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盈增收A/B : 宝盈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增强收益债券AB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时间:2020年11月27日 10:01:31 中财网
原标题:宝盈增收A/B : 宝盈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增强收益债券AB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宝盈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增强收益债券AB份
额)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编制日期:2020年11月25日

送出日期:2020年11月27日

本概要提供本基金的重要信息,是招募说明书的一部分。


作出投资决定前,请阅读完整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一、产品概况


基金简称

宝盈增强收益债券


基金代码

213007


下属基金简称

宝盈增强收益债券
A/B


下属基金代码

213007


基金管理人

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08
-
05
-
15


上市交易所及上市日期

暂未上市


基金类型

债券型


交易币种

人民币


运作方式

普通开放式


开放频率

每个开放日


基金经理



邓栋


开始担任本基金基金经
理的日期

2020
-
08
-
06


证券从业日期


2010
-
01
-
12


张仲维


开始担任本基金基金经
理的日期

2020
-
08
-
06


证券从业日期


2010
-
08
-
02


高宇


开始担任本基金基金经
理的日期

2017
-
11
-
11


证券从业日期


2008
-
06
-
30







二、基金投资与净值表现


(一)投资目标与投资策略


投资者可以阅读《宝盈增
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中“十、基金的投资”了解详细
情况。



投资目标


基于中国经济处于宏观变革期以及对资本市场未来持续、健康增长的预期,本基金在
严格控制投资风险与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前提下努力保持基金资产持续增值,并力争创
造超越业绩基准的主动管理回报。



投资
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债券(含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和股票、
存托凭证、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
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含可转换债券)占基金资产的
比例不低于
80%
,投资于股票(含存托凭证)等权益类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
-
20%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中,现
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主要投资策略

本基金基于对以下因素的判断,进行基金资产在固定收益品种、可转换债券、新股(含
增发)申购以及二级市场股票投资之间的配置:


①基于对利率、信
用等因素的分析,预测固定收益品种的风险和收益;


②可转换债券发行公司的成长性和转债价值的判断;


③基于对新股发行频率、中签率、上市后的平均涨幅等因素的分析,预测新股申购的
风险和收益;


④股票市场走势的预测。



业绩比较基准

中证综合债券指数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一只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较低收益品种,本基金的
风险与预期收益都要低于股票型和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二)
投资组合资产配置图表





注:投资组合资产配置图表截止日期
2020

6

30
日。






(三)
最近十年基金每年的净值增长率及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比较图





注:业绩表现截止日

2019

12

31
日。基金过往业绩不代表未来表现。







、投资本基金涉及的费用


(一)基金销售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在申购
/
赎回基金过程中收取:


费用类型


份额(
S
)或金额(
M

/
持有期限(
N



收费方式
/




备注


申购费(前收费)


M<1,000,000


0.80%


-


1,000,000≤M<3,000,000


0.50%


-


3,000,000≤M<5,000,000


0.30%


-


M≥5,000,000


1000.0

/



-


申购费(后收费)





N<1



1.00%


-


1

≤N<2



0.70%


-


2

≤N<3



0.50%


-


3

≤N<5



0.30%


-


N≥5



0.00%


-


赎回费


N<7



1.50%


-


7

≤N<365



0.20%


-


1

≤N<2



0.10%


-


N≥2



0.00%


-





注:在投资人认购
/
申购时收取前端认购
/
申购费用、赎回时收取赎回费用的,称为
A
类基金份额;在投
资人认购
/
申购时不收取认购
/
申购费用、赎回时收取后端认购
/
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的,称为
B
类基金份
额;在投资人认购
/
申购时不收取认购
/
申购费用、赎回时收取赎回费用,且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
售服务费的,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投资人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用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本基金
A/B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
A/B
类基金份额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
A
类、
B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
不同,本基金
A/B
类基金份额和
C

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并单独公告。






(二)基金运作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将从基金资产中扣除:


费用类别


收费方式
/
年费率


管理费


0.60%


托管费


0.20%




注:本基金其他运作费用包括信息披露费用、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持有人大会费用等。本基金
证券交易等产生的费用和税负,按实际发生额从基金资产扣除。






四、风险揭示与重要提示


(一)风险揭示


本基金不提供任何保证。投资者可能损失投资本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购买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本基金的主
要风险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本基金特有的投资风险、其他风险和本
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其中,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如下:


1
、本基金属于较低风险、较低收益的债券型基金;


2
、本基金资产中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可投资于股票,股票市场价格的波动给投资带来一定的
不确定性,从而形成风险。



3
、本基金可参与科创板股票投资,投资科
创板股票存在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退市风
险、流动性风险、投资集中度风险、系统性风险和政策风险。



4
、存托凭证的风险


本基金的投
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存托凭证(“中国存托凭证”),除与其他可投资于沪深
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可能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
的风险;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包括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
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表决权等方面的特
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成存托凭证价格差异
以及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存托凭证退市的风险;已在境
外上市的基础证券
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境内外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
致的其他风险。



(二)重要提示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
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
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其他
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每年更新一次。因此,本文件内容相比基金的实际情况可能存在一定的滞后,如需及时、准
确获取基金的相关信息,敬请同时关注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临时公告等。









五、其他资料查询方式


以下资料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byfunds.com
);投资者也可以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

400
-
8888
-
300
)咨询有关信息。



1
、宝盈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
、宝盈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3
、宝盈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4
、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5
、基金份额净值


6
、基金销售机构及联系方式


7
、其他重要资料





六、其他情况说明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
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
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发生下列情况的,当事人可以免责:


1.
不可抗力;


2.
基金管理人和
/
或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

的损失等;


3.
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的损失等。



4.
在基
金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法》的规定以及本基金合同的约定履行
了相关职责,但由于第三方的原因而造成运作不畅、出现差错和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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