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银科技创新一年定期开放混合 : 中银科技创新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0年第1号)

时间:2020年11月18日 09:56:06 中财网

原标题:中银科技创新一年定期开放混合 : 中银科技创新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0年第1号)













中银
科技创新
一年定期开放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20
年第
1
号)























基金管理人:
中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零年
十一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2020年3月2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501号文募集注册。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
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
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
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
资决策,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
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者连续大量
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基金
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因交收违约和投资债券引发的信用风险,基金投资对象与投资
策略引致的特有风险,等等。本基金的特定风险详见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但
低于股票型基金。本基金将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将面临需承担汇率风险、境外市场风险以
及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可以投资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
交易所上市的股票、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
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
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
(港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
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额度
限制带来的风险、港股通可投资标的范围调整带来的风险、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
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
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部分。



此外,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
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本基金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若投资可能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
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创新企业、境外发行人、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以及交易机制等相
关的风险。


投资者应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于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
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
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
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在基金运
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0年7月8日(本招募说明书中关于基金合同
内容变更事项的内容截止日为2020年11月18日)。








一、绪言
5
二、释义
6
三、基金管理人
11
四、基金托管人
18
五、相关服务机构
22
六、基金的募集
27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31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32
九、基金的投资
43
十、基金的财产
54
十一、基金资产估值
55
十二、基金的收益分配
62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64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66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67
十六、风险揭示
74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81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84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99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12
二十一、其他应披露事项
114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15
二十三、备查文件
116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
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银科技创新一年定期开放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
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
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本招募说明书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
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中银科技创新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中银科技创新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
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中银科技创新一年定期开
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中银科技创新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中银科技创新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中银科技创新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
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 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
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
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2、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
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
受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导致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
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6、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7、定期开放:指本基金采取的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封闭期与封闭期之间定期开放的
模式

38、开放期:本基金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
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并且最长不超过二十个工作日,开放期的
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如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因不可抗力或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自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开始。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
在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下一个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
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39、封闭期: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含当日)起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
之日次日(含当日)起,至该日一年后的年度对应日的前一日止。年度对应日指某一个特定
日期在后续年度中的对应日期,如该年无此对应日期,则取该年对应月份的最后一日。若该
年度对应日期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封闭期到期
后的开放期未申请赎回,则自该开放期结束日的次日起该基金份额进入下一个封闭期,以此
类推。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红利再投资除外),也不上市交易

40、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若本基金参与
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
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具体以届时的公告为准

41、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2、《业务规则》:指《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业务规则》,是
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
共同遵守

43、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4、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5、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6、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
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47、基金转换: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
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
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8、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49、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申购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
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0、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20%

51、元:指人民币元

52、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3、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4、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5、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6、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57、流动性受限资产:是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
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
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
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8、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

59、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60、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简称沪港通,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
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合交易所”)建立技术连接,使内地和香港投资者可以通过
当地证券公司或经纪商买卖规定范围内的对方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包括沪股通和港股通两部


61、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简称深港通,是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
易所建立技术连接,使内地和香港投资者可以通过当地证券公司或经纪商买卖规定范围内的
对方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包括深股通和港股通两部分

62、港股通: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
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45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26
楼、
27
楼、
45



法定代表人:章砚


设立日期:
2004

8

12



电话:(
021

38834999


联系人:高爽秋


注册资本:
1
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






出资额


占注册资本的比例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人民币
8350
万元


83.5%


贝莱德投资管理(英国)有限公



相当于人民币
1650
万元的美元


16.5%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董事会成员


章砚(
ZHANG Yan
)女士,董事长。国籍:中国。英国伦敦大学伦敦政治经济学院公
共金融政策专业硕士。现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历任中国银行总行全球金融市
场部主管、助理总经理、总监,总行金融市场总部、投资银行与资产管理部总经理。



李道滨(
LI Daobin
)先生,董事。国籍:中国。清华大学法学博士。中银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执行总裁。

2000

10
月至
2012

4
月任职于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市场部
副总监、总监、总经理助理和公司副总经理。



