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诚策略先锋混合A : 达诚策略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原标题:达诚策略先锋混合A : 达诚策略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编号:银 字 / 第 号 达诚策略先锋 混合型 证 券投资基金托管 协议 我行新版商标 目录 第一条 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 3 第二条 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 4 第三条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 5 第四条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 15 第五条 基金财产保管 -------------------------------- ----- 16 第六条 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 20 第七条 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 22 第八条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 26 第九条 基金收益分配 -------------------------------- ----- 33 第十条 信息披露 -------------------------------- --------- 34 第十一条 基金费用 -------------------------------- ------- 36 第十二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 38 第十三条 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 ----------------------- 39 第十四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 40 第十五条 禁止行为 -------------------------------- ------- 42 第十六条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44 第十七条 违约责任 -------------------------------- ------- 46 第十八条 争议解决 方式 -------------------------------- --- 47 第十九条 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 ----------------------------- 48 第二十条 基金托管协议的签订 ----------------------------- 48 第二十一条 不可抗力 -------------------------------- ----- 48 第二十二条 可分割性 -------------------------------- ----- 49 第二十三条 通知与送达 -------------------------------- --- 49 达诚策略先锋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协议 基金管理人:达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1089 号 29 层 2901 单元 邮政编码: 2 00082 电话: 0 21 - 60581258 传真: 021 - 60581234 法定代表人:宋宜农 基金托管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10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码 :100027 电话: 010 - 89936324 传真: 010 - 85230024 法定代表人: 李庆萍 鉴于: 1 . 达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 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 基金管理人 的 资格和能力; 2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 续的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 基金托管人 的资格和能 力; 3 . 达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拟担任 达诚策略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的 基金管理人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拟担任 达诚策略先锋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的 基金托管人 ; 为明确双方在基金托管中的权利、义务及责任,确保基金财产的 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特 签订本协议。 释义: 除非另有约定,《 达诚策略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 以 下简称“基金合同” ) 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 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 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第一条 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1.1 基金管理人 : 名称: 达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1089 号 29 层 2901 单元 法定代表人 : 宋宜农 成立时间: 2019 年 8 月 5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许可 [ 2019]1127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1 亿元 经营范围: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 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1.2 基金托管人 : 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朝阳区 光华路 10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成立时间: 1987 年 4 月 20 日 批准设立文号:国办函 [1987]14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 [2004]125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4893479.6573 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 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 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行业拆借;买 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 收付款项;提供保管箱服务 ;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 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二条 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2.1 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 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 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 准则第 7 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 办法》 和《达 诚策略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 定。 2.2 基金托管协议的目的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 基金托管人 与 基金管理人 之间在基金财 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 有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3 基金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人 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第三条 基金托管人 对 基金管理人 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3.1 基金托管人 对 基金管理人 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 权 3.1.1 基金托管人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 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 :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 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或注册上市的股票 ) 、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买卖 的香港证券市场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 ( 包括国 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机构债券、金融债、企业债、 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 券、可交换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 券、超短期融资券等 ) 、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 单、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及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参与融资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各类资产的投资比例范围为: 本基金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60% - 95% (其中港股通标的股票投 资比例不得超过全部股票资产的 50%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 期 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 持现金(不含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者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股指期 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 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上述投资品种的 投资 比例限制,基 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 3.1.2 基金托管人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 1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60% - 95% , 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比例 不得超过全部股票资产的 50% ; ( 2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 