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亚药业: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公告书
股票简称:东亚药业 股票代码:605177 浙江东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Zhejiang East-Asia Pharmaceutical Co., Ltd. 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 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12层、15层)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特别提示 浙江东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亚药业”、“本公司”、“公司”)股 票将于2020年11月2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 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 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 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 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 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 全文。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 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人民币普通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及延长锁定 期限的承诺 (一)发行人控股股东池正明、实际控制人池正明和池骋承诺 1、在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之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 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 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除前述锁定期外,在本人担任公司的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以及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 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1)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 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2)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 有的公司股份;(3)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 易所业务规则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2、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发行价(若发行人上市后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 除息、除权行为的,则前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 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 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 3、本人将忠实履行承诺,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股票 的,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 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且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以下简称“违 规减持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 有权扣留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本人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 现金分红。 (二)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池正明、池骋、夏道敏、李日生、陈 灵芝、王小敏承诺: 1、在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之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 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 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除前述锁定期外,在本人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以 及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 内:(1)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2) 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3)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3、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发行价(若发行人上市后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 除息、除权行为的,则前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 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 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 4、于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可进行减持:(1) 锁定期届满且没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如有锁定延长期,则顺延;(2)如 发生本人需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本人已经全额承担赔偿责任。 5、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后两年内减持 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 6、本人将忠实履行承诺,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股票 的,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 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且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以下简称“违 规减持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 有权扣留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本人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 现金分红。 7、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8、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三)发行人股东台州市瑞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 1、在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之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 于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直接或间 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 本次发行并上市时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若发行人上市后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 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前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下同);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 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 3、于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可进行减持:(1) 锁定期届满且没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如有锁定延长期,则顺延;(2)如 发生本企业需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本企业已经全额承担赔偿责任。 4、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届满后两 年内,本企业拟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 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减持行为应通过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的方式进行,且本企 业应至少提前3个交易日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 人,并由发行人及时予以公告。自发行人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本企业方可 以减持发行人的股票。 