泓德丰泽 : 泓德三年封闭丰泽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0年11月

时间:2020年11月27日 12:26:13 中财网

原标题:泓德丰泽 : 泓德三年封闭丰泽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0年11月


泓德三年封闭丰泽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0年
11月


基金管理人:泓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


泓德三年封闭丰泽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重要提示

泓德三年封闭运作丰泽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
2019年
1月
29日证监许可
[2019]155号文注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
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
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设定一个
3年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三年
后的年度对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或无对应日期,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本基金在封
闭期内不开放申购、赎回业务,但投资人可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转
让基金份额。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根
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
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
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
场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利率风险,本基
金持有的固定收益品种违约带来的信用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
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积极管理风险等。其中,本
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其发行主体的经营状况稳定性较低、外部融资的可得性较差,
信用风险高于大中型企业;同时由于其财务数据相对不透明,增加了及时跟踪并识别所
蕴含的潜在风险的难度。其违约风险高于现有的其他信用品种,极端情况下会给投资组
合带来较大的损失。


本基金可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
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
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
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
能表现出比
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
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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泓德三年封闭丰泽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具体风险
请查阅本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的相关内容。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
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
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属于较高预期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品种,其长期预期风险
与预期收益特征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和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6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情形的,在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基金合同自动
终止,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
介上公告。故投资者还将面临基金合同自动终止的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
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
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
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
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本招募说明书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

9月
1日起执行。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20年
10月
31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
止日
2020年
9月
30日(未经审计)。


本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于
2020年
11月
20日复核了本次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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泓德三年封闭丰泽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目录

重要提示............................................................................................................................... -1 目
录.................................................................................................................................. -3 第
一部分绪言....................................................................................................................... 1
第二部分释义....................................................................................................................... 2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9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22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28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39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40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上市与交易..................................................................................... 41
第九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43
第十部分基金的投资......................................................................................................... 58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业绩..................................................................................................... 77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财产..................................................................................................... 79
第十三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 80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88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90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93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94
第十八部分风险揭示....................................................................................................... 103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14
第二十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117
第二十一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36
第二十二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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泓德三年封闭丰泽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二十三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 157
第二十四部分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158
第二十五部分备查文件................................................................................................... 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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泓德三年封闭丰泽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一部分绪言

《泓德三年封闭运作丰泽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
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泓德
三年封闭运作丰泽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泓德三年封闭运作丰泽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
金”或“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
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
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
请募集。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
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之
日起,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
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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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泓德三年封闭运作丰泽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泓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泓德三年封闭运作丰泽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

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泓德三年封闭运作丰
泽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泓德三年封闭运作丰泽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泓德三年封闭运作丰泽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8、上市交易公告书:指《泓德三年封闭运作丰泽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上
市交易公告书》
9、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泓德三年封闭运作丰泽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招募说明书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
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10、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
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1、《基金法》:指
2003年
10月
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年
12月
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
会议修订,自
2013年
6月
1日起实施,并经
2015年
4月
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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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20年
8月
28日颁布、同年
10月
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
的,并经
2020年
3月
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年
7月
7日颁布、同年
8月
8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年
8月
31日颁布、同年
10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6、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7、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8、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
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9、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0、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
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



21、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
构投资者


22、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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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投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泓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
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及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会员单位。其中,
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必须是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26、场外: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外的销售机构进行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等
业务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外认购、场外申
购、场外赎回


27、场内: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利用上海证
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进行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以及上市交易的场所。通
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28、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
开放式基金账户和
/或上海证券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
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9、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泓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或接受泓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30、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

投资人通过场外基金销售机构认购、申购所得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下


31、证券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登记系统。投资
人通过场内会员单位认购、申购或通过上市交易买入所得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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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开放式基金账户:指投资人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注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用于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
变动情况的账户


33、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
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投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



34、上海证券账户:指投资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立的
上海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即
A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35、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
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6、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
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7、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

