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银稳健策略混合 : 中银稳健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时间:2020年11月18日 10:55:50 中财网

原标题:中银稳健策略混合 : 中银稳健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中银稳健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
中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招商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
二零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
................................
................................
...........
4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
................................
...................
5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
................................
...
6
四、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
................................
.............
16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
................................
................................
.................
17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
................................
................................
.
19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
................................
................................
.........
23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估值和会计核算
................................
................................
.............
25
九、基金收益分配
................................
................................
................................
.....................
27
十、基金信息披露
................................
................................
................................
.....................
28
十一、基金费用
................................
................................
................................
........................
30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
................................
.........................
31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
................................
.............................
32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的更换
................................
................................
.................
33
十五、禁止行为
................................
................................
................................
........................
34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
.
35
十七、违约责任
................................
................................
................................
........................
36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
................................
................................
.................
37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
................................
................................
.............
38
二十、其他事项
................................
................................
................................
........................
39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
................................
................................
................................
.........
40
附件:
托管银行证券资金结算规定
................................
................................
.........................
41



鉴于中银
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中银
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拟担任中银
稳健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管
理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中银
稳健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托管
人;

为明确中银
稳健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
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中银
稳健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
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


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约定
的内容为准。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也可称资产管理人)


名称: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45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26
楼、
27
楼、
45



邮政编码:
200120


法定代表人:
章砚


成立时间:
2004

8

12



批准设立机关:
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
证监基金字
[2004]93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1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也可称资产托管人)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简称:招商银行
)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邮政编码:
518040


法定代表人:
李建红


成立时间:
1987

4

8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


[2002]83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252.
20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制订。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
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
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

投资范
围、
投资比例、投资限制、关联方交易等
进行监督。

《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证券选择标准
的,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或定期向
基金托管人
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
实际投
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
进行监督。



1.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存托
凭证
、债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
关规定
)




本基金的固定收益类资产主要包括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企业债、公司债、可转换
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次级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
行存款等固定收益品种。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
本基金各类品种的投资比例、投资限制为:


本基金的投融资比例:


本基金持有的股票、
存托凭证

权证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30
-
80%
,国债、
金融债、央行票据、企业债、公司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次级债、短期融资
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20
-
70%
,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
0
-
3%
。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
)本基金
的股票、
存托凭证

权证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30
-
80%

国债、
金融债、央行票据、企业债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比例为
20
-
70%




2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


基金
持有一家公司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5


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7


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



8


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10
%;



9


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
0


基金持有的同一
(
指同一信用级别
)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
券规模的
10
%;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
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
2


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
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

基金的总资产,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
4


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40%




1
5

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百分之一百四十




1
6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公募基金投资于一家企业发行的单期中期票据合计不超过
该期证券的
10%




1
7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
(
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
基金
)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
通股票的
30%




18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
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9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
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
0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2
1

本基金资产投资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3.

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以下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国务院
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
或者债券




6

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

中国证监会
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5.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除第(
2
)、(
1
2
)、

18
)、(
19
)项外,
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
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原因
导致投资
比例
不符合
上述
规定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
。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
如果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等对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
变更的,本基金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比例限制规定,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取消
上述限制


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不受上
述限制




(二)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选择
存款银行进行监督。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
合同》的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
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对于不符合规定的银
行存款,基金托管人可以拒绝执行,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
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但投资于
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基金托



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0%
,投资于不具
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5%




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制定或修改新的定期存款投资政策,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相应调整投资组合限制的规定。



2
.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本基金存款银行的评估与研究,建立健全银行存款的业务流程、岗
位职责、风险控制措施和监察稽核制度,切实防范有关风险。基金托管人负责对本基金银行
定期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审查、复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
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1
)基金管理人负责控制信用风险。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
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因选择存款银行不当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2
)基金管理人负责控制流动性风险,并承担因控制不力而造成的损失。流
动性风险主
要包括基金管理人要求全部提前支取、部分提前支取或到期支取而存款银行未能及时兑付的
风险、基金投资银行存款不能满足基金正常结算业务的风险、因全部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
取而涉及的利息损失影响估值等涉及到基金流动性方面的风险。




3
)基金管理人须加强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建设。如因基金管理人员工
职务
行为导致基
金财产受到损失的,需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4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办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三)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协议的签订
、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与
资金划