5、本企业将忠实履行承诺,如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 股票的,本企业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 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且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以下简 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本企业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发行人, 则发行人有权扣留应付本企业现金分红中与本企业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减持所 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四)发行人其他股东的相关承诺 公司股东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东玉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杭州滨创股权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睿创一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嘉兴 真灼嘉衡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赣州西域洪昌互联网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宁波双廊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黄正君、广州西域生物医 药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陈东辉、陈中、王建军、深圳市拾玉投 资管理有限公司、王玮、张霁、杜少惠、王海平、池瀛、何小鹏、张云华、章祖 红、何建鹏、张江徽承诺: 1、在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之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 公司/本企业于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 人/本公司/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本人/本公司/本企业将忠实履行承诺,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 性规定减持股票的,本人/本公司/本企业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 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且违规减持 发行人股票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本人/本公司/ 本企业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扣留应付本人/本公司/本企 业现金分红中与本人/本公司/本企业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 金分红。 二、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股东的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 本次公开发行上市前,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池正明和池骋承诺: 1、于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可进行减持:(1) 锁定期届满且没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如有锁定延长期,则顺延;(2)如 发生本人需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本人已经全额承担赔偿责任。 2、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后两年内减持 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减持行为应通过 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的方式进行,且本人应至少提前3个交易日将减持意向和拟 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及时予以公告;自发行人公 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本人方可以减持发行人的股票。 3、本人将忠实履行承诺,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股票 的,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 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且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以下简称“违 规减持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 有权扣留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本人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 现金分红。 三、公司股价稳定预案 2019年3月4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2019年3月25日公司 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 的预案》的议案,主要内容如下: (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后三年内,非因不可抗力所致,如果出现连续二十 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应启动稳定股 价措施。公司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 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每股净资产出现变化时,则每股净资产的金额应做相应调 整。 其中,控股股东增持股份、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公司回购股份应 符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其他证券监管机关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且不因此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二)稳定股价的责任主体 稳定股价的责任主体包括控股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中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既包括在公司上市时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也包括公司上 市后三年内新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控股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增持或回购义务将按照下述1、2、 3的顺序自动产生。具体措施如下所述: 1、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公司控股股东应在触发启动稳定股价措施条件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提出增 持公司股份的计划,包括拟增持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并书面通 知公司按照相关规定披露增持股份的计划。 公司控股股东增持股份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之外, 还应符合如下要求:单一年度内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最近一次从公 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10%,且不低于100万元。 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后,如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二十个交易日高于最近一期 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控股股东则可中止实施该次增持计划。公司控股股东在触 发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若未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将在股东大会及 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 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将在认定未履行前述承诺的事实发生之日起停止其在 公司领取股东的分红(如有),直至相关公开承诺履行完毕。 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在公司控股股东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之日起连续五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 盘价仍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十个 交易日内将其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包括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 等,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此增持公司股份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的要求之外,还应符合如下要求:单一年度用于购买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 其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和/或津贴累计额的10%,且不超过50%。 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后,如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二十个交易日高于最近一期 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则可中止实施该次增持计划。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若未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 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 道歉。同时,将在认定未履行前述承诺的事实发生之日起停止其在公司领取薪酬 及股东的分红(如有),直至相关公开承诺履行完毕。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公司新聘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 将要求该等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公司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 作出的相应承诺。 3、公司回购股份 在公司控股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先后实施完毕之日起连续五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仍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公司董事 会应在十个交易日内启动回购股份计划,公告具体股份回购计划,披露拟回购股 份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公司股份回购计划须经公司股东大 会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公司因此回购股份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之外,还 应符合如下要求:单一年度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少于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净 利润的10%,且不超过50%。 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后,如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二十个交易日高于最近一期 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则可中止实施该次回购计划。 如公司未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 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致歉,董事会应向股东大 会提出替代方案,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对替代方案发表意见。