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基金保留的现金(不含结算备 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 (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 超过该证券的 10 %,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 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 5 )本基金投资于 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 6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20 %; ( 7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 8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 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 9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 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 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 10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 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 发行股票的总量; ( 11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 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 1 2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 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 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 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 述比例限制; ( 13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 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 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 14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 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 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 15 )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 16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本基金在任 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 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其中,有价 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 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终,持有 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本 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 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在任何交易日内 交易 ( 不包括平仓 )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 金资产净值的 20% ; ( 17 )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在任何交易 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30% ;本基金所持 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 18 )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基金因未 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 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 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20% 。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 19 )基金参与 融资业务后,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融资买入 股票与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 20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 制。 除上述( 2 )、( 9 )、( 1 3 )、( 14 )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 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或基金合同另有约 定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 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 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 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或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 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 后的规定执行。 3.1.3 基金托管人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下述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 为: ( 1 )承销证券; (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 4 )买卖 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5 )向 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 活动; ( 7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 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 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 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 行。相关交 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 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审查。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或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 用于基金,则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 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3.1.4 基金托管人 依据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于基金关联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人 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 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 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加盖公章并书面提交,并确保 所提供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在 名单变更后应及时发送给对方,收到方 于 2 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 已知名单的变更。名单变更时间以 基金管理人 收到 基金托管人 回函确 认的时间为准。如果 基金托管人 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 基金 管理人 仍违规进行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 基金管理人 承担 责任, 基金托管人 不承担任何损失和责任。 若 基金托管人 发现 基金管理人 与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从 事的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 应及时提醒并协 助 基金管理人 采取必要措施 阻止该交易的发生,若 基金托管人 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该交易 发生时, 基金托管人 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责任 由 基金管理人 承担。对于交易所场内已成交的违规交易, 基金托管人 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的规定进行结算,同时向中国证监会 报告, 基金托管人 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责任。 3.1.5 基金托管人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基金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 1 ) 基金托管人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 基金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 对手资信风险进行 监督。 基金管理人 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 基金托管人 提供符合法律法 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的名单,并按照审慎的风险 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托 管人 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 基金管理人 应 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债券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 新,名单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时须及时通知 基金托 管人 , 基金托管人 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对名单进行更 新。 基金管理人 收到 基金托管人 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 生效,新名单生效 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 易,仍应按照双方原定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 基金托管人 发现 基金管理人 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债券市场 交易对手进行交易,应及时提醒 基金管理人 撤销交易,经提醒后 基金 管理人 仍执行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 不承担责任。 ( 2 ) 基金托管人 对于 基金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 方式的控制 。 基金管理人 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 交易对手名单中约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 如果 基金托管人 发现 基金管理人 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有利于信用风险 控制 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 应及时提醒 基金管理人 与交 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经提醒后仍未改正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的, 基金托管人 不承担责任。 ( 3 ) 基金管理人 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按银行间债券 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 的纠纷。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 基金管理人 确定的时间内仍未承担违 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 基金管理人 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 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 基金托管人 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 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 基金托管人 事后发现 基金管理 人 没有按照事 先约定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 应及时提醒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3.1.6 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 ( 1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 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流通受限 证券指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 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 , 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 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 2 ) 基 金管理人 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 基金托管 人 提供经 基金管理人 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 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基金管理人 还 应提供 基金管理人 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 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 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 2 个工作日将上述资 料书面发至 基金托管人 ,保证 基金托管人 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基 金托管人 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 2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 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 3 )基金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前, 基金管理人 应向 基金托管人 提供 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有关必要书面信息。 基金管理人 应保证上述信息 的真实、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 基 金托管人 。 ( 4 ) 基金托管人 应对 基金管理人 是否遵守法律法规、投资决策流 程、风险控制制度情况进行监督,并审核 基金管理人 提供的有关书面 信息。 基金托管人 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 基金管理人 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 充书面说明,否则, 基金托管人 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 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 不承担 任何责任,并有权报 告中国证监会。 如 基金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人 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 会请求解决。如果 基金托管人 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 任。如果 基金托管人 没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 基 金托管人 应承担 相应责任 。 3.1.8 基金托管人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基金管理人 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 基金管理人 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 给 基金托管人 , 基金托管人 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 否符合 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 1 )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 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 2 ) 基金管理人 与 基金托管人 应根据相关规定,就本基金银行存 款业务另行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账户开设与管 理、投资指令传达与执行、资金划拨、账目核对、到期兑付、文件保 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传递、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职 责,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 3 ) 基金托管人 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 格 审查、复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 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 4 ) 基金管理人 与 基金托管人 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 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 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基金托管人 对 基金管理人 选择存款银行的监督应依据 基金管理人 向 基金托管人 提供的符合条件的存款银行的名单执行,如 基金托管人 发现 基金管理人 将基金资产投资于该名单之外的存款银行,有权拒绝 执行。该名单如有变更, 基金管理人 应在启用新名单前提前 2 个工作 日将新名单发送给 基金托管人 。 3.2 基金托管人 对 基金管理人 业务进行监督和核查的有关措施 : 3.2.1 基金托管人 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各 类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 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3.2.2 基金托管人 发现 基金管理人 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 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 通知 基金管理人 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 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 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 基金托管人 发出回函,进 行解释或举证。 3.2.3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 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 促 基金管理人 改正。 基金管理人 对 基金托管人 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 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3.2.4 基金托管人 发现 基金管理人 的投资指令违反 相 关法律法规 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 基金管理 人 。 3.2.5 基金托管人 发现 基金管理人 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 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 的,应当立即通知 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管理 人 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3.2 .6 基金管理人 应积极配合和协助 基金托管人 的监督和核查, 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答复 基金托管人 并改正,就 基金托管人 的 合理 疑义 进行解释或举证,对 基金托管人 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 金监督报告的, 基金管理人 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3.2.7 基金托管人 发现 基金管理人 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 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 限期纠正。 3.2.8 基金管理人 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 基金托管人 根据本协 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 基金托管人 进行有 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 基金托管人 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 托管人 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3.2.9 基金管理人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律法规,不参 与涉嫌洗钱、恐怖融资、扩散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主动配合基金托 管人客户身份识别与尽职调查,提供真实、准确、完整客户资料,遵 守基金托管人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相关管理规定。