账目核
对、到期兑付、
提前支取


1.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协议的签订



1
)基金管理人应与
符合资格的
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签订《基金存款业务总体合
作协议》(以下简称《总体合作协议》),确定《存款协议书》的格式范本。《总体合作协议》
和《存款协议书》的格式范本由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共同商定。




2
)基金托管人依据相关法规对《总体合作协议》和《存款协议书》的内容进行复核,
审查存款银行资格等。




3
)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明确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的办理方式、
邮寄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以及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凭证在邮寄过程中遗失后,存款
余额的确认及兑付办法







4
)由存款银行指定的存放存款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

存款分支机构


)寄送
或上门
交付
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的,基金托管人可向存款分支机构的上级行发出存款余
额询证函,存款分支机构及其上级行应予配合。




5
)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基金存放到期或提前兑付的资金应全部划
转到指定的基金托管
账户
,并在《存款协议书》写明
账户
名称和

号,未划入指定
账户
的,
由存款银行承担一切责任。




6
)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
在存期内,如
本基金
银行账户、预留印鉴
发生变更,
管理人应及时书面通知存款行
,书面通知应
加盖
基金
托管人预留印鉴
。存款
分支
机构
应及时就变更事项向
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出具正式书面确认书。变更通知的送达方
式同开户手续


在存期内,
存款分支机构

基金
托管人的指定联系人变更,应及时加盖公章
书面通知对方。




7
)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

定期
存款产生的
存单不得被质押或以任
何方式被抵押,不得用于转让和背书。



2.
基金投资
银行存款
时的
账户
开设与管理



1
)基金投资于银行存款时,基金
管理人
应当依据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签订的《总体
合作协议》

《存款协议书》

,以基金的名义在存款银行总行或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开
立银行
账户





2

基金投资于
银行存款

的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3
.
存款凭证传递、
账目核对及到期兑付



1
)存款证实书等存款凭证
传递


存款资金只能存放于存款银行总行或者其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

基金管理人应在《存
款协议书》中规定,
存款银行分支机构应为基金开具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
(下称
“存款凭证”)
,该存款
凭证
为基金存款确认或到期提款的有效凭证
,且对应每笔存款仅能开
具唯一存款凭证
。资金到账当日,由存款银行分支机构指定的会计主管传真一份存款
凭证

印件并与基金托管人电话确认收妥后,将存款
凭证
原件
通过快递
寄送
或上门
交付

基金托管
人指定联系人
;若
存款银行分支机构
代为保管
存款凭证
的,由存款

行分支机构指定会计主
管传真一份存款
凭证
复印件并与基金托管人电话确认收妥。




2
)存款凭证的遗失补办


存款
凭证
在邮寄过程中遗失的,由基金
管理人
向存款银行提出补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



督促存款银行尽快补办存款
凭证
,并按以上(
1
)的方式
快递
或上门交付至
托管人
,原存款凭
证自动作废





3
)账目核对


每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各项银行存款投资余额及应计利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
对于存期超过
3
个月的定期存款,
存款



于每季末后
5
个工作日内向
基金
托管人指定人员寄送对账单。因存款

行未寄送对账单造成
的资金被挪用、盗取的责任由存款

行承担。



存款银行应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存款凭证的询证,并在询证函上加盖存款银行公章寄送至
基金托管人指定联系人





4
)到期兑付


基金管理人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通过
快递
将存款
凭证
原件寄给存款银行分支机构指定的
会计主管。存款

行未收到存款
凭证
原件的,应与基金托管人电话询问。存款到期前基金管
理人与存款

行确认存款
凭证
收到并于到期日兑付存款本息事宜。



基金托管人在存款到期日未收到存款本息或存款本息金额不符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与存


行接洽存款到账时间及利息补付事宜。基金管理人应将接洽结果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人收妥存款本息的当日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
存款
凭证
在邮寄过程中遗失的,存款

行应立
即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原存款
凭证
复印件上加盖公章并出具相关证明文件后,与
存款

行指定会计主管电话确认后,存款

行应在到期日将存款本息划至指定

基金
资金账



如果存款到期日为法定节假日,存款银行顺延至到期后第一个工作日支付,存款银行需
按原协议约定利率和实际延期天数支付延期利息。



4
.
提前支取


如果在存款期限内,由于基金规模发生缩减的原因或者出于流动性管理的需要
等原因

基金管理人可以提前支取全部
或部分
资金。



提前支取的具体事项按照基金管理人与存款

行签订的《存款协议书》执行。



5
.
基金投资
银行存款

监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
进行存款投资时
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



