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信高股息主题股票 : 建信高股息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时间:2020年11月30日 10:40:58 中财网

原标题:建信高股息主题股票 : 建信高股息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建信高股息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管理人: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零年十一月




【重要提示】

2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9年10月17日证监许可[2019]1960
号号文注册募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20年1月21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
价值、市场前景和收益等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
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
各类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
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
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
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
基金及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
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市场联动的风险、股价波动
的风险、汇率风险、港股通额度限制、港股通可投资标的范围调整带来的风险、
港股通交易日设定的风险、交收制度带来的基金流动性风险、港股通下对公司行
为的处理规则带来的风险、香港联合交易所停牌、退市等制度性差异带来的风险、
港股通规则变动带来的风险、其他可能的风险等。本基金投资于港股的具体风险
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章节。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
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
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


损的风险,以及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


3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及《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
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本基金是否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相适应。投资者承诺不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本基金。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
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

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基金本次更新招募说明书对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修订及董事、监事、投资
决策委员会成员相关信息进行更新。



1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 ...............................................................................................................................1

第二部分 释义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7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16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20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22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26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27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38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46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47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53

第十三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55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57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58

第十六部分 风险揭示 ..................................................................................................................66

第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70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72

第十九部分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89

第二十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08

第二十一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11

第二十二部分 备查文件 ............................................................................................................112




第一部分 前言



《建信高股息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
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建信
高股息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
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建信高股息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
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作出投资决策前
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
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责解
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
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
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
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建信高股息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指《建信高股息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建信高股息主
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建信高股息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建信高股息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
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
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
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
理办法》(包括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
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
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包括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
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1、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
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
资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
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
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
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建信基金管理
有限责任公司或接受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
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
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
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
认的日期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
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
长不得超过3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5、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但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交易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具体以届时提前发布的
公告为准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业务规则》:指《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
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
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
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
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
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6、元:指人民币元

4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


48、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
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4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
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
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
露网站)等媒介

54、港股通: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境内证券交易所设立
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
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55、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
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
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
或交易的债券等

56、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
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
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
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7、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5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建信高股息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设立日期:2005年9月19日

法定代表人:孙志晨

联系人:郭雅莉

电话:010-66228888

注册资本:人民币2亿元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158号文批准
设立。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65%;美国信安金融
服务公司,25%;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10%。


本基金管理人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经营运作规范,能够切实维护基金投资
人的利益。股东会为公司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以及
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等事宜。公司章程中明确公司股东通过股东会依法行使权
利,不以任何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干预公司的经营管理和基金资产的投资运作。


董事会为公司的决策机构,对股东会负责,并向股东会汇报。公司董事会
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3名为独立董事。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行使《公
司法》规定的有关重大事项的决策权、对公司基本制度的制定权和对总经理等经
营管理人员的监督和奖惩权。


公司设监事会,由6名监事组成,其中包括3名职工代表监事。监事会向
股东会负责,主要负责检查公司财务并监督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尽职情况。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孙志晨先生,董事长,1985年获东北财经大学经济学学士学位,2006年
获得长江商学院EMBA。历任中国建设银行总行筹资部证券处副处长,中国建设
银行总行筹资部、零售业务部证券处处长,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个人银行业务部副


总经理。2005年9月出任建信基金管理公司总裁,2018年4月起任建信基金管
理公司董事长。


张军红先生,董事,现任建信基金管理公司总裁。毕业于国家行政学院行
政管理专业,获博士学位。历任中国建设银行总行筹资部储蓄业务处科员、副主
任科员、主任科员,总行零售业务部主任科员,总行个人银行业务部个人存款处
副经理、高级副经理,总行行长办公室秘书一处高级副经理级秘书、秘书、高级
经理,总行投资托管服务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行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
理,总行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2017年3月出任建信基金管理公司监事会
主席,2018年4月起任建信基金管理公司总裁。


曹伟先生,董事,现任建信养老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裁。1990年获北京
师范大学中文系硕士学位。历任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分行储蓄证券部副总经理,北
京分行安华支行副行长,北京分行西四支行副行长,北京分行朝阳支行行长,北
京分行个人银行部总经理,总行个人存款与投资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行
个人金融部副总经理,建信养老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裁。