对具备合理理由怀 疑涉嫌洗钱、恐怖融资的客户,基金托管人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反洗 钱监管规定采取必要管控措施。 3.2.1 0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 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 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 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 赎回的影响、信息披露、费用列支等)、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 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的约定,对侧袋机制启用、特定资产处置和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监 督。 第 四条 基金管理人 对 基金托管人 的业务核查 4.1 基金管理人 对 基金托管人 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 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基金托管人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 金账户和证券 等投资所需账户 、复核 基金管理人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和 各 类 基金份额净值、根据 基金管理人 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 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4.2 基金管理人 发现 基金托管人 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 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 基金管理人 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 关规定时, 基金管理人 应 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 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 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 基金管理人 发 出回函。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 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 基金托管人 改正,并予协助配合。 基金托管人 对 基金管理人 通知的违 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或未在合理期限内确认的, 基金管理人 应报 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 有义务要求 基金托管人 赔偿基金因此所遭 受的损失。 4.3 基金管理人 发现 基金托管人 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 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 基金托管人 限期纠正。 4.4 基金托管人 应积极配合 基金管理人 的核查行 为,包括但不限 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 基金管理人 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 基金管理人 并改正。 4.5 基金托管人 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 基金管理人 根据本协议 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 基金管理人 进行有效 监督,情节严重或经 基金管理人 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管理人 应 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五条 基金财产保管 5.1 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5.1.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的固有财产。 5.1.2 基金托管人 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除依据法律法规规定、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约定及 基金管理 人 的正当指令外,不得自行运 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5.1.3 基金托管人 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等投资所需账户 。 5.1.4 基金托管人 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 基 金托管人 的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 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1.5 基金托管人 根据 基金管理人 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 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5.1.6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 基金托管人 不得委 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5.2 募集资金的验资 5.2. 1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 基金管理人 在 基金托管人 的营业机构或在其他银行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 基金管 理人 委托的登记机构开立并管理。 5.2.2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提前结束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 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基金管理人 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 入 基金托管人 为本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 基金托管人 在收到资 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同时, 基金管理人 应聘请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规定 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 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5.2.3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由 基金管 理人 按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基金托管人应给予充分的协助与配合 。 5.3 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5.3.1 基金托管人 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 账户,并根据 基金管理人 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 行预留印鉴由 基金托管人 刻制、保管和使用。 5.3.2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 需要。 基金托管人 和 基金管理人 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 银行账户;亦不得 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5.3.3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5. 4 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 5.4.1 基金托管人 以 基金托管人 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 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5.4.2 证券账户开立后, 基金管理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代理证券 买卖的证券经纪商处开立 本基金证券 交易 资金账户, 用于办理基金托 管人所托管的本基金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 务 。 该证券 交易 资金账户与基金 托管资金专门账户之间建立银证转账对 应关系。 交易所证券交易资金采用第三方存管模式,即用于证券交易结算 资金全额存放在基金管理人为基金开设证券 交易 资金账户中,场内的 证券交易资金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所选择的证券经纪商负责。基金托管 人不负责办理场内的证券交易资金清算,也不负责保管证券资金账户 内存放的资金。 5.4.3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 需要。 基金托管人 和 基金管理人 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 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 的活动。 5.5 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 管理 5.5.1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 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 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 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银 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 由 基金托管人 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5.5.2 基金管理人负责与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签订《中国银 行间市场债券回购交易主协议》。 5.6 期货的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5.6.1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开立期货结算账户、期货资 金账户,在中国金融期货交易 所获取交易编码。期货结算账户名称、 期货资金账户名称及交易编码对应名称应按照有关规定设立。 5.6.2 基金托管人已取得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资格,基金管理人 授权基金托管人办理相关银期转账业务。 5.7 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生效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 设和使用,由 基金管理人 协助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 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5. 