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银鑫利混合A : 中银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0年第2号)

时间:2020年11月18日 09:56:30 中财网

原标题:中银鑫利混合A : 中银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0年第2号)













中银鑫利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
20


2
号)




















基金管理人: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金托管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

一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2016年3月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396号文募集注册,
基金合同于
2016

3

24
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
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
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
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
金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
金管理风险,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因交收违约和投资债券引发的信用风险,基
金投资对象与投资策略引致的特有风险,等等。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小企业私
募债券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上市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由于不能公开交
易,一般情况下,交易不活跃,潜在较大流动性风险。当发债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时,受市场
流动性所限,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更
大的负面影响和损失。本基金的特定风险详见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但
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中等风险水平的投资品种。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若投资可能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
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创新企业、境外发行人、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以及交易机制等相
关的风险。


投资者应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于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
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
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
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9年12月18日(本招募说明书中关于基金合
同内容变更事项的内容截止日为2020年11月18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9年9月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本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复核了本
招募说明书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





一、绪言
5
二、释义
6
三、基金管理人
10
四、基金托管人
17
五、相关
服务机构
21
六、基金的募集
26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27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28
九、基金的投资
38
十、投资组合报告
48
十一、基金的业绩
53
十二、基金的财产
55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56
十四、基金的收益分配
62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64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66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67
十八、风险揭示
74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79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81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95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09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111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

114
二十五、备查文件
115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
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银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本招募说明书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
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

中银鑫利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
指《
中银鑫利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
基金合同的
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中银鑫利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募说明书

指《
中银鑫利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及其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
中银鑫利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中银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及其更新


9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
、《基金法》:指
2003

10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
议通过,
2012

12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6

1
日起实施
,
并经
2015

4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
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
等七部法律的
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
1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3

15
日颁布、同年
6

1
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
2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9

7

26

颁布、
同年
9

1

实施的《

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
3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7

7
日颁布、同年
8

8
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
4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8

31
日颁布、同年
10

1
日起
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1
5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
6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
7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
8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
9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
1
、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
2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
3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
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
4
、销售机构:指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
务的机构


2
5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
6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
受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
7
、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
8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导致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
9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0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
1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
2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
3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期货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
4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
5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
不包含
T

)


3
6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
7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
8
、《业务规则》:指《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业务规则》,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
同遵守


3
9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0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
1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
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
2
、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
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4
3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
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
金份额的行为


4
4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
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4
5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
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
6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
7
、元:指人民币元


4
8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
9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
1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
2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5
3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
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
4

A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
/
申购时收取前端认购
/
申购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
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
5

C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
/
申购时不收取认购
/
申购费用,但从本类别基金资
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的基金份额


5
6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
7

不可抗力:指
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45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26
楼、
27
楼、
45



法定代表人:
章砚


设立日期:
2004

8

12



电话:(
021

38834999


联系人:高爽秋


注册资本:
1
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






出资额


占注册资本的比例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人民币
8350
万元


83.5%


贝莱德投资管理(英国)有限公司


相当于人民币
1650
万元的美元


16.5%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董事会成员


章砚(
ZHANG Yan
)女士,董事长。国籍:中国。英国伦敦大学伦敦政治经济学院公
共金融政策专业硕士。现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历任中国银行总行全球金融市场
部主管、助理总经理、总监,总行金融市场总部、投资银行与资产管理部总经理。



李道滨(
LI Daobin
)先生,董事。国籍:中国。清华大学法学博士。中银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执行总裁。

2000

10
月至
2012

4
月任职于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市场部
副总监、总监、总经理助理和公司副总经理。



韩温(
HAN Wen
)先生,董事。国籍:中国。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经济学学士。现任中
国银行总行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历任中国银行北京市分行公司业务部高级经理,通州支行
副行长,海淀支行副行长,上地支行副行长(主持工作)、行长,丰台支行行长等职。



杨柳(
YANG Liu
)先生,董事。国籍:中国。

2019

9
月起担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武汉大学经管学院企业管理硕士研究生。现任中国银行财富与私人银行部副总经理。