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
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若

基金管理人拒不执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相关损失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
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
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
并约定各交易
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管理人有责任确保及时将更新后的交易对手名单发送给基
金托管人,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
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
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在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交易对手名单,但
应将调整结果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新名单确定

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
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但不得再发生新的交易
。如基金管
理人根据市场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
,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
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交易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
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管理人确定
的时间内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
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
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基
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
券有关问题的通知》
等有关
监管规定




1.
流通受限证券
与上文规定的流动性受限资产定义不一致

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
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
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
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本基金可以投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且限于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或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负责登记和存
管的,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
易的证券。




基金不得投资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





基金不得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且锁定期不得超过本基金的剩余期限




2.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人董事
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
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
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管
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
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
流通
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险采取积极有
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因基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
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
付结算,并承担所有损失。对本基金因投资
流通
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
承担任何责任。



3.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有关
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发行证券数量、发行价格、
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应划付的认购款、资金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
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
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由于基金管理人未及时提供有关证券的具体的必要的信息,致使托管人无法审核认购指
令而影响认购款项划拨的,基金托管人免于承担责任。



4.
基金托管
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审核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
券的行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有
关规定,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呈报中国证监会,同时采取合理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
利益。基金托管人有权对基金管理人的违法、违规以及违反《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资指令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基金管理人不予纠正或已代表基金签署合同
不得不执行时,基金托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
基金管理

应在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
,
在中国证监会指
定媒介披
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
,
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六)
基金管理人应当对投资中期票据业务进行研究,认真评估中期票据投资业务的风



险,本着审慎、勤勉尽责的原则进行中期票据的投资业务
,并应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
相关规定




1
、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应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

中期票据属于固定收益类证券,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应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
同》中关于该基金投资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相关比例及期限限制;



2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公募基金投资于一家企业发行的单期中期票据合计不超过该
期证券的
10%
(适用于保本期及转为非保本基金后);


2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处置的监督职责限于: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是否符合比例限制进行事后监督,如发现异常情况,应
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接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向基金托管人说明原因和解决措施。基金托管人有权随
时对所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3
、如因市场变化,基金管理人投资的中期票据超过投资比例的,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
金管理人在
10
个交易日内将中期票据调整至规定的比例要求。



(七)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基金参考份额净值
(如有)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
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八)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邮件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
后应及时核对并回复基金托管人,对于收到的书面通知

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
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在上述规
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
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
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和本
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
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及时纠正,由此造成
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托管人在履行其通知义务后,予以免责




(十一)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
等投资所需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
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
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
同、
托管
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
收到
书面
通知后应
在下一工作日前
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
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三)
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
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管理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托管人应在规定
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管理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
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四)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
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
投资所需
的相关
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属于基金托管人
实际有效控制下的
资产
及实物证券等
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
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6.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
资金
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7
.
基金
托管人对因为
基金
管理人投资产生的存放或存管在
基金
托管人以外机构的
基金资

,或交由期货公司或证券公司负责清算交收的
基金
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期货保证金账户内
的资金、期货合约等)及其收益

由于该等机构或该机构会员单位等本
协议
当事人外第三方
的欺诈、疏忽、过失或破产等原因给
基金资产
造成的损失等不承担责任。



8
.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基金
资金账户
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以

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
资金
账户
(也可称为“托管账
户”)

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并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托管账户名称应为“×
×基金(产品名称)”,预留印鉴为
基金
托管人印章。



2.
基金
资金
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
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
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
资金
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
法律法规及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基金证券账户
和结算备付金账户
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基
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
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
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
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
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
结算保证金
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的规定执行。



5.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
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
按有关规定开立、使用并管理;
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债券托管

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和银
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的有关规定,
以基金的名义

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
开立债
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
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金

理人协助基金
托管人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

协议
的约定
协商后
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
并管理。



2
.
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
按约定
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
库,

存入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
实物
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
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办理。基金托管人对
由上
述存放机构及
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
有价凭证
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合同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
签署后及时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因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合同传真件与事后送达的合同原件不一致所造成的后果,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

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不少于
15
年。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
盖公章的合同传真
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合同传真件与
基金管理人留存原件不一致的,以传真件为准。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付款指令,基金托
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等有关事项。



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包括电子指令和纸质指令。



电子指令包括基金管理人发送的电子指令(采用电子报文传送的电子指令、网上托管银
行管理人客户端录入的电子指令)、自动产生的电子指令(网上托管银行托管人端根据预先设
定的业务规则自动产生的电子指令)。管理人在启用电子指令前应使用传真或其他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致的方式
向基金托管人发出
启用函
。启用函应注明启用的业务类型、启用日期等。

