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宝新活力混合 : 华宝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0年临时更新

时间:2020年11月16日 20:11:28 中财网

原标题:华宝新活力混合 : 华宝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0年临时更新


华宝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0年临时更新

基金管理人: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6年7月 13日证监许可【2016】1593号文注册,进
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华宝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
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
断或者保证。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
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整体政
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
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有风险等其他风
险。本基金是一只主动投资的混合型基金,其长期平均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
高于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可投资存托凭证,基金净值可能受到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价格波动影响,存托
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的相关风险可能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的风险。


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及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
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
行承担投资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
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
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会面临科创板机制下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
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集中度风险、系统性
风险、政策风险等。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
科创板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于科创板股票。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
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在基金运作过
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的除外。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管理人于2020年11月13日发布的《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修订旗下部分公募基金基金合同的公告》进行更新,前述修订内容自2020年11月13日起生效;
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19年12月 31日,数据未经审计;其他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20年2月29日。


原招募说明书与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不一致的,以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为准。



目录


一、绪言 ............................................................................................................................. 1
二、释义 ............................................................................................................................. 2
三、基金管理人 ................................................................................................................. 6
四、基金托管人 ............................................................................................................... 12
五、相关服务机构 ........................................................................................................... 17
六、基金的募集 ............................................................................................................... 32
七、基金的备案 ............................................................................................................... 33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4
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转换 ....................................................................... 42
十、基金的投资 ............................................................................................................. 45
十一、基金的业绩 ........................................................................................................... 57
十二、基金的财产 ........................................................................................................... 58
十三、基金资产估值 ....................................................................................................... 59
十四、基金收益与分配 ................................................................................................... 63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64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6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 67
十八、风险揭示 ............................................................................................................... 72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 78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80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 93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09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 112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13
二十五、备查文件 ......................................................................................................... 114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
动性规定》”、其他有关规定及《华宝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
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华宝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
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本基金管理人解释。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
明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
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
《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华宝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华宝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

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华宝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华宝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华宝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华宝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

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4、《流动性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年 8月 31日颁布、同年 10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
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
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16、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7、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8、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

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9、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0、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

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1、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
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2、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

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
机构


2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
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
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
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
2016年
9月
7日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个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6、T+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
(不包含
T日)
37、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业务规则》:指《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者共同遵守
4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
额的行为
4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
额的行为
42、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
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
份额的行为


44、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
售机构的操作


45、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
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
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
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7、元:指人民币元
48、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

资产的价值总和
5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的过程
53、固定收益品种:指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其他交易场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
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债券品种


54、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
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5、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00号环球金融中心
58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00号环球金融中心
58楼
法定代表人:孔祥清
总经理:
HUANG Xiaoyi Helen(黄小薏)
成立日期:
2003年
3月
7日
注册资本:
1.5亿元人民币
电话:
021-38505888
联系人:章希
股权结构:中方股东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持有
51%的股份,外方股东
Warburg Pincus Asset
Management, L.P.持有
49%的股份。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信息


孔祥清先生,董事长,硕士,高级会计师。曾任宝钢计财部资金处主办、主管、副处长,宝
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总经理,华宝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中国宝武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产业金
融党工委副书记、纪工委书记、工会工委主席。现任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
法兴华宝汽车租赁(上海)有限公司董事长,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中国太平洋保险(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HUANG Xiaoyi Helen(黄小薏)女士,董事,硕士。曾任加拿大
TD Securities公司金融
分析师,
Acthop投资公司财务总监。

2003年
5月加入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担任公司营
运总监、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现任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根据华宝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公司督察长变更公告》,自
2019年
10月
25日起由其代为履行督察长职务。


魏臻先生,董事。曾任麦肯锡(上海)咨询公司分析师,摩根斯坦利亚洲公司分析师,香
港人人媒体总监。现任华平投资集团董事总经理、神州租车控股公司董事、九月教育集团董事、
中通快递董事。


周朗朗先生,董事,本科。曾任瑞士信贷第一波士顿(加拿大)分析师;花旗银行(香港)
投资银行部分析师;现任美国华平集团中国金融行业负责人、董事总经理,华融资产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董事,上海灿谷投资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董事。



胡光先生,独立董事,硕士。曾任美国俄亥俄州舒士克曼律师事务所律师、飞利浦电子中
国集团法律顾问、上海市邦信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现任上海胡光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
人。


