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信银利 : 长信银利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时间:2020年11月30日 11:15:51 中财网

原标题:长信银利 : 长信银利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长信银利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长信银利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


长信银利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目录

释义.................................................................................................................1
一、前言
.........................................................................................................5
二、基金的基本情况
...........................................................................................6
三、基金份额的发售
...........................................................................................7
四、基金备案......................................................................................................8
五、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8
六、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15
七、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20
八、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26
九、基金的托管
................................................................................................27
十、基金份额的登记
.........................................................................................27
十一、基金的投资.............................................................................................28
十二、基金的财产.............................................................................................33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34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36
十五、基金的收益与分配..................................................................................38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39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40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44
十九、违约责任
................................................................................................46
二十、争议的处理.............................................................................................47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效力..................................................................................47



长信银利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指长信银利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长信银利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其任何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指《长信银利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
新;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长信银利精选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签订的《长信银利精选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运作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销售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流动性风险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年
8月
31日颁布、同年
10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法律法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

门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本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指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根据本基金合同合法取得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的个人投

资者或机构投资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指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之规定参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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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信银利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对基金合同所规定的有关事项进行审议表决的会议;
注册登记机构: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代销机构:指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依据有关销售代理协议办理本
基金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销售机构:指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和基金代销机构等销售本基金的

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个人投资者:指合法持有现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护照、

军官证、士兵证、武警证的中国居民,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可以投资于
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并依据
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可以投资于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
组织和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可以投资于基金的
机构;

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期满,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
200人的
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中国证监会确
认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到基金份额停止发售之日止的时间

段,本基金的基金募集期最长不超过
3个月;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并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限;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T日:指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申请日;
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工作日;
认购:指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申购包括场内申

购和场外申购;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投资者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赎回包括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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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赎回和场外赎回;

场外或柜台:指通过基金管理人、代销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等业
务的销售机构和场所;

场内或交易所: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申购和赎
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和场所;

基金转换:指本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将其持有的本基
金基金份额转换成本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或将所持有的
本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成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差价、银行
存款利息以及基金的其他合法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所拥有的所有资产总值(包括股票、债券、银行存
款和其他资产等);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余额;

基金份额净值:指每一基金份额的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
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
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
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
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等媒介;

元:指人民币元;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长信银利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及其更新。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的要求,自《信息
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使本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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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
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变化、突发
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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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

(一)订立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本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本基金的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
息披露办法》、《流动性风险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合法权益。

(二)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
的规定依法募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
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本基金合同签订并生效之日起成为本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享有权
利、承担义务。

(四)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
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享受权利,同时
承担相应义务。

(五)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
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
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

(六)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的涉及本基金的信
息,其内容涉及界定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以本基金合同的
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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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长信银利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大盘、价值型股票,并在保持基金财产安全性和流动性
的前提下,谋求基金财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五)最低募集规模

本基金不设募集目标规模

(六)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基金份额面值为
1.00元人民币,按面值发售。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认购费率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


认购金额(M,含认购费)前端认购费率
M<100万
1.0%
100万≤M<500万
0.8%
M≥500万
0.5%
持有时间(N)后端认购费率
N<1年
1.3%
1≤N<3 1.0%
3≤N<5 0.6%
N≥5 0

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基金募集期间发生的
各项费用。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可
以从认购费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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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可以对单笔认购费用设立最高收费上限,具体见有关公告。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三、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

2、发售方式: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和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3、销售对象:本基金合同规定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和

有关规定禁止购买者除外)。


(二)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采用“金额认购”方法,计算公式如下:
1、前端收费模式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认购费率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认购利息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基金份额面值
基金份额面值为
1.00元。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

点两位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归入基金财产。

2、后端收费模式
如投资者采用后端收费模式认购本基金,则计算公式如下: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认购费用于赎回时收取。


(三)基金份额的认购和持有限额


1、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金额。



2、投资者在基金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其认购份额按照单笔
认购金额对应的费率为基准进行计算。但已申请的认购一旦资金交付,则不可
撤销。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代销网点
投资者首次认购本基金最低金额为
1000元人民币(含认购费),直销网点首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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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购的最低金额为
100万元人民币(含认购费)。超过最低认购金额的部分不
设金额级差。



4、基金募集期间不设置投资者单个账户最高认购金额限制。


四、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亿
份、基金的净认购金额超过
2亿元人民币且认购户数达到或超过
200人的条件
下,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法》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停止发售,进行验资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后,基金合同生效。如果基金在基金募集期内无法达到上述条件,
则基金合同不生效。


