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银稳健A : 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原标题:交银稳健A : 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logo1 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一、前言 ................................ ............................. 2 二、释义 ................................ ............................. 3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 ................... 8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 ................................ ................... 9 五、基金备案 ................................ ........................ 10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 ............ 11 七、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 19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 25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31 十、基金的托管 ................................ ...................... 33 十一、基金份额的登记 ................................ ................ 33 十二、基金的投资 ................................ .................... 34 十三、基金的财产 ................................ .................... 40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 ................ 41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 46 十六、基金 的收益与分配 ................................ .............. 48 十七、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 .............. 49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 ................ 50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55 二十、违约责任 ................................ ...................... 57 二十一、争议的处理 ................................ .................. 58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效力 ................................ .............. 58 二十三、其他事项 ................................ .................... 59 一、前言 ( 一 )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 保护投资 人 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 基金运作,保障基金财产的安全 。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 公 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公开募集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 3.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 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 人 合法权益。 ( 二 ) 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基金相关 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 如与基金合同不一致或有冲突, 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 承 担义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成为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基金投资人 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 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 三 ) 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以下简称 “ 中国证监会 ” ) 核准。 中国证监会对 本 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 本 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 证,也不表明投资于 本 基金 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 资于 本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 四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 本 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 本 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定 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 如与基金合同不一致或有冲突, 以基金合同为准。 ( 五 ) 本基金可投资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存托凭证,基金净值可能受到存托凭证的境外基 础证券价格波动影响,与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境外基础证券的发行人及境内外交易机制 相关的风险可能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风险。具体风险烦请查阅本基 金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 章节内容。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存托凭证或选 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存托凭证,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存托凭证。 ( 六 ) 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 。 二、释义 在 本 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 : 指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指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4 . 香港代表:指按照《有关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的通函》等法律法规担任本基金在 中国 香 港地区的代表,负责接收 中国 香港地区 投资人 的申购赎回申请、协调基金销售、向香港证监会 进行报备和 向 H 类 基金份额 投资人进行信息披露及沟通 工作等依据香港法规应履行的职责 5 .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 《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 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 托管协议 或本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交银施罗德稳健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 托管 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 补充 7 . 招募说明书 : 指《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 更新 8 .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指《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 .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及其更新 (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 10 . 法律法规 : 指中国现 行 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 知等 11 . 《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 经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通过 ,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作出的修订 12 . 《 销售 办法》:指 中国证监会 20 13 年 3 月 1 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3 . 《信息披露办法》:指 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 《 公开 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4 . 《流动性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 . 《运作办法》 : 指 中国证监会 20 1 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6 . 中国证监会 :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7 . 香港证监会:指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18 .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9 .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 法律主体, 包括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0 . 个人投资者:指合法持有现 时 有效的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 他可以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1 .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 册登记 并存续 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 并存续 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 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 可以投资基金的机构 22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 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 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投资于中 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 以及其 他资产管理机构 23 . 投资 人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合称 24 .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 或 招募说明书 合法 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5 . 名义持有人 : 指依据香港市场的特点,香港代表 及 / 或 中国香港地区销售机构 将代表 H 类 基金份额投资人 名义持有 “ 内地互认基金 ” ( H 类 基金份额 ) , 并出现在份额登记机构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中 26 .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 投资等业务 27 . 中国 大陆地区 销售机构 : 指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及 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 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 销售 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 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以及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销售服务业务的会员单 位 28 . 中国香港地区销售机构 : 指经香港证监会批准的,具备基金销售资格的 , 办理 H 类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相关销售机构 29 . 销售机构: 指中国大陆地区销售机构和中国香港地区销售机构 30 . 会员单位:指具有开放式基金 销售 资格,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认可的、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开放式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和 转托 管等业务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31 . 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 人 基 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 销售业务的 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32 . 份额登记机构 :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 份额登记机构 为交银施罗德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33 . 基金份额 分类:本基金 根据 基金销售地及申购赎回费率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 的类别。两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并 分别公布基金份额净值 34 .A 类 基金份额:仅在中国大陆地区销售,并收取申购和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 35 .H 类 基金份额:仅在中国香港地区销售,并收 取申购 和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 36 . 基金账户 : 指 份额登记机构 为投资 人 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 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7 .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 人 开立的、记录投资 人 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 交银施 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8 . 基金合同生效日 : 指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 中 国证监会 办 理基金备案手续,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9 .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 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 程序终止基金合同的日期 40 . 基金募集期限 : 指 自 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41 . 存续期 :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2 . 日 / 天:指公历日 43 . 月:指公历月 44 . 工作日 、交易日 :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5 . T 日 :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46 . T+n 日 :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 不包含 T 日 ) 47 . 开放日 : 指 销售机构 办理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或其他 业务的日期 ,本基金 不同类别基 金份额的开放日 日期 可能有所不同 4 8 . 交易时间:指开放日 销售机构 接 受 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 申请 的时间段 49 . 