的宣传推介、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
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5、直销机构:指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6、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
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机构

27、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8、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
包括基金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
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9、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汇
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或接受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
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30、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
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1、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基金投资者通过
该销售机构办理交易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2、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期结束后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
定的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收到其书面
确认的日期

33、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基
金合同规定的程序终止基金合同的日期

34、基金募集期限: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
长不得超过3个月

35、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6、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7、日:指公历日

38、月:指公历月

39、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基金投资者有效申请工作日

40、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1、开放日:指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2、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3、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间,基金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申购:指在基金存续期内,基金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5、赎回:指在基金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卖
出基金份额的行为

46、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
在本基金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份额间的转换行为

47、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变更所持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8、巨额赎回: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
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情形

49、元:指人民币元


50、基金收益: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
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51、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2、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53、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的数值

54、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5、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流动性受限资产

如未来法律

规变动,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上述流动性受限资产范围进行调



56、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等媒介

57、《业务规则》:指《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投资者共同遵守

58、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且在
本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
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
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
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59、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汇添富社会责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的名称

汇添富社会责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精选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并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诚信优秀的管理层、
独特核心竞争优势的优质上市公司,谋求基金资产的稳健增值。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金额

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六)基金份额初始面值和认购费用

基金份额初始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不高于认购金额的5%,具体费率情况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和发售公告中列示。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与认购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发售公告。


2、发售方式

本基金通过基金销售网点(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
点,具体名单见发售公告)公开发售。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
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3、发售对象

中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及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以认购金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认购费用,认购费率不得超过认
购金额的5%。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和发售公
告中列示。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
册登记等基金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合同生效前,基金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
动用。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形成的利息折算成基金份额计入基金投资者
的账户,具体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认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两位;认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
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三)基金份额认购原则及持有限额

1、基金投资者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基金投资者在基金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费按每笔认购
申请单独计算。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
参看招募说明书。


4、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基金投资者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
具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五、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和基金合同生效

1、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
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
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基金管理人应
当自基金募集期结束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
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
公告。


3、本基金合同生效前,基金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
不得动用。认购资金在基金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折成基金投资
者认购的基金份额,归基金投资者所有。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
的记录为准。


(二)基金募集失败

1、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合同的生效条件,或基金募集期内发生不
可抗力使基金合同无法生效,则基金募集失败。


2、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
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基金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
加计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
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
解决方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公告中列明。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投资者可以在
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
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基金投资者在开放日申请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
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在开始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基金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
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
在开放日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
申请;


3、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除指定赎回外,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
原则,对该持有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先确认的份额
先赎回,后确认的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
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
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基金投资者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基金
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
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注册登记机构在T+1 日内(包括
该日)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基金投资者可在T+2日后(包括
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申购申请。申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
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基金投资
者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者。


基金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销售
机构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
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基金投资者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
次赎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基金投资者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
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量或持有的基金
份额占基金份额总数的比例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规定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基金规模上限或基金单
日净申购比例上限,以及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
定的数量或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申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至小数点后
两位;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
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赎回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
位;赎回金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
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3、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日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
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
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5、本基金的申购费用应在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
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5%,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基金
份额赎回金额的5%。本基金管理人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
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


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相关手续后,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赎回费
率或调整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规定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7、对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低
于柜台交易方式的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8、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基
金投资者适当调整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转换费率。


(七)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投资者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 日
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
金份额。


2、投资者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 日
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
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
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4、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基金管
理人认为会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申购;

5、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
,或者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的情形时;



6
、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
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个投
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2

3

4

7

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全部
或部分
拒绝
的,被
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者。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
困难。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
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已接受的赎回申
请,基金管理人应按时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
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3项所述情形,按基
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
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
或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
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
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
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基金投资者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
未获赎回的部分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
理,无优先权并以该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如基金投资者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如果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开放日内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的
基金份额占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超过
30
%
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单
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
30
%
比例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赎回申请。



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超过
30
%
比例的赎回申请,与当日其他赎回申请
一起,按上述(
1
)、(
2
)方式处理。如下一开放日,该单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剩余
未赎回部分仍旧超出
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30
%