张维义先生,董事,现任信安金融集团高级副总裁、信安亚洲区总裁。1990
年毕业于伦敦政治经济学院,获经济学学士学位,2012年获得华盛顿大学和复
旦大学EMBA工商管理学硕士。历任新加坡公共服务委员会副处长,新加坡电
信国际有限公司业务发展总监,信诚基金公司首席运营官和代总经理,英国保诚
集团(马来西亚)资产管理公司首席执行官,宏利金融全球副总裁,宏利资产管
理公司(台湾)首席执行官和执行董事,信安北亚地区副总裁、总裁,信安亚洲
区总裁,信安金融集团高级副总裁。


郑树明先生,董事,现任信安国际(亚洲)有限公司北亚地区首席执行官。1989
年毕业于新加坡国立大学。历任新加坡普华永道高级审计经理,新加坡法兴资产
管理董事总经理、营运总监、执行长,爱德蒙得洛希尔亚洲有限公司市场行销总
监,信安国际(亚洲)有限公司北亚地区首席运营官、首席执行官。


王志平先生,董事,现任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
经理。毕业于湘潭矿业学院,获工学学士学位。历任北京市水利局机械处干部,
人事部办公厅办公室干部、科员,国务院稽查特派员总署稽查特派员助理兼秘书,
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科员级专职监事、副科员级专职监事、主任科员,国务


院国资委企业分配局主任科员、配套改革处副处长、分配调控处副处长、调研员,
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党
委委员、副总经理。


张然女士,独立董事,现任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会计系教授、博士生导师。

2006年获美国科罗拉多大学立兹商学院工商管理博士学位,国家青年长江学者、
全国会计领军人才、中国会计学术研究会副秘书长,2006年至2019年执教于
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现任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会计系教授、博士生导师。


史亚萍女士,独立董事,现任嘉浩控股有限公司首席运营官。1994年毕业
于对外经济贸易大学,获国际金融硕士;1996年毕业于耶鲁大学研究生院,获
经济学硕士。先后在标准普尔国际评级公司、英国艾比国民银行、野村证券亚洲、
雷曼兄弟亚洲、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美国威灵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金资本、
嘉浩控股有限公司等多家金融机构担任管理职务。


邱靖之先生,独立董事,现任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首席合
伙人。毕业于湖南大学高级工商管理专业,获EMBA学位,全国会计领军人才,
中国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高级会计师,澳洲注册会计师。1999年10
月加入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现任首席合伙人。


2、监事会成员

马美芹女士,监事会主席,高级经济师,1984年毕业于中央财政金融学院,
获学士学位,2009年获长江商学院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1984年加入中
国建设银行,历任中国建设银行总行筹资储蓄部、零售业务部、个人银行部副处
长、处长、资深客户经理(技术二级),总行个人金融部副总经理,总行个人存
款与投资部副总经理。2018年5月起任建信基金管理公司监事会主席。


方蓉敏女士,监事,现任信安国际(亚洲)有限公司亚洲区首席律师。1990
年获新加坡国立大学法学学士学位,拥有新加坡、英格兰和威尔斯以及香港地区
律师从业资格。曾任英国保诚集团新市场发展区域总监和美国国际集团全球意外
及健康保险副总裁等职务。


李亦军女士,监事,高级会计师,现任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责任公
司机构与战略研究部经理。1992年获北京工业大学工业会计专业学士,2009年
获中央财经大学会计专业硕士。曾供职于北京北奥有限公司,中进会计师事务所,


中瑞华恒信会计师事务所。2004年加入中国华电集团,历任中国华电集团财务
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经理助理、副经理,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计划财务部经理、
财务部经理,企业融资部经理、机构与风险管理部经理、机构与战略研究部经理。


安晔先生,职工监事,现任建信基金管理公司信息技术总监。1995年毕业
于北京工业大学计算机应用系,获得学士学位。1995年8月加入中国建设银行,
历任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分行信息技术部干部,信息技术管理部北京开发中心项目
经理、代处长;2005年8月加入建信基金管理公司,历任基金运营部总经理助
理、副总经理,信息技术部执行总经理、总经理,信息技术总监兼金融科技部总
经理,信息技术总监。


