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添富均衡增长混合 : 汇添富均衡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时间:2020年11月13日 10:56:39 中财网

原标题:汇添富均衡增长混合 : 汇添富均衡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汇添富均衡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汇添富基金管理
股份
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部分
前言和释义
................................
................
2
第二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
............
9
第三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
...........
10
第四部分
基金备案
................................
.................
12
第五部分
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
.........
13
第六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
22
第七部分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
30
第八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37
第九部分
基金的托管
................................
...............
40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
...........
41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投资
................................
.............
43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
................................
..............
52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
54
第十四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
60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
63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
65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
66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3
第十九部分
违约责任
................................
...............
75
第二十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
.
76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
.......
77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事项
................................
.............
78



第一部分
前言和释义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汇
添富均衡增长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

本基金




基金


)运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其他有关规
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
原则基础上,特订立《汇添富均衡增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


本合同




《基金合同》


)。



《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
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
以本合同为准。《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
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享有
权利,同时需承担相应的义务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募集,并经中国
证监会核准。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
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投资者投资于本基
金,必须自担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基金合同》应当适用《基金法》及相应法律法规之规定,若因法律法规
的修改或更新导致《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
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
律法规的规定为准,及时作出相应的变更和调整,同时就
该等变更或调整进行公告。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

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
、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技术条件不
允许
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者超过
50%
的除外。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普通股票投资可能面临的
宏观
经济风
险、政策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外,还将面临存托凭证持有人与持有基
础股票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发行人采
用协议控制架构的风险、增发基础证券可能导致的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
的风险、交易机制相关风险、存托凭证退市风险等其他风险。



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
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本合同、《基金合同》


指《汇添富均衡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及对本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
仅为本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
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地方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及
规范性文件


《基金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销售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运作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指《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8

31
日颁布、同年
10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


指依据《基金合同》所募集的汇添富均衡增长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指《汇添富均衡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即用于公开披露基金管理人及托管人、相关
服务机构、基金的募集、基金合同的生效、基金份
额的交易、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基金的投资、
基金的业绩、基金的财产、基金资产的估值、基金
收益与分配、基金的费用与税收、基金的信息披
露、风险揭示、基金的终止与清算、基金合同的内
容摘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服务、其他应披露事项、招募说明书的存放
及查阅方式、备查文件等涉及本基金的信息,供基
金投资者选择并决定是否提出基金认购或申购申请
的要约邀请文件,及其更新



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汇添富均衡增
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
效修订和补充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汇添富均衡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业务规则


指《汇添富基金管理
股份
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
规则》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监管机构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
的机构


基金管理人


指汇添富基金管理
股份
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根据《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
金份额的投资者;





基金代销机构


指依据有关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办理本基金发
售、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



注册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
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等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指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其他符合条
件的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
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的在中国注册登记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法
人、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机构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
的中国境外机构投资者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的总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募
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条件,基
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合同备
案手续,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的期限


基金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



指公历日








指公历月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指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



指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认购


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
行为


发售


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
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
金管理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申购
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赎回


指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
金管理人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赎回
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基金账户


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
者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份额情况的账



交易账户


指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
售机构办理基金交易所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
余情况的账户


转托管


指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从
某一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基金转换


指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所持有的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任一开放式基金(转出基金)的全部
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何其他
开放式基金(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
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





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
内自动完成扣款及
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销售服务费


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
用,该笔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
费用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
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益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
息和本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
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资产估值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
产净值的过程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
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
(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
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
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
债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流动性
受限资产,如未来法律法规变动,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对上述流动性受限资产范围进行
调整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
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
托管人网站、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



不可抗力





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抗拒并不能克服且
在本合同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签署之日后发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生的,使本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履行或无法部分履
行本合同的任何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
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
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
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指《汇添富均衡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第二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 基金名称


汇添富均衡增长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二、 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三、 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 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应用

由上而下




自下而上


相结合的投资策略,通过行业的
相对均衡配置和投资布局于具有持续增长潜质的企业,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
下,分享中国经济的持续增长,以持续稳定地获取较高的投资回报。






五、 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









六、 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七、 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第三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本基金基金份额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按面值发售。



