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道中证500增强A : 博道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时间:2020年11月14日 01:10:57 中财网

原标题:博道中证500增强A : 博道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博道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博道
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
博道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招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
二〇年
十一











第一部分
前言
................................
................................
................................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
................................
............
3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
................................
........................
8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
................................
......................
10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
................................
................................
..
12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
..........
13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
..
22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
..............
30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
38
第十部分
基金的托管
................................
................................
..............................
41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
................................
..................
42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
................................
..........................
44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财产
................................
................................
..........................
52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
......................
53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
..................
59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
..............
62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
与审计
................................
................................
..............
64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
..................
65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
72
第二
十部分
违约责任
................................
................................
..............................
74
第二十一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
..............................
75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
................................
..............
75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事项
................................
................................
..........................
76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
..........
76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
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

《合同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公开募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和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



3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
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
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
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
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
博道
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

中国
证监会



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
集的
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投资
价值和
市场前

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等信息



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
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
金合同为准。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六、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
,但在
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超过
前述
50%
比例
的除外。


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若本基金投资于存托凭证,在承担境
内上市交易股票投资的共同风险外,还将承担存托凭证的特有风险。具体风险请
查阅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章节的具体内容。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
需要,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存托凭证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存托凭证,
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存托凭证。

八、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
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
博道
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
或本基金管理人
:指
博道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
或本基金托管人
:指
招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
或本基金合同:指

博道
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博道
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
或《招募说明书》
:指

博道
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
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博道
中证
5
00
指数
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

博道
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9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
、《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
1
、《销售办法》:指《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
2
、《信息披露办法》:指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
3
、《运作办法》:指《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
4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出的修订


1
5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
6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
或中国银行
保险
监督管理委
员会


1
7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
8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
9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0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
1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
金进行中国
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


2
2
、投资人
或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
3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2
4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
5
、销售机构:指
博道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
6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
7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
博道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或接受
博道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
8
、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
9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
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
1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
2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
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
3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
4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
5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
6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3
7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
8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
9
、《业务规则》:指

博道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0
、标的指数:指
中证
500
指数


4
1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
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
2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
3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
4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
5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
6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
指定的
销售机构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
成扣款
并于每期约定的申购日
受理
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
7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情形


4
8
、元:指人民币元


4
9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0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
1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
2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
基金份额总数


5
3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
4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



5
5
、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
资者,
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




5
6

指定
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全国性
报刊
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等
媒介


5
7
、不可抗力:指本
基金
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博道
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股票

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为股票指数增强型基金,通过数量化的方法进
行积极的组合管理与风
险控制,力争实现长期超越标的指数的业绩表现。







、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指数为
中证
500
指数




如果
今后本基金所跟踪的标的指数的
指数编制单位变更或停止
中证
500

数的编制、发布或授权,或
中证
500
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
的重大变更等事项导致
中证
500
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或证券市场中有其
他代表性更强
、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作相应调整时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变更
本基金的
标的指数、业绩比较基准

基金名称等。其中,若变更标的指数涉
及本基金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的实质性变更,则基金管理人应就变更标的指数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且在指定媒介公告。若变更标的指
数对基金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指数编制单位变更、
指数更名等事项),则该等变更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及时公告。标的指数发生变更,本
基金业绩比较准也相应变更


标的指数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需要替换或删



除基金名称中与原标的指数相关的商号或字样。







、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







、基金份额
发售
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
具体
认购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其他


本基金根据所收取费用的差异,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人认购
/
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
/
申购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
基金份额,称为
A
类基金份额;
在投资人认购
/
申购基金时

收取认购
/
申购费用,
而是
从本类

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C
类基金份额。相关
费率的设置及费率水平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列示。



本基金两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
计算并
公布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投资人在认购
/
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
符合法律法规且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
别,
或停止某类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
或取消某基金份额类别,或对基金份额分
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并公告。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
、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2
、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
或其指定的其他方式
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
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
调整
销售机构的相
关公告。



3
、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和人民币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
、认购费用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收取基金认购费用,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
购费用。



本基金
A
类份额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
、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
、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
、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
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

认购申请的确认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
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
、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
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
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4

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超过基金
认购
总份额的
50%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
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
比例要求的,
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
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
构的确认为准。



5

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
销。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
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募集期届满或
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
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
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
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

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
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
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
基金备案
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
、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
,并加计银行同

活期
存款利息



3
、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
的存续期内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
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情形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定期
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
监会
报告并提出
解决方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
等,
并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
机构
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
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

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
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
/
期货
交易市场、证券
/
期货
交易所交易时
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
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
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
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但申请
经登记机构受理的不得撤销