严冰女士,职工监事,现任建信基金管理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2003年
7月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行政管理专业,获硕士学位。曾任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
所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专员。2005年8月加入建信基金管理公司,历任人力资
源部专员、主管、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经理。


刘颖女士,职工监事,ACCA资深会员,现任建信基金管理公司审计部总
经理。1997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会计系,获学士学位;2010年获香港中文大
学工商管理硕士学位。曾任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高级审计师,华夏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基金运营部高级经理。2006年12月加入建信基金管理公司,历任监察
稽核部监察稽核专员、稽核主管、资深稽核员、内控合规部副总经理、内控合规
部副总经理兼内控合规部审计部(二级部)总经理、审计部总经理。


3、公司高管人员

张军红先生,总裁(简历请参见董事会成员)。


张威威先生,副总裁,硕士。1997年7月加入中国建设银行辽宁省分行,
从事个人零售业务,2001年1月加入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个人金融部,从事证券
基金销售业务,任高级副经理;2005年9月加入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一直从事基金销售管理工作,历任市场营销部副总监(主持工作)、总监、公司
首席市场官等职务。2015年8月6日起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


吴曙明先生,副总裁,硕士。1992年7月至1996年8月在湖南省物资贸
易总公司工作;1999年7月加入中国建设银行,先后在总行营业部、金融机构
部、机构业务部从事信贷业务和证券业务,历任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


机构业务部高级副经理等职;2006年3月加入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担
任董事会秘书,并兼任综合管理部总经理。2015年8月6日起任建信基金管理
有限责任公司督察长,2016年12月23日起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副总
裁。


吴灵玲女士,副总裁,硕士。1996年7月至1998年9月在福建省东海经
贸股份有限公司工作;2001年7月加入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人力资源部,历任副
主任科员、业务经理、高级经理助理;2005年9月加入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
公司,历任人力资源部总监助理、副总监、总监、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兼综合管理
部总经理。2016年12月23日起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


马勇先生,副总裁,硕士。1993年8月至1995年8月在江苏省机械研究
设计院工作。1998年7月加入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历任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
秘书、高级经理级秘书,高端客户部总经理助理,财富管理与私人银行部总经理
助理、副总经理,建行黑龙江省分行副行长等职务。2018年8月30日加入建
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2018年11月13日起任副总裁;2018年11月1日
起兼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控股子公司建信资本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
长。


4、督察长

吴曙明先生,督察长(简历请参见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5、基金经理

陶灿先生,硕士,权益投资部总经理助理兼研究部首席策略官。2007年7
月加入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历任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资
深基金经理、权益投资部总经理助理兼研究部首席策略官。2011年7月11日至
2016年4月22日任建信优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4年5
月14日起任建信改革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6年2月23日
起任建信现代服务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7年2月9日起任建
信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7年3月22日起任建信恒
久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7年10月27日起任建信安心保本
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该基金于2017年11月4日起转型为建信
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陶灿继续担任该基金的基金经理。



6、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张军红先生,总裁。


陶灿先生,权益投资部总经理。


李菁女士,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


乔梁先生,研究部总经理。


姚锦女士,权益投资部首席策略官。


朱虹女士,固定收益投资部副总经理。


7、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并建立健全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上述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防止以下禁止性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
取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
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督察长与监察稽核部门,并使它们保持
高度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
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4)有效性原则。公司的内部风险控制工作必须从实际出发,主要通过对
工作流程的控制,进而实现对各项经营风险的控制。


(5)防火墙原则。公司的投资管理、基金运作、计算机技术系统等相关部
门,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制定严格
的批准程序和监督处罚措施。


(6)适时性原则。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
须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
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基金管理人在
董事会下设立了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对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业务运作
的合法性、合规性和风险状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对公司监察稽核制度的有效性进
行评价,监督公司的财务状况,审计公司的财务报表,评价公司的财务表现,保
证公司的财务运作符合法律的要求和运行的会计标准。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
有效贯彻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就基
金投资等发表专业意见及建议。另外,在公司高级管理层下设立了风险管理委员
会,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风险进行研究,制定相应的控制制度,
并实行相关的风险控制措施。