曾任中国东方信托投资公司(原中国银行信托公司)副处长、处长,中国银行托管部处长、
副总经理。



曾仲诚(
Paul Tsang
)先生,董事。国籍:中国。为贝莱德亚太区首席风险管理总监、
董事总经理,负责领导亚太区的风险管理工作,同时担任贝莱德亚太区执行委员会成员。曾
先生于
2015

6
月加入贝莱德。此前,他曾担任摩根士丹利亚洲首席风险管理总监,以及
其亚太区执行委员会成员,带领独立的风险管理团队,专责管理摩根士丹
利在亚洲各经营范
围的市场、信贷及营运风险,包括机构销售及交易(股票及固定收益)、资本市场、投资银
行、投资管理及财富管理业务。曾先生过去亦曾于美林的市场风险管理团队效力九年,并曾
于瑞银的利率衍生工具交易
\
结构部工作两年。曾先生现为中国清华大学及北京大学的风险
管理客座讲师。他拥有美国威斯康辛大学麦迪逊分校工商管理学士学位,以及宾夕法尼亚大
学沃顿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学位。



赵欣舸(
ZHAO Xinge
)先生,独立董事。国籍:中国。美国西北大学经济学博士。


在美国威廉与玛丽学院商学院任教,并曾为美国投资公司协会(美国
共同基金业行业协会)
等公司和机构提供咨询。现任中欧国际工商学院金融学与会计学教授、副教务长和金融
MBA
主任,并在华宝信托担任独立董事。



杜惠芬(
DU
Huifen
)女士,独立董事。国籍:中国。山西财经大学经济学学士,美国
俄克拉荷马州梅达斯经济学院工商管理硕士,澳大利亚国立大学高级访问学者,中央财经大
学经济学博士。现任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教授,兼任新时代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曾任山西财经大学计统系讲师、山西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副教授、中央财经大学独立学院(筹)
教授、副院长、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副院长等职。



付磊(
Fu Lei
)先生,独立董事。国籍:中国。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管理学博士。现任首
都经济贸易大学会计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中国商业会计学会常务理事、中国内部审
计协会理事、中国会计学会会计史专业委员会主任、北京会计学会常务理事、北京总会计师
协会学术委员,江河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北京九强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
董事、航天长征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等职。



孙祁祥(
SUN Qixiang
)女士,独立董事。国籍:中国。北京大学经济学博士。现任北
京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博士
生导师。兼任北京大学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
PPP
)研究中心主
任、北京大学中国保险与社会保障研究中心主任。曾任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院长、亚太风险与
保险学会主席、美国哈佛大学访问教授。



2
、监事



卢井泉(
LU Jingquan
)先生,监事,国籍:中国。南京政治学院法学硕士。历任空军
指挥学院教员、中国银行总行机关党委组织部副部长、武汉中北支行副行长、企业年金理事
会高级经理、投资银行与资产管理部高级交易员。



赵蓓青(
ZHAO Beiqing
)女士,职工监事,国籍:中国,研究生学历。历任辽宁省证
券公司上海总部交易员、天治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员、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员、交
易主管。现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部总经理。



3
、管理层成员


李道滨(
LI Daobin
)先生,董事、执行总裁。简历见董事会成员介绍。



欧阳向军(
Jason X. OUYANG
)先生,督察长。国籍:加拿大。中国证券业协会
-
沃顿
商学院高级管理培训班
(Wharton
-
SAC Executive Program)
毕业证书,加拿大西部大学毅伟商
学院
(Ivey School of Business

Western University)
工商管理硕士(
MBA

和经济学硕士。曾
在加拿大太平洋集团公司、加拿大帝国商业银行和加拿大伦敦人寿保险公司等海外机构从事
金融工作多年,也曾任蔚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现英大证券)研究发展中心总经理、融通基
金管理公司市场拓展总监、监察稽核总监和上海复旦大学国际金融系国际金融教研室主任、
讲师。