启用函应加盖基金管理人公司公章。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授权通知的内容:
基金管理人

事先向
基金托管人
提供书面授权
通知(以下称“授权通
知”),指定指令的被授权人员及被授权印鉴
,授权通知的
内容包括被授权人

名单、
签章样
本、权限和
预留印鉴


授权
通知

加盖
基金管理人
公司公章并写明生效时间


基金管理人应
使用传真或其他

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
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授权通知,同时电话通知基
金托管人。授权通知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以电话方式或其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认可的方式确认后,于授权通知载明的生效时间生效
。基金管理人在此后三个工作日内将授
权通知的正本送交基金托管人。

授权通知书正本内容与基金托管人收到的传真不一致的,以
基金托管人收到的传真为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对授权
通知
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
授权人、
被授权人及
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
泄露
,但法律法规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二)指令的内容


投资
指令是在管理
本基金
时,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发出的交易成交单、交易指令及
资金划拨
类指令(以下简称“指令”)。

指令

加盖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签



基金管理人
发给
基金托管人
的资金划拨类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时间、金额、出款和收款账户信息等。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1.
指令的发送

基金管理人
应按照
相关
法律法规
以及本
协议
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
限和交易权限
内依照授权
通知
的授权用传真方式或其他
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
认可的方式

基金托管人
发送。

基金管理人
在发送
指令时,应确保
相关出款
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


基金托管人
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间




对于新股、新债申购等网下公开发行业务,
基金管理人
应于网下申购缴款日的
10:00

将指令发送给
基金托管人




对于期货出入金业务,
基金管理人
应于交易日期货出入金截止时间前
2
小时将期货出入
金指令发送至
基金托管人





对于场内业务,首次进行场内交易前
基金管理人
应与
基金托管人
确认已完成交易单元和
股东代码设置后方可进行。



对于银行间业务,
基金管理人
应于交易日
15:00
前将银行间成交单及相关划款指令发送

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
应与
基金托管人
确认
基金托管人
已完成证书和权限设置后方可进

本基金
的银行间交易。



对上海证券交易所认购权证行权交易,
基金管理人
应于行权日
15:00
前将需要交付的行
权金额及费用书面通知
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

16:00
前支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指定账户。



对于指定时间出款的交易指令,
基金管理人
应提前
2
小时将指令发送至
基金托管人
;对

基金管理人

15:00
以后发送至
基金托管人
的指令,
基金托管人
不保
证当日
出款。



2.
指令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
有义务在发送指令后与
基金托管人
进行
电话
确认。指令以获

基金托管人
确认该指令已成功接收之时视为送达
基金托管人
。对于依照“授权通知”发出
的指令,
基金管理人
不得否认其效力。



3.
指令的执行:
基金托管人
确认收到
基金管理人
发送的指令后,应对指令进行形式审查,
验证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传真指令还应审核印鉴和签章是否和预留印鉴和签章样本相符,
指令复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执行。



正常情况下由
基金托管人
依据
基金管理人
发出的出入金指令,通过期货结算银行银期转
账系统进行出入金操作。



当结算银行银期转账系统出现故障等其他紧急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
可以使用非银期转账
手工出入金




非银期转账手工出入金,入金由
基金托管人
依据
基金管理人
提供的划款指令通过结算银
行的网银系统划往期货公司指定账户后,由
基金管理人
通知期货公司进行入金操作,出金由
基金管理人
通知期货公司出金后,再发送指令给
基金托管人
,由
基金托管人
依据
基金管理人
提供的划款指令通过结算银行的网银系统划往
基金
托管账户。



执行完期货出金或入金的操作后,
基金管理人
应通过其交易系统或终端系统查询出金划
出情况和入金到账情况。



在指令未执行的前提下,若基金管理人撤销指令,基金管理人应在原指令上注明“作废”

并加盖预留印鉴及被授权人签章后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1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令
,指令不
能辨识或要素不全导致无法执行
等情形




