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宝沪深300增强A : 华宝沪深3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0年临时更新

时间:2020年11月16日 19:55:23 中财网

原标题:华宝沪深300增强A : 华宝沪深3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0年临时更新


华宝沪深 3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0年临时更新

基金管理人: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华宝沪深 3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6年 11月 14日证监许可【2016】2663号文注册,
进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华宝沪深 3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
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
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
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
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
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整
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
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
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作为指数增强型基金的特有风险等。本基金是股
票型基金,属于高预期风险、高预期收益的证券投资基金品种,其预期风险与收益混合型基
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可投资存托凭证,基金净值可能受到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价格波动影响,存
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的相关风险可能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的风险。


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及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
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
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
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会面临科创板机制下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
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集中度风险、系
统性风险、政策风险等。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


华宝沪深 3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投资于科创板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于科创板
股票。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
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管理人于 2020年 11月 13日发布的《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旗下部分公募基金基金合同的公告》进行更新,前述修订内容自 2020年 11月13
日起生效;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20年 3月 31日,数据未经审计;其他所载
内容截止日为 2020年 5月 31日。


原招募说明书与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不一致的,以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为准。



目录

一、绪言 ..........................................................................................................................................1
二、释义 ..........................................................................................................................................2
三、基金管理人 ...............................................................................................................................7
四、基金托管人 .............................................................................................................................14
五、相关服务机构 .........................................................................................................................17
六、基金的募集 .............................................................................................................................30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31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32
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转换 .....................................................................................42
十、基金的投资 .............................................................................................................................45
十一、基金的业绩 ...........................................................................................................................58
十二、基金的财产 .........................................................................................................................59
十三、基金资产估值 .....................................................................................................................60
十四、基金收益与分配 .................................................................................................................64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65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68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69
十八、风险揭示 .............................................................................................................................75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81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83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97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08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 111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113
二十五、备查文件 .......................................................................................................................114



华宝沪深 3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 “《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规定》 ”)、其他有关规
定及《华宝沪深 3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华宝沪深 3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
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本基金管理人解释。本
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
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
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
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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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华宝沪深 3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华宝沪深 3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

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华宝沪深 3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华宝沪深 3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华宝沪深 3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华宝沪深 3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

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14、《流动性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年 8月 31日颁布、同年 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
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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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

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16、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7、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8、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

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9、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0、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

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1、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
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2、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

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
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
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华
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
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

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导致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2016年 12月 9日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

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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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6、T+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不包含 T日)
37、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业务规则》:指《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

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者共同遵守
4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
的行为
4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
的行为
42、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
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
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
的行为

44、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
机构的操作

45、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
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
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
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
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7、元:指人民币元
48、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
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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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
产的价值总和

5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的过程

5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
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4、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55、发起式基金:指按照《运作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相关条件募集,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指基金管理人员工中依法具有基金经理
资格者,包括但不限于本基金的基金经理,下同)承诺认购一定金额并持有一定期限的证券投资
基金

56、发起资金:指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
或基金经理等人员参与认购本基金的资金。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低于 1000万元,且发起
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低于三年

57、发起资金提供方:指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
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

58、固定收益品种:指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监会
认可的其他交易场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国债、政府支持机构债、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
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央行票据、中
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等

59、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根据销售服务费及申购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 A类
基金份额和 C类基金份额两个类别。两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基金份额净


60、A类基金份额:指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且收取申购费的基金份额类


61、C类基金份额:指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且不收取申购费的基金份额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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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
服务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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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58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58楼

法定代表人:孔祥清

总经理:HUANG Xiaoyi Helen(黄小薏)

成立日期:2003年3月7日

注册资本:1.5亿元人民币

电话:021-38505888

联系人:章希

股权结构:中方股东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持有 51%的股份,外方股东 Warburg Pincus AssetManagement, L.P.持有 49%的股份。