3个月


38、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9、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0、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41、T+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
(不包含
T日)

42、封闭期: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设定一个
3年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至三年后的年度对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或无对应日期,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开放申购、赎回业务,但投资人可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通过上海证
券交易所转让基金份额。封闭期届满后,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基金名
称变更为“泓德丰泽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但若本基金在封闭期内出现上海
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因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应当终止上市的情形,则本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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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闭期届满后将转为非上市的开放式基金,基金名称变更为“泓德丰泽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43、开放日:指本基金转为开放式运作后,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交易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申购与赎回等业务,具体以届时提前发
布的公告为准)


44、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5、《业务规则》: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泓德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包括但不限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
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业
务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
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指引》等规则及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上
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的相关通知、指引、指南


46、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
基金份额的行为


47、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
基金份额的行为


48、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
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9、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
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0、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
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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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销
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



52、跨系统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和证券登
记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53、定投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
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
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4、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
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
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55、元:指人民币元


56、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
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7、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
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8、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9、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0、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1、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
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
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2、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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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分别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合交易所”)建立技术连接,使内
地和香港投资者可以通过当地证券公司或经纪商买卖规定范围内的对方交易所上市的
股票。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包括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沪
港通”)和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深港通”)


64、港股通: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
易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
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65、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
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
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6、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
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
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
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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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泓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西藏拉萨市柳梧新区柳梧大厦
1206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
125号
3层
设立日期:
2015年
3月
3日
法定代表人:王德晓
联系人:童贤达
客户服务电话:
4009-100-888
传真:010-59322130
注册资本为
1.43亿元,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出资金额(元)
占注册资本
比例
1王德晓37,055,405 25.9129%
2阳光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30,000,000 20.9790%
3泓德基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8,600,000 20.0000%
4
珠海市基业长青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
伙)
16,103,604 11.2613%
5南京民生租赁股份有限公司13,406,250 9.3750%
6江苏岛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13,406,250 9.3750%
7上海捷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4,428,491 3.0968%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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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143,000,000 100%

二、基金管理人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胡康宁先生,董事长,硕士。曾任亿品科技有限公司运营副总裁、麦科特光电股份
有限公司副总裁、搜房资讯有限公司执行副总裁、中共中央对外联络部副处长。


王德晓先生,副董事长,总经理,硕士。曾任阳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兼副总裁、阳光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裁、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杨丹女士,董事,学士。现任阳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任董事会办公室主任。曾
任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阳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富管理
中心总经理助理。


陈学锋先生,独立董事,硕士。现任北京东方金鹰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曾任北京盈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华夏证券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经理、中信国
际合作公司计财处副处长。


梅慎实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现任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证券期货法律研
究所所长、研究员,北京平商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曾任国泰君安证券股份公司任法律
事务总部副总经理、企业融资总部首席律师,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副研究员。


宋国良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现任对外经济贸易大学金融学院教授、金融产品与
投资研究中心主任。曾任瑞士信贷第一波士顿投资银行中国业务副总裁。


秦毅先生,监事,研究部总监,基金经理,博士。曾任本公司特定客户资产投资部
投资经理、阳光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行业研究部研究员。


李晓春先生,督察长,硕士。曾任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董事总经理、
西藏同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收购兼并总部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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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永鹏先生,副总经理,固定收益投资事业部总监,博士。曾任深圳市大富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兼董事会秘书、阳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中心宏观经济研
究处处长、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宏观经济分析师。


邬传雁先生,副总经理,事业二部总监,基金经理,硕士。曾任幸福人寿保险股份
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兼投资管理中心总经理、阳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中心投
资负责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金运用部总经理助理。


艾新国先生,副总经理,硕士。曾任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资产托管部证券投资基金处
处长,中国工商银行内蒙包头分行副行长、党委副书记,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资产托管部
研究发展处处长、副处长。


