鑫元安鑫回报混合 : 关于鑫元安鑫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时间:2020年11月27日 08:21:16 中财网
原标题:鑫元安鑫回报混合 : 关于鑫元安鑫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鑫元安鑫回报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申购、赎回、转
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1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鑫元安鑫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鑫元安鑫回报
基金主代码
009395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20年
9月
28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
关法律法规以及《鑫元安鑫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鑫元安鑫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申购起始日
2020年
11月
30日
赎回起始日
2020年
11月
30日
转换转入起始日
2020年
11月
30日
转换转出起始日
2020年
11月
30日
定期定额投资起始日
2020年
11月
30日
2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金
融期货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
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
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日常申购业务


3.1申购金额限制
投资人通过销售机构或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系统申购本基金的单笔最低金额为
10元(含申购
费,下同)人民币。通过直销中心柜台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0元,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
1,000
元人民币。已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人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但受追加申购最低金额的限
制。



3.2申购费率
1、申购费率
本基金根据基金份额投资群体的不同,将收取不同的申购费率,具体的投资群体分类如下:
(1)特定投资者:指通过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依法设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依法制定的企业
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经监管部
门批准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险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

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特定投资者
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特定投资者,申购费率按其申购金额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申购费率
M<100万元
0.06%
100万元≤
M<500万元
0.04%
M≥500万元按笔收取,
1000元/笔

(2)非特定投资者:指除特定投资者之外的投资者。

非特定投资者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按其申购金额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申购费率
M<100万元
0.6%
100万元≤
M<500万元
0.4%
M≥500万元按笔收取,
1000元/笔
申购费用由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因红利再投资而产生的基金份额,不收
取相应的申购费用。

3.3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1、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
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
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
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并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
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

5、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
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4日常赎回业务
4.1赎回份额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不得少于
10份。某笔赎回导致基金份额持有
人在某一销售机构单个交易账户的份额余额少于
10份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强制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全部赎
回其在该销售机构单个交易账户持有的基金份额。

4.2赎回费率
投资者在赎回本基金基金份额时,赎回费由赎回基金份额的投资者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
时收取。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该部分基金份额的时间分段设定赎回费率,具体赎回费
率如下:
持有时间(N)赎回费率
N<7天
1.50%
7天≤
N<30天
0.75%
30天≤
N<180天
0.50%
N≥180天
0%
对于持续持有基金份额少于
30天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基金份额长于

或等于
30天但少于
90天的投资人,赎回费总额的
75%将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基金份额长于或等于
90天但少于
180天的投资人,赎回费总额的
50%将计入基金财产。



4.3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1、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
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并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
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赎回费率。

4、当本基金发生大额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
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5日常转换业务
5.1转换费率
1.基金转换费用由补差费和转出费两部分构成,具体收取情况视每次转换时两只基金的申购费率差异情况
和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率而定。收取的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比
例下限以及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

2.从申购费用低的基金向申购费用高的基金转换时,每次收取申购补差费用;从申购费用高的基金向申购费
用低的基金转换时,不收取申购补差费用。申购补差费用按照转换金额对应的转出基金与转入基金的申购
费率差额进行补差。

3.基金转换采取单笔计算法,投资者当日多次转换的,单笔计算转换费用。

4.基金转换费用的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A=[B×C×(1-D)/(1+H)+G]/E
F=B×C×D
J=[B×C×(1-D)/(1+H)]×H
其中,
A为转入的基金份额数量;
B为转出的基金份额数量;
C为转换当日转出基金份额净值;
D为转出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
E为转换当日转入基金份额净值;
F为转出基金份额的赎回费;
G为货币基金份额的未支付收益(如有,具体参见公司相关公告及各销售机构规则);
H为申购补差费率,当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时,则
H=0;
J为申购补差费。

转出金额以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在转出资金的基金资产中列支;转入份
额以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在转入基金的基金资产中列支。

举例:某基金份额持有人(非特定投资者)持有鑫元货币市场基金
A类份额
10,000份,假设转出鑫元货币
市场基金
A类(没有未支付收益),转换为鑫元安鑫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换日鑫元安鑫回报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净值为
1.0100元,申购补差费率为
0.6%,则可得到的转换的鑫元安鑫回报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为:
转出金额=10,000×1.0000=10000元
补差费=[10,000/(1+0.6%)]×0.6%=59.64
转入金额=10000-59.64=9,940.36元



