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宝红利精选混合 : 华宝红利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20年临时更新
原标题:华宝红利精选混合 : 华宝红利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20年临时更新 华宝 红利精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020 年 临时更新 基金管理人: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 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 20 年 3 月 3 日 证监许可【 20 20 】 365 号文 注册 , 进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 华宝 红利精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 以下简称“招募说 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 ) 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投资 价值 和 市场前景 作出实质性 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 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整 体政治、经济、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市场风险、流动性 风险、本基金的特有风险、管理风险、信用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本基金法 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其他风险等。本基金 是一只主动投资的混合型基金,其长期平均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 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投资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以下简称“港股通机制”)允许买 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会面临港 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汇率风 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境外市场的风险等,详见本招募说明书“风 险揭示”部分的相关内容。 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 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存在不对港股进行投资的 可能。 本基金可投资股指期货,可能面临杠杆风险、基差风险、展期时的流动性风险、期货盯 市结算制度带来的现金管理风险、对手方风险、连带风险、到期日风险、未平仓合约不能继 续持有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存在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 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 本基金可投资存托凭证,基金净值可能受到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价格波动影响,存 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的相关风险可能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的风险。 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及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 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 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 投资人 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提醒 投资人 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 投资人 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 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 投资人 自行负担 。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 ,但在基金运 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 的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管理人于 2020 年 11 月 13 日发布的《华宝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修订旗下部分公募基金基金合同的公告》进行更新,上述修订内容自 2020 年 11 月 13 日起生效 。 本招募说明书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 目录 一、绪言 ................................ ................................ ................................ ................................ ........... 1 二、释义 ................................ ................................ ................................ ................................ ........... 2 三、基金管理人 ................................ ................................ ................................ ............................... 6 四、基金托管人 ................................ ................................ ................................ ............................. 13 五、相关服务机构 ................................ ................................ ................................ ......................... 15 六、基金的募集 ................................ ................................ ................................ ............................. 17 七、基金的备案 ................................ ................................ ................................ ............................. 20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 ................................ ......... 21 九、基金的投资 ................................ ................................ ................................ ............................. 30 十、基金 的 财产 ................................ ................................ ................................ ............................. 37 十一、基金资产估值 ................................ ................................ ................................ ..................... 38 十二、基金收益与分配 ................................ ................................ ................................ ................. 43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 ................................ ............. 44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 ................................ ............. 46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 ................................ ................................ ................. 47 十六、风险揭示 ................................ ................................ ................................ ............................. 53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 ................................ ......... 60 十八、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 ................................ ............. 62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 ................................ ................................ ..... 74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 ................................ . 85 二十一、其他应披露事项 ................................ ................................ ................................ ............. 87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 ......................... 88 二十三、备查文件 ................................ ................................ ................................ ......................... 89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基金法》”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以下简 称“《销售办法》”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 管理 规定》”) 及 其他有关规定 和 《 华宝 红利精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 华宝 红利精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 投资人 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 投资人 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本基金管理人解释。