本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商业银行,不得动用。认
购款项在基金合同生效前产生的利息折算成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二)基金募集未达到法定要求的处理方式

如本基金募集未达到法定要求,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本基金的
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届满后
30天内将已募集的资金
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储蓄存款利息退还基金认购人。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在基金的存续期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基金资产净值低

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个工作日出现
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存续期
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60个工作日达不到
200人,或连续
60个工作
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
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有权利宣布本基金合同终
止。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五、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一)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场所

基金的申购、赎回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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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办理申购、赎回及相关业务的上海证券交
易所会员单位进行。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
示。

在条件具备时,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或者指定的基金代销机构以电话、
传真或互联网等形式进行申购、赎回。


(二)申购、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基金的开放日是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证券交易所
交易日。具体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规定。

2、基金份额的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
30个工作日开始办理。基
金份额的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
3个月开始办理。



3、在确定具体申购、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放日前
2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申购、赎回的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具体由基
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规定。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
或其他原因,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三)申购、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和转
换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结束时间前撤销,在当日的交
易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4、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
但应最迟在新的原则实施前按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赎回的程序
1、申购、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代销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
交易时间段内提出申购、赎回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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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在基金申购、赎回的交易时间段内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的
当天作为申购、赎回申请日(
T日),并在
T+1工作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
确认。投资者可在
T+2工作日及之后到其提出申购、赎回申请的网点进行成交
查询。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接受投资人有效赎回申请之日

7个工作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
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赎回的数额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追加申购的最低金
额、每次赎回的最低份额、每个交易账户可以保有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单个
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等,具体规定参见招募说明书。



2、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
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权益,具体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规定和市场情况调整上述申购、赎回的程序和
数额限制,但应最迟在调整生效前按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1、申购份额的计算

(1)前端收费模式
前端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前端申购费率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前端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2)后端收费模式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3)场外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后的部分
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归入基金财产。场内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整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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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剩余部分保留小数点后两位返还投资者,因四舍五入产生的误差,归入基

金财产。

2、赎回金额的计算
如果投资者在申购(认购)时选择交纳前端申购(认购)费用,则赎回金

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如果投资者在申购(认购)时选择交纳后端申购(认购)费用,则赎回金

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后端申购(认购)费用=赎回份额×申购日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面值)
×

后端申购(认购)费率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后端申购(认购)-费用赎回费用
3、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公式,

但应在新的公式适用前按规定予以公告。

4、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按基金合同的约定公告。

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七)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和赎回的价格
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

2、申购的费用
基金的申购费由申购人承担,申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

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计入基金财产。

3、赎回的费用
赎回费用由赎回人承担。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


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除此之外,赎回费的
25%
归入基金财产,其余
75%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相关手续费。

4、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
3%。具体申购、赎回费率见招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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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书及有关公告。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法调整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最新的申
购费率、赎回费率最迟于新的费率开始实施前按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在
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最迟将于新的费
率开始实施前按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本基金可以对单笔申购费用设立最高收费上限,具体见有关公告。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工作日为投资者增
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工作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工作日为投资者扣
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
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按规定予以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1、除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
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3)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相应的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当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和登记注册机构的技术保
障或人员支持等不充分;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
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
措施;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管理人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的方式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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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笔或某数笔申购申请;
(2)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个或某数个工作日的全部申购申请;
(3)按比例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个或某数个工作日的申购申请。

如果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者。

(十)拒绝或暂停支付赎回款的情形


1、除下列情形外,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
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导致基金的现金
支付出现困难或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或可能会对基金和
/或相关
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
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和基金
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并按规定编制临时报告
书,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
暂时不能支付时,将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
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相应的处理办法
在后续开放日予以兑付。



3、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
理由认为需要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应当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4、基金暂停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暂停
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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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基金重新开放申购、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天但少于
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基金重新开放申购、赎回的公
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赎回日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
2周至少重复
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
2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
频率进行调整。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赎回日
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一)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单个开放日内基金净赎回申请(有效赎回申请总数扣除有效申购申请总
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基金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对于赎
回申请决定全额赎回或者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对其余
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该基
金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
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明确做出不参加顺延下一个开放日赎回的表示外,自
动转为下一个开放日赎回处理。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
将以下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
回为止。投资者在提出赎回申请时可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
金总份额
20%以上的赎回申请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
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
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超过上一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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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信银利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放日基金总份额
20%以上的那部分赎回申请进行延期办理;对该基金份额持有
人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前段
“(1)全额赎回
”或
“(2)部分顺延赎回
”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
理。但是,如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
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4)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
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
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5)本基金连续
2日以上(含
2日)发生巨额赎回或在一段时间内
3次
以上发生巨额赎回时,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
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
20个工作
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5%
的,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本款关于连续巨额赎回的规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者
延缓支付。