业务规则 : 指《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运作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 人 共同遵 守 50 . 认购 : 指在基金募集期间,投资 人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1 . 申购 : 指 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 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 额的行为 52 . 赎回 : 指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 回基金份额的行为 53 . 场外或柜台:指不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等 业务的 中国大陆地区 销售机构和场所 54 . 场内或交易所: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等 业务的 中国大陆地区 销售机构和场所 55 .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的公告在本基金 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份额间的转换行为 56 .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同一基金的不同销 售机构之间实施的所持基金份额销售 机构变更的操作 57 . 巨额赎回 : 本基金单个 开放 日 , 基金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 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上一 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时 58 . 元 : 指人民币元 59 . 投资指令: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 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60 .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向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指定的销售机构在投资人指定资金账户内自动扣款并于每期约 定 申购日提交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6 1 . 基金收益 :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2 .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 资产的价值总和 6 3 . 基金资产净值 :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4 . 基金份额净值:指基金份额的资产净值 6 5 .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 资产 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的过程 66 .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 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 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 (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 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7 .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 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 8 . 不可抗力 : 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 不能 预见、 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 且在本基金合同由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 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 履行 本基金合 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 他 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 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 一 ) 基金 的 名称 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二 ) 基金 的 类别 混合型基金 ( 三 ) 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 四 ) 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将坚持并不断深化价值投资的基本理念,充分发挥专业研究与管理能力,根据宏观 经济周期和市场环境的变化,自上而下灵活配置资产,自下而 上精选证券,有效分散风险,谋 求实现基金财产的长期稳定增长。 ( 五 ) 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 。 ( 六 ) 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基金 份额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1.5 % , 具体费率情况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 并在招募说明书 中列示 。 ( 七)基金类别设置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根据基金销售地及申购赎回费率的不同 分为 A 类基金份额、 H 类基金份 额,各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基金管理人分别公布 A 类基金份额和 H 类基金份额的净 值。除非基金管理人在未来 条件成熟后另行公告开通相关业务,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 不得互相转换。 在 不 违反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 况下, 根据 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 履行适当 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停止某类基金份额类别的申 购、或者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等,调整 实施 前基金管理人需与基金 托管 人协商一致并及时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八 ) 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 ( 一 ) 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 发售时间 自 基金份额发售 之日起至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但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发 售公告。 2. 发售方式 投资人可以通过场内、场外两种方式认购本基金;场外发售渠道为 基金管理人 的直销网点 和不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相关业务的场外 销售 机构的 销售 网点(具体名单参见 基 金份额 发售公告);场内发售渠道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上海 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名单见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 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预留和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3. 发售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 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 ( 法律法规及其 他有关规定禁止 投资 证券 投资基金者除外 ) ,以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 ( 二 ) 基金份额的认购 1. 认购费用 本基金以认购金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认购费用,认购费率不得超过认购金额的 1.5%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 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2. 认购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认购款项在基金合同生效前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 息以 份额登记机构 的记录为准。 3. 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提供两种认购 费用的支付模式。投资人可以选择前端收费模式,即在认购时支付认 购费用;也可以选择后端收费模式,即在赎回时才支付相应的认购费用,该费用随基金份额的 持有时间递减。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 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场外认购时,认购金额的有效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 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 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场内认购时,认购金额的有效份额的计算保留到整数位,剩余部分按每份基金份额认购价 格折回金额返回投资人,折回金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 舍五 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 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三 ) 基金认购金额的限制 1. 投资人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 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申请的认购不允许撤销。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 书 。 4.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认购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规模进行限制,具体限制和处理方 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 (四)本章节不适用 于 H 类 基金 份额。 五、基金备案 ( 一 ) 基金备案的条件 1.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 ,在基金募集份 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 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 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达到基金的备案条 件,应当自基金募集结束 之日起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 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 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 2. 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 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 予以公告 。 3. 本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 人 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 专 用账户 ,任何人不得动用。认购资金 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折成投资 人 认购的基金份额,归投资 人 所有。利息转 份额的具体数额以 份额登记机构 的记录为准。 ( 二 ) 基金募集失败 1. 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合同的生效条件 , 或基金募集期内发生不可抗力使基金合 同无法生效,则基金募集失败 。 2. 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 基金募集 期限 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 人 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 3. 如基金募集失败,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 销售 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和 销售 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 三 )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 数 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20 个工作日达不到 2 00 人,或连续 2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 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60 个工作日达 不到 200 人,或连续 6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 00 万元人民币,基金管理人有权宣布终 止基金合同,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除本基金的有关公告(例如本基金为在 中国 香港 地区 销售编制的招募说明书补充文件) 另 有专门规定外 ,本基金 H 类 基金 份额在 中国 香港 地区 的申购、赎回等销售业务,应当根据本基 金的招募说明书办理。 ( 一 ) 申购和赎回场所 A 类 基金 份额 投资人可通过 中国大陆地区销售机构 进行申购或赎回: 1. 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 2.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及相关业务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 员 单位; 3. 不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申购、赎回及相关业务的场外 销售 机构 的 销售 网 点。 H 类 基金 份额投资人 可 通过 中国 香港地区销售机构 进行 申购 或 赎回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 销售机构 ,并 在管理人网站公示 。 条件成熟时, 投资人 可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 销售机构 以电话、传真或网上等形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具体办法 另行公告。 ( 二 )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 人 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 A 类 基金 份额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 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基 金管理人根 据法律法规或本 基金 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H 类 基金份 额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 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正常交易日 及 香 港 商业银行开放营业日的共同日期 (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本 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 购、赎回时除外) 。 “香港商业银行开放营业日”的定义详见招募说明书补充文件。 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 或其补充文件或其他相关公告 中载明。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 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 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介 上公告。 ( 三 )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 T 日收市后计算的 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A 类基金份额 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 ,即按照投资人申(认)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 序赎回; 4.