本 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 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基金合同编写 , 并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合同 当事人之 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 投资人 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 基金 投资人 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 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 招募说明书 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 基金或本基金:指 华宝 红利精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 、 基金管理人:指 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 基金托管人:指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 基金合同:指《 华宝 红利精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 订和补充 5 、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华宝 红利精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 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募说明书 :指《 华宝 红利精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及其更 新 7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华宝 红利精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本招募说明书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 年 9 月 1 日起 执行) 8 、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 华宝 红利精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9 、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 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 、 《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 正 的《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 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 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 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流动性 风险管理 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 、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 、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 或中国银行 保险 监督管理委员会 17 、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 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 8 、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 、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 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 律法规规定可 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 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2 、 投资人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和人民币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 、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4 、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 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 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 5 、 销售机构:指 基金管理人 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 金 销售 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 6 、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 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2 7 、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 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或接受 华 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为办理 登记 业务的机构 2 8 、 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 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 9 、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 办理认购、申 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 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 、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 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 1 、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 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 2 、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 3 、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 4 、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 5 、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 6 、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 不包含 T 日 ) 3 7 、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 8 、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 9 、 《业务规则》:指《 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放式 基金 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 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登记 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 人 共同遵守 40 、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 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 的行为 4 1 、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 的行为 4 2 、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 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条件要求 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 3 、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 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 的行为 44 、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 机构的操作 4 5 、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 申购 日、 申购 金额 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 申购 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 受理 基金申 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 6 、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份 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 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上一开 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 7 、 元:指人民币元 4 8 、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 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 9 、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及 票据价值 、 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款项 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 、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 1 、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 2 、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的过程 5 3 、 指定 媒介 :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 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 4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 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 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 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 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 5 、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 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 6 、 不可抗力:指 基金 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5 7 、港股通: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境内证券交易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 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华宝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58 楼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58 楼 法定代表人:孔祥清 总经理: HUANG Xiaoyi Helen (黄小薏) 成立日期: 2003 年 3 月 7 日 注册资本: 1 .5 亿元 人民币 电话: 021 - 38505888 联系人: 章希 股权结构: 中方股东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持有 51% 的股份, 外方股东 Warburg Pincus Asset Management, L.P. 