童良发先生,首席信息官,信息技术部总监,硕士。曾任阳光保险集团信息技术中
心运营部总监、北京华彩时代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CTO、北京歌华数据信息多媒体平台股
份有限公司
CTO、中国科学院电子学研究所科电高科技公司总经理助理。



2、本基金基金经理

(1)现任基金经理
邬传雁先生,副总经理,事业二部总监,基金经理,硕士。曾任幸福人寿保险股份
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兼投资管理中心总经理、阳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中心投
资负责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金运用部总经理助理。现任泓德远见回报混合、
泓德致远混合、泓德臻远回报混合、泓德三年封闭丰泽混合、泓德丰润三年持有期混合
基金的基金经理。


(2)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
蔡丞丰先生,管理时间为
2019年
3月
28日至
2020年
7月
10日。



3、基金管理人投资决策委员会

主任:王德晓先生,副董事长,总经理,硕士。曾任阳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
董事长兼副总裁、阳光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裁、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
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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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员:邬传雁先生,副总经理,事业二部总监,基金经理,硕士。曾任幸福人寿保
险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兼投资管理中心总经理、阳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
中心投资负责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金运用部总经理助理。


王克玉先生,投研总监,事业一部总监,基金经理,硕士。曾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基金经理及权益投资部副总监、国都证券有限公司分析师、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分析师、元大京华证券上海代表处研究员。


秦毅先生,研究部总监,基金经理,博士。曾任本公司特定客户资产投资部投资经
理、阳光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行业研究部研究员。


孙振先生,固定收益投资事业部副总监,硕士。曾任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副处长、核
算司主任科员。


列席人员:李晓春先生,督察长,硕士。曾任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董
事总经理、西藏同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收购兼并总
部总经理。



4、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
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
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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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
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
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
《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
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机构或其他
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
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
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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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
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
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
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
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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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
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
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
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
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
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
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
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
期结束后
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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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销售
办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的禁止行为: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公司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
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合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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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
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非法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
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0)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1)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2)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
取最大利益;
(2)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
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为保证公司规范化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促进公司诚信、合法、有效
经营,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
了科学、严密、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1、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
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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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保证公司经营管理和受托资产(包括基金资产、特定客户资产及其他受托资
产)投资运作符合行业最佳操守;
(3)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率和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
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4)确保受托资产、公司财务和其它信息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5)维护公司良好的市场形象和社会形象。

2、制订内部控制制度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
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
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受托资产、
自有资产、其它资产的运作分离;
(4)相互制约性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
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体系

(1)内部控制制度体系
公司制定了合理、完备、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制度体系。公司制度体系由不同层面的
制度构成。按照其效力大小分为四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公司内部控制大纲,它是公司
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的纲要和总揽;第二个层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制度、
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财
务制度、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考核制度、公平交易制度、关联交易制度、异常交易监控
与报告制度、风险准备金制度、内幕交易管理制度、反洗钱制度、紧急情况处理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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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个层面是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
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第四个层面是业务操作手册,是各项具体业
务和管理工作的运行办法,是对业务各个细节、流程进行的描述和约束。它们的制订、
修改、实施、废止应该遵循相应的程序,每一层面的内容不得与其以上层面的内容相违
背。公司重视对制度的持续检验,结合业务的发展、法规及监管环境的变化以及公司风
险控制的要求,不断检讨和增强公司制度的完备性、有效性。


(2)内部控制组织架构
1)董事会
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



2)风险控制委员会
作为董事会下的专业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审议公司风险控制工作的总体原
则、方针和政策,以及公司的风险控制体系和风险控制制度。



3)督察长
独立行使督察权利,直接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基金及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
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4)监察稽核部
监察稽核部的主要职责是确保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规、完善;检查公司内部控制制
度和业务流程的执行情况,出具监察稽核报告;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调查基金及其
他类型产品的异常投资和交易以及对违规行为的调查;组织实施公司投资风险管理与绩
效分析工作,确保公司各类投资风险得到良好监督与控制;负责公司的法律事务、合规
咨询、合规培训、离任审查等工作。



