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银瑞丰 : 交银施罗德瑞丰三年封闭运作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原标题:交银瑞丰 : 交银施罗德瑞丰三年封闭运作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logo1 交银施罗德瑞丰 三年封闭运作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 二零 年十 一 月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 ................................ ................................ ................................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 ................................ ................................ . 3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 ................................ ................................ ........... 9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 ................................ ................................ ......... 11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 ................................ ................................ ..................... 13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 ................................ . 14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 ............................. 16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 ..................... 27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 ................................ . 34 第十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和程序 ................................ ......................... 42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托管 ................................ ................................ ................................ ............. 45 第十二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 ................................ ................................ ..... 46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投资 ................................ ................................ ................................ ............. 48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财产 ................................ ................................ ................................ ............. 56 第十五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 ................................ ......... 57 第十六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 ................................ ..... 64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 ................................ . 66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 ................................ . 68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 ................................ ..... 69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算 ................................ ......................... 76 第二十一部分 违约责任 ................................ ................................ ................................ ............. 78 第二十二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 ................................ ................. 79 第二十三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 ................................ ................................ . 80 第二十四部分 其他事项 ................................ ................................ ................................ ............. 81 第二十五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 ............................. 82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 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以下简称 “ 《合同 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 公开募 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 (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 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 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 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 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 交银施罗德瑞丰 三年封闭运作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以 下简称 “ 中国证监会 ” ) 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 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等信息 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 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 金合同为准。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六、本基金投资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 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 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的,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 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 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 险(港股市场实行 T+0 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 出比 A 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 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 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等。具体风险烦请查阅基金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章节的具体内容。 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 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七、 本基金可投资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存托凭证,基金净值可能受到存托凭 证的境外基础证券价格波动影响,与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境外基础证券的 发行人及境内外交易机制相关的风险可能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风险。具体风险 烦请查阅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 风险揭示 ” 章节内容。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 存托凭证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存托凭证,基金资产并非必 然投资存托凭证。 八、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 ,但在 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超过前述 50% 比例的除外。 九 、 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 于 2020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 。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 交银施罗德瑞丰 三年封闭运作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 交银施罗德瑞丰 三年封闭运作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交银施罗德瑞 丰 三年封闭运作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 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指《 交银施罗德瑞丰 三年封闭运作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 交银施罗德瑞丰 三年封闭运作 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上市交易公告书:指《交银施罗德瑞丰 三年封闭运作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9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交银施罗德瑞丰三年封闭运作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 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 10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1 、 《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2 、 《销售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3 、 《信息披露办法》:指《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 《运作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 、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7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 或中国银行 保险 监督管理委 员会 18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 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9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0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1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2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 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3 、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4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5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6 、销售机构:指 交银施罗 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 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以及可通过 上海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 基金销售业务的会员单位 27 、会员单位:指 上海 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28 、场外:指不通过 上海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而通过直销机构和其它场外 销售机构的柜台系统或其他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场 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也称为场外认购、场外申购 和场外赎回 29 、场内:指通过 上海 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利用 上海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等业务的场所。 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也称为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和场 内赎回 30 、注册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 系统,通过场外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 31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 分公司证券 登记结算系统,通过场内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和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 记结算系统 32 、场外份额:指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33 、场内份额:指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34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35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本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 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36 、开放式基金账户:指投资者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注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基金投资者办理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和场外赎 回等业务时需具有开放式基金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机构 的注册登记系统 37 、 上海 证券账户: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 分公司开设的 上海 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基金投资者通过 上海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交易、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和场内赎回等业务时需 持有 上海 证券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机构的证券登记结算 系统 38 、基 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 办理认购、申购、赎回 、转换及转托管 等业务 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 况的账户 39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40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41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42 、存续期:指基金 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3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4 、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45 、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 不包含 T 日 ) 46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若 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基金 可 不开放) 47 、封闭期: 本基金封闭期为三年(含三年),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三 年后对应日前一个工作日止 , 若该日历年度中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该对应日为 该特定日期在后续日历年度中对应月度的最后一日。 如该 对应 日为非工作日的, 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在封闭期内 ,本基金 不 办理 申购、赎回业务,但投资人 可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转让基金份额。