股东大会对替代方 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通过接听投资者电话、公司公共邮箱、网络平台、召开投 资者见面会等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 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四、关于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 诺 (一)发行人承诺 1、本公司承诺,《浙江东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 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若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 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本公司将自中国证监会认定有关违法事实之日起 30日内依法回购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并 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亦不低于提示性公告日前30个交易日本公司股票的加 权平均价。本公司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格做相应调整。 2、若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 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 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 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 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本公司将严格履行生效司法文书认定的赔偿方式和 赔偿金额,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3、本公司将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就本次发行所做的所有承诺,自愿接受 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若本公司未履行就 本次发行所做的承诺,本公司将在本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 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本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若因违反上述承 诺而被司法机关和/或行政机关作出相应裁判、决定,本公司将严格依法执行该 等裁判、决定。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1、若《浙江东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以下 简称“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人将利用对 发行人的控股地位促成发行人在中国证监会认定有关违法事实后30天内启动依 法回购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工作,并在前述期限内以二级市场价格购 回本次公开发行时发行人公开发售的股份,回购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并加算银行 同期存款利息,亦不低于提示性公告日前30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的加权平均价。 发行人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格做相应调整。 2、若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 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 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 件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 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本人将严格履行生效司法文书认定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 额,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3、本人将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就本次发行所做的所有承诺,自愿接受监 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若本人违反就本次发 行所做的承诺,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 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 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承诺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若因违反上述承诺而被司法机关和/或行政机关作出相应裁判、决定,本人将严 格依法执行该等裁判、决定。 (三)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若《浙江东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人将 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 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本 人将严格履行生效司法文书认定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 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2、本人将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就本次发行上市所做的所有承诺,自愿接 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若因违反上述承 诺而被司法机关和/或行政机关作出相应裁判、决定,本人将严格依法执行该等 裁判、决定。 (四)本次发行相关中介机构的承诺 1、保荐机构和主承销商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 “本保荐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因本保荐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2、发行人律师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承诺: “若因本所未能勤勉尽责地履行法定职责而导致本所为发行人出具的公开 法律文件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因此给投资者造成直接 损失的,本所将根据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作出的生效司法判决,依法赔偿投资者 由此遭受的直接损失。 如果投资者依据本承诺函起诉本所,赔偿责任及赔偿金额由被告所在地或发 行人本次发行的上市交易地有管辖权的法院确定。” 3、发行人会计师中汇会计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 “因本所为浙江东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 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按 照相关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认定的金额赔偿投资者损失,如能证明无过错的除 外。” 4、发行人评估机构坤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承诺: “如因本公司为浙江东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资 产评估报告》(坤元评报[2015]487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在该等事项依法认定后,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发行前公司滚存利润的分配方案 根据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决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 通股(A股)股票前的滚存利润分配方案如下: 公司本次发行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将由发行前公司的老股东和发行完成后 公司新增加的社会公众股东共同享有。 六、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一)发行人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 为填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可能导致的投资者即期回报减少,公司 承诺本次发行及上市后将采取多方面措施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与水平,尽量减少 因本次发行及上市造成的每股收益摊薄的影响。具体措施如下: 1、加快募投项目建设,加强募集资金管理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有利于公司拓展主营业务、扩大公司整体规模,完成 产品的升级优化。募投项目的建成和销售,将大幅提高发行人的盈利能力和经营 活动现金流入,对发行人每股盈利有明显的增厚效应。募投项目的实施能为投资 者提供更高的投资回报,符合上市公司股东的长期利益。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 为尽快实现募投项目利润,发行人拟通过多种渠道积极筹资资金。争取尽早实现 项目预期收益,增强未来几年的股东回报, 降低发行导致的即期回报摊薄的风 险。 公司已制定《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募集资金到位后将存放于董事会指定的 专项账户中。公司将定期检查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确保募集资金得到合法合规使 用。 2、完善公司治理,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公司将严格遵循《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 确保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做出科学、迅速和 谨慎的决策,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中小 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及公司财务的监督权和检查权,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3、完善利润分配机制,强化投资者回报 公司已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在《公司章程(上市草案)》中制定了 利润分配政策,同时制定了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及分红回报规 划明确了分红的比例、依据、条件、实施程序、调整事项等内容,并对合理性进 行了分析。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利润分配制度,未来将进一步完善利润分配 机制,强化投资者回报。 本公司将履行上述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若未能履行该等措施,本公 司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公开说明未能履行的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及社会公众投资者 致歉;若未能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 依法赔偿损失。