韩温(
HAN Wen
)先生,董事。国籍:中国。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经济学学士。现任中
国银行总行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历任中国银行北京市分行公司业务部高级经理,通州支
行副行长,海淀支行副行长,上地支行副行长(主持工作)、行长,丰台支行行长等职。



杨柳(
YANG Liu
)先生,董事。国籍:中国。

2019

9
月起担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武汉大学经管学院企业管理硕士研究生。现任中国银行财富与私人银行部副总



经理。曾任中国东方信托投资公司(原中国银行信托公司)副处长
、处长,中国银行托管
部处长、副总经理。



曾仲诚(
Paul Tsang
)先生,董事。国籍:中国。为贝莱德亚太区首席风险管理总监、
董事总经理,负责领导亚太区的风险管理工作,同时担任贝莱德亚太区执行委员会成员。

曾先生于
2015

6
月加入贝莱德。此前,他曾担任摩根士丹利亚洲首席风险管理总监,以
及其亚太区执行委员会成员,带领独立的风险管理团队,专责管理摩根士丹利在亚洲各经
营范围的市场、信贷及营运风险,包括机构销售及交易(股票及固定收益)、资本市场、投
资银行、投资管理及财富管理业务。曾先生过去亦曾于美林的市场风险管理团
队效力九
年,并曾于瑞银的利率衍生工具交易
\
结构部工作两年。曾先生现为中国清华大学及北京大
学的风险管理客座讲师。他拥有美国威斯康辛大学麦迪逊分校工商管理学士学位,以及宾
夕法尼亚大学沃顿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学位。



赵欣舸(
ZHAO Xinge
)先生,独立董事。国籍:中国。美国西北大学经济学博士。曾
在美国威廉与玛丽学院商学院任教,并曾为美国投资公司协会(美国共同基金业行业协
会)等公司和机构提供咨询。现任中欧国际工商学院金融学与会计学教授、副教务长和金

MBA
主任,并在华宝信托担任独立董事。



杜惠芬(
DU
Huifen
)女士,独立董事。国籍:中国。山西财经大学经济学学士,美国
俄克拉荷马州梅达斯经济学院工商管理硕士,澳大利亚国立大学高级访问学者,中央财经
大学经济学博士。现任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教授,兼任新时代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
事。曾任山西财经大学计统系讲师、山西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副教授、中央财经大学独立学
院(筹)教授、副院长、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副院长等职。



付磊(
Fu Lei
)先生,独立董事。国籍:中国。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管理学博士。现任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会计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中国商业会计学会常务理事、
中国内
部审计协会理事、中国会计学会会计史专业委员会主任、北京会计学会常务理事、北京总
会计师协会学术委员,江河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北京九强生物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独立董事、航天长征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独立董
事等职。



孙祁祥(
SUN Qixiang
)女士,独立董事。国籍:中国。北京大学经济学博士。现任北
京大学经济学院教,博士生导师。兼任北京大学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
PPP
)研究中心主
任、北京大学中国保险与社会保障研究中心主任。曾任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院长、亚太风险
与保险学会主席、美
国哈佛大学访问教授。




2
、监事


卢井泉(
LU Jingquan
)先生,监事,国籍:中国。南京政治学院法学硕士。历任空军
指挥学院教员、中国银行总行机关党委组织部副部长、武汉中北支行副行长、企业年金理
事会高级经理、投资银行与资产管理部高级交易员。



赵蓓青(
ZHAO Beiqing
)女士,职工监事,国籍:中国,研究生学历。历任辽宁省证
券公司上海总部交易员、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员、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员、
交易主管。现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部总经理。



3
、管理层成员


李道滨(
LI Daobin
)先生,董
事、执行总裁。简历见董事会成员介绍。



欧阳向军(
Jason X. OUYANG
)先生,督察长。国籍:加拿大。中国证券业协会
-
沃顿
商学院高级管理培训班
(Wharton
-
SAC Executive Program)
毕业证书,加拿大西部大学毅伟商
学院
(Ivey School of Business

Western University)
工商管理硕士(
MBA
)和经济学硕士。

曾在加拿大太平洋集团公司、加拿大帝国商业银行和加拿大伦敦人寿保险公司等海外机构
从事金融工作多年,也曾任蔚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现英大证券)研究
发展中心总经理、
融通基金管理公司市场拓展总监、监察稽核总监和上海复旦大学国际金融系国际金融教研
室主任、讲师。