(十二)基金的转换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来在各项技术条件和准备完备的情况下,投资
者可以选择在本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如有)之间进行基金转换。

基金转换的具体方式与相关费率等相关事宜,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另行规定并予
以公告。


六、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68号
9楼

法定代表人:成善栋

成立时间:2003年
5月
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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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信银利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字[2003]63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6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号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成立时间:2009年
1月
15日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32,479,411.7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
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2)依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得基金管理费;
(3)销售基金份额和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服务,收取基金销售与持有
人服务费用、其他事先批准或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费用;
(4)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代表基金财产行使因投资于证券而产生的相关
权利;
(5)依据有关法律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6)在基金存续期内,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
暂停受理申购和暂停受理赎回申请;
(7)选择或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并对其销售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
(8)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
法规,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有权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更换基金托管人,或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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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信银利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资者的利益;

(9)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0)负责办理注册登记业务或委托其他机构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并
对注册登记代理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2)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
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3)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4)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
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9)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10)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11)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2)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
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
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
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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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信银利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5)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收益;
(18)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23)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法持有并保管基金财产;
(2)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基金托管人认为基金管理人
违反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必要时可向有关部门、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提议更换基金管理人;
(4)依据本基金合同规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5)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
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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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并于
基金管理人核对;
(5)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宜;
(6)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7)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净值信息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
(8)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9)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10)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11)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3)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
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
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4)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和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8)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
管理人追偿;
(1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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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
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其他权利。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其他义务。

七、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召开事由
1、有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修改基金合同,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决定终止本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5)更换基金管理人;
(6)更换基金托管人;
(7)本基金与本基金以外的其他基金合并;
(8)变更基金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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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10)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1)代表本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定程序(以基金管
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以下情况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及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赎回等收费业
务的费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化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不产生重大影响;
(5)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他情形。

(二)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
理人召集,开会时间及地点由召集人选择确定。



2、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审议与基金管理人有利益冲突的事项或基金管理
人未能行使召集权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
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
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
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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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信银利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
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
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可以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应当至少提前
30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通知时间、通知内容和通知方式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30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2、会议审议事项和议事程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4、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6、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则载明投票表决的截止日以及表决票的送达地

址;


7、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
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
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
式。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
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通讯方式开会
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的更换事
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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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
规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全部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不含
50%)。

2、在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
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所有出具
有效书面意见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
50%(不含
50%);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
的其他代表,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
定。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终止基金合同、
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及召集人认为需提
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
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
10天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
顺延并保证至少有
10天的间隔期。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
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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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
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15天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对
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提交的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10天公告。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包括临时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
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
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
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
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
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
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
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2、议事程序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
成大会决议;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天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天在公证机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
决并形成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


(六)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基金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不
含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方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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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决定终止基金合

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

效表决。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
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
2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
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
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召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
重新清点;如果会议召集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
者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
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会议召集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
结果。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
2名监督员
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
证。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日内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按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均应当执行生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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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八、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4)法律法规规定的基金管理人需更换的其他情形。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基金托管人需更换的情形。

(二)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必须按照如下程序进行:


1、提名:更换基金管理人时,由基金托管人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更换
基金托管人时,由基金管理人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代表
30%或
30%以上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提名更换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
托管人形成决议。



3、核准:前项关于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的决议应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4、公告:更换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在决议生效后按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更换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在决议生效后按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与原任基金管理人进行资产管理的交接手续,并核对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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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总值;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原任基金托管人进行资产管理的交接手续,并核对
资产总值。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新任的基金管理人和新
任的基金托管人在决议生效后按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在六个月内
选任新基金托管人;新基金托管人产生前,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指定临
时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
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
人应当及时接收。



6、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
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
案。


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原基金管理人要求,基金托管人和新的基金管理人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长信”的字样。


九、基金的托管

为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有关本基金的
托管事项应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托管协议,用以明
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登记、基金财产的保管、
基金财产的管理和运用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
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十、基金份额的登记

(一)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的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
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清算及基金交易确
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二)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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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
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
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投资者和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注册登记机构享有如下权利:
1、取得注册登记费;
2、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注册登记机构承担如下义务:
1、建立并管理基金投资人基金份额账户;
2、办理基金交易登记注册及结算业务;
3、代理发放红利;
4、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5、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6、保持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赎回业务记录
15年以上;
7、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财产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
制检查情形除外;
8、按本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转
托管和提供其他必要服务;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一、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大盘、价值型股票,并在保持基金财产安全性和流动性
的前提下,谋求基金财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理念