,继续按前述规则处理,直
至该单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单个开放日内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占前一开放日基金
总份额的比例
低于
30
%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有权根据当时市场环境调整前述比例及处理
规则,并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2日内通过指定媒介刊登公
告,并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
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
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第2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工作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自行确定公告增加
次数,并根据《信息披露办法》在指定媒介刊登公告。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
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
告,并及时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
的其它情况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
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投资者。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
理日起2个月内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 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办理转托管的销售机构因技术系统性
能限制或其它合理原因,可以暂停该业务或者拒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转托管申
请。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在各项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本基金可为基金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服
务,具体实施方法以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为准。


(十六)其他情形

基金账户和基金份额冻结、解冻的业务,由注册登记机构办理。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关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
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
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基金份额所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法院判决、裁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基金份额处于冻结状态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其他相关机构应拒绝该部
分基金份额的赎回申请、转出申请、非交易过户以及基金的转托管。




七、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北京东路666号H区(东座)6楼H686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富城路 99 号震旦国际大楼 20 楼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李文


成立时间:2005年2月3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5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132,724,224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
立运用基金财产;

(2)依照本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人报酬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
批准的其他费用;

(3)依照有关规定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4)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
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决定基金的除调高
托管费和管理费之外的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当事人的利益造
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采取必要
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基金当事人的利益;

(6)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

(7)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并对注册登
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销售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
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0)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2)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以基金的名义依法为
基金融资、融券;

(1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由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注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
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价格的方法符
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足额向基金份额持
有人分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27)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
理;

(28)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以及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九层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成立时间:2009年1月15日

注册资本:34,998,303.4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号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获得基金托管费;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财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
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
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
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
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
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
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
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少于15
年;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
因其退任而免除;

(18)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履行其义务,基
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9)根据本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0)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21)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2)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以及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自依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合同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完全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
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代销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
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
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
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
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的权利义务以本基金合同为依据,不因基金
账户名称而有所改变。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
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二)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
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变更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其他应由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
回费率或变更或增加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
情形。


(三)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
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以上含本数,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
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30日向中
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四)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
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
议召开日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
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6)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
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
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
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的截止时间和
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
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
50%,下同);


2)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
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等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
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
(至少应在25个工作日后)和地点,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
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
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
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
表决意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参加收取和统计书面表决意见
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
表,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
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
间(至少应在25个工作日后),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
权益登记日不变。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
内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
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
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35日提交召集人。



召集人对于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30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
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临时提案公告日期有30日的间隔期。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包括临时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
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
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
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
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
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
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
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
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
有提案进行修改,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30日公告。否则,
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30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
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
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
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
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
出的决议的效力。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
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
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
形成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七)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
上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
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方为有效;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提
前终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
案,并予以公告。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
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
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
开审议、逐项表决。


(八)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
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
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
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3名
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
票的效力及表决结果。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
点;如会议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会
议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
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
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
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不派代表监督计票的,不影响计票效力及表决结果。但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应当至少提前两个工作日通知召集人,由召集人邀请无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方
担任监督计票人员。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
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
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
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并在生效后方可执行。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4、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
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其基金管理资格的;

(2)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撤销或依法宣告破产;

(3)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者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
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
名的新任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资格条件;

(3)核准: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
行;

(4)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
时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接收,并与基金托管
人核对基金财产;

(5)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
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6)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依
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7)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退任后,应原任基金管理人要求,本基金
应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任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其基金托管资格的;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撤销或依法宣布破产;

(3)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者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
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
名的新任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3)核准: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
行;

(4)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
务资料,及时与新任基金托管人办理基金财产和托管业务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
管人应当及时接收,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财产;

(5)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
金财产进行审计,并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
列支;

(6)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依
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
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联合公告。


(四)新基金管理人接受基金管理业务或新基金托管人接受基金财产和基
金托管业务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应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十、基金的托管




基金财产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订立《汇添富社会责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登记、基金财产的保管、基金财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
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十一、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一)注册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基金投资者基金账户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份额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二)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办理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的办理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
条件的机构负责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应
与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注册登记业务中
的权利义务,保护基金投资者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注册登记机构享有如下权利:

1、建立和管理基金投资者基金份额账户;

2、取得注册登记费;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注册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依
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注册登记机构承担如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3、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赎回与转换等业务记录15年以
上;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
投资者或基金造成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监管部门和司法强制检查
情形除外;

5、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转托管和
提供其他必要服务;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二、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精选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并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诚信优秀的管理层、
独特核心竞争优势的优质上市公司,谋求基金资产的稳健增值。