8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 证的保 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 基金托管人 存放于 基金托管人 的 保管库;其中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 深圳分公司 或银行间市场清 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 让,由 基金托管人 根据 基金管理人 的指令办理。属于 基金托管人 控制 下的实物证券在 基金托管人 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 应由 基金托管人 承担。 基金托管人 对 基金托管人 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 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5. 9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 签署,由 基金管理人 负责。由 基金 管理人 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 基金托 管人 、 基金管理人 保管。 基金管理人 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 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原件,以便 基金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人 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基金管理人 在合同签署后 30 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送达 基金托 管人 处。合同应存放于 基金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人 各自文件保管部门 , 并按规定期限保管。基金托管人保存期限不少于 20 年 ,法律法规或监 管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 基 金管理人 应向 基金托管人 提供加盖授权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 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由 基金管理人 保 管。 第六条 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开展场内证券交易前,基金管理 人通过基金银行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已建立的第三方存管系统在 基金银行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之间划款,即银证互转;或由基金 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执行银证互转。 6.1 基金管理人 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基金管理人 应向 基金托管人 提供预留印鉴和被授权人签字样本, 事先书面通知(以下简称“授权通 知”) 基金托管人 有权发送指令的人 员名单,注明相应的交易权限,并规定 基金管理人 向 基金托管人 发送 指令时 基金托管人 确认有权发送人员身份的方法。 基金托管人 在收到 授权通知当日回函向 基金管理人 确认。 基金管理人 在收到 基金托管人 的确认回函之后,授权通知生效。 基金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人 对授权文 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被授权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 人泄露 ,但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 6.2 指令的内容 指令是 基金管理人 在运用基金资产时,向 基金托管人 发出的资金 划拨及其他款项支付的指令。 基金管理人 发给 基金托管人 的指令应写 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到 账 时间、金额、账户等,加盖预留印鉴并 由被授权人签字或盖章。 6.3 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6.3.1 指令由“授权通知”确定的有权发送人(以下简称“被授权 人”)代表 基金管理人 用传真的方式或 电子邮件或 其他 基金托管人 和 基 金管理人 书面确认过的方式向 基金托管人 发送。 基金管理人 有义务在 发送指令后及时与托管人进行确认,因 基金管理人 未能及时与 基金托 管人 进行指令确认 , 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 账 所造成的损失不由 基金托管 人 承担。 基金托管人 依照“授权通知”规定的方法确认指令有效后, 方可执行指 令。对于被授权人发出的指令, 基金管理人 不得否认其效 力。 基金管理人 应按照《基金法》、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划款指令, 被授权人 应按照其 授权权限发送划款指令。 基金管理人 在发送指令时,应为 基金托管人 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间 (不少于 2 小时) 。由 基金管理人 原因造成 的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划款所需时间, 基金托管人 不承担 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 6.3.2 基金托管人 不负责审查 基金管理人 发送指令同时提交的其 他文件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基金管理人 应保证 上述文 件资料合法、真实、完整和有效。如因 基金管理人 提供的上述 文件不合法、不真实、不完整或失去效力而影响 基金托管人 的审核或 给任何第三人带来损失, 基金托管人 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 6.3.3 基金托管人 应指定专人接收 基金管理人 的指令,预先通知 基金管理人 其名单,并与 基金管理人 商定指令发送和接收方式。 基金 托管人 收到 基金管理人 发送的指令后,应立即审慎验证有关内容及印 鉴和签名,复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不得延误。 6.3.4 基金管理人 向 基金托管人 下达指令时,应确保基金银行账 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对 基金管理人 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 况下向 基金 托管人 发出的指令, 基金托管人 可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 基金管理 人 , 基金托管人 不承担因为不执行该指令而造成损失的责任。 6.4 基金管理人 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6.4.1 基金管理人 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违反相关法律法 规或基金合同、指令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令及交割信息错 误,指令中重要信息模糊不清或不全等。 6.4.2 基金托管人 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发现 基金管理人 的指令错 误时,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 改正。 6.5 基金托管人 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 程序 基金托管人 发 现 基金管理人 发送的指令违反《基金法》、基金合 同、本协议或有关基金法规的有关规定,有权 视情况暂缓执行或 不予 执行,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管理人 纠正, 基金托管人 不承担 任何损失和责任。对 基金管理人 更正并重新发送后的指令经 基金托管 人 核对确认后方能执行。 6.6 基金托管人 未按照 基金管理人 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 由于自身原因造成未按照或者未及时按照 基金管理人 发送的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指令执行,给基金份额 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6.7 更换被授权人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 撤换被授权人员 或改变被授权人员的权限,必须提前 至少 1 个交易日,使用传真 或电子邮件 向 基金托管人 发出由 基金管理 人 签字和盖章的被授权人变更通知,同时电话通知 基金托管人 , 基金 托管人 收到变更通知当日将回函书面传真 基金管理人 并通过电话向 基 金管理人 确认。被授权人变更通知,自 基金管理人 收到 基金托管人 以 传真形式发出的回函确认时开始生效。 基金管理人 在此后 5 日内将被 授权人变更通知的正本送交 基金托管人 。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的正本应 与传真内容一致,若有不一致的,以 基金托管人 收到的传真件 或邮件 扫描件 为准。 基金管理人 更换被授权人通知生效后,对于已被撤换的 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被改变授权人员超权限发送的指令, 基金管 理人 不承担责任。 第七条 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7.1 选择代理证券 、 期货 买卖的证券 、 期货 经营机构 7.1.1 基金管理人 应制定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 准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 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 构,使用其交易单元作为基金的专用交易单元。 基金管理人 和被选中 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委托协议,由 基金管理人 提前通知 基金托管人 , 并在法定信息披露公告中披露有关内容。交易单元保证金由被选中的 证券经营机构支付。 7.1.2 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将基金专用 交易单元号、佣金费率等基 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 。 7.1.3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期货交易的期货经纪机 构,并与其签订期货经纪合同,其他事宜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 相关规定执行,若无明确规定的,可参照有关证券买卖、证券经纪机 构选择的规则执行。 7.2 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7 .2.1 交易所交易清算交收安排 1 、证券经纪机构代理本 基金 财产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下称 “中登公司”)完成证券交易及非交易涉及的证券资金结算业务,并承 担由证券经纪机构原因造成的正常结算、交收业务无法完 成的责任; 若由于管理人原因造成的正常结算业务无法完成,责任由管理人承 担。 本基金通过证券经纪商进行的交易由证券经纪商作为结算参与人 代理本基金进行结算; 本 基金 其他证券交易由托管人或相关机构负责 结算。 2 、对于任何原因发生的证券资金交收违约事件,相关各方应当及 时协商解决。 7 .2.2 银行间交易资金结算安排 1 、 基金 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 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或不及时履行 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 2 、为提高银行间交易的清算交收效率, 基金 管理人在此授权并同 意 基金 托管人根据外汇交易中心发送的成交数据,对本计划涉及的相 关交易在中债综合业务平台或上海清算所客户终端自行完成交易确认 操作。