尉安宁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曾任宁夏广播电视大学讲师,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
助理研究员,世界银行农业经济学家,荷兰合作银行东北亚区食品农业研究主管,新希望集团
常务副总裁,比利时富通银行中国区
CEO兼上海分行行长,山东亚太中慧集团董事长。现任
上海谷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大成食品(亚洲)有限公司执行董事、董事会
主席、执行委员会主席。


陈志宏先生,独立董事,硕士。曾任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
合伙人
,苏黎世金融服务集团中国区董事长
,华彬国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高级顾问。



2、监事会信息

朱莉丽女士,监事,硕士。曾就职于美林投资银行部、德意志银行投资银行部;现任美国
华平集团执行董事。


杨莹女士,监事,本科。曾在三九集团、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永亨银行
(中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华宝投资有限公司工作,现任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风险
管理部副总经理。


贺桂先先生,监事,本科。曾任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研究部副总经理;现任华宝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营运副总监兼北京分公司总经理兼综合管理部总经理。


王波先生,监事,硕士。曾任上海证券报记者;现任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互金业务总监
兼互金策划部总经理。



3、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孔祥清先生,董事长,简历同上。



HUANG Xiaoyi Helen(黄小薏)女士,总经理,简历同上。


李慧勇先生,副总经理,硕士。曾在上海申银万国证券研究所有限公司担任董事总经理
/
所长助理
/研究执行委员会副主任
/首席分析师的职务。现任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向辉先生,副总经理,硕士。曾在武汉长江金融审计事务所任副所长、在长盛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市场部任职。

2002年加入华宝基金公司参与公司的筹建工作,先后担任公司清算登记部
总经理、营运副总监、营运总监
,现任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4、本基金基金经理

林昊,本科。

2006年
5月加入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担任渠道经理、交易员、高
级交易员、基金经理助理等职务。

2017年
3月起任华宝新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宝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华宝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

2017年
12月至
2018年
6月任华宝新动力一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2017年
12月至
2018年
7月任华宝新回报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
2017年
12月至
2018年
12月任华宝新优选一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
2018年
8月起任华宝宝丰高等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9年
11月
起任华宝宝惠纯债
39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闫旭女士,投资副总监、国内投资部总经理、华宝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华宝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胡戈游先生,助理投资总监、华宝宝康消费品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华宝核心优势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华宝事件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蔡目荣先生,国内投资部副总经理、华宝多策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华宝
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华宝价值发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华宝绿
色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华宝绿色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曾豪先生,研究部总经理,华宝先进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职责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本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将遵守《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建
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不从事下列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
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
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牟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体系
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
合规性风险、信誉风险和事件风险(如灾难)。

针对上述各种风险,基金管理人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风险管理体系,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搭建风险管理环境。具体包括制定风险管理战略、目标,设置相应的组织机构、建立
清晰的责任线路和报告渠道、配备适当的人力资源、开发适用的技术支持系统等内容。

(2)识别风险。辨识公司运作和基金管理中存在的风险。

(3)分析风险。检查存在的控制措施,分析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引起的后果并将风险归
类。

(4)度量风险。评估风险水平的高低,既有定性的度量手段,也有定量的度量手段。定性
的度量是把风险水平划分为若干级别,每一种风险按其发生的可能性与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进
入相应的级别。定量的方法则是设计一些风险指标,测量其数值的大小。


(5)处理风险。将风险水平与既定的标准相对比,对于那些级别较低、在公司所定标准范
围以内的风险,控制相对宽松一点,但仍加以定期监控,以防其超过预定标准;而对较为严重
的风险,则制定适当的控制措施;对于一些后果可能极其严重的风险,则除了严格控制以外,
还准备了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6)监视与检查。对已有的风险管理系统进行实时监视,并定期评价其管理绩效,在必要
时结合新的需求加以改变。

(7)报告与咨询。建立风险管理的报告系统,使公司股东、公司董事会、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及监管部门及时而有效地了解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并寻求咨询意见。

2、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必须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岗位,并渗透到决
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有效性原则。通过设置科学清晰的操作流程,结合程序控制,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
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
独立性原则。公司必须在精简高效的基础上设立能充分满足公司经营运作需要的部门和岗
位,各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保持相对独立性;公司固有财产、各项委托基金财产、其他资产分
离运作,独立进行;

相互制约原则。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相互制约,并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
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防火墙原则。公司基金管理、交易、清算登记、信息技术、研究、市场营销等相关部门,
应当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对因业务需要必须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应制定严格的批准
程序和监督防范措施;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应当充分发挥各部门及每位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
本,保证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各项规定,并在此
基础上遵循国际和行业的惯例制订;
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必须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并普遍适用于公司每一位
员工,不留有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审慎性原则。公司内部控制的核心是风险控制,内部控制制度的制订要以审慎经营、防范
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订应当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
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
修改或完善。