2
、当
基金托管人
认为所接受指令为错误指令时,
应及时与
基金管理人
进行电话确认,暂
停指令的执行并要求
基金管理人
重新发送指令。

基金托管人
有权要求
基金管理人
提供相关交
易凭证、合同或其他有效会计资料,以确保
基金托管人
有足够的资料来判断指令的有效性。




基金托管人
待收齐相关资料并判断指令有效后重新开始执行指令。

基金管理人
应在合理时间
内补充相关资料,并给
基金托管人
预留必要的执行时间
,否则基金托管人对因此造成的延误
不承担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
发现
基金管理人
发送
的指令
有可能
违反
《基金法》、
《运作办法》

《基金合同》、

协议
或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的
规定时,应
暂缓
执行指令,并及时
通知
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

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纠正;如相关交易已生效,则应通知
基金管理人

10
个工作日内
纠正,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对于
基金
管理人的
有效
指令和通知,除非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
或具有第
(四)项所述错误
,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拖延执行
,否则应就基金或基金管理人由此
产生的损失
负赔偿责任。



除因故意或过失致使基金
、基金管理人
的利益受到损害而负赔偿责任外,基金托管人对
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对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七)更换被授权人员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撤换被授权人员或改变被授权人员的权限,必须提前至少一个交易日,使用
传真方式或其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认可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加盖基金管理人公司
公章的书面变更通知,同时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以电话方式或其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认可的方式确认后,于授权通知载明的生
效时间生效
,同时原授权通知失效
。基金管理人在此后三
个工作
日内将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的
正本送交基金托管人。变更通知书书面正本内容与基金托管人收到的传真不一致的,以基金
托管人收到的传真为准。



基金托管人更
换接

基金管理人指令的人员,应提前通知基金管理人。



(八)指令的
保管


指令若以传真形式发出,则正本由
基金管理人
保管,
基金托管人
保管指令传真件。当两
者不一致时,以
基金托管人
收到的指令传真件为准。






相关责任



基金管理人
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
基金托管人
发出的指令致使资金未能及时清算

造成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
承担
。因
基金管理人
原因造成的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执行
时间、未能及时与
基金托管人
进行指令确认致使资金未能及时清算或交易失败所造成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
承担。

基金托管人
正确执行
基金管理人
发送的有效指令,
基金财产
发生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
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在正常业务受理渠道和指令规定的时间内,因
基金托管

原因
造成
未能及时或正确执行合法合规的指令而导致
基金财产
受损的,
基金托管人
应承担
相应的责任,但如遇到不可抗力的情况除外。




基金托管人
根据本
协议
相关规定履行形式审核职责,如果
基金管理人
的指令存在事实上
未经授权、欺诈、伪造或未能及时提供授权通知等情形,
基金托管人
不承担因执行有关指令
或拒绝执行有关指令而给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或任何第三方带来的损失,全部责任由
基金
管理人
承担,但
基金托管人
未按合同约定尽形式审核义务执行指令而造成损失的情形除外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


1

基金管理人应设计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
,并
按照有关合同
和规定行使基金财产投资权利而应承担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选择经纪商及投资标的等
。基
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使用其交易单元作为基金的交易单
元。基金管理人和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委托协议,基金管理人应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
并将
交易单元租用协议及相关文件
及时送达基金托管人,确保基金托管人申请接收结算数据。

交易单元保证金由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交付。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在基金的半年
度报告和年度报告中将所选证券经营机构的有关情况、基金通过该证券经营机构买卖证券的
成交量、回购成交量和支付的佣金等予以披露,并将该等情况及基金交易单元号、佣金费率
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在委托财产场内
清算交收及相关风险
控制方面的职责按照附件
《托管银行
证券
资金结算规定》的要求
执行。



(三)基金申


赎回
和转换
业务处理的基本规定


1.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转换
的确认、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负责。



2.
基金管理人应将每个开放日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传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真实性
和准确性
负责。基金托管
人应及时查收申购及转入资金的到账情况并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及时划付赎回及转出款项。



3.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本基金(或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
注册
登记机构每个工作日
1
5
:00
前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前一开放日上述有关数据,并保证相关数据的准确、完整。



4.
注册
登记机构应通过与基金
管理
人建立的系统发送有关数据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
管人发送有关数据,
如因各种原因,该系统无法正常发送,双方可协商解决处理方式。基金
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数据,双方各自按有关规定保存。



5.
如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的
注册
登记业务,应保证上述相关事宜按时进
行。否则,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6.
关于清算专用账户的设立和管理


为满足申购、赎回
、转换
及分红资金汇划的需要,由基金管理人开立资金清算的专用账
户,该账户由注册登记机构管理。



7.
对于基金申购
、转换
过程中产生的应收款,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
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应收款没有到达基金资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造成基金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
基金的损失。




