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银收益A : 中银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时间:2020年11月18日 10:55:41 中财网

原标题:中银收益A : 中银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中银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





目录
第一部分 前言和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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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第二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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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第三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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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基金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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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 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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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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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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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第八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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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第九部分 基金的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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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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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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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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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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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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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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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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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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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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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第十九部分 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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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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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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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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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第二十三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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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第一部分 前言和释义

前 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中银
收益混合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
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中
银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
本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本
合同为准。《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
人。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
和接受。《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享有权利,
同时需承担相应的义务。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
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必
须自担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

信息
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基金合同》应当适用《基金法》及相应法律法规之规定,若因法律法规的
修改或更新导致《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应当


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及时作出相应的变更和调整,同时就该等变
更或调整进行公告。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


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
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若投资可能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
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创新企业、境外发行人、中国存托凭证发行
机制以及交易机制等相关的风险。





释义

《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本合同、《基金合同》 指《中银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
本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本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
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法律法
规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地方法规、地方政府规章
及规范性文件

香港 指香港特别行政区

《基金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销售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运作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指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指《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

元 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 指依据《基金合同》所募集的中银收益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指《中银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即用于公开披露基金管理人及托管人、相关服务机
构、基金的募集、基金合同的生效、基金份额的申
购和赎回、基金的投资、基金的业绩、基金的财产、
基金资产的估值、基金收益与分配、基金的费用与
税收、基金的信息披露、风险揭示、基金的终止与
清算、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
摘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其他应披露事项、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备查文件等涉及本
基金的信息,供基金投资者选择并决定是否提出基
金认购或申购申请的要约邀请文件,及其更新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中银收益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


发售公告 指《中银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
中银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及其更新


业务规则 指《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管理规
则》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监管机构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
权的机构

基金管理人 指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根据《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
金份额的投资者;基金代销机构 指依据有关基金
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办理本基金发售、申购、赎回
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场外或柜台 指不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


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
和场所

场内或交易所 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作为代销机构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基金份额
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和场所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
网点

注册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
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等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指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其他符合条
件的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
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的在中国注册登记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
的法人、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机构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
场的中国境外机构投资者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的总称

A类(基金)份额 指在中国销售,以人民币计价并进行认购、申购、
赎回的份额。其销售费用等特征与H类份额有差异

H类(基金)份额 指在香港销售,以人民币计价并进行申购、赎回的
份额。其销售费用等特征与A类份额有差异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条件,基


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合同
备案手续,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的期限

基金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天 指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


开放日 指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 日 指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 日 指自 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不包含T 日)

认购 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
的行为

发售 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
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
基金管理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
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2 个月的时间开始
办理

赎回 指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
基金管理人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
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2 个月的时间开
始办理

摆动定价机制
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
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
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
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
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账户 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
投资者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份额


情况的凭证

交易账户 指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
该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交易所引起的基金份额的
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转托管 指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
额从某一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基金转换 指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所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一开放式基金(转出基金)
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任何其他开放式基金(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
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
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
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
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销售服务费 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费用,该笔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扣除,属于基金
的营运费用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股票红利、债券利息、票据投资
收益、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
本息和本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
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基金份
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发
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后的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发行在外
的基金份额总数后的值。A类基金份额和H类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分别指以计算日该类基


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余额后得
出的单位基金份额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
金资产净值的过程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
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
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
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
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
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
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全国

报刊
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
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
露网站)等媒介


不可抗力 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抗拒并不能克
服且在本合同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合同当
事人无法全部履行或无法部分履行本
合同的任何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
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
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
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第二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 基金名称

中银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 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 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 基金的投资目标

在长期投资的基础上,将战略资产配置与择时相结合,通过投资于中国证券
市场现金股息率高、分红稳定的上市公司和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各类债券,
致力于为投资者提供稳定的当期收益和长期的资本增值。




五、 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




六、 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面值为人民币1.00 元。


本基金采取金额认购方式,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认购金额的5%,具体认购

费率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七、 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八、基金的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销售区域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中国大陆销售
的基金份额类别称为A类基金份额;仅在香港地区销售的基金份额类别称为H类基
金份额。