品质为价值之前提、深入研究为投资增值之本、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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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注重风险与收益的平衡。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和债券
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财产中股票投资比例的变动范围为
60%~80%,债券投资比例的变
动范围为
15%~35%,现金类资产投资比例的变动范围为
5%~15%。其中,投资
于股票、债券的比重不低于本基金资产总值的
80%,投资于大盘价值股的比例
不低于本基金股票资产的
80%。如果法律法规有最新规定的,本基金从其规定。


(四)投资策略
1、复合型投资策略

“由上至下”的资产配置流程与“由下至上
”的选股流程相结合的投资策
略。其中,
“由上至下
”的资产配置流程表现为:从宏观层面出发,在控管风
险前提下优化资产的配置比例;“由下至上”的选股流程表现为:从微观层面
出发,通过对投资对象深入系统的分析来挖掘上市公司的内在价值,积极寻求
价值被低估的证券进行投资。



2、适度分散投资策略

在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前提下,在对宏观经济、行业、公司
和证券市场等因素深入分析的基础上,适度分散投资于个股,谋求基金财产的
长期稳定增值。



3、动态调整策略

体现为投资组合中个股的动态调整策略和股票仓位的动态调整策略两方
面。投资组合中个股的动态调整策略是指:基于对各种影响因素变化的深入分
析,定期或临时调整投资组合中的个股投资比例。股票仓位的动态调整策略是
指:基于对股票市场趋势的研判,动态调整股票仓位。



4、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股票投资策略,基于对基础证券投资价
值的深入研究判断,进行存托凭证的投资。


(五)选股标准

基金管理人在建立大盘价值型上市公司综合评价指标体系的基础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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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调研基础上的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式,精选大盘价值股进行投
资。



1、大盘价值股的主要特征

本基金投资的大盘价值股,是指业务规模较大、经营管理稳健、业绩优良
且市场价格被相对低估的股票。主要有以下特征:

(1)公司规模较大、经营状况良好,具备一定的规模优势和较高的抗风
险能力;
(2)公司具有稳定的业绩,有现金分红历史记录或预期有持续现金分红
能力;
(3)公司的市场占有率较高,有良好的市场知名度和品牌效应;
(4)公司具备某些领域的独特优势,如专利、专有技术、特许权、优质
的土地、健全的销售网络等,其实际价值未被市场认识或被市场低估。

2、大盘价值股的量化标准

本基金选择的大盘价值股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按股票流通市值由大至小排列、累计流通市值占市场总流通市值比
例前
60%的全部股票;
(2)市净率或市盈率低于大盘股的平均水平。

在上述筛选结果的基础上,本基金通过对公司基本面和市场的系统分析选
择合适的个股进行投资。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股票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标普中国A股100指数,债券投资部
分为中证综合债指数。


本基金的复合业绩比较基准为:

标普中国A股100指数×80%+中证综合债指数×20%。


将来如有更合适的指数推出,可考虑变更为更合适的比较基准。


(七)投资决策
1、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宏观经济形势及前景、有关政策趋向对证券市场的影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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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国家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以及利率走势、通货膨胀预
期等;
(4)股票、债券等类别资产的预期收益率及风险水平。

2、投资程序

本基金采取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


(1)研究策划部提交有关宏观经济分析、投资策略、债券分析、行业分
析和上市公司研究等各类报告和投资建议,为投资运作提供决策支持;
(2)投资决策委员会对宏观经济形势、利率走势、微观经济运行环境和
证券市场走势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制定本基金投资组合的资产配置比例等重
大决策;
(3)基金经理在遵守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的投资原则的前提下,拟定投
资方案;
(4)投资决策委员对基金经理提交的方案进行论证分析,并形成决策纪
要;
(5)基金经理根据决策纪要构造具体的投资组合及操作方案,交由集中
交易室执行;
(6)内部控制委员会和风险与绩效评估室定期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绩效
和风险评估,并提出风险控制意见;
(7)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环境的变化和实际的需要对上述投资决策程序
进行合理的调整。

(八)投资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持有一家上市公司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

和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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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
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致;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
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
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
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7、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

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8、不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等约定;
9、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本基金于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6个月内达到符合规定的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
4、5项外,由于证券市场波动或投资组合处于调整过程中,造