此外,公司设有督察长,全权负责公司的监察与稽核工作,对公司和基金
运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及合理性进行全面检查与监督,参与公司风险控制工作,
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2)风险评估

公司风险控制人员定期评估公司风险状况,范围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标产
生负面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评估这些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程
度及可能性,并将评估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及高层管理人员。


(3)操作控制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间又
相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
权分工,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各业务部门之间相互
核对、相互牵制。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形成相互检查、相互制约
的关系,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书面管理制
度。


在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基础上,设置科学、合理、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
每项业务操作有清晰、书面化的操作手册,同时,规定完备的处理手续,保存完
整的业务记录,制定严格的检查、复核标准。



(4)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
息交流渠道,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
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5)监督与内部稽核

基金管理人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履行监督、稽核职能,
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相关风险,及时提出改进意见,
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监察稽核人员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定期不定
期出具监察稽核报告。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
及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
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18号

邮政编码:200336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成立日期:1987年3月30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发(1986)字第81 号文和中国人民
银行银发[1987]40号文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742.63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交通银行始建于1908年,是中国历史最悠久的银行之一,也是近代中国的
发钞行之一。1987年重新组建后的交通银行正式对外营业,成为中国第一家全
国性的国有股份制商业银行,总部设在上海。2005年6月交通银行在香港联合
交易所挂牌上市,2007年5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根据2019年英国
《银行家》杂志发布的全球千家大银行报告,交通银行一级资本位列第11位,
连续五年跻身全球银行20强;根据2019年美国《财富》杂志发布的世界500强
公司排行榜,交通银行营业收入位列第150位,较上年提升18位。


截至2019年9月30日,交通银行资产总额为人民币99,328.79亿元。2019
年1-9月,交通银行实现净利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人民币601.47亿元。


交通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中心(下文简称“托管中心”)。现有员工具有
多年基金、证券和银行的从业经验,具备基金从业资格,以及经济师、会计师、
工程师和律师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员工的学历层次较高,专业分布合理,职
业技能优良,职业道德素质过硬,是一支诚实勤勉、积极进取、开拓创新、奋发


向上的资产托管从业人员队伍。


(二)主要人员情况

任德奇先生,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高级经济师。


任先生2018年8月起任本行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2016年12月至2018
年6月任中国银行执行董事、副行长,其中:2015年10月至2018年6月兼任
中银香港(控股)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2016年9月至2018年6月兼任中国银
行上海人民币交易业务总部总裁;2014年7月至2016年11月任中国银行副行
长,2003年8月至2014年5月历任中国建设银行信贷审批部副总经理、风险监
控部总经理、授信管理部总经理、湖北省分行行长、风险管理部总经理;1988
年7月至2003年8月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岳阳长岭支行、岳阳市中心支行、岳
阳分行,中国建设银行信贷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信贷风险管理部工作。任先生
1988年于清华大学获工学硕士学位。


袁庆伟女士,资产托管业务中心总裁,高级经济师。


袁女士2015年8月起任本行资产托管业务中心总裁;2007年12月至2015
年8月,历任本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本行资产托管业务中心副
总裁;1999年12月至2007年12月,历任本行乌鲁木齐分行财务会计部副科长、
科长、处长助理、副处长,会计结算部高级经理。袁女士1992年毕业于中国石
油大学计算机科学系,获得学士学位,2005年于新疆财经学院获硕士学位。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2019年9月30日,交通银行托管证券投资基金436只。此外,交通银
行还托管了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银行
理财产品、信托计划、私募投资基金、保险资金、QDIE资金、全国社保基金、
养老保障管理基金、企业年金基金、职业年金基金、QFII证券投资资产、RQFII
证券投资资产、QDII证券投资资产、RQDII证券投资资产和QDLP资金等产品。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交通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及行内相关管理规定,加强内部
管理,保证托管中心业务规章的健全和各项规章的贯彻执行,通过对各种风险的
梳理、评估、监控,有效地实现对各项业务风险的管控,确保业务稳健运行,保


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托管中心制定的各项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
监管要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始终。


2、全面性原则:托管中心建立各二级部自我监控和风险合规部风险管控的
内部控制机制,覆盖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
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监督机制。