本基金A类、H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并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
式为:

计算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日该
类基金份额余额总数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
明书中公告。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符合法律法规且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权益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者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申购费率、调低赎
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调整前基金管理
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及香港证监会备案。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
不得互相转换。





第三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本基金基金份额面值为人民币1.00 元,按面值发售。


一、 募集期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招募说明书》及《发
售公告》。




二、 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三、 募集目标

本基金不设募集目标。




四、 发售方式和销售渠道

募集期内,本基金在柜台(场外)和交易所(场内)同时发售。投资者可以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基金销售代理人的营业网点及其他的合法方式在柜
台(场外)认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也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深圳证券交易
所会员单位作为基金销售代理机构场内代销机构在交易所(场内)认购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
认购,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五、 认购费用

本基金以认购金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认购费用,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认购金额的5%,具体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
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六、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商业银行,不得动用。认购款


项在验资确认日前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
息转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七、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1、通过柜台(场外)认购和通过交易所(场内)认购时认购份额的计算公
式分别如下:

(1)柜台(场外)认购

柜台(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份额确认”方法,计算公式如下: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 =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率

认购份额 =(认购金额-认购费用+认购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认购费用以人民币为单位,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认购份额
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
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2)交易所(场内)认购

交易所(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法,计算公式如下:

认购费用=认购份额×挂牌价格×认购费率

认购金额=认购份额×挂牌价格+认购费用

认购利息结转份额=认购利息/挂牌价格

实得认购份额=认购份额+认购利息结转份额

认购费用以人民币为单位,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小数点后两位,认购份额的
最小计价单位为1 份。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认购期内本基金份额的面值为 1 元,挂牌价格为基金份额面值。


2、本基金的认购费率将按照《运作办法》、《销售办法》的规定,参照行
业惯例,结合市场实际情况收取。具体费率详见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发
售公告》。




八、 基金认购金额的限制

在募集期内,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账户的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
制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九、 基金份额的认购和持有限额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账户的认购和持有基金份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
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第四部分 基金备案



一、 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
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
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
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
得动用。


基金合同生效时,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投资
者所有。




二、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存款利息。




三、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
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第五部分 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除本基金的有关公告(例如本基金为在香港销售编制的招募说明书补充文件)
及香港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则另有专门规定外,本基金
H
类份额在香港的申购、赎
回及转换等销售业务,应当根据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办理。



一、 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A类基金份额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基金场外代销机构的
营业网点及其他的合法方式在柜台(场外)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
也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作为基金场内代销机构在交易所(场内)办
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


H类基金份额投资者仅可以通过香港地区基金销售机构的营业网点及其他的
合法方式在柜台(场外)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
公示。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并另行公告。

在条件成熟时,基金管理人或者指定的基金代销机构还可以通过电话或互联网等
形式为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
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 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2个月内开始办理,基金管理
人应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的具体日期前2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A类份额的开放日应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除招募说明书或公告(包括为在香港销售编制的招募说明书补充文件)另有
规定外,H类份额的开放日应为香港的银行一般银行业务营业日,且该日应为上
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投资者应当在开放日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赎回
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或另行公告。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
人可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应在实施日2日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
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2 个工作日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5、本基金两类份额申购、赎回的币种为人民币,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
法律法规且与托管行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接受其它币种的申购、赎回。


6
、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采用
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和操作规范须遵循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
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
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为
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T+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销售
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H类份额的开放日与A类份额的开放日有所不同,本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仅
在H类份额的开放日向香港地区的销售机构传递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数据,因此本


基金H类份额的投资者一般可在2个H类份额开放日后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
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具体时间应遵循销售机构的安排。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注册登记机构在 T+7日(包括
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
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首次申购和每次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
次赎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
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
参见《招募说明书》;

4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请参见相关规定。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
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2个工作日在
指定媒介公告。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
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