成本基金在某一时间无法达到上述比例限制,本基金管理人将在
10个交易日
内积极调整本基金投资组合,以达到上述比例限制。


(九)投资禁止

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
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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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
的其他活动。


(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有利于本基金财产的安全和增值;
2、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本基金行使股东权力。



十二、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所拥有的所有资产(包括股票、债券、银行存款和其他资产等)按
照《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财政部
2001年
11月
1日颁布)规定的公
允估值方法计算的资产总额。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开
放日闭市之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本基金总份额。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财产应以长信银利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名义开立基金专用银
行存款账户及证券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注册登
记机构自有的资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固有的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
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
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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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二)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的有价证券以估值日证券交易所挂牌的收盘价估值,该日无
交易的,以最近一个交易日收盘价计算;
2、未上市的属于配股或增发的股票以估值日证券交易所提供的同一股票

的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个交易日收盘价计算;
3、未上市的属于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以其成本价计算;
4、未上市国债及未到期银行存款,以本金加计至估值日为止的应计利息

额计算;


5、在银行间交易的债券按不含息成本与市价孰低法估值。不含息成本指
取得债券成本(不含应计利息),市价指银行间市场公布的加权平均价,该日
无交易的,以最近一个交易日的市场平均价为基准计算;


6、配股权证,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按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

差额估值;如果收盘价低于配股价,则估值增值额为零;
7、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8、基金管理人若采用上述
1—7规定的方法为基金资产进行了估值,应被

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规定不能客观反映基金
资产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在与基金托管人商议后,按最
能反映基金资产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9、如有新增事项或变更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此项调整无须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和银行存款等金融工具。


(四)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
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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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
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四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
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估值错误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当基金份额净值计价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采取合理的
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3)因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赔偿仅限于因差错而导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直接损失;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向当事人追偿不当得利的权利。

(6)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处理原则、方式适用
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制订的业务规则中的相关规定;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责任分担按照相互间签订的托管协议的相关约定
处理。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其他任何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以人民币元为单位,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精确
到小数点后四位。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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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
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
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证券交易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
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与基金运作有关的其他费
用。


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
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报酬是基金管理费,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
基金资产净值的
G%年费率计提:

基金管理费率(
G%)
长信银利精选基金
1.5%

管理费计算方法为:
H=E×G%×1/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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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为年管理费率。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2个

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

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每日计算,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T%年费率计提,
每一基金的托管费率如下:

基金托管费率(
T%)
长信银利精选基金
0.25%

托管费计算方法为:


H=E×T%×1/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支付的基金托管费;


T%为年托管费率;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
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
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上述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中
3到
7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
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
金费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
基金财产中列支,可以从认购费中列支。若本基金募集失败,募集费用由基
金管理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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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或基金
托管费率。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应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履行纳
税义务。


十五、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差价、银
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
等项目后的余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投资者可选择获取现金红利或者将现金
红利按红利发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下称“再投
资方式”);如果投资者没有明示选择,则视为选择现金红利方式;


2、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基金当期收益先弥补上期亏损后,方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4、基金收益分配后每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5、如果基金投资当期出现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6、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基金会计年度净收益的
90%;
7、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分配每年至少一次,每

年至多分配
4次。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个月,收益可不分配;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净收益、基金收益分配对
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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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按规
定由基金管理人公告。


(五)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以及其他手续费用等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
行承担;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
1月
1日至
12月
31日;如果基金合同生

效不足
3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记账单位是人民币元。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基金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

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6、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
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
册会计师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并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须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按
规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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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信息披露的形式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严格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和
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进行。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基金信息。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
2、基金合同;
3、基金托管协议;
4、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5、基金募集情况;
6、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7、基金净值信息;
8、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含


资产组合季度报告);
10、临时报告;
1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12、澄清公告;
13、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4、清算报告;


15、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三)信息披露的种类、披露时间和披露形式
1、基金募集信息披露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
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编制、披
露与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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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其中基金产品资料概要还应当登载在基金销售机
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颁
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编制招募说明书,将基金招募说明
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其中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还应当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
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
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和网站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
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2、基金运作信息披露

本基金运作信息披露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基
金净值信息等。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颁布的相关文件进行编制,在指定媒介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
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
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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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


(1)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
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于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2)中期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
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

(3)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
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4)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
至少每周在指定媒介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
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
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基金临时信息披露

基金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
影响的重大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规定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
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
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
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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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公司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公司的实际
控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50%;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
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30%;
(12)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3)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
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
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
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
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计价错误达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0)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1)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2)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3)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4)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
等重大事项;
(25)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
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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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澄清公告与说明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未完)
各版头条