(二)投资理念

在长期价值投资理念的基础上,本基金坚持社会责任投资,重点考察企业社
会责任的履行,立足企业基本面,“自下而上”精选个股,努力实现本基金的投
资目标。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存托凭证、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以后允许基金
投资其他品种,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本基金的投资范
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及存托凭证占基金资产的60%—95%;
债券资产、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5%—40%,其中,基金持有全部权证的
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基金保留的现金或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本基金所指的现金不包括结
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投资于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的上市公司股票比例不低于股票资产的
80%。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股票投资的主要策略包括资产配置策略和个股精选策
略。其中,资产配置策略用于确定大类资产配置比例以有效规避系统性风险;个
股精选策略用于挖掘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的优质上市公司,以谋求基金资产稳健增
值。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综合分析和持续跟踪基本面、政策面、市场面等多方面因素(其
中,基本面因素包括国民生产总值、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工业增加值、失业率水
平、固定资产投资总量、发电量等宏观经济统计数据;政策面因素包括存款准备


金率、存贷款利率、再贴现率、公开市场操作等货币政策、政府购买总量、转移
支付水平以及税收政策等财务政策;市场面因素包括市场参与者情绪、市场资金
供求变化、市场P/E与历史平均水平的偏离程度等),结合全球宏观经济形势,
研判国内经济的发展趋势,并在严格管理投资组合风险的前提下,确定或调整投
资组合中股票及存托凭证、债券、货币市场工具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
金投资的其他品种的投资比例。


2、个股精选策略

本基金股票投资采用“自下而上”的个股精选策略,精选积极履行社会责
任,并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诚信优秀的管理层、独特核心竞争优势的优质
上市公司。为了深刻理解投资对象的特征,持之以恒地贯彻和保持本基金股票投
资风格,本基金管理人应用过滤模型来动态建立和维护核心股票库,审慎精选,
严格高效管理风险,力求实现本基金投资目标。


首先,在全部股票中,按照本基金投资范围的界定、本基金管理人投资管理
制度要求以及股票投资限制,剔除其中不符合投资要求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法
律法规或公司制度明确禁止投资的股票、筹码集中度高且流动性差的股票、涉及
重大案件和诉讼的股票等),筛选得到的公司组成本基金的初选股票库。初选股
票库将不定期地更新。


其次,基于初选股票库,本基金管理人从利益相关者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上
市公司对股东、债权人、职工、国家等的责任)和资源、环境责任(包括但不限
于上市公司对生态环保承担的责任)等方面,将净资产收益率、资产负债率、职
工获益率、资产纳税率、单位净利润废物排放量等定义为本基金所关注的社会责
任指标。各指标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净资产收益率 = 上市公司净利润 ÷ 上市公司平均净资产 × 100%,

资产负债率 = 上市公司负债总额 ÷ 上市公司资产总额 × 100%,

职工获益率 = 上市公司支付职工工资、福利及社保基金总额 ÷ 上市公司
营业收入总额 × 100%,

资产纳税率 = 上市公司企业纳税总额 ÷ 上市公司平均资产总额 ×
100%,

单位净利润废物排放量 = 上市公司年废物排放量 ÷ 上市公司年净利润
× 100%。



根据上述社会责任指标,本基金管理人对备选股票进行动态综合评级,选择
排名在前1/3的上市公司作为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的上市公司。


在此基础上,本基金管理人通过扎实的案头研究和详尽紧密的实地调研,结
合卖方研究的分析,从信息披露、重要股东状况、激励约束机制等方面衡量公司
治理结构,从管理层稳定性、工作能力、品行等方面考察管理层,从经营许可、
规模、资源、技术、品牌、创新能力等方面评估竞争优势,从中选择具有良好的
公司治理结构、诚信优秀的管理层、独特核心竞争优势的优质上市公司,组成本
基金的精选股票库。


然后,在精选股票库的基础上,本基金管理人从内在价值、相对价值、收购
价值等方面,考察市盈增长比率(PEG)、市盈率(P/E)、市净率(P/B)、企
业价值/息税前利润(EV/EBIT)、企业价值/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
(EV/EBITDA)、自由现金流贴现(DCF)等一系列估值指标,从中选择估值
水平相对合理的公司,组成本基金的核心股票库。