(2)内部风险控制的要求和内容
内部风险控制要求不相容职务分离、建立完善的岗位责任制和规范的岗位管理措施、建立
完整的信息资料保全系统、建立授权控制制度、建立有效的风险防范系统和快速反应机制。

内部风险控制的内容包括投资管理业务控制、市场管理业务控制、信息披露控制、信息技
术系统控制、会计系统控制、档案管理控制、建立保密制度以及内部稽核控制等。


(3)督察长制度
公司设督察长,督察长由公司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并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督
察长的任免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督察长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向全体董事报送工作报告,并在董事会及董事会下设的相关专
门委员会定期会议上报告基金及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督察长发
现基金及公司运作中存在问题时,应当及时告知公司总经理和相关业务负责人,提出处理意见
和整改建议,并监督整改措施的制定和落实;公司总经理对存在问题不整改或者整改未达到要
求的,督察长应当向公司董事会、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报告。


(4)监察稽核及风险管理制度
监察稽核部和风险管理部依据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在所赋予的权限内,按照所规定的程
序和适当的方法,进行公正客观的检查和评价。

监察稽核部和风险管理部负责调查评价公司内控制度的健全性、合理性;负责调查、评价
公司有关部门执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评价各项内控制度执行的有效性,对内控制度的
缺失提出补充建议;进行日常风险监控工作;协助评价基金财产风险状况;负责包括基金经理
离任审查在内的各项内部审计事务等。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书

(1)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管理人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民生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号
法定代表人:高迎欣
成立时间:1996年2月7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101号
组织形式: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28,365,585,227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1996年 02月07日至长期
电话:010-58560666
联系人:罗菲菲
中国民生银行是我国首家主要由非公有制企业入股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同时又是严
格按照《公司法》和《商业银行法》建立的规范的股份制金融企业。多种经济成份在中国金融
业的涉足和实现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使中国民生银行有别于国有银行和其他商业银行,而为
国内外经济界、金融界所关注。中国民生银行成立二十年来,业务不断拓展,规模不断扩大,
效益逐年递增,并保持了快速健康的发展势头。


2000年12月19日,中国民生银行 A股股票(600016)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2003
年3月18日,中国民生银行40亿可转换公司债券在上交所正式挂牌交易。2004年11月8日,
中国民生银行通过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功发行了 58亿元人民币次级债券,成为中国第一家在全
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功私募发行次级债券的商业银行。2005年 10月 26日,民生银行成功完
成股权分置改革,成为国内首家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商业银行,为中国资本市场股权分置改革
提供了成功范例。 2009年11月26日,中国民生银行在香港交易所挂牌上市。


中国民生银行自上市以来,按照“团结奋进,开拓创新,培育人才;严格管理,规范行为,
敬业守法;讲究质量,提高效益,健康发展”的经营发展方针,在改革发展与管理等方面进行
了有益探索,先后推出了“大集中”科技平台、“两率”考核机制、“三卡”工程、独立评审
制度、八大基础管理系统、集中处理商业模式及事业部改革等制度创新,实现了低风险、快增
长、高效益的战略目标,树立了充满生机与活力的崭新的商业银行形象。



民生银行荣获第十三届上市公司董事会“金圆桌”优秀董事会奖;
民生银行在华夏时报社主办的第十一届金蝉奖评选中荣获“2017年度小微金融服务银行”;
民生银行荣获《亚洲货币》杂志颁发的“2016中国地区最佳财富管理私人银行”奖项;
民生银行荣获新浪财经颁发的“年度最佳电子银行”及“年度直销银行十强”奖项;
民生银行荣获 VISA颁发的“最佳产品设计创新奖”;
民生银行在经济观察报举办的“中国卓越金融奖”评选中荣获“年度卓越资产管理银行”;
民生银行荣获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授予的“2016年度银行间本币市场优秀交易商”、

“2016年度银行间本币市场优秀衍生品交易商”及“2016年度银行间本币市场优秀债券交易
商”奖项;
民生银行荣获中国银行间交易协商会授予的“2016年度优秀综合做市机构”和“2016年
度优秀信用债做市商”奖项;
民生银行荣获英国 WPP(全球最大的传媒集团之一)颁发的“2017年度最具价值中国品