封闭期届满后,本基 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交银施罗德瑞丰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可办理场 外 、场 内 申购赎回,并继续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易 48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9 、《业务规则》: 指本基金管理人、 上海 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及其他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及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0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 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1 、申购:指 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2 、赎回:指 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 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53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4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55 、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 不同销售机构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56 、跨系统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57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 指定的 销售机构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 成扣款 并于每期约定的申购日 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8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情形 59 、元:指人民币元 60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 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1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股指期货合约、 银行存款 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2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3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4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5 、港股通: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内地证券交易所设立的 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 易所上市的 股票 66 、 指定媒介 :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等媒介 67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68 、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 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9 、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交银施罗德瑞丰 三年封闭运作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前三年封闭运作,在封闭期内 ,本基金 不 办理 申购、赎 回业务,但投资人可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转让基金份额。封 闭期届满后,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交银施 罗德瑞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可办理场 外 、场 内 申购赎回,并继续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但若本基金在封闭期内出现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 规则规定的因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应当终止上市的情形,则本基金封闭期届满后 将转为非上市的开放式基金。 四、基金的封闭期限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封闭期为三年(含三年)。本基金封闭期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至三年后对应日前一 个工作日止。 五 、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坚持价值投资的基本理念,充分发挥专业 研究与管理能力,力争为投资者提供长期稳健的投资回报。 六 、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 七 、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认购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八 、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九、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在符合法律法规和 上海 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的情 况下,本基金可申请在 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 、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2 、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 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投资人可通过场内认购和场外认购两种方式认购本基金。场外发售渠道包括 直销机构和其他场外销售机构;场内发售渠道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 上海 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通过 上海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 上海 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本基金认购期结束前获得基金 销售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也可办理场内基金份额的发售。尚未取得基金销售业务 资格,但属于 上海 证券交易所会员的其他机构,可在本基金基金份额上市后,代 理投资者通过 上海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参与本基金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通过场外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 账户下;通过场内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 上海 证券账户下。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提前发售基 金份额 。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 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3 、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 、认购费用 本基金 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认购费 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 、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 、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 、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 、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投资人在募集期内 可多次认购,认购申请一经登记机构受理不得撤销。 2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 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 3 、基金管理人可 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 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 4 、 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 ,基 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 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 比例要求的, 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 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 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 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 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 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 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 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 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 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 、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 活期 存款利息 ; 3 、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 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 提前 终止 《 基金合同 》 ,不 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在符合法律法规和 上海 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的情 况下,本基金可申请在 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 LOF )后,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仍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基金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相关事项并不因基金转换运作方式而发 生调整。 本基金在转型前后可根据实际情况申请停牌暂停上市交易,停复牌时间 以基金管理人公告为准。 一、上市交易的地点 本基金的上市交易的地点为 上海 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交易的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依据《 上海 证券交易所证 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向 上海 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交易: 1 、本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 2 、本基金基金 份额持有人不少于 1000 人; 3 、 上海 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基金上市前,基金管理人应与 上海 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在确定上市 交易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上市交易公告书。 三、上市交易规则 本基金在 上海 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循《 上海 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规则》、《 上海 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 1 、本基金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基金管理人最近公布并向 上海 证券交易 所提供的基金份额净值; 2 、本基金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限制为 10% ,自上市首日起实 行; 3 、本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 100 份或其整数倍; 4 、本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 0.001 元人民币; 5 、《 上海 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上海 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等其他相关规定。 四、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 上海 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 五、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 上海 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 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基金管理人最近公布并向 上海 证券交易所提供的基金份额净 值。 六、上市交易的注册登记 投资人 T 日买入成功后,登记机构在 T 日自动为投资人登记权益并办理登 记手续,投资人自 T + 1 日(含该日)后有权卖出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人 T 日卖出成功后,登记机构在 T 日自动为投资人办理扣除权益的登 记手续。 七 、上市交易的停复牌和终止上市 本基金的停复牌和终止上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 上海 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 定执行。 当基金发生《 上海 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规定的因不再具备上 市条件而应当终止上市的情形时,本基金将变更为非上市的基金并相应修订基金 合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终止上市后,对于本基金场内份额的 处理规则由基金管理人提前制定并公告。 八 、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 上海 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 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 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九 、若 上海 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场内交 易的新业务,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为本基金增加办理相应的新业 务。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期间 1 .本基金的封闭期内投资人不能申购、赎回基金份额,但可在本基金上市 交易后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转让基金份额。 2 .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后,投资人方可进行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二 、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其中场内销售机构包括具有基金 销售业务资格、经 上海 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通 过 上海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 上海 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场外 销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和其他场外销售机构 。具体的销售 机构 将由基金管理人在 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 在管理人网站公示 。基金投资者应当 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 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三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三年之内(含三年)为封闭期,在此期间投资者不能申购、 赎回基金份额,但可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通过 上海 证券交易所转让基金份额。 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后,投资人方可进行基金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 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若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 则本基金可不开放)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行业监管及证 券交易所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后,若出现新的证券 / 期货 交易市场、证 券 / 期货 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 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 自基金封闭期届满并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之日起不超过 30 天 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业务,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 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 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 四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 未知价 ” 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场外申购、赎回应使用开放式基金账户,办理基金 份额场内申购、赎回应使用 上海 证券账户; 5 、 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场外 赎回时,除指定赎回外,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 出”的原则,对该持有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登记确 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登记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被 赎回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和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6 、投资者通过 上海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场内申购、赎回业务时,需遵 守 上海 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 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上海 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 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 7 、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 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回申请不成立。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 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 投资人 全额 交付申购款项,申购 成立;基金登记机构 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 基金 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 生效。 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 T + 7 日 ( 包括该日 ) 内支付赎 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 或本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的情形 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如遇证券交易所或交 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交换系统故障、港股通交易系统或港 股通资金交收规则限制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 了业务流程,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 应以 开放日规定的 交易时间结束 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 ( T 日 ) ,在正常情况 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 +1 日 (包括该日) 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 日 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 应 在 T +2 日后 ( 包括该日 ) 及时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 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 本金 退 还给投资人。