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银100 : 中银中证1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原标题:中银100 : 中银中证1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中银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 中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 二零 年 十 一 月 目 录 一、前言 ................................ ................................ ................................ .......................... 3 二、释义 ................................ ................................ ................................ .......................... 4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 ................................ ................................ ...... 9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 ................................ ................................ ................................ .... 10 五、基金备案 ................................ ................................ ................................ ................ 12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 ........................ 13 七、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 ................ 22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 ............................ 30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 38 十、基金的托管 ................................ ................................ ................................ ............ 40 十一、基金份额的登记 ................................ ................................ ................................ 40 十二、基金的投资 ................................ ................................ ................................ ........ 41 十三、基金的财产 ................................ ................................ ................................ ........ 51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 ................................ ................................ 52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 ............................ 58 十六、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 ............................ 60 十七、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 ................................ ............................ 62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 ................................ ................................ 63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 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 69 二十、违约责任 ................................ ................................ ................................ ............ 72 二十一、争议的处理 ................................ ................................ ................................ .... 73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效力 ................................ ................................ ............................ 74 二十三、其他事项 ................................ ................................ ................................ ........ 74 二十四、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 ........................ 75 一、前言 ( 一 )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 保护投资 人 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 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 共和国合同法》 ( 以下简称 “ 《 合同 法》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以下简 称 “ 《销售办法》 ”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 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信 息披露办法》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 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 3.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 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 人 合法权益。 ( 二 ) 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 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 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 如与 基金合同有冲突, 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 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 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 三 ) 中银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以下简称 “ 中国证监 会 ” ) 核准。 中国证监会对 本 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 本 基金的价值和收益 做 出实 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 本 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 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 本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 四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 本 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 本 基金的信息,其 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 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 以基 金合同为准。 (五)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 ,但在基 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 的除外。 (六) 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 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七)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若投资可能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 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创新企业、境外发行人、中国存托凭 证发行机制以及交易机制等相关的风险。 二、释义 在 本 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 : 指 中银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 中银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 《 中银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 :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中银中证 100 指 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 托管 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 : 指《 中银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 其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指《 中银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8 .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 中银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 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9 . 法律法规 : 指中国现 行 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 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 . 《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 经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 ,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 出的修订 1 1 . 《 销售 办法》:指 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5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 的 《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 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 2 . 《信息披露办法 》:指 中国证监会 20 19 年 7 月 26 日 颁布、同年 9 月 1 日 实施的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 3 . 《运作办法》 : 指 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 的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 4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 5 . 中国证监会 :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 6 .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 指中国人民 银行和 /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 7 .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 法律主体,包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 8 .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 9 .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合法注册登记 并存续 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 并存续 的企业法人、事业法 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 指符合现实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 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 1 . 投 资 人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的合称 2 2 .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 和 招募说明书 合法 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 3 . 基金销售业务:指 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 4 . 销售机构 : 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 5 . 场外: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外的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 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和场所 2 6 . 场内或交易所: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并利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 放式基金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等业务的的销售机 构和场所 2 7 . 直销机构:指 中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 8 . 代销机构 :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 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 业务的机构 2 9 . 基金销售网点 : 指直销机构的直销 中心 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30 . 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 人 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 销售业务的 确认、清 算和结算、代理发 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3 1 . 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 中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 中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 构 3 2 . 注册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 统 3 3 .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系统 3 4 . 基金账户 :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 人 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 5 .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 人 开立的、记录投资 人 通过该 销售机构 买卖 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 6 . 基金合同生效日 : 指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 中国证监会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 7 .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产 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的日期 3 8 . 基金募集期 : 指 自 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 得超过 3 个月 3 9 . 存续期 :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0 . 工作日 :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 1 . T 日 : 指 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 投资 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 申请 的 工 作日 4 2 . T+n 日 :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 不包含 T 日 ) 4 3 . 开放日 : 指 为投资人 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或其他 业务的 工作日 4 4 . 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 5 . 《 业务规则 》: 指《 中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 人和投资 人 共同遵守 4 6 . 认购 : 指在基金募集期 内 ,投资 人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 7 . 申购 : 指 基金合同生效后 , 投资 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 8 . 赎回 : 指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 将 基金份额 兑 换 为现金 的行为 4 9 . 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 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 转托管的行为 50 . 跨系统转登记 :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5 1 . 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 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 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 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 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 2 .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 3 .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 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 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 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 4 . 巨额赎回 :指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 基金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份额总 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 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上一 开放 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5 5 . 元 : 指人民币元 5 6 . 基金收益 :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 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 7 .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 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 8 . 基金资产净值 :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 金负债后的价值 5 9 .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0 .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 资产 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 1 .