牌100强”;
民生银行在中国资产证券化论坛年会上被授予“2016年度特殊贡献奖”。

2、主要人员情况
张庆先生,中国民生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博士研究生,具有基金托管人高级管理人员

任职资格,从事过金融租赁、证券投资、银行管理等工作,具有 26年金融从业经历,不仅有
丰富的一线实战经验,还有扎实的总部管理经历。历任中国民生银行西安分行副行长,中国民
生银行沈阳分行筹备组组长、行长、党委书记。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 2004年 7月 9日获得基金托管资格,成为《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颁布后首家获批从事基金托管业务的银行。为了更好地发挥后发优势,大
力发展托管业务,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伊始就本着充分保护基金持有
人的利益、为客户提供高品质托管服务的原则,高起点地建立系统、完善制度、组织人员。资
产托管部目前共有员工 72人,平均年龄 38岁,100%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64%以上员
工具有硕士以上文凭。


中国民生银行坚持以客户需求为导向,秉承“诚信、严谨、高效、务实”的经营理念,依
托丰富的资产托管经验、专业的托管业务服务和先进的托管业务平台,为境内外客户提供安全、
准确、及时、高效的专业托管服务。截至2019年 12月 31日,中国民生银行已托管205只证
券投资基金。中国民生银行资产托管部于 2018年 2月 6日发布了“爱托管”品牌,近百余家
资管机构及合作客户的代表受邀参加了启动仪式。资产托管部始终坚持以客户为中心,致力于
为客户提供全面的综合金融服务。对内大力整合行内资源,对外广泛搭建客户服务平台,向各


类托管客户提供专业化、增值化的托管综合金融服务,得到各界的充分认可,也在市场上树立
了良好品牌形象,成为市场上一家有特色的托管银行。自2010年至今,中国民生银行荣获《金
融理财》杂志颁发的“最具潜力托管银行”、“最佳创新托管银行”、“金牌创新力托管银行”

奖和“年度金牌托管银行”奖,荣获《21世纪经济报道》颁发的“最佳金融服务托管银行”

奖,尤其 2019年,获得由金融时报社和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共同评出的“年度最佳托管银
行”奖项。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1)建立完整、严密、高效的风险控制体系,形成科学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障资产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托管财产的安全完整。

(2)大力培育合规文化,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严格控制
合规风险,保证资产托管业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

(3)以相互制衡健全有效的风控组织结构为保障,以完善健全的制度为基础,以落实到位
的过程控制为着眼点,以先进的信息技术手段为依托,建立全面、系统、动态、主动、有利于
差错防弊、堵塞漏洞、消除隐患、保证业务稳健运行的风险控制制度,确保托管业务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总行高级管理层负责部署全行的风险管理工作。总行风险管理委员会是总行高级管理层下
设的风险管理专业委员会,对高级管理层负责,支持高级管理层履行职责。资产托管业务风险
控制工作在总行风险管理委员会的统一部署和指导下开展。


总行各部门紧密配合,共同把控资产托管业务运行中的风险,具体职责与分工如下:总行
风险管理部作为总行风险管理委员会秘书机构,是全行风险管理的统筹部门,对资产托管部的
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总行法律事务部负责资产托管业务项下的相关合同、协议等文本的审
定;总行内控合规部负责该业务与管理的合规性审查、检查与督导整改;总行审计部对全行托
管业务进行内部审计。包括定期内部审计、现场和非现场检查等;总行办公室与资产托管部共
同制定声誉风险应对预案。按资产托管部需求对由托管业务引发的声誉风险事件进行定向舆情
监测,对由托管业务引起的声誉风险进行应急处置,包括与全国性媒体进行沟通、避免负面报
道、组织正面回应等。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合法合规原则。风险控制应符合和体现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政策。

(2)全面性原则。风险控制覆盖托管部的各个业务中心、各个岗位和各级人员,并涵盖资
产托管业务各环节。


(3)有效性原则。资产托管业务从业人员应全力维护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任何人都
没有超越制度约束的权力。

(4)预防性原则。必须树立“预防为主”的管理理念,控制资产托管业务中风险发生的源
头,防患于未然,尽量避免业务操作中各种问题的产生。

(5)及时性原则。资产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具有前瞻性,并且随着托管部经
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
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堵塞漏洞。

(6)独立性原则。各业务中心、各岗位职能上保持相对独立性。风险监督中心是资产托管
部下设的执行机构,不受其他业务中心和个人干涉。业务操作人员和检查人员严格分开,以保
证风险控制机构的工作不受干扰。