张家文(
ZHANG Jiawen
)先生,副执行总裁。国籍:中国。西安交通大学工商管理
硕士。历任中国银行苏州分行太仓支行副行长、苏州分行风险管理处处长、苏州分行工业
园区支行行长、苏州分行副行长、党委委员。



王圣明(
WANG Shengming
)先生,副执行总裁。国籍:中国。北京师范大学教育管
理学院硕士。现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执行总裁。历任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副总经
理。



闫黎平(
YAN Lipin
g
)女士,副执行总裁。国籍:中国。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学硕
士。

2019
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执行总裁。曾任南
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兼保险机构业务部总经理。



4
、拟任基金经理


王帅(
W
ANG
Shuai

先生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助理副总裁(
AVP


管理学硕
士。

2008
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股票交易员、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专户
投资经理。

2015

7
月至今任中银蓝筹基金基金经理,
2017

3
月至今任中银品质生活基
金基金经理,
2017

7
月至
2018

8
月任中
银移动互联基金基金经理

2019

9
月至今



任中银策略基金基金经理

2020

2
月至今任中银中国基金基金经理
。具有
13
年证券从
业年限。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5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及职务


主席:李道滨(执行总裁)


成员:奚鹏洲(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李建(权益投资部总经理)、张发余(研究
部总经理)、方明(专户理财部总经理)、李丽洋(财富管理部副总经理)


列席成员:欧阳向军(督察长)


6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履行以下职
责: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基金季度
报告

中期报告
和年度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
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按照规定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12
、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等法律法规的活动,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
生。



2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的禁止性行为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
)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
的交易活动;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勤勉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
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
)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泄漏在
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
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
)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体
系是指为了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合法合规经营运作,在充
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理办法、实施操作程序与控制措
施而形成的系统。



1
、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
)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形成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受托资产
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
)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确保公司对外信息披露及
时、准确、合规。



2
、内部控制的原则



1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
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设立健全的内控管理制度和体系,做到内控管
理的全面覆盖;



2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管理方法和系统化的管理工具,建立合理的内控程
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确保公司和基金的合规稳健运作,提高内控管理的有效
性;



3
)权责匹配原则。内控管理中的职权和责任在公司董事会、管理层、下属各单位
(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各层级子公司)及工作人员中进行合理分配和安排,做到权责匹
配,所有主体对其职责范围内的
违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4
)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
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分离;



5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制衡;在治理结构、
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流程等方面体现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作用;



6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7
)防火墙原则。公司投资、交易、研究、市场营销等相关部门,应当在空间上和制
度上适当隔离,以达到防范风险的目的。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部信息的人员,应制定严格
的批准程序和监督措施;



8
)及时性原则。内部控制管理反映行业发展的新动向,及时体现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监管政策、自律规则的最新要求,并不断进行调整和完善。



3
、制定内部控制制度遵循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规定和行业监
管规则;应当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并普遍适用于每位员工;以审慎经营、防范
和化解风险为出发
点;并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
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修改或完善。




4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


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主要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措施、信息沟通
和内部监控。各要素之间相互支撑、紧密联系,构成有机的内部控制整体。



5
、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股东会是基金管理人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行使职权,并承
担相应的责任。股东会选举董事组成董事会,董事会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和
人事薪酬委员会。监事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经营管理活
动、董事和公
司管理层的行为行使监督权。基金管理人通过自上而下的有序组织体系,有效贯彻内部控
制制度,实现内部控制目标。



6
、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基金管理人设立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的三道防线,建立并持续完善研究和投资决策、
交易执行、市场营销、产品研发、基金运营业务、风险管理、法律合规、内部审计、信息
系统管理、危机处理、信息披露、财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等各业务环节的体系和制度,
形成科学有效、职责清晰的内部控制机制。



7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
)基金管理人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

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和业务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兴业银行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154