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 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 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 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 债券等 6 2 . 指定 媒介 :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 披露的 全国性 报刊 及指定 互 联网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 站)等 媒介 6 3 . 不可抗力 : 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本基 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 全部或部分 履行 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 他 自然灾 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 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 法律法规变 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 一 ) 基金 的 名称 中银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 券投资基金 ( 二 ) 基金 的 类别 股票型 ( 三 ) 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 四 ) 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 为股票指数增强型基金,在被动跟踪标的指数的基础上,加入增强型 的积极手段,力求控制本基金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平均跟踪误差 不超过 0.5% ,年化跟踪误差不超过 7.75% ,以实现对中证 100 指数的有效跟踪并 力争实现超越,谋求基金资产的长期增值。 ( 五 ) 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和金额 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 。 ( 六 ) 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 .00 元。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5 % , 具体费率情况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 并在招 募说明书中列示 。 ( 七 ) 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 ( 一 ) 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 发售时间 自 基金份额发售 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 基金份额 发售 公告。 2. 发售方式 募集期内,本基金在场外和交易所(场内)同时发售。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 管理人的直销网点、代销机构的营业网点及其他的合法方式在柜台(场外)认购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也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具有代销资格 的会员单位在交易所(场内)认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 一经受理不得撤销。基金发售机构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 仅代表发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公 司的确认结果为准。 通过场内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登”) 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通过场外认购的 基金份额登记在中登注册登记系统持有人基金账户下。 3. 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 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以及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 二 ) 基金份额的认购 1. 认购费用 本基金以认购金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认购费用,认购费率不得超过认 购金额(含认购费)的 5%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 书中列示。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 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2. 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其中利息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 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 明书中列示。 4. 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基金场外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 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基金场内认购份额最小计价单 位为1份,不足1份基金份额部分的认购资金处理方式执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 则。 ( 三 ) 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 投资人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 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 销。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 基金交易 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 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 4 .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 募集 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 金额 进行限制,具体 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 五、基金备案 ( 一 ) 基金备案的条件 1. 本 基金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 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 件下, 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决定停止基金发 售,且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募集结束 之日起 10 日 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 , 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 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 手续 。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 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 基金管理人 应当 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 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 予 以公告 。 3. 本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 人 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 专用账户 ,任何人不得动 用。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折成投资 人 认购的基金份 额,归投资 人 所有。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 二 ) 基金募集失败 1. 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 备案 条件 , 则基金募集失败 。 2. 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 务和费用,在 基金募集 期 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 人 已缴纳的 认购 款项,并加计银 行同期存款利息 。 3. 如基金募集失败,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 三 )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 数 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 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 连续 20 个工作日达不到 2 00 人,或连续 2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 证监会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一 ) 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 构,并 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 若 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 开通 电话、传 真或网上等 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 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 由基 金管理人 另行公告。 ( 二 )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 人 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 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90 天 开始办理申购 , 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 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90 天 开始办理赎回 , 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 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 指定媒介 上公告 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 基金合同 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 基金合同 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 一开放日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 三 )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 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 认购、申购 的先后次序进行顺 序赎回; 4.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 投资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场内申购、赎回时,需 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 6. 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采用 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和操作规范须遵循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 的规定。 7.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 依法对 上述原则 进行调整 。基金管 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 上公 告。 ( 四 )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 开放日的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 申购或赎回 申请日 ( 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 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 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 2 日 后 ( 包括该日 ) 到销售网点柜台 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或赎回 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或 赎回申请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3.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规定时间内未 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 理人指定的 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 7 日 ( 包括该日 ) 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 五 ) 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1.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 人 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回 的最低份额 , 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 2.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 基金 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 , 具体 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 3.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 见招募说明书 。 4 .当接受申 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 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请参见相关规定。 5 .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 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 上公告。 ( 六 ) 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 由此产生 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 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 明书》。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申购的有 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 上述计算结 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 到 小数点后两位 , 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 承担 。场内(交易所)申购份额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按相关交易所规则执行。 3. 赎回金额的 计算及 处理方式: 本 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 到 小数点后两位,由 此产生的 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4. 申 购费用 由投资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5.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基金份额时收取。 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 财产;对于持续持有期不少于 7 日的投资者, 不低于 赎回费总额的 25% 应 归基金财 产, 其余 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 6. 本基金的 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 5 % ,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赎回金 额的 5 % , 其中 ,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 的赎回费 。本基 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 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 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 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 上公告。 7.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 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 定交易方式 ( 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 ) 等进行 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 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 金赎回费率。 8 .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采用 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和操作规范须遵循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 七 )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及转换转 入申请 : 1. 因 不可抗力 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 2.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 3. 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 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 4. 基金管理人 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时。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 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 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 ,或者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的情形时。 7 .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个投资 人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8 .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发生上述 第 1 、 2 、 3 、 5 、 8 项 之一 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 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 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 人 的申购申请被 全部或部分 拒 绝 的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 人。 在暂停 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 八 )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 因 不可抗力 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 3. 连续两个 或两个以上 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 4. 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 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 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 5.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 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已接受的赎回申 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 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 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并以后续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 若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 巨额赎回, 延期支付最长 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并在 指定媒介 上公告 。