3、独立性原则:托管中心独立负责受托基金资产的保管,保证基金资产与
交通银行的自有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受托基金资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4、制衡性原则:托管中心贯彻适当授权、相互制约的原则,从组织架构的
设置上确保各二级部和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约,并通过有效的相互制衡措施
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5、有效性原则:托管中心在岗位、业务二级部和风险合规部三级内控管理
模式的基础上,形成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通过
行之有效的控制流程、控制措施,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保障各项内控管理目标
被有效执行。


6、效益性原则:托管中心内部控制与基金托管规模、业务范围和业务运作
环节的风险控制要求相适应,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以合理的控制成本实现最
佳的内部控制目标。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资产托
管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托管中心制定了一整套严密、完整的证券投资基金托
管管理规章制度,确保基金托管业务运行的规范、安全、高效,包括《交通银行
资产托管业务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办法》、《交通银行
资产托管业务系统建设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制度》、《交
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商业秘密管理规定》、《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从业人员行
为规范》、《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等,并根据市场变化和基
金业务的发展不断加以完善。做到业务分工科学合理,技术系统管理规范,业务


管理制度健全,核心作业区实行封闭管理,落实各项安全隔离措施,相关信息披
露由专人负责。


托管中心通过对基金托管业务各环节的事前揭示、事中控制和事后检查措施
实现全流程、全链条的风险管理,聘请国际著名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托管业务运
行进行国际标准的内部控制评审。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
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
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的申购资金的到账与赎回资金的划付、
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关证券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行为,及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予以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及时核对确认并进行调整。

交通银行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交通银
行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及时纠正的,交通银行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有权立即报告
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四、其他事项

最近一年内交通银行及其负责资产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违法违
规行为,未受到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银保监会及其他有关机关的处
罚。负责基金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基金管理公司无兼职的情况。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以及网上交易平台。


(1)直销柜台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法定代表人:孙志晨

联系人:郭雅莉

电话:010-66228800

(2)网上交易平台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平台办理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定
期投资等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情况及业务规则请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查询。


基金管理人网址:www.ccbfund.cn。


2、其他销售机构

其他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其他机构销售
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法定代表人:孙志晨

联系人:郑文广

电话:010-66228888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 31358666

传真:021- 31358600

联系人:陆奇

经办律师:黎明、陆奇

四、审计基金资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联系电话: (010)58153000

传真: (010)85188298

联系人: 王珊珊

经办注册会计师:徐艳、王珊珊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募集。


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2019年10月17日证监许可[2019]1960号
文注册。


二、基金类型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五、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六、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七、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八、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九、认购安排

1、认购时间:本基金向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资人同时发售,具体发售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


基金合同,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2、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销售
机构发布的相关公告。


3、认购原则和认购限额:认购以金额申请。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时,需按
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付认购款项。其他销售机构每个基金交易账户每次认
购金额不得低于10元人民币,其他销售机构另有规定最低单笔认购金额高于10
元的,从其规定。本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网上交易平台每个基金交易账户首次
认购金额不得低于10元人民币,单笔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10元人民币。


4、募集期内,基金管理人可设置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限制,具体见
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5、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
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
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
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6、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
撤销。


十、认购费用

基金投资人认购本基金时收取认购费用。本基金的认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费用种类

认购金额(M)

认购费率

M<100万元

1.20%

100万元≤M<200万元

1.00%

200万元≤M<500万元

0.60%

认购费率

M≥500万元

每笔1000元



基金认购费用由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认购
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投资
人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用按累计认购金额确定认购费率,以每笔认购申
请单独计算费用。


十一、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二、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份额的认购份额计算方法为:

(1)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计算方法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2)认购费为固定金额时,计算方法为: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
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投资5万元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
的利息为5元,则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50,000/(1+1.20%)=49,407.11元

认购费用=50,000-49,407.11=592.89元

认购份额=(49,407.11+5)/1.0000=49,412.11份

即:某投资人投资5万元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
的利息为5元,则其可得到49,412.11份基金份额。


十三、认购申请的确认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
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十四、募集资金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
得动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