5)业务部门
风险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的首要责任。公司各职能部门的主要职责是自身工作中
潜在风险的自我检查和控制,根据具体情况制订本部门的业务管理规定、操作流程及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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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控制规定并严格执行。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部门风险控制的第一责任人,履行一线风
险控制职能。



4、内部控制措施

(1)授权制度
公司的授权制度贯穿于整个公司活动。股东会、董事会、监事和管理层必须充分履
行各自的职权,健全公司逐级授权制度,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各项经营
业务和管理程序必须遵从管理层制定的操作规程,经办人员的每一项工作必须在业务授
权范围内进行。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
效。公司授权要适当,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
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2)公司研究业务
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客观,不受任何部门及个人的不正当影响;建立严密的研究
工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建立投资产品备选库制度,研究部门根据
投资产品的特征,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
制度,保持畅通的交流渠道;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不断提高研究水平。


(3)基金投资业务
基金投资应确立科学的投资理念,根据决策的风险防范原则和效率性原则制定合理
的决策程序;在进行投资时应有明确的投资授权制度,并应建立与所授权限相应的约束
制度和考核制度。建立严格的投资禁止和投资限制制度,保证基金投资的合法合规性;
建立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将重点投资限制在规定的风险权限额度内;对于投资结
果建立科学的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


(4)交易业务
建立集中交易制度,投资指令通过交易部完成;建立交易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交
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交易部应对交易指令进行审核,建立公平的交易分
配制度,确保各基金利益的公平;交易记录应完善,并及时进行反馈、核对和存档保管;
同时建立科学的投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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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基金会计核算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及业务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并根据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
系统,对于不同基金、不同客户独立建账,独立核算;公司通过复核制度、凭证制度、
合理的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等会计措施,真实、完整、及时地记载每一笔业务并正确进
行会计核算和业务核算;同时还建立会计档案保管制度,确保档案真实完整。


(6)信息披露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公司设
立了信息披露负责人,并建立了相应的程序进行信息的收集、组织、审核和发布工作,
以此加强对信息的审查核对,使所公布的信息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加强对信息披
露的检查和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办法。


(7)监察稽核
公司设立督察长,经董事会聘任,报相关监管机构备案,并向董事会负责。根据公
司监察稽核工作的需要和董事会授权,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
案,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督察长定期
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开展监察稽核工作,并保证监察稽核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公
司明确了监察稽核部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严格制订了专业任职条件、操作程序和
组织纪律。监察稽核部强化内部检查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
情况,促使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规范运行。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充分重视和支持监
察稽核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书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理
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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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1、基本情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
设立日期:
1987年4月8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注册资本:
252.20亿元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行长:田惠宇
资产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
[2002]83号
电话:0755-83199084
传真:0755-83195201
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负责人:张燕
2、发展概况
招商银行成立于
1987年4月8日,是我国第一家完全由企业法人持股的股份制商业银

行,总行设在深圳。自成立以来,招商银行先后进行了三次增资扩股,并于
2002年3月
成功地发行了
15亿A股,4月9日在上交所挂牌(股票代码:
600036),是国内第一家采
用国际会计标准上市的公司。

2006年9月又成功发行了
22亿H股,9月22日在香港联交所
挂牌交易(股票代码:
3968),10月5日行使
H股超额配售,共发行了
24.2亿H股。截至
2020年6月30日,本集团总资产
80,318.26亿元人民币,高级法下资本充足率
14.90%,权
重法下资本充足率
1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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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
8月,招商银行成立基金托管部;
2005年
8月,经报中国证监会同意,更
名为资产托管部,现下设业务管理团队、产品管理团队、项目管理团队、稽核监察团队、
基金外包业务团队、养老金团队、系统与数据团队
7个职能团队,现有员工
96人。2002

