贝因美:控股股东累计减持比例超过1%暨减持计划完成
证券代码:002570 证券简称:贝因美 公告编号:2020-105 贝因美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累计减持比例超过1% 暨减持计划完成的公告 公司控股股东贝因美集团有限公司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 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公司近日收到贝因美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贝因美集团”)的告知函, 自2020年5月26日至2020年11月13日,贝因美集团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 公司股份9,854,10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0.96%;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 公司股份6,341,29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0.62%。合计减持16,195,390股,占 本公司总股本的1.58%,超过本公司总股本的1%。 2020年11月16日,贝因美集团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3,893,100股。贝因 美集团前期披露的减持计划已实施完毕。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股东减持情况 1、股东减持股份情况 股东名称 减持方式 减持期间 减持均价 (元/股) 减持股数 (股) 占公司总股 本比例 贝因美集团 有限公司 集中竞价 交易 2020/09/28 6.85 350,000 0.03% 2020/11/13 6.04 5,991,290 0.59% 2020/11/16 6.04 3,893,100 0.38% 小计 10,234,390 1.00% 大宗交易 2020/05/26 5.38 6,000,000 0.59% 2020/05/27 5.40 3,854,100 0.38% 小计 9,854,100 0.96% 合计 20,088,490 1.96% 注:本公告中若出现总数和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本次减持股份的来源为贝因美集团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及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增持取得。本次减持主体贝因美集团无一致行动人。贝因美集团 自2018年12月7日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后,至本公告披露日,累计减 持本公司30,634,39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9960%。 2、股东本次减持前后持股情况 股东名称 股份性质 本次减持前持有股份 本次减持后持有股份 股数 (万股) 占总股本比 例(%) 股数 (万股) 占总股本比 例(%) 贝因美集团 有限公司 合计持有股份 28,730.70 28.10% 26,721.85 26.13% 其中:无限售条 件股份 28,730.70 28.10% 26,721.85 26.13% 3、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1.基本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 贝因美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南环路3758号15楼 权益变动时间 2020年5月26日至11月16日 股票简称 贝因美 股票代码 002570 变动类型 (可多选) 增加□ 减少√ 一致行动人 有□ 无√ 是否为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是√ 否□ 2.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股份种类 (A股、B股等) 减持股数(万股) 减持比例(%) A股 2,008.8490 1.96% 合 计 2,008.8490 1.96%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大宗交易 √ 其他 □(请注明) 3. 本次变动前后,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上市公司权益的股份情况 股份性质 本次变动前持有股份 本次变动后持有股份 股数(万股) 占总股本比例 (%) 股数(万股) 占总股本比例(%) 合计持有股份 28,730.699 28.10% 26,721.85 26.13%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28,730.699 28.10% 26,721.85 26.13% 有限售条件股份 0 0 0 0 4. 承诺、计划等履行情况 本次变动是否为履行已作 出的承诺、意向、计划 是√ 否□ 根据公司2020年8月11日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 (公告编号:2020-068),本公司计划自上述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 日后的三个月内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不超过10,225,200股公司股份,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 本次变动是否存在违反《证 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 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 所业务规则等规定的情况 是□ 否√ 5. 被限制表决权的股份情况 按照《证券法》第六十三条 的规定,是否存在不得行使 表决权的股份 是□ 否√ 如是,请说明对应股份数量占现有上市公司股本的比例。 6. 30%以上股东增持股份的进一步说明(不适用) 7.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股变动明细 □ 2.相关书面承诺文件 □ 3. 律师的书面意见 □ 4. 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 二、其他说明 1、贝因美集团的减持股份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贝因美集团本次减持首次公开发行前取得的股份,采取集中 竞价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未超过公司股份 总数的百分之一;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 的总数未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 2、贝因美集团本次减持不会影响公司的治理结构和持续经营,不会导致公 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3、本次减持不存在最低减持价格承诺的情况。 4、贝因美集团本次的减持计划已实施完毕。 四、备查文件 贝因美集团有限公司《告知函》。 特此公告。 贝因美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11月17日 中财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