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 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 监会 指定媒介 上公告。 ( 四 )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交易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 时须持有足够 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 正常情况下,本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为投资人对该交 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 T + 2 日后(包括该日) A 类 基金份额 投资人可向中国 大陆地区 销售 机构或以中国 大陆地区 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 H 类基金份 额的开放日与 A 类基金份额的开放日有所不同,因此 H 类 基金份额 投资人向中国香港地区销售 机构或以中国香港地区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确认情况的具体时间见招 募说明书补充文件的规 定 或另行公告 。 3.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 申购 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 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 销售机构 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 资人。 投资人 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 7 日 ( 包括该日 ) 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 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 五 ) 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1.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 人 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份额 , 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 2.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交易 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 , 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 明书 。 3.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 书 。 4.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 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5 .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 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介 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六 ) 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 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以申购金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申购费用。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 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提供两种申购费用的支付模式。投资人可以 选择前端收费模式,即在申购时支付申购费用;也可以选择后端收费模式,即在赎回时才支付 相应的申购费用,该费用随基金份额的持有时间递减。 H 类基金份额投资人仅适用前端收费模 式,即在申购时支付申购费用。 基金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 或其补充 文件 中列 示。 2. 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 如果投资人在申购时选择交纳后端申购费 用,则 赎回时还须支付相应的申购费用。基金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3.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 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 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A 类 基金 份额 投资人进行 场外申购 或 H 类基金份额投资人进 行申购 时,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 申请当 日 该类 别 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四舍五入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误差产生的 收益或 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 ;场内申购 A 类 基金份额 时,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 的费用后,以 申请当 日 A 类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保留到整数位,剩余部分折回金额返回 投资人 ,折回金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 生的 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 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 当 日 该类别 基金份额 净值 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 到 小数点 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 收 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6. 本基金 A 类 /H 类 基金 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 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 财产 中列支 。 7. 本基金的 申购 费用 应在投资 人申购 基金份额时收取 ,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 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8.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A 类 基金份额的 赎回费总额的 25% 归 基金财产, 75% 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但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 A 类 基 金份额持有人收取不低于 1.5% 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H 类 基金份额的赎回费 10 0% 归 基金财产。 9.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 5 % ,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赎回金额的 5 % 。本基 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 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 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 3 个工作日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 指 定媒介 上公告。 10.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 易的投资人定 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 七 )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 不可抗力 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证券交易所 在 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 3. 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 4. 基金财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 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 5 . 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某笔申购 或某些申购 。 6.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超 过 50% ,或者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的情形。出现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上述申购申请 全部或部分确认失败。 7 .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 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8 .H 类 基金 份额的资产规模 占 基金总 资产的 比例高于 50% 时 ,暂停接受 H 类 基金 份额的申 购。 9 . 全部内地互认基金的人民币跨境金额达到或超过国家规定的总额度 时,暂停接受 H 类 基 金 份额的申购。 10 .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发生上述 1 - 4 、 7 - 10 项 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 指 定媒介 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 人 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 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发生上述 H 类份额暂 停申购的情形时,针对 中国 香港 地区 投资人的公告要求,具体请参见招募说明 书或其补充文件 的规定。 ( 八 )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 不可抗力 。 2.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 3. 连续两个 开放 日发生巨额赎回 。 4. 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 5 .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 接受基金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6 .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 人应按时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 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 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 开放 日 予以支付。同时在出现上述第 3 项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但最 长不超过正常支付时间 20 个工作日,并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介 上公告。 投资 人 在申请赎回时 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 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 九 )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 开放日 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 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前一日的 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 分顺延赎回。 (1) 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 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人的 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 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 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投资 人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赎回的部 分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 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 以该开放日的 对应类别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 计算赎回金额 ,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中国香港地区销售机 构 对持有 H 类基金份额投资者的选择权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20% 的情 形下,基金管理人有权采取如下措施:对于该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超过 20% 的赎回申请,可 以对其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该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基金 管理人可以 根据前段“( 1 )全额赎回”或“( 2 )部分 顺延 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 申请一并办理。但是,如该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日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 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 应 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 2 日内通过 指 定媒介 、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销售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连续 2 日以上 ( 含本数 ) 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 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 付时间 20 个工作日, 并应当在 指定媒介 上进行公告。 ( 十 )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 应 在规定期限内 在 指定媒介 上刊登暂停公 告 。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第 2 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在至少一种 指定媒介 上刊登基金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 并公布最近 1 个 开放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 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 理人应提前 2 日在 指定媒介 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 并公告最近 1 个 开放日 的基 金份额净值 。 如发生 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 1 次。暂 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 证监会 指定媒介 上 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 并公告最近 1 个 开放日 的基金份额 净值。 ( 十一 ) 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 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 十二 )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指基金 份额登记机构 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 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合格的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受理基 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 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 份额登记机构 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 2 个月内办理,并按基金 份额登记机构 规定的标准收费。 ( 十三 ) 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 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 十四 )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告 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 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 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 十五 ) 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 份额登记机构 只 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份额登记 机构 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十六)本部分约定的部分业务暂不向 H 类 基金 份额投资人开通,具体请见招募说明书或 其补充文件的规定。 七、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一 ) 基金管理人 名称: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 ( 上海 ) 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88 号交通银行大楼二层(裙) 办公地址: 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国 金中心二期 21 - 22 楼 邮政编码: 200120 法定代表人: 阮红 成立时 间: 2005 年 8 月 4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 2005 】 128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 二 ) 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码: 100033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成立时间: 2004 年 9 月 1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1998]12 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 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 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 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 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 三 ) 基金份额持有人 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 人, 直 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其持有基金份额 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完 全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 要条件。 ( 四 )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 2.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 基金 财产 ;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认购费、申购费、基金赎回手续费和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 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4. 销售基金份额; 5.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 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 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 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7. 依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8. 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 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或有关 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 应及时呈报中国 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9.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 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10.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1.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12. 选择、更换 份额登记机构 ,并对 份额登记机构 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3. 选择、更换销售机构,并依据销售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 检查; 14. 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5. 在 基金托管 人更换时, 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6. 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法律 法规 和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权利 。 ( 五 )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办理基金份额 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4.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5. 编制 季度报告、 中期 报告 和年度报告; 6. 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 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7.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 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8.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9.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10.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 和运作基金财产; 11.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 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12.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13.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4.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 价格 的方法符合基金合 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5.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6.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7. 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 赎回款项 ; 18. 依据《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9.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 人追偿; 22. 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 提供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相关资料 ; 23.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 人; 24.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5.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 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7. 法律法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 六 ) 基金托管人 的 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 2. 监督基 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 新任 基金管理人; 5. 根 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 管理人 , 对于 基金 管理 人违反本基金合同或有关 法 律法规 规定 的行为, 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 ,应及时呈报中国证 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6. 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 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8.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权利。 ( 七 ) 基金托管人 的 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3. 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5.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6.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7.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报告 、 中期 报告 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 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 同规定的 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0.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 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11.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12.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13.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 《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4.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5.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6.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 款项 ; 17.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18.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9.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 0.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1.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 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2.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3.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4. 法律法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 其他义务。 ( 八 ) 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 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 转让或者 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 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 其他权利。 同一 类别的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 九 ) 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 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 遵守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 2. 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 规定的费用; 3. 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 ; 6.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 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 十 ) 本基金合同当事各方的权利义务以本基金合同为依据,不因基金账户名称而有所改 变。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一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基金 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授权代表 共同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 二 ) 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金份额 10% 以 上 ( 含 10% ,下同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 ) 提议 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 基金合同; (2)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 变更基金类别; (4)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投资 范围或 投资 策略; (5)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议事 程序; (6) 更换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7)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 的除外 ; (8)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 (9)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 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在 法律法规和 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 三 ) 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开会时 间、地点、 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由基金管理人选择确定。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 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 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 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并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 3.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 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 定召集的,应当自出 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 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 4. 代表基金份额(未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