财产中列支。





基金合同的生效第七部分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
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
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
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
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则直接终止《基金合同》并进入基金
财产清算程序,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并在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
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交
易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申
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具体以届时提前发布的公告为准。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
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不成
立。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
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
支付赎回款项。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
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
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上述情形消失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
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
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
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
成立或无效,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
为准。对于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因投资人怠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时
间进行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其他销售机构网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10元人民币,
其他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每个基金交易账户
首次最低申购金额、追加单笔申购最低金额均为10元人民币;通过本基金管理
人网上交易平台申购本基金时,单笔最低申购金额、定期定额投资最低金额均为
10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份基金
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
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本基金的总规模上限、当日申购金额上限,具体规
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当日申购金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6、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费用

投资人在申购基金份额时支付申购费用。投资人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
费用按每日累计申购金额确定申购费率,以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万元

1.50%

100万元≤M<200万元

1.20%

200万元≤M<500万元

0.80%

M≥500万元

每笔1000元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应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
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
金份额时收取,并按照持有期限的不同将赎回费按照不同比例计入基金财产,赎
回费用的其余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按照持有时间递减,即相关基金份额持有时间越
长,所适用的赎回费率越低。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N)

费率

N < 7日

1.5%

7日≤N<30日

0.75%




30日≤N<180日

0.50%

N ≥180日

0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
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对于持有期少于30日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赎回费
用全额归入基金财产;对于持有期不少于30日但少于90日的基金份额所收取
的赎回费,赎回费用75%归入基金财产;对于持有期不少于90日但小于180日
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赎回费用50%归入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4、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
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销售
费率并另行公告。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采用前端收费模式(即申购基金时缴纳申购费)。


基金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1)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计算方法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2)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计算方法为: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为1.0500元,则可得到的基金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1.50%)=49,261.08元

申购费用=50,000-49,261.08 =738.92元

申购份额=49,261.08/1.0500=46,915.31份

即:投资人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1.0500元,则其可得到46,915.31份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
金额为赎回总金额扣减赎回费用。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两位;赎回总金额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0,000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20日,赎回适
用费率为0.7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1480元,则其可得赎回金额
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1480=11,480元

赎回费用=11,480×0.75%=86.10元

赎回金额=11,480-86.10=11,393.90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0,000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20日,赎回适用
费率为0.7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1480元,则可得到的赎回金额
为11,393.90元。


3、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
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
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
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情形;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或基金转换入申请有可能导致单
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或者变相
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情形时;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9、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
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4、6、7项除外)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
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全部或部分被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
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
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
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
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
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
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
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
总份额20%以上的赎回申请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
当日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20%以上的那部分赎回申请进行延期办理,对
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其余赎回申请部分,基金管理人根据前段“(1)全额赎回”

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
理。但是,如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4)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并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
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也可以根


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
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或者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无论在上述何种情
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的冻结手续、


冻结方式按照基金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
生的权益按照法律法规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以及基金登记机构业务规定来处
理。


十七、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八、其他业务

在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条件下,基金登记机构可依据其业务规则,受理基金
份额质押等业务,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重点投资于具有持续高股息分配能力且估值相对合理的优质上市公
司,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中长期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较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
市的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存托凭证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上市的股
票)、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国债、金融债、
央行票据、政府机构债券、地方政府债券、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
同业存单、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
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80-95%,其中投
资于本基金界定的“高股息主题股”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资产80%;港股通标
的股票投资比例不超过全部股票资产的5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
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
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
金的投资比例相应调整。


三、投资策略

(一)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采取相对稳定的资产配置策略,一般情况下将保持股票配置比例的相
对稳定,避免因过于主动的仓位调整带来额外的风险。在具体大类资产配置过程
中,本基金将使用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研究方法对宏观经济、国家政策、资金面
和市场情绪等可能影响证券市场的重要因素进行研究和预测,分析和比较股票、


债券等市场和不同金融工具的风险收益特征,确定合适的资产配置比例,动态优
化投资组合。


(二)股票投资策略

1、高股息股票界定

本基金所指的高股息股票是流动性好、历史上连续分配股息、股息率高且股
息分配未来可持续的上市公司。本基金将深度挖掘这些高股息股票的投资机会,
并根据以下条件建立基础库。满足以下一项或多项条件的股票可以入选基础库:

1)稳定的股息分配政策:最近3年内至少有2次股息分配记录的公司,若
公司上市时间不足3年的,至少有1次股息分配记录(股息分配包括现金股利和
股票股利),以及上市不足1年且具有良好投资价值的公司;