张家文(
ZHANG Jiawen
)先生,副执行总裁。国籍:中国。西安交通大学工商管理硕
士。历任中国银行苏州分行太仓支行副行长、苏州分行风险管理处处长、苏州分行工业园区
支行行长、苏州分行副行长、党委委员。



陈军(
CHEN Jun
)先生,副执行总裁
。国籍:中国。上海交通大学工商管理硕士、美
国伊利诺伊大学金融学硕士。

2004
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基金经理、权益投
资部总经理、助理执行总裁。



王圣明(
WANG Shengming
)先生,副执行总裁。国籍:中国。北京师范大学教育管理
学院硕士。现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执行总裁。历任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



闫黎平(
YAN Liping
)女士,副执行总裁。国籍:中国。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

2019
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执行总裁。曾任南方基
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裁
助理兼保险机构业务部总经理。



4
、基金经理


涂海强

TU Haiqiang

先生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VP
),
金融学硕士。

曾任
招商银行上海分行信贷员,交通银行总行授信审查员。

2012
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曾任研究员、固定收益基金经理助理,
2015

12
月至
2017

4

任中银美元债基金基金



经理,
2016

1
月至今任
中银稳进策略基金(原
中银稳进保本基金

基金经理

2016

3
月至今任中银鑫利基金基金经理,
2016

4
月至
2019

1

任中银宝利基金基金经理,
2016

8
月至
2019

1

任中银宏利基金基金经理

2016

12
月至
2019

1

任中银润利基
金基金经理

2018

4
月至今任中银景福回报基金基金经理

2019

3
月至今任中银景元
回报基金基金经理

2019

7
月至今任中银民丰回报基金基金经理


具有
7
年证券从业年
限。

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5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及职务


主席:李道滨(执行总裁)


成员:陈军(

执行总裁)、奚鹏洲(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李建(
权益
投资部总经
理)
、张发余(研究部总经理)、方明(专户理财部副总经理)、李丽洋(财富管理部副总经
理)


列席成员:欧阳向军(督察
长)


6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基金季度
报告

中期报告
和年度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
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
、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
法律法规的活动,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
理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的禁止性行为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
)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
的交易活动;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经
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勤勉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
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
)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泄漏在
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
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
)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体系是指为了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合法合规经营运作,在充分
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理办法、实施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而
形成的系统。



1
、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
)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形成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受托资产
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
)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确保公司对外信息披露及时、
准确、合规




2
、内部控制的原则



1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
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设立健全的内控管理制度和体系,做到内控管理
的全面覆盖;



2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管理方法和系统化的管理工具,建立合理的内控程
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确保公司和基金的合规稳健运作,提高内控管理的有效性;



3
)权责匹配原则。内控管理中的职权和责任在公司董事会、管理层、下属各单位(各
部门、各分支机构、各层级子公司)及工作人员中进行合理分配和安排,做到权责匹配,所
有主体对其职责范围内的违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4
)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
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分离;



5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制衡;在治理结构、
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流程等方面体现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作用;



6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7
)防火墙原则。公司投资、交易、研究、市场营销等相关部门,应当在空间上和制
度上适当隔离,
以达到防范风险的目的。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部信息的人员,应制定严格的
批准程序和监督措施;



8
)及时性原则。内部控制管理反映行业发展的新动向,及时体现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监管政策、自律规则的最新要求,并不断进行调整和完善。



3
、制定内部控制制度遵循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规定和行业监管
规则;应当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并普遍适用于每位员工;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
解风险为出发点;并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
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
时修改或完善。



4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


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主要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措施、信息沟通和
内部监控。各要素之间相互支撑、紧密联系,构成有机的内部控制整体。




5
、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股东会是基金管理人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行使职权,并承担
相应的责任。股东会选举董事组成董事会,董事会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和人事
薪酬委员会。监事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董事和公司管理
层的行为行使监督权。基金管理人通过自上而下的有序组织体系,有效贯彻内
部控制制度,
实现内部控制目标。