(二)基金管理人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孔祥清先生,董事长,硕士,高级会计师。曾任宝钢计财部资金处主办、主管、副处长,宝
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总经理,华宝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中国宝武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产业金融
党工委副书记、纪工委书记、工会工委主席。现任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太平洋保
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HUANG Xiaoyi Helen(黄小薏)女士,董事,硕士。曾任加拿大 TD Securities公司金融分
析师,Acthop投资公司财务总监。2003年5月加入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担任公司营运总
监、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现任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魏臻先生,董事。曾任麦肯锡(上海)咨询公司分析师,摩根斯坦利亚洲公司分析师,香港
人人媒体总监。现任华平投资集团董事总经理、神州租车控股公司董事、九月教育集团董事、中
通快递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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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朗朗先生,董事,本科。曾任瑞士信贷第一波士顿(加拿大)分析师;花旗银行(香港)
投资银行部分析师;现任美国华平集团中国金融行业负责人、董事总经理,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
限公司董事,上海灿谷投资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董事。


胡光先生,独立董事,硕士。曾任美国俄亥俄州舒士克曼律师事务所律师、飞利浦电子中国
集团法律顾问、上海市邦信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现任上海胡光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


尉安宁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曾任宁夏广播电视大学讲师,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助
理研究员,世界银行农业经济学家,荷兰合作银行东北亚区食品农业研究主管,新希望集团常务
副总裁,比利时富通银行中国区 CEO兼上海分行行长,山东亚太中慧集团董事长。现任上海谷旺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大成食品(亚洲)有限公司执行董事、董事会主席、执行
委员会主席。


陈志宏先生,独立董事,硕士。曾任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合
伙人,苏黎世金融服务集团中国区董事长,华彬国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高级顾问。


2、监事会成员

朱莉丽女士,监事,硕士。曾就职于美林投资银行部、德意志银行投资银行部;现任美国华
平集团执行董事。


黄洪永先生,监事,硕士。曾任宝钢集团规划部、管理创新部综合主管,宝钢工程党委组织
部、人力资源部部长,广东钢铁集团规划部副部长,广东宝钢置业副总经理,宝钢集团人事效率
总监、领导力发展总监,中国宝武领导力发展总监。现任中国宝武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产业金融党
工委副书记、纪工委书记。


王波先生,监事,硕士。曾任上海证券报记者;现任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互金业务总监兼
互金策划部总经理。


3、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孔祥清先生,董事长,简历同上。


HUANG Xiaoyi Helen(黄小薏)女士,总经理,简历同上。


向辉先生,副总经理,硕士。曾在武汉长江金融审计事务所任副所长、在长盛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市场部任职。2002年加入华宝基金公司参与公司的筹建工作,先后担任公司清算登记部总经
理、营运副总监、营运总监,现任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李慧勇先生,副总经理,硕士。曾在上海申银万国证券研究所有限公司担任董事总经理/所长
助理/研究执行委员会副主任/首席分析师的职务。现任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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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雷先生,督察长,硕士。曾任职于中国机械设备进出口总公司、北京证监局、中国证监会,

曾任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首席风险官、合规总监。现任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4、本基金基金经理
徐林明,复旦大学经济学硕士,FRM。曾在兴业证券、凯龙财经(上海)有限公司、中原证券

从事金融工程研究工作。2005年8月加入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担任金融工程部数量分析
师、金融工程部副总经理等职务,现任助理投资总监、量化投资部总经理。2009年9月至 2015
年 11月任华宝中证1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0年 4月至 2015年 11月任上证180
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华宝上证 180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
金基金经理,2014年 9月起任华宝量化对冲策略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4
月至 2020年 2月任华宝事件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 12月起任华宝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年2月起任华宝科技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


王正,硕士。2012年 7月加入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担任助理量化分析师、分析师、
基金经理助理等职务。2020年 1月起任华宝量化对冲策略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华宝沪深
3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蔡目荣先生,投资副总监、国内投资部总经理、华宝多策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华宝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华宝价值发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华宝绿色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华宝绿色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闫旭女士,投资副总监、华宝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华宝稳健回报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胡戈游先生,助理投资总监、华宝宝康消费品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华宝核心优势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华宝事件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曾豪先生,研究部总经理、华宝先进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光磊先生,投资副总监、国内投资部副总经理、华宝医药生物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华宝品质生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华宝新优选一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华宝大健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华宝消费升级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华宝万物互联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华宝成长策略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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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职责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本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将遵守《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建

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不从事下列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
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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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
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牟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体系
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

合规性风险、信誉风险和事件风险(如灾难)。

针对上述各种风险,基金管理人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风险管理体系,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搭建风险管理环境。具体包括制定风险管理战略、目标,设置相应的组织机构、建立
清晰的责任线路和报告渠道、配备适当的人力资源、开发适用的技术支持系统等内容。

