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众成: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暨减持比例超过1%

时间:2020年11月16日 19:20:39 中财网
原标题:浙江众成: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暨减持比例超过1%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522 证券简称:浙江众成 公告编号:2020-043



浙江众成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暨
减持比例超过1%的公告



公司股东陈大魁先生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
的信息一致。




浙江众成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陈大魁先生出具的《关于以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超过1%的告知
函》。陈大魁先生于2020年11月13日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18,000,000
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905,779,387股的比例为1.9872%。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陈
大魁先生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合
计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大宗交易的受让方在受让后6个月内,不得
转让其受让的股份。


具体减持情况公告如下:



一、 股东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情况:

1、股东本次减持公司股份的情况:

股东名称

减持方式

减持期间

减持均价

减持股数(万
股)

减持比例(%)

陈大魁

大宗交易

2020-11-13

6.07

465.00

0.5134

大宗交易

2020-11-13

6.07

1,335.00

1.4739




合计







1,800.00

1.9872



注: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大魁先生及一致行动人自最近一次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2020
年6月20日)起至本次减持后,其拥有的权益累计减少比例为2.6457%。


2、上述表格中若出现合计数字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2、股东本次减持前后持股情况:

股东名称

股份性质

本次减持前持有股份

本次减持后持有股份

股数(万股)

占总股本
比例(%)

股数(万股)

占总股本
比例(%)

陈大魁

合计持有股份

31,645.6400

34.9375

29,845.6400

32.9502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31,645.6400

34.9375

29,845.6400

32.9502



二、 股东持股变动比例超过1%的情况:

2020年11月13日,陈大魁先生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1,800.00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1.9872%,本次持股变动比例已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00%。


1.基本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

陈大魁

住所

浙江省嘉善县罗星街道冬青里**幢

权益变动时间

2020年11月13日

股票简称

浙江众成

股票代码

002522

变动类型
(可多选)

增加□ 减少■

一致行动人

有■ 无□

是否为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是■ 否□

2.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股份种类(A股、B股等)

增持/减持股数(万股)

增持/减持比例(%)

A股

1,800.00

1.9872







合 计

1,800.00

1.9872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大宗交易 ■

其他 □(请注明)




本次增持股份的资金来源(可
多选)(不适用)

自有资金 □ 银行贷款 □

其他金融机构借款 □ 股东投资款 □

其他 □(请注明)

不涉及资金来源 □

3. 本次变动前后,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上市公司权益的股份情况

股份性质

本次变动前持有股份

本次变动后持有股份

股数(万股)

占总股本比例
(%)

股数(万股)

占总股本比例(%)

合计持有股份

39,628.9503

43.7512

37,828.9503

41.7640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34,874.6756

38.5024

33,074.6756

36.5152

有限售条件股份

4,754.2747

5.2488

4,754.2747

5.2488

4. 承诺、计划等履行情况

本次变动是否为履行已作
出的承诺、意向、计划

是□ 否■

如是,请说明承诺、意向、计划的具体情况及履行进度。


本次变动是否存在违反《证
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
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
所业务规则等规定的情况

是□ 否■

如是,请说明违规的具体情况、整改计划和处理措施。


5. 被限制表决权的股份情况

按照《证券法》第六十三条
的规定,是否存在不得行使
表决权的股份

是□ 否■

如是,请说明对应股份数量占现有上市公司股本的比例。


6. 30%以上股东增持股份的进一步说明(不适用)



三、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减持未违反《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
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
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业务规则的规定。


2、根据相关规定,本次大宗交易不存在需要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的情况。


3、本次减持后,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陈大魁先生持有本公司股份
29,845.64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2.9502%,本次减持公司股份行为不会导致
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陈大魁先生仍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4、陈大魁先生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如下:


(1)、陈大魁先生在《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公告
书》中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
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包括由该部分股份
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


(2)、陈大魁先生在《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公告
书》中承诺: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离职六个月后的十二个
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
的比例不超过50%。


陈大魁先生所持公司全部股份已于2013年12月10日起解除限售;陈大魁先生
于2015年12月3日申请辞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职务和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及
董事会专业委员会委员相关职务,辞职后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


截至目前上述第1条及第2条承诺均已实际履行完毕。本次减持股份不存在违
反其股份锁定承诺的情况。


5、陈大魁先生承诺未来六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出售本人所持有的公司
股份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5%(含本次减持)。


四、备查文件:

1、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陈大魁先生出具的《关于以大宗交易方式减
持公司股份超过1%的告知函》等文件。


特此公告。








浙江众成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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