投资 人 在 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 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并予以公告 。 ( 九 )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 数后的余额 ) 超过前一 开放 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 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 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 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 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 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 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 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 转入下一个开 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 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 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 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 但场内交易部分按交易所规则将不做延期赎回处理,默认为 选择取消赎回 ) 。 ( 3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超过前一估值 日基金总份额 10 % 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 请有困难或者 因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 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 10% 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 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具体参照上述( 2 )方式处理。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 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 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10% 以内(含 10% )的赎回申请与其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按上述( 1 )、( 2 )方式处理,具体见相 关公告。 ( 4 ) 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 ( 含本数 ) 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 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 指定媒介 上进行公告。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 延期办理 时,基金管理人 应 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 并在两日内 在 指定媒介 上刊登公告。 ( 十 )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 公告 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 指定媒介 上刊 登暂停公告 。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 于重新开放日, 在 指定媒介 上刊 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 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 指定媒介 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 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 4.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少刊登暂 停公告 1 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 指定媒介 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 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 ( 十一 ) 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 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 十二 )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 产生的非交易过户 以及 注册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 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 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 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 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 十三 ) 基金的转托管 本基金目前实行份额托管的交 易制度,基金份额持有人可申请系统内转托管 或跨系统转托管。具体办理方法参照《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 的业务规则,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 十四 )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 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 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 十五 ) 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 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七、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一 ) 基金管理人 名称: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45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45 楼 邮政编码: 200121 法定代表人: 章砚 成立时间: 2004 年 8 月 12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 证监基金字 [2004]93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1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 二 ) 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码: 100032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成立时间: 2004 年 9 月 1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1998]12 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 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 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 三 ) 基金份额持有人 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 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完全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 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 四 )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 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 用 基金 财产 ; 2. 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 入; 3. 发售基金份额; 4. 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 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 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 式; 6. 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 对于 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 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 失的情形 , 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 ,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 益; 7.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9. 自行担任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对注 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 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 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 务的外部机构; 12. 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的收益分配方案; 1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4.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 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5. 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权利 。 ( 五 )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 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 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 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 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 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 监督; 8. 计算并公告基金 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 价格 的方法 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 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 赎回款项 ; 11.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 编制 季度 报告 、 中期报告 和年度报告 ; 13.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 务; 14.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 , 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 法律法规规章 另有规定 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 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 他人泄露; 15.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收益; 16.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9.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 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 知基金托管人; 24.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 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 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7.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 六 ) 基金托管人 的 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1. 依基金合同约定 获得基金托管费 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 收入 ; 2.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 新任 基金管理人; 5. 根 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 管理人 , 对于 基金 管理 人违反本基金 合同或有关 法律法规 规定 的行为, 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的 情 形 ,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6. 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 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权利。 ( 七 ) 基金托管人 的 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1.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 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 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 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 法律法规规章 另有规定 外 ,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报告 、 中期报告 和年度报告 出具意见,说明基 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 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 施; 9.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 事宜; 11.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 净值 和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 13. 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 款项 ; 16.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 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18.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 追偿; 19.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 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 法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 其他义务。 ( 八 ) 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 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 其他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 九 ) 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 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1. 遵守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 2. 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 规定的费用; 3. 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 其他 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 ; 6.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 基金 托管人、代销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 十 ) 本基金合同当事各方的权利义务以本基金合同为依据,不因基金财产账 户名称而有所改变。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一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 一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投票权。 ( 二 ) 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 金份额 10% 以上 ( 含 10% ,下同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 基金份额计算,下同 ) 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 基金合同; (2)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 变更基金类别; (4)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投资 范围或 投资 策略 (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另 有规定的除外 ) ; (5)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 更换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7)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 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 标准的除外 ; (8)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 (9)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 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基金合同 ,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在 法律法规和 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 率;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 三 ) 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 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 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 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 3.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就同一事项 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 理人应当自收到书 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 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中国证监 会备案。 5.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 四 )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 ( 以下简称“召集人” ) 负责 选择确定开会时 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 开日前 30 日在 指定媒介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 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 会议形式; (4) 议事程序; (5)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 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 (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 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 、 送达时间和地点; (7) 表决方式; (8)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未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