最后,基金经理按照本基金的投资决策程序,审慎精选,权衡风险收益特征
后,根据二级市场波动情况构建股票组合并动态调整。


本基金可以投资存托凭证,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策略依照上述境内上市交
易的股票投资策略执行。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债券投资综合考虑收益性、风险性和流动性,在深入分析宏观经济、
货币政策以及市场结构的基础上,灵活运用各种消极和积极策略。


消极债券投资的目标是在满足现金管理需要的基础上为基金资产提供稳定
的收益。本基金主要通过利率免疫策略来进行消极债券投资。利率免疫策略就是
构造一个恰当的债券组合,使得利率变动导致的价格波动风险与再投资风险相互
抵消。这样无论市场利率如何变化,债券组合都能获得一个比较确定的收益率。


积极债券投资的目标是利用市场定价的无效率来获得低风险甚至是无风险
的超额收益。本基金的积极债券投资主要基于对利率期限结构的研究。利率期限
结构描述了债券市场的平均收益率水平以及不同期限债券之间的收益率差别,它
决定于三个要素:货币市场利率、均衡真实利率和预期通货膨胀率。在深入分析
利率期限结构的基础上,本基金将运用利率预期策略、收益率曲线追踪策略进行
积极投资。



本基金也将从债券市场的结构变化中寻求积极投资的机会。国内债券市场正
处于发展阶段,交易制度、债券品种体系和投资者结构也在逐步完善,这些结构
变化会产生低风险甚至无风险的套利机会。本基金将借助经济理论和金融分析方
法努力把握市场结构变化所带来的影响,并在此基础上寻求低风险甚至无风险的
套利机会,主要通过跨市场套利策略和跨品种套利策略来完成。


4、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权证看作是辅助性投资工具,其投资原则为优化基金资产的风险收
益特征,有利于基金资产增值,有利于加强基金风险控制。本基金将在权证理论
定价模型的基础上,综合考虑权证标的证券的基本面趋势、权证的市场供求关系
以及交易制度设计等多种因素,对权证进行合理定价。本基金权证主要投资策略
为低成本避险和合理杠杆操作。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分析资产支持证券的资产特征,估计违约率和提前偿付比率,并利
用收益率曲线和期权定价模型,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估值。本基金将严格控制资
产支持证券的总体投资规模并进行分散投资,以降低流动性风险。


(五)业绩比较基准

沪深300指数收益率 80% + 中证全债指数收益率 20% ..

选择该业绩基准,是基于以下因素:

1、沪深300指数编制合理、透明,有一定市场覆盖率,并且不易被操纵;

2、沪深300指数编制和发布有一定的历史,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

3、沪深300指数是中证指数公司编制共同推出的沪深两个市场第一个统一
指数;

4、中证全债指数是中证指数公司编制的综合反映银行间债券市场和沪深交
易所债券市场的跨市场债券指数,也是中证指数公司编制并发布的首只债券类指
数,该指数的样本由银行间市场和沪深交易所市场的国债、金融债券及企业债券
组成;

5、基于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选用上述业绩比较基准能够真实、
客观地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
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股票指数
时,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风险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
基金及货币市场基金,属于中高收益/风险特征的基金。


(七)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及对中国证券市场的影响;

3、国家货币政策、产业政策以及证券市场政策;

4、行业发展现状及前景;

5、上市公司基本面;

6、股票、债券等类别资产的预期收益率及风险水平。


(八) 投资决策流程

本基金实行投资决策团队制,强调团队合作,充分发挥集体智慧。本基金管
理人将投资和研究职能整合,设立了投资研究部,策略分析师、行业分析师、金
融工程小组和基金经理立足本职工作,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渗透到投资研究的
关键环节,群策群力,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中、长期稳定的较高投资回报。


本基金投资决策流程为:

1、策略分析师就宏观、政策、投资主题、市场环境提交策略报告并讨论;
行业研究员就行业发展趋势和行业组合的估值比较,召开会议讨论确定行业评
级;

2、基金经理在策略会议的基础之上提出资产配置的建议;

3、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基金经理提交的资产配置建议,并确定资产配置比
例的范围;

4、投资研究部提交股票库,在此基础上,基金经理、行业研究员决定核心
股票库名单;

5、基金经理在考虑资产配置的情况下,经过风险收益的权衡,决定投资组
合方案;

6、投资总监审核投资组合方案后,交由基金经理实施;

7、集中交易室执行交易指令;

8、金融工程小组进行全程风险评估和绩效分析。


(九) 投资限制 (未完)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