(2)识别风险。辨识公司运作和基金管理中存在的风险。

(3)分析风险。检查存在的控制措施,分析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引起的后果并将风险归
类。

(4)度量风险。评估风险水平的高低,既有定性的度量手段,也有定量的度量手段。定性
的度量是把风险水平划分为若干级别,每一种风险按其发生的可能性与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进
入相应的级别。定量的方法则是设计一些风险指标,测量其数值的大小。

(5)处理风险。将风险水平与既定的标准相对比,对于那些级别较低、在公司所定标准范
围以内的风险,控制相对宽松一点,但仍加以定期监控,以防其超过预定标准;而对较为严重
的风险,则制定适当的控制措施;对于一些后果可能极其严重的风险,则除了严格控制以外,
还准备了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6)监视与检查。对已有的风险管理系统进行实时监视,并定期评价其管理绩效,在必要
时结合新的需求加以改变。

(7)报告与咨询。建立风险管理的报告系统,使公司股东、公司董事会、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及监管部门及时而有效地了解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并寻求咨询意见。

2、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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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应符合法律和监管要求,规范和促使公司经营管理及公司员工执
业行为符合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职业道德和行为。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必须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岗位,并渗透到决
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有效性原则。通过设置科学清晰的操作流程,结合程序控制,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
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


独立性原则。公司必须在精简高效的基础上设立能充分满足公司经营运作需要的部门和岗
位,各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保持相对独立性;公司自有资产、各项受托资产分离运作,独立进
行。


相互制约原则。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相互制约,并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
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盲点。


防火墙原则。公司基金管理、交易、清算登记、信息技术、研究、市场营销等相关部门,
应当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对因业务需要必须知悉未公开信息或涉及多部门信息的人员,
应制定严格的批准程序和监督防范措施。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应当充分发挥各部门及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
保证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各项规定,并在此基
础上遵循国际和行业的惯例制订。

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必须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留有制度上的空白或漏
洞。

审慎性原则。公司内部控制的核心是风险控制,内部控制制度的制订要以审慎经营、防范
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订应当具有前瞻性,并应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
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修改或完善。

实效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得到有效执行。公司应当树立和强化管理制度化、制度流程
化、流程信息化的内控理念,通过强监管、严问责、加强信息化管理,严格落实各项规章制度。


(2)内部风险控制的要求和内容
内部风险控制要求不相容职务分离、建立完善的岗位责任制和规范的岗位管理措施、建立
完整的信息资料保全系统、建立授权控制制度、建立有效的风险防范系统和快速反应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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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风险控制的内容包括投资管理业务控制、市场管理业务控制、信息披露控制、信息技
术系统控制、会计系统控制、档案管理控制、合规和法务管理控制、风险管理控制、审计稽核
控制,及反洗钱控制等。


(3)督察长制度
公司设督察长,督察长由公司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并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督察长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向全体董事报送工作报告,并在董事会及董事会下设的相关专
门委员会定期会议上报告基金及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督察长发
现基金及公司运作中存在问题时,应当及时告知公司总经理和相关业务负责人,提出处理意见
和整改建议,并监督整改措施的制定和落实;公司总经理对存在问题不整改或者整改未达到要
求的,督察长应当向公司董事会、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报告。


(4)监察稽核及风险管理制度
合规审计部和风险管理部依据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在所赋予的权限内,按照所规定的程
序和适当的方法,进行公正客观的检查和评价。

合规审计部和风险管理部负责调查评价公司内控制度的健全性、合理性;负责调查、评价
公司有关部门执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评价各项内控制度执行的有效性,对内控制度的
缺失提出补充建议;进行日常风险监控工作;协助评价基金财产风险状况;负责包括基金经理
离任审查在内的各项内部审计事务等。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书

(1)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合规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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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成立日期:2009年1月 15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号