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承诺 为保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采取的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公 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不越权干预发行人经营管理活动, 不侵占发行人 利益。 (三)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承诺 为保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采取的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公 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 他方式损害发行人利益。 2、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承诺不动用发行人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承诺将积极促使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发行人 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若发行人后续推出股权激励政策,承诺拟公布的发行人股权激励的行权 条件与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承诺本人将根据未来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中国证 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出台的相关规定,积极采取一切必要、合理措施, 使 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有效的实施。 前述承诺是无条件且不可撤销的。若本人前述承诺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本人将对发行人或股东给予充分、及时而有效的补偿。本人若违 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 管部门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 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七、本次发行后公司股利分配政策 为保障本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为股东提供稳定持续的投资回报,实现本公 司价值和股东收益的最大化,公司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上市草案)》 中有关利润分配政策的相关规定,在综合分析公司实际情况、股东意愿、外部融 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制定了本次发行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具体如下: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 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 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 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 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 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 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 还公司。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公司实施如下利润分配政策: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社会公众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根据分红规划,每 年按当年实现可供分配利润的规定比例向股东进行分配。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尤 其是现金分红政策应保持一致性、合理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 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和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并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二)利润分配方式 公司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许可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 凡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优先采用现金分红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如以现金方式 分配利润后,公司仍留有可供分配的利润,并且董事会认为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 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公司可以采用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三)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 在公司年度实现的可供股东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 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 审计报告的情况下,则公司应当进行现金分红;若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 金支出发生,则单一年度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度实现的可供分配利 润的10%,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供 股东分配利润的30%。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以及是否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在年度 利润分配时提出差异化现金分红预案: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安排的,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安排的,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安排的,或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安排的,现金分红在本 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股权或购买设备、土地 房产等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股权或者购买设备、土 地房产等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20%; (3)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股权或者购买设备、土 地房产等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40%。 公司年度报告期内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未进行现金分红或拟分配的 现金红利总额(包括中期已分配的现金红利)与当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 润之比低于30%的,公司应当在审议通过年度报告的董事会公告中详细披露以 下事项: (1)结合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和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资金需求 等因素,对于未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红水平较低原因的说明; (2)留存未分配利润的确切用途及其相关预计收益情况; (3)董事会会议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4)独立董事对未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红水平较低的合理性发表的独立 意见。 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由董事会提出分红议案,并交付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接受所有股东、独立董事、监事和公众投资者对公司分红的建议和监督。 (四)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在综合考虑公司成长性、资金需求,并且董事会认为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 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 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五)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公司当年实现盈利,并有可供分配利润时,应当进行年度利润分配。原则上 在每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特殊情 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六)当年未分配利润的使用计划安排 公司当年未分配利润将留存公司用于生产经营,并结转留待以后年度分配。 (七)公司利润分配的审议程序 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 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 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结合章程的规定、公司财务经营情况提 出、拟定,并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独立董事应对利 润分配预案发表明确的独立意见。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 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如公司当年盈利且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但董事会未按照既定利润分配政策向 股东大会提交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中期报告中说明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 留存公司的用途和预计收益情况,并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 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 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监事会应对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议。 (八)公司利润分配的调整机制 公司应当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并结合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 的意见制定或调整分红回报规划及计划。但公司应保证现行及未来的分红回报规 划及计划不得违反以下原则:即在公司当年盈利且满足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 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次分配利润的 20%。 