6
、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基金管理人设立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的三道防线,建立并持续完善研究和投资决策、交
易执行、市场营销、产品研发、基金运营业务、风险管理、法律合规、内部审计、信息系统
管理、危机处理、信息披露、财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等各业务环节的体系和制度,形成科
学有效、职责清晰的内部控制机制。



7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
)基金管理人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
)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和业务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银行”)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154



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城路
167



法定代表人:
陶以平(代为履行法定代表人职权)


成立时间:
1988

8

22



注册资本:
207.74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5]74



托管部门联系人:
吴玉婷


电话:
021
-
52629999


传真:
021
-
62159217


(二)发展概况及财务状况


兴业银行成立于
1988

8
月,是经国务院、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首批股份制商业
银行之一,总行设在福建省福州市,
2007

2

5
日正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
票代码:
601166
),注册资本
207.74
亿元。



开业二十多年来,兴业银行始终坚持“真诚服务,相伴成长”的经营理念,致力于为客
户提供全面、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截至
201
8

12

31
日,兴业银行资产总额达
6.
71
万亿元,实现营业收入
1582.87
亿元,全年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606.20
亿元。根

2017
年英国《银行家》杂志“全球银行
1000
强”排名,兴业银行按一级资本排名第
28
位,按总资产排名第
30
位,跻身全球银行
30
强。按照美国《财富》杂志“世界
500
强”最
新榜单,兴业银行以
426.216
亿美元总营收排名第
230
位。同时,过去一年在国内外权威机
构组织的各项评比中,先后获得“亚洲卓越商业银行”“年度最佳股份制银行”“中国最受尊
敬企业”等多项殊荣。



(三)托管业务部的部门设置及员工情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设资产托管部,下设综合管理处、市场处、委托资产管理处、
产品管理
处、稽核监察处、
运行管理
处、养老金管理中心等处室,共有员工
100
余人,业务
岗位人员均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四)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
2005

4

26
日取得基金托管资格。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
证监基金字
[2005]74
号。

截至
201
9

6

30
日,兴业银行已托管开放式基金
267
只,托管
基金财产规模
10468.1
亿元。



(五)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
、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
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
、内部控制组织架构


兴业银行基金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兴业银行审计部、资产托管部内设稽核
监察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行审计部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和
监督;资产托管部内设独立、专职的稽核监察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
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
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
、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
)全面性原则:风险控制必须覆盖基金托管部的所有处室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
程和业务环节;风险控制责任应落实到每一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
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2
)独立性原则:资产托管部设立独立的稽核监察处,该处室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
威性,负责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3
)相互制约原则:各处室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制,建
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
)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具客观性
和操作性。




5
)防火墙原则:托管
部自身财务与基金财务严格分开;托管业务日常操作部门与行
政、研发和营销等部门严格分离。




6
)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体系同所处的环境相适应,以合理的成本实现内控目标,
内部制度的制订应当具有前瞻性,并应当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进行
相应修改和完善;内部控制应当具有高度的权威性,任何人不得拥有不受内部控制约束的权
力,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及时反馈和纠正。





7
)审慎性原则:内控与风险管理必须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与完整为出发点;托管业务经营管理必须按照

内控优先


的原则,在
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时,
做到先期完成相关制度建设。




8
)责任追究原则:各业务环节都应有明确的责任人,并按规定对违反制度的直接责
任人以及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主管领导进行问责。



(六)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1
、制度建设: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
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2
、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结构:前后台分离,不同部门、岗位相互牵制。



3
、风险识别与评估:稽核监察处指导业务处室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
控制措施。



4
、相对独立的业务操作空间: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实施门禁管理和音像监控。



5
、人员管理:进行定期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并
签订承诺书。



6
、应急预案:制定完备的《应急预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建立异地灾备中心,保
证业务不中断。