11月,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批准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成为国
内第一家获得该项业务资格上市银行;
2003年
4月,正式办理基金托管业务。招商银行
作为托管业务资质最全的商业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受托投资管理托管、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
QFII)、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托管(
QDII)、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托管、保险资金托管、企业年金基金托管、存托凭证试点存托人等业务资格。


招商银行确立“因势而变、先您所想”的托管理念和“财富所托、信守承诺”的托
管核心价值,独创“
6S托管银行”品牌体系,以“保护您的业务、保护您的财富”为历
史使命,不断创新托管系统、服务和产品:在业内率先推出“网上托管银行系统”、托
管业务综合系统和“
6心”托管服务标准,首家发布私募基金绩效分析报告,开办国内
首个托管银行网站,推出国内首个托管大数据平台,成功托管国内第一只券商集合资产
管理计划、第一只
FOF、第一只信托资金计划、第一只股权私募基金、第一家实现货币
市场基金赎回资金
T+1到账、第一只境外银行
QDII基金、第一只红利
ETF基金、第一
只“1+N”基金专户理财、第一家大小非解禁资产、第一单
TOT保管,实现从单一托管
服务商向全面投资者服务机构的转变,得到了同业认可。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持续稳健发展,社会影响力不断提升
,四度蝉联获《财资》
“中国最佳托管专业银行”。2016年
6月招商银行荣膺《财资》“中国最佳托管银行奖”,
成为国内唯一获得该奖项的托管银行;“托管通”获得国内《银行家》
2016中国金融创
新“十佳金融产品创新奖”;
7月荣膺
2016年中国资产管理“金贝奖”“最佳资产托管
银行”。2017年
6月招商银行再度荣膺《财资》“中国最佳托管银行奖”;“全功能
网上托管银行
2.0”荣获《银行家》
2017中国金融创新“十佳金融产品创新奖”;
8月
荣膺国际财经权威媒体《亚洲银行家》“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奖”。

2018年
1月招商银行
荣膺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017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奖项;同月,招商
银行托管大数据平台风险管理系统荣获
2016-2017年度银监会系统“金点子”方案一等
奖,以及中央金融团工委、全国金融青联第五届“双提升”金点子方案二等奖;
3月荣
膺公募基金
20年“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
5月荣膺国际财经权威媒体《亚洲银行家》
“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奖”;12月荣膺
2018东方财富风云榜
“2018年度最佳托管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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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年最值得信赖托管银行”奖。

2019年
3月招商银行荣获《中国基金报》“
2018年
度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
6月荣获《财资》“中国最佳托管机构”“中国最佳养老金
托管机构”“中国最佳零售基金行政外包”三项大奖;
12月荣获
2019东方财富风云榜
“2019年度最佳托管银行”奖。

2020年
6月荣获《财资》“中国最佳托管机构”“最
佳公募基金托管机构”“最佳公募基金行政外包机构”三项大奖。


二、主要人员情况

缪建民先生,本行董事长、非执行董事,
2020年
9月起担任本行董事、董事长。中
央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十九届中央候补委员。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
长。曾任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副董事长、总裁,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副董事长、总裁、董事长,曾兼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保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保险(香港)
有限公司董事长,人保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养老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董事长,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田惠宇先生,本行行长、执行董事,
2013年
5月起担任本行行长、本行执行董事。

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公共管理硕士学位,高级经济师。曾于
2003 年
7 月至
2013年
5月
历任上海银行副行长、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副行长、深圳市分行行长、中国建设银
行零售业务总监兼北京市分行行长。


汪建中先生,本行副行长。

1991年加入本行;
2002年
10月至
2013年
12月历任本
行长沙分行行长,总行公司银行部副总经理,佛山分行筹备组组长,佛山分行行长,武
汉分行行长;
2013年
12月至
2016年
10月任本行业务总监兼公司金融总部总裁,期间
先后兼任公司金融综合管理部总经理、战略客户部总经理;
2016年
10月至
2017年
4
月任本行业务总监兼北京分行行长;
2017年
4月起任本行党委委员兼北京分行行长。