办公地址:上海市江宁路
168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成立时间:
1988

8

22



注册资本:
207.74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5

74



托管部门联系人:刘峰


电话:
021
-
52629999


传真:
021
-
62159217





(二)发展概况及财务状况


兴业银行成立于
1988

8
月,是经国务院、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首批股份制商业
银行之一,总行设在福建省福州市,
2007

2

5
日正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
票代码:
601166
),注册资本
207.74
亿元。



开业二十多年来,兴业银行始终坚持

真诚服务,相伴成长


的经营理念,致力于为客户
提供全面、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截至
2017

12

31
日,兴业银行资产总额达
6.42

亿元,实现营业收入
1399.75
亿元,全年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572.00
亿元。






(三)托管业
务部的部门设置及员工情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设资产托管部,下设综合处、运营管理处、稽核监察处、科
技支持处、市场处、委托资产管理处、企业年金中心等处室,共有员工
100
余人,业务岗位
人员均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四)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兴业银行于
2005

4

26
日取得基金托管资格。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

2005

74
号。

截至
2020

3

31
日,兴业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293
只,托管基金



的基金资产净值合计
13616.94
亿元,基金份额合计
13270.30
亿份。






(五)基金托管人的内部
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
、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
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
、内部控制组织架构


兴业银行基金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架构由总行内部控制委员会、风险管理部、审
计部、法律与合规部,资产托管部内设稽核监察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行
内部控制委员会作为本行内设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本行内部控制重大事项的审议;风险管
理部作为本行风险管理战略政策制定、实施及日常风险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对本行资产托
管业务内部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审计部作为本行内部审计的主管部门,对本行资产托
管业务内部控制工作进行检查、评价;法律与合规部作为总行内部控制委员会办公室所在部
门,对本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行使相
关管理职责。资产托管部内设独立、专职的稽核监
察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
职权和能力。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
、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
)合规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监管部门的监管要求;



2
)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贯穿本行资产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
盖所有的部门和岗位,并由全体人员参与,不能留有任何死角;



3
)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突出重点,针对重要业务与事项、
高风险领域与
环节采取更为严格的控制措施,确保不存在重大缺陷;



4
)独立性原则。内部处室和岗位的设置应权责分明、相对独立、相互制衡,内部控
制的监督检查部门独立于内部控制的建设和执行部门;



5
)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体系应同所处的环境相适应,以合理的成本实现内控目标,
内部制度的制订应当具有前瞻性,并应当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进行
相应修改和完善;内部控制应当具有高度的权威性,任何人不得拥有不受内部控制约束的权
力,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及时反馈和纠正;



6
)审慎性原则。内控与风险管理必须以防范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为出



发点,

内控优先




制度优先


,审慎发展本行资产托管业务;



7
)责任追究原则。各业务环节都应有明确的责任人,并按规定对违反制度的直接责
任人以及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主管领导进行问责;



8
)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治理结构、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流程等方面
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六)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
、制度建设: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
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
章制度。



2
、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结构:前后台分离,不同部门、岗位相互牵制。



3
、风险识别与评估:稽核监察处指导业务处室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
控制措施。



4
、相对独立的业务操作空间: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实施门禁管理和音像监控。



5
、人员管理:进行定期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并
签订承诺书。



6
、应急预案:制定完备的《应急预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建立异地灾备中心,保
证业务不中断。






(七)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基金托管人负有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的
职责。根据《基金法》、《运作办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和范围、投资组合比例、投资限
制、费用的计提和支付方式、基金会计核算、基金资产估值和基金净值的计算、收益分配、
申购赎回以及其他有关基金投资和运作的事项,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业务监督、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
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
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
查,督促
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立即报告中国
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



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
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
告。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45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26楼、27楼、45楼

法定代表人:章砚


电话:(021)38834999

传真:(021)50960970

1)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柜台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45



客户服务电话:
021
-
3883 4788

400
-
888
-
5566


电子信箱:
[email protected]


联系人:
曹卿


2)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直销平台


本公司电子直销平台包括:


中银基金官方网站(
www.bocim.com




中银基金


官方微信服务号
(在微信中搜索公众号

中银基金


并选择关注)


中银基金官方
APP
客户端
(在各大手机应用商城搜索

中银基金


下载安装)