2、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
资人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扣除用于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的
余额归基金财产,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比例下限,其中H类份额与A类份额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或有不同,并
分别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3、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5%,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5%,其中对
于持
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
A
类份额
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
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




4、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
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
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
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2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
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地域范围、特定行业、特定职业的投资
者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
间,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6、各销售机构在技术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开通各类电子交易方式(如网
上交易、电话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可
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基金管理人就电子交易方式进行申购、
赎回适用差别费率时,基金管理人最迟将于新的费率开始实施前2个工作日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


7
、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用
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和操作规范须遵循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


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3、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
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


4、申购费用、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费用以人民币为单位,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至小
数点后2位。柜台(场外)申购,申购的有效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交易所(场
内)申购所得基金份额应为整数份,不足一份基金份额部分的申购资金零头由证
券经营机构返还给投资者。


5、赎回费、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费以人民币为单位,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至小数点后2位。赎回金额为
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该类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计算
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
计入基金财产。


6、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可更改上述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或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及申
购费用、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或赎回费、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但应最迟
在新的公式或处理方式适用前2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八、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 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
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 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


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
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2个工作日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九、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
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
算;

(4)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6)基金互认额度不足导致投资人无法申购H类份额而管理人决定暂停H类
份额申购的情形;

(7)H类份额的资产净值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0%而管理人决定暂停H类份额
的申购;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
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9)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个
投资人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10)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管理人决定拒绝申购的,申购款项将相应退还投资者。

发生上述(1)到(7)项暂停申购情形且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十、 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
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4)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2个或2个以上开放日巨额赎回,
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备案。已
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可延期支付
部分赎回款项,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
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
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同时,在出现上述第(4)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
回款项,最长不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投资者在
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照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十一、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
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
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


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
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
以办理。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应当按照其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
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投资
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
外,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香港地区销售
机构对持有H类份额投资者的选择权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依照上述规定
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在单个
A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超过前

开放
日基金总份额
10%
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
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者因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
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单个
A

基金
份额持有人超出
10%
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具体参照上述(
2
)方式处理。


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而对该单个
A

基金份额持有人
10%
以内(含
10%
)的赎回申请与其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按上
述(
1
)、(
2
)方式处理,具体见相关公告。



(4)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通过
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两日内
在指定
媒介
上刊登公告



本基金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
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
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十二、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赎回
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
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个
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 基金的转换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来在各项技术条件和准备完备的情况下,投资者
可以依照基金管理人的有关规定选择在本基金和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之间进行基金转换。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转换费率等具体规定可以由基金管理
人届时另行规定并公告。


本基金H类份额暂不开通基金转换业务,待条件成熟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开
通H类份额的基金转换业务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届时基金管理人将
进行公告。




十四、 转托管

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
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之
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本基金系统内转托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处于
募集期内的基金份额不得办理系统内转托管。


本基金H类份额暂不开通基金转托管业务,待条件成熟后,基金管理人可以
开通H类份额的基金转托管业务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届时基金管理
人将进行公告。





十五、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
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本基金H类份额暂不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待条件成熟后,基金管理人可
以开通H类份额的定期定额投资业务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届时基金
管理人将进行公告。




十六、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
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
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
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
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司法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
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
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应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的条件。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注册登记机构受理上述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他销售机构不得办理该项业
务。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七、 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
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第六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45楼

法定代表人:章砚

成立时间: 2004年8月12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93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壹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委托、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对基金代销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


督和处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注册
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开放式基
金业务规则,决定和调整除托管费率和调高管理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
收费方式;

(13)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5)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6)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
机构;

(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3)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4)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如认为基金代销机构违反《基金合同》、
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
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
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
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
相关资料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
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
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
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
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因第三方过错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受到损失,而基金管理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
偿;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
定》(国发[1983]146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35,640,625.71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证监基字【1998】3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
管基金财产;

(2)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收入;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
资者的利益;

(4) 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
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5) 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6) 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
负责基金投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7) 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
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


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
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
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
关资料15 年以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和赎回款项;