注册资本:34,998,303.4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贺倩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总行设在北京。经国务院批准,
中国农业银行整体改制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于 2009年1月15日依法成立。中国农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继原中国农业银行全部资产、负债、业务、机构网点和员工。中国农业银行
网点遍布中国城乡,成为国内网点最多、业务辐射范围最广,服务领域最广,服务对象最多,业
务功能齐全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之一。在海外,中国农业银行同样通过自己的努力赢得了良好的
信誉,每年位居《财富》世界 500强企业之列。作为一家城乡并举、联通国际、功能齐备的大型
国有商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一贯秉承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坚持审慎稳健经营、可持续发
展,立足县域和城市两大市场,实施差异化竞争策略,着力打造“伴你成长”服务品牌,依托覆
盖全国的分支机构、庞大的电子化网络和多元化的金融产品,致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金融服
务,与广大客户共创价值、共同成长。


中国农业银行是中国第一批开展托管业务的国内商业银行,经验丰富,服务优质,业绩突出,2004年被英国《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2007年中国农业银行通过了美国 SAS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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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控制审计,并获得无保留意见的 SAS70审计报告。自2010年起中国农业银行连续通过托管业
务国际内控标准(ISAE3402)认证,表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对中国农业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程的
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中国农业银行着力加强能力建设,品牌声誉进一
步提升,在 2010年首届“‘金牌理财’TOP10颁奖盛典”中成绩突出,获“最佳托管银行”奖。

2010年再次荣获《首席财务官》杂志颁发的“最佳资产托管奖”。2012年荣获第十届中国财经风
云榜“最佳资产托管银行”称号;2013年至 2017年连续荣获上海清算所授予的“托管银行优秀
奖”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授予的“优秀托管机构奖”称号;2015年、2016年荣获中
国银行业协会授予的“养老金业务最佳发展奖”称号;2018年荣获中国基金报授予的公募基金 20
年“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2019年荣获证券时报授予的“2019年度资产托管银行天玑奖”称号。


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于 1998年5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目
前内设综合管理部、业务管理部、客户一部、客户二部、客户三部、客户四部、风险合规部、产
品研发与信息技术部、营运一部、营运二部、市场营销部、内控监管部、账户管理部,拥有先进
的安全防范设施和基金托管业务系统。


2、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近 310名,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 60名,服务团队成员
专业水平高、业务素质好、服务能力强,高级管理层均有 20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和高级技术职称,
精通国内外证券市场的运作。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到 2020年6月30日,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共 529只。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

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险管理委员会总体负责中国农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管理

和内部控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风险管理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

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独立行使监督稽核职权。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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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
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实行严格的复核、
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
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
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通过参数设置将《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规定的投资比例
和禁止投资品种输入监控系统,每日登录监控系统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并通过基金资

金账户、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等监督基金管理人的其他行为。

当基金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当针对不同情况进行以下方式的处理:
1、电话提示。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基金管理人;
2、书面警示。对本基金投资比例接近超标、资金头寸不足等问题,以书面方式对基金管理

人进行提示;
3、书面报告。对投资比例超标、清算资金透支以及其他涉嫌违规交易等行为,书面提示有关
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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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直销柜台
名称: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58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电路 370号宝钢大厦905室
法定代表人:孔祥清
直销柜台电话:021-38505731、021-38505732
直销柜台传真:021-50499663、021-50988055
联系人:章希
网址:www.fsfund.com
(2)直销 e网金
投资者可以通过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直销 e网金系统办理本基金的认/申购、赎
回、转换等业务,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公告。网上交易网址:
www.fsfund.com。


2、其他销售机构

(1)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号中国银行总行办公大楼
邮编: 100818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联系电话: 95566
客户服务电话: 95566
公司网址: www.boc.cn
(2)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88号
邮编: 20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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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客户服务电话:
95559
公司网址:
www.bankcomm.com

(3)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邮编:
518040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客户服务电话:
95555
公司网址:
www.cmbchina.com
(4)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
218号渤海银行大厦
邮编:
300012
法定代表人:李伏安
客户服务电话:
95541
公司网址:
www.cbhb.com.cn
(5)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号安联大厦
35层、
28层
A02单元
邮编:
518026
法定代表人:黄炎勋
客户服务电话:
95517
公司网址:
www.essence.com.cn
(6)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号(奥体中心北侧)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传真:
022-28451958
客户服务电话:
400-651-5988
公司网址:
www.ewww.com.cn
(7)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
16-17层
邮编:
518034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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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曹宏
客户服务电话:
400-6666-888
公司网址:
www.cgws.com