4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除指定赎回外,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
原则,对该持有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登记确认日期
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登记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被赎回基
金份额的持有期限和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
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不成
立。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

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
生效
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
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时,
赎回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
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
支付相应顺延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
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
购和赎回申请
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

T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
记机构在
T+1
日内
(包括该日)
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



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

包括该日

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
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
本金
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时间进行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
申请
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
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
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
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3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
参见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4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
设定
单个投资

申购金额上限、基金规模上限或基金单日净
申购比例上限,以及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
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

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

赎回
份额
和最低基金份额保留余额
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

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
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
计算。本基金分为
A
类和
C
类两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
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
小数点后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
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
(包括该日)
公告。遇特殊情况,经



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
、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
明书。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的
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
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
各类基金份

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
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
、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
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中列
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
各类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净
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
入方法,保
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
申购费用由
该类基金份额的
投资人承担,不列入
基金财产。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5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

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设定,具体

招募说明书,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
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对持
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
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
入基金财产。



6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
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
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
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上公告。



7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基金管理人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将
摆动定价机制的具体操
作规则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8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



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的手续后,对
投资人
适当
调低
基金
销售费用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
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
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
、证券
、期货
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
、基金管理人
认为
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或出现其他
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
、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
或登记机
构的异常情况导致
基金会计系统

基金销售系统
、基金销售支付结算系统

基金
注册
登记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超过
50%
,或者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的

出现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
人有权将上述申购申请全部或部分确认失败




8

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


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出现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上述申购
申请全部或部分确认失败




9

基金合同约定、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2

3

5

6

9
项暂停申购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接受
申购
申请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
全部或部分
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
本金
将退还给投
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
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
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投资人
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3
、证券
、期货
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出现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
基金
管理人
可暂
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

基金合同
约定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赎回
申请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
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
该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
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
的限制。




3
)如果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开放日内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的
基金份额占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超过
1
0%
时,
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
人不超过
10%
比例的赎回申请,与当日其他赎回申请一起,按上述(
1
)、(
2
)方
式处理;
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
1
0%

例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赎回
申请。如下一开放日,该单

基金份额持有人剩余未赎回部分仍旧超出前述比例
约定的,继续按前述规则处理,直至该单

基金份额持有人单个开放日内申请赎
回的基金份额占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低于
1
0%


但是,如该单个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当日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4
)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
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

上进行公告。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
巨额
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
并在
2


在指定媒

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

上刊登暂停公告。



2

暂停
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
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不迟
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

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
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
;也
可以根据
实际情况在
暂停
公告中
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
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
、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
管费。



十五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
、基金
份额
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
参与收益分配。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其他业务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在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
务,基金管理人可制定相应的业务规则,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
行公告。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
博道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87

1

262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
500
号城建国际中心
1601



法定代表人:
莫泰山


设立日期:
2017

6

12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
证监许可
[
2017
]
822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1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
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
021
-
80226288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
资金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

赎回
或转换

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
5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
、期货经纪机构
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若本基金采用证券经纪商交易结算模式,即
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选定的证券经
纪商
进行场内交易,并由选定的证券经纪

作为结算参与人代理本基金进行结算,则基金管理人须
与选择的证券经纪商签

证券
经纪服务
协议,
约定
证券经纪商应履行的
相关
交易结算和
交易监控等职责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

的业务规则;



17

在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调整基金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8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
资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
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
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
报告
、中期报告
和年度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
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
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
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
行同期
活期
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
招商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李建红


成立时间:
1987

4

8



批准
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
文号:
中国人民银行银复


1986

175

文、银
复(
1987

86
号文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
252.20
亿元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
业务批准
文号:
中国
证监会
证监基金字
[2002]83



联系人:张燕



联系电话:
0755
-
83199084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
托管
账户、
证券账户
、期货结算账户
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
资金
清算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
托管
账户

证券账户

期货结算账户
等投资所



需账户

按照《基金合同》
及《托管协议》
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
份额净值、
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
报告

中期
报告
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
了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从基金管理人
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
接收
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
管理人、基金
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
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
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
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
并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赎回
或转让
其持有的基
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
服务
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遵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
务规则;



10
)提供基金管理人和监管机构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以及不时的更新和
补充,并保证其真实性;



11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
)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或提高销售服务费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
合同
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在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内、并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
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

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外的
其他应由本基金或基金份额持
有人承担的费用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
低赎回费率
、调低销售服务费
或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的前提下变更
或增加
收费方式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
、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
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
金合同》进行修
改;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
变化;



6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且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
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

在符合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规定、并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增加
基金份额类别或调整
本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8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
下,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9

变更标的指数对基金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
于指数编制单位变更、指数更名等事项),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



10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
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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