持有 49% 的股份。 (二) 基金管理人主要人员情况 1、 董事会成员 孔祥清先生,董事长,硕士,高级会计师。曾任宝钢计财部资金处主办、主管、副处长,宝 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总经理,华宝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中国宝武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产业金融 党工委副书记、纪工委书记、工会工 委主席。现任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中国太平洋保 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HUANG Xiaoyi Helen (黄小薏)女士,董事,硕士。曾任加拿大 TD Securities 公司金融分 析师, Acthop 投资公司财务总监。 2003 年 5 月加入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担任公司营运总 监、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现任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根据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于公司督察长变更公告》,自 2019 年 10 月 25 日起由其代为履行督察长职务。 魏臻先生,董事。曾任麦肯锡(上海)咨询公司分析师,摩根斯坦利亚洲公司分析师,香港 人人媒体总监。现任华平投资集团董事总经理、神州租车控股公司董事、九 月教育集团董事、中 通快递董事。 周朗朗先生,董事,本科。曾任瑞士信贷第一波士顿(加拿大)分析师;花旗银行(香港) 投资银行部分析师;现任美国华平集团中国金融行业负责人、董事总经理,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 限公司董事,上海灿谷投资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董事。 胡光先生,独立董事,硕士。曾任美国俄亥俄州舒士克曼律师事务所律师、飞利浦电子中国 集团法律顾问、上海市邦信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现任上海胡光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 尉安宁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曾任宁夏广播电视大学讲师,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助 理研究员,世界银行 农业经济学家,荷兰合作银行东北亚区食品农业研究主管,新希望集团常务 副总裁,比利时富通银行中国区 CEO 兼上海分行行长,山东亚太中慧集团董事长。现任上海谷旺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大成食品(亚洲)有限公司执行董事、董事会主席、执行 委员会主席。 陈志宏先生,独立董事,硕士。曾任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合 伙人 , 苏黎世金融服务集团中国区董事长 , 华彬国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高级顾问。 2 、监事会成员 朱莉丽女士,监事,硕士。曾就职于美林投资银行部、德意志银行投资银行部;现任美国华 平集团执行董事。 黄洪永先生,监事,硕士。曾任宝钢集团规划部、管理创新部综合主管,宝钢工程党委组织 部、人力资源部部长,广东钢铁集团规划部副部长,广东宝钢置业副总经理,宝钢集团人事效率 总监、领导力发展总监,中国宝武领导力发展总监。现任中国宝武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产业金融党 工委副书记、纪工委书记。 贺桂先先生,监事,本科。曾任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研究部副总经理;现任华宝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营运副总监兼北京分公司总经理兼综合管 理部总经理。 王波先生,监事,硕士。曾任上海证券报记者;现任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互金业务总监兼 互金策划部总经理。 3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孔祥清 先生,董事长,简历同上。 HUANG Xiaoyi Helen (黄小薏)女士,总经理,简历同上。 向辉先生,副总经理,硕士。曾在武汉长江金融审计事务所任副所长、在长盛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市场部任职。 2002 年加入华宝基金公司参与公司的筹建工作,先后担任公司清算登记部总经 理、营运副总监、营运总监 , 现任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李慧勇先生, 副总经理,硕士。曾在上 海申银万国证券研究所有限公司担任董事总经理 / 所长 助理 / 研究执行委员会副主任 / 首席分析师的职务。现任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4 、拟任基金经理 张奇,硕士。曾任毕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业务顾问,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量化投资部投资 经理、董事副总经理。 2014 年 10 月加入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量化投资部高级分数量析 师、基金经理助理。 5 、 权益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闫旭女士,投资副总监、华宝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华宝稳健回报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胡戈游先生,助理投资总监、华宝宝康消费品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华宝核心优势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华宝事件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蔡目荣先生,投资副总监、国内投资部总经理、华宝多策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华宝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华宝价值发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华宝绿色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华宝绿色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光磊先生,投资副总监、国内投资部副总经理、华宝医药生物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华宝品质生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华宝新优选一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华宝大健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华宝消费升级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华宝万物互联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曾豪先生,研究部总经理、华宝先进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6 、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 (三)基金管理人职责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1 、 依法募集 资 金,办理 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 、 申购、赎回 和登记事宜; 2 、 办理本基金备案手续; 3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 、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 编制 季度 报告 、 中期报告 和年度报告; 7 、 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 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 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 12 、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 、 基金管理人将遵守《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建 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2 、 基金管理人不从事下列行为: ( 1 )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 2 )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 3 ) 利用基金财产 或者职务之便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 4 )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 6 )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 交易活动; (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 8 ) 法律、行政法规 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 基金经理承诺 (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 益; (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牟取不当利益; ( 3 )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 ( 4 ) 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 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 1 、 风险管理体系 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 合规性风险、信誉风险和事件风险(如灾难) 等 。 针对上述各种风险, 基金管理人 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风险管理体系,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 1 )搭建风险管理环境。