(8)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特
8号
邮编:
430015
法定代表人:李新华
传真:
027-85481900
客户服务电话:
95579
公司网址:
www.95579.com
(9)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号院
6号楼
2单元
21层
222507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传真:
010-61840699
客户服务电话:
4000618518
公司网址:
https://danjuanapp.com/
(10)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华一路
115号投行大厦
18F
邮编:
518000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传真:
0755-25838701
客户服务电话:
95358
公司网址:
www.firstcapital.com.cn
(11)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号
邮编:
130118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传真:
0431-85096795
客户服务电话:
95360
公司网址:
www.nesc.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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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赵俊
传真:
021-50498825
客户服务电话:
95531;400-8888-588
公司网址:
www.longone.com.cn
(13)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号
邮编:
215021
法定代表人:范力
联系电话:
400-860-1555
传真:
0512-62938527
客户服务电话:
95330
公司网址:
www.dwzq.com.cn
(14)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号
3楼
法定代表人:周健男
联系电话:
95525
传真:
021-22169134
客户服务电话:
95525
公司网址:
www.ebscn.com
(15)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北路
183号大都会广场
43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客户服务电话:
95575
公司网址:
www.gf.com.cn
(16)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号国华投资大厦
9层
10层
邮编:
100007
法定代表人:翁振杰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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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010-84183311
客户服务电话:
400-818-8118
公司网址:
www.guodu.com

(17)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号
邮编:
610015
法定代表人:冉云
传真:
028-86690126
客户服务电话:
95310
公司网址:
www.gjzq.com.cn
(18)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
768号国泰君安大厦
邮编:
200041
法定代表人:贺青
传真:
021-38670666
客户服务电话:
95521
公司网址:
www.gtja.com
(19)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传真:
0755-82133952
客户服务电话:
95536
公司网址:
www.guosen.com.cn
(20)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广东路
689号
法定代表人:周杰
联系电话:
95553
客户服务电话:
95553、400-8888-001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公司网址:
www.htsec.com
(21)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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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室
客户服务电话:
400-700-9665
公司网址:
www.ehowbuy.com

(22)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号泛利大厦
10层
客户服务电话:
400-920-0022
公司网址:
www.licaike.com
(23)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号大成国际大厦
20楼
2005室
邮编:
830002
法定代表人:李琦
传真:
0991-2301927
客户服务电话:
400-800-0562
公司网址:
www.hysec.com
(24)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57楼
邮编:
200120
法定代表人:刘加海
传真:
021-68777822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0-9898
公司网址:
www.cnhbstock.com
(25)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088号招商银行上海大厦
18-19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电话:
0591-96326
传真:
021-20655196
客户服务电话:
95547
公司网址:
www.hfzq.com.cn
(26)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
400-817-5666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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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488号太平金融大厦
1503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0-5369
公司网址:
www.jiyufund.com.cn
(28)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
28号富卓大厦
A座
7层
客户服务电话:
400-166-1188
公司网址:
http://8.jrj.com.cn
(29)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号都市之门
B座
5层
法定代表人:李刚
客户服务电话:
95325
公司网址:
www.kysec.cn
(30)北京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海淀东三街
2号
4层
401-15
客户服务电话:
4000988511
公司网址:
http://kenterui.jd.com
(31)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号
14楼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19031
公司网址:
www.lufunds.com
(32)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
18号黄龙时代广场
B座
6F
联系电话:
4000-776-123
客户服务电话:
4000-776-123
公司网址:
http://www.fund123.cn/
(33)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5033号平安金融中心
61层-64层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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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0755-82435367
客户服务电话:
95511-8
公司网址:
www.stock.pingan.com

(34)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联系电话:
400-666-1618
传真:
0351-8686619
客户服务电话:
400-666-1618、95573
公司网址:
www.i618.com.cn
(35)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
213号久事商务大厦
7楼
法定代表人:李俊杰
联系电话:
400-891-8918
传真:
021-53686100,021-53686200
客户服务电话:
400-891-8918
公司网址:
www.shzq.com
(36)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号世纪商贸广场
40楼
邮编:
200031
法定代表人:李梅
传真:
021-33388224
客户服务电话:
95523
公司网址:
www.swhysc.com
(37)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
95177
公司网址:
www.snjijin.com
(38)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号
3C座
9楼
客户服务电话:
400-1818-188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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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网址:
www.1234567.com.cn