转入份额=9,940.36/1.0100=9841.94份


5.为满足投资者的理财需求,投资者在本公司直销柜台和本公司的网上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转换业务,享
受零申购补差费率优惠,只收取赎回费。基金原转换补差费率为固定费用的,不享有零申购补差费率优惠。

5.2其他与转换相关的事项
1.转换业务适用基金范围:
本基金可与我司以下基金开展转换业务,本公司今后募集管理的开放式基金将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是否适用
该业务并予以公告。

基金名称基金代码
鑫元货币市场基金
A类份额
000483
鑫元货币市场基金
B类份额
000484
鑫元恒鑫收益增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A类份额
000578
鑫元恒鑫收益增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C类份额
000579
鑫元稳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000655
鑫元鸿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000694
鑫元聚鑫收益增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A类份额
000896
鑫元聚鑫收益增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C类份额
000897
鑫元安鑫宝货币市场基金
A类份额
001526
鑫元安鑫宝货币市场基金
B类份额
001527
鑫元鑫新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A类份额
001601
鑫元鑫新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C类份额
001602
鑫元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A类份额
002632
鑫元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C类份额
002633
鑫元鑫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A类份额
004944
鑫元鑫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C类份额
004948
鑫元欣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A类份额
005262
鑫元欣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C类份额
005263
鑫元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A类份额
005493
鑫元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C类份额
005494
鑫元核心资产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A类份额
006193
鑫元核心资产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C类份额
006194
鑫元中债
1-3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A类份额
007324
鑫元中债
1-3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C类份额
007325
鑫元中债
3-5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A类份额
007092
鑫元中债
3-5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C类份额
007093
鑫元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A类份额
008864
鑫元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C类份额
008865
注:同一只基金不同类型份额之间不能互相转换。

2.转换业务适用销售机构范围:
(1)直销机构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本公司的网上交易系统
客户服务电话:4006066188,021-68619600
本公司的网上交易系统网址:www.xyamc.com
(2)销售机构

除直销机构以外的其他销售机构是否开通基金转换业务以各销售机构为准。



3.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由同一销售机构销售、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并在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处注册登
记的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转出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赎回状态,转入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申
购状态。

4.基金转换,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投资者采用“份额转换”的原则提交申请,基金转换
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

5.转换业务的申请受理时间与本公司管理的基金日常申购业务受理时间相同。具体办理规则请遵循销售机
构的相关规定。若上述指定开放式基金存在暂停或限制(大额)申购(含转换转入、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等情形的,则互相转换的业务将受限制,具体参见本公司相关公告。投资者提出的基金转换申请,在当日
交易时间结束前可以撤销,交易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6.投资者在办理转换业务时,转换出的基金份额遵循转换出基金赎回业务的相关原则处理。销售机构有不
同规定的,投资者在销售机构办理相关业务时,需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7.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转出与基金赎回具有相同的优先级,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处理程序
进行受理。

8.转入的基金持有期自该部分基金份额登记于注册登记系统之日起开始计算。转入的基金在赎回或转出时,
按照自基金转入确认日起至该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或转出确认日止的持有时段所适用的赎回费率档次计算其
所应支付的赎回费。基金转换后可赎回的时间为
T+2日。

9.投资者在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具体办理规则及程序请遵循各销售机构的规定。

6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是指投资者通过本公司指定的销售机构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时间、扣款金额、扣款
方式,由指定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和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
长期投资方式。定期定额申购费率与普通申购费率相同。销售机构将按照与投资者申请时所约定的每期固
定扣款日、扣款金额扣款,若遇非基金交易日时,扣款是否顺延以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本基金定期
定额投资每期扣款最低金额为
10元(含申购费)。

本基金管理人的网上交易系统定期定额投资的每期扣款最低金额为
10元(含申购费)。除直销机构以外
的其他销售机构是否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及定期定额投资的每期扣款最低金额以各销售机构为准。

具体办理程序请遵循各销售机构的有关规定,具体扣款方式也以各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为准。

7基金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本公司的网上交易系统
客户服务电话:4006066188,021-68619600
本公司的网上交易系统网址:www.xyamc.com
(2)场外代销机构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农村商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
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东海期货有限责任公司、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深圳信诚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厦门市鑫鼎盛控
股有限公司、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万家财富基金销售(天津)有限公司、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
公司、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浙江同花
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深圳众禄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联泰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上海汇付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基煜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北京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江苏天鼎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上海攀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调整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8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9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
情况,请详细阅读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

投资者如有任何问题,可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606-6188)以及各销售机构客户服务电话。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
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基金
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者购买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投资
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
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
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在投资前应认真阅读基金的
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0年
11月
27日


  中财网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