具体包括制定风险管理战略、目标,设置相应的组织机构、建立 清晰的责任线路和报告渠道、配备适当的人力资源、开发适用的技术支持系统等内容。 ( 2 )识别风险。辨识公司运作和基金管理中存在的风险。 ( 3 )分析风险。检查存在的控制措施,分析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引起的后果并将风险归 类。 ( 4 )度量风险。评估风险水平的高低,既有定性的度量手段,也有定量的度量手段。定性 的度量是把风险水平划分为若干级别,每一种风险按其发生的可能性与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进 入相应的级别。定量的方法则是设计一些风险指标,测量其数值的大小。 ( 5 )处理风险。将风险水平与既定的标准相对比,对于那些级别较低、在公司所定标准范 围以内的风险,控制相对宽松一点,但仍加以定期监控,以防其超过预定 标准;而对较为严重 的风险,则制定适当的控制措施;对于一些后果可能极其严重的风险,则除了严格控制以外, 还准备了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 6 )监视与检查。对已有的风险管理系统进行实时监视,并定期评价其管理绩效,在必要 时结合新的需求加以改变。 ( 7 )报告与咨询。建立风险管理的报告系统,使公司股东、公司董事会、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及监管部门及时而有效地了解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并寻求咨询意见。 2 、 内部控制制度 ( 1 )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必须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岗位,并渗透到决 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有效性原则。通过设置科学清晰的操作流程,结合程序控制,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 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 独立性原则。公司必须在精简高效的基础上设立能充分满足公司经营运作需要的部门和岗 位,各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保持相对独立性;公司固有财产、各项委托基金财产、其他资产分 离运作,独立进行; 相互制约原则。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相互制约,并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 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防火 墙原则。公司基金管理、交易、清算登记、信息技术、研究、市场营销等相关部门, 应当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对因业务需要必须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应制定严格的批准 程序和监督防范措施;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应当充分发挥各部门及每位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 本,保证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各项规定,并在此 基础上遵循国际和行业的惯例制订; 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必须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并普遍适用于公司每一位 员工,不留有制度 上的空白或漏洞; 审慎性原则。公司内部控制的核心是风险控制,内部控制制度的制订要以审慎经营、防范 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订应当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 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 修改或完善。 ( 2 )内部风险控制的要求和内容 内部风险控制要求不相容职务分离、建立完善的岗位责任制和规范的岗位管理措施、建立 完整的信息资料保全系统、建立授权控制制度、建立有效的风险防范系统和快速反应机制。 内部风险控制的内容包括投资管 理业务控制、市场管理业务控制、信息披露控制、信息技 术系统控制、会计系统控制、档案管 理控制、建立保密制度以及内部稽核控制等。 ( 3 )督察长制度 公司设督察长,督察长由公司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并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督察长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向全体董事报送工作报告,并在董事会及董事会下设的相关专 门委员会定期会议上报告基金及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督察长发 现基金及公司运作中存在问题时,应当及时告知公司总经理和相关业务负责人,提出处理意见 和整改建议,并监督整改措施的制定和落实;公司总经理 对存在问题不整改或者整改未达到要 求的,督察长应当向公司董事会、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报告。 ( 4 ) 监察稽核及风险管理制度 监察稽核部和风险管理部依据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在所赋予的权限内,按照所规定的程 序和适当的方法,进行公正客观的检查和评价。 监察稽核部和风险管理部负责调查评价公司内控制度的健全性、合理性;负责调查、评价 公司有关部门执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评价各项内控制度执行的有效性,对内控制度的 缺失提出补充建议;进行日常风险监控工作;协助评价基金财产风险状况;负责包括基金经理 离任审查在内的各项内部审 计事务等。 3 、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 制度的 声明书 ( 1 ) 基金管理人 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 制度 的披露真实、准确; ( 2 ) 基金管理人 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 基金管理人 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 制度 。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 1983 年 10 月 31 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1998 】 24 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许俊 传真:( 010 ) 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 95566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 1998 年,现有员工 110 余人,大部分员工具有丰富的银行、证券、 基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历, 60 %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 高级职称。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务,中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展托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一 对多、一对一)、社保基金、保险资金、 QFII 、 R QFII 、 QDII 、境外三类机构、券商资产管理计划、 信托计划、企业年金、银行理财产品、股权基金、私募基金、资金托管等门类齐全、产品丰富的 托管业务体系。在国内,中国银行首家开展绩效评估、风险分析等增值服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 性化的托管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中国银行已托管 764 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基金 722 只, QDII 基金 42 只,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型、 FOF 等多种类型的基金,满足了 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 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组成部分,秉承中 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坚持“规范运作、稳健经营”的原则。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控制工作 贯穿业务各环节,通过风险识别与评估、风险控制措施设定及制度建设、内外部检查及审计等措 施强化托管业务全员、全面、全程的风险管控。 2007 年起,中国银行连续聘请外部会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审阅工作。先后 获得基于 “ SAS70 ”、“ AAF01/06 ” “ ISAE3402 ”和“ SSA E16 ”等国际主流内控审阅准则的无保留 意见的审阅报告。 2017 年,中国银行继续获得了基于“ ISAE3402 ”和“ SSAE16 ”双准则的内部控 制审计报告。中国银行托管业务内控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能够有效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相关规 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 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 理机构报告。基 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 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 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 基金 份额 销售 机构 1 、 直销机构 ( 1 )直销 柜台 名称: 华宝 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58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电路 370 号宝钢大厦 905 室 法定代表人:孔祥清 直销 柜台 电话 : 021 - 38505731 、 021 - 38505732 直销 柜台 传真: 021 - 50499663 、 021 - 50988055 联系人: 章希 网址: www. fsfund .com ( 2 ) 直销 e 网金 投资人 可以通过 华宝 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网上交易 直销 e 网金 系统 、移动客户端(工薪宝 APP 、 微信平台) 办理本基金的 认 / 申购、赎回、转换 等业务,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 华宝 基金管理有限 公 司网站公告。网上交易网址: www. fsfund .com 。 