(39)通华财富
(上海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沪路
55号通华科技大厦
7层
客户服务电话:
400-101-9301
公司网址:
www.tonghuafund.com
(40)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室
联系人:张丽琼
客户服务电话:
4008-773-772
公司网址:
www.5ifund.com
(41)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
021-50810673
公司网址:
www.wacaijijin.com
(42)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号西南证券大厦
邮编:
400023
法定代表人:廖庆轩
传真:
023-63786212
客户服务电话:
4008-096-096
公司网址:
www.swsc.com.cn
(43)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甲
127号大成大厦
6层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电话:
400-800-8899
传真:
010-63081344
客户服务电话:
95321
公司网址:
www.cindasc.com
(44)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乙
12号院
1号昆泰国际大厦
12层
邮编:
100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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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李科
联系人:杨超
传真:
010-59053700
客户服务电话:
95510
公司网址:
www.sinosig.com

(45)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号
9号楼
15层
1809
联系电话:
400-6099-200
客户服务电话:
400-6099-200
公司网址:
www.yixinfund.com
(46)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
400-684-0500
公司网址:
www.ifastps.com.cn
(47)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
35号国际企业大厦
C座
邮编:
100033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传真:
010-83574807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888或
95551
公司网址:
www.chinastock.com.cn
(48)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号国贸大厦
2座
27层及
28层
法定代表人:毕明建
传真:
010-65058065
客户服务电话:
400-910-1166
公司网址:
www.cicc.com
(49)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66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
18层
法定代表人:李玮
传真:
021-20315125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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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 95538
公司网址: www.zts.com.cn


(50)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东城区朝内大街 2号凯恒中心 B座 18层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客户服务电话: 95587
公司网址: www.csc108.com
(51)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层 1301-1305室、 14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电话: 010-60838677
传真: 0755-83217421
客户服务电话: 400-990-8826
公司网址: www.citicsf.com

(52)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号中信证券大厦
邮编: 100026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传真: 010-60833739
客户服务电话: 95548
公司网址: www.cs.ecitic.com
(53)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 28号龙翔广场东座 5层
邮编: 266000
法定代表人:姜晓林
传真: 0532-85022605
客户服务电话: 95548
公司网址: http://sd.citics.com/
(54)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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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号中银大厦 31楼
邮编: 200120
法定代表人:宁敏
联系电话: 400-620-8888
传真: 021-50372474
客户服务电话: 400-620-8888
公司网址: www.bocichina.com


(55)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 8号 HALO广场 4楼
联系电话: 400-678-8887
客户服务电话: 400-678-8887
公司网址: www.zlfund.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在基

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58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58楼
法定代表人:孔祥清
电话:021-38505888(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号时代金融中心 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号时代金融中心 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联系电话:021-31358666
传真: 021-31358600
联系人:丁媛
经办律师:黎明、丁媛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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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层
邮政编码:100738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业务联系人:陈露
经办会计师:陈露、许培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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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2663号注册,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
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募集期从 2016年 12月 5日起,至 2016年12
月 6日止,共募集 10,000,450.05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 1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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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6年 12月 9日生效。

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 2亿元,本基金应当按照基金合同
约定的程序进行清算并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

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继续存续的,基金存续期内,连续 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
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
续 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
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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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基金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五、相关服务机构”或其他相关公告中

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
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者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
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
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自 2017年 1月 18日起开始办理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

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者认购、申购、转托管时基金份额登记的先后次

序进行顺序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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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
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
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者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
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申购款项将退回
投资者账户,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等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遇交易所或交
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
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顺延至上述情形消失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在发生
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

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
请,投资者应在 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
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者。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
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
时查询。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登记机构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
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量限制

1、申请申购基金的金额

投资者通过直销 e网金和其他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单笔最低金额为 1元人民币(含申购费)。

通过直销柜台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0万元人民币(含申购费),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每笔 1元
人民币(含申购费)。已在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购买过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投资者,不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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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销柜台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但受追加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
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其他销售机构的投资者欲转入直销柜台进行交易要受直销柜台最低金额的限制。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


