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银稳健策略混合 : 中银稳健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原标题:中银稳健策略混合 : 中银稳健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中银 稳健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 二零 年十 一 月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 ................................ ................................ ................................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 ................................ ............................... 3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 ................................ ................................ ........... 7 第四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 ................................ ................................ ................................ ........... 8 第五部分 基金的存续 ................................ ................................ ................................ ................... 9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 ............................. 10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 义务 ................................ ................................ ..................... 17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 ................................ . 23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 30 第十部分 基金的托管 ................................ ................................ ................................ ................. 32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 ................................ ................................ ..... 33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 ................................ ................................ ............. 35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财产 ................................ ................................ ................................ ............. 43 第十五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 ................................ ......... 44 第十六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 ................................ ..... 49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 ................................ . 51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 ................................ . 53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 ................................ ..... 54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 60 第二十一部分 违约责任 ................................ ................................ ................................ ............. 62 第二十二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 ................................ ................. 63 第二十三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 ................................ ................................ . 64 第二十四部分 其他事项 ................................ ................................ ................................ ............. 65 第二十五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 ............................. 66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规范基金运作。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 ( 以下简称“《合同法》” )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基金法》”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 》 (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销售办 法》”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 、《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和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基金相 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 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 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人自依本 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 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 中银稳健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 来。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以下简称 “ 中国证监会 ” ) 核准 ,其转型后的 中银稳健 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已经中国证监会备案 。 中国证监会对中银稳健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 核准 以及其转型为本 基金的备案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 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四、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 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金合同为准。 五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 ,但在基 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 的除外。 六、本基金合同约 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 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七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若投资可能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 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创新企业、境外发行人、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以及交易机制 等相关的风险。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 指中银 稳健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由中银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2、基金管理人: 指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 指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 中银 稳健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中银 稳健策略灵活配置混 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 中银 稳健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更 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 中银 稳健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 中银稳健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及其更新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 议通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 等七部法律 的决定》修改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 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起 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 指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条件, 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 ,代为办理基 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注册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 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 中银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或接受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26、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 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 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金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到期期间截止日 的次日,即 “ 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转型为 “ 中银稳健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 之日 2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 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3、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 日 ( 不包含 T 日 ) 3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业务规则》:指《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7、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38、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 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39、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 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40、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 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 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 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42、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 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4、元:指人民币元 45、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6、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8、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9、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50、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 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1、指定媒 介 :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 媒 介 52、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中银 稳健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根据宏观经济周期和市场环境的变化,本基金通过自上而下积极、动态的资产配置, 在股市和债市之间选择投资机会,精选股票和债券品种,致力于在多种市场环境下为投 资者创造超额收益。 五、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第四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 本基金由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关于 核准 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 集 的批复 》(证监许可 [201 2 ]952 号)准予募集注册,基金管理人为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自 2012 年 8 月 13 日至 2012 年 9 月 14 日进行公开募集, 募集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中银保 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2 年 9 月 19 日生效。 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于 2018 年 11 月 2 日第二个保本周期到期,由于不符合保 本基金存续条件,按照《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该基金保本周期 到期 后转型为非保本的混合型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 “ 中银稳健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 。 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第二个保本周期到期期间为保本周期到期日及之后 5 个工作日(含第 5 个工作日),即 2018 年 11 月 2 日 至 2018 年 11 月 9 日。自 2018 年 11 月 1 0 日 起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正式转型为中银稳健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转型后的《中银稳健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该日起生效。 第五部分 基金的存续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 , 如转换运作 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 ,从其规定。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 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在基金管理人网 站公示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 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 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 上公告 。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 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 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 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或 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且注册登记机 构确认接收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 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 5 、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采用摆动定价 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和操作规范须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 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 上公告 。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款项,申购申请即为有效 。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 T + 7 日 ( 包括该日 ) 内支付赎 回款项。在发生 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 (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 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应在 T+ 2 日后 ( 包括该日 )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 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和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和赎回的 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份 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2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 见招募说明书。 3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 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 明书。 4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规定。 5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 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 上公告 。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 1 日内公 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 、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本基 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 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中列示。申购的有效 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 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 、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 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详见招募说明书, 赎回金额单 位为元。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 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中列示。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 单位为元。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 4 、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5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 时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 应归基金财产, 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 手续费。 其中对于持续持有期 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 6 、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最高不超过 5% ,赎回费用最高不超过赎回金额的 5% ,其中对于 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 的赎回费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 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 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 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 介 上公告 。 7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 ( 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 ) 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 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 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8 、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采用摆动定价 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和操作规范须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 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 3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时 。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 达到或者超过 50% ,或者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的情形时。 7 、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个投资人单日或 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8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 2 、 3 、 5 、 8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 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 全部或部分 拒绝 的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 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 基金管理人 应当 暂停接收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 3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 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 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 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 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 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 1 )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 2 )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 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 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 理。 ( 3 )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超过前一估值日基金总 份额 10% 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者因 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 10% 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对 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具体参照上述( 2 ) 方式处理。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 人 10% 以内(含 10% )的赎回申请与其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按上述( 1 )、( 2 )方式处理, 具体见相关公告。 ( 4 ) 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 ( 含本数 ) 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 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 20 个 工作日, 并应当在指定媒 介 上进行公告 。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并在两日内 在指定 媒 介 上刊登公告 。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 应 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 介 上刊登暂 停公告 。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 在指定媒 介 上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基金份额净值。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 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 构。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 行等情形而产生 的非交易过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 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 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 收费 。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 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 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五、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 结与解冻 ,以及注册登 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 配。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45 楼 法定代表人: 章砚 设立日期: 2004 年 8 月 12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4] 93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 1 亿元 存续期限: 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 :( 021 ) 38834999 二 、 基金托管人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简称:招商银行 )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邮政编码: 518040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成立时间: 1987 年 4 月 8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 [2002]83 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同业拆借;提供 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 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结汇、售汇;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 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 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和代客外汇买卖;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离 岸金融业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252.20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三 、 基金份额持有人 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 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 完全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 为必要条件。 四 、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财产; 2. 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 发售基金份额; 4. 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托管 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6. 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或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 中 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7.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9. 自行担任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对注册登记机构 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 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进 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 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2.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 13. 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规定 的其他权利。 五 、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 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 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 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 律文件的规定; 10. 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 编制 季度 报告 、 中期 报告 和年度报告 ; 13.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 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7.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 .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 0 .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 1 .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 管人追偿 ; 22 . 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 3 .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 管人; 2 4 .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 5 .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 6 .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 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 7.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六 、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1.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 收入 ; 2.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 3.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 任 基金管理人; 5. 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 对于 基金管理人违反 本 基金合同 或有关 法律法规 规定的 行为,对基金 资 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 及时 呈报中 国证监会; 6. 依法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 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 法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规定 的其他权利。 七 、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1.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 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 财产 分别设置账户,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 4.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 息公开披露前 应 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报告 、 中期 报告 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 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 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1.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 13. 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 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 自行 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7.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 除; 18.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9.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 .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 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 法律法规 、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 规定 的其他义务。 八 、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 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九 、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 1. 遵守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 2. 交 纳基金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 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 基金份额持有人 合法权益的活动; 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 , 自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基金托管 人、代销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 获得的不当得利; 7.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规定 的其他义务。 十 、 本基金合同当事各方的权利义务以本基金合同为依据,不因基金财产账户名称而有 所改变。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 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金份额 10% 以上 ( 含 10% ,下同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 ) 提议时, 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 )终止《基金合同》;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 5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 除外 ; ( 6 )变更基金类别; (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 10 )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12 )对基金 合同 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 1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事项。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 3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或收费方式 、调 低赎回费率; (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 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 ( 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 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 集 。 2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 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 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 提出 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 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 碍、干扰。 6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 介 公告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 4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 (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 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 式, 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 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 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 召集人确定。 1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 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 1 ) 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 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注册登记资料 相符。 ( 2 )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 (含 二分之一 )。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前款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 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2 、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 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 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 2 )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 / 和基金管理人 ( 分别或共同称为 “ 监督人 ” )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 ( 3) 召集人在监督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到场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 效力; ( 4)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 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 以上; ( 5 )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提交 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 与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 6 )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 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 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 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 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其 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 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 行审议。 (4)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 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 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 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及时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 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 、议事程序 ( 1 )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 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 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 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50% 以上(含 50% )多数选 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 或单位名称 ) 、 身份证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 、委托人姓名 ( 或单位名称 ) 和联系方式等 事项。 ( 2 ) 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 期后第 2 个工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如 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的决议有效。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 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 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 管人、 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 3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 、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表面符合法 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 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 5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 项表决。 6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 告。 七、计票 1 、现场开会 ( 1 ) )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主持人应当在 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 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 担任监票人;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 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 3 ) 如 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大会 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 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 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 响计票的效力。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 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 3 名监票人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 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 案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 介 上公告 。 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 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 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 力。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一)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 、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 、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 、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 、 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和基金合同 约 定的其他情形 。 (二)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 、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 、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 、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 、 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和基金合同 约 定的其他情形 。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 、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 以上(含 10% )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新任基 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 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3 、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4 、核准: 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须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 执行; 5 、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 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日内在指定媒 介 公 告 。 6 、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 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 并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 7 、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 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未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