2)较高的股息分配率:最近一年的股息率高于市场平均水平;

未来市场可能推出财产股息、负债股息等现金股利和股票股利的替代方式,
本基金将关注在这些方式中能够提供优厚股东权益回报的公司。若因市场中的常
见股息分配方式发生变化而导致红利型股票的投资机会减少,本基金将根据届时
的市场状况并履行相关程序后调整上述关注的投资机会,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中进行公告。


2、相关子行业的配置

在行业配置层面,本基金将运用“自上而下”的行业配置方法,通过对国内
外宏观经济走势、经济结构转型的方向、国家经济与产业政策导向和经济周期调
整的深入研究,采用价值理念与成长理念相结合的方法来对行业进行筛选。


3、个股选择策略

对于高股息股票,本基金将采用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研究方法进行投资。


首先,本基金基于公司财务指标分析公司的基本面价值,选择财务和资产状
况良好且盈利能力较强的公司。具体的考察指标包括成长性指标(主营业务收入
增长率、息税折旧前利润增长率、现金流)、盈利指标(毛利率、净资产收益率、
投资回报率、企业净利润率)等指标。结合相关财务模型的分析,形成对标的股
票的初步判断。


其次,公司投资研究人员将通过案头研究和实地调研等基本面研究方法深入
剖析影响公司未来投资价值的驱动因素,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研究:


1)政策影响:现时的宏观经济政策和产业政策对企业具有实质性的利好,
可以为企业的改革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

2)市场竞争格局:企业在市场格局中处于有利位置,有能力进行创新投入
和技术改造;

3)盈利效率:企业盈利效率较高,财务结构合理,各项财务指标在业内处
于领先水平;

4)技术升级:企业核心生产技术符合国家科技创新的大政方针和经济社会
发展的内在需求且存在技术壁垒;

5)公司治理:企业的公司治理结构稳定高效,同时企业家致力于打造企业
的核心竞争力,规划公司长远发展。


4、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互联互通机制投资于香港股票市场,将综
合比较并选择港股市场中符合本基金投资主题的优质股票进行投资。


5、本基金可投资存托凭证,本基金将结合宏观经济状况、市场估值、发行
人基本面情况等因素,通过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办法,精选出具有比较
优势的存托凭证进行投资。


(三)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债券投资将以优化流动性管理、分散投资风险为主要目标,同时根据
需要进行积极操作,以提高基金收益。本基金将主要采取以下积极管理策略:

1、久期调整策略

根据对市场利率水平的预期,在预期利率下降时,提高组合久期,以较多地
获得债券价格上升带来的收益;在预期利率上升时,降低组合久期,以规避债券
价格下跌的风险。


2、收益率曲线配置策略

在久期确定的基础上,根据对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化的预测,采用子弹型策略、
哑铃型策略或梯形策略,在长期、中期和短期债券间进行配置,从长、中、短期
债券的相对价格变化中获利。


3、债券类属配置策略

根据国债、金融债、公司债、可转债、资产支持证券等不同类属债券之间的


相对投资价值分析,增持价值被相对低估的类属债券,减持价值被相对高估的类
属债券,借以取得较高收益。


(四)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将综合运用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个券选择和把
握市场交易机会等积极策略,在严格控制风险的情况下,通过信用研究和流动性
管理,选择风险调整后收益较高的品种进行投资,以期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五)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本基金将
充分考虑股指期货的流动性及风险收益特征,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股指期
货合约进行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操作。法律法规对于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
投资策略另有规定的,本基金将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六)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国债期货作为利率衍生品的一种,有助于管理债券组合的久期、流动性和风
险水平。本基金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结合对宏观经
济形势和政策趋势的判断、对债券市场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本基金将构建量化
分析体系,对国债期货和现货基差、国债期货的流动性、波动水平、套期保值的
有效性等指标进行跟踪监控,在最大限度保证基金资产安全的基础上,力求实现
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国债期货相关投资遵循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80-95%,其中投资于本基金界定的
“高股息主题股”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资产80%;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比例不
超过全部股票资产的5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
的A+H股合计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
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
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
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2)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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