2、申请赎回基金的份额

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按照份额进行赎回,单笔赎回份额不得低于
1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份的,在赎回时需
一次全部赎回。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
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投资者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限制、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单个
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本基金总规模限额和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等。基金管理人必须
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费与赎回费

1、申购费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C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本基金采
取前端收费模式收取基金申购费用。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
计算。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申购费率
50万以下 1.2%
大于等于 50万,小于 100万 0.8%
大于等于 100万,小于 500万 0.4%
500万(含)以上每笔 1000元

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
登记费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随基金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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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赎回费率
小于 7日 1.50%
大于等于 7日,小于 30日 0.75%
大于等于 30日,小于 1年 0.50%
大于等于 1年,小于 2年 0.25%
大于等于 2年 0

注:此处一年按 365日计算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对于收取的持续持有期少于 30日的投资者的赎回费,基金管理人将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

于收取的持续持有期长于等于 30日但少于 3个月的投资者的赎回费,基金管理人将不低于其总额
的 75%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收取的持续持有期长于等于 3个月但少于 6个月的投资者的赎回费,
基金管理人将不低于其总额的 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6个月的投资者,应当将不
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计入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结算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注:此处 1个月按 30日计算
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 C类基金份额期限赎回费率 (%)
小于 7日 1.50%
大于等于 7日,小于 30日 0.50%
大于等于 30日 0%

对 C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
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
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

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用。

(七)申购份额、赎回金额与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1)A类基金份额的计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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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的情形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 A类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的情形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 A类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的计算按舍去尾数方法,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
担。申购费用、净申购金额的计算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资产承担。


例:假定 T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860元,某投资者当日投资 10万元申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
额,对应的本次前端申购费率为 1.2%,该投资者可得到的基金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 /(1+1.2%)=98,814.23元

申购费用=100,000 -98,814.23=1,185.77元

申购份额=98,814.23/1.0860=90,989.16份

即:投资者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假定申购当日 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860
元,可得到 90,989.16份A类基金份额。


2)C类基金份额的计算方式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T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的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


例:假定 T日 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860元,某投资者当日投资 10万元申购本基金 C类基
金份额,该投资者可得到的 C类基金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1.0860=92,081.03份

即:投资者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假定申购当日 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860

元,可得到 92,081.03份C类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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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

承担。

例:某投资者赎回10,000份A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一年三个月,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25%,

假设赎回当日 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152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1.1520=11,520元
赎回费用=11,520×0.25%=28.80元
赎回金额=11,520-28.80=11,491.20元
即:投资者赎回 10,000份A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一年三个月,假设赎回当日 A类份额净

值是 1.152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1,491.20元。


3、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四位,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日内公告。遇特殊
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申购与赎回的登记
1、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基金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之前
可以撤销。

2、投资者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 T+1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
投资者自 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者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 T+1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登
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
前 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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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
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会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

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
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的比例达到
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8、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

购金额上限的。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9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

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者。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
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

者的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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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
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
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赎回申请确认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
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
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
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

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
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
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
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者的
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
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未能赎回
部分,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
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
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
择,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当发生巨额赎回时,若存在单个赎回申请人当日申请赎回的份额超过前一工作日基金总
份额 20%(“大额赎回申请人”)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保护其他赎回申请人(“普通赎回申
请人”)利益的原则,优先确认普通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可接受赎回的范围内对普通赎
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予以全部确认或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普通赎回申请人赎回申请总量的比
例确认;在普通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全部确认且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的 10%的前提下,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按比例确认。对
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
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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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未作明确选择,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
的限制。


(4)暂停赎回:连续 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
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
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公告、通过销售机构
告知等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暂停申购或赎回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最迟于重新开放日依法公告。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
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
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
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
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
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
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
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
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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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

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七)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者

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
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八)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九)基金份额质押或其他业务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登记机构可制定和
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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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转换

(一)基金转换申请人的范围
本基金的持有人均可以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和办理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的转换。

(二)基金转换受理场所
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该销售机构代理销售的本公司

管理的基金。

(三)基金转换受理时间
投资人可以在基金开放日的交易时间段申请办理基金转换业务,具体办理时间与基金申购、

赎回业务办理时间一致。

(四)基金转换费用
本基金与公司管理的其他基金转换,转换费用由二部分组成:转出基金赎回费和转入基金与

转出基金的申购补差费。(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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