如果银行间中债综合业务平台或上海清算所客户终端系统已经 生成的交易需要取消或终止, 基金 管理人应书面通知 基金 托管人。 3 、银行间交易结算方式采用券款对付的,托管账户与该产品在登 记结算机构开立的 DVP 资金账户之间的资金调拨,除了中债登 和上清 所系统自动将 DVP 资金账户资金退回至托管账户的之外,应当由 基金 管理人出具资金划款指令, 基金 托管人审核无误后执行。由于 基金 管 理人未及时出具指令导致 本基金 在托管账 户的头寸不足或者 DVP 资金 账户头寸不足导致的损失, 由责任方承担相应责任 。 7 .2.3 期货投资资金清算安排 本 基金 投资于期货前, 基金 管理人负责为本 基金 开立相关期货账 户。 基金 管理人、期货公司和 基金 托管人可就本计划参与期货交易的 具体事项另行签订期货备忘录。 本 基金 投资于期货发生的资金交割清算由期货公司负责办理, 基 金 托管人对由于期货交易所期货保证金制度和清算交割的需要而存放 在期货公司的资金不行使保管职责, 基金 管理人应在其他协议中约定 由期货公司承担资金安全保管责任。 7 .2.4 其他场外 交易资金清算与交收 本 基金 其他场外投资相应的资金划拨由 基金 托管人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划款指令逐笔划付。 基金 管理人应将划款指令连同相关投资证明 文件一并 以传真方式或 电子邮件或 其他 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认可 的方式发送至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托管人进行审核无误后,应及时将划 款指令交付执行。 7.3 资金、证券账目及交易记录的核对 7.3.1 基金管理人 与 基金托管人 按日进行交易记录的核对。对外 披露 各 类 基金份额净值之前,必须保证当天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 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录完全一致。如果实际交易记录与会计账簿记录 不一致,造成基金会计核算不完整或不真实,由此导 致的损失由责任 方承担。 7.3.2 对基金的资金账目,由相关各方每日对账一次,确保相关 各方账账相符。对基金证券账目,由相关各方每日进行对账。对实物 券账目,每月月末 由 相关各方进行账实核对。对交易记录,由相关各 方每日对账一次。 7.4 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资金清算、数据传递及托管 协议当事人的责任 7.4.1 托管协议当事人在基金的申购赎回、转换中的责任 基金投资人可通过 基金管理人 的直销中心和销售机构的代销网点 进行申购和赎回申请,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确认、清算由 基金管理 人 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负责。 基金托管人 负责接 收并确认资金的到账 情况,以及依照 基金管理人 的投资指令来划付赎回款项。 7.4.2 基金的数据传递 基金管理人 应保证本基金(或本 基金管理人 委托)的登记机构于每 个开放日 15 : 00 之前将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转换的数据传送给 基金 托管人 。 基金管理人 应对传递的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 责。 登记机构应通过与 基金管理人 建立的系统发送有关数据,由 基金 管理人 向 基金托管人 发送有关数据,如因各种原因,该系统无法正常 发送,双方可协商解决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 向 基金托管人 发送的数 据,双方各自按有关规定保存。 7.4.3 基金的资金清算 基金托管账户与“基金清算账户”间的资金结算遵循“全额清 算、净额交收”的原则,每日按照托管账户应收资金与应付资金的差 额来确定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或净应付额,以此确定资金交收额。 如 果当日基金为净应付款, 基金托管人 应根据 基金管理人 的指令 在 当日 中午 12:00 前进行划付。对于未准时划付的资金, 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通知 基金托管人 划付。因基金托管专户没有足够的资金,导致 基金托管人 不能按时拨付, 基金托管人 应及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 ,并对 此造成的延误不承担任何责任 。 第八条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8.1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 的时间和程序 8.1.1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是 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后,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 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 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均 保留 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 财产。 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 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8.1.2 基金管理人 应每 个 估值 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 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估值原则应符合基 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及其他法律 、法规的规定。 基 金资产净值和 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 估值 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 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 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 值予以公布。 8.1.3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 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 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 信息 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 公 布。 8.2 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8.2.1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期货合约、股票期权合约、银行存款 本息、应收款项、资产支持证券和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8.2.2 估值方法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 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且 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 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发生了重大变化 或 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的,可 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 ( 2 )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 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具体 估值机构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另行协商约定 ; ( 3 )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 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 价进行估值; ( 4 )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 以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 5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 交易 所市场挂牌转让 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 ; ( 6 )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 跃市场的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 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 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 市场活动 或市 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2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 1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 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 日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 (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 3 )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 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 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 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 允价值。 3 、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 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 定 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 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 登记 期 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 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 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 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同一 证 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 证 券所处的市 场分别估值。 5 、投资证券衍生品的估值方法 ( 1 )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当日无结 算价 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 日结算价估值。 ( 2 )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当日无结 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 日结算价估值。 ( 3 )本基金投资股票期权合约,一般以股票期权估值日的结算价 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6 、本基金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港股通投资上市流通的股票按估 值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 日的收盘价估值。港股通投资上 市流通的衍生品按估值日在香港联合 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 值。港股通投资持有外币证券资产估值涉及到港币、美元、英镑、欧 元、日元等主要货币对人民币汇率的,应当以基金估值日中国人民银 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 7 、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 联互通机制涉及的境外交易场所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 税金,本基金将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 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 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 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8 、本基金投资同业存单,采用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 价格数据进行估值。 9 、银行账户存款和证券资金账户内资金按商定利率在实际持有期 间内逐日计提利息,在利息到账日以实收利息入账,并冲减已计提部 分。 10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 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 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11 、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 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 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 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12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 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 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 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 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 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 计算结 果对外予以公布。 8.3 估值差错处理 8.3.1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证券经纪商、 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 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 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 “受损方” ) 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 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 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8.3.2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 1 )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 错误责 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 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 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 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 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 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 责。 ( 3 )因估值 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 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 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 失 ( “受损方” ) ,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 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 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 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 4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 值错误的正确情 形的方式。 ( 5 )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8 .3.3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10 项进行估值 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8.3. 4 由于不可抗力,或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经纪商 或登记结算机构、期货公司及存款银行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 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 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 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8.3. 5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 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8.4 基金账册的建立 8.4.1 基金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人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 各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 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 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 以 基金管理人 的处理方法为准。 8.4.2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 的, 基金管理人 和 基 金托管人 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 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 基金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 基金管理人 的账册为准。 8.5 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8.5.1 基金财务报表由 基金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人 每月分别独立编 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8.5.2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的信 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并登载在 规 定 网站 上;基金招募说明书 、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其他信息发生变 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 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 基金管理人 在每个季度结束之 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两个月 内完成 中期 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三个月 内完成 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8.5.3 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基金托管人 应当在收到报告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 报表的复核;在收到报告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复 核;在收到报告之日起 20 日内完成基金 中期 报告的复核 ;在收到报 告 之日起 30 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复核。 基金托管人 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人 应共同查明原 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8.5.4 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管人 在 基金管理人 提供的报告上加盖 业务印鉴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相关各方各 自留存一份。 8.5.5 基金托管人 在对财务会计报告、季度 报告 、 中期 报告或年 度报告复核完毕后 ,需盖章确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 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8.6 暂停估值的情形 ( 1 )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 、外 汇交易市场或银 行间债券交易市场 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 2 )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 3 ) 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经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 4 )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第九条 基金收益分配 9.1 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 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 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9.2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 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未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