2019年
4月起任本行副行长。


刘波先生,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硕士研究生毕业,高级经济师,具有基金
托管人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1999年
7月加入本行
,历任本行重庆分行干部、总行计
划财务部副经理、经理、高级经理、总行资产负债管理部总经理助理、深圳分行党委委
员、行长助理、副行长等职务,具有
20余年银行从业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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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
2020年
6月
30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累计托管
641只证券投资基金。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招商银行确保托管业务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制度,坚持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的经营理念;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防范和化解经
营风险,确保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托管资产的安全;建立有利于查错防弊、堵塞漏洞、
消除隐患,保证业务稳健运行的风险控制制度,确保托管业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确保内控机制、体制的不断改进和各项业务制度、流程的不断完善。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三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体系:


一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在招商银行总行风险管控层面对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

二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设立稽核监察团队,负责部门内部
风险预防和控制;

三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设置专业岗位时,遵循内控制衡
原则,视业务的风险程度制定相应监督制衡机制。



3、内部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覆盖各项业务过程和操作环节、覆盖所有团队和岗位,
并由全部人员参与。

(2)审慎性原则。托管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均以防范风险、审
慎经营为出发点,体现“内控优先”的要求。

(3)独立性原则。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各团队、各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不同
托管资产之间、托管资产和自有资产之间相互分离。内部控制的检查、评价部门独立于
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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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有效性包含内部控制设计的有效性、内部控制执行的
有效性。内部控制设计的有效性是指内部控制的设计覆盖了所有应关注的重要风险,且
设计的风险应对措施适当。内部控制执行的有效性是指内部控制能够按照设计要求严格
有效执行。

(5)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适应招商银行托管业务风险管理的需要,并能够随着
托管业务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
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6)防火墙原则。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办公场地与我行其他业务场地隔离,办公
网和业务网物理分离,部门业务网和全行业务网防火墙策略分离,以达到风险防范的目
的。

(7)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在实现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托管业务事项和
高风险环节。

(8)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能够实现在托管组织体系、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
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4、内部控制措施

(1)完善的制度建设。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从资产托管业务内控管理、产品受理、
会计核算、资金清算、岗位管理、档案管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制定一系列规章制度,保
证资产托管业务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运作。

(2)业务信息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数据传输和保存方面有严格的加
密和备份措施,采用加密、直连方式传输数据,数据执行异地实时备份,所有的业务信
息须经过严格的授权方能进行访问。

(3)客户资料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对业务办理过程中形成的客户资料,
视同会计资料保管。客户资料不得泄露,有关人员如需调用,须经总经理室成员审批,
并做好调用登记。

(4)信息技术系统风险控制。招商银行对信息技术系统管理实行双人双岗双责、
机房
24小时值班并设置门禁管理、电脑密码设置及权限管理、业务网和办公网、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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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网与全行业务网双分离制度,与外部业务机构实行防火墙保护,对信息技术系统采
取两地三中心的应急备份管理措施等,保证信息技术系统的安全。


(5)人力资源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通过建立良好的企业文化和员工培训、
激励机制、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及建立人才梯级队伍及人才储备机制,有效的进行人力资
源管理。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
资组合等情况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在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
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支付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违反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指令拒绝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整改,
整改的时限应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允许的调整期限。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
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
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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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一、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泓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西藏拉萨市柳梧新区柳梧大厦
1206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
125号
3层
法定代表人:王德晓
客户服务电话:
4009-100-888
传真:010-59322130
联系人:童贤达
网址:www.hongdefund.com
2、其他销售机构


(1)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154号中山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
167号兴业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陶以平(代为履行法定代表人职权)
电话:021-52629999
传真:021-62569070
联系人:孙琪虹
网址:www.cib.com.cn
客户服务电话:
95561
(2)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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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050
网址:www.cmbchina.com
客户服务电话:
95555