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时间进行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 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 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六 、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 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 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 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 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 相关公告。 5 、对于场内申购、赎回及持有场内份额的数量限制, 上海 证券交易所和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有规定的,从其最新规定办理。 6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 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 实施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 、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 、本基金 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 ,小数点后 第 5 位 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在开始办理基金上市交易或基金份 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在开始办理基金上市交易或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T 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 (包括该日) 内公告。遇特殊情况, 经履行适 当程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 、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及余额的处 理方式 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 明书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 单位为份。 3 、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及 余额的 处理方式 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 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 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4 、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 基金财产。 5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赎回费用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设定,具体 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 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 费。 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 的赎回费,并全额 计入基金财产。 6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 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 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 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7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8 、办理场内申购、赎回业务应遵守 上海 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上海 证券交易所或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基金合 同相应予以修改,并按照新规定执行,且此项修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审议。 9 、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投资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 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投资人 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用。 八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后,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 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 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 、证券 / 期货 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或者港股通临时停市 ,导致基金管 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 、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或登 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销售支付结算系统、基金注册登记系 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 、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8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超过 50% ,或者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的。 出现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 人有权将上述申购申请全部或部分确认失败。 9 、港股通交易每日额度不足。 10 、法律法规规定 、 中国证监会认定 或基金合同约定 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 2 、 3 、 5 、 6 、 7 、 9 、 10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 管理人决 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 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后,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 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 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证券 / 期货 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或者港股通临时停市 ,导致基金管 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6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或登 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销售支付结算系统、基金注册登记系 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8 、法律法规规定 、 中国证监会认定 或基金合同约定 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赎回 申请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 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 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出现暂 停赎回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时,场内赎回申请按照 上海 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办理。 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 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 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 的办理并公告。 十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 1 )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 2 )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 3 ) 本基金 如发生 巨额赎回且 单个开放日内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 回 的基金份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20 % 时,本基金管理人 有权采取如 下措施: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超过 20% 的赎回申请,可以对其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 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 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 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 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前段“( 1 ) 全额赎回”或“( 2 )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 请一并办理。但是,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日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 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 4 )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 日以上 ( 含本数 ) 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 、巨额赎回的场内处理方式 巨额赎回业务的场内处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及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4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 并在 2 日内在 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 十 一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 应 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 媒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如发生 暂停 的 时间超过 1 日,基金管理 人 可以根据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 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 公告 ;也可以 根据 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 十 二 、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提前告知 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 三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 四 、基金 份额的登记和 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基金份额的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 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1 、基 金份额的登记 ( 1 )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 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认购、申购的 基金份额,以及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 上海 证券账户下。 ( 2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以在 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也可以在 本基金转 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后, 直接申请场内赎回,或 经跨系统转托管至注册登记系统 , 在 本基金转 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后, 申 请场外赎回。 ( 3 )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既可以在 本基金转 为上市开放式 基金( LOF )后, 直接申请场外赎回,也可经跨系统转托管至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后,在 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在 本基金转 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后, 申请场内赎回。 2 、系统内转托管 ( 1 )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 内不同销售机构之间,或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之间进行转登记的 行为。 ( 2 )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份额 场外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时,需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 3 )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 份额场内赎回的会员单位时,需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 、跨系统转托管 ( 1 )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 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 2 )本基金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及 上海 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 十 五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 六 、基金 份额 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 七 、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 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 八 、其他业务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在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 务,基金管理人可制定相应的业务规则,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 行公告。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 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银城中路 188 号交通银行大楼二层(裙) 法定代表人: 阮红 设立日期: 2005 年 8 月 4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5]128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 持续 经营 联系电话: (021)61055050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 1 )依法募集资金; (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 4 )销售基金份额; (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 8 )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 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 15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 外部机构; (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 制定 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 等 的业务规则; (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 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 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 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 净值信息 ,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 10 )编制 季度报告、中期报告 和年度报告; ( 11 )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 以上; (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 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 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 行同期 活期 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 招商银行)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李建红 成立时间: 1987 年 4 月 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人民银行银复字( 1986 ) 175 号文、银 复( 1987 ) 86 号文 组织形式 :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252.20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 中国证监会 证监基金字 [2002]83 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 1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 2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 4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 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 、期货 结算 账户 等投资所需账户 ,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 (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 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 4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未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