(7)相互制约原则。各业务中心、各岗位权责明确,相互牵制,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
措施来消除风险控制的盲点。

(8)防火墙原则。托管银行自身财务与托管资产财务严格分开;托管业务日常操作部门与
行政、研发和营销等部门隔离。

4.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
(1)制度建设: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
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2)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结构:前后台分离,不同部门、岗位相互牵制。

(3)风险识别与评估:风险监督中心指导业务中心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
控制措施。

(4)相对独立的业务操作空间: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实施门禁管理和音像监控。

(5)人员管理:进行定期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并签
订承诺书。

(6)应急预案:制定完备的《应急预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建立异地灾备中心,保
证业务不中断。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从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监控等五个方
面构建了托管业务风险控制体系。


(1)坚持风险管理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理念。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中
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范运作,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
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新问
题新情况不断出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

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2)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每个员工的共同参与,只有这
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
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中心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
风险负责。

(3)建立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风险控制组织结构。托管部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多
中心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中心、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4)以制度建设作为风险管理的核心。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
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业务管理办法、内部控制制度、
员工行为规范、岗位职责及涵括所有后台运作环节的操作手册。以上制度随着外部环境和业务
的发展还会不断增加和完善。

(5)制度的执行和监督是风险控制的关键。制度执行比编写制度更重要,制度落实检查是
风险控制管理的有力保证。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风险监督中心,
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定期对业务的运行进行稽核检查。总行审计部也不定期对资产托管部进行
稽核检查。

(6)将先进的技术手段运用于风险控制中。在风险管理中,技术控制风险比制度控制风险
更加可靠,可将人为不确定因素降至最低。托管业务系统需求不仅从业务方面而且从风险控制
方面都要经过多方论证,托管业务技术系统具有较强的自动风险控制功能。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对象、
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
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申购资金的到账和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
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
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
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
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
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
人限期纠正。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直销柜台
名称: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58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电路370号宝钢大厦905室
法定代表人:孔祥清
直销柜台电话:021-38505731、021-38505732
直销柜台传真:021-50499663、021-50988055
网址:www.fsfund.com
(2)直销 e网金
投资者可以通过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直销e网金系统、移动客户端(工薪宝APP、
微信平台)办理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转换等业务,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网站公告。网上交易网址:www.fsfund.com。


(二)代销机构

(1)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号
邮编:100818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联系电话:95566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公司网址:www.boc.cn
(2)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绒线胡同28号天安国际办公楼
邮编:100031
法定代表人:高迎欣
传真:010-57092611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公司网址:www.cmbc.com.cn

(3)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218号渤海银行大厦
邮编:300012
法定代表人:李伏安
联系人:王星
客户服务电话:95541
公司网址:www.cbhb.com.cn
(4)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95511-3
公司网址:www.bank.pingan.com
(5)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层、20层
法定代表人:胡伏云
联系人:陈靖
联系电话:95396
传真:020-88836984
客户服务电话:95396
公司网址:www.gzs.com.cn
(6)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 A02单元
邮编:518026
法定代表人:王连志
联系人:刘志斌
客户服务电话:95517
公司网址:www.essence.com.cn
(7)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8号(奥体中心北侧)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联系人:王星
联系电话:400-651-5988
传真:022-28451958
客户服务电话:400-651-5988

公司网址:www.ewww.com.cn

(8)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 16-17层
邮编:518034
法定代表人:丁益
联系人:梁浩
联系电话:95514;400-6666-888
客户服务电话:95514;400-6666-888
公司网址:www.cgws.com
(9)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特8号
邮编:430015
法定代表人:李新华
联系人:奚博宇
联系电话:95579;400-8888-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户服务电话:95579;400-8888-999
公司网址:www.95579.com
(10)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号院6号楼2单元21层222507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联系电话:400-159-9288
传真:010-61840699
客户服务电话:4000618518
公司网址:https://danjuanapp.com/
(11)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福山路500号城建国际中心26楼
法定代表人:武晓春
联系人:刘熠
联系电话:400-8888-128
传真:86216876798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28

公司网址:www.tebon.com.cn

(12)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号
邮编:130118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联系电话:95360
传真:0431-85096795
客户服务电话:95360
公司网址:www.nesc.cn
(13)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928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钱俊文
联系人:王一彦
联系电话:95531
传真:021-50498825
客户服务电话:95531;400-8888-588
公司网址:www.longone.com.cn
(14)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
邮编:215021
法定代表人:范力
联系人:陆晓
传真:0512-62938527
客户服务电话:95330
公司网址:www.dwzq.com.cn
(15)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B座12-15层
法定代表人:魏庆华
联系电话:95309
传真:010-66555246
客户服务电话:95309
公司网址:www.dxzq.net