(3)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联系人:赵杨
客户服务热线:
95511-3
公司网站:
bank.pingan.com
(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号
法定代表人:张金良
联系人:李雪萍
网址:
www.psbc.com
客户服务电话:
95580
(5)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10号院
1号楼中信大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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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10号院
1号楼中信大厦
法人代办:李庆萍
联系人:王晓琳
电话:010-66637271
网址:http://www.citicbank.com/
客服电话:
95558

(6)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
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电话:400-8 888-108
传真:010-65182261
联系人:许梦园
网址:www.csc108.com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08
(7)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号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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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芮敏祺
网址:www.gtja.com
客户服务电话:
95521

(8)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
11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
115号
法定代表人:吴涛
电话:010-59366070
传真:010-59366055
联系人:刘宇
网址:www.sczq.com.cn
客户服务电话:
400-620-0620
(9)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栋
11楼
办公地点: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栋
11楼
法定代表人:孙永祥
联系人:李欣
客服电话:
95351
网址:www.xcsc.com
(10)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号长江证券大厦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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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杨泽柱
联系人:奚博宇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网址:www.95579.com
客户服务电话:
95579

(11)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传真:010-60833739
联系人:侯艳红
网址:www.cs.ecitic.com
客户服务电话:
95548
(12)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号楼
20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传真:0532-85022605
联系人:赵艳青
网址:www.citicssd.com
客户服务电话:
95548
(13)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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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传真:0755-83217421
联系人:韩钰
网址:www.citicsf.com
客户服务电话:
400-990-8826

(14)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号国华投资大厦
9层
1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号国华投资大厦
9层
10层
法定代表人:翁振杰
联系人:黄静
电话:010-84183333
网址:www.guodu.com
客户服务电话:
400-818-8118
(15)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号
45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传真:021-33388224
联系人:黄莹
网址:www.swhysc.com
客户服务电话:
95523或
4008895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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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北京南路
358号大成国际大厦
20楼
法定代表人:李季
联系人:黄莹
网址:www.hysec.com
客户服务电话:
400-800-0562
(17)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号荣超大厦
16-20层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联系人:周一涵
电话:021-386374376
传真:0755-82435367
网址:www.stock.pingan.com
客户服务电话:
95511-8
(18)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联系人:周杨
网址:
www.guosen.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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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
95536

(19)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杜晶、贾鹏
电话:
028-86690057、028-86690058
传真:
028-86690126
网址:
www.gjzq.com.cn
客户服务电话:
95310
(20)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特区报业大厦
16-17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特区报业大厦
14楼、16楼、17楼
法定代表人
: 丁益
联系人:金夏
电话:
0755-83516289
传真:
0755-83515567
客服电话:
400-666-6888
公司网址:
www.cgws.com
(21)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号院
1号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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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号院
1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张晓辰
电话:95321
网址:www.cindasc.com

(22)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深南大道南侧金地中心大厦
9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
5号院
3号楼中建财富国际中心
27层联储证券
法定代表人:吕春卫
联系人:丁倩云
客服电话: 400-620-6868
传真:010-86499401
网址: www.lczq.com
(23)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层、20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层、20层
法定代表人:胡伏云
联系人:梁微
联系电话:
020-88836999
客户服务电话:
95396
传真:020-888369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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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gzs.com.cn

(24)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号
法定代表人:周杰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联系人:李笑鸣
网址:www.htsec.com
客户服务电话:
95553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销售机构,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登记机构
名称:泓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西藏拉萨市柳梧新区柳梧大厦
1206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
125号
3层
法定代表人:王德晓
客户服务电话:
4009-100-888
传真:010-59322130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号时代金融中心
19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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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号时代金融中心
19层
法定代表人:俞卫锋
联系电话:
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陆奇
经办律师:黎明、陆奇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
507单元
01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
202号企业天地
2号楼普华永道中心
11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电话:
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俞伟敏
经办会计师:薛竞、俞伟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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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经中国证监会
2019年
1月
29日证监许可
[2019]155号文注册募集。募
集期自
2019年
2月
25日至
2019年
3月
22日,共募集有效认购份额
1,327,573,725.36
份,利息结转份额
888,342.96份,合计
1,328,462,068.32份,募集户数为
14,808户。