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 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在股东大会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调 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中国证 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须经董事会、监 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独立董事应当对该议案发表独立意见,股东 大会审议该议案时应当采用网络投票等方式为公众股东提供参会表决条件。利润 分配政策调整方案应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是指以下情形之一: (1)因国家法律、法规及行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 大不利影响而导致公司经营亏损; (2)因出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 利影响而导致公司经营亏损; (3)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公司连续三个会计 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与净利润之比均低于30%; (4)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 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公司年度情况达到公司章程关于实施现金分红规定的条件,但公司董事会未 提出现金分红预案或者提出的现金分红预案未达到本章程规定的,公司董事会应 在当年的年度报告中或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 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对此发表审核意见并公开披露;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审议通过。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 决。 八、关于未能履行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 (一)发行人承诺 1、本公司将严格履行本次发行过程中所作出的全部承诺事项(以下简称“承 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若未能履行承诺事项(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 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则 本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 体原因并承诺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因本公司未履行本次发行招股说明书的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 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若因违反前述承诺而被司法机关和/或行政 机关作出相应裁判、决定,本公司将严格依法执行该等裁判、决定。 2、如本公司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 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 体原因并承诺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发 行人投资者利益。 (二)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承诺 1、如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本人需提出新 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 体原因并承诺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不得转让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因被强制执行、公司重组、 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3)暂不领取发行人分配利润中归属于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的 部分; (4)可以职务变更但不得主动要求离职,主动申请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5)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并在获得收益的5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 (6)本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的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 赔偿投资者损失,若因违反上述承诺而被司法机关和/或行政机关作出相应裁判、 决定,本人将严格依法执行该等裁判、决定。 2、如本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 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 体原因并承诺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发 行人投资者利益。 (三)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如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本人需提出新 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 体原因并承诺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不得转让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因被强制执行、公司重组、 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3)暂不领取发行人分配利润中归属于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的 部分; (4)可以职务变更但不得主动要求离职,主动申请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5)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并在获得收益的5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 (6)本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的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 赔偿投资者损失,若因违反上述承诺而被司法机关和/或行政机关作出相应裁判、 决定,本人将严格依法执行该等裁判、决定。 2、如本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 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 体原因并承诺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发 行人投资者利益。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上市审核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 指引》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说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的基本情 况。 (二)股票发行的核准部门和文号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简称“本次发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证监许可[2020]2814号”文核准。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 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与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及非限售存 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 行。 (三)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文件的文号 本公司A股股票上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0]377号”文批 准。股票简称“东亚药业”,股票代码“605177”。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11,360 万股,其中本次发行的2,840万社会公众股将于2020年11月25日起上市交易。 二、股票上市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时间:2020年11月25日 (三)股票简称:东亚药业 (四)股票代码:605177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11,360万股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2,840万股,均为新股,无老股转让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2,840万股 (八)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参见本上市公告书“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九)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参见本上市公告书“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十)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十一)上市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公司概况 公司名称 浙江东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Zhejiang East-Asia Pharmaceutical Co., Ltd. 本次发行前注册资本 8,520万元 法定代表人 池正明 成立日期 1998年2月6日 公司住所 三门县浦坝港镇沿海工业城 经营范围 原料药(厄多司坦、氧氟沙星、酮康唑、氯雷他定、硫普罗 宁、盐酸左氧氟沙星、乳酸左氧氟沙星、盐酸特比萘芬、马 来酸曲美布汀、左氧氟沙星、噻康唑、依帕司他、盐酸多奈 哌齐、硫酸氢氯吡格雷、奥美沙坦酯、埃索美拉唑镁、消旋 卡多曲、富马酸替诺福韦二吡呋酯、阿立哌唑)制造;片剂、 颗粒剂、胶囊剂制造(凭有效许可证经营);无机盐制造(不 含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道路货运经营;化工专用 设备、五金产品、钢材销售;技术进出口和货物进出口。