(七)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负有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的职责。根据《基金法》、《运作办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和范围、投资组合比例、投资限
制、费用的计提和支付方式、基金会计核算、
基金资产估值和基金净值的计算、收益分配、
申购赎回以及其他有关基金投资和运作的事项,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业务监督、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
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
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
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立即报告中

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
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
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
告。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45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26楼、27楼、45楼

法定代表人:章砚

电话:(021)38834999

传真:(021)50960970

1)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柜台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45楼

客户服务电话:021-3883 4788, 400-888-5566

电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联系人:曹卿

2)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直销平台

本公司电子直销平台包括:

中银基金官方网站(www.bocim.com)

官方微信服务号(在微信中搜索公众号“中银基金”并选择关注)

中银基金官方APP客户端(在各大手机应用商城搜索“中银基金”下载安装)

客户服务电话:021-3883 4788, 400-888-5566

电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联系人:张磊

2、其他销售机构


1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法定代表人:
刘连舸


客服电话:
95566


公司网站

www.boc.cn



2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客服电话:
95555


公司网站

www.cmbchina.com



3
)上海陆金所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14

09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14



法定代表人:
王之光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19031


联系人:
宁博宇


网址:
www.lufunds.com


(4)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2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 其实

客户服务电话: 95021/4001818188

联系人: 苑格格


网址: http://fund.eastmoney.com/


(5)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1218号1栋202室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18号黄龙时代广场B座6F

法定代表人: 祖国明


客户服务电话: 4000-766-123

联系人: 韩爱彬

网址: www.fund123.cn

(6)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196号26号楼2楼41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03~906室

法定代表人: 杨文斌

客户服务电话: 4007009665

联系人: 王诗玙

网址: www.ehowbuy.com


(7)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3491

办公地址: 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201-1203室

法定代表人: 肖雯

客户服务电话: 020-89629066

联系人: 邱湘湘

网址: www.yingmi.cn

(8)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5475号1033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1098号浦江国际金融广场

法定代表人: 李兴春

客户服务电话: 400-921-7755

联系人: 陈孜明

网址: www.leadfund.com.cn

(9)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文二西路1号903室

办公地址: 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西路1号元茂大厦903室

法定代表人: 凌顺平

客户服务电话: 4008773772

联系人: 董一锋

网址: www.5ifund.com

(10)北京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66号1号楼22层2603-06

办公地址: 北京市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院京东集团总部A座17层

法定代表人: 江卉

客户服务电话: 95118

网址: fund.jd.com


1
1
)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三亚市迎宾路
360
-
1
号三亚阳光金融广场
16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乙
12
号院
1
号昆泰国际大厦
12



法定代表人:李科



客户服务热线:
95510


联系人:王超


公司网站:
http://fund.sinosig.com/



1
2
)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
34
号院
6
号楼
15

15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
34
号院
6
号楼
15

1501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客户服务电话:
400
-
159
-
9288


网址:
danjuanapp.com


(13)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法定代表人:王锋

客户服务电话:95177

网址:www.snjijin.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在基
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登记机构

名称: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45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26楼、27楼、45楼

法定代表人:章砚

电话:(021)38834999

传真:(021)68871801

联系人:乐妮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黎明、孙睿

联系人:孙睿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
毛鞍宁
电话:
010
-
58153000
传真:
010
-
85188298
联系人:
徐艳
经办会计师:
徐艳、许培菁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经2016年3月1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396号文件准
予募集注册。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混合型基金,基金存续期间为不定期。本基金自2016 年
3月15日起开始发售,募集期间基金份额净值为人民币1.00 元,按初始面值发售。截至2016
年3月22日募集结束共募集基金份额1,137,237,317.96份,有效认购户数为418户。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已于
2016

3

24
日正式生
效。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
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
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终止《基金合同》,并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程序进行清算,
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
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
在基金管理人

站公示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
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
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若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
日发生指数熔断且指数熔断至收市的,前述具体办理时间截至到当日熔断发生时止。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6

5

9
日起开始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日常申购和赎回业务,
详情请参见基金管理人于
2016