本基金为契约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设定一个
3年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三年
后的年度对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或无对应日期,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本基金在封
闭期内不开放申购、赎回业务,但投资人可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转
让基金份额。


封闭期届满后,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基金名称变更为“泓德丰泽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但若本基金在封闭期内出现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
规则规定的因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应当终止上市的情形,则本基金封闭期届满后将转为
非上市的开放式基金,基金名称变更为“泓德丰泽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除此之外,
本基金的基金费率,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等均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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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9年
3月
28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

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个工
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在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基金合同自动终止,无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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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上市与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封闭期内,在本基金符合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
市条件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申请本基金的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封闭期届满后,本
基金按照基金合同约定自动转为“泓德丰泽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本基金继
续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本基金在转换运作方式前后可根据实际情况申请停牌暂
停上市交易,停复牌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公告为准。

但若本基金在封闭期内出现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因不再具备上市
条件而应当终止上市的情形,则本基金封闭期届满后按照基金合同约定自动转为非上市

的开放式基金,基金名称变更为“泓德丰泽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一、上市交易的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交易的时间
本基金于
2019年
9月
19日开始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三、基金上市的条件
如基金具备下列条件,基金管理人可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交易。

1、基金募集金额不低于
2亿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
1000人;
3、《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基金上市前,基金管理人应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基金获准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上市日前至少
3个工作日发布基金上市交易公告
书。

四、上市交易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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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上市交易遵循《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
金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指引》等其他有关规定。

五、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六、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
统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七、上市交易的停复牌和终止上市
基金的停复牌和终止上市按照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八、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
定内容进行调整的,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并按照新规定执行,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九、若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的新
功能,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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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场外申购与赎回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其他基金场外销售机构的
销售网点,场内申购和赎回场所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上海证
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会员单位,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
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
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
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设定一个
3年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三年
后的年度对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或无对应日期,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本基金在封
闭期内不开放申购、赎回业务,但投资人可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转
让基金份额。


本基金封闭期届满转为开放式运作后,基金管理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
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若本基金参与
港股通交易且该交易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
否开放申购与赎回等业务,具体以届时提前发布的公告为准)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
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本基金封闭期届满转为开放式运作后,若出现新的证券
/期货交易市场、证券
/期货
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
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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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封闭期届满之日起不超过
30天开始办理;在确定申购开始
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
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
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本基金场外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场外销售机构赎

回基金份额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场外认购、申购确认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本基金场内申购、赎回等业务,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申购、赎回业务等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

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

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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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否则所提交的申
购申请不成立。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
回申请不成立。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日(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
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
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如遇证券
/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
统故障、银行交换系统故障、港股通交易系统或港股通资金交收规则限制或其他非基金
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
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日后(包括该日
)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
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
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
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时间进
行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首次申购最低金额为
100元(含申
购费),追加申购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
100元(含申购费);通过其他场外销售机构申
购本基金基金份额,首次申购最低金额为
100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单笔最低申购
金额为
100元(含申购费)。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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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场内申购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
1,000元(含申购费),超过
1,000元的须为
1 元的整数倍。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不设上限限制,但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本基金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场外销售机构赎回基金份额的单笔赎回申请不设最
低份额限制,在场内销售机构赎回基金份额的单笔赎回申请最低份额限制按照上海证券
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3、本基金不对投资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进行限制。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5、对于场内申购、赎回及持有场内份额的数量限制,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有规定的,从其最新规定办理。(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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