8.
赎回
、转换
资金
划付
规定


划付
赎回款
、转换转出款
时,如基金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金,基金托管人应按时
划付

因基金资金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
划付

基金
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款义务。



9.
资金指令


除申购款项到达基金资金账户需双方按约定方式对账外,与投
资有关的付款、赎回和分
红资金划拨时,基金管理人需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



资金指令的格式、内容、发送、接收和确认方式等与投资指令相同。



(四)
资金
净额结算


基金
资金
账户与“基金清算账户”间的资金结算遵循“
全额
清算、净额交收”的原则,
每日按照
资金
账户应收资金与应付资金的差额来确定
资金
账户净应收额或净应付额,以此确
定资金交收额
,基金托管人应当为基金管理人提供适当方式,便于基金管理人进行查询和账
务管理
。当存在
资金
账户净应收额时,基金管理人应在
交收

15
:00


前从基金清算账户


基金
资金
账户,基金管理人
通过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方式查询结果
;当存在
资金
账户净应
付额时,
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将托管账户净应付额在
交收日
及时
划往基金
清算账户

基金管理人通过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方式查询结果。



当存在
资金
账户净应付额时,如基金银行账户有足够的资金,基金托管人应按时
划付

因基金
资金
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
划付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不承担责任;
如系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款义务。





)基金现金分红


1.
基金管理人确定分红方案通知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定后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
媒介
上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分红进行账务处理并核对后,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
人发送现金红利的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应
根据指令
及时将分红款
划往基金清算账户




3.
基金管理人在下达指令时,应给基金托管人留出必需的划款时间。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估值
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
基金
负债后的
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
估值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
估值

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精确到
0.0
0
0
1

,小数点后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如有)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定公告。



2.
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
工作
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

额参考
净值
(如有)
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
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
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
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

估值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估值。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处理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
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
记录
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
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






)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
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
编制
,基金托管人复核




2.
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对不符时,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3.
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
及复核




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
及复核
;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
及复核
;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

及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
当经过审计。






在有需要时

基金管理人应每季度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
据和编制结果。










九、基金收益分配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处理基金收益分配。







十、基金信息披露


(一)保密义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拟公开披
露的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应予保密。除按《基金法》、基金合同、《信息披露办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运作中产生的信息以及从对方获得
的业务信息应予保密。但是,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
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开;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或裁定、仲裁裁决或中国证监会等监
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基金募集情况、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
报告

、临时报告、澄清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基金
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1.
职责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应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宗旨,诚实
信用,严守秘密。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与基金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对于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
规定的
需要
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的
信息披露文件,在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
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布。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互相监督,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和限时披露
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媒介披露。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基金托管人

指定媒介
公开
披露。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2)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
3
)
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紧急事故的
任何情况;



4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暂停估值



的;



5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2.
程序


按有关规定须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信息披露文件,由基金管理人起草、并经基金托管人
复核后由基金管理人公告。发生基金合同中规定需要披露的事项时,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



3.
信息文本的存放


予以披露的信息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处,投资者可以免费查阅。在支付
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获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保证文
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十一、基金费用



金费用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计提和支付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
、证件号码
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


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
管理人和
托管人不得
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十三
、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一)档案保存


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基金托
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都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
15
年。



(二)合同档案的建立


1.
基金管理人签署重大合同文本后,应及时将合同文本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2.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与本基金账务处理、资金划拨等有关的合同、协议传真

基金托
管人。



(三)变更与协助


若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发生变更,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变更后的接任人接收相应
文件。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基金账册、
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承担保密义务并保存至少十五年以上。







十四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一)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仍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保证不做出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
并与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及时办理基金管理
业务的移交手续。基金托管人应给予积极配合,并与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核对
基金资产总值。


(二)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仍应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保证不做
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
并与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及时办
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基金管理人应给予积极配合,并与新任基金托管人
或临时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三)其他事宜见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







十五
、禁止行为


本协议当事人禁止从事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
资。



(二)基金管理人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人不公平地对待其托
管的不同基金财产。



(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他人泄漏基金运作和管理过程中任何尚未按法律法规
规定的方式公开披露的信息。



(六)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投资指令和
付款
指令,或
违规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指令。



(七)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行政上、财务上不独立

其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
人员相互兼职。



(八)基金托管人私自动用或处分基金财产,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基金合同或
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处分的除外。
(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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