(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营业务 化学原料药、医药中间体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所属行业 医药制造业(C27) 邮政编码 318020 电话、传真 电话:0576-89185661 传真:0576-84285399 互联网地址 http://www.eapharm.net/ 电子邮箱 [email protected] 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 的部门、负责人和电话号码 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的部门:证券部 董事会秘书:徐志坚 联系电话:0576-89185661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和持股情况 1、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情况如 下: 姓名 职务 任职期限 池正明 董事长、总经理 2018年11月5日~2021年10月17日 池骋 董事、副经理 2018年11月5日~2021年10月17日 夏道敏 董事、副经理 2018年11月5日~2021年10月17日 钱江犁 董事 2018年11月5日~2021年10月17日 胡永洲 独立董事 2018年11月5日~2021年10月17日 熊伟 独立董事 2018年11月5日~2021年10月17日 舒敏 独立董事 2018年11月5日~2021年10月17日 徐菁 监事会主席 2018年11月5日~2021年10月17日 李日生 监事 2018年11月5日~2021年10月17日 刘文斌 职工代表监事 2018年11月5日~2021年10月17日 陈灵芝 副经理 2018年11月5日~2021年10月17日 王小敏 财务负责人 2018年11月5日~2021年10月17日 徐志坚 董事会秘书 2018年11月5日~2021年10月17日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债券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持有本 公司债券的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情况如 下: 姓名 所任职务 直接持股数 量(万股) 间接持股数 量(万股) 直接或间接持股 总数量(万股) 直接或间接 持份比例 池正明 董事长、总经理 4,711.6769 - 4,711.6769 41.48% 池骋 董事、副经理 778.6875 83.8237 862.5112 7.59% 夏道敏 董事、副经理 110.2938 - 110.2938 0.97% 陈灵芝 副经理 22.0562 - 22.0562 0.19% 王小敏 财务负责人 22.0562 22.0562 0.19% 李日生 监事 - 7.3529 7.3529 0.06%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 接持有公司股份。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存在股份质押或冻结的情况。 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池正明直接持有公司股份4,711.6769万股,占公 司55.30%的股份;池骋直接持有公司股份778.6875万股,占公司9.14%的股份, 同时持有公司股东瑞康投资33.53%的份额,并担任其执行事务合伙人,直接和 间接合计控制12.07%的表决权份额。本公司的控股股东为池正明;本公司的实 际控制人为池正明和池骋父子。池正明先生和池骋先生的基本情况如下: 池正明,男,1957年9月出生,中国国籍,拥有澳大利亚永久居留权,身 份证号码为33260319570910****。现任东亚药业董事长兼总经理。 池骋,男,1984年12月出生,中国国籍,拥有澳大利亚永久居留权,身份 证号码为33100319841231****。现任东亚药业董事兼副经理。 三、股东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8,520万股,本次向社会公众发行2,840.00万股人 民币普通股,本次发行的股份占发行后总股本的25%。 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发行前 发行后 股数 (万股) 持股 比例 股数 (万股) 持股 比例 锁定期限制 一、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池正明 4,711.6769 55.30% 4,711.6769 41.48%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池骋 778.6875 9.14% 778.6875 6.85%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 341.2016 4.00% 341.2016 3.00%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嘉兴东玉投资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 270.7950 3.18% 270.7950 2.38%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杭州滨创股权投资有 限公司 265.3785 3.11% 265.3785 2.34%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深圳市睿创一号投资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52.0000 2.96% 252.0000 2.22%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台州市瑞康投资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 250.0000 2.93% 250.0000 2.20%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嘉兴真灼嘉衡投资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 190.0000 2.23% 190.0000 1.67%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赣州西域洪昌互联网 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 160.6856 1.89% 160.6856 1.41%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股东名称 发行前 发行后 股数 (万股) 持股 比例 股数 (万股) 持股 比例 锁定期限制 宁波双廊股权投资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 151.6464 1.78% 151.6464 1.33%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黄正君 151.6464 1.78% 151.6464 1.33%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广州西域生物医药股 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125.0000 1.47% 125.0000 1.10%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陈东辉 125.0000 1.47% 125.0000 1.10%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陈中 113.7348 1.33% 113.7348 1.00%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夏道敏 110.2938 1.29% 110.2938 0.97%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王建军 85.0000 1.00% 85.0000 0.75%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深圳市拾玉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 75.8232 0.89% 75.8232 0.67%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王玮 73.5313 0.86% 73.5313 0.65%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张霁 73.5313 0.86% 73.5313 0.65%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杜少惠 37.9116 0.45% 37.9116 0.33%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王海平 22.0562 0.26% 22.0562 0.19%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池瀛 22.0562 0.26% 22.0562 0.19%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陈灵芝 22.0562 0.26% 22.0562 0.19%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王小敏 22.0562 0.26% 22.0562 0.19%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何小鹏 22.0562 0.26% 22.0562 0.19%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张云华 22.0562 0.26% 22.0562 0.19%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章祖红 14.7063 0.17% 14.7063 0.13%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何建鹏 14.7063 0.17% 14.7063 0.13%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张江徽 14.7063 0.17% 14.7063 0.13%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小计 8,520.00 100.00% 8,520.00 75.00% /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本次发行社会公众股 - - 2,840.00 25.00% / 小计 - - 2,840.00 25.00% / 合计 8,520.00 100.00% 11,360.00 100.00% / (二)发行人前十名股东情况 本次发行完成后,上市之前的股东户数共34,672名,其中前十大股东情况 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股数(万股) 持股比例 1 池正明 4,711.6769 41.48% 2 池骋 778.6875 6.85% 3 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41.2016 3.00% 4 深圳市拾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嘉兴东 玉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70.7950 2.38% 5 杭州滨创股权投资有限公司 265.3785 2.34% 6 深圳新华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 睿创一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52.0000 2.22% 7 台州市瑞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50.0000 2.20% 8 嘉兴真灼嘉衡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90.0000 1.67% 9 赣州西域洪昌互联网创业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160.6856 1.41% 10 黄正君 151.6464 1.33% 11 宁波双廊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51.6464 1.33% 合计 7,523.7179 66.23%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股票类型: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 二、每股面值:1.00元人民币 三、发行数量:2,840.00万股(全部为公司公开发行新股) 四、发行价格:31.13元/股 五、发行市盈率:22.99倍(每股收益按照2019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 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六、发行后每股净资产:14.98元(按2020年6月30日经审计归属于母公 司所有者净资产及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七、发行后每股收益:1.35元(按照2019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 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的孰低额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八、发行方式: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与网上按市值申购定价发行相结合的 方式。