一、 募集期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招募说明书》及
《发售公告》。






二、 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三、 募集目标


本基金不设募集目标。






四、 发售方式和销售渠道


本基金将通过场内、场外两种方式发售本基金。场外销售渠道为基金管理
人的直销网点和不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相关业务的场
外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具体名单见发售公告);场内销售渠道为通过
上海证券
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相关业务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场内认
购须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基
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五、 认购费用


本基金以认购金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认购费用,认购费率最高不超

5%
,具体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
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六、 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认购款项在基金合同生效前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有,其中利息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七、 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1
、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
金额。计算公式为:


(1) 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
×
认购费率;
(2)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
+
认购利息)-认购费用;
(3) 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
/
基金份额面值。

2、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
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3、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将按照《运作办法》、《销售办法》的规定,参照行业
惯例,结合市场实际情况收取。具体费率详见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发
售公告》。

4、 场内交易的计算方法与上述方法相同,具体遵循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则。






八、 基金认购金额的限制


在募集期内,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账户的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
限制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九、 基金份额的认购和持有限额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账户的认购和持有基金份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



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第四部分
基金备案





一、
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
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
200

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
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
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
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
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合同生效时,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投
资者所有。






二、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 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
同期存款利息。






三、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
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法律
法规或监督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部分
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一、 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
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
基金代销机构,并
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 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基
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的具体日期前
2
个工作日在
指定媒介
公告。



投资者应当在开放日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或另行公告。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



人可
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应在实施日
2
日前在
指定媒

公告。






三、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未知价


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进行计算;
2、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
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
2
个工作日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
媒介
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
向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
投资者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
无效而不予成交。



2、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
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
T

2
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销
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3、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
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
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
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



《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
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2、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
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3、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
参见《招募说明书》;
4、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规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基金规模上限或基金单日
净申购比例上限,以及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
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
2
个工作日

指定
媒介
公告。






六、申购费用
和赎回费用


1、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
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

2、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
资人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扣除用于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
的余额归基金财产,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比例下限。

本基金管理人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
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3、 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5%
,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
5%


本基金的申
购费率、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
《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
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
2
个工作日
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
媒介
公告


4、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
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地域范围、特定行业、特定职业的投
资者以及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
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

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 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
×
申购费率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
.
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
÷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2、 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

份额赎回


方式,赎回价格以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
=
赎回份额
×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


净值赎回费用
=
赎回总金额
×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
赎回总金额
.
赎回费用


3、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
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4、 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
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5、 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
相应的费用,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6、 场内交易的计算方法与上述方法相同,场内交易遵循上海证券交易所及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则。






八、 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
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
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
时间进行
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2
个工作日在
中国证监会
指定
媒介
公告。






九、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 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 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
计算;
(4)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5)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
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
,或者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的情形时;
(6) 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
个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7)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8) 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购款项将全额
或部分
退还投资者。



发生上述(
1

、(
2
)、(
3
)、

4

、(
7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指定媒介
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十、
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
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 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的
措施;
(3) 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4) 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
2
个或
2
个以上开放日巨额
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5)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备案。

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可延期
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
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
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同时,在出现上述第(
4
)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
回款项,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在
指定
媒介
公告。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
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在
指定媒介
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
照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
上公告。






十一、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 全额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
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
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
延期予以办理。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应当按照其申请赎回份
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



份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
部分予以撤销外,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
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

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以此类推,直到
全部赎回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 如果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开放日内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
的基金份额占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超过
30%
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对
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
30%
比例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赎回申请。



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超过
30%
比例的赎回申请,与当日其他赎回
申请一起,按上述(
1
)、(
2
)方式处理。如下一开放日,该单一基金份额持
有人剩余未赎回部分仍旧超出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30%
时,继续按前述
规则处理,直至该单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单个开放日内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占
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低于
30%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有权根据当时市场环境调整前述比例及
处理规则,并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4) 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通

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
人,说明
有关处理方法,
并在
2
日内

指定媒介
上公告。



本基金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
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
指定媒介
公告。






十二、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应

重新开放日在
指定媒介
刊登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如果发
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
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
指定媒介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赎回公告,并
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
基金管理人自行确定公告增加
次数,并根据《信息披露办法》在指定媒介刊登公告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
指定媒介
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