2 、 其他 销 售 机构 其它销 售 机构情况详见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及 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 调整 销售机构 的 相关公告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销售机构,并 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 (二) 登记机构 名称: 华宝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58 楼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58 楼 法定代表人: 孔祥清 电话: 021 - 38505888 传真: 021 - 38505777 联系人: 章希 (三)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 律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市 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 俞卫锋 联系电话: (86 21) 31358666 传真 : ( 86 21) 3135 8600 联系人: 丁媛 经办律师:黎明、 丁媛 (四) 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01 - 1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6 层 法定代表人:毛鞍宁 电话: 010 - 58153000 传真: 010 - 85188298 联系人:徐艳 经办注册会计师:徐艳、印艳萍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 集。 准予注册 文件: 中国证监会 证监许可【 20 20 】 365 号 准予注册 日期: 20 20 年 3 月 3 日 (一) 基金 的 类 别、运作方式 、 存续期 限 1 、 基金 的 类 别 :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2 、 基金的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3 、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 (二) 募集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 网站 。 (三) 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 投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 、 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 者 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 者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 投资人 。 (四) 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最长 不 得 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 见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五) 募集场所 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及其网上交易系统 。 上述销售机构办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的城市 ( 网点 ) 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请参见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及相关公告 。 (六) 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 ( 七 ) 基金份额发售 面值、认购价格、认购费用 及认购份额的计算 1 、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发售 面值为 人民币 1.00 元 。 2 、 认购价格: 基金份额发售 面值 3 、本基金采取前端收费模式收取基金认购费用 , 认购费用由 投资人 承担。 投资人 如果有多笔 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表如下: 认购金额 (元) 认购费率 小于 100 万 1.20% 大于等于 100 万,小于 200 万 0.80% 大于等于 200 万,小于 500 万 0.50% 500 万(含)以上 每笔 1000 元 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4 、 认购份额的计算 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的情形下: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 / ( 1+ 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 - 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 + 募集 期间的利息) /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的情形下: 认购费用 = 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 - 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 + 募集 期间的利息) /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上述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在 募集 期间产生的利息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 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认购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 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投资 10 万元认购本基金,假设其认购资金在 募集 期间产生的利息为 10.00 元, 其对应的认购费率为 1.20% ,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 100,000/ ( 1+1.20% )= 98,814.23 元 认购费用= 100,000 - 98,814.23 = 1,185.77 元 认购份额=( 98,814.23+10.00 ) /1.00 = 98,824.23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 万元认购本基金,假设其认购资金在 募集 期间产生的利息为 10.00 元,则 可得到 98 , 824.23 份基金份额。 ( 八 ) 投资人 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 、 本基金的认购时间安排: 具体认购时间安排请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2 、 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 投资人 认购本基金应首先办理开户手续,开立基金账户(已 开立华宝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的客户无需重新开户),然后办理基金认购手续。 投资人 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请详细查阅本基金的 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3 、 认购方式及确认 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 销售 机构 对 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 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 请。 认购的确认 以登记机构的确认 结果 为准。 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 应及 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投资人 应 自 T + 2 日起, 通过其原认购 机构 柜台或 基金管理人 客户服 务中心 , 查询认购申请的 确认 情况。 投资人 应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 及时 通过 各销售 机构 查询最终成 交确认情况和认购份额。 投资人 认购前,应认真阅读基金 管理人 及 其他 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则,一旦选择在某销售机构 提出认购申请,即视为 投资人 已完全阅读、理解并认可 该 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则,并接受该规则的 约束。 4 、 认购限制 ( 1 ) 投资人 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 2 ) 在募集期内, 投资人 在 其他 销 售 机构和直销 e 网金每笔认购最低金额为 1 元人民币 (含 认购费) ; 投资人 在直销柜台首次认购最低金额为 10 万元人民币 (含认购费) ,追加认购的最低金 额为 每笔 1 元人民币 (含认购费) 。已在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购买过基金的 投资人 ,不受直销柜台 首次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但受追加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 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 3 ) 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 ( 4 )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和处理方 法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更新) 或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金额暂 不设上限 。 ( 5 ) 如本基金单个投资者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 或者 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 ,基金管理 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者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 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 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 购申请。