其中,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284万股,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1,136万股。 本次发行网下投资者弃购2,987股,网上投资者弃购82,207股,合计85,194股, 由主承销商包销,包销比例为0.30%。 九、发行对象:符合资格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户的境内自然人、法人等投 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 十、承销方式:余额包销 十一、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88,409.20万元,募集资金净额78,243.85万元。中汇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 审验,并于2020年11月20日出具了中汇会验[2020]6629号《验资报告》。 十二、本次发行费用总额及构成 费用名称 金额 保荐及承销费用 6,143.87万元 审计及验资费用 2,243.63万元 律师费用 695.75万元 发行手续费用及其他费用 470.78万元 与本次发行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611.32万元 合计 10,165.35万元 上述发行费用均为不含增值税金额。(各项费用均为不含税,如文中合计数 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均系计算中四舍五入造成。) 十三、拟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接受本公司的委托,对本公司2017年 12月31日、2018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和2020年6月30日的资 产负债表,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和2020年1-6月的利润表、现金流 量表和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 见的审计报告。上述财务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十节 财务会计信息”和“第十 一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进行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 明书。 公司报告期的审计截止日为2020年6月30日,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对公司截至2020年9月30日的资产负债表,以及2020年1-9月利润 表和现金流量表进行了审阅,并出具中汇会阅(2020)6253号《审阅报告》, 认为:“根据我们的审阅,我们没有注意到任何事项使我们相信东亚药业公司 2020年1-9月财务报表没有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未能在所有重大方面 公允反映东亚药业的合并及母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根据《审阅报告》,2020年1-9月,公司营业收入67,740.76万元,同比小 幅下降6.49%;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0,769.65万元,同比下降17.20%;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0,014.32万元,同比下降 14.83%。2020年1-9月主要财务数据详见《招股说明书》“第十一节 管理层讨 论与分析”之“九、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本上市 公告书不再另行披露。 一、2020年1-9月主要财务数据 1、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2020年9月30日 2019年12月31日 流动资产合计 60,965.12 53,012.40 非流动资产合计 61,478.38 57,647.12 项目 2020年9月30日 2019年12月31日 资产总计 122,443.50 110,659.53 流动负债合计 21,748.88 22,579.35 非流动负债合计 6,650.74 3,275.93 负债合计 28,399.63 25,855.29 股东权益合计 94,043.88 84,804.24 2、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2020年1-9月 2019年1-9月 营业收入 67,740.76 72,442.20 营业利润 12,679.57 15,387.20 利润总额 12,342.19 15,122.67 净利润 10,769.65 13,006.35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 10,769.65 13,006.35 扣非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 10,014.32 11,757.68 3、合并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2020年1-9月 2019年1-9月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8,931.47 17,719.20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1,400.87 -4,812.35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134.01 -10,038.65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7,639.82 2,947.38 2020年1-9月,发行人营业收入67,740.76万元,同比小幅下降6.49%;归 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0,769.65万元,同比下降17.20%;扣除非经常性损 益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0,014.32万元,同比下降14.83%。公司2020 年1-9月经营业绩较上年同期略有降低,主要由于:1)2020年初新冠肺炎疫情 导致公司整体复工时间延期约1个月;2)2020年7-8月公司部分生产车间设备 维护检修,导致部分产品产量有所降低。 总体而言,发行人2020年1-9月经营情况较为良好,发行人在做好疫情防 控的同时不断强化经营管理、提升生产效率,发行人2020年1-9月经营业绩基 本接近上年同期水平。 二、2020年经营业绩预计 根据公司经审阅的2020年1-9月财务报表及目前的经营情况,如未来公司 经营及外部环境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公司预计2020年度整体经营情况较为良 好,公司整体经营业绩预计与2019年度相比略有降低。公司预计2020年度营业 收入为9.2亿元至9.5亿元,同比变动-6.89%至-3.85%;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 利润为13,500万元至14,500万元,同比变动-19.80%至-13.86%;扣除非经常性 损益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3,000万元至14,000万元,同比变动 -15.47%至-8.97%。发行人上述数据未经审计、审阅,不构成盈利预测,特此提 请投资者关注。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本公司、保荐机构与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对发行人、保荐机构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 定。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开户银行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1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支行 1207071129000027135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说明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 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1、本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2、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 3、除与正常业务经营相关的采购、销售、借款等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订 立其他对本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4、本公司与关联方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 5、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6、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7、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8、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9、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0、本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11、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12、本公司未召开其他股东大会、董事会或监事会会议; 13、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人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人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名称: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庆华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12层、15层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B座12楼 电话:010-66555367 传真:010-66554097 保荐代表人:阮瀛波、张昱 项目协办人:张任重 二、上市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发行人申请其股票 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发行人股票具备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的条件。上市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同意推荐浙江东亚药业股份有限公 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东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 公告书》之盖章页) 发行人:浙江东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东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 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中财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