十三、 基金的转换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来在各项技术条件和准备完备的情况下,投资
者可以依照基金管理人的有关规定选择在本基金和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
金之间进行基金转换。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转换费率等具体规定可以由基金
管理人届时另行规定并公告。






十四、 转托管


本基金目前实行份额托管的交易制度。投资者可将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从一
个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个交易账户进行交易。具体办理方法参照《业务规则》的
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十五、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在届时发
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十六、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
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执行等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


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合格的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
者。



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须到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处办理。对于符合条件的非

易过户申请按《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
办理。






十七、 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第六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汇添富基金管理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北京东路
666

H
区(东座)
6

H686



办公地址:上海市富城路
99
号震旦国际大楼
20



法定代表人:
李文


成立时间
: 2005

2

3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
[2005]5



组织形式
: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资本
:
人民币
132,724,224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
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
批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
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
机构,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委托、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对基金代销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
监督和处理;



(9)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0)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1)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开放式
基金业务规则,决定和调整除托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
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
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
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
(16)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 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
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3)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
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4) 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如认为基金代销机构违反《基金合
同》、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
监管机构,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所管理的不同基金
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
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
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
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
报告

中期报告
和年度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
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
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
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
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
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
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
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23)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
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和债务,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
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
利息;
(24)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
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因第三方过错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受
到损失时,在基金管理人首先承担责任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
方追偿;
(26) 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法定代表人:
陈四清


成立时间:
1984

1

1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
1983

9

17
日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
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


注册资本:
35,640,625.71
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证监基字【
1998

3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
批准的其他收入;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
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
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5) 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6) 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托管账
户,负责基金投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7) 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
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
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
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
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
与独立;




7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
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
算、交割事宜;


(8)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
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9)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1)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
报告

中期报告
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
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2) 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3)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4)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和赎回款项;
(16)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8)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和银行监
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
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管理人
追偿;
(22)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3)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
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据《基金合同》募集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
额持有人作为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
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
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 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
的有限责任;
(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
代销机构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7)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
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
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
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 变更基金类别;
(7)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8)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9)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涉及本
基金的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事项。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基金销售服务费;
(2) 法律法规允许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调低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
变更收费方式;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
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二、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
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 如在上述第
4
条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
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
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
于会议召开前
40
天,在
指定媒介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2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
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
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
间和收取方式。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
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



1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
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

持有基金
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 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



2
、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
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
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
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
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
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
(4) 上述第(
3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
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
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
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
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 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
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
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五、
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
《基金合同》的重大
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
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
(含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
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
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至少
35
天前提交召集
人并由召集人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
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
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
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
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
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
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
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
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
(含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
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



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
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
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
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公告会议通知时应当同时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
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统计全部
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
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
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
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提交符
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符合
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
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
计票


1
、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
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
主持人
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
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

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
结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
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
代表监督计票的,不影响计票效力。

但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应当至少提前两个
工作日通知召集人,由召集人邀请无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方担任监督计票人员。






八、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
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
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
指定媒介
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决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
人均有约束力。










第八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一)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 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 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 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 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 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 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 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代表
50%
以上(含
50%
)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含
2/3
)表决通过;
3、 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金管理人;
4、 核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生效后方可执行;
5、 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日内在
指定媒介
公告。




6
、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
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
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
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 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 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 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代表
50%
以上(含
50%
)基金
份额的基金持有人提名;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含
2/3
)表决通过;
3、 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金托管人;
4、 核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生效后方可执行;
5、 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日内在
指定媒介
公告。

6、 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
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
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 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的同时更换


1、 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


总份额
50%
以上(含
5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 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在监管机构核准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九部分
基金的托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
立托管协议。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
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
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一、 基金注册登记业务


本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
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
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等。






二、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
件的机构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注册登记业务的,应
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人基金账户
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1、 取得注册登记费;
2、 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
3、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注册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依
照有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
指定媒介
上公告;
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的义务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1、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
2、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份额的注册登
记业务;
3、 保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与赎回等业务记录
15
年以上;



4、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
反该保密义务对
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
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未完)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