客户服务电话:
021
-
3883
4788

400
-
888
-
5566


电子信箱:
[email protected]


联系人:张磊


2、其他销售机构


1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客服电话:
95566


公司网站:
www.boc.cn



2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中山大厦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客服电话:
95561


公司网站:
www.cib.com.cn



3
)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14

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14



法定代表人:王之光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19031


联系人:宁博宇


网址:
www.lufunds.com



4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2
号楼
2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东
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户服务电话:
95021/4001818188


联系人:胡慧慧


网址:
http://fund.eastmoney.com/



5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26
号楼
2

41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

906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客户服务电话:
4007009665


联系人:王诗玙


网址:
www.ehowbuy.com



6
)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105

-
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01
-
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客户服务电话:
020
-
89629066


联系人:邱湘湘



网址:
www.yingmi.cn



7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1033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1098
号浦江国际金融广场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客户服务电话:
95733


联系人:张佳慧


网址:
www.leadfund.com.cn



8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册地址:杭州市文二西路
1

903



办公地址: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西路
1
号元茂大厦
903



法定代表人:吴强


客户服务电话:
952555


联系人:董一锋


网址:
www.5ifund.com



9
)北京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建材城中路
12

17
号平房
157


办公地址:北京市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18
号院京东集团总部
A

17



法定代表人:王苏宁


客户服务电话:
95118


网址:
kenterui.jd.com



10
)北京百度百盈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
号院西区
4
号楼
1

103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路甲
9
号奎科科技大厦
1



法定代表人:张旭阳


客户服务电话:
95055
-
4


网址:
www.baiyingfund.com



11
)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
-
5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
-
5




法定代表人:王锋


客户服务电话:
95177


网址:
www.snjijin.com



12
)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
区创远路
34
号院
6
号楼
15

15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
34
号院
6
号楼
15

1501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客户服务电话:
400
-
159
-
9288


网址:
danjuanapp.com



13
)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三亚市迎宾路
360
-
1
号三亚阳光金融广场
16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乙
12
号院
1
号昆泰国际大厦
12



法定代表人
:
李科


客户服务电话:
95510


公司网站:
http://fund.sinosig.c
om/



14
)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
5122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甲
19

SOHO
嘉盛中心
30

3006
-
3015



法定代表人:周斌


客户服务电话:
400
-
8980
-
618


公司网站:
http://www.chtwm.com/



15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969

3

5

599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
18
号黄龙时代广场
B

6F


法定代表人:祖国明


客户服务电话:
4000
-
766
-
123


联系人:韩爱彬


网址:
www.fund123.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在基
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45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26楼、27楼、45楼

法定代表人:章砚

电话:(021)38834999

传真:(021)68871801

联系人:乐妮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

联系人:陈颖华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邮政编码:
100738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电话:
010
-
58153000


传真:
010
-
85188298


业务联系人:
陈露


经办会计师:
陈露、许培菁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经2020年3月24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0]501号文件
准予募集注册。




(一)基金的类型及存续期间

1、基金类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采取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封闭期与封闭期之间定期开放的运作方式。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含当日)起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含
当日)起,至该日一年后的年度对应日的前一日止。年度对应日指某一个特定日期在后续年
度中的对应日期,如该年无此对应日期,则取该年对应月份的最后一日。若该年度对应日期
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封闭期到期后的开放期未
申请赎回,则自该开放期结束日的次日起该基金份额进入下一个封闭期,以此类推。本基金
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红利再投资除外),也不上市交易。


本基金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本基金每个开放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并且最长不超过二十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
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如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因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自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
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开始。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
的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下一个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
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封闭期和开放期的
设置及规则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3、存续期间:不定期



(二)募集方式和募集场所

通过各销售机构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
网站的公示




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若认购无效,基金管理人将认购无效的款项退回。




本基金的具体发售方式,发售流程和发售机构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三)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四)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
其他投资人。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




(六)基金份额的类别

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基金管理人可在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经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者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
收费方式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七)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八)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时间

本基金发售募集期间每天的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销售机构相关
公告。


2、认购的确认

当日(T日)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通常可在申请日
(T日)后的第2个工作日(T+2)后(包括该日)到网点查询交易情况,但此确认是对认
购申请的确认,认购份额的最终结果要待基金合同生效后才能够确认。