投资者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 ( 九 ) 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 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七、基金的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 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 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 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 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 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 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税后);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 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 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 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 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 其网站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 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者可以通 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参见各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标的股票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 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等业务,具体以届时发布的公告为 准),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 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 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 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 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 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 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 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 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申购款 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等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任何损失。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 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 金合同载明的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遇交易 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 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至前述影响因素消除的 下一个工作日。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 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 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 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 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者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时间进行调整, 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量限制 1 、 申请申购基金的金额 投资人 通过 其他 销 售 机构 和直销 e 网金 申购本基金单笔最低金额为 1 元人民币 (含申购费) 。 通过直销柜台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0 万元人民币 (含申购费) ,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 每笔 1 元 人民币 (含申购费) 。 已在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购买过基金的 投资人 ,不受直销柜台首次申购最低 金额的限制, 但受追加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 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其他 销 售 机构 的 投资人 欲转入直销 柜台 进行交易要受直销 柜台 最低金额的限制。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投资人 可多次申购,对单个 投资人 累计持有份额上限限制 详见相关公告。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 设定单一 投资 者 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 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 相关公告。 2 、 申请赎回基金的份额 投资人 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按照份额进行赎回,申请赎回份额精确到小 数点后两位,单笔赎回份额不得低于 1 份。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保留的基 金份额余额不 足 1 份 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费与赎回费 1、申购费 本基金采取前端收费模式收取基金申购费用。 投资人 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按每笔 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申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 。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表如下: 申购金额 (元) 申购费率 小于 100 万 1.50% 大于等于 100 万,小于 200 万 1.00% 大于等于 200 万,小于 500 万 0.50% 500 万(含)以上 每笔 1000 元 申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费等各项费用。 2 、 赎回费 本基金的 赎回费率随基金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表如下: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 赎回费率 小于 7 日 1.50% 大于等于 7 日,小于 30 日 0.75% 大于等于 30 日,小于 6 个月 0.50% 大于等于 6 个月 0 注:此处 1 个月按 30 日计算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 对于收取的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投资者的赎回费,基金管理人将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收 取的持续持有期长于等于 30 日但少于 3 个月的投资者的赎回费,基金管理人将其总额的 75% 计 入基金财产。对于收取的持续持有期长于等于 3 个月但少于 6 个月的投资者的赎回费,基金管理 人将其总额的 50% 计入基金财产。 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 用于支付登记结算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 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 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 、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 持续营销计划,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持续营销活动。在基金持续营销活动期间, 对现有基金 份额持有人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投 资者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用。 5 、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 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 (七)申购份额、赎回金额与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的情形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的情形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的计算结果按舍去尾数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申购费用、净申购金额的计算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资产承担。 例:投资者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860元,对应的本次 前端申购费率为1.50%,该投资者可得到的基金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1+1.50%)=98,522.17元 申购费用=100,000-98,522.17=1,477.83元 申购份额=98,522.17/1.0860=90,720.23份 即:投资者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860元,可得到 90,720.23份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 承担。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三个月,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50%,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1503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1.1503=11,503.00元 赎回费用=11,503.00×0.50%=57.52元 赎回金额=11,503.00-57.52=11,445.48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三个月,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1503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1,445.48元。 3、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 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申购与赎回的登记 1 、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基金 投资人 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之前 可以撤销。 2 、 投资人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 T + 1 日为 投资人 增加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 投资人 自 T + 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 、 投资人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 T + 1 日为 投资人 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登 记手续。 4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 施前 3 个工作日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 ( 九 )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 、证券 /(未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