5

5
日发布的《
中银鑫利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及转换业务公告》。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
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
受的,其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赎回遵循

先进先出


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
、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用摆动定价
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和操作规范须
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
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
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赎
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
包括该日
)
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
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T

)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
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
(
包括该日
)
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
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
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
时查询。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登记机构可根据《业务规则》,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前提下,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
公告。



(五)
申购和赎回的金额限制


1
、投资者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平台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
份额时,每次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元;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柜台申购本基金份额
时,首次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投资者当



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不受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
投资者累计持有基金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基金管理人不对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
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进行限制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
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规定。


5、基金管理人可与其他销售机构约定,对投资人委托其他销售机构办理基金申购与赎
回的,其他销售机构可以按照委托协议的相关规定办理,不必遵守以上限制。



(六)
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申购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
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费率

客户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
100
万元


1.0
%


100
万元

M<
500
万元


0.
6
%


M≥500
万元


1000

/





2
、赎回费用。



本基金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针对
A
类基金份额,
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
1.5%
的赎回
费,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
0.75%
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
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30
日少于
3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
0.5%
的赎回费,并将
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75%
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3
个月但少于
6
个月的投资人
收取不低于
0.5%
的赎回费,并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50%
计入基金财产。

对于持有期限长

6
个月(含)的投资人不收取赎回费。

针对
C
类基金份额,
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
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
的赎回费,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
0.5%
的赎



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对于持有期限长于
6
个月(含)的投资人不收取
赎回费。



赎回费中计入基金财产之余的费用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
Y



赎回费率


A
类基金份额

回费率


Y

7



1.5%


7

≤Y

30



0.75%


30

≤Y

6
个月


0.50%





Y≥6
个月


0


C
类基金份额赎
回费率


Y

7



1.5%


7


Y

30



0.5%


Y≥30



0




注:
上表中,
1
个月按
30
天计算,
2
个月按
60
天计算,以此类推。投资人通过日常申
购所得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登记机构确认登记之日起计算。



3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
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4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
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基金促销计划,针对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在不
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基金申购费、赎回费实行一定的
优惠。


6
、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用摆动定价
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和操作规范须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
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1

A

基金
份额的申购份额计算


申购费用采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
/

1+
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
-
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
/
申购当日
A

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采用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
=
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
-
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
/
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2

C

基金
份额的申购份额计算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
/
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
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



例:
某投资人投资50,000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为1.050元,则可得到的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1.0%)=49,504.95元

申购费用=50,000-49,504.95 =495.05元

申购份额=49,504.95/1.050=47147.57份

即:投资者投资50,000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为1.050元,则其可得到47147.57份基金份额。


例:某投资人投资100,000元申购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元,则其可得到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1.050=95,238.10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0元申购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元,则其可得到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95,238.10份。



2

赎回金额
的计算及
余额
处理方式


本基金采用

份额赎回


方式,赎回价格以
赎回当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基金
A
类份额与
C
类份额设置不同的赎回费率。

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
=
赎回份额
.
赎回当

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
赎回总金额
.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
赎回总金额
.
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



例:
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0,000份A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一年三个月,对应的赎
回费率为0%,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25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250=12,500.00元

赎回费用=12,500.00×0%=0.00元

净赎回金额=12,500.00-0=12,500.00元

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000份A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一年三个月,假设赎回当日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25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2,500.00元。



(八)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
、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4
、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

达到或者超过
50%
,或者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的情形时。



7
、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个投资人单日或
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8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2

3

5

8
项之一的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
全部或部分
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



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
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4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
赎回申请。



6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
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
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
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
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
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
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因支付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
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
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
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
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
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
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超过前一估值日基金总
份额
10%
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者因
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
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
10%
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对
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具体参照上述(
2

方式处理。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

10%
以内(含
10%
)的赎回申请与其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按上述(
1
)、(
2
)方式处理,
具体见相关公告。




4
)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
(
含本数
)
发生巨额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的

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
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并在两日内
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公告。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3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
应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

1
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

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
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
规及
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未完)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