(1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18)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
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
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据《基金合同》募集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与H类基金
份额由于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比例的差异导致基金份额净值不同,而由于基金份
额净值的不同,基金收益分配的金额以及参与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分配的数量
也将可能有所不同。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
为依法提起诉讼;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 遵守《基金合同》;

(2)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
费用;

(3)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


销机构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
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 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9)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书面要求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基金销售服务费;

(2)法律法规允许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低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变
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以外的其他情形。




二、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
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
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40天,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
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
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
收取方式。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
现场开会方式召开。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
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
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
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
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
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
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
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五、 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含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
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
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至少35天前提交召集人并由召集


人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30天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
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30天前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
对提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
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
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
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
行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
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
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含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
不少于6个月。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要求的除外。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公告会议通知时应当同时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
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提交符合
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符合会议
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
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 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
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
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
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
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均有约束力。




九、本基金的香港代表或香港的销售机构可作为本基金H类基金份额的名义
持有人,在符合基金合同的前提下,代H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代其行使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权,或代为收集H类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投票并转交给基金管理人等。





第八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一)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代表10%以上(含10%)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
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含2/3)表决通过;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金管理人;

4、核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生效后方可执行;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
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
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
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代表10%以上(含10%)基金
份额的基金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
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含2/3)表决通过;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金托管人;

4、核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生效后方可执行;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
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
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的同时更换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
总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第九部分 基金的托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
立托管协议。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
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
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一、 基金注册登记业务

本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
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
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二、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
件的机构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注册登记业务的,应与
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1、取得注册登记费;

2、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注册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依
照有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的义务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份额的注册登
记业务;


3、保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与赎回等业务记录15年以上;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
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5、按本《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提
供其他必要的服务;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 跨系统转登记

跨系统转登记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
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本基金跨系统转登记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的相关规
定办理。


本基金H类份额目前仅开通场外申购与赎回业务,H类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
记系统,因此本基金H类份额不开通跨系统转登记,待H类份额开通交易所场内申
购与赎回且相关条件成熟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开通H类份额的跨系统转登记而无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届时基金管理人将进行公告。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目标

在长期投资的基础上,将战略资产配置与择时相结合,通过投资于中国证券
市场现金股息率高、分红稳定的上市公司和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各类债券,
致力于为投资者提供稳定的当期收益和长期的资本增值。




二、 投资范围

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各
类有价债券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稳定和良好分红能力的国内优质企业的股票、存托凭
证,能够提供固定收益、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国债、企业债、可转债等,以及其他
固定收益产品。该部分股票、存托凭证和固定收益产品的投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
基金资产的80%。投资组合中股票资产及存托凭证投资比例为30-90%,债券资产
比例为0-65%,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类资产比例最低不低于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 投资理念

1、专注于投资收益的短期实现和长期稳定增长相结合;

2、长期稳定的股息是衡量上市公司投资价值的重要指标之一;

3、投资决策确立在深入的量化策略分析和充分的基本面研究基础上;

4、规范、严谨的投资流程和风险控制有助于提高风险调整后的收益水平。




四、 投资策略及投资组合管理

本基金采取自上而下的资产配置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主动投资管理策略,股
票投资将运用量化的数量模型、严谨的财务、企业竞争力和治理能力分析以及价


值评估,并配合持续深入的跟踪调研,精选兼具良好财务品质、稳定分红能力、
高股息和持续盈利增长潜力的上市公司股票;债券投资将分析判断债券市场的走
势,采取不同的收益率曲线策略、积极的久期管理、信用风险评估、收益率利差
配置策略等投资策略,力求获取高于业绩基准的投资回报。


(一) 资产配置

本基金在资产配置中贯彻“自上而下”的策略,根据全球宏观形势、中国经济
发展(包括经济运行周期变动、市场利率变化、市场估值、证券市场动态等),
对基金资产在股票、债券和现金三大类资产类别间的配置进行实时监控,并根据
风险的评估和建议适度调整资产配置比例。(未完)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