(16)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3楼
法定代表人:周健男
传真:021-22169134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公司网址:www.ebscn.com
(17)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43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马梦洁
联系电话:95575
客户服务电话:95575
公司网址:www.gf.com.cn
(18)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号国华投资大厦 9层10层
邮编:100007
联系人:司琪
联系电话:400-818-8118
传真:010-84183311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118
公司网址:www.guodu.com
(19)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号
邮编:610015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杜晶
联系电话:95310
传真:028-86690126
客户服务电话:95310
公司网址:www.gjzq.com.cn
(20)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北京西路88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徐丽峰
联系人:占文驰
联系电话:956080
客户服务电话:956080
公司网址:www.gszq.com

(21)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李颖
联系电话:95536
传真:0755-82133952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公司网址:www.guosen.com.cn
(22)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广东路 689号
法定代表人:周杰
联系人:李楠
客户服务电话:95553、400-8888-001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公司网址:www.htsec.com
(23)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03~906室
联系电话:400-700-9665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公司网址:www.ehowbuy.com
(24)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10层
联系电话:400-920-0022
客户服务电话:400-920-0022
公司网址:www.licaike.com
(25)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 2005室
邮编:830002

法定代表人:李琦
联系人:陈飙
联系电话:400-800-0562
传真:0991-2301927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公司网址:www.hysec.com

(26)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号
邮编:230081
法定代表人:章宏韬
联系人:范超
传真:0551-65161672
客户服务电话:95318
公司网址:www.hazq.com
(27)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57楼
邮编:200120
法定代表人:刘加海
联系人:刘闻川
联系电话:400-820-9898
传真:021-68777822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898
公司网址:www.cnhbstock.com
(28)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088号招商银行上海大厦 18-19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王虹
传真:021-20655196
客户服务电话:95547
公司网址:www.hfzq.com.cn
(29)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288号

邮编:210019
法定代表人:周易
联系人:胡子豪
传真:021-83387254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公司网址:www.htsc.com.cn

(30)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488号太平金融大厦 1503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5369
公司网址:www.jiyufund.com.cn
(31)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哈尔滨市松北区创新三路833号
邮编:150028
法定代表人:赵宏波
联系人:姜志伟
传真:0451-82337279
客户服务电话:956007
公司网址:www.jhzq.com.cn
(32)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 28号富卓大厦A座 7层
客户服务电话:400-166-1188
公司网址:http://8.jrj.com.cn
(33)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5号院 3号楼中建财富国际中心 27层
法定代表人:吕春卫
联系电话:400-620-6868
传真: 010-86499401
客户服务电话:400-620-6868
公司网址:www.lczq.com
(34)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518号8座3层

客户服务电话:4000-466-788
公司网址:www.66zichan.com

(35)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号 14楼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9031
公司网址:www.lufunds.com
(36)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 18号黄龙时代广场 B座6F
客户服务电话:4000-776-123
公司网址:http://www.fund123.cn/
(37)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杨浦区秦皇岛路32号C栋 2楼
联系电话:400-821-5399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公司网址:www.noah-fund.com
(38)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5033号平安金融中心61层-64层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联系人:周一涵
联系电话:95511-8
传真:0755-82435367
客户服务电话:95511-8
公司网址:www.stock.pingan.com
(39)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213号久事商务大厦 7楼
法定代表人:李俊杰
联系人:邵珍珍
传真:021-53686100,021-53686200
客户服务电话:400-891-8918
公司网址:www.shzq.com
(40)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世纪商贸广场40楼

邮编:200031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联系人:陈飙
联系电话:95523
传真:021-33388224
客户服务电话:95523
公司网址:www.swhysc.com

(41)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95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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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5号 3C座9楼
联系电话:400-1818-188
客户服务电话:400-1818-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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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沪路55号通华科技大厦7层
客户服务电话:400-101-9301
公司网址:www.tonghuafund.com
(44)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903室
联系人:张丽琼
联系电话:4008-773-772
客户服务电话:4008-773-7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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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021-50810673
公司网址: www.wacaijijin.com
(46)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西南证券大厦
邮编:400023
法定代表人:廖庆轩