投资人开户和认购所需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具体程序,请参阅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
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
担。


3、认购费用

本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
生的各项费用。本基金的认购费率如下:

认购费率

客户认购金额(M)

认购费率

M<
100
万元


1.
2
0
%


100
万元

M<
200
万元


0.
8
0
%


200
万元

M<
500
万元


0.
50
%


M≥500
万元


1000

/







4、认购份额的计算

认购费用采用比例费率时,本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费用采用固定金额时,本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
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认购
利息保留到小
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
2
位以后

部分
舍去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某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
5
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
=10,000/

1+
1.
20
%

=9,
881
.
42




认购费用
=10,000
-
9,
881
.
42
=
118
.
58



认购份额
=

9,
881
.
42
+5

/1.00=9,
886
.
42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息,可
得到
9,
886
.
42
份基金份额。



5、基金份额的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

投资者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费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认购申请
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6、认购金额的限制

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电子直销平台或
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认购本基金份额时,首次认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元(含
认购费,下同),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元;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柜台认购本
基金份额时,首次认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


募集期间有权设置投资者单个账户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和最高认购金额限制。如本基金
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
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
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
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九)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
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募集资金的管理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
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
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
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
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
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
、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
利息;


3
、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
00
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5
0
个工作日
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终止《基金合同》,并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程序进行
清算,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基金份额的
封闭期和开放期


本基金采取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封闭期与封闭期之间定期开放的运作方式。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含当日)起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含
当日)起,至该日一年后的年度对应日的前一日止。年度对应日指某一个特定日期在后续年
度中的对应日期,如该年无此对应日期,则取该年对应月份的最后一日。若该
年度
对应日期
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封闭期到期后的开放期未
申请赎回,则自该开放期结束日的次日起该基金份额进入下一个封闭期,以此类推。本基金
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红利再投资除外),也不上市交易。



本基金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期
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本基金每个开放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并且最长不超过二十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
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如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因不可抗力或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
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自不可抗力或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情
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开始。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
基金合同
约定
的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下一个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
满足开
放期的时间要求。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封闭期和开放期的
设置及规则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
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销售机构
,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若基金管理人或
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
赎回,具体参见各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
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赎回等业务的开放日为相应开放期的每个工作日,
具体办



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
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申
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具体以届时的公告为准,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
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
/
期货交易市场、证券
/
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
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
换。

在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
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但若投资人在开放期最后一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之后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视为
无效申请。

开放期以及开放期办理申购、赎回业务的具体
事宜见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届
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赎回遵循

先进先出


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
、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
、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
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和操作规范须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
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申购款
项将退回投资人账户,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等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任何
损失。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基金份额
持有人赎回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
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
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
、申购和赎
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
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

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机构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
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
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
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
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登记机构可根据《业务规则》,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前提下,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
公告。









申购和赎回的
数量
限制


1
、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
电子
直销平台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
份额时,每次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含申购费,下同);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柜
台申购本基金份额时,首次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0
元,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
转为基金份额时,不受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投资者
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基金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
定的除外。




2、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基金管理人不对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
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进行限制




3、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但本基金单一投
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
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
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
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与其他销售机构约定,对投资人委托
其他销售机构办理基金申购与赎
回的,其他销售机构可以按照委托协议的相关规定办理,不必遵守以上限制。



7

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
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和操作规范须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申购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
登记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费率(仅
适用于开放期)

客户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
100
万元


1.
50
%


100
万元

M<
200
万元


1
.
20
%


200
万元

M<
500
万元


0.
60
%


M≥500
万元


1000

/





2
、赎回费用


本基金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
份额时收取。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








赎回费率
(仅适用于开放
期)


持有期限(
Y



赎回费率


Y

7



1.50%


7

≤Y

30



0.75%


30

≤Y

6
个月


0.50%


Y≥6
个月


0.00%




注:
1
个月按
30
日计算,以此类推。

投资人通过日常申购所得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
登记机构确认登记之日起计算。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
1.50%
的赎回费,对持续持有期少于(未完)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