联系人:周青
联系电话:95355
传真:023-63786212
客户服务电话:4008-096-096
公司网址:www.swsc.com.cn

(47)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甲127号大成大厦 6层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任立秋
传真:010-63081344
客户服务电话:95321
公司网址:www.cindasc.com
(48)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长柳路36号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客户服务电话:95562
公司网址:www.xyzq.com.cn
(49)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乙12号院1号昆泰国际大厦12层
邮编:100020
法定代表人:李科
联系人:杨超
联系电话:95510
传真:010-59053700
客户服务电话:95510
公司网址:www.sinosig.com
(50)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 9号楼15层1809
客户服务电话:400-6099-200
公司网址:www.yixinfund.com
(51)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 C座

邮编:100033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联系人:辛国政
联系电话:95551;4008-888-888
传真:010-83574807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或95551
公司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52)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1号招商证券大厦 23楼
邮编:518033
法定代表人:霍达
联系人:黄婵君
传真:0755-82943227
客户服务电话:95565
公司网址:www.newone.com.cn
(53)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2号中航资本大厦35层
邮编:100102
法定代表人:王晓峰
联系人:王紫雯
传真:010-59562637
客户服务电话:400-8866-567
公司网址:www.avicsec.com
(54)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 28层
法定代表人:毕明建
联系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8065
客户服务电话:400-910-1166
公司网址:www.cicc.com
(55)中经北证(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4号5号楼1层

联系电话:400-803-1188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0030
公司网址:www.bzfunds.com

(56)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66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18层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朱琴
联系电话:95538
传真:021-20315125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公司网址:www.zts.com.cn
(57)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东城区朝内大街2号凯恒中心B座18层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许梦园
联系电话:400-888-8108
客户服务电话:95587
公司网址:www.csc108.com
(58)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 1301-1305室、14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刘宏莹
传真:0755-83217421
客户服务电话:400-990-8826
公司网址:www.citicsf.com
(59)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邮编:100026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马静懿
联系电话:95548

传真:010-60833739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公司网址:www.cs.ecitic.com


(60)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28号龙翔广场东座5层
邮编:266000
法定代表人:姜晓林
联系人:孙秋月
联系电话:95548
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公司网址:http://sd.citics.com/
(61)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1楼
邮编:200120
法定代表人:宁敏
联系人:许慧琳
传真:021-50372474
客户服务电话:400-620-8888
公司网址:www.bocichina.com
(62)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8号HALO广场 4楼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公司网址: www.zlfund.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在基
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登记机构
名称: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58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58楼
电话:021-38505888
传真:021-38505777


联系人:章希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联系电话:(86 21) 3135 8666
传真:(86 21) 3135 8600
联系人:丁媛
经办律师:黎明、丁媛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层01-1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层
法定代表人:毛鞍宁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联系人:徐艳
经办注册会计师:徐艳、印艳萍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1593号《关于准予华宝新活力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核准,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
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募集期从2016年8月29日起,至2016年9月5日
止,共募集593,079,676.11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 568户。



七、基金的备案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6年9月 7日生效。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个工作日出现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
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
出解决方案,基金合同终止,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参见本招募说明书“五、相关
服务机构”部分相关内容或其他相关公告。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
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

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者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
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自2016年9月 19日起开始办理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

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者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
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
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者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
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者赎回
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
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
申请,投资者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
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者。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
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
应及时查询。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量限制

1、申请申购基金的金额

通过其他销售机构和直销 e网金申购本基金单笔最低金额为1元人民币。通过直销柜台首
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万元人民币,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每笔 1元人民币。已有认购本基金记
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但受追加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各销售机构对最低
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其他销售机构的投资者欲转入直销柜台进行交易要受直销柜台最低金额的限制。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


2、申请赎回基金的份额


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按照份额进行赎回,申请赎回份额精确到
小数点后两位,单笔赎回份额不得低于 1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保留
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投资者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限制、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单
个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本基金总规模限额和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等。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
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六)申购费与赎回费

1、申购费

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


2、赎回费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随基金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本基金的赎回费率表如下: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赎回费率 (%)
小于 7日 1.5%
大于等于 7日,小于 30日 0.50%
大于等于 30日 0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对于收取的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者的赎回费,基金管理人将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
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
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
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额、赎回金额与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份额计算结果按舍去尾数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


例:假定 T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86元,某投资者当日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该投资者可
得到的基金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元

申购份额=100000/1.086=92081.03份

即:投资者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假定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86元,可得到
92081.03份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
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六个月,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假
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15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1.150=11500元

赎回费用=11500×0%=0元

赎回金额=11500-0=11500.0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六个月,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是1.15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1,500.00元。


3、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 1日内公告。遇
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申购与赎回的登记

1、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基金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之
前可以撤销。



2、投资者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登记手
续,投资者自 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者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
登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
实施前 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

请。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
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
基金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会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

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
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的比例达
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8、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

申购金额上限的。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9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

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者的申购
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者。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
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

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
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

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

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
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
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
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者
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

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未
能赎回部分,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
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当发生巨额赎回时,若存在单个赎回申请人当日申请赎回的份额超过前一工作日基金
总份额 20%(“大额赎回申请人”)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保护其他赎回申请人(“普
通赎回申请人”)利益的原则,优先确认普通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可接受赎回的范
围内对普通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予以全部确认或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普通赎回申请人赎
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认;在普通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全部确认且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
申请按比例确认。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
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
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4)暂停赎回:连续 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
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

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

告。

2、暂停申购或赎回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至迟于重新开放日依法公告。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
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
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
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

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

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
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
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
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
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六)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

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七)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

者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
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八)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转换

(一)基金转换受理场所
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该销售机构代理销售的本公

司管理的基金。

(二)基金转换受理时间
投资人可以在基金开放日的交易时间段申请办理基金转换业务,具体办理时间与基金申购、

赎回业务办理时间一致。

(三)基金转换费用
本基金与公司管理的其他基金转换,转换费用由二部分组成:转出基金赎回费和转入基金

与转出基金的申购补差费。

赎回费:按转出基金正常赎回时的赎回费率收取费用。其中25%归转出基金基金财产,其
余作为注册登记费和相关的手续费。

申购补差费:按照转入基金与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的差额收取补差费。转出基金金额所对
应的转出基金申购费率低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的,补差费率为转入基金和转出基金的申购费

率差额;转出基金金额所对应的转出基金申购费率高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的,补差费为零。

(四)基金转换公式
1、基金转换公式为:
转出费用=转出份额×转出基金份额净值×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转出总金额=转出份额×转出基金份额净值
净转出金额=转出总金额-转出费用
净转入金额=净转出金额/(1+补差费率)
(当转出基金金额所对应的转出基金申购费率低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补差费率=转入基

金的申购费率-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当转出基金金额所对应的转出基金申购费率高于转入基金
的申购费率,补差费率=0)
转换补差费用=净转出金额-净转入金额
转入份额=净转入金额/转入基金份额净值
转入份额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余额对应的部分计入基金财产。



2、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本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公式,但应最迟在新的
公式适用前3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五)不同基金之间的转换不影响投资者的持有基金时间的计算。

(六)基金转换的程序
1、基金转换的申请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必须根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代理人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交易时间
段内提出基金转换申请。

2、基金转换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以收到基金转换申请的当天作为基金转换申请日(T日),并在T+1工作日对
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人可在 T+2工作日及之后到其提出基金转换申请的网点进行成
交查询。


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转换时,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即份额注册日期在前的先转换出,
份额注册日期在后的后转换出,如果转换申请当日,同时有赎回申请的情况下,则遵循先赎回
后转换的处理原则。


(七)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成已开通转换业务的另一只基金,本基金
单笔转出申请不得少于 1份(如该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份,则必
须一次性赎回或转出该基金全部份额),因为转换等非赎回原因导致投资者在销售机构保留的
基金份额余额少于该基金最低保留份额数量限制的,登记机构不作强制赎回处理。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制定或调整上述基金转换的程序及有关限制,但应在调整生效
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予以公告。(八)基金转换的注册登记
1、基金投资人提出的基金转换申请,在当日交易时间内可以撤销,交易时间结束后不得撤
销。

2、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转换申请进行确认,确认成功后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相关的注册登记手续。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

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基金转换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转换申请:


(1)不可抗力;
(2)货币市场工具主要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3)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转换;
(4)暂停估值;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转换申请被拒绝,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原基金份额不变。

2、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3、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拒绝
或暂停接受基金转换申请的,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暂停基金转换,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公告。

5、暂停期结束,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最新的基金收益和转份额的情况。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种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基金转换的公告,并公告最新的基金收益情况。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重新开放基金转换时,基金管理人
应提前 1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基金转换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基金
转换日公告最新的基金收益情况。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
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结束,重新
开放基金转换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
基金转换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基金转换日公告最新的基金收益的情况。



十、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本基金通过大类资产间的灵活配置和多样的投资策略,力争实
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
小板、创业板、存托凭证和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固定收益品种(包括国债、
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央行票据、
